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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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深宝劳仲观澜庭(案)非终字[2009]558-2号申请人:江早红等261人。员工代表一:江早红,女,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江口办事处同义村江店组37号,身份证号码:342901197408165229。员工代表二:袁佩佩,女,汉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兰溪镇戴家洲村七组,身份证号码:421125198509278223.员工代表三:冯玲,女,汉族,1987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璧山县大兴镇长隆村2

2、组,身份证号码:500227198712161829。员工代表四:夏四花,女,汉族,1966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麻城市夫子河镇西垸村西程垸59号,身份证号码:422124196605183967。员工代表五:顾继景,男,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邳州市占城镇李元村38号,身份证号码:32032519690508783X。委托代理人:赵淑贤,观澜法律援助服务中心职员。5被申请人:宏霖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新田腾龙工业区第一幢第二层。法定代表人:颜聪裕。申请人江早

3、红等261人诉被申请人宏霖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五名员工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赵淑贤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2位申请人谭丽敏、何水莲2009年3月至4月份工资(包含申请人的产假期间工资)共计24529元。(详见权益登记表)2、被申请人支付其中40位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687064元。(详见权益登记表)本委查明:邵利林、肖兆谊、熊章华等3名申请人在本

4、委开庭审理时向本委提出撤诉申请,本委准予撤诉。除邵利林等3名申请人以外的其他38名申请人均是被申请人的员工,分别于不同时间入职被申请人处,并向本委提交了《工作证》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申请人的标准工资,其中部分员工的劳动报酬包含奖金、福利、加班工资及其他不低于双方约定的5具体数额。2009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主要经营者颜聪裕弃厂逃匿、下落不明、停止生产,后被申请人被相关部门查封,38名申请人等全体员工无法继续工作,提前解散。至2009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尚未支付2名申请人2009年3月、4月的工资。申请人以被申请

5、人停产停业、提前解散,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及其应得的工资。另查明:2名申请人主张的工资中包含产假工资,其中谭丽敏产假时间为2008年5、6、7月份,工资为7500元;何水莲产假时间为2008年12月及2009年1、2月份,工资为7300元。2名申请人对其上述主张的产假事实及工资支付情况均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申请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按照被申请人缺席裁决。38名申

6、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争议依法属于本委处理范围。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依法应当享有的劳动报酬,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而未支付2名申请人的2009年3、4月份的工资。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提交而未向本委提交申请人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于申请人5谭丽敏、何水莲提交了劳动合同表及部分工资证明其工资支付情况,根据对该工资表的核算,本委对2名申请人的工资请求给予部分支持。但是2名申请人对其请求的产假工资部分,由于不能提交有效的依据证明其产假的事实及工资支付情况,本委

7、不予支持该产假期间的工资。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40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实质上已于2009年4月20日因被申请人的实际经营者弃厂逃匿、下落不明、停止生产、被申请人被相关部门查封而终止。申请人诉求的理由主要是被申请人拖欠工资及申请人被遣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即使被申请人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也应在以此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方能要求经济补偿金,而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并不是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

8、申请人主要经营者无法联系、弃厂逃匿,被申请人被相关部门查封,申请人被遣散,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用人单位经营者弃厂逃逸、下落不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规定,因此申请人的请求于法无据,本委不支持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请求。由于邵利林、肖兆谊、熊章华等3名申请人向本委已提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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