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8869986
大小:23.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4-10
《国际知识产权期末总结张婉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1.知识产权的定义:①法律赋予的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②狭义只包括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和领接权,不包括专有技术。③广义指对人类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工业产权、版权、专有技术。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定义】以多边公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协调各国国内知产法律制度,以在相对统一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进行的保护【国际保护VS涉外知产保护】(1)联系:国际保护制度中的原则标准最终需要落实到域内法层面,以对涉外知产提供域内法保护的方法实现知识产权的跨国界保护。(2)区别:①以国际法层面提供跨国界保护vs以域内法角度对具有涉外因素的
2、知产提供保护②法律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vs法律渊源主要是域内法③保护效果域内域外权利人一并受益vs直接受益一般是域外权利人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特征:①保护标准一体化②保护规则从实体到程序③保护体系与国际贸易体系一体化4.WIPO的职能(1)采取并改进各种办法,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协调在该领域内国内立法(2)执行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行政管理(3)承担或参与为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任何其它国际协定的行政管理;(4)鼓励缔结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5)对要求在知产领域帮助的国家提供协助;(6)收集知识产权方面情报,进行有关研究;(7)为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服务,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供
3、这方面的注册。(8)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之援助。5.WIPO的地位及作用①联合国组织之下的16个专门结构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是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制度形成的标志。②保护知识产权权益的重要场所,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便利条件。6.WIPO与条约的关系大部分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由国际局来管理,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尼斯协定》、《里斯本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7.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①非歧视原则:是知产国际保护的基础【国民待遇】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已经给予或今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须同等的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最惠
4、国】某一成员国提供给另一成员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给予全体其他成员国国民②最低保护标准: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律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得低于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③独立保护:缔约国国民就其智力成果在某一缔约方得到的保护与其他缔约方相互独立④公共利益:知产保护和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8.《巴黎公约》专利权保护规则①优先权:已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②临时保护:公约各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申请专利
5、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③强制许可: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但是只有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权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被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而又提不出正当理由时,专利授予国才可以采取强制许可。9.TRIPS可获专利的范围//例外【范围】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具有新颖性并可供工业使用【例外】①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②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和微生物外的生产植物和动物的主要方法9.TRIPS强制许可的条件①特殊情况下②使用范围和期限仅限于被授权的目的③使
6、用是非专有.有偿.不可转让的10.《巴黎公约》商标权保护优先权保护:6个月;商标=服务标记独立保护例外:在原属国正规注册的每一商标,除有本条规定的保留外本联盟其他国家应与在原属国注册那样接受申请和给予保护禁止用做商标:联盟成员国官方标记,成员国政府间国际组织标记商品性质: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妨碍该商标的注册注册商标的使用:【注册标记】任何一个缔约国不得以商标权人在商品上标志或载明商标注册作为承认取得保护权利的条件【使用形式】如果商标所有人使用的商标在形式上与其已经注册的商标只有一些要素不同但并未改变其显著性,其他缔约国不应使该商标的注册无效,也不应减少对其的保护;(我国与
7、公约不一致,商标局可以在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时撤销该商标注册)【强制使用】缔约国可要求注册商标的强制使用,如果商标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又不能证明其不使用有正当理由,可以撤销爱商标注册(我国体现了公约要求,但未给予商标权人正当理由的抗辩观念)商标权的转让:是否与所属企业的转让同时进行由缔约国自行约定;要求同时进行的需转让的企业仅限于该缔约国国内部分;受让人使用该商标会让公众产生误解的其他缔约国可不承认该商标转让的权力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