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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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合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和被诉人之间《合资经营“××太阳能电器有限公司”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于1989年5月4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受理该合同项下的合资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以×××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和被诉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全部申诉、答辩及其证明材料,决定于1990年3月10日和6月22日两次在北京开庭审理。申诉人和被诉人均收到了仲裁委员会发出的本

2、案两次开庭的通知。被诉人明确表示不派人出席。仲裁庭依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于1990年3月10日和6月22日如期审理,申诉人准时到庭。仲裁庭现依事实和法律对本案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1986年4月18日,申诉人、和被诉人在中国广州签订了《合资经营“××太阳能电器有限公司”合同书》、《合资经营“××太阳能电器有限公司”技术协议》和章程、出资协议。上述合资合同书、技术协议和章程、出资协议得到了中国政府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年6

3、月30日颁发了××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太阳能电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申诉人、和被诉人同意,申诉人也参加合资,申诉人、和被诉人同意,申诉人也参加合资,申诉人、、和被诉人于1986年9月27日签订《合资经营“××太阳能电器有限公司”合同书补充修改条款》、章程的补充修改条款和新的出资协议。上述修改文件又获中国政府的批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年11月5日核准了合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按照上述合资合同书、出资协议的规定,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4、为32万美元,用于引进设备与仪器,其中申诉人出资万美元,占35%;申诉人出资8万美元,占25%;申诉人出资万美元,占15%。被诉人出资8万美元,占25%。合资合同书第12条规定:申诉人、、负责办理合资公司批准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提供厂房,落实水、电,设备、原料进口和产品出口报关以及在国内采购有关原辅材料等事项;被诉人负责引进先进设备的选型配套与订购工作,负责进口和长期稳定地供应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硅片边角料等原辅材料,负责百分之百地返销按双方共同确认的生产大纲所生产出来的合格产品等。合资合同

5、书第21条又规定:“合营公司委托乙方向加拿大××工程有限公司订购设备”;第22条规定:“合营公司所需硅片边角料及主要原材料、配套件等由合营公司与加拿大××工程有限公司签约,所需外汇资金委托乙方代为筹措,由合营公司负责偿还”;第24条规定:“合营公司每年与加拿大××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产销合同,按产销合同生产出来的合格产品,全部返销国际市场,如产销合同不能履约,乙方负责返销责任。”  然而,在合营公司成立以后,申诉人和被诉人在

6、出资、设备价格和验收、原料供应、产品返销等问题发生争议,未能实现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合营公司因此负债,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申诉人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申诉人和被诉人的争议综述如下:  关于出资问题  申诉人称,合营四方应按合资合同书规定在合同批准后一个月内缴清各自出资额,委托被诉人向加拿大××工程有限公司选购设备,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但是,被诉人并未按规定在合同批准后一个月内现将汇8万美元汇至合营公司帐户,被诉人的出资义务迄未履

7、行。  被诉人辩称,合营三方即申诉人和被诉人于1986年4月18日签订合资合同书,经批准成立合营公司后,合营公司于1986年8月6日与被诉人签订第001号合同,由被诉人从加拿大××工程有限公司订购太阳能电器生产设备一套,以总价32万美元转卖合营公司。为订购这套设备,被诉人已向加拿大××公司支付了8万美元的订金。××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公司出具了定金收据。被诉人虽然仅向合营公司收取了24万美元的货款,但却将全套价值32万美元的设备提供给了合营

8、公司,并向合营公司出具了收到货款32万美元的收据。其中差额8万美元,即为被诉人以实物向合营公司的出资,这已事先为合营各方所接受。现申诉人否认被诉人已经出资是不符事实的。  关于设备价格和验收问题  申诉人称,被诉人违反了合资合同书第12条所规定的委托代购设备原则,变代为合营公司购买设备的代购关系为直接向合营公司转卖设备的买卖关系,从中牟取暴利,严重损害了合营公司的经济利益。申诉人依其从三者得到的证据称,美国××公司卖给加拿大××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套太阳能设备的价格为135,000美元CIF香港,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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