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与小产权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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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土地与小产权房问题研究小产权房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现象,其产生根源在于二元土地制度。有的学者根据小产权房的现实情况,认为应将小产权房合法化。但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前提是农村集体土地的自由流转,历史证明,只有土地最终归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兼并现象才不会发生,才能使农民有一个最终的社会保障。当前农村集体土地自由流转存在法律障碍、农村集体土地还承担着中国近14亿人口的粮食安全问题。故农村集体土地不宜自由流转。农村集体土地自由流转的前提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小产权房合法化只能使城乡结合部极少的农民致富,致富农民存在返贫现象,因此,小产仅房不宜合法化。[关键词]小产权

2、房;合法化;农村土地自由流转;户籍制度改革。小产权房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现象,其产生根源就在于土地分别归属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的二元土地制度,其中国有土地用于城市建设及其工商业的发展,而农村集体土地则用于解决农民的生活及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粮食问题。为了保证国家城市建设及工商业发展不侵犯农业用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只能申请国有土地,如果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则为违法。而小产权房恰恰是建立在农民集体的土地上。所以,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小产权房就是不合法的怪胎,但问题是,恰恰是这种怪胎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城乡结部久盛不衰,其数量之大①,购买者之多,早已成了当前中国

3、社会的一大隐患,成了对中国政府执政能力的一大考验。为了社会的稳定,许多学者提出了将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思路,但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前提是农村集体土地的自由流转。如果这个问题得以解决,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所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反之,小产权房则不宜合法化。下面就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形成、农村集体土地自由流转之瓶颈、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村集体土地自由流转的关系、小产权房合法化是否可使农民致富等角度对这一问题加以探讨。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产生及其演变。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地政策先后经历了四次变化,其中第一次是通过没收地主土地的方式确立了农民土地个体所有

4、制,第二次是通过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确立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第三次和第四次先后实行土地公社所有制及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后两次土地政策都只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变化,丝毫没有动摇农村集体所有制这一根本。把土地农民个体所有转为农民集体所有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的。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中国实行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那样的土地制度下,土地兼并异常严重,历史上的许多农民起义也因此而发生。如钱宗范先生认为,封建社会频繁的周而复始的流民和流民起义,需要解决的一个根本社会矛盾是作为生产者的农民和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的结合问题,大规模流民之所以产

5、生,是由于土地兼并,剥削压迫严重,战争灾祸横行而使农民脱离了土地而引起的。[1]高光晶先生也认为,每次农民起义无不都是广大农民在土地兼并下失去土地,和封建政府剥削压迫极端残酷的情况下爆发的,即所谓的官逼民反。[2]至于为什么在封建社会的农民起义中,特别是在早期没有明确地提出土地问题的原因,列宁同志解释说,农民要求土地是根据农民阶级的本能意识出发的,只是自发地要求土地,[3](P93)他们零碎、分散、独立的个体经营,使他们无法了解压迫的原因不在个人而在整个经济体系。[4](P79)。正是由于封建土地私有及由此导致的土地自由流转与土地兼并,使得封建社会的农民

6、对于土地的占有没有任何保障,以至于成为流民或被迫承受地主阶级沉重的租税、徭役等的剥削,最后为了生存,只得揭竿而起,爆发了一次次规模浩大的农民起义。把土地农民个体所有转为农民集体所有,列宁同志有过这样的论述:分土地只在开始的时候是好的,这表明土地离开了地主,归农民所有,但这是不够的,只有共耕制才是出路,我们的共同任务和我们的共同目的是过渡到社会主义经济,过渡到集体土地占有制,过渡到共耕制,现在这样向共耕制过渡是正确的,是真正社会主义的规模。[5](P181)也就是说列宁认为只有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至于为什么?列宁没有做更多的阐述,我们认为

7、只有土地最终归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兼并的现象才不会发生,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不公平现象发生,也才能始终保持耕者有其田,使农民有一个最终的社会保障。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发生了四次变化,而土地所有权却始终属于农民集体的原因。二、农村集体土地自由流转难以逾越之瓶颈。(一)法律瓶颈。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了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6]的二元土地制度。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任意侵犯及农民土地自由流转导致的土地兼并与贫富

8、两极分化,该条第2款、第3款还规定了国家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前提下才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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