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继与发展——北宋前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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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辽金夏经济史之承继与发展——北宋前期经济承继与发展——北宋前期经济  北宋前期是指太祖赵匡胤(公元960-976年在位)和太宗赵■(jing,音炯)(公元976-997年在位)统治时期,即北宋最初近40年。在这一时期里,北宋在基本沿袭前朝旧制的基础上,确立了各项基本的经济制度和政策,总的经济状况比较稳定。在这一部分里主要介绍宋朝的经济制度、政策兼及经济概况,在许多方面要涉及这一时期以后的有关情况。  (一)农村:土地制度与农业  1。土地制度的发展与农村社会(1)朝廷的土地政策北宋沿袭唐朝后期以来的土地政策,支持和鼓

2、励土地私有制度的发展,对私人合法地拥有土地完全不加限制,对民户有无土地、谁占有土地、占有多少土地等,也从不过问。总之,除国家直接拥有和经营很少一部分官田外,对民间的私田一概放任自流,不加干预。这种自由放任的土地政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支持和鼓励私人拥有土地。赵宋王朝深知在农业社会中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与谋生手段和财富与社会地位象征的重要意义。太祖赵匡胤在开国之初就劝说手下将领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久之业,鼓励他们广置田产,以享富贵。为了方便私人拥有土地,北宋初年起便将大量国家难以直接经营的官田估价出售给私人,并给予

3、一定的优惠。  到北宋后期徽宗政和元年(1111年)更将凡市易、抵当、折纳、籍设、常平、户绝、天荒、有庄、废官职田、江涨纱田、弃堤、退滩、濒江河湖海自生芦苇获场、圬垾(w6ih4n,音违旱,低洼地周围的小堤)、湖田之类,并出卖①。出售官田时,往往让无地的客户享有优先权,使其得以上升为主户。此外,朝廷对私田转为官田则有严格的限制。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官田时,通常是出库钱购置。一般私田,只是在本户人丁长期逃亡在外或死亡净尽、无人继承的情况下,才被国家浸入为官田,而且浸入后亦多再出售给民户。  准许自由垦辟。唐代以前,未开垦

4、的荒地归国家所有,民户不得开垦和拥有。宋朝沿袭了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做法,允许民户自由垦辟,垦辟者只要将开垦的土地登录在国家版籍上,按章缴纳赋税,便可拥有所开垦的土地。太祖乾德四年(公元966年)诏令各级官员告谕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垦荒田者,并只纳旧租,永不通检②。太宗至道元年(公元995年)进一步规定,旷土许民请佃,便为永业,仍免三年租调,三年外输税十之三,如将来增添荒土,所纳课税,并依原额,更不增加③。这表明,垦辟不仅被准许,还受到鼓励。在这项政策下,宋初农民垦荒积极性很高,平原地带已大部垦辟,仍不以肥瘠,民争尺

5、寸;山陵地区更是垦山为田,开辟了大批梯田。所以,北宋前期垦田面积迅猛增长。据统计,太宗至道二年(公元996年)全国垦田312525125亩,到真宗天禧五年(公元1021年)便增至524758432亩,25年间增加近68%。许多无地的客户由此获得土地,上升成为主户,不少财力丰厚的地主借此扩充了土地。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三一。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一六。  ③  《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  放任土地自由买卖。唐代以前实行均田制时国家对土地买卖有诸多限制,宋朝则对此不加任何限制。国家只要求买卖双方将

6、田契向当地官府呈报,加盖官府印信,以得到确认。得到确认的田契称为红契。履行这些手续的意义有二:一是在国家版籍上将所卖田产过录给买主,并过割田赋;二是官府收取少量田契钱。没有得到确认的田契为白契,属不合法。但政府并不干预这样的交易本身,只是要买卖双方履行必要的手续。由此可见,在宋代,国家并不关心土地归谁所有,只关心赋税收入有可靠的保证。既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富有者兼并土地也不受限制。  所以,不抑兼并成为宋朝土地政策的突出特色。  宋代在维护和支持土地私有制度的同时,也保留了一部分官田。在北宋建国时,官田的数量约占全部垦

7、田的10%左右,此后又有所减少。  因此,如何经营官田也是宋朝土地政策的重要内容。  北宋的官田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一是继承前朝遗留下来的国有土地。这是最主要的来源。二是户绝田,即由于无人继承而被国家浸入的私田。通过这种途径得到的国有土地数量极少。三是抛荒田,即民户因战乱、灾荒逃亡而抛荒的田地。宋朝为鼓励农耕、抑制农民逃亡,规定逃亡逾半年不归者土地即没收,因而一遇灾荒总要浸入一定数量的抛荒田。四是涂田,即在靠近江海的地方因冲积而成的沙洲和滩涂。这类土地原无主人,照例归国家所有。涂田经垦辟后一般可以耕种。五是国家籍没的各

8、种田产。这类土地包括由于原户主犯罪等原因而被籍没的田产,由于经营商业无力承担税负或借贷市易司钱物无力偿还而用以抵偿的田产等。这类土地是宋代新增官田的重要来源。  宋代官田大致有以下几种用途:一是赏赐。宋代沿袭以往历代王朝的做法,赏赐土地给勋戚功臣以为永久产业,或给学校和慈善救济事业以资费用。总的说,北宋用土地行赏的次数不多。二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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