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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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T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NANNINGJINANHONGKONGPARISMADRIDONVALLEY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23-2

2、5/F,GardenSquare,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电话/Tel:(+86)(21)52341668传真/Fax:(+86)(21)52341670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释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词语与原法律意见书中具有相同含义。为方便阅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相关词语释义列示如下,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其应具有以下特定含义:报告期指本所律师为本法律意见书之

3、目的对雅鹿运营有关情况开展核查所覆盖的期间,具体是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第一次反馈意见》指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出具的《关于江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雅鹿运营、公司指江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挂牌及转让的申请人,由江苏雅鹿品牌运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有限指江苏雅鹿品牌运营有限公司,江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百芙伦指江苏百芙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雅鹿品牌运营有限公司的曾用名奥洛威指上海奥洛威服饰有限公

4、司,江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雅鹿控股指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雅鹿运营的控股股东华茂置业指雅鹿运营用于开设工厂店建筑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全国股转公司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转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本所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本所律师指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载明的经办律师原法律意见书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

5、理办法》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标准指引》指《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3]18号)之附件控股股东指《公司法》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具体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6、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公司法》附则定义的实际控制人,具体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本法律意见书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应被认为对相关章节内容的解释或限定。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引言致:江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即“雅鹿运营”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

8、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据此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即“原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出具的《关于江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即“《第一次反馈意见》”),对雅鹿运营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现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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