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乡村“管”制再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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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宋代乡村“管”制再释内容提要:学界此前立足于“废乡分管”、即乡与管此废彼设的对立关系的基点之上,来理解北宋开宝七年的诏令,因此对宋初以来乡村“管”制是否实际推行存在着较大分歧。但是北宋多种地方总志所记述的乡制在各地普遍、长期存在的史实,揭示了即如在相州这样“管”制推行的典型地区,其与乡之间仍然存在着更为复杂的关系。主要根据各地普遍设置作为“管”的负责人户长等等的史实,大致可以肯定,存世的开宝七年(974)诏令的文本,可能的确有脱文。随着开宝七年诏令的推行,北宋国家的乡村管理体系总体上已从前代的乡里制演进为乡管制。只是由于后来随着乡都制的推行,以致在主要以南宋文献为主的存世历史资料中,乡管制的历史痕迹大多被覆盖了。关键词:北宋乡管制相州覆盖宋太祖开宝七年(974),朝廷颁布新制: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①这就是学界习知的所谓宋初废乡设管之诏。但关于此诏究竟是否真正推行,乡制是否被撤废,管制是否真正在全国乡村推行,学界意见纷纭,莫衷一是。因此,这是一个仍待深入讨论的议题。下文主要从由唐入宋乡村基层管理组织如何建构,以实现新旧更替的视角,略陈己见,以求教于师友。一朝代嬗替与乡里组织的演进乡村基层管理组织是帝制国家组织与动员基层社会,确保统治秩序,攫取人力与财赋的制度保障,是国家制度建构的核心内容之一,历代莫不用心于此。纵观而言,构建基层组织的要素无非在于人与地两方面。儒家经典文献所描述①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二五,页A引《两朝国史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本,2014年,第7册,第4321页。

1104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的、带有极强理想色彩的井田制度,就是关于先秦国家如何将人与地相结合,以管理基层社会的典型例证。帝制确立以后,国家对乡村基层的掌控主要通过构建一定形式的管理组织来实现。所以东汉徐干(170—218)有“审民数”之论:“故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五礼用修,九刑用措者,其惟审民数乎。”①以恰当的“民数”规模来组建基层组织,是地方行政的起点。尽管如此,由于对“民数”的管理不可能虚悬于空间,必须落实到相应的地域,这就产生了基层组织如何与“民数”实际分布的聚落空间相配合的问题。学者讨论多强调国家制度如何适应乡村聚落的一方面,如邢义田所指出:春秋战国时期,争衡的君王权卿将原本只存在于城市(国)的闾里组织扩大运用到乡野聚落(野)去时,“应不是将原来族居的聚落打散再纳入新的闾里结构,大部分的情形很可能只是在原来自然分布的聚落之上加上新的编组,形成乡与族迭合的现象”②。这当然是识者之见。但在另一方面,将原来自然分布的聚落实行“新的编组”,必然会带来一种新的构建,从而形成聚落与乡里两套体系,也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侯旭东所讨论的“村里”关系问题:不同聚落的民众可能隶属于同一个“里”,或同一聚落的民众分隶于不同的“里”③。随着历史的演进,制度蜕化、人口增长、朝代更替、政治动荡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以“民数”为基点的基层组织逐渐无法根据人口的变动而及时更新,于是使得这两套系统的既定关系产生变化。其结果,就是从一个理应按人口的变动定期调整的体系,走向附着于其原初的地域范围而趋向固定化。鲁西奇即曾提出,“建基于大致户数之上的乡里既经确立,则必相对稳定,不能因户口之增减而随意调整(分割或首并),乡里之地域范围遂逐渐与户口标准相脱离”,从而逐渐走向“单纯之地域概念”④。笔者则将其具体归纳为地域化与聚落化的两种演变形式。⑤历代的乡村基层管理组织既存在不断走向“相对稳定”的趋势,也就是管理制度周期性地蜕化,帝制国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必然会不断努力重新建立起一个行之有效的新体系。这就是我们在历史上所常见的,新王朝大多会重新建构一套乡村基层管理体系。这表面看似周而复始,实质上国家为应对新的社会需求,必然不断调整制度,而有所创新。相对而言,如果说在帝制的前期,受当时国家税制结构的影①[汉]徐干:《中论》卷下《民数第二十》,《四部丛刊》初编本,页45A。②邢义田:《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文载氏著《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329页。