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美食中心”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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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合作经营“美食中心”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广州市××公司和被诉人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关于《合作经营快餐厅、流动快餐车合同》的争议案。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的规定,组成以×××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了本案。仲裁庭详细审阅了申诉人和被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答辩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了调查并于1983年12月20日在北京开庭审理。申诉人派代表出庭作了口头申诉,被诉人通知仲裁庭不派代表出庭而以书面提出答辩。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

2、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诉人与被诉人于1981年8月10日在广州签订了《合作经营快餐厅、流动快餐车合同》。据此,在广州开设“××美食中心”,为期五年。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广州市××公司提供营业场地包括建筑物和花园等共2040平方米并另外提供员工宿舍和停车场地,这些场地月租金为人民币5500元,企业经营无论盈亏,均需向甲方支付租金。另外,在企业营业总收入中提取1%给甲方上级单位作为管理费用。  2.香港××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有限公司提供流动餐车和冷藏库、厨房各种设备并负责装修等,投资额规定为港币200万元至

3、250万元,如不足200万元,乙方应补足。  3.合作期间,乙方负责经营、提供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乙方有生产业务的全盘指挥权,甲方不负任何亏损和债务责任,但企业的纯利润按比例由甲、乙双方分成,营业的第一年于二年内甲方分15%、乙方分85%。第三年至五年内甲方分30%,乙方分70%。其他盈亏由乙方自负。  4.由乙方从香港派部分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后者暂定为18人;内地员工原则上由甲方提供并由乙方选定。乙方派的全部人员的工资、福利及港穗两地的一切业务活动费用,每月以相当于3万元人民币的外汇包干给乙方。  5.合作经营前乙方与其以前合营的×××农工商联合公司的一切债务、税务及纠纷

4、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美食中心”于1983年3月1日暂时停止营业。对此,合作经营的甲、乙双方发生了争议。  申诉人申诉称,停止营业是被诉人违约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下去而造成的,因为:  1.乙方一直没有按合同规定的额度提供足够的资金。由于缺乏资金,从一开始乙方就不得不以“××美食中心”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名义,由甲方担保,向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借款人民币25万元,专作流动资金之用。但是,乙方由于必须偿还巨额债务不得不把其中的人民币21万元用以偿还其与“××美食中心”无关的债务,只将四万元用作“××美食中心”

5、的流动资金,因此,“××美食中心”从一开始就处于资金周转困难的状况。  2.乙方把一部分流动资金汇往香港购买原料,但汇去的钱多,买回的原料少,开业以来汇去香港外汇人民币156319元,但买回的原料只有元,造成原料紧张、拖欠的这部分资金元长期不能周转。  3.乙方于1982年9月单方面把其派来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全部撤回香港,只留下雇佣的经理一人,而且不再从香港进料,致使“××美食中心”没有技术力量,原料缺乏,无法正常营业。  4.由于这些违约行动,“××美食中心”生意无法维持,几个月都不能支付员工的工资、场地的租金和贷款利息等各种费用,欠债越来越多。  5.乙方违法坐支营业收

6、入的外汇券,达到每天700元之多,受到外汇管理机构的警告;乙方人员包括经理在内有开白头单和挪用现款等行为,达几十次之多。  甲方指出:“××美食中心”由于上述原因到1983年3月1日被迫停止营业完全是乙方违约造成的,其后果及责任必须由乙方承担。据此,甲方请求仲裁庭裁决: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  1.终止申诉人和被诉人签订的《合作经营快餐厅、流动快餐车合同》并由乙方对“××美食中心”的被迫停止营业承担全部责任。  2.由乙方向甲方偿清下述债务:  自1982年10月起至1983年6月止拖欠甲方的营业场地等的租金共人民币495

7、00元。  自1982年10月起至1983年6月止拖欠职工的工资共人民币元。  自1982年10月起至1983年6月止拖欠应向甲方上级机关交付的管理费共人民币元。  乙方由甲方担保的中国银行广州分行贷款尚未还清的本息共人民币180000元。  3.由乙方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并补偿甲方进行仲裁而支出的费用。  被诉人对申诉人的申诉提出了书面答辩。被诉人认为“××美食中心”停业是甲方造成的,责任在甲方,其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用从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借来的流动资金人民币25万元中的21万元支付以前拖欠的关税和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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