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法院、检察院2022年招考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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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兴城市法院、检察院2022年招考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内地法院受理的一涉港民事案件需要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当事人送达文书,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当该香港人赴深圳出差时,法院应通过髙院向该人送达B.2009年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颁布后,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被废除C.受送达人在香港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三个月没有音信的视为不能以此种方式送达D.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答案:D解析:。A错,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B错,1998年的规定并没有被废除,依新规定,人民法院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送达。C错,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而不是“视为不能以此种方式送达”。D对,依第10条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釆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2.甲国人马丁在中国发现久居中国的乙国人斯坦利侵犯了其专利权,但斯坦利认为该专利是有转让许可协议的,马丁在网上不时谈及此事,斯坦利则认为马丁侵犯了其人格权,有关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律B.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甲国法律C.该专利权的转让协议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斯坦利人格权的内容适用中国法律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专利权和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A项正确,B项错误。依该法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项正确。D正确,依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3.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贪污受贿案件时,有证据表明王某有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王某,遂派侦查员小张执行。为防止有碍侦查工作的进行,拘留后24小时内未将王某的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其家人和单位。人民检察院在拘留后10天内决定逮捕王某。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对王某拘留B:侦查员小张应当有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拘留证执行拘留C:如果有碍侦查,可以在拘留后24小时内不通知其家属D:人民检察院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答案:A解析:【考点】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当事人的拘留。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79条、第80条第4、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人民检察院对拘留有决定权,可见,A项正确。《六机关规定》第16条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可见,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可见,根据规定有碍侦查不予通知的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所以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可见,D项错误。4.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两家公司签订预约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价格暂定为100万元,具体条款另行商定。后乙公司就同一设备研发又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价款120万元,约定由乙方为丙公司研发该设备。后乙公司实验室失火,所有器材和资料毁损,乙公司无法按期履约,合同期满后丙公司催促下乙公司告知丙公司此事。那么,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甲乙合同在先,乙丙合同在后,乙丙合同无效B.乙丙合同有效,但因为不可抗力,双方互不负责C.乙丙合同有效,因为不可抗力,甲方不必继续履行,但应赔偿损失D.如设备研发完成后乙公司交付给丙公司的,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C解析:尽管就同一设备乙公司分别与甲公司、丙公司订立合同,但两个合同未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均为有效合同。假设未发生火灾,乙公司完成研发后将设备交付给丙公司而未交付甲公司,则违反了与甲公司合同,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本题中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的免责并非绝对的,法律赋予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的及时通知义务,该通知义务亦是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旨在对方当事人能够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的效果。《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本题中,乙公司未及时通知合同对方,违反了不可抗力的公平原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此选项B、选项C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C。5.某小家电公司向市场投放了一批电热杯,因电热杯漏电导致许多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失。消费者纷纷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家电公司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下列选项哪个是不正确的?A.本案属于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引起的代表人诉讼B.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如果甲与乙不服提起上诉,无须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C.甲某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D.不同意诉讼代表人的消费者可以另行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是普通共同诉讼,选项A正确。上诉权的行使无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同意,选项B正确。推选代表人的过程错误,选项C错误。普通共同诉讼中有不同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选项D正确。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在这一冲突规范中,从结构上看,其范围是、()A、定居国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答案:D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冲突规范的结构。详解:冲突规范由范围、系属和关联词三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适用于调整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而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本题中要解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确定问题。所以,当选D项。7.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欺诈客户行为的有(  )。A.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督促客户进行必要的证券买卖而收取佣金B.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C.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D.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答案:C,D解析: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进行的违背客户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选项C);(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选项D);(5)为谋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8.据报道,2012年3月,古律师接手了一起案件,主要内容是委托当事人在购买当地一家地产公司的商品房后,由于迟迟办不下房产证,质疑后者存在欺骗行为,希望通过诉讼来解除合同:然而,古律师接下来多次去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申请立案,均被告知凡是起诉该地产公司的案子都不能立。“今天早晨我和助理又去法院立案,还是不行。”古律师对记者称,1月30日上午他又去莲湖区法院申请立案时,依然被拒,而这次得到的具体理由是,被告是法院的“关系户”,法院一直用着其提供的停车场。关于这一事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B.法院拒绝立案的理由与司法效率有关C.法院拒绝立案的理由与司法公正有关D.法院拒绝立案的理南与司法独立有关答案:A解析:考查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等。9.下列有关当事人请求一并审理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争议的说法正确的有:()A.当事人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后提出请求的,法院不应准许B.对已经申请仲裁的民事争议,法院不应准许在行政诉讼再行一并提出C.法院对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D.当事人对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参见《行诉解释》第137条、第139条。10.某经营高档餐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最近四年来,因受市场影响,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各董事间又长期不和,公司经营管理几近瘫痪。股东张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可同时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B: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C:可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D:如法院就解散公司诉讼作出判决,仅对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B解析: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款规定,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1款的规定,D项错误。11.下列关于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B、税收强制措施不包括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C、个人生活必需的用品不适用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D、税务机关可不经税收保全措施而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答案:A,B,D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根据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适用于在税收缴纳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而非所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故A错误;第38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收强制措施包括从冻结的纳税人存款中扣缴税款,故B错误;根据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收保全措施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置程序,税务机关必须先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后才能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故D错误。由此可知,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任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后押解至甲省A市监狱服刑任某在服刑期间逃脱至甲省B市,在该市将一个五岁儿童绑架,后任某在C市被特警抓获关于任某绑架一案的管辖,下列正确的选项是:A.由A市法院审理,因为A市是监狱所在地  B.由C市法院审理,因为C市是抓获地  C.由B市法院审理,因为B市是犯罪地  D.由A市和C市中最先受理的法院审理,必要时移送B市法院答案:A解析:A。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故A正确。13.李培坤在李家庄有5间瓦房,其儿子李力在外地工作,1998年李培坤去世,李培坤的5间瓦房由其侄子李艺一家暂住。2008年,李艺未经李力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李力听说后立即将李艺告上法庭,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艺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李力,李艺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理过程中,李艺提出反诉,要求李力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费。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李艺的反诉?()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李艺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考查上诉中提出反诉的特殊处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14.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答案:C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详解】《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结合本题,没有信息透露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决议违法,所以A选项错误。《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香根餐饮有限公司仅业绩不佳,没有出现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因此,B选项错误。《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题干转让分店属于转让主要财产,丙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C项正确。D选项错误,丙并没有不履行股东义务。15.甲股份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公司设立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何承担发生了分歧。下列哪一项费用应当由发起人承担?A:发起人蒋某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B:发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C:发起人钟某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D: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的5万元赔偿金答案:D解析:【考点】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本条是关于公司设立中发起人责任的规定。一般来讲,为筹备公司设立事宜而发生的各项合理的费用,都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本题中,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验资费用以及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都属于因公司筹备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故选项A、B、C不应由发起人承担,非本题正确答案。由于本题中的公司已经成立,根据《公司法》第95条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中,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属于发起人的过失行为,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了5万元赔偿金,发起人应当承担此笔费用。故本题答案为D。16.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1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甲构成犯罪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乙构成犯罪C: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丙构成犯罪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丁构成犯罪答案:A,B,C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当以犯罪论处。A项甲应当构成犯罪。第2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当以犯罪论处。因此,B项乙构成犯罪。丙的行为符合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构成犯罪。甲、乙、丙均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丁不属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精神,丁与房地产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事先约定。D项丁无罪。17.张某的7个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一案,经人民法院一审终结,人民法院判令张某的7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张某生活费100元。判决生效后,子女未履行生效判决,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正在此时,张某不幸去世,则此时人民法院应当:A:裁定中止执行B:裁定终结执行C:继续执行D:裁定执行回转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本案属于身份关系案件中,即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中权利人死亡的情形,所以应当终结执行。同时注意,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18.根据《商业银行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商业银行无论在境内,还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都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B、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50%C、变更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不需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D、分支机构只需领取营业执照,不需要领取经营许可证答案:A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商业银行无论在境内还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都需要经过审批,所以A选项正确。《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不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所以C选项不正确。《商业银行法》第21条规定,分支机构与商业银行总行一样,必须领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所以D选项不正确。19.乙公司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甲公司以其厂房为该债务提供抵押,乙公司以其对丙公司享有的4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提供反担保。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属于未来债权,因此不得作为质押标的B.甲公司自其与乙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取得该应收账款的质权C.如乙公司向银行清偿了50万元债务,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D.即使乙公司未将债权出质的情况通知丙公司,甲乙之间也能设立债权质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应收账款质押问题。《物权法》第223条第6项的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40万元债权是确定的,属现实债权,而非未来债权。故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B选项错误。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首先,银行对甲公司厂房的抵押权从属于乙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因乙公司还款而消灭,因此银行的抵押权亦消灭。其次,甲公司的权利质权从属于甲公司与银行的担保关系,若银行对甲公司厂房的抵押权消灭,则甲公司的权利质权亦消灭。故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债权转让的生效并不以通知债务人为条件,只是未通知不得对抗债务人。故D选项正确。20.齐某欠薪案齐某是某建筑公司的老板,招聘了-批农民工建设大楼。将近年关,本该发工资给工人,齐某却百般拖欠,偷偷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别处,工人们多次讨要工资未果。此事影响恶劣,当地政府社会保障部门介入责令齐某支付工资,但是齐某仍然拒绝支付。【问题】1.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2.当地有关部门介入此事,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齐某出于害怕,支付了所有工资,并且依法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对齐某应该如何处罚?3.如果工人邓某多次向齐某讨债未果,干脆将齐某绑至家中威逼其交出工钱1万元;齐某诉苦说自己没带钱,邓某遂要求其找家人要钱,齐某只好打电话给妻子,说自己做生意需要钱,让她送1万元钱来给邓某,其妻信以为真,将钱交于邓某。邓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如果邓某和王某决定绑架齐某的儿子小齐来逼其付清工资,结果两人在幼儿园绑错了人,错将小磊当作小齐绑回出租房,两人干脆将错就错,打电话给小磊的家人勒索10万元赎金。等待赎金的过程中,王某见小磊可怜,想起了自己的小儿子,心生悔意,趁邓某出去时,将小磊偷偷放走,邓某、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处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5.如果工人陈某儿子身患重病,陈某无钱医治,走投无路之际遇到专门组织他人贩卖人体器官的郑某,陈某与郑某约定出卖自己一个肾脏。