③参见侯旭东对学界关于村里关系研究的综述,可见氏著《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朝廷、州县与村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2—13页。④鲁西奇:《宋代蕲州的乡里区划与组织》,文载《唐研究》第11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19页。⑤参见拙作《中国近古时期“里”制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2宋代乡村“管”制再释105响,基层管理以掌控人户为要义,那么当建中元年(780)开始推行两税新法之后,国家税制从以人丁为本走向以资产为宗,基层管理的组织原则也不得不做出相应调整,将掌控重点落实到资产籍记与职役差发上面。但在另一方面,无论是资产籍记还是职役差发,最终都必须落实到乡村人户的头上,因此究其本质而言,乡村基层管理组织都是一种联户组织,即所谓“乡都村镇,重在联民”①。具体到唐宋之间的历史。唐初立制,之所以按百户为里、五里为乡的人户规模原则来构建乡里组织,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建构起基于“民数”的基层组织,而且在唐代的大多数时期,乡的规模一直维持在五百户上下,②当然并非出于统治者对“民数”的执着偏好,而是因为基于“民数”来实行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控制,是在当时社会背景下的不二选择。建中改制之后,对乡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与运作,仍无法离开人户规模的制约,但具体组织架构的更替,却经历了一个相当缓慢而复杂的过程。这是从唐代后期开始的。论者分析唐代后期乡里组织功能衰落现象,认为随着人口增长,作为自然聚落的村与作为联户组织的里,两者在法定户数之间的差别愈益缩小,村、里慢慢合一,随着里正从里的管理人员转为乡一级的管理人员,原先侧重于治安、教化的村正,慢慢在不少职能上取代了里正的作用,于是出现了从唐前期的“县—乡—里”结构向后期的“县—乡—村”结构的转轨。这一推断的论据,主要来自他们所归纳的当时一般人提到出生地、葬地和籍贯,多数情况下习惯“乡—村”连称,与唐代前期多数称乡或乡、里,形成鲜明对比的现象,以及史籍中所记载的一些局部地区由村正承担催赋等原来由里正负责的职责的事例。③这样的观察,当然有着充分的史实依据,虽然并不足以说明乡村基层组织“结构”的转轨,但反映出自唐初以来的传统乡里体制,在制度蜕化与地方行政无序的双重压力之下,至此已经难以为继的事实。村正地位的凸显,说明了当旧的乡里体系运转失灵之时,地方政府不得不借助于主要由豪富人户担任的村正等聚落大户的力量,来维护其对地方的管理与控制,这无非是一种因陋就简的行政实践。不过,囿于唐末五代的政治实际,历任君主都无力、也无心全面整顿乡村基层组织混乱的状况。直至雄才大略的周世宗柴荣(954—959在位)主政,励精图治,才有全面另建新制之举,这就是学者多所提及的显德五年(958)十月“团并乡村”之诏:诸道州府,令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凡民家之有奸①李铭皖、谭钧培:《同治苏州府志》卷二九《乡都》,《中国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7册,影印光绪刻本,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708页。②参见张国刚《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③参见刘再聪《唐朝“村”制度研究》第5章《乡里制向乡村制的转变》,博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2003年;张国刚:《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

3106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仍每及三载。即一如是。①不过细读诏令,可知其要点仍在于重治安,防“奸盗”,与唐初职在“督察奸非”的坊、村制度类似,②并未触及原来的乡里组织体系。就某种程度而言,这只不过是通过重申唐初旧令以“村”为中心的乡村聚落治安体系的重组,无论是人户规模,还是组织首领,基本精神未改。960年赵匡胤(960—976在位)篡位自立,新朝伊始,百政丛身,也无暇顾及基层,重整乡政。史籍中只留下简单的一句记述:“诸乡置里正〔主〕赋役,州县郭内旧置坊正,主科税。”③并未透露更多详情。此后关于乡村基层组织的一些记载,清晰地证明自宋初以来以里正为乡的管理人员,所谓“诸乡置里正〔主〕赋役”,并未透露当时在乡之下的基层单位如何运作的信息,估计是仍以里为中心来落实管理功能。当时宋廷也曾经推行过一些措施,整饬乡村行政管理秩序。如建隆元年(960)十月壬申,因升降天下县望,令“三年一责户口之籍”④;乾德四年(966)十月己巳,又申“禁耆长、节级不得因征科及巡警烦扰里民,规求财物”⑤;开宝四年(971)正月辛亥,诏各地立形势版簿,以防“职役户负恃形势,输租违期”之弊等等。