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JSY 0124 S-2022 水飞蓟籽油葛根凝胶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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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01月24日Q/AJSY安徽济生元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JSY0124S—2022水飞蓟籽油葛根凝胶糖果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01-10发布2022-01-17实施安徽济生元药业有限公司发布

1Q/AJSY0124S-2022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GB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进行编写。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由安徽济生元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济生元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京。本标准于2022年01月10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3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I

2Q/AJSY0124S-2022水飞蓟籽油葛根凝胶糖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飞蓟籽油葛根凝胶糖果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蜂蜡GB1886.3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钛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67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明胶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GB174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巧克力生产卫生规范GB/T20884麦芽糊精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GB/T23528低聚果糖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3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甘油GB/T30637食用葛根粉GB31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酵母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卫计委2013年第16号公告原卫计委2014年第6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

3Q/AJSY0124S-202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水飞蓟籽油葛根凝胶糖果以水飞蓟籽油、低聚果糖、葛根粉(葛根粉、麦芽糊精)、显齿蛇葡萄叶浓缩粉(显齿蛇葡萄叶、麦芽糊精)、姜黄、朝鲜蓟(法国百合)浓缩粉、酵母粉为夹心,以纯化水、明胶、甘油、蜂蜡、二氧化钛、植物炭黑为外皮,经前处理、溶胶、过滤、熬制、冷却、制糖皮、包芯、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夹心型凝胶糖果。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1.2水飞蓟籽油:应符合原卫计委2014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等同。4.1.3低聚果糖:应符合GB/T23528的规定。4.1.4葛根粉(葛根粉、麦芽糊精):葛根粉应符合GB/T30637的规定;麦芽糊精应符合GB/T20884的规定。4.1.5显齿蛇葡萄叶浓缩粉(显齿蛇葡萄叶、麦芽糊精):显齿蛇葡萄叶应符合原卫计委2013年第16号公告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等同;麦芽糊精应符合GB/T20884的规定。4.1.6姜黄、朝鲜蓟(法国百合)浓缩粉: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7酵母粉:应符合GB31639的规定。4.1.8纯化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4.1.9明胶:应符合GB6783规定。4.1.10甘油:应符合GB29950的规定。4.1.11蜂蜡:应符合GB1886.87的规定。4.1.12二氧化钛:应符合GB1886.341的规定。4.1.13植物炭黑:应符合GB28308的规定。4.1.14以上所用原料均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和GB29921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符合品种应有的色泽将样品置于清洁、干形态块形较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明显变形,无黏连燥的白瓷盘中,检查组织糖体光亮,有弹性和咀嚼性,无馅心外露色泽、形态、组织、滋味气味符合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滋味、气味和杂质。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4.3理化指标2

4Q/AJSY0124S-202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干燥失重/(g/100g)≤18SB/T10021附录A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GB2760执行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4.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规定。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Pb)/(mg/kg)≤0.45GB5009.12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4.5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规定。表4微生物限量采样方案a及限量项目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4789.3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4.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及其他有关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和GB17403的规定。7检验规则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7.1组批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抽样在生产线每组批随机抽取0.2%,或每组批不少于1kg。7.3出厂检验7.3.1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3.3判定规则3

5Q/AJSY0124S-2022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4型式检验7.4.1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4.2~4.6的全部项目。7.4.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2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2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8.1标签标志8.1.1按GB7718、GB28050及相关卫计委公告的规定标注。8.1.2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8.1.3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4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GB/T191的有关规定。8.2包装8.2.1本品内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材料,包装应严密。8.2.2本品外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的材料。8.3运输8.3.1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贮存8.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10cm以上的垫板。8.5保质期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本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8.6召回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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