但还未等陈某付诸行动,其儿子重病离世,陈某心灰意冷,不再愿意出卖肾脏,郑某已经与他人谈好了生意,见陈某反悔大为恼怒,将陈某迷晕后取其肾脏,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6.如果齐某的工地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有关部门提出并指令其改正,但是齐某置之不理;2011年3月15日,两名施工人员在13层卸料平台进行钢管导运时,卸料平台突然倾覆坠地,平台上两名施工人员坠落地面死亡。此事应该如何定性?如果其中一名工人的母亲杨某(1934年2月12日出生)丧子后痛不欲生,雇人杀死齐某,对其应该如何定罪处罚?答案:解析:1.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对齐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邓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4.邓某和王某都构成绑架罪既遂。5.郑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6.工人坠地死亡的事故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本题中出现了许多《刑法修正案(八)》的增加内容,重点掌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以及对年满75周岁人的从轻处罚问题。另外,要清楚理解认识错误和法定符合说、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等常考知识点。21.★★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从中国出口一批瓷器的合同,采用CFR贸易术语,甲公司按期在装运港装船,但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买方来函称未办理货物保险,因此向甲公司提出索赔。依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相关国际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甲公司依CFR术语有安排投保的义务B.货物的损失应由其向保险公司索赔C.甲公司可以拒绝乙公司的索赔,因为风险已转移至乙公司D.甲公司应对货损负责,因其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乙公司未办理保险答案:D解析:。A错,在CFR术语下,卖方没有义务安排投保。但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所以D正确。B错,本题没有投保,因此,乙公司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C错,由于甲公司在通知上违约,对此造成的损失,甲公司还得承担责任。22.关于法的分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制定主体,因特别法的制定主体权限高于一般法的制定主体权限,故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C.国际公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D.社会法与公法仅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上存在区别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法的分类讲解:A项错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是法的适用范围。C项错误,国际公法不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不属于一国之内的法律,它是各国共同遵守的规则。D项错误,除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之外,社会法与公法还在法的目标、价值本位上存在区别。B项正确,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如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典型的不成文法。23.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下午1时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正在扣动扳机的瞬间,被害人的父亲推开执行人,自己扣动扳机击毙了死刑犯。此时,应当认定被害人父亲的开枪行为与死刑犯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都意欲杀丙,并都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致其死亡。应当认为,甲和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C.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药,虽然二人的毒药各自都不能导致丙的死亡,但在一起却导致了丙死亡的结果。应当认为曱、乙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D.甲毁坏乙面容,乙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甲的行为与乙的死刑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讲解:关于A项。即使没有被害人父亲的枪杀行为,被执行人仍会死亡,但此时被害人父亲的枪杀行为与被执行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具有因果关系。这就是所谓的假定的因果关系,具体是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项。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甲和乙都同时向丙开枪,本身都足以致丙死亡,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项。重叠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独立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项。甲毁坏乙面容,乙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这里出现了被害人自身行为这一介人因素,该因素足以导致先前的因果关系中断。因此,D项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24.某市检察院在审查甲杀人案中,发现遗漏了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乙。对此检察院应该如何处理?A: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提请批准逮捕B: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补充移送审查起诉C:如果符合逮捕条件,可以直接决定逮捕乙D: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可以直接将甲与乙一并提起公诉答案:B,C,D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75条规定,C正确,A错误。根据第391条规定,B、D项正确。故本题应选BCD。25.为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联合国大会2006年通过决议,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的大会附属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联合国人权委员会B、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C、联合国人权理事会D、联合国人权法院答案:C解析: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共有47个席位的人权理事会,以取代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是联大的下属机构,联大将在5年后对该理事会的地位进行审查。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于2006年6月16日废除人权委员会。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B.2011年12月,在香港C.2013年4月,在北京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2010年在马来西亚工作,属于劳务派遣,故不属于经常居所地。所以A错误。2011年在香港工作,并不是以其为生活中心,生活中心依然在深圳。所以8错误。张某2013年在北京就医,北京并非是其生活中心地,属于认定经常居所地中的例外情形,其经常居所地仍为深圳,所以C错误。综上,D正确。27.下列有关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说法正确的是:()A.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都可以适用B.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除渎职犯罪以外的案件都可以适用C.5年内曾过失犯罪不适用D.5年内曾故意犯.罪不适用答案:D解析: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A太绝对,B是过失犯罪才行,因此都错误。根据该条规定,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不适用,故C错误。D正确。28.孙某的以下行为,行为无效的是:()A.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一辆B.10岁时,在父母陪同下选定并购买手机一部C.13岁时,受赠数码相机一台D.16岁便不再上学,以打工维生,17岁时为庆祝工作满一年,购买平板电脑一台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选项A中孙某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的行为无效。依《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选项B、选项C中孙某的行为有效。依《民法总则》第18条中,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中孙某视为完全啊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本题答案为A。29.张某因打伤李某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久,受害人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判决拘役2个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调查中,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检查张某的住所B:如果在法院判决时张某的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则对其拘役的期限为一个半月C:如果张某之父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安机关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D:由公安局将张某送到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答案:B解析:A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检查公民住所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而不仅仅是“工作证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除了担保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外,“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也是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缺少这个条件就不能暂缓执行。所以C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D说法错误。30.司法人员恪守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与公信的基石和防线。违反有关司法廉洁及禁止规定将受到严肃处分。下列属于司法人员应完全禁止的行为是:(2016年卷一98题,不定项)A.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B.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C.在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D.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借用交通工具答案:A,B,D解析:法官、检察官不得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这并不完全禁止法官、检察官按照有关规定在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故C项不应选。31.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从外省一家制药厂购进一批兽药在本县进行出售。县农牧渔业局接到举报抽取部分样品检验,认定该药品不符合国家标准,遂对甲公司处以没收该种药品、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甲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该县政府申请复议,并在县政府维持原处罚决定后,向该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种)关系受行政法调整?()A.甲公司与县农牧渔业局之间的关系B.甲公司与制药厂之间的关系C.甲公司与县政府之间的关系D.甲公司与县法院之间的关系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所调整的关系是行政关系,本案中甲公司与农牧渔业局之间的关系应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甲公司与县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应受《行政复议法》的调整,甲公司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应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B项中的关系应受民事法律的调整。32.法院在开庭审判徐某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徐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依照法律规定,法院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A:应当决定延期审理B:应当决定中止审理C:可以决定延期审理D:可以决定中止审理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中,遇有下述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此外,《刑诉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33.刘某系某工厂职工,该厂经区政府批准后改制。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区政府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刘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区政府在作出拒绝答复时,应告知刘某并说明理由B: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二个月C:此案应由区政府所在地的区法院管辖D:因刘某与所申请的信息无利害关系,区政府拒绝公开答复是合法的答案:A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起诉期限;管辖【详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A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个月的诉讼时效是未经复议的一般诉讼期限,只有经过复议的,才是2个月(《行政诉讼法》规定为2个月,后来的《行政复议法》确定为60日)。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案中的区政府就是法条中的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当而不是可以由中级法院管辖。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规定,除本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应认定为与其自身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具有申请查阅的申请人资格,区政府拒绝公开答复即具有违法性。D选项错误。34.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合作企业协议不是必备文件B.合作企业合同的效力高于合作企业协议,合作企业章程的效力高于合作企业合同C.三者均从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D.三者有重大变更的,均须审批机关批准答案:A,C,D解析:。考查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制度。A选项的说法正确,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法律依据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合作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合作各方可以不订立合作企业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合作企业合同和合作企业章程三者中,合作企业合同的效力最高,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作企业协议不是设立合作企业的必备文件,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C、D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35.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况?()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好友王某做生意B.国家工作人员乙,个人决定将单位的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C.某国有公司总经理丙,私自决定以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另一家国有企业使用,以使其子能顺利得到该企业的项目D.某事业单位主任丁,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答案:D36.下列哪一行为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A:遗嘱B:放弃撤销权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先占D:放弃先诉抗辩权答案:A解析:先占是事实行为,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但是无需表示,B、D两项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只有A项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37.甲公司拥有乙公司债权,乙公司以厂房为甲公司该项债权设定了抵押权,同时由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之后,丁公司又提供车辆设定了抵押权并办理了登记。如果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债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可以先行使厂房的抵押权,也可以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B.甲公司应最先行使厂房的抵押权C.甲公司应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才可行使对车辆的抵押权D.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丁公司追偿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混合担保问题。《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甲应先行使厂房的抵押权。如不能足额清偿,甲可以选择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行使丁公司车辆的抵押权。由于《物权法》对追偿权的行使并无顺序限制,因此尽管丁公司车辆的抵押权设立在后,丙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可以向其追偿。3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答案:对解析:教材P317。39.甲公司将其拥有著作权的一系列自然风光图像作品,通过自有的网站进行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采取技术措施防范未经许可的下载。后甲公司经过检索网络服务提供者乙的网络平台发现,平台商家丙在其网店宣传里存在对前述作品的大量使用,经了解.系丁网站开发出专门规避甲公司网站技术防范的软件,丙通过免费下载使用从而获取甲公司的图像作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网站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B.商家丙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公司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乙删除该作品D.网络服务提供者乙应先将通知转送商家丙,丙未能提供合法证明的,才可以采取措施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6项规定,未经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构成侵权。选项A、B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因此选项C正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C。40.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答案:A解析:【考点】国际民事诉讼【详解】根据《民诉意见》第308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选项A正确。此外,该条还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故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为错误选项。平行管辖原则是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之一。平行管辖原则又称为选择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主张自己对某些案件有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否认其他国家法院对这些案件行使管辖权。因此,当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外国法院和中国法院都可以受理。选项D错误。41.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任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和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庭长、副庭长。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其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下列哪一项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意义?()A.有利于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的社会知名度B.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C.有利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保证案件审判更加公平公正D.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答案:A解析:其他三项正确。42.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2005年8月20日,公司董事长胡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共有8名董事出席会议,其他3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一是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拟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二是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拟由公司职工王某替换张某担任监事;三是鉴于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拟将本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组建新的公司。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前述事项。董事会就此作出最终决定。本案董事会的做法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B.董事会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C.董事会决定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D.董事会决定公司合并答案:A解析: (1)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A正确。  (2)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是股东大会的职权;B错误。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而不是由董事会决议;C错误。  (4)决定公司合并是股东大会的职权;D错误。43.下列有关中华法系特点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礼法结合、德主刑辅B.等级有序、家族本位C.以刑为主、民刑不分D.诉讼爆炸、重视调解答案:D解析:考查中华法系的特点。D选项错误,重视调解、无讼是求。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传统中国,基于熟人社会的背景,基于儒家“和为贵”的价值准则,“厌讼”是普遍情形。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下列各案件中,对于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说法错误的有:()A.村民刘某诉县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太低而电死了他家的牛,请求损害赔偿,则县供电局应当对自己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B.苟某从事狗肉屠宰工作,现杀现卖。毛某是爱狗人士,坚决反对贩卖狗肉,在苟某的摊前与其理论。毛某在发生争吵后不顾阻拦自行打开狗笼,被狗咬伤,花费上千元注射狂犬疫苗。毛某诉至法院,要求苟某赔偿。毛某应对自己被狗咬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C.2018农历新年时,甲、乙、丙三人同时在小区内燃放烟花,不小心炸伤路过的丁,丁为此支付医疗费3000元。现丁将甲、乙、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但法院无法查清究竟是甲、乙、丙谁燃放的烟花炸伤了丁。甲、乙、丙应当对自身的行为与丁受伤的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和自身的行为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D.赵某在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下来,正砸在赵某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支付医疗费4800元。就花盆坠落砸伤赵某的事实,应由赵某负责举证答案:A,C解析:考查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应由受害人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加害人过错和因果关系相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了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C项中关于甲、乙、丙的共同危险行为与丁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证明责任,但甲、乙、丙对自己的行为存在过错仍应由丁承担举证责任,C项当选。A项不属于《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过错事实应由村民刘某承担举证责任,A项当选。45.设戊有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庚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查看材料A.可向甲行使B.可向庚行使C.可向戊行使D.可向甲、庚、戊行使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追偿权问题。依《担保法》第58条的规定,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消灭。同时依该法第12条的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清偿的份额。同时依据《民通意见》第32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对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故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B。46.我国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内地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財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財产保全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答案:A解析:。依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亊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3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即北京和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A正确。依《补充规定》第1条,经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B错。依《补充规定》第5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这里是“应当”提供担保,不是“可以”。C错。依《补充规定》第9条,申请认可的期限是二年,修改了旧规定一年的规定。D错误。47.甲给自己的汽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又在泰康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人身损害赔偿限额20万元)。保险期间,甲驾驶该车将乙撞成重伤,假设依照现行法规定,乙可请求甲赔偿财产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关于此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就乙遭受的精神损害,平安保险公司具有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义务,且可补偿精神损害赔偿B.泰康保险公司支付第三人责任商业保险之保险金的义务乙20万元为限,但不能补偿精神损害赔偿C.假设平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以11万元为限,如果乙请求平安补偿财产损害11万元,乙就只能请求泰康补偿财产损害9万元D.假设平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以11万元为限,如果乙请求平安补偿精神损害8万元,并补偿财产损害3万元,乙还可以请求泰康补偿财产损害17万元答案:A,B,C,D解析:考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因为交强险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故可以补偿精神损害。A选项正确。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为合同责任,故泰康保险公司不能补偿精神损害赔偿。B选项正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的赔偿顺序,CD选项正确。48.根据行政法的渊源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有(  )。A.《治安管理处罚法》B.《船舶吨税法》C.《行政复议法》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E.《增值税条例》答案:D,E解析:(1)选项ABC:《治安管理处罚法》、《船舶吨税法》、《行政复议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2)选项DE:《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增值税条例》是由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49.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公民甲男在广州留学期间,与我国公民乙女结婚,而甲男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已经有一名配偶,下列选项中,对甲男在我国境内重婚的行为不正确的处理是:()A.因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允许一名男子取多名妻子,所以该重婚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B.因为该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所以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认定甲男构成重婚罪,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C.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驻我国大使馆联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D.直接驱逐出境答案:A,C,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50.(一)2016年2月6日,乙车行通过电子邮件,向甲发送了一份认购本车行定制豪华汽车的价目表。2月7日,甲向乙车行回复邮件,表示愿意以价目表上的价格500万元向乙车行购买价目表中列明的一辆豪华汽车。2月8日,乙车行回复表示同意,并表示希望第二天与甲签订书面协议以具体确定合同的内容,甲回复表示同意。2月9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乙车行2016年5月10日前向甲交付汽车,汽车交付时,甲向乙车行付款500万元。双方协议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的违约金。2016年2月10日,乙车行声称公司规章有统一规定,客户定制车辆的须先交定金,应乙的要求,甲又先向乙车行支付了200万元定金。2016年5月11日,乙车行才向甲交付汽车,而甲则拒绝付款。乙车行向甲说明,在自己生产汽车的过程中,工厂设备意外发生故障,导致乙车行未能按时交货。甲称自己定制汽车是为了在2016年5月10日当天送给自己的儿子做生日礼物的,现在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且使自己失去了与他人订约的机会,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车行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依据上述案情,请回答第题。关于甲、乙的下列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以乙车行迟延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买卖合同B.甲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的同时,主张由乙车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乙以工厂设备发生故障为由,主张依情势变更原则,顺延自己的履行期限D.乙以汽车交付时甲拒绝支付汽车价款为由,主张甲承担违约责任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①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本题中,甲称自己定制汽车是为了在2016年5月10日当天送给自己的儿子做生日礼物的,因此自己的合同目的已经因乙车行的迟延履行无法实现。这一主张无疑是无法成立的。甲买车给儿子做生日礼物只是其合同“动机”,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甲与乙发生汽车买卖法律关系的合同目的,是要求汽车销售商提供给其合同所明确约定的、质量符合要求的商品,其订立合同所期望得到的利益是商品本身,这一合同目的并未因乙的迟延履行而无法实现,因此,甲不可解除合同。况且,以乙的角度观之,如何可以得知甲的动机是为了给儿子买生日礼物,从而知道履行期限在此合同中具有如此的基础性意义呢?若乙无法得知,如何能要求乙在认为履行期限非合同基础性条款的情况下,承担违反基础性条款的风险呢?因此,A选项错误;②缔约过失责任不能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主张。B选项错误;③情势变更原则威胁到的是合同订立的基础,工厂设备发生故障不会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影响,而且工厂设备故障属于工厂作业风险,不应认定为情势变更。C选项错误;④虽然乙违约在先,但既然合同未解除,则甲依然得受合同的约束;同时,乙创设了交付汽车的充分条件,甲无从获得可以不按约履行其付款义务的抗辩权,因此甲也必须履行按约履行其义务,否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确。51.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何种表述是错误的?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答案:C解析:。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按照代理的一般原则,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52.甲公司于2018年1月1日登记成立,并陆续招聘20名员工开始公司的运营,人力资源负责人就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有若干疑问,咨询律师,得到如下答复,正确的是?A.职工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自愿参加B.甲公司应当自与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C.甲公司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因单位效益大幅下降等经相关机构批准可以缓缴D.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甲公司应当代扣代缴答案:D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社会保险是强制缴纳的保险,并非自愿参加,A项错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的日期是用工之日起30日内,并非劳动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B项错误。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当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时,社会保险费方可缓缴或减免,企业自身的效益下降,并非缓缴或减免的理由,C项错误。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D项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53.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况某故意伤害案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法定的量刑情节,但人民检察院所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却不具备这方面的内容。对此,合议庭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A:可以向检察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B:应当向检察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C: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D: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C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26条的规定,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应当提醒考生特别注意的是,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合议庭可以建议而非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54.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 )。A.过于自信的过失B.疏忽大意的过失C.直接故意D.间接故意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犯罪的主观方面。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55.甲与乙共谋杀害丙,但乙临时改变主意,并没有前往犯罪地点,最后,甲单独将丙杀害。对甲、乙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共同犯罪B.不属于共同犯罪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D.乙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问题。乙虽然没有前往,但没有阻止甲实施他们预谋的犯罪,因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56.张三欠李四10万元,李四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向张三发出了支付令。就该支付令的效力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支付令自送达张三时起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B.如支付令发出40日后仍无法送达张三,该支付令失效C.如李四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既能请求张三给付金钱,又能请求其给付有价证券,故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提出了多项支付请求,现张三就其中一项请求提出异议,所有请求全部失效D.如李四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对包括张三在内的多个债务人都享有金钱给付请求权,故向多个债务人都提出了支付请求,现张三一人提出异议,所有请求全部失效答案:A,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32条第2项,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故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34、435条的规定,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故C、D项错误。57.甲抢劫出租车,将被害司机尸体藏入后备箱后打电话给堂兄乙,请其帮忙。乙帮助甲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烧掉。两天后,甲把抢来的出租车送给乙。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抢劫罪B:包庇罪C: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帮助毁灭证据罪答案:C,D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共同犯罪;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详解】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具有“相同”的含义,而且具有“合意”的含义。“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但是甲实施抢劫出租车的行为,乙并不知情,甲与乙之间缺乏意思联络,不存在事前通谋行为,乙只是在甲独自实施完抢劫行为后,帮助甲掩埋尸体,毁灭相关证件、衣物。因此,乙与甲不能成立抢劫罪的共犯。所以A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所谓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本案中,乙并未存在作假证明包庇甲的行为,因而不成立包庇罪。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乙明知出租车是甲抢劫所得,仍然予以接受,帮助甲予以掩饰、隐瞒。因而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以C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其他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证据而毁灭。乙明知尸体、衣物等是认定甲犯罪的重要证据,却帮助甲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烧掉,符合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毁灭证据罪。因而D是正确的。58.尤某因涉嫌强奸被县公安局拘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后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尤某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尤某在狱中申诉,后经再审改判无罪。尤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A.县公安局B.县检察院C.县法院D.市中级法院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1条。59.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手机页面。后张某发现,其实是将135423元汇入了郑某账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B.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C.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D.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受害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受害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其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在本案中,张某只是认为“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并无交付财物的意思,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选项D错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郑某发布给张某的信息是一对一进行的,是为了盗窃钱财而实施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60.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加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无权获得奖金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C.王某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D.王某无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无民亊行为能力人获得奖金的效力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亊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61.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下列有关管辖豁免的说法正确的有、()A、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但存在若干例外情况B、刑事管辖豁免是完全的,即使犯故意杀人罪等重罪,接受国司法机关也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刑事审判和处罚C、外交人员可以决定放弃管辖豁免,接受接受国的管辖D、外交人员享有上述的管辖豁免,就意味着其不需要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答案:A,B解析:公约对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其中有管辖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以及作证义务的豁免。刑事管辖豁免方面是完全的,接受国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在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方面,除例外情况外,接受国的法院不对外交人员进行民事和行政管辖,这些例外情况包括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的遗产继承诉讼、从事的公务以外的活动引起的诉讼以及主动起诉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作证义务的豁免即免除作为证人出庭的义务,也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但这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放弃,外交人员本身没有做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当然外交人员享有接受国的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不再追究其责任,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解决。选项A和B是正确的,刑事管辖是完全豁免,不论该外交人员所犯罪行轻重。选项C错误,外交人员无权放弃管辖豁免。选项D错误,即使享有管辖豁免,外交人员的责任还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追究。因此,A、B项正确。