⑥及至开宝七年才颁布新制,那就是前文所引的所谓宋初废乡设管之诏。由于存世记载欠明确,而且存在许多相互矛盾之处,所以学者或者认为这一废乡设管之诏只在部分地区得到落实,⑦或者似乎倾向于管制已推行及全国,但也未能提出明确的论据。⑧二相州案例的启示那么,开宝七年之诏究竟有没有得到落实呢?中村治兵卫曾引用明代《嘉靖彰①[宋]王溥:《五代会要》卷二五《团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405页。②[唐]杜佑:《通典》卷三《食货典三·乡党》,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8年,第63页。③《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二五,页A引《两朝国史志》。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95年,第26页。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第180页。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第258页。⑦参见〔日〕中村治兵卫《中村治兵卫著作集》第3卷《中国聚落史の研究》第5章《宋代の地方区画———管について》,东京,刀水书房,2008年,第83—94页;梁建国:《北宋前期的乡村区划》,《史学集刊》2006年第3期。谭景玉:《宋代乡村组织研究》第1章第2节《宋代的乡村区划及其编制》,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6—60页。⑧参见〔日〕佐竹靖彦《宋代乡村制度之形成过程》,《东洋史研究》第25卷第3号(1966年),第244—274页;郑世刚:《宋代的乡和管》,文载邓广铭、漆侠主编《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46—259页;杨炎廷:《北宋的乡村制度》,《罗球庆老师荣休纪念专辑》,香港,香港中国史研究会,1994年,第97—112页。

4宋代乡村“管”制再释107德府志》的记载,给了我们一个关于北宋相州地区推行“管”制的实例。①按金明昌三年(1192)升相州为彰德府,明仍之。据《嘉靖彰德府志》卷八《村名》:“《宋志》所载也,虽分隶与今或异,然其传邈矣,悉仍旧录焉。”其下分别摘录了各县所置之管,及其各管所统之村,其中安阳共置二十三管,汤阴十一管,临漳十九管,林(虑)县②八管(表1)。表1相州各县置管统计表安阳汤阴临漳林(虑)县管名统村数管名统村数管名统村数管名统村数张见十七下口十五王表十五元康十四双塔十五释林十二羊羔八三井十一黄堆十四鹤壁十二田村十一七泉十一清流十漾河十四东台七东姚十三伦掌十一王刘十七仁孝八马店十二新安十一商村十八杨贾七赵村十三王村八士村十四东校十二申村十二邵村十二北石十八崇义八张村十五鲁仙七南石十九东方五贾店六孔村十一士子十三曲沟八聂村十一綦毌六士望九大郭五权村八永宁十杨记十五柴翟六零泉十襄河八章武七板堂二十五大孟十五石桥十九种赵十六昭阳九招贤十三韩王十大韩九王晏六孟村七高村十三文献:[明]崔铣纂修:《嘉靖彰德府志》卷八《村名》,《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64种,影印明嘉靖元年刻本,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4年,页23A—30A。按《嘉靖彰德府志》所引《宋志》,疑即北宋陈申之“効宋敏求《河南志》”所成之《相台志》。③分析前表,相州属县为安阳等四县,据《太平寰宇记》卷五五,①〔日〕中村治兵卫:《宋代の地方区画———管について》。②按:金贞祐三年(1215)升林虑县为林州,明洪武三年(1370)废州改为林县。③[宋]晁公武撰,孙猛校证:《郡斋读书志校证》卷八《地理类》:“《相台志》十二卷,右皇朝韩琦欲编次,未成。郡守李琮命郡文学掾陈申之効宋敏求《河南志》,成此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352页。

5108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此州“元领县十一。今六:安阳、邺县、汤阴、永定、临漳、林虑”①,则宋初领六县,此后又有减省。又据《元丰九域志》卷二,相州辖县四,“天圣七年改永定县为永和。熙宁六年省永和县为镇入安阳,邺县为镇入临漳”②。今《嘉靖彰德府志》引宋志所载者仅四县,可知并非宋初之制,记载的应为熙宁六年(1073)省永和、邺县两县后的情况。不管怎么说,相州管制的确立,自应在开宝七年诏令之后。因此中村治兵卫得出结论道:“县下地方区划的‘管’,从太祖朝到仁宗、神宗朝直到徽宗朝都被使用着。”梁建国也持同样的意见,认为:“由此可见,‘废乡令’在相州地区的各县确实得以贯彻落实,乡被普遍废除,而代之以管,管下统辖若干村,形成了‘管—村’区划模式。”③不过,存世文献记载所反映的两宋时期乡制在各地普遍长期的存在,以及乡、管、里、村等不同单位之间的复杂组合,可能使中村氏感到困惑,他又表示:“一开始废乡设管,但前代以来惯用的乡难以废除。”