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法取证行为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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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非法取证行为的对策  取证亦称收集证据,它是办案的必经阶段,也是完成证明任务、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与前提。非法取证是指在诉讼中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违反法定程序,使用非法的手段和方法获取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我国法律禁止非法取证行为,一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都没有法律效力。亦就是说,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上一概不予采信,更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抑制非法取证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真实,防止冤假错案的需要。  一、非法取证的种类及认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取证主要有

2、以下几种:  1.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据由谁收集,收集证据要遵守什么程序等等,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收集证据主要表现为:一是以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进行取证;二是取证行为不规范;三是非法搜查和扣押;四是收集证据的形式不合法、不完善;五是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证据。  2.司法机关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进行取证。如有的司法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国家刑事司法权上的划分以及各自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要职权。  3.众所周知,律师必须维护服务对象的利益。现实生活中律师角色的异化也是不争的事实。面对金钱的诱惑,个别律师

3、无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为给当事人开脱罪责,使出浑身解数,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利用会见的机会帮助串供、翻供。  对非法取证行为认定的首要标准是:看这一行为是否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如果存在这两种方法当中的任何一种,都应视为非法取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亦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判断:  1.法律形式是否具备,手续是否齐全。法律上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即案件的有关证据是否具备了一定的形式和是否是按照一定的程序收集的。  2.收集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认定。一般先从法律文书入手,通过对其审查,可以发现收集

4、证据中的违法情况,同时也可以从其内容中发现收集证据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审查其合法性提供的保障。此外,还可通过与当事人,特别是与被告的交谈,审查取证中的问题,揭露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纠正。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原因  (一)非法取证产生的思想根源。  1.重结果,轻程序的观念。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认为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因而往往只重视结果的公正而忽视过程的公正。有的司法人员在取证活动中,错误地认为程序上的事无所谓,只是属于工作方式和方法的问题,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正是这种只注重结果,不重视程序合法性的观念,导

5、致取证过程中非法取证现象的一再发生。  2.有罪推定的侦查思维定式。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观念还在影响着司法工作人员,他们中有些人只让犯罪嫌疑人供述有罪情节,不允许进行无罪辩解,因为他们在主观上就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如实交待自己犯罪行为是应当的,而做的无罪辩解,根本就听不进去,认为是犯罪分子的一贯作风,在为自己狡辩,认罪态度不好。而且有的还武断地认为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这种人不打不老实,不打不交待,对他们实施刑讯逼供,让他们受点皮肉之苦是应当的。  (二)非法取证产生的制度因素。  严禁非法取证

6、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对遏制和惩处非法取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由于我国法律相关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不完善、不健全,导致司法机关的侦查行为、司法监督和证据制度在实践中或缺乏明确的依据或不具可操作性或互不配套,客观上给非法取证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论文网]  1.我国的诉讼法对非法获取的证据,是否可以做为证据使用和反对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其罪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两高司法解释虽然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基本名存实亡,对违反法定程序而获得的证据,有些只要经过查证属实,也可以做为定案的证据使用,这样一来,非法取证行为也就屡禁

7、不止了。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规定就给了司法人员可以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犯罪的权力,当司法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如果得不到令其满意的供词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完善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位。首先,因对非法证据范围的界定不完整、不科学,致使审判实践中在判断特定证据合法与否时缺乏明确的标准。再次,由于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位,又因讯问过程的封闭性,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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