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有关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ID:19264333

大小:123.50 KB

页数:23页

时间:2018-09-28

有关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_第1页
有关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_第2页
有关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_第3页
有关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_第4页
有关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_第5页
资源描述:

《有关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现发布施行,请遵照执行。原2014年11月发布的指南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表单3、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税费计收标准汇总表2016年1月4日19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方便投资者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

2、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下同)、权证等证券的非交易过户业务,适用本指南。第三条本指南所称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因证券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法人资格丧失、继承(含遗赠,下同)、离婚财产分割、向基金会捐赠、公司合并与分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错误交易产生的证券非交易过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和社保基金证券账户所持证券划转等。

3、第四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第五条19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行数量5%(含)以上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程序完成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第六条按国家有关规定,过出方因限售股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申请人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第七条申请人为境外自然人和法人的,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经过

4、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公证。申请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第八条凭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所有当事人都应到本公司或证券公司柜台提出申请,本公司不受理部分当事人单独提出的部分过户申请。第二章业务办理流程第九条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既可以委托托管证券公司、转入证券公司远程申报办理,也可以到本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子公司”)办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必须由托管证券公司远程申报办理;其他类型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只能到本公司

5、柜台办理。第十条直接到本公司柜台办理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本公司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备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192、业务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纳手续费和印花税(如需)。3、业务办理完成后,本公司出具“业务受理回执”。4、业务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或于业务办理成功后的下一工作日凭“业务受理回执”临柜领取《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如果选择邮寄,则需将“业务受理回执”交回柜台人员,填写邮寄地址,并缴纳邮寄费用,本公司将于业务办理成功后的下一工作日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邮寄至业务申请人指定的地址。5、本公司自受理申请并收到证券过户登记手续费和印花税(如需)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证券过户登记手

6、续。第十一条委托证券公司远程办理1、申请人可选择一家具有本公司“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递交申请材料,证券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2、证券公司营业部审核通过后,通过本公司电子平台提交证券过户申请。3、本公司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该笔业务。业务办理成功的,本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将电子证明反馈给证券公司,并根据申请,邮寄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4、通过证券公司远程办理的,申请材料与收费标准与直接到本公司办理相同,相关税费由证券公司代为收取。第三章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所涉证券过户第十二条19办理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

7、)所涉证券过户时,当事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审核确认,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第十三条当事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附表一);(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三)转让协议正本;(四)转让双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五)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六)如转让行为需国资委、财政部、商务部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