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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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郑劳人仲案字[2013]0408号申请人周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XXXXXXXX,住址:重庆市云阳县XXX村8组XX号。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15225062852被申请人XX省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街道XX路XX大厦东侧第X层。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案由:工伤待遇争议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XX省XX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本委于2013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

2、裁庭,并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周某,申请人代理人邹超,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

3、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申请人诉称:2012年5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郑州项目部工作。2012年10月3日,申请人在工作时被掉落的钢筋砸伤。2012年12月17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2013年4月10日,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申请人仲裁请求:1、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7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薪留薪工资350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

4、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50元;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425.4元;6、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7、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48.1元;8、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496.2元;9、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600元。10、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5月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双休日加班费60000元。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2、申请人与上海厚实建筑安装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3、申请人申请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住院期间

5、的护理费等费用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委查明:1、根据豫(郑)工伤认定[2012]0001021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与郑州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显示:申请人2012年10月3日所受伤害为工伤,伤残等级为玖级,停薪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起伍个月整。2、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伤岗位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3、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4、2011年郑州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35541元/年。2012年郑州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41480元/年。5、2012年5月3日,被申请人以郑州项目部的名义为申请人参加了工伤保险。5、申请人住院期间,被申请

6、人未派人对申请人护理。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

7、书证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本委认为:1、被申请人郑州项目部作为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本委认定被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标准,根据同工同薪原则,本委认定申请人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3、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双倍工资差额77000元(7000×11个月)。4、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参加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应从工

8、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50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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