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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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时间:2011-06-18  

2、  作者:(律师)吴黎明  

3、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4、  浏览:10156【标题】申请人杨某某诉被申请人昆明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由】劳动争议【审结日期】2009-08-12【审理程序】仲裁程序【文书字号】官劳仲字(2009)第296号【审理人员】段敏【文书类型】仲裁裁决书【审理机构】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官劳仲字(2009)第296号申请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赵锋,云南华

5、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阳,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昆明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黎明,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李某,公民代理,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杨某某诉被申请人昆明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此案,组成仲裁庭依法公开审理。申请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赵锋、张阳,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吴黎明、李某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7年11月8日到被申请人处工

6、作,担任后勤主管,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约定每月工资为1500元,并于2008年向申请人借款10000元购买灯罩颗粒料,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工资,也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更未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借款。申请人杨某某现要求:(一)解除与被申请人的事实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个月的工资共计30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165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250元;(四)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7年11月8日

7、至今的五项社会保险;(五)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给公司的款项10000元。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实际上是为被申请人的另一个股东王××行使一些权利,申请人所说的借款为股金,因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申请人针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申证(1)工作证;申证(2)借条;申证(3)名片。被申请人对申证(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公司发放的工作正与申请人提交的不一样,对申证(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借款已经转为股金,认为申证(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申请人针对其主张提交以

8、下证据:被证(1)公司章程修正稿;被证(2)股东会决议;被证(3)股权确认协议;被证(4)合同协议;被证(5)股东结算单。申请人对被证(1)、(2)、(3)、(4)、(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过庭审,本庭认定以下事实: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28日注册成立后,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后勤主管,但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工资,且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相关社会保险。2009年6月13日,申请人离开公司。本委认为: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

9、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存在违法事实,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劳动报酬,为申请人补缴相关社会保险,并在申请人离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只是代表股东王万全行使股东权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证据支持,本委不予釆信。申请人主张的2008年5月1日前的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第五项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本委不予审理。由此,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作出仲裁裁决如下一、解除双方的事实

10、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08年5月—2009年6月13日的工资共计20250元(1500元/月×13.5个月)。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165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250元(1500元×1.5个月)。四、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5月1日—2009年6月13日的五项社会保险,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比例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由被申请人自本

11、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员:段敏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倪静林海东与江西兴国卷烟厂劳动仲裁纠纷案时间:2006-08-15  当事人:林海东、沈忠诚  法官:  文号:(2005)兴民一初字第537号江 西 省 兴 国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兴民一初字第537号  原告林海东,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兴国卷烟厂职工,住兴国县客家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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