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票据债务人依下列哪些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张三偷盗取得票据B:李四接受徐清赠与的一张汇票,现徐清以没有给付对价对李四提出抗辩C:王五以背书方式取得汇票,但该汇票背书不连续D:赵六持有的支票超过出票日6个月后要求付款人付款答案:A,C,D解析:【考点】票据抗辩。详解:《票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故A选项构成抗辩理由,当选。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B选项不构成抗辩理由,不当选。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故C选项构成抗辩理由,当选。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63.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下列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中,哪些不属于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权利?A、受教育权B、财产权C、继承权D、劳动权答案:B,C解析:《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对于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来说,国家负有保护的义务,公民不能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但《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因此,对于受教育权、劳动权是可以由公民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因此,本题应选B、C。64.根据我国《立法法》,下列关于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C、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答案:A,D解析:我国《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该条反映了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原则,因此,A项当选。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规定冲突时,分不同情况解决,而不是一定由国务院裁决,因此,B项错误。根据该条第(三)项的规定,规章之间的冲突都由国务院裁决,因此,C项错误而D项当选。65.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答案:C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破产撤销权与股东出资。A项:《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题中,汪某对公司债权人乙公司的清偿,具有双重含义:(1)在汪某与甲公司之间,属于汪某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2)在甲公司与债权人乙公司之间,属于甲公司清偿对外债务的行为。根据前述法条规定,汪某的行为属于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故A项错误。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汪某欠缴出资共150万元,通过清偿甲公司对外债务的方式完成出资100万元,尚有未缴纳出资50万元,故B项错误。C项:《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汪某尚有50万认缴的出资未曾缴纳,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故C项正确。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D项错误。66.王甲经法定程序将名字改为与知名作家相同的“王乙”,并在其创作的小说上署名“王乙”以增加销量。作家王乙将王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虽享有姓名权,但被告署名的方式误导了读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姓名权属于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B.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规则漏洞C.姓名权是相对权D.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冒犯原则”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由此可知,姓名权属于法定权利,而不是应然权利。选项B正确。在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下,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就可以用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选项C错误。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相对权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绝对权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相对权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由此可知,姓名权对应的是不特定的义务人,是绝对权,而不是相对权。选项D错误。冒犯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本案中法院认为王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乙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冒犯了王乙,所以法院判决承担王甲承担赔偿责任,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裁判,并没有体现冒犯原则。67.下列哪些事项由某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批准或审批?()A:该市某区卫生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合并B:该市商务局、工商局职责的划分C:该市禁毒委员会(属于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D: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的设立答案:A,B,C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政府部门的设置,由上一级政府批准,故A项应选。该条例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据此,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由本级政府决定。故B项应选。该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据此,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由本级政府自主决定,故C项应选。该条例第1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据此,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设置,由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而非本级政府审批,故D项排除。68.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原则。责任制的原则在不同的国家机关内部,由于机关性质的不同而不同。根据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它具体表现为集体负责制和首长个人负责制两种情形。下列选项中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是、A、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B、中央军事委员会C、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D、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答案:A,C,D解析:集体负责制是指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上,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即是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机关。根据《宪法》第64条、《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1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0、45条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审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选项ACD都实行集体负责制。个人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根据《宪法》第93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因此,B不应选。69.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有多种,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许可申请方式的是(  )A.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B.以口头形式上门申请C.以传真方式申请D.以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答案:B解析: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在申请方式上,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现代化通讯手段,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甲、乙两公司因一起合同纠纷在某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乙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甲方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乙方则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裁决B.裁定终结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D.与仲裁委员会协商决定答案:C71.关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判处数个管制的,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管制的执行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B.被判处数个罚金的,应合并执行,执行罚金的总和数额C.犯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D.犯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先执行有期徒刑,然后执行管制,对拘役不再执行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据此。ABC都是正确的。犯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对此如何数罪并罚,虽然存在不同看法,但一般认为,对此应先执行有期徒刑,然后执行管制,对拘役不再执行。据此,D项正确。72.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预备立宪上谕》,随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更定官制”,其原则是、()A.君主立宪原则B.“三权分立”原则C.文官制度原则D.行政兼理司法原则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清政府“预备立宪”活动。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本原则。随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仿照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原则“更定官制”,使司法与行政分离,一改几千年来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73.以下哪些选项中的仲裁庭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A.北京A食品厂与天津B商厦签订了一份食品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后双方发生纠纷,于是A食品厂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仲裁庭的组成,食品厂选定了2名仲裁员,B商厦选定了1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B.王某开车下班回家时,将行人付某撞伤,双方就损害赔偿额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中仲裁庭的组成,王某选择仲裁员齐某,付某选择仲裁员陈某,齐某和陈某共同推举赵某为首席仲裁员C.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公司向中国某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其中仲裁庭的组成,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胡某、林某,并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叶某D.方某与钱某因为买卖合同而发生纠纷,双方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问题。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后,双方选定袁某为首席仲裁员,并委托袁某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庭的组成程序。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A选项中,A食品厂和8商厦的做法都是错误的:B选项中,齐某和陈某是仲裁员,不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C选项中的做法是正确的:D选项中,首席仲裁员是没有指定其他仲裁员的权力的。所以做法正确的只有C,题目问“不符合的”,则选ABD。74.甲、乙两国的全权代表对某条约的文本进行了草签。对于草签,下列表述中哪项是正确的?()A.表明对全权代表所代表的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B.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但条约对草签国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C.所代表的国家不得对约文提出异议D.表明所代表的国家可以对约文提出异议,但必须签署该约文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答案:B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____条约的成立。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草签的意义是双方对约文文本的认证,不是接受拘束的一种方式。因此,草签的文本对签字双方尚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草签也不是缔结条约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国家对于草签后的条约文本也没有以后必须正式签署的一般义务。B正确。75.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下列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是?A.法的实效是法社会学和分析法学都认可的法的概念定义要素B.以权威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是阿列克西C.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阶级性D.“国法”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应有之义答案:A,D解析:①法社会学的首要要素是法的社会实效,次要要素是权威性制定。分析法学的首要要素是权威性制定,次要要素则是法的社会实效,故A选项正确,当选。②阿列克西为第三条道路的代表人物,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③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层次,首先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反映为阶级性;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④国法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应有之义,是法理学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其他种种所谓的“法”都不过是学者们基于对国法的认识而提出来的,故D项正确,当选。76.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关于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A.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实现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寻租空间B.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市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县级政府的执行职责C.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减少市县两级政府的执法队伍的种类,全面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D.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完善审计制度,探索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答案:A解析:①B错误,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两级政府的执行职责;②C错误,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③D错误,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完善审计制度,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77.甲县税务局的工作人员郑某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工作疏忽,税务局对郑某作出了记过的处分决定,下列对该行政行为定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内部行政行为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外部行政行为C.授益行政行为D.损益行政行为E.作为行政行为答案:A,D,E解析:(1)选项AB: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非外部行政行为;(2)选项CD:授益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为;损益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对相对人不利或者以某种方式侵夺、减损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者利益的行政行为;(3)选项E:作为行政行为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78.★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在生存与竞争的社会,对立与纷争的发生乃是无法避免的事实。若任由其以暴力解决、则人类将在M之弱肉强食中消灭殆尽。为求社会的久远,人类的和平共存,势必明确地解释及适用法,解决内部纷争,维持其统一的秩序。于是乎,司法须走上前台担主角,解决纠纷以维持社会秩序和正义B.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解释和补充法律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C.司法权的主管范围直接决定了其司法功能辐射广度与深度,体现出司法对社会的影响力与渗透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D.在美国法学家卡多佐看来,由于法律文字和法律精神之间的反差,而司法的解释职能“坚持回应了人的需求,而正是这种需求,司法的职能繁荣起来了并坚持下来了”答案:B解析:。79.甲、丙公司约定向乙公司共同购买一批精密仪器,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却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三方约定,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由戊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和戊公司同时约定,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针对上述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乙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专用章,因此实际上合同并没有成立B.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担保费用的做法合法C.戊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D.丙丁之间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答案:B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足以认定合同成立,是否盖章没有影响,故A错误。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向债务人收取费用,是实践中的常见做法,是担保公司的最主要业务内容,当然是合法的,B正确。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题中保证人向债务人收取了费用,并不意味着保证合同本身是有偿的。因为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一定是无偿的。既然没有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就应认为是连带保证,故C错误。《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据此,本题中,约定预先扣除利息的,只是按照实际提供的借款计算本金和利息,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故D错误。80.李军退休后于2014年3月,以20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后该企业的另一名有限合伙人退出,李军便成为唯一的有限合伙人。2014年6月,李军不幸发生车祸,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已成为植物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就李军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李军仅需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B.如李军因负债累累而丧失偿债能力,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C.因李军已成为植物人,故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D.因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已成为植物人,故该有限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有限合伙企业的退伙等。A项:《合伙企业法》第77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B、C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78条及第79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是其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故B项错误;李军成为植物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故C项错误。D项:根据前述分析,李军成为植物人,在该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仍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只要有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就可以存在,不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故D项错误。81.乙欲赴欧洲旅游,担心兑换外币受限。找到曾在欧洲做商贸生意的甲,提出兑换欧元的要求。甲拿出假欧元,乙信以为真,以略低于银行汇率的价格向甲购买了5万欧元,甲行为构成何罪:()A.出售假币罪B.使用假币罪C.诈骗罪D.非法经营罪答案:B解析:考点:假币类罪名的区分讲解: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这一点很好理解。问题的关键是:甲出售假币的行为到底成立出售假币罪还是使用假币罪?