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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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响应分级  1.7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指挥部主要职责  2.3 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2.4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5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2.6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3 信息管理  3.1 预警信息  3.2 灾情管理  4 预警响应  4.1 启动条件  4.2 启动程序  4.3 预警响应措施  4.4 预警响应终止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

2、.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5.6 信息发布  5.7 外省(区、市)重大突发事件涉及本市居民的应急响应  5.8 京津冀救灾协同联动和支援外省(区、市)的应急援助响应  6 善后救助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安置场所保障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医疗卫生保障  7.8 治安保障  7.9 救灾装备保障  7.10 社会动员保障  7.11 宣教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  8.2 预案

3、修订  8.3 预案演练  8.4 奖励和责任  8.5 预案实施  8.6 术语解释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充分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为宗旨,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明晰、保障有力、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和应急救助管理水平。  1.2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

4、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外省(区、市)突发重特大事件涉及本市居民的应急救助和外省(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援助工作。发生以上突发事件,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由国务院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善后和恢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1.5

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受灾老人、儿童、残疾人、伤病人员的救助需要,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1.6 响应分级  针对本市发生的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需救助人数等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应急救助响应级别。  1.6.1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c

6、.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0%以上,或30万人以上。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其它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需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协助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决定的其它事项。  1.6.2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

7、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00间或2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30%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其它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需市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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