婚姻法和继承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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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1980年9月10日通过2001年4月28日修正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婚姻关系:男女两性基于婚姻成立、存续而发生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关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结婚和离婚自由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二、结婚结婚条件:必须具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年龄、

2、双方均无配偶。禁止条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的法定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由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裁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关系,但要进行财产处理。三、家庭关系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财产关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和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不包括: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方

3、婚前财产;一方因伤害所获医疗、残疾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写明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等子女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与弟、妹之间有扶养的义务四、离婚程序:双方自愿离婚:离婚登记一方

4、要求离婚:调解或诉讼特别: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女方怀孕期间、分娩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探视及财产处理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涉外婚姻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通过财产继承是指公民死后依法或合法遗嘱,将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一、概述基本原则: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权利义务一致同一顺序平均分配,照顾老、幼、残及胎儿依血缘亲属关系: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有抚养关系?丧偶的儿

5、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中尽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少分或不分;对被继承人有遗弃、虐待,甚至故意杀害等违法行为,其继承权依法丧失。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遗产的范围:继承的开始: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丧失:实施了与继承有关的违法行为,由法院依法剥夺。二、法定继承(无遗嘱继承)属于法定继承的范围: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的;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的;无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已死亡);遗嘱继承人丧

6、失继承权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只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无论人数多少,只继承被代位人所应当继承的份额;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转继承:在接受遗产继承时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

7、他的继承人继承(再继承或连续继承)三、遗嘱继承遗嘱:公民生前依法对自己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做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指定继承):公民死亡后,依其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将其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方式。特点:在法定继承人中选;不受顺序限制;遗嘱未及或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遗嘱的有效条件与形式:有效条件:立遗嘱有行为能力;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合法;依法定程序和方式立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老、弱、病、残和胎儿的应继承份额。立遗嘱的形式:公证遗

8、嘱:自己亲自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由遗嘱人指定2人以上见证人;录音遗嘱:由遗嘱人指定2人以上见证人;口头遗嘱:由遗嘱人指定2人以上见证人,在紧急情况下采用。三种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变更或撤消所立遗嘱:遗嘱人亲自进行;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消、变更公证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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