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 易过户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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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规范业务运作,我公司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进行修订,新增第十条第(八)款,对已质押证券协议转让业务的申请材料、业务流程及注意事项予以规定。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8年9月发布的指南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2.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税费计收标准汇总表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1—

1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二〇一九年九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ChinaSecuritiesDepository&ClearingCorp.Ltd.ShenzhenBranch—2—

2版本修订说明修订日期主要修订内容2011-9-29首次发布。2014-2-14新增业务办理流程;新增四种非交易过户和划转业务;增加关于依据调解书办理过户的具体规定。2014-12-4新增本公司开具的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可作为纳税人已完税证明的具体规定;增加深市证券的继承、离婚所涉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办理方式。2016-6-20增加同名账户证券划转业务办理要求;落实两项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的政策文件要求,修订相关办理要求。2017-8-31进一步明确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于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非交易过户,如过入方为不具有开立证券账户资格的外籍自然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2018-9-19调整国有股东办理相关非交易过户业务申请材料的规定;修订完善关于产品账户、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的相关内容。2019-9-30新增已质押证券协议转让业务的申请材料及注意事项。—3—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方便投资者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第二条登记在深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下同)、权证等证券的非交易过户业务,适用本指南。第三条本指南所称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因证券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法人资格丧失、继承(含遗赠,下同)、离婚财产分割、向基金会捐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错误交易产生的证券非交易过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和社保基金证券账户所持证券划转等。第四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通过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的,证券公司应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证券—4—

4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证券公司在审核通过(需加盖公司公章或授权印章)后,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本公司,同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行数量5%(含)以上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程序完成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第二章业务办理流程第六条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可以委托托管证券公司、转入证券公司远程申报办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必须由定向资产管理证券公司远程申报办理;其他类型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只能到本公司柜台办理。第七条委托证券公司远程办理(一)申请人可选择一家具有本公司“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递交申请材料,证券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二)证券公司营业部审核通过后,通过本公司电子平台提交证券过户申请,经证券公司总部审核通过后提交本公司。—5—

5(三)本公司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该笔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办理成功的,本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将电子证明反馈给证券公司,并根据申请,邮寄加盖业务章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处理失败的,处理日的次一交易日在电子平台通知证券公司。(四)通过证券公司远程办理的,申请材料与收费标准与直接到本公司办理相同,相关税费由证券公司代为收取。第八条直接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本公司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备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二)业务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纳过户手续费和印花税(如需)。(三)本公司自受理申请并收到过户手续费和印花税(如需)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证券过户登记手续,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业务申请人可以于业务办理成功后的下一工作日临柜领取《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第三章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所涉证券过户第九条办理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所涉证券过户时,当事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审核确认,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第十条当事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6—

6(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三)转让协议正本;(四)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涉及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国有股东申请办理无偿划转、协议转让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办理协议转让的还需提供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包括非货币资产的交割凭证)。2.涉及外国投资者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回执(如有)。3.其他须经批准或备案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六)转让双方账户涉及产品账户的,进一步要求如下:1.合同签署方为产品管理人的,要求托管人(如有)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托管业务相关印章。如信托、私募基金、员工持股计划等无托管人的,不再要求盖章;2.如账户为单一客户特定资管账户或定向资管账户,合同签署方为委托人的,要求管理人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托管人加盖公章或托管业务相关印章;如上述情形中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在合同中加盖相关印—7—

7章的,也可在《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加盖上述印章,或出具对转让事宜无异议的函。(七)转让双方需共同到场申请办理。如果转出账户为产品账户的,根据协议签署主体确定业务申请主体,一般为产品的管理人。如果合同签署主体为单一客户特定资管产品或定向资管产品委托人的,不要求管理人到场。(八)提交过户申请时拟过户证券仍处于质押状态的,除转让双方外,质权人需共同到场,同时还需提交质权人出具的协议转让事宜无异议函和解除证券质押申请材料。过户证券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质押的,也应参照提供相应申请材料。本公司自受理申请并收到过户手续费和印花税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证券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完成后,所对应的质押登记解除。如过户登记失败,所对应的质押登记不解除。当事人应先将业务申请材料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sdzyfw@chinaclear.com.cn,材料预审通过后再到我公司营业大厅办理。(九)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四章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第十一条适用于因解散、破产、合并、分立、歇业、注销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需办理证券过户的业务。合伙企—8—

