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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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5月2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204511號函准予備查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第十二條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對其上櫃之有價證券得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時,應先收足款券始得辦理買賣申報:一、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個別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二分之一者。屬控股公司者,其淨值係指合併財務報告中股東權益扣除少數股權後之金額。但上櫃公司將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之股份

2、或其子公司所持有該上櫃公司之股份之成本列為股東權益減項者,其前開比例之計算,得將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之該上櫃公司庫藏股票面額自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中予以扣除。二、未於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者。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公司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在此限。三、第十二條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對其上櫃之有價證券得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時,應先收足款券始得辦理買賣申報:一、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個別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二分之一者。屬控股公司者,其淨值係指合併財務報告中股東權益扣除少數股權後之金額。但上櫃公

3、司將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之股份或其子公司所持有該上櫃公司之股份之成本列為股東權益減項者,其前開比例之計算,得將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之該上櫃公司庫藏股票面額自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中予以扣除。二、未於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者。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公司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在此限。一、鑒於簽證會計師如認為上櫃公司之繼續經營假設有重大疑慮而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即顯示出該等上櫃公司之營運風險較高,有加強監理及提醒投資人注意之必要,爰修訂本條第1項第3款規定,增列簽證會計師對上櫃公司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應屬上櫃有價證券變更交易方法之事由。二、有關投資控股公

4、司與金融控股公司之相關規定,本業務規則已統一採用控股公司之用語概括之,為統一條文用語,爰修正第1項第3款之相關條文文字。三、本條第2項規定零股交易不適用應先收足款券之規定,原條文文字似不明確,爰修正相關文字,以資明確。四、因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本中心列為變更交易方式之有價證券,並非均於其原因消滅時即得恢復為普通交割之買賣,例如因第6款而受處置者,其執行期間不得短於3個月;9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因會計師認為其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而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因查核

5、範圍受限制,或因會計師對管理階層在會計政策之選擇或財務報表之揭露認為有所不當,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對控股公司以外公司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出具保留式之核閱報告者。但半年度財務報告因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及其損益之計算係採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報表計算,經其簽證會計師將保留之原因及可能影響之科目金額於查核報告中充分揭露且無重大異常者,不在此限。惟前開被投資公司若係納入編製合併報表之重要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其半年度財務報告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經會計師核閱或查核。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因查核範圍受限制,或因會計師對

6、管理階層在會計政策之選擇或財務報表之揭露認為有所不當,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對投資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外公司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出具保留式之核閱報告者。但半年度財務報告因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及其損益之計算係採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報表計算,經其簽證會計師將保留之原因及可能影響之科目金額於查核報告中充分揭露且無重大異常者,不在此限。惟前開被投資公司若係納入編製合併報表之重要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其半年度財務報告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經會計師核閱或查核。因第1項第1款、第7款、第8款或第14款而受處置者,本規則另有規定其得恢復為普通交割買賣之要件,爰修

7、正第3項部分條文文字,增訂本規則另有規定之情形,排除適用本項規定之適用。一、上櫃之有價證券因第1項第1款、第7款或第8款之情事經本中心列為變更交易方法者,除其原因消滅外,尚須符合一定情事,本中心始得恢復其為普通交割之買賣,而原條文之相關規定分別訂定於不同項次中,有失明確,爰增訂第4項,將上開相關規定移置本項。二、9四、其有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九條、「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七條、「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第十一條、「外國有價證券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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