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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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www.docin.com/mousebu)保险合同的理论与实务讲解主要涉及以下四个问题:一、保险合同的基本理念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三、保险法上的诚实信用四、保险人的给付责任问题一、保险合同的理念问题保险合同的理念问题主要涉及两个范畴,即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征(一)保险合同的定义首先,我们介绍以下什么是保险,根据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2、商业保险行为。在这里要特别注意,保险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它是一种预期行为,所以保险合同的解除也与民法上的一般合同不同。那么,什么是保险合同呢?根据保险法第10条规定,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个定义是保险法合同的形式上的定义,即什么是协议。合同订立后,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是,保险合同因为属于对未知风险的预先安排,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

3、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三方面:第一,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上的诚实信用,是其特有的价值观,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有差别。一般合同的诚实信用体现在合同订立前、履行以及终止后当事人的诚实信用;但在保险法上,最大诚信的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或者逆选择行为,主要有说明义务和告知义务制度;告知义务制度不同于民法上的欺诈制度,并排斥欺诈制度的适用。第二,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和合同是指一方提出条件另一方表示接受而成立的合同;它是相同规格产品的需要而非强者和弱者的关系;

4、格式合同为防止不公正,有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保险法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合同法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有学者认为附和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限制,但实际上,无格式合同则没有办法销售合同,所以,不能认为当事人无自由意志。精品文档(www.docin.com/mousebu)第三,保险合

5、同是射悻合同:射悻合同指以不确定的事件作为当事人权利义务存在条件的合同;又称之为机会性合同;为防止赌博的发生,有固有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保险法第12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那么,如何判断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呢?一般来说,财产保险中,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占有人、担保物权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6、四)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立法缺陷是关注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忽视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一)订立1、保险要约与承诺原则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经过保险要约与承诺这样一个意思表示交换的过程,受要约人对保险要约作出承诺,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所提出的条件而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的承保行为即为承诺,但如保单上有不同于

7、投保单的内容,则认为是发出了新的要约,需投保人同意。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2、承诺的生效原则上,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可以在投保单上约定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后保险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有以下四种情形。第一,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以对话方式进行承诺时,以要约人了解承诺的内容,为判断承诺到达要约人的

8、依据。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自要约人了解其内容时起生效。第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以承诺的信件、电报等送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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