须知,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是一组“对合犯”,假币的出售方和购买方,都必须明知双方“交易”的对象是假币。而在此题中,作为购买一方的乙并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假币,据此,乙不成立购买假币罪。那么,作为出售一方的甲也就不能成立出售假币罪,而只能成立使用假币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某县开展扶贫资金专项调查,对申请财政贴息贷款的企业进行核查。审计中发现某企业申请了数百万元贴息贷款,但其生产规模并不需要这么多,遂要求当地农业银行、扶贫办和该企业提供贷款记录。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审计署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B.只有经银监机构同意,该县审计局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C.该县审计局经上一级审计局副职领导批准,有权查询当地扶贫办在银行的账户D.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故该县审计局无权对其进行审计调查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审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据此可知,对当地农业银行进行审计监督的应当是审计机关,而不是审计署。选项B错误。《审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据此可知,县审计局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不需要经过银监机构的同意。选项C正确。《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选项D错误。《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据此可知,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情况向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不以该单位为国有企业为前提。83.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6l、366、374条。84.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关于我国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A.树立与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C.宪法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D.禁止一切差别是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律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只有充满公平正义精神的法律,才会为社会成员真心认同,并自觉遵守;公平正义又是法律实施的引导,只有把握公平正义的实质,才能全面体现法律实施的积极效果;公平正义更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仰,只有对公平正义的崇尚与尊重,才能保证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故A项表述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借鉴了人类社会在追求公平正义实践中所形成的共同经验,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反映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因此,坚持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故B项正确。我国《宪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45条第3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对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基于这些特殊主体的特殊情形而作出的特别规定,是为实现特殊主体与普通主体之间实质平等的需要。故C项正确。宪法和公平正义并不禁止一切差别。所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若差别对待具有正当理由,则不受禁止。故D项错误,应选。85.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是国务院组成人员?A、外交部副部长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D、审计署审计长答案:B,D解析:【考点】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详解】根据《宪法》第86条第1、2款的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所以,B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和D项审计署审计长都毫无疑问属于正确答案。外交部部长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外交部副部长显然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所以A项错误。容易有疑问的是C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是否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的,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可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虽然也是正部级,但属于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并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因此,C项错误。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关于法与人权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4年)A.人权不能同时作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而存在B.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C.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D.人权被法律化的程度会受到一国民族传统、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的“应有权利”只有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这显然是不够的。因此,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故人权同时作为道德权利、法律权利、实有权利而存在,故A项说法错误。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故B项说法正确。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是法的源泉,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故C项说法正确。哪些人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一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状况。人权的法律化受到一国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制约。二是取决于某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故D项说法正确。87.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以假释答案:B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累犯;假释的条件【详解】《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因而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上述5年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为条件,故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故A项正确。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如果犯罪人所实施的不是暴力性犯罪,或者虽然是暴力性犯罪但所判处的刑罚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仍然可以假释。所以B中乙虽然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但如果不是暴力性犯罪或者虽是暴力性犯罪但刑罚低于10年有期徒刑,仍可适用假释,故B项错误。C选项中丙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抢劫罪,因而不构成累犯。虽然丙实施的是抢劫罪,属于暴力性犯罪,但是丙仅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低于10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假释。故C项正确。D选项中尽管对丁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丁所犯之抢劫罪也属于暴力性犯罪,但是丁因抢劫罪被判处的刑罚却低于10年,而丁所犯之寻衅滋事罪又不属于暴力性犯罪,因此并不违背假释的适用条件,对丁仍可适用假释C故D项正确。88.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和樊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问题: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死刑核准问题。(1)对于杨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2)对于董某和樊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但高级人民法院会将3名被告人材料均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杨某进行死刑复核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会一并审查董某和樊某的部分。2,本题考查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如下: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3,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的程序。高级人民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如下: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4,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的问题。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89.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答案:C,D解析:对于一房二卖,依照《合同法》规定,两个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但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原合同债权人不得请求返还。原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本题所约定的违约金,依照《合同法》规定,如果过高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90.张某在临死之际留下书面遗言决定将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留给自己包养的年轻“二奶”丽丽,该书面遗言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张某死后,其合法配偶与丽丽因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官审理后作出判决、张某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当属无效,丽丽无权获得相关财产。请问法官在这里运用的是哪种法律推理?A、演绎推理B、归纳推理C、辩证推理D、类比推理答案:C解析:在本案中,对于题目涉及的问题实际上《继承法》中有相应的关于遗赠的法律规定,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法官没有采用该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民法原则对案件做出判决,这属于典型的辩证推理。9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2B.3C.4D.6答案:B解析:②申请时效。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则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2.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哪项符合法律规定?A.某公安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定对付某实行拘留B.某检察院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决定对付某实行逮捕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委托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剥夺付某政治权利1年D.公安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颁布《关于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程序》答案:A解析:根据《宪法》第3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在我国,人身自由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畴,对其进行限制需要依据法律进行。题中各项均属于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只有A选项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B选项中依据行政法规逮捕付某和C选项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D选项中,公安部是国务院的下属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委托也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A选项正确,当选。BCD选项错误,不选。93.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改进法律起草机制,重要的法律草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B.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C.完善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D.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答案:A94.远泰公司和安扬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购销合同,安扬公司将一批进口木材销售给远泰公司,由安扬公司负责运送,分两次交付给远泰公司。合同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即全部货款也分成2次分别在远泰公司接受货物后付给安扬公司的代表。第一次发货后已经过了3个月,就在安扬公司把第二批木材装车发运的第2天,安扬公司收到法院已经受理了远泰公司的破产申请的通知。此时,第二批木材还在运送途中,安扬公司担心货到无法收到合同款项,因此急电运送方停止运输将木材运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第一次已被远泰公司接受的木材和第二次在途的木材是同一合同项下的标的,对此,安扬公司有取回权,所以有权取回全部木材B.第一次已被远泰公司接受的木材,远泰公司已经付款,货物的所有权属于远泰公司,在破产时作为企业的破产财产C.第二批在途的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至远泰公司D.安扬公司可以取回在途的木材,但是远泰公司破产管理人可以电告安扬公司,提前支付价款,请求安扬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在途货物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中两次发货实际上已经可以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履行行为:①第一次远泰公司已经取得货物;所以这批货物安扬公司无法取回;②安扬公司把第二批木材装车发运的第2天,说明货物还在运途中,此时法院受理了远泰公司的破产申请。就这批木材,远泰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可以电告安扬公司,提前支付价款,请求安扬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在途货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题法律依据为:《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D。95.甲潜入乙家盗窃,未找到钱财但看到桌子上有纸条一张,上书:“俺家甚穷,隔壁王家系大贪官,家资甚丰,可去其家盗窃”数日后,乙出差归来,看到桌子上有现金5万元,并留有纸条一张:“信息甚好,谢谢!”原来,甲果然根据纸条去王家盗窃得现金50万元,故又返回送给乙感谢费5万元针对盗窃王家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B.乙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  C.乙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D.乙不构成犯罪答案:A,C解析:AC。乙向甲提供了犯罪信息,所以构成共犯。甲已有犯罪意图,所以乙不是教唆犯。96.下列哪些案件不应当再审:()A.二审法院于2013年2月1日当庭判决解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3月1日,张某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B.二审法院于2010年6月1日判决张某赔偿李某2万元。2011年10月5日,张某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为由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C.上级检察机关于2010年10月对2005年5月下级法院所作的终审判决提起抗诉D.上级法院于2010年10月对2005年5月下级法院所作的终审判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答案:A,B解析:考查再审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所以A项不得申请再审。由《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可知,B项已经超出6个月的时限,并且不属于自知道之日起算6个月时限的情形,所以不得申请再审。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符合第200条第4项,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才可以启动再审,因此B项错误。C、D两项可以再审,没有时间的限制。本题为选非题,故A、B符合题意。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乙某搭乘甲某出租车时,将一个提包遗忘在后座上,内有现金3万余元,另有存折、合同等重要物品。甲某随即打电话告诉乙某捡拾提包一事,要求乙某拿5000元作为酬谢,否则就不交还提包。甲乙两人经交涉,乙某支付了4000元的酬金,拿回了自己的提包。则甲某的行为:()A:构成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B:构成侵占罪C:构成敲诈勒索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D解析:【考点】敲诈勒索罪、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详解:甲某虽然合法持有乙某的提包,但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拒不交还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本题的实质是控制他人遗忘物索取酬劳。因其是基于索要无因管理酬劳的正当目的,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行为属于民法上要解决的问题。98.在一起盗窃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下列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做法,哪些是错误的()A.侦查人员同时询问证人甲和乙案发经过B.侦查人员在盗窃现场询问证人,可以出示工作证件C.侦查人员可以在证人提出的宾馆询问D.侦查人员将证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答案:A,B解析:A、B考点:询问证人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查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A错误。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B错误。可以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C正确。本案是盗窃案,负责侦查的是公安机关,因此传唤到公安机关是正确的,故D正确。99.甲涉嫌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可能判处死刑。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以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本案B: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法院审理本案C: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D:某甲拒绝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坚持自行辩护,法庭应当准许答案:C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合议庭既可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C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不能依据该审理,故A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基层法院无权审理。同时,在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不能把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交由下级审理,故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条规定,由于甲可能判死刑,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其坚持自行辩护,法庭不应准许,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100.在民事诉讼中,判决与裁定有哪些不同之处?()A:判决对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而裁定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B: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裁定则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C:判决可以上诉,而裁定不能上诉D:判决是针对实体问题的,而裁定主要是针对程序问题答案:B,D解析:【考点】判决与裁定的区别。详解:判决、裁定都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及法律作出,都是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体现,对人民法院及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但民事判决用来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民事裁定则主要针对程序性事项;民事判决上诉时限为15天,裁定中仅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可依法上诉,时限为10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裁定也可采取口头裁定,但应记入笔录。所以,本题答案为B、D。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B.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C.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D.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答案:C,D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的取得及商标侵权行为。甲公司的“逍遥乐”属于有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阻止他人抢注。