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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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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一、张某诉赵某离婚案案情介绍:原告张某于1997年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赵某结婚。婚后生一女,现年5岁。1998年后夫妇二人为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和殴打。1999年11月13日,被告赵某因购买电视机一事,又与原告发生口角,被告的母亲又插嘴干涉,致使婆媳互殴。被告赵某与其母亲一起殴打原告,原告受伤,避居娘家。11月16日,原告的父亲、哥哥等人到被告家评理。原告父兄因责问被告父母发生口角,被告当即大打出手,将原告的父亲、哥哥打伤。事后,原告诉至人民法院,称夫妻经常争吵,被告先打我致伤,又打伤我父、兄,再则婆婆干涉,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坚决要求离婚
2、。审理结果: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首先进行了调解,但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被告夫权主义思想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消除封建残余观念和现实生活中的男女不平等现象,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同时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但本案被告不尊重妻子的合法权益,法制观念淡薄,不仅伤害原告,而且还伤害原告亲属。人民法院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女儿归被告扶养。[法律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为什么判决张某与赵某离婚?二、胡某诉王某、李某婚姻纠纷案情介绍:某男青年王某,年幼丧母,其父再婚,他也
3、父与继母一起生活。王某考入某名牌大学后,与同班同学李某经常一起学习,产生好感并确立恋爱关系,毕业后,双方感情进一步发展,准备登记结婚。某日,李父母应邀到王家做客,经与王的父母长谈,方知王的母亲与李的祖母是同胞姐妹,李父亲与王父是亲姨表兄弟,王与李系表叔和表侄女关系。李的父母认为双方辈份不同,开始反对此事。但王、李二人感情很好,决心不顾父母反对,登记结婚。王、李的同学胡某对李某情有独钟,非常喜欢李某,当他得知他们二人准备登记结婚时,遂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他们二人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禁止结婚之列,不应给予他们以结婚登记,可婚姻登记人员经过详细调查后,依法
4、为他们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发给了结婚证书。审理及结果:人民法院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王、李二人结婚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旁系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屑,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屑。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己身相对而言)的旁系血亲。无论辈份是否相同,只要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每的旁系血亲,都是旁系血亲。本案中,王某与李某是表叔和表侄女关系,但是一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另
5、一方属于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范围,尽管辈份不同,但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法律问题:本案中,作为表叔的王某能否和作为表侄女的李某结婚?5三、李某诉王某离婚案案情介绍:王某,女,某工厂工人;李某,男,市委机关干部。王某和和李某于1976年结婚,生育一女。1977年1月,李某以现行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李某服刑期间,王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于1980年判决两人离婚,女儿由王某抚养。分给李某的那部分财产,交给王某作为女儿的抚养费。1982年3月,李某得到平反,恢复工作,并于同年5月与王某复婚。1982年6月
6、,依照有关政策补发给李某服刑期间的工资共10000元,全部存入银行。1983年2月,因李某同自己办公室的一女秘书关系密切,王某要求组织做好李某的思想工作。李某认为王某故意影响他的名声,因此夫妻间产生裂痕。1984年1月,双方为家庭琐事吵架,夫妻矛盾加深。1985年6月,李某以王某干涉他的自由,散布谣言,夫妻关系长期不和,感情破裂等为由,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并于1985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被告王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是第三者介入造成,原告李某道德败坏,要求予以处理,对离婚问题则不表示态度。1985年10月1日晚,李某在某市学习时与一女子同宿,被王某发现,遂与亲
7、朋好友将他们俩个扭送派出所,为此,李某受到组织上免职和记过处分。夫妻关系恶化。在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时,被告王某提出,原告李某在1985年2月,背着被告在人民路72号买了一间私房,价值8000元,并有有关单据,查证属实,房屋和存款10000元应由原告、被告双方平分分割,而原告李某认为,房子系自己用自己这两年的工资积蓄购买,10000元是补发的工资,系自己个人财产,所以这二项财产都应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夫妻平分这两项财产,但对于其他财产,可以由夫妻二人平均分割。审理结果: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无效,遂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两人复婚
8、后一度感情较好,后因第三者介入,引起夫妻关系不和,原告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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