至于所谓的“难以废除”究系指废乡令未能真正贯彻,还是乡被废而复设,并未言明。他只是推断当时各地实行着“同一地方使用县—乡—里村和县—乡—管—村两种区划”,认为这“并非是特别不可思议的”。前者施用于“役法的场合”,后者则施用于“征税或者维持治安”的场合。④梁建国则更多地从区域差异的角度来推断,他认为:“总上所述,开宝七年‘管’这一级区划创设以后,其具体实施视不同地域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以相州地区为代表的一些地区‘管’取代了原来的‘乡’,成为县之下的一级区划,‘管’之下统辖若干个村。这一情况可看作‘管—村’区划模式。第二种情况是,在更广大的地区并未废除乡一级区划,仍旧维持‘乡—里(村)’模式。第三种情况是,在个别地区(如浙江德清县),‘管’处于‘乡’之下,和‘里’平级,在地方志中和‘里’作同类项交叉排列……因而这一情况可视作‘乡—管(里)’区划模式。”⑤这样的理解,自然是论者拘泥于存世的诏令文本所做出的解释。尽管《嘉靖彰德府志》在“村名”标目之下引述的宋志之文,仅仅记录了各“管”之下的村名而已,并未反映它上面乡这一层级是否存在。但根据“废乡分为管”一语来做推断,认为乡与管为两个不能共存的对象,乡不“废”则管不能立,是很自然的。但这也成了论者陷入分析困境的一个原因。实际上,历史事实常常远比后人的理解为复杂,即如在被梁建国断言“乡被普遍废除,而代之以管”最有把握的相州地区,即在“管—村”区划模式的范围内,事实①[宋]乐史:《太平寰宇记》卷五五《河北道四·相州》,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2007年,第1134页。②[宋]王存:《元丰九域志》卷二《河北路·西路·相州》,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4年,第78页。③梁建国:《北宋前期的乡村区划》,第86页。④〔日〕中村治兵卫:《宋代の地方区画———管について》,第91—92页。⑤梁建国:《北宋前期的乡村区划》,第86页。

6宋代乡村“管”制再释109仍有出入:相州的乡从未被废。据前引《太平寰宇记》的记载,相州辖下各县就普遍设有乡:安阳县:旧二十七乡,今三乡;邺县:旧十五乡,今四乡;汤阴县:旧一十七乡,今三乡;永定县:旧一十四乡,今三乡;临漳县:旧十二乡,今二乡;林虑县:旧十三乡,今一乡。按《太平寰宇记》所载政区建置情况,研究主要依据的是宋太宗太平兴国(976—983)后期的资料,①也就是前距开宝七年推行“废乡令”不过数年的事情。若“废乡令”果真在相州得到了贯彻落实,也不至于在数年间即被推倒重来吧?及至元丰年间(1078—1085),据《元丰九域志》卷二之所载,相州各县置乡如旧:安阳:四乡;汤阴:一乡;临漳:二乡;林虑:一乡。乡数较之宋初大幅度减少,自是当时各地普遍存在的乡区省并现象的反映,但从太平兴国到元丰年间,勿论安阳与临漳,即便如汤阴、林虑两县,各自仅置一乡,也并非意味着乡制的废弃,这就与论者所谓“乡被普遍废除”的理解相矛盾了。碑铭文献的一些零星记载,也提示着在北宋的相州地区,管其实是位于乡之下的一个组织层级。如天圣五年(1027)冯遂《慈云寺石香幢记》,有如下记文:“惟大宋国相州彰德军林虑县仙岩乡赵村管东曲山村疃,于天圣五年岁次丁卯九月戊戌朔二十五日壬戌,镌造香炉一所,供养诸佛。”②这里的赵村管即隶属于林虑县仙岩乡。及至北宋后期,仍有类似的记载。如崇宁二年(1103)相州安阳县《施石峡龙头物件记》,提到了此县的“大同乡新安管水冶村”③。不过及至崇宁年间,由于保甲制的差役化,这里的乡/管层级可能更多只是表示一种地域关系而已了。因此,梁建国所谓“乡被普遍废除”的看法显与事实存在出入,他的关于管制在不同区域存在着三种类型的推断似亦宜作重新考虑。至于中村氏之论,由于北宋时期的“役法”本来主要即为征税服务,所以他将这两者分成“两种区划”体系,更不妥当。尽管如此,相州例证无疑具有相当重要的启示意义。它向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废乡设管”的反证:在开宝七年诏颁布数年之后,在乡的架构之下,“管”制在相州乡村得到了落实。而且,及至熙宁六年(1073)相州省永和、邺县两县之后,仍维持着这一体制。三关于乡管制的推断沿着相州例证所指示的方向,进一步分析开宝七年诏令是否被推广的问题,也许可以得出一些新的推断。①王文楚:《前言》,《太平寰宇记》附,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2007年,第2页。②李见荃:民国《林县志》卷一四《金石志上》,第986页。③安立:《施石峡龙头物件记》,见录于武亿撰,赵希璜补遗《安阳县金石录》卷七,《续修四库全书》第913册,影印清嘉庆二十四年刻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67页。

