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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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二零一六年四月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与公司签署的《委托合同》,担任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

2、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16年2月2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下发的《关于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

3、馈意见》,本所于2016年4月5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6年4月1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关于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二)》”),本所律师已就《反馈意见(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声明事项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2、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3、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

5、、有效进行了充分地检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6、担相应法律责任。5、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说明;保证所提供之资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所提供副本资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主办券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

7、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7、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正文《反馈意见(二)》: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1)公司劳务派遣员

8、工的数量以及占比情况;(2)公司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调整方案的具体实施情况;(3)员工权益的保障条款;并对报告期内存在超额比例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司劳务派遣现状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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