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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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泰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泰劳仲案字[2010]第029号申请人**被申请人***案由:解除劳动合同及其他争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及其他争议案,申请人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于2009年12月10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指派仲裁员独任仲裁,于2009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00年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

2、2005年被被申请人派往内蒙古工作,2009年3月份被申请人单方面作出辞退决定,申请人不服,通过各种途径与单位交涉未果,遂诉至贵委,要求依法裁决:1、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373元;2、支付申请人2009年3、4月份的工资5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申请人在规定的举证期内向本委提供了如下证据:1、2009年3月4日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用以证明5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第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此处理不公;第三、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

3、济补偿金及赔偿金;2、工资单及外勤补贴等相关发票,用以证明计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标准。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2005年从*集团调入我公司所属子公司工作,并明确为子公司监审部负责人,根据公司的职能职责规定,监审部应对公司所有费用、票据严格按照监审程序监审,对公司所有材料采购票据、计划、质量、数量、价格及其规定性进行监审等。而申请人身为监审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子公司经营自2007年12月10日至2008年10月14日在采购生产用煤过程中,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分13次将公司采购煤炭款借给个体煤炭供应商毛建贵,供应商采用

4、多借款少供煤的手法套用公司资金,由于**监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公司218.2187万元货款不能回笼的重大损失。此事件发生后,申请人未能及时上报公司,其本人也未作深刻反省,因此公司根据相关责任对责任人分别进行了罚款和处分的决定。申请人在监审岗位上未能履行职责,在历时一年的时间内,对多付款少入库煤炭最终形成煤款数额重大差额,负有监控不严、工作失职之责任,给予其本人辞退处理,并报集团工会,程序完全合法,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于2009年3月4日下达了辞退决定,所以不存在补发3月、4月工资的情况。至于解除

5、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被申请人在规定的举证期内向本委提供了如下证据:1、处理决定一份,用以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决定符合规定;2、5集团工会答复一份,用以证明单位经过工会讨论后决定与申请人解除合同,单位的做法是合法的;3、岗位职能考核表,用以证明申请人的岗位职责;4、对申请人待遇的调整请示报告,用以证明申请人的职务。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仲裁员将本案争议的焦点归纳为:1、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2、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2009年3、4月份的工资?申、被双方对争议焦点均

6、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委认为:1、申请人提供的2009年3月4日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委予以采信。2、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单及外勤补贴票据等,无法证明是被申请人单位发放,且被申请人不予质证,本委不予采信。3、被申请人提供的处理决定、集团工会答复、岗位职能考核表、对申请人的待遇调整请示报告,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委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0年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2005年被派往子公司并担任监审部负责人,负责对公司所有材料采购票据、对计划、质量、数量、价格

7、及其规定性进行监审等。庭审时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任职期间,对子公司经营自2007年12月10日至2008年10月14日在采购生产用煤过程中,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分13次将公司采购煤炭款借给个体煤炭供应商,供应商采用多借款少供煤的手法套用公司资金,由于**监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公司几百万元货款不能回笼的重大损失。2009年2月2日江苏*5集团工会对申请人因监控管理不严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调查作出了一份复告,认为情况属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09年3月4日被申请人遂作出了*文件,其中

8、认定申请人系在监审岗位上未能履行职责,致使多付款少入库煤炭最终形成煤款数额重大差额,负有工作失职、监控不严之责,遂对申请人进行辞退处理。本委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至于申请人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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