7110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最令人纠结的是废乡与设管之间的关系问题,鉴于乡既未被废,这看来不外乎两种可能,其一,诏令的所谓“废乡”,也许并非指撤销乡的设置,而是由乡级管理人员主管地籍税帐,不再涉及基层的催纳赋税事务,改由乡之下专置的管来负责;另一种可能,则不得不回到杨炎廷的大胆推测:文献所载开宝七年诏令有缺文,当作“废[里],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①。所废者为里而不是乡。梁建国认为杨炎廷关于史有缺文的推测出于主观,“难以让人信服”。不过开宝七年诏令的主旨,并非关于乡,而是关于乡之下的层级,也就是具体负责催赋贡役的基层单位,是比较明确的。这当然就是原来的里的层级。唐末以来,里制不断地域化,已经与“审民数以令贡赋”的制度原意相去甚远,这才终于促使宋廷下决心抛弃旧制,通过以将乡“分为管”的方法,另立新制,重新联比人户,以使乡村基层单位的“民数”规模,大致符合其功能设计的要求。至于乡,随着自唐末以来的不断省并与地域化,已经基本上演变成了一种税区,若要将它撤废,既无必要,更不可能。②相州例证之难能可贵,正在于它为这一推断提供了一个论据。经过学者们的广征博引,已经发现了不少管制在各地遗存的记载,尽管那些记载主要出于南宋时期文献,但可以证明相州绝非开宝七年诏令在各地推广落实的唯一例证。若按“废乡设管”的思路来推论,则在赵宋帝国各地应该还存在着不少乡制被撤废的情况,史实却并非如此。据《太平寰宇记》,及至两宋时期的所有地理总志,除缺载者,以及极个别县之下直接记述为里之外,③可以说在所有那些据记载曾经推行过管制的县分,均设有乡。这当然也不可能因后期改行差役化的保甲制,才重新复置乡区。因为《太平寰宇记》所载各地的行政建置,反映的正是距管制推行未及数年的情况,当时各地乡制设置之齐整,是明白无误的。比较有意义的是前引相州属县有仅置一乡的情形:据《太平寰宇记》,林虑县旧十三乡,今一乡;又据《元丰九域志》,除林虑县一乡依旧外,汤阴县也从唐代的十七乡,到太平兴国年间的三乡,再至元丰年间省并为一乡。这种一县一乡的情形,并非相州的特例,其他县分也有类似的情况。如据《太平寰宇记》,府州府谷县、慈州文城县、黎州汉源与通望两县、维州通化县、龙州江油与清川两县,以及昌州大足县等,均仅设一乡。又海州东海、怀仁两县与陵州仁寿县,“旧”在唐代即仅设一乡,至宋依然。《元丰九域志》所载各县仅设一乡的情况更多。④既然一县一乡,县乡合一,为什么不撤销乡制,由县①见杨炎廷《北宋的乡村制度》,第101页。②参见拙文《宋代乡制再议》,《文史》2012年第4辑,第136页。③按:如据《太平寰宇记》卷一八,潍州昌邑县“无乡,今管三里”(第361页);卷八七,遂州青石县,旧十一乡,“今无乡,管十里”(第1728页);卷三七,又通远军通远县明言“无乡,以四镇管人户”(第789页),可知这几个例证之无乡,当属例外,显与推行“废乡设管”之诏无涉。④如据王存《元丰九域志》卷一,淄州长山县(上册第15页);卷六,岳州临湘县(上册第273页);卷七,泸州泸川县、江安县(上册第328页)等,均仅设“一乡”。不备举。

8宋代乡村“管”制再释111衙直接管理乡之下的基层单位?这看来主要就是因为乡自有一套管理机制,不可由县衙替代。这显然是在进一步向我们提示着乡制的稳定性,因设管而废乡恐不可能。我们或许还可以从另一角度去观察。目前存世的关于宋代乡村基层组织的记载,绝大部分出自南宋的文献。但由于熙宁差役化的保甲制作为新一轮乡村组织体系的推行,覆盖了其前期相应基层组织的痕迹,遂使得关于北宋各地推行管制的史实,大多湮没无闻。但这并非表明史实的必然不存在,这些史实正需要治史者从存世历史信息的蛛丝马迹中,去探微发覆。目前看来,尽管乡“分为管”的史实大多湮没,但差役化的保甲推行之后,户长之设却在很大程度上被继承了下来。从南宋的文献可见,户长无疑是各地所设最为常见乡役人之一。据此反观宋初,或者可以推知“置户长,主纳赋”———亦即“分为管”制度的普遍落实。唯其此,才可能出现北宋后期如李元弼关于起催税赋与和买诸般合纳钱物,应该“逐色置簿,开逐管户长催数”①,以及如晁说之(1059—1129)描述各地组织保甲,“并团省管以为保”②,这样泛指式的说法。其实,在明确了乡与管并非此废彼设的对立关系,以及管属于乡之下的一个基层单位之后,再来讨论开宝七年诏令的文本,杨炎廷关于“废[里],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的推断,或许的确有较大的可能性,不过仍未能引为定论。今河北定州开元寺塔所存北宋乾兴元年(1022)宋进等题名碑,有如下文字:宋乾兴元年四月十五日记。父岩斋亡、母王氏、妻张氏、男伴见、女青姑,每转般砖十口。祁州深泽县长栾乡静练里大邢管……③假设这则碑文直接反映了乾兴元年(1022)祁州深泽县乡村基层管理的组织架构,那么在当地,“大邢管”更属于“长栾乡静练里”之下的一个基层组织。不仅是乡,里亦未被废。当然我们也难以据此孤证来推断它究竟是反映了一种制度化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组织体系,还是因为深泽县地方官府落实开宝七年诏令不彻底,才形成的一地之制。总之,从这一例证看,关于如何校读开宝七年诏令的文本,或许还存在着其他的可能性。不过,如果我们将关于诏令文本细节的讨论暂时搁置勿论,仅立足于它设管置户长的主旨,再联系官箴书“逐管户长”这样泛指的语式来观察,或许就可以基本推①[宋]李元弼:《作邑自箴》卷四《处事》,《四部丛刊》续编本,页19A。关于《作邑自箴》记述所反映的历史时期,谭景玉已有讨论,认为当在至和二年至熙宁三年保甲法实施前这段时间。参见谭景玉《宋代乡村组织研究》,第95页。②[宋]晁说之:《嵩山文集》卷二○《元符三年应诏封事》,《四部丛刊》续编本,页26A。③此碑资料承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梁松涛副教授提供。按:此碑现存定州开元寺塔第四级,嵌于外层墙壁之上,高一尺五寸五分、广三尺一寸八分、前三十一行、后四行、行字多寡、大小不等,正书。