8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因组织资格丧失需办理证券变更登记的,比照法人资格丧失所涉变更登记业务办理。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二)法人资格状态证明文件:1.原法人处于解散状态但尚未注销的,需提供证明原法人已处于解散状态的文件(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原法人解散的决议,有权机关责令公司关闭、撤销的文件,法人破产裁定、解散判决文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吊销证明等);2.原法人已依法注销的,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注销的证明文件(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或调档查询文件等);(三)证券权属证明文件:1.法人采取依法清算的,申请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清算报告(要求具有关于证券资产分配的方案,包括承继方姓名,拟分配证券的简称、数量等)。如清算报告未明确证券归属事宜,申请双方还需提供经公证的、依据清算报告签署的证券过户协议(协议中要求具有证券资产分配的条款,包括转让证券的简称、单位、数量;协议中具有本次转让事由的相关表述,包括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等);2.法人采取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或强制清算的,申请人—9—

9应提供法院裁定认可的清算报告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书中要求明确证券的归属、承继方的姓名等);3.如法人处于解散状态且尚未注销,或是已经注销,但因为各种历史原因无法进行清算或司法程序的,由过入方向公证机关申请协助查清相关历史事实,出具公证书明确证券归属,公证内容应包含:(1)明确法人资格状态(已解散或是已注销),以及法人未进行清算的事实;(2)具有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理情况的相关表述;(3)明确证券资产的归属情况,明确承继方属于原法人的股东、债权人,或是公司合并中的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新设分立后的新设公司等(不得为其他第三方);(4)列明承继方姓名、证券名称(简称)、单位及数量等信息。(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涉及清算组织(含合伙企业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织备案文件或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文件,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证明书,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0—

10(六)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登记机关盖章确认),或其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该行政机关盖章确认);(七)涉及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国有股东因破产、清算、注销、合并、分立等原因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应提供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备案表》。2.涉及外国投资者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回执(如有)。3.其他须经批准或备案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八)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办理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申请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双方到场情况要求如下:1.如清算组尚未解散的,由清算组与过入方共同申请;2.如未经历清算程序,或清算组已经解散,则由过入方单方申请。(二)申请人申请过户登记时,提供的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属于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且所涉及的过入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到场,申请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公司将按有关协助执法的规定协助执行。—11—

11第五章继承所涉证券过户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二)证券权属证明文件: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包括:一审判决书(需同时提供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生效证明);二审判决书;法院调解书(需一并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生效证明或全部当事人签署的法院调解书送达回证复印件);2.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的,需提供调解协议原件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确认文书;3.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券权属变更行为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三)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办理继承证券过户申请应注意下列事项:(一)继承公证书、判决书、调解书和调解协议应列明继承双方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列明作为遗产的证券名称、单位、数量,以及归属情况;(二)被继承人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涉及的证券只能是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属于其配偶的部分应过户至其配偶名下;—12—

12(三)存在多个继承人的,部分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相关证券由其他继承权人继承。但是对于多个继承人在继承证券后再行签订赠与协议的非交易过户,本公司不予办理;(四)继承情形涉及多个继承人的,需全部过入方继承人共同申请。无法到场的过入方继承人可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人如提供的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属于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所涉及的过入方无法同时到场且不进行委托授权的,申请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公司按有关协助司法执行的规定协助执行;(五)过入方如为不具开户资格的外籍自然人,可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并提供签字的《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模板参见我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相关附录);(六)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要求将遗产登记在法定监护人名下,且上述证券权属证明文件未明确说明的,还需要提供:1.证明法定监护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如含有查明亲属关系的继承公证文书;法院的判决、裁定;户口本;居(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2.法定监护人关于代为保管遗产的相关声明(声明内容具有关于知悉证券属于被继承人,要求过户至自己名下代—13—

13为保管的相关表述,并由法定监护人签字)。第六章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二)离婚证明文件(如离婚证、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三)证券权属证明文件: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包括:一审判决书(需同时提供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生效证明);二审判决书;法院调解书(需一并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生效证明或全部当事人签署的法院调解书送达回证复印件);2.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的,需提供调解协议原件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确认文书;3.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券权属变更行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四)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办理离婚财产分割证券过户申请,应注意下列事项:(一)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判决书、调解书和调解协议应列明离婚双方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14—

14型和号码);列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证券名称、单位、数量,以及财产分割或归属情况;(二)离婚当事人双方需同时到场申请办理,无法到场的一方可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人申请过户登记时,提供的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属于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到场且不进行委托授权的,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公司将按有关协助司法执行的规定协助执行;(三)过入方如为不具开户资格的外籍自然人,可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并提供签字的《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模板参见我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相关附录)。第七章向基金会捐赠证券过户第十七条本指南所指的作为受赠人的基金会是指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合法设立,并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不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第十八条捐赠双方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二)捐赠协议(如为协议的复印件,需捐赠双方盖章确认);(三)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作为受赠方基金会的—15—

15业务主管单位对捐赠出具的确认文件;(四)赠与方与基金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其中基金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具体包括:合法有效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国有股东申请办理向基金会捐赠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八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错误交易所涉证券过户第十九条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生错误交易时,托管人及证券公司可根据已在本公司备案的错误交易防范和处理协议,在错误交易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证券非交易过户手续。申请过户的证券必须是已完成交收且未冻结的证券。过户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过户登记申请表》;(二)双方达成的更正协议,协议书中应当说明错误交易的原因;若托管人与证券公司协商确定通过本公司划转与过户证券相关的资金,应在协议书中做出说明;(三)托管人、证券公司出具的授权经办人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等事项的授权委托书;—16—

