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春化工员工奖惩管理条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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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奖惩管理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杜绝违规违纪,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谋私,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引导员工更加敬业爱岗,着力提升企业竞争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遵循表扬与批评并重,奖励与处罚并存,教育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集团行政管理,依据本条例实施奖惩。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奖励原则1、奖励权人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员工实际做出的贡献进行奖励。2、涉及保密范畴的奖励,相关

2、人员不得泄露信息。3、除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部外,跨部门的奖励必须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批准。4、奖励权人对奖励全程负责。第五条奖励类别1、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2、精神奖励分为口头表扬和通报表扬表彰两种;物质奖励分为一般奖和特殊奖两类,一般奖奖金额为100元至10000元,特殊奖无限额。3、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可以并用。通报表扬表彰可视情况在不同场合通过不同形式进行奖励。第六条奖励权限1、奖励权人权限(1)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部有权决定对任何员工给予奖励,有权对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成员企

3、业的奖励提出质疑、变更或否决。(2)部门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有权对分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3)任何员工均有权建议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奖励。若发现非本部门人员符合奖励条件,可直接向被建议受奖人的所在部门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或督察部建议。10(4)集团外人员提出奖励建议时,听取建议人需向被建议受奖人的所在部门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或督察部转达建议。2、奖励金额权限(1)100元(含)至1000元:部门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各成员企业总经理批准,督察部核实后发放。(2)1000元(含)至10000(含)

4、:部门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各成员企业总经理提议,经督察部核实,董事长批准后发放。(3)特殊奖:由集团管委会讨论通过后,经董事长核准后发放。第七条一般奖励类别及奖金额度(均含起止额)。1、工作类:(1)认真负责,发现他人程序错误、数字误差等细微问题及时指出或汇报:100元—200元。(2)遵章守纪、忠于职守、起模范带头作用:100元—500元。(3)在集团内部竞赛、评比中获得奖项,为个人、本部门争得荣誉:200元—500元。(4)发现问题随机应变,避免了混乱或损失或解决了问题:200元—500元。(5)担任临

5、时紧急任务,如期完成达到高效:200元—500元。(6)预防或消除了安全、质量隐患,避免了损失:300元—500元。(7)发生机械事故抢修及时使生产没有受到影响:300元—500元。(8)改进现有的工作程序、生产流程等,提高了效率、效益:500元—2000元。(9)高效胜任本职工作,表现突出、成绩卓著:500元—2000元。(10)当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能够廉洁奉公、严于律己:1000元—2000元。(11)发明了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节约了成本或创造了效益:1000元—5000元。(12)有意外

6、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险并减少公司损失:1000元—5000元。(13)非本职工作,引进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并顺利实施:5000元—10000元。2、建议类:(1)针对集团现状,提出单项合理化建议,经实行确有实效:100元—1000元。(2)提出经营、管理、改革、投资等方案,经实行确有实效:1000元—5000元。3、纠纷类:(1)举报了违规违纪、消极怠工、未按操作规程执行等:100元—500元。(2)纠正不良现象和行为,维护了公司声誉、形象和权益:200元—500元。10(3)举报了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7、等谋取个人利益的:500元—1000元。(4)维护了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或公司利益,避免了损失:500元—1000元。4、影响类:(1)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刊物、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上发表作品或被表彰,对集团有良好影响:500元—5000元(2)获得集团外奖项或证书,对集团有良好影响或有其他帮助:500元—5000元5、其他类(1)其它方面有突出成绩。(2)其他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认为应奖励的情况。第八条特殊奖励类别、形式及额度限制,根据情况及时表彰。第九条奖励程序1、如奖励事由涉及保密范畴,奖金由董事长、

8、总经理批准后督察部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只需在《支出证明单》中列明“督察部奖励”等,并经董事长、总经理、计财部部长、督察部部长签字,不需写明受奖人员部门、姓名和原因。2、其他奖励发放程序遵循督察部、计财部的相关规定,受奖人部门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签批后填写《奖(罚)单》(可在《奖(罚)单》上注明建议人部门、姓名),经督察部核实后发放。3、《奖(罚)单》一式三份,受奖人凭单到计财部领取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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