《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A项正确。《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入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故“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的,甲有权主张先用权,故B项正确。《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制度,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专用权。本题中“逍遥乐”属于有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阻止他人抢注,但却并不享有注册商标所拥有的权利,不能受到如注册商标那样的法律保护,D项中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都是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言的,并不适用于未注册商标,故D项错误。C项中应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故C项错误。2.甲、乙两公司因货物买卖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公司依双方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但有一个对甲公司很重要的证据在乙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手中,甲公司无法得到该证据。对于这种情况,仲裁庭该如何处理?()A.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甲公司不能提供该证据,仲裁庭也不应当自行收集B.仲裁案件中关键性的证据可以由仲裁庭收集,所以应由仲裁庭依职权进行收集C.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对仲裁本案很有必要时也可自行收集D.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对仲裁本案很有必要时,可以申请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程序中证据的提供与收集,根据《仲裁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故C项正确。与仲裁证据保全不同的是后者必须由仲裁委员会申请法院进行。3.甲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之一乙公司申请甲公司破产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甲公司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A.甲公司B.乙公司C.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D.乙公司的连带债权人E.甲公司的保证人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重整申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4.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不受限制地延长工作时间?()A、为完成和其他单位所签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任务B、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情形C、发生水灾,组织抢救企业财产D、企业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答案:C解析:【考点】特殊情况下的加班。详解:《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此,只有C项中的表述是正确的,而其他几项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5.关于领海的无害通过权,下列哪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是一项国际习。陨法的规则,并被编纂在《海洋法公约》中B、沿海国不得对任何国家的船舶、飞机所享有的无害通过权进行干预和妨碍C、无害通过权仅指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时所享有的权利,而不包括驶入驶出内水的航行D、沿海国不得采取暂停、损害或取消他国的无害通过权的行为答案:A解析: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与领土唯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并被编纂在《海洋法公约》中。A项正确。无害通过的适用主体仅仅指外国船舶,该制度并不适用于外国飞机。因此B项错误。无害通过可以是为了驶入驶出内水的航行,也可以仅是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C项错误。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一国不得强加实际后果等于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但是,在为了国家安全而必不可少的情况下,沿海国可在特定水域停止无害通过。因此D项错误。6.叶某是发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12%。同时叶某担任恭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顾问,恭喜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发财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发财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以不盈利为由拒绝向股东分配红利。叶某请求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叶某需提出书面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并说明目的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叶某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C.发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董事会提出查账请求D.发财有限责任公司无权以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叶某查账请求答案:A解析:①A项正确,当选。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需书面提请,并说明理由。②B项错误不当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本题中叶某持股12%,故有权提起召开临时会议。③C项错误不当选。法律并未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先向董事会提出查账请求。④D项错误不当选。叶某担任恭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顾问,恭喜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发财有限责任公司相同,此时发财有限责任公司有理由以其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叶某查账请求。7.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是:A.苹果公司不服某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其停止侵害佰利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B.小王村委会不服某乡政府与蔡某签订的关于出售该村集体企业某轴承厂的协议C.刘某不服某社会保险局不给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决定D.某村村民不服某乡政府发布的禁止本乡农民焚烧秸秆的通告答案:A,B,C解析:《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A项可诉。《行诉法执行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据此,乡政府出售集体企业的行为,可诉。故B项可诉。《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故C项可诉。《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据此,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D项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故不可诉。8.下列哪种情形的犯罪分子,《刑法》未对其规定适用社区矫正?A.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B.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C.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D.假释的犯罪分子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刑法》第38条第3款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第85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未对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规定实行社区矫正。因此,选B。9.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正当防卫的成立,有很多条件限制,其中一个重要的条件是“防卫时间”,即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施。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实施,但尚未结束。本题中,乙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逃跑,乙随后紧追。甲见状,拿起扁担将乙打昏在地上,甲的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所以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而且,我们还可以将乙的行为认定为“行凶”,从而赋予甲无限防卫权。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不是犯罪行为,D项排除。张某的行为,违反防卫时间条件(防卫不适时)。甲实施防卫行为,已使不法侵害人丧失了侵害能力,有效地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继续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并剥夺其生命,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事前加害和事后加害,由于没有实际的不法侵害,而缺乏防卫权存在的前提,自然谈不上防卫过当与否的问题。BC项理当被排除。10.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及其相关说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在某一涉及众多消费者案件的公益诉讼中,身为原告的某M消协因更换了协会主席,打算退出诉讼,其申请撤诉后法院并未通过。则由于M消协是原告,法院不能够对相关负责人适用拘传措施以查明案件真相B.陈某在法庭中因对对方当事人不满而大肆喧闹,后被审判人员阻止并训诫。由于训诫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则训诫的过程无需计人庭审笔录C.彭某在旁听某社会热点案件时,不断用微博对案件进展和当事人情况进行事实更新,并在评论中添加容易煽动情绪的评论:对此,法院可以没收彭某的手机并要求其删除相关微博D.小葛与小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小葛由于疏忽大意丢失了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的合同。对于小葛这种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小葛的行为进行处罚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A项错误,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1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对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可以依照《民诉解释》第174第2款规定适用拘传,本案中,如果M消协不到庭就无法查清事实,其又属于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法院可以对相关负责人适用拘传;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77条的规定,适用训诫措施的,训诫的内容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被训诫人签名或盖章;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D项错误,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过失而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的,如因为大意或疏忽而丢失了证据等,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本题ABD项当选。11.村民王某创办的乡镇企业打算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一间农产品加工厂,就有关审批手续向镇政府咨询。关于镇政府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A.“你应当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B.“你的加工厂使用的土地不能是农地。如确实需要占用农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C.“你必须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然后才能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你必须在规划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绝对不允许作任何变更。”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城乡规划的实施。A项:《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据此,镇政府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故A项正确。B项:《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据此,镇政府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C项:《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4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据此,镇政府的答复与法律规定的顺序相反。故C项错误。D项:《城乡规划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据此,一定条件下土地规划也可以进行变更。故D项错误。12.上市公司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这里所说的及时是指( )。A.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B.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三个交易日内C.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五个交易日内D.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十个交易日内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这里所说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13.人民法院因下列哪些情形侵犯公民权利,可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A.错判管制刑罚的B.错判有期徒刑缓刑的C.错判剥夺政治权利的D.民事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答案:A,B,C,D解析:。参见《国家赔偿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束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4条。14.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下列哪一案件肯定不能适用我国刑法进行管辖?()A.我国公民甲和乙同在俄罗斯莫斯科大学留学,甲和乙因琐事发生矛盾,甲将乙打成轻伤,乙向当地警方报案。但第二天甲因有事乘飞机回到北京,一周后乙也乘飞机回到北京,乙又向北京警方报案B.与我国相邻的某国,该国公民甲站在该国境内向我国境内射击,将正在我国境内劳动的我国公民乙打死C.我国公民甲女与在北京留学的伊朗公民乙男结婚,两年后甲女随乙男回到伊朗。因乙男信奉伊斯兰教,乙男回伊朗后不久又与当地另一女子结婚,甲女随后回到中国,并向我国警方报案,指控乙男犯了重婚罪D.南美哥伦比亚公民甲,是该国有名的大毒枭,他在前往墨西哥贩毒的过程中,遭到墨西哥警方的通缉,甲来到我国上海市躲避风头。我国警方在接到国际刑警组织的通知后,在上海市将甲抓获答案:C解析:提示: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法定最高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可以不予追究。15.甲意欲跳楼自杀,在犹豫的过程中,听到围观者乙某大喊“怎么还不跳”,遂毅然跳下,后抢救无效死亡。关于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故意杀人罪B.不构成犯罪C.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D.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跳楼是他人的自主行为,不是围观者逼迫下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围观者即使有让他人跳楼的故意,也不是杀人的故意。如果围观者亲自上楼将他人推下楼,则围观者构成故意杀人罪。16.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2年)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手段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成立此罪的行为必须是与放火等相当,具有随时造成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死亡、重伤的可能性。ABCD四个案例中的行为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特征。从中识别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依据是主观上是否有故意以及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AC项,行为人甲和丙都涉及违规驾驶(超速与醉驾),但是没有更多证据表明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故意的,所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更为合理。故AC项错误。B项,行为人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公共场所)“横冲直撞”,表明了行为人对于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有放任的态度,最终“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应该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B项正确。D项,依据因果关系认定的客观归责理论,行为实现的结果超出了法律的保护目的,行为不是归责的原因。丁飙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但是飙车吓死他人的,却超出了道路交通管理法所保护的范围,即道路交通管理法禁止飙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撞击事件发生,不是为了保护他人不受惊吓。此时行为和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为飙车承担责任,成立危险驾驶罪。故D项错误。17.下列有关仲裁与民事诉讼两者的关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各类民事纠纷既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用诉讼的方式解决B.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为条件,而进行民事诉讼则不一定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进行民事诉讼的协议C.仲裁案件,通常情况下不公开审理,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应公开审理.D.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审理案件的法皖审判员则原则上不可以由当事人选定,除非经人民法院院长同意答案:B,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4、40条。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法》新增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2012年)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B.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C.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D.律师作为辩护人涉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2012修正《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改革和完善律师权利的法条规定。2012年3月14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据此,B项不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2012年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比较上述修改前后的规定,选项A、C选项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或加强的内容。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据此,D选项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或加强的内容。19.为了促进本国汽车产业,甲国出台规定,如生产的汽车使用了30%国产零部件,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B.因含有国内销售的要求,是扭曲贸易的措施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有贸易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数量限制措施D.有外汇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投资措施答案:A解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所附的《解释性清单》列举了五种TRIMs协议禁止的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1)违反94年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原则)的两种措施:①当地含量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当地生产的或来自于当地的产品;②贸易平衡要求,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2)违反1994年GATT第11条第1款(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3种措施:①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一般地或在数量上根据该企业出口它在当地生产的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加以限制;②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通过将其可获得的外汇数量限于可归属于它的外汇收入而加以限制;③限制企业出口产品或为出口而销售产品。本题中,甲国鼓励本国汽车产业适用国产零部件,属于当地成分要求,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所以,A项正确,B、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20.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其中,()第一次确认了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答案:D解析:。1982年《宪法》序言最后一段:“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囯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1982年《宪法》第一次确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1.★★某建设局向甲公司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近居民向建设局申请公开施工许可证内容以及甲公司申请此证时辑交的规划许可证。