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委会特别列席制度辨讹[余文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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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委会特别列席制度辨讹余文唐近段来,借由司法改革、审判公开和司法监督等,一种叫做审委会“特别列席”的制度异军突起。其涵义为法院主动邀请党委政法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领导等法、检之外的人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另一种可纳入“特别列席制度”只是受邀人员范围较窄的做法,是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审委会讨论案件。前者被作为全国法院首创的深层次司法公开新渠道而在媒体上宣传报道,后者则更是大有铺天盖地、快速蔓延之汹汹态势,被许多地方法院纷纷仿效。那么,这样的改革或创新究竟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符合司法改革原则?能

2、否提升审判的公正性和司法权威?诸如此类的等等疑问,是不能不让人深刻思考的。一、司法改革与专属立法“特别列席制度”相较于法定列席制度即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确有很大的差异,或许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改革或创新。当然也可以美其名曰是发扬我国的优秀司法传统,因为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就规定了审判委员会开会时得邀请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及原来参加有关案件审判的其他工作人员参加。问题是,这种“创新”或“发扬”从现行法律要求来看,究竟是否具有合法性?就目前而言,有法律依据的审委会列席仅有一种,即《人民法院组织法

3、》第11条规定的同级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委会。即使是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也只是将其扩展到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见,“特别列席制度”的不足首先是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地方法院是否可以创新“特别列席制度”?答案也应该是否定性的。根据《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司法制度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的重要事项。而审委会列席制度无疑是一种司法制度,因而它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或创制。《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第1条第3项关于司法改革的第六个原则是这样规定的:“始终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司法体制和

4、工作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4-凡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应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后实施,确保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措施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法律的规定。”据此,“特别列席制度”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反了法律和司法改革原则。二、审判公开与审判秘密创制“特别列席制度”的一个理由是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性,也即视为是“深层次司法公开新渠道”。诚然,司法或审判公开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当代国际司法制度的共同原则。然而,就审判公开而言,其公开则不是绝对的。它既受到案件性质的限制,也要受审判阶段的限

5、制。前者有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其审理就不公开;后者的情形就是评议不公开。秘密评议是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通例,最高法院制定的《合议庭工作细则》也规定“评议应秘密进行”。审委会讨论案件实质上也是对案件的评议,自然也须遵循秘密评议原则。因而除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这种法定列席外,就不应再有其他人员“特别列席”了。再则,《国家保密法》将审判秘密作为国家秘密加以保护,而最高法院、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列入审判秘密范围。最

6、高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在审判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特别列席制度”允许法定列席人员之外的领导、代表、专家甚至辩护或代理律师、当事人等列席审委会,势必带来审判秘密如何保守的困惑。这是因为让非法定列席人员“特别列席”审委会本身就已经是泄露审判秘密了,更何况还很难防止“特别列席”人员的二次泄密。三、监督审判与独立审判“特别列席”还被看作是拓展法院外部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创新。审判必须接受监督,这是谁也不得否认的。但是,对审判

7、的监督不仅在时间、途径经和方式等方面应当有所讲究、依法进行,而且监督必须以不损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前提和界限。《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委会讨论案件,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依法享有决定权,这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法定方式之一。“特别列席”-4-人虽不享有对案件处理的表决权,但可以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向主审法官询问,并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这实际是在很大程度上行使专属于法院的审判权,其违宪性是显而易见的。实行秘密评议制度的最主要理由在于:“给

8、裁判者以不受外界影响的整理思路、自由表达和理性讨论的场合。……在秘密评议室里裁判者可以从容地整理通过庭审所形成的思路,自由而无顾虑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理由,防止控辩双方以及社会各方面因素对裁判结论的非理性影响,保证司法公正与独立。”“特别列席”尤其是其中的党委政法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领导的列席,在当前我国地方法院的人权、财权等诸多方面都掌握在党委、政府手中而不能自主的司法环境下,其对审委会委员整理思路、自由表达和理性讨论必然形成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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