16(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为更正证券公司造成的错误交易而进行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仅能在托管人或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与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之间进行。托管人或证券公司因错误交易更正办理证券过户时,如果同时委托本公司办理资金划付的,还需提交错误交易更正资金划款申请。第二十条托管人须将上述材料送达本公司,每个工作日11点30分前提交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本公司审核无误后,于受理当日办理过户手续,并于次日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一式两份,由托管人分送证券过户双方。第九章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可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将其名下的证券在该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与专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划转。第二十二条申请证券划转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证券划转申请表》;(二)划出证券所托管证券公司出具的拟划出证券无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并同意划出的证明文件;(三)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17—

17同一投资者名下的专用证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证券划转。第十章社保基金所持证券划转第二十三条托管人受社保理事会委托,向本公司申请将社保理事会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过户到管理人使用的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二)社保理事会授权委托书;(三)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第十一章注意事项第二十四条关于税费:(一)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和社保基金所持证券划转免收印花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和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但在本公司柜台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时应据实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和《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其它证券非交易过户中,如果申请人提供了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批文,按照批文的规定执行。(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按股份—18—

18面值0.5‰单向收取手续费,债券、基金暂不收取过户费。(三)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个人办理协议转让限售股(含行政划拨)、向基金会捐赠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强制扣划等业务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申请人办理过户申请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过户情形(如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则仅需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原件。第二十五条本指南所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具体是指:(一)涉及境内注册法人的,需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公司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事业法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法人提供机关法人成立批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要求列明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或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19—

19(二)涉及境内自然人的,大陆居民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港澳居民需提供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港澳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复印件;台湾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涉及境内注册合伙企业的,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个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书(要求列明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证明书(要求列明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共同加盖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公章)、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加盖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公章)、授权事务代表人或委派代表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及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20—

20(四)涉及境外投资者的,应按下列具体要求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申请材料,并在完成认证或公证6个月内提交。申请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1.对于涉及境外注册机构的,需提供:(1)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如为无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境外机构,要求提交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2)关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记载有授权人职务和权限的注册证书等);(3)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4)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在境内签署,需在境内进行公证,无需办理境外的使、领馆认证);(5)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6)如有必要,本公司还可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2.对于境外自然人(含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身处境外的大陆居民)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21—

21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3.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护照、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护照外,境外投资者提供的文件需按以下要求办理公证、认证:(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22—

22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第二十六条其他注意事项:(一)在本公司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完成之前,可能存在拟过户证券在其托管证券公司被卖出或被司法机关先行冻结、扣划等情形,因此可能导致该笔证券过户失败,实际过户结果以本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准。(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局﹝2014﹞第60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开具的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可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三)深市证券的继承、离婚所涉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B股除外)可到上海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申请,接待时间以上海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受理时间为准。上海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申请提交本公司办理。本公司接到的上海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申报业务后,可能无法在当日15点闭市前处理完毕。相关业务将在下一交易日处理,如发生冻结、卖出等风险的,相关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与我公司无关,敬请谅解和支持。(四)本公司业务受理时间为星期一到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交易休市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5:00。(五)本指南所用表单样式请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23—

23深圳市场栏目下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表单》。(六)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4—

24附件2: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税费计收标准汇总表表1过户费计收标准收费项目证券类别收费标准非交易过A股流通股、优先股按股份过户面值的1‰收取,最高10万元户费(双向收取)。B股流通股、B转H按前一交易日收市价×股数×0.0841%收取(双向收取)。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200元/笔(双向收取)。券、私募债券、政策性金融债LOF、ETF、货币基金、100元/笔(双向收取)。创新型封闭式基金权证10元/笔(双向收取)。港股通按转让股份市值(港币)的1‰折算为人民币收取,最高上限10万元人民币(双向收取)。H股“全流通”按转让股份面值的1‰收取,最高上限10万元人民币(双向收取)。存托凭证按过户份数×0.001元/份计收,最高10万元(双向收取)。注:1.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涉及上述券种的,将相应过户费的50%作为证券公司办理该业务的手续费。2.每一单过户申请中,同一证券账户下同一证券的过户,合并计收过户费。其他情形的,分别计收过户费。表2印花税计收标准收税项目证券类别计收标准印花税A股材料审核通过日的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涉及除权的,以除权价计算)×过户登记证券数量×税率,向过出方计收。注:1.申请人提供了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批文,按照批文的规定执行。2.申请人提供了经有权机构确定的过户价格,以该价格作为计税的价格。—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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