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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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备案管理。本省跨市、县行政区域调运动物、动物产品的备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经营者在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前,应当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并办理调入备案手续。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报备;种用、乳用或者役用的动物提前十五天报备。第四条 备案的具体内容包括:调入品种、数量、产地、目的地、用途、调入时间、运输方

2、式、供货人情况等。备案单由省统一制定格式(格式见附件)。第五条 调入前备案的具体手续为:(一)经营者填写备案单一式二联,申明备案内容规定的各项要素并签章;(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在备案单上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印章:1.经营者具备法定经营资格;2.拟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产地、品种不在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通报的风险动物、动物产品名单之列;163.调入活畜禽的,产地与调入地应当按规定建立联防协作机制,联防措施有效落实;4.调入种畜禽、乳畜的,已按规定办理跨省引种检疫审批手续;5.经营者遵守

3、调运管理规章制度记录良好。(三)备案单一联交经营者,一联留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第六条 备案方式可以上门备案或传真备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电子备案,实行电子备案的具体制度需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经营者委托他人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交经营者委托的有效凭证。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申明的内容,调运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第八条 经营者调运动物、动物产品时,备案单(或备案单传真件)要随货同行。从省外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规定报验;从省内县境外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按当地畜牧兽医管理

4、部门规定报验。无备案单的,或者调入动物、动物产品产地、品种与报备内容不符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不得办理报验手续。经营者遵守备案和报验管理规定情况,纳入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者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内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将经营者违规行为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时,不予延长《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第九条 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6附:浙江省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备案单(存根联)编号№调入单位或个人联系电话品种数量产地目的地用途调入时间供货人运

5、输方式1、公路:经由    公路检查站运入;2、铁路:经由    站运入;3、其他经营者签名年  月  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章)年  月  日备注:供货人一栏填写动物(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个人)名称以及畜禽养殖代码(动物防疫合格证号码)。--------------------------------------------------------浙江省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备案单(经营者联)编号№调入单位或个人联系电话品种数量产地目的地用途调入时间供货人运输方式1、公路:经由    公路检查站运入;2、铁路

6、:经由    站运入;3、其他经营者签名年  月  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章)年  月  日备注:供货人一栏填写动物(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个人)名称以及畜禽养殖代码(动物防疫合格证号码)。16附件2: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有效实施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根据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评估与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

7、安全风险信息的报送、确认、通报和执行。本省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调运动物、动物产品相关风险信息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控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情况,并将监控信息逐级报送到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风险动物、动物产品的最终确认。第四条 市、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动物防疫规定,加强对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抽样检测和监督检查,结合产销联防工作,及时掌握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安全风险信息,并进行汇总、整理、分析。检疫

8、、抽样检测和监督检查等监控工作要做到依据充足、程序规范、记录完整、证据确凿。第五条 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情况按附表格式按月报送。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渠道和规定方式实行即时报告。(一)监督检查、检疫或者实验室抽检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疫病的;16(二)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抽测结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情节比较严重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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