9112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断:尽管各地推广落实的情况参差不齐,至少从国家制度的层面看,关于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已从唐代的乡里制演进到了北宋前期的乡管制。根据这一推断,下文就可以进一步对管制的历史渊源与其如何具体组建问题,略作分析。正如帝制时期其他绝大多数的制度一样,管制的推广也必然有其一定的历史渊源,不太可能出于宋初君主的全新创设。史籍记载相当不清晰,中村治兵卫已有一些讨论,下文略作补充。唐代宗大历五年(770)由金部郎中许登所撰《润州福兴寺碑》,其碑阴所录集资修寺僧尼民众姓名,其中有“西□村管计元□”之名,①这里的“管”是否为一种乡村基层管理单位,尚不能十分确定。又后周王覃所撰《马从徽墓志》,称马从徽于“大周广顺二年八月二日乙酉迁葬于寿安县连理乡任村管”②,其中的“任村管”为乡之下的一个单位甚明。这说明管的设置也是前代旧制,估计当源于唐代中后期。只不过最初置管的一些细节,现在已经难以知晓了。学者的研究已经证明,设耆长以主盗贼词讼,也是沿袭旧制。③可见开宝七年诏令并非全出新意,只不过是因旧制而略作整理推广而已。开宝七年所置以户长主纳赋的管究竟是如何组建的,也值得关注。前引《嘉靖彰德府志》所载相州的例证,各管均冠以地名,管之下为村。志书详细记载了各管所统的村名,如安阳县张见等管:张见管,统村十七:张见、清流、南河次、北河次、郡桥、垒子、逯寺、陶村、南苏度、北苏度、万金驿、建善、梁公、东高、招贤、籍田、张豹;双塔管,统村十五:双塔、大性、成村东、草桥西、草桥、斜桥、王度、高村、榆林、茍冢、净居、稻田、杜恭、张陶、皇村;黄堆管,统村十四:黄堆、城北、司空、清河、武官、秋口、孝明、上柏林、下柏林、新郑、土娄、灰泉、彪涧、丰安村;清流管,统村十:清流、万感、仲落、石井、天助、鱼羊、蔡村、东高穴、西高穴、石村。结合存世北宋时期的一些碑铭资料,可以对前引管村聚落地名略作分析。如林虑县仙岩乡申村管的“柳泉疃”与“柳泉村”,当系《嘉靖彰德府志》所记此管之①[唐]许登:《润州福兴寺碑并阴》,见陆增祥编《八琼室金石补正》卷六二,《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7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2年,第5004页。②王覃:《马从徽墓志》,见罗振玉编《芒洛冢墓遗文》卷六,《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9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2年,第14295页。③参见谭景玉《宋代乡村组织研究》,第83—84页。

10宋代乡村“管”制再释113“柳泉”①。又前引天圣五年冯遂《慈云寺石香幢记》提到的“东曲山村疃”,估计即《嘉靖彰德府志》所记林虑县仙岩乡赵村管“统村十三”中的“曲山”。但既称“东曲山村疃”,则颇疑为府志所记“曲山”中的一个自然村落,或者别有“西曲山村疃”亦未可知。这就向我们提示着,相州各管所统之“村”,或者为经过了某种“团并”过程的行政村。此外又如宣和六年(1124)怀州河内县的一通铭文《宋全等施石献床记》,称“维大宋国怀州河内县清期乡第二管西金城村税户宋全、卫晸、宋进共三人,同发愿心,自被施石,献床壹座……”②按及至宣和六年,怀州等地乡村组织当已改为差役化的保甲制无疑,宋全等人仍依旧习著录自己的籍贯。铭文中提到的清期乡第二管,系以序数排列,这当然就给了我们另一个更为清晰的提示:至少在这个例证所涉及的地区,乡“分为管”并非简单地改易原来的里或聚落之名,而是有一个依照“民数”重新编排的过程,这就使得管具有了明显的联户组织的性质,才与它的“主纳赋”的功能设计相吻合。关于如何全面理解开宝七年诏令关于户长与耆长的不同职责,谭景玉已经作了准确的分析,亦即乡分管置户长,与由耆长主盗贼词讼,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叙事单元。③据此可知,随着开宝七年诏令的推行,就在北宋国家辖境之内逐渐构建起了一套新的乡村基层管理组织体系,即由乡负责账籍税率,由逐管户长“主纳赋”、具体负责向人户征催税赋的乡/管系统,以及由耆长“主盗贼、词讼”负责地方治安的耆的系统。管与耆这两个系统相互间有一定独立性。也因此,才可能出现户长与耆长两者管理区划不相重合、相互交叉的现象。尽管地方在实际运作中,常见调用差发治安系统的人员来协助或承担催赋征役之责的情况,这是专制国家习见的行政实践,古今皆然,不应反过来否定这两个系统的相对独立性。所以从某种程度而言,遵循开宝七年诏令所建立起来的北宋时期乡村管理体系,似乎大有翻新唐代的乡里与村制的意味:由前者负责征赋,后者负责治安。