某建设局决定不公开。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因附近居民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公开范围,某建设局的决定是合法的B.因建设局不是规划许可证的制作主体,对此某建设局作出不公开决定是合法的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附近居民对建沒局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D.如附近居民对建设局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15日答案:B,C解析:。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17、33条,《行政复议法》第9条,《行政诉讼法》第39条。22.甲在某珠宝店购买了一枚钻戒准备向相恋已久的女友求婚,钻戒的产地标明为南非,纯度为100%。后经过鉴定机构检验,该钻石的纯度为60%,产地为东欧。甲的女友因此怀疑甲的诚意,向甲提出分手。甲欲主张自己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珠宝店的行为构成了欺诈,甲有权要求按照钻石4倍的价格赔偿B.珠宝店如果以“进货时检验员出现了差错,并非故意欺诈消费者”为抗辩理由,可以免责C.如果珠宝店做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甲又提出了要求,珠宝店就必须履行承诺D.甲同时可以向珠宝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C解析: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题目中珠宝店将产地东欧的、含量60%的钻石标明产地南非、含量100%明显属于欺诈行为,可以使用4倍赔偿的规定,故A选项正确。珠宝店内部的情形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责任的理由。B选项错误。珠宝店若作出“假一赔十”的承诺,根据约定优于法定的原理,C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只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地灭失或者毁损的精神损害赔偿有规定。本题目中钻石并没有受到损害,甲女友因钻石与其分手不受法律调整,甲不能据此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故D选项错误。23.高某、蒯某、于某是雪夜有限公司的三名股东。事实上,高某是代亲戚景某持股,双方签有代持股协议,高某被记载在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蒯某的真实姓名为吴某,其借用朋友蒯某的身份证进行的注册登记。2012年2月,于某将股权转让给好友葛某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该股权转让和股东的认定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高某与景某的代持股协议无效B.被冒充的蒯某对雪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C.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葛某即成为公司股东D.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登记后该股权转让取得对抗效力答案:A解析:【解析】A。《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所以A项表述错误,应选。该解释第29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B项表述正确,不选。《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兰人。可见,股东名册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生效要件,工商登记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对抗要件,CD项表述都正确,不选。24.周某、杜某洪某按20%、20%和6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三人将房屋出租给陈某,现周某欲转让自己的份额给邹某。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是:A.杜某洪某陈某均有优先购买权,且洪某最优先B.如果周某没有通知杜某洪某,则杜某洪某可以直接起诉主张周某的转让合同无效C.杜某洪某表示愿意购买,但须分期付款,案外人邹某愿意一次性付清全款,则周某可以直接将份额转移给邹某D.如果周某欲将份额转让给杜某,则只有陈某有优先购买权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而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5.甲市某制药公司生产了大批某种药品,并销往乙市。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例行抽样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药品内很多成分不符合卫生标准,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准备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制药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该制药公司所在的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得知此事后,认为此案应由该局管辖,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无权处理。因此,两地卫生健康委员会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就此案管辖权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由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管辖B.由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管辖C.由两者共同管辖D.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26.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为了城市建设需要,某县人民政府成立隶属于其办公室的某公司,并决定由该公司将某地区的旧房拆除新建市场。郭某因与某公司达不成协议而拒不搬迁,某县人民政府对其住房强制拆迁。郭某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定此纠纷为民事纠纷,驳回了郭某的起诉,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下列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此上诉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维持原判,驳回上诉B.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C.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D.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参见《行诉解释》第123条。27.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消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题。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B.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C.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D.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这就是体现了原告在自己诉讼请求上的处分原则。本题中,一审时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而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这就违背了处分原则的要求。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同时由于甲、乙没有要求给付利息,而法院判决丙给付利息,当事人之间没有针对利息问题进行辩论,所以一审法院有关利息的判决实际上也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因此,B选项也是正确的。C、D选项所述两个原则没有涉及。28.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A.《查士丁尼法典》原稿B.《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原稿C.《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D.《查士丁尼新律》原稿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复兴。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抄本,引起了意大利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兴趣,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29.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发明专利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请求的期限是( )。A.自申请日起1年内B.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C.自申请日起3年内D.自申请日起5年内答案:C解析: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30.共用题干甲与乙在法国成立中法教育和文化交流中心(有限公司),组织50名学生,以到法国参加夏令营的名义骗取出入境证件,该批人员出境后滞留西欧国家。后甲向该批人员的家属收取每人约10万元的费用。甲构成:A:组织偷越国(边)境罪B:骗取出境证件罪C:偷越国(边)境罪D:从一重处罚答案:A,B,D解析:参见《刑法》第318条第2款。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21条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31.债务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由丙公司进行保证担保。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将5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丙公司,丙公司未予答复。由于丁公司无力还款,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公司对银行仍负有还款义务B.甲公司对银行不负有还款义务C.丙公司对银行负有担保责任D.丙公司对银行不负担保责任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债务承担的效力问题。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已同意债务人甲公司将50万元的债务转让丁公司,该债务承担有效。债务人甲公司已脱离了该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巳不再是乙银行的债务人,故其不再对乙银行负还款义务c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债务承担协议未经其同意,故其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D。32.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待遇包括( )。A.生活护理费B.一次性伤残补助金C.伤残津贴D.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答案:A,B,C,D解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具体包括: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关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下列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A.西学为体、中学为用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C.坚持德治、排斥法治D.抛弃传统、尽采西说答案:B解析:“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即“西学为用”;“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即“中学为体”。故B项正确。34.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92年初,甲艺术学院新建的美术作品展览馆落成,委托乙工艺美术研究所在1年内完成该馆的壁画创作,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委托合同,乙研究所指定本所丙负责该壁画的创作,丙于1993年完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壁画的著作权属于甲艺术学院B:该壁画的著作权属于乙工艺美术研究所C:该壁画的署名权是乙工艺美术研究所D:该壁画的署名权是丙答案:B,D解析:本题中壁画是乙工艺美术研究所接受甲艺术学院的委托指定丙进行创作的,所以该壁画是一件委托作品。但是上述二单位在委托作品中并未约定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受托人即乙工艺美术研究所,所以选项A不正确,选项B显然是正确的。乙工艺美术研究所指派丙进行壁画创作,该壁画是职务作品,但是职务作品这一性质并不影响到作品的署名权问题,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作者享有。所以署名应该是丙,故选项C是不正确的,选项D是正确的。35.中国甲公司到乙国投资设厂,当地政府要求甲公司尽量使用本地产品并限制企业进口所需要的外汇。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要求甲公司尽量使用本地产品的做法违反了国民待遇义务B.要求甲公司尽量使用本地产品的做法违反了数量限制义务C.限制企业进口所需的外汇违反了国民待遇义务D.限制企业进口所需的外汇违反了数量限制义务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规定,违反国民待遇的做法主要包括两种,其中一种就是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地产品。选项B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要求企业购买或适用本地产品属于违反国民待遇的做法而非违反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做法。选项C错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规定,违反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做法有三种,其中一种就是限制企业用于进口的外汇。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限制企业进口所需外汇的做法属于违反取消普遍数量限制的做法。36.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B: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C: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D: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际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扩大解释是指扩张刑法的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的解释;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超过国民预测的可能性。A选项中,将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由于妇女并不包括男性,因此属于类推解释。B选项中,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违背了法律的真实含义,不是类推解释,而是缩小解释。选项C也是错误的,首先将变造货币解释在伪造货币的含义当中,是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其次,外国刑法对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分别规定了独立的罪名,因此不能混为一谈。37.2000年8月21日晚11时,原告徐某乘坐被告付某驾驶的出租车(车主为被告阔达公司)前往自己的住所。行车途中,原告的癫痫病突然发作,付某见状将其拖下车,弃于路旁,开车离去。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善意履行其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应负的义务,在原告发病时,置其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将其像一件物品一样,扔下出租车,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及心灵创伤,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违约责任,但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B.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无权主张违约责任C.本案中,原告既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又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可同时主张D.本案中,原告既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又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得选择其一主张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依《合同法》第288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乘坐阔达公司的出租车,即与阔达公司建立了客运关系,阔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付某应依约将原告运送至目的地。依《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半途将发病的原告抛下,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案中,被告司机将发病的乘客扔下车,扬长而去的行为就是不尊重原告的人格,该行为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一,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二,原告的精神痛苦;其三,该行为与原告的精神痛苦具有因果关系;其四,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应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之责任。依《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题应选D。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承担责任的应是阔达公司,而非付某,因其乃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其责任应由法人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38.关于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B: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法院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C: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支付令送达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原公布答案AB,正确答案:A)【考点】支付令【详解】《民诉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A选项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内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因此,债务人的异议理由应当由法院进行审查,B项不正确。《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但债务人若在法定期间向本院起诉,应视为对债务提出争议。C选项不正确,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D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39.宋代法律计利息的使用借贷称为、()A.出息B.债负C.负债D.出举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的契约制度。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Q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迴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40.美国A公司以海运方式向中国B公司出口一批精密仪器,委托日本C远洋运输公司承运。C公司接货并且检验后,向A公司签发了提单,并记载了收货人的名称。B公司收到提单后,遇到D公司向其追讨欠款。于是欲将该提单转让给D公司以清偿欠款。根据《海商法》的规定,B公司应采取下列哪种方式?()A.通过记名背书转让B.通过空白背书转让C.无需背书,即可转让D.不得转让答案:D解析:。根据《海商法》第79条的规定,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1)记名提单:不得转让;(2)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3)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本题中的提单为记名提单,因而不得转让。C项指的是不记名提单;A、B项是指示提单的转让方式;所以D项为正确答案。41.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D.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逃税罪的法律规定。《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缴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据此,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说法错误。因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该说法是错将和平的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适用在了暴力的抗税罪上。④对于扣缴义务人,即便其经过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缴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即纳税人的处罚阻却事由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综上,①②③④的说法全都错误。故ABCD项全都错误。42.以下哪个罪名不是具体危险犯:A.非法制造枪支罪。B.放火罪。C.投放危险物质罪。D.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答案:A解析:抽象危险犯类似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行为便视为对法益造成了抽象的危险,而具体危险犯中是否对法益造成了危险则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判断。对于一些典型的抽象危险犯应当加强记忆。A:我国刑法规定,只要非法制造了枪支,便视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无需再进行具体的判断,这属于抽象的危险犯。B:放火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可以构成放火罪,是否足以危害则应当结合具体条件具体判断,这就属于具体危险犯。C: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成立同放火罪一样,也需要进行具体的判断,属于具体危险犯。D: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构成犯罪的,必须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并非只要携带就构成犯罪,因此也属于具体危险犯。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甲临终前立下遗嘱,自己死后的全部遗产由儿子乙、女儿丙和同学丁平分。乙、丁知道该遗嘱后,均口头明确表示放弃接受该部分财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乙以口头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故该放弃继承的表示无效B.若乙在遗产处理前反悔,要求继承甲的遗产,对其反悔不应予以承认C.若丁在遗产处理前反悔,要求取得甲的遗产,对其反悔,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承认D.若在遗产处理后,乙反悔放弃继承,对乙的反悔不应予以承认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继承和受遗赠的放弃及反悔。《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以口头形式放弃继承并不一律无效,故A选项错误。