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常识(2010年第2期)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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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法小常识(2010年第2期)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供稿合同主体问题专题介绍(二)----- 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在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首先需要考量的就是合同相对人的身份是否适格,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避免因合同主体的瑕疵导致合同的无效或相应债权无法得到切实保障等严重后果。围绕几个案例分期、简要分析如何对合同相对人进行辨别和区分: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在与某公司业务合作中,该公司处于内部管理考虑,决定由分公司以自身名义与我方签署及履行合同。注意要点: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法人,分公司为公司的派出机构,不能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故在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要求分公

2、司出具营业执照及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简要评述:分公司可以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或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这是分公司和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主要区别。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比如财务科、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科室,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如果我方事先没有审查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利范围,则在分公司没有公司的授权或超出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合同,否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我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所谓的充分理由主要包括:1)公司明知分公司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2)公司的高层管理人

3、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3)分公司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4)公司授权范围不明的;5)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公司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如A公司所属B分公司与我方签订合同,我方正常与该分公司履行合同,并通过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A公司从未正式书面告知我方B分公司无权与我方签署和履行合同,则我方即为有充分理由。但如分公司超出公司授权范围与相对人签订保证合同的,该保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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