实际上,历史不可能简单重复,较之唐制,开宝七年重建的乡/管与乡/耆制在反映了乡村管理组织的固有机制之余,无疑还具有一些鲜明的时代特色。这主要就在于,如果说唐代的乡是以五百户为基数的“审民数”而置之联户组织,北宋时期的乡则已经逐渐转变为管理一定乡村区划的地籍,以及据此地籍以确定征发两税赋役税率的专门管理单位,逐渐演变①《李显造石香炉记》(景祐三年四月一日)、《石凝摩崖造像记》(熙宁二年五月),并见李见荃(民国)《重修林县志》卷一四《金石志上》,《中国方志丛书》华北地方第110号,影印1932年石印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986—987、991页。②未署名《宋全等施石献床记》,见陆增祥编《八琼室金石补正》卷六二,《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8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2年,第5811页。③参见谭景玉《宋代乡村组织研究》,第83—84页。

11114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成了一种地域组织,与仍属联户组织的管在性质上存在着相当的距离。这样的机制转轨,自然是因为从两税法推行之后,租佃制发展,人地分离,仅凭“民数”已经不一定能控制地籍,确保专制政府的赋税收入,于是专门着意于土地管理的机制开始发育。另一方面,至少就目前文献所及的情况看,开宝七年新建乡/管体系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基层单位的规模较前代明显扩大了。乡所管理的地域范围远大于唐代,自不必说,即如管,尽管目前我们对北宋乡/管体系的许多细节仍不甚了了,但在管之下似未见设置有更低一层级的管理机制。可是若据相州的例子来讨论,安阳等四个县共置61个管,按太平兴国年间相州的户口数估算,主户11789,客户10126,平均每管主户达193户,合计主客户则近360户;①按元丰年间户口数估计,全州主户26753,客户21093,平均每管主户达438户,合计主客户更近784户,②又福州,据《淳熙三山志》,熙宁年间十二县共置户长142人,③这一时期的全州户口数,取《元丰九域志》卷九所记主户114636,客户96916,则平均每管主户达807户,合计主客户更近1500户。虽然管所“主纳赋”的地域范围可能大致相当于原来的里,但这样的“民数”规模,甚至超过了唐代的乡,实在是过于庞大了。当然,若据前引祁州深泽县的例证,管只是里之下的一个层级,又当别论。总之,关于管的人户规模与其履职能力之间的关系,仍有待于历史资料的进一步发掘。不管怎样,自宋初以来,乡役成为民户难以承受的重负,弊端百出,乡/管体系在维持了约百年之后,最后不得不改弦易帜,另行新制,成了历代所推行的乡村管理制度中比较短命的一种,个中原因于此也可略见端倪了。四新制推广的历史痕迹除前文所征引之外,存世文献中还有一些零星的记载,可以印证管制的推广。这些记载大致有两类,其一主要出于石刻碑铭,多见于北宋时期的北方,前文已有所征引,下面再补充一则。今山西省晋城市(北宋泽州)青莲寺观音阁上层明间南北两檐柱之上,各留有题记:北柱题记:“招贤管崔家社崔应、崔恕同施石柱壹条,永充供养。大宋建中靖国元年岁次辛巳七月□日院主僧鉴峦记。”南柱题记:“乌政管郭壁社郭政、妻傅氏、乃陈七施石柱壹条,永充供养。①[宋]乐史:《太平寰宇记》卷五五《河北道四·相州》,第1135页。②[宋]王存:《元丰九域志》卷二《河北路西·相州》,第78页。③[宋]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一四《州县役人》,《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影印明崇祯十一年(1638)刻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898—7900页。

12宋代乡村“管”制再释115时大宋建中靖国元年辛巳岁七月庚申朔二十五日甲申记。院主僧鉴峦。”①与《相台志》一样,这则记载并未提示关于管的上一层级组织的信息,不过在管之下,则载有“××社”,颇堪关注。只是这里的“社”究系一般的聚落,还是某种制度性的组织名称,仍欠明确。此外,时当建中靖国元年(1101),泽州地方理应已经推行差役化的保甲制无疑,留名于青莲寺观音阁的善男信女们记注自己的籍贯,则仍用管社之制,显然是因为前一轮乡村管理组织已经地域化,仍被人们在日常生活广泛应用的缘故。②另一类文献主要出于南宋时期的地方志,记载了南宋时期南方地区的一些例证,略需分析。大致梳理,可有三类不同情况。一是管的区划经不断演变,逐渐与乡合一,如刘昌诗(约1216年前后在世)所记:“四明奉化县凡八乡,皆有一管名,如曰广平、松贤、履信、鸣雁、黄甘、嵩溪、灵泉、栖凤,他处未闻也。”③这估计与宋代某些地区所出现的一乡一里、乡里合一现象相似,管之下的聚落不断行政化,取代了管,最终也促使管产生了类似于里的变化。④二是在明州(庆元府)定海、绍兴府山阴等县,存在着一乡分为两个管,而且管慢慢都具有了乡的功能的现象。据戴栩所记,定海县“国朝熙丰间疆理沿革,今之清泉、灵绪、崇丘、灵岩、大丘、海晏,则其乡之定著者也,而清泉析为二管,总号七乡”。