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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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申请人:陈晓明委托代理人:,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载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载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申请人陈晓明诉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此案,组成仲裁庭依法公开审理。申请人陈晓明、委托代理人杨露华,杨婷婷,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晓航、王笑笑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职工,于2006

2、年进入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并开始试用期,但直至2007年12月8日被申请人才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规定了试用期。至2013年8月,本申请人以裁员为由向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本人多项损失,但却未给予本人充分补偿。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本人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159881.46元,违法用工补偿60661.74元,住房公积金补偿92845.50元,带薪年假补偿17888.97元,出差加班费补偿135966.62元,试用期合同补偿51240.00元,出差加班补充部分补偿159534.16元,企业年金补偿3

3、0449.52元,各项补偿金额总计708467.97元。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诉人不服从单位的调配任务致使单位人力资源流通不顺畅,单位利益受损,单方解除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存在终止合同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期满以后,申诉人仍在单位工作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双方均默认劳动关系成立,并不存在违法用工情况。申诉人应休未休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按照法律规定按时发放正常工资,对于年休假期间的正常工资不另行赔偿,因此只提供申诉人日工资二倍的补偿。申诉人提出的出差加班费用,其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的加班时间,对于在工地的工作天数,应当算作申诉人正常的工作时间而不

4、计入加班时间。对于申请人要求的51240元的试用期合同补偿无异议。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申请人针

5、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陈晓明工资收入证明一份,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表,哈尔滨市机关事业保险局流动人员个人缴费信息表,书证劳动合同书一份,证人证言一份。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证人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针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书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陈晓明收入明细2陈晓明2007年至2013年工地工作天数统计表3管理办法4证人2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证人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经过庭审,本庭认定以下事实: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职工,于2006年进入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并开始试用期,但直至2007年12月8日被申请人才与申请人签

6、订劳动合同并规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满以后,申诉人仍在单位工作。至2013年8月,申请人不服从单位的调配任务,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合同。本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申请人不服从单位的调配任务,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不存在终止合同赔偿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2年12月合同期限届满,双方默示一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违法用工情况,根据国务院《

7、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300%的工资报酬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资期间的工资收入,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公司已支付正常收入,法律规定的300%应减去一倍,即只需赔偿其二倍的带薪年假补偿。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如果单位安排补休,则不需要给予其加班报酬,而证据表明申请人的补休时间较多,故驳回其诉讼请求。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为试用期,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没有签订合同的二倍补偿,因被申请人人已经支付其一倍工

8、资,只需支付一倍工资。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企业年金的补偿,由于没有证据支持,故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住房公积金补偿,有相应证据支持,被申请人也无异议,故支持其诉讼请求。由此,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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