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审文〔20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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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审文〔2011〕40号杭州市余杭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相关事项的通知各镇乡街道、区直属单位:我局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部门,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区政府制定的相关制度文件规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是我局的应尽职责。但我局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发现,仍有部分建设单位未能切实贯彻执行《关于印发<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05]29号文)、《关于转发<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40号文)等制度文件。为切实履行我局审计监督职能,

2、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现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相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合规性的审计。《关于转发《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余政发[2009]83号文”)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审批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

3、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相应等级变更(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应报相应层级审批后方可实施。但审计发现,部分建设单位未能切实贯彻执行该制度规定,未按规定提交审批而直接实施变

4、更的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为促进区政府出台制度得到切实执行落实,履行好审计监督的应尽职责,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程序的合规性问题,我局将按以下要求实施审计:(一)对区级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包括国有公司的项目)、区与镇乡财政共同投资并由区级部门实施的项目、区与镇乡财政共同投资并由镇乡实施的,区级财政占50%(含)以上的项目,以上项目凡是在余政发[2009]83号文发文之日(2009年6月19日)后实施的工程变更,应按该文件相关规定提交审批。未执行规定审批程序的,在工程竣工结算送审前需及时补办审批手续,补办审批

5、手续后我局予以受理审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且工程送审造价中已包含该部分未按规定审批工程变更造价的,我局将作暂退回处理,建设单位需自行调整送审结算剔除未审批工程变更结算造价后再送我局审计。(二)对镇乡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区与镇乡财政共同投资并由镇乡实施的,区级财政占50%以下的项目,根据余政发[2009]83号文第十八条之规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区域的工程变更实施办法,并报区发改局、财政局备案,同时抄报区审计局、监察局。”1.凡在余政发[2009]83号文出台后及时按规

6、定制定“本区域工程变更实施办法”且已抄送我局的,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

7、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我局将严格按其已制定的“本区域工程变更实施办法”实施对其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合规性的审计。对于工程变更不符合其办法规定审批程序的工程,我局将作退件处理。2.凡在余政发[2009]83号文出台后尚未按规定制定“本区域工程变更实施办法”的,建设单位应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出台相关工程变更实施办法,并抄送我局。逾期未制定的,我局对发生工程变更未按余政发[2009]83号文审批的项目将不予受理审计。对于建设

8、单位在余政发[2009]83号文出台后至其工程变更实施办法出台前已经发生的工程变更,要求按以下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即按余政发[2009]83号文规定的判断标准,将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三大类,要求一般变更须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审批、较大变更须由建设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重大变更须经建设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需提供相关会议纪要)。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且送审造价中包含未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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