可知定海县分为六乡,系熙、丰年间之所定;以一乡分为数管,则当属宋初以来之旧制。估计后来随着差役化的保甲新制的推行,其他各乡所分之管皆湮没不闻,唯在清泉乡所分两个管却保留了下来,并且其地位慢慢上升,实际相当于乡的区划了。个中原因,当从戴栩所述定海一县人口不断增长的史实中去寻找:“余尝以乡籍考之,政和六年户一万六千二百二十六,口三万六千二百,垦田三千三百顷,盖国家极盛时也。中兴以来,休养生息,以迄于今,[户]视政和几增半之,口更逾昔数之半。”⑤看来正由于户口“逾昔数之半”,以致乡的管理负担过重,其中清泉乡可能尤为突出,难以应付,才出现了原来乡之下的两个管地位上升,承担起乡的管理功能的现象,于是清泉乡相当于借由两个管区而一分为二,遂“总号七乡”。又南宋山阴县共置十四乡,地方志书“乡里”之目所记的各乡之中,只有灵芝、温泉两乡,特别注明分为“东西两管”⑥。这①转引自李会智、高天《山西晋城青莲寺史考》,《文物世界》2003年第1期。按青莲寺坐落在晋城市区东南17公里的硖石山腰。这则资料承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刘未副教授相告,谨致谢意。②参见拙作《中国近古时期“里”制的演变》。③[宋]刘昌诗:《芦浦笔记》卷四《管名》,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6年,第31页。按[宋]罗浚《宝庆四明志》(《宋元方志丛刊》第5册,影印清咸丰四年《宋元四明六志》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相应部分并未提到这些管名。④参见拙作《中国近古时期“里”制的演变》。⑤[宋]戴栩:《浣川集》卷五《定海七乡图记》,敬乡楼丛书本,页7A—B。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校。⑥[宋]施宿等:《嘉泰会稽志》卷一二《八县·山阴县》,《宋元方志丛刊》第7册,影印清嘉庆十三年刻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6925页。

13116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里“东西两管”的性质,估计与定海县清泉乡相类似,已经具有乡的功能,只是地方志书并未像戴栩那样,记下当地“总号”几个乡的说法而已。三是湖州德清县的例子。按湖州辖乌程、归安、长兴、武康、德清、安吉等六县,据谈钥《嘉泰吴兴志》卷三《乡里》一目所记,各县均作传统的乡、里体系,唯独德清一县,记载了管的情况:“《统记》管乡十七,今六乡。为一十管。”《统记》当指景德年间(1004—1007)左文质所纂之《吴兴统记》。可知北宋初德清县共置十七乡,后减并至六乡,即永和、千秋、荫宗、金鹅、遵教、永宁。乡之下所置的十个管,管名至嘉泰年间(1201—1204)仍见遗存,分散见于永和等四乡:永和乡管里二十:武源里永和管、雅词里、仁智里、周漳里、惠图里、金泉里、长乐里、渏澜里、长寿里、吴羌里龟迥管、芗亭里、后溪里、孔印里、前溪里、武信里武源管、武德里、武功里、武溪里、武城里;荫宗乡管里十:塘径里余不管(其余乡名不录,下同);金鹅乡管里二十:嘉育里庆平管、五袴里来苏管、至德里孺山管;遵教乡管里十五:岩林里凤山管、仙石瑞安仁管。①可见德清县的十个管,其演变过程不是像定海、山阴两县那样,在下级组织的顶托之下,地位逐步上升,反而是经过不断地地域化,与几个作为地域单位的里合二为一了,所以才出现某些里名再后缀以管名的现象。不过从这些后缀管名之里的分布,可以使我们给出这样的推测:德清县当初置管之时,或许正是以这些里为中心编划的。总之,前文所引例证的文献再次证实,随着开宝七年诏令的推行,北宋国家的乡村管理体系总体上已从前代的乡里制演进为乡管制,大致可以肯定。当然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尽管存在着前期历史信息被后来新一轮乡村基层组织覆盖的因素,存世关于管的记载之稀少,似乎也在向我们提示着,开宝七年之推行新制,的确远算不上彻底。相对而言,宋廷在北方地区显然更为用心,这也许是因为新朝对北方的控制比较深入基层吧。至于仅存的一些信息所反映的史实何以如此的复杂多样,当然并非只是因为各地“乡原体例”的顽固抵制,②还应该更多地从两宋时期乡村管理组织体系前后数轮上下叠压、历史文本与历史事实之间的复杂关系等视角来观察,深入讨论,容待另文。〔作者包伟民,1956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收稿日期:2014年6月30日①[宋]谈钥:《嘉泰吴兴志》卷三《乡里》,《宋元方志丛刊》第5册,影印民国三年《吴兴丛书》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4693页。②关于“乡原体例”释义,参见傅俊《南宋的村落世界》第5章第3节《乡原体例与官府运作》,博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2009年,第186—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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