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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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婚姻法》是2001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正的。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结 婚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四章 离 婚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三.结婚结婚是男女双方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的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年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

2、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重症精神病患者不能结婚重症智力低下患者不能结婚患性病未经治愈的不能结婚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祖父母祖父母33外祖父母外祖父母父父22母母33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11己身己身22子女子女33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22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33外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外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结婚程序: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申请审查登记现行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没有登记的

3、同居男女可视为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四.家庭关系以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家庭成员间的权利

4、和义务关系。包括:夫妻间、父母和子女间、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夫妻关系夫妻间人身关系:夫妻间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夫妻间财产关系: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包括: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继子女与继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主要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其他家庭成员间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抚养赡养关系;兄弟姊妹间的扶养关系。五.离婚离婚——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原则:既保证

5、离婚自由,同时又反对轻率离婚。离婚依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从婚姻基础、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分析。离婚方式:协议离婚(登记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诉讼离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子女抚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履行义务。财产处理:离婚分割财产仅以夫

6、妻共同财产为限,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以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1990年5月,19岁的孟丽与25岁的男青年谢涛未办结婚登记即举办了婚礼便以夫妻名义在谢涛处共同生活。1990年8月,孟丽的父亲死亡,留下存款1万元及50平米私房一套,由于母亲早亡又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孟丽就与谢涛搬入该私房居住。谢涛从其舅舅处借款2万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在给舅舅的借条中写明了该款的用途。自1995年起,夫妻感情日趋冷淡。2004年3月,孟丽用父亲留下的1万元购买了股票若干且获利3万元,但孟丽却隐瞒了这一情况。2004年5月,谢涛从朋友处知悉此事十分气愤,遂要求孟丽

7、交出该款,孟丽却提出离婚要求,谢涛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孟丽便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房屋应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股票是用父亲遗产购买,本金及收益也都应归自己所有,谢涛则提出不仅要分割房屋和股票收益且自己所欠舅舅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案例】1.孟丽与谢涛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90年,到1994年2月1日时他们已经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2.因为是事实婚姻,法院应该受理孟丽的离婚请求。3.孟父遗产1万元及50平米房产,只有孟丽有合法的继承权,因此属于孟丽个人财产。因为孟父死亡时孟丽还不满20周岁,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当时孟丽与谢涛

8、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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