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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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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案婚姻法知识问答1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答: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2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答:《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3无效婚姻具体指哪些情形?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4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2、是多少?答: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5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效果是什么?标准文档实用文案答: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夫
3、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谁所有?具体包括哪些财产?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权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八)其他应该归夫妻共同所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2婚姻法规定的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指什么?标准文档实用文案答: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
5、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上述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吗?答:可以。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2如果当事人要求
6、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标准文档实用文案1父母对子女购置房子的出资的如何认定归属?答: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
7、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2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如何?答: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中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中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3抚养教育和
8、赡养扶助的义务除了存在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外,是否还存在于其他亲属关系中?答:是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另外,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应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标准文档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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