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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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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婚姻法与继承法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婚姻法概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婚姻法的概念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第一节婚姻法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现行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通过。2001年4月28日修正。共六章51条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指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限制和干涉。1、婚姻自由原则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一夫一妻原则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形式法律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重
2、婚: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也是重婚行为。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暴力的界定: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形式:身体暴力、精神暴力(语言暴力、冷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全面调控人
3、口的数量、质量、结构及分布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9.1起施行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三、结婚制度结婚概念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基本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必备条件(一)结婚的条件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结婚的禁止条件祖父母3外祖父母父2母3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1己身2子女3孙子女(外孙子女)2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3外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中国
4、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二)结婚的程序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农村城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查登记(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宣告机关:人民法院可撤销婚姻指当事人欠缺结婚的合意,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时限: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机关:婚姻登记
5、机关或人民法院。三、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父母子女关系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配偶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财产关系我国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
6、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的法定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奖章、金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父母与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
7、女之间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生父母—婚生子女生父母—非婚生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1、祖孙间的关系2、兄弟姐妹间的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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