《继承法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故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受遗赠人对受遗赠的放弃不能反悔,故选项C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44.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工厂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该县张县长提出的下列哪些意见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A.要求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并及时通报污染地区的单位和居民B.县环保局应立即上报市政府,请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群众C.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D.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省政府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和环境污染责任。A项:《环境保护法》第47条第3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据此,张县长的此意见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A项正确。B项:《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第2款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据此,张县长提出的立即上报市政府的建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C项:2014年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由于本题中是中央直接管辖的大型国有企业发生剧毒物质泄漏事故,应当由省级政府决定限期治理,故C项正确。但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25条、第60条规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一般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未区分企业是否为央企。同时,新法也并未规定“限期治理”这一措施。据此,张县长的建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C项错误。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2014年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据此,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是县环保局而不是县政府,作出关闭决定的应当是省政府而不是县政府。因为题目中的某大型企业是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所以关闭决定应当由省政府作出,报国务院批准,故D项错误。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60条并未规定对限期完成治理的经营者可以处以罚款,也并未规定关闭央企的决定应当由省政府作出,因而D项错误。45.中国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的一批进口货物由日本丙公司承运,并签发了清洁提单,甲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在运输途中,货物由于舱盖没有盖好而被雨淋受损。关于此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因为货物受损的近因是雨淋B.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是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损C.依《海牙规则》,甲公司应向承运人丙公司提出索赔D.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提出索赔答案:A,C解析:AC。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一水渍险。A正确,本题投保的是水渍险,货物受损的近因是雨淋,而水渍险不包括雨淋造成的损失。B不正确,尽管货损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但货损的近因不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C正确,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有谨慎管理货物的责任,因此承运人丙公司应承担货损的责任。D不正确,乙公司为卖方,该批货物的损失并非因卖方的责任所致。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46.下列关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B.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由规范性条文组成的C.法律规则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可以出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D.在法律适用时,应该优先考虑适用法律规则答案:B47.共用题干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县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B、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县人大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县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派出机关D、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答案:A,D解析:【考点】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的本质【详解】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既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又具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法律关系的意志性(思想关系属性)表现在两个方面,既体现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建成的社会关系,如契约关系的建立),也体现国家的意志。故AC正确,D错误。法律关系的物质制约性指的是法律关系又是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但B项表述过于绝对,且不符合实际,并非各个时期都有保险公司之类的交往形式,因此也并非各个时期的法都有关于保险公司之类的内容。【考点】法适用的目标;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详解】法适用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前者是形式要求,后者是实质要求。故A正确。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故D表述正确。但在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活动中,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法院认定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实际上不仅解决了事实认定问题,也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应当适用什么法律规范已经非常明确了。故C项表述不够准确。B项表述有误,从本题题干尚无法判断检察机关是否使用了归纳推理的方法,即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方法。【考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可见A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可见C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可见B项错误,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可见,A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4款的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B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可见C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6条第2款的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可见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陷阱】县级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包括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如果不注意审题的话,本题C项很容易错选。48.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生于巴西的巴西人K某在美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处房产,他的家人主要在加拿大居住,而他的工作则主要在美国,因此经常住在美国。K某在中国旅游期间失踪。关于K某宣告失踪的问题,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适用美国法律,因为K某在美国有经常居所B、适用加拿大法律,因为他的家人主要在加拿大居住C、依巴西法律,因为K某具有巴西国籍D、依中国法律,因为K某是在中国失踪的答案:A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K某经常居所是美国,因此,应当适用美国法律,A正确。49.下述各项中,不能作为合法仲裁协议的是:()A: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货物贸易合同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B: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在纠纷发生前以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书C: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在纠纷发生后以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书D: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在纠纷发生前,双方曾经协商一致同意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口头协议答案:D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类型。详解:《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的类型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可见,仲裁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故D项符合题意。50.下列有关规章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地方政府规章均应由政府全体会议决定B.规章送审稿是否与有关规章衔接是法制机构审查送审稿的内容之一C.部门联合规章使用国务院法制办确定的统一命令序号公布D.规章的解释效力低于规章本身答案:B解析:。考查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8条、第27条、第30条、第33条。51.根据现行银行贷款制度,关于商业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合同,可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B.借款合同到期未偿还,经展期后到期仍未偿还的贷款,为呆账贷款C.政府部门强令商业银行向市政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有权拒绝D.商业银行对关系人提出的贷款申请,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均应予拒绝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贷款制度。A项:《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据此,A项错误。B项:《商业银行法》对呆账贷款的概念以及如何认定并无规定。我国目前按照国际标准,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根据内在风险程度将商业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以前对银行不良贷款的分类方法是“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超过一年期限仍未9-J还的贷款,呆账贷款则指不能收回的贷款。以此标准,经展期后到期仍未偿还的贷款可能属于呆滞贷款,未必属于呆账贷款,故B项错误。C项:《商业银行法》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据此,C项正确。D项:《商业银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据此,法律对待担保贷款与信用贷款的态度不同,担保贷款是允许的,故D项错误。52.《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第2款中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这一规定属于、()A.命令性规则B.权利性规则C.禁止性规则D.职权性规则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规则的分类。53.在一起爆炸案中,被告人朱某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在此案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过程中,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时,高级人民法院:()A.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B.应当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C.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D.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死缓案件的核准讲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可见,A正确。54.据《二刻拍案惊奇》,大儒朱熹作知县时专好锄强扶弱。一日有百姓诉称:“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朱熹知当地颇重风水,常有乡绅强占百姓风水吉地之事,遂亲往踏勘。但见坟地山环水绕,确是宝地,遂问之,但乡绅矢口否认。朱熹大怒,令掘坟取证,见青石一块,其上多有百姓祖先名字。朱熹遂将坟地断给百姓,并治乡绅强占田土之罪。殊不知青石是那百姓暗中埋下的,朱熹一片好心办了错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青石上有百姓祖先名字的生活事实只能被建构为乡绅夺去百姓祖先坟茔的案件事实B.“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是一个规范语句C.勘查现场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D.裁判者自身的价值判断可能干扰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答案:C,D解析:选项A错误。案件事实是根据诉讼法的要求依证据法规则人为构建的事实。案件事实不能等同于客观发生的生活事实。而本案中青石上有百姓祖先名字的生活事实要成为案件事实需要通过相关的证据规则来进行构建,但并不是只能被构建为乡绅夺去百姓祖先坟茔的案件事实。选项B错误。“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是百姓的诉讼理由,并不是规范语句。选项C正确。要确定案件事实必须要进行现场勘查,但现场勘查并不是确定案件事实的所有调查行为,所以可以说勘查现场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选项D正确。朱熹本身喜欢锄强扶弱,所以在该案件中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的时候,加入了自身的价值判断,从而影响了案件的裁判。由此可知,裁判者的价值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可能产生影响的。55.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答案:D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引起的第一审程序,不产生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法律效力,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通过撤销生效法律文书从而改变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不是确认之诉,故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从而起诉主张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故选项D是正确的。56.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抢劫案审查起诉时,发现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对此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B:在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后进行审查起诉C:中止诉讼D: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答案:A解析:【考点】共同犯罪的处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54条第3款规定: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因此,A项正确。57.《专利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关于该查封、扣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该查封、扣押的期限,可以作特别规定B.被查封的产品可以由假冒专利嫌疑人自己保管,也可以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保管C.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实施该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D.因该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假冒专利嫌疑人承担答案:A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行政法规对查扣期限可作出特别规定,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属于行政法规,故A项对。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据此,查封物,不得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可以由行政机关保管,也可以第三人保管,故B项“由假冒专利嫌疑人自己保管”错。根据该法第24条第1款,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故C项“三日内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错。根据该法第26条第3款,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D项“由假冒专利嫌疑人承担”错。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关于《北齐律》,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A、首次形成了“名例律”B、首次设置大理寺C、首次确立了法典十二篇的体例D、首次规定了十恶罪名答案:D解析:《开皇律》首次规定了“十恶”。因此D项错误。59.下列关于选举程序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直接选举中,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B.直接选举中,各政党、人民团体和10名以上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C.间接选举中,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日7日前公布D.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他信任的人代为投票答案:A解析:B错:应为“或10名以上选民”;C错:应为15日前;D错:只能委托“其他选民”。60.甲有一头牛,2010年7月1日租与乙使用,租期6个月,8月1日甲将该牛出卖于丙,因租期未满,甲无法现实交付,便与丙达成协议,在租期届满时,丙直接向乙请求交付该牛。甲于9月1日通知了乙。至10月1日,该牛因遭雷劈而死亡。则在此情形之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牛毁损的风险由甲承担,因为甲享有牛的所有权B.牛毁损的风险由乙承担,因为乙直接占有牛C.牛毁损的风险由丙承担,因为已经完成了交付D.牛的所有权归属于丙答案:C,D解析:甲有一头牛,2010年7月1日租与乙使用,租期6个月,8月1日甲将该牛出卖与丙,因租期未满,甲无法现实交付,便与丙达成协议,在租期届满时,丙直接向乙请求交付该牛。甲于9月1日通知了乙。故丙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取得了牛的所有权,C正确。并且完成了交付,风险应当由丙承担,据此D正确,AB错误。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地,乙到期未能交货。甲多次催货未果,便向B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甲得知乙将货物放置于其设在D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A.甲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D地基层法院提出B.甲如果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C.受诉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D.法院受理甲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答案:A,B,D解析:本案中,从“法院受理后”可以得知考点为诉讼中的保全,诉讼中的保全应当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的保全应当向受理案件的B地法院申请,A选项表述错误:关于担保问题,诉讼中的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经责令,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可见担保不是必须的,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诉讼中的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采取.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所以C选项正确:诉讼中的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本题中并不涉及情况紧急,所以不是必须在48小时作出裁定,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62.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是( )。A.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B.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C.伪造.擅自制造和销售注册商标标识D.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答案:D解析: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侵权。63.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B.法律原则在适用上容许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C.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D.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答案:C解析:。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则不同,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具有不同强度甚至互相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因此在个案中,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作出权衡。被认为较强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其他原则并不因无效而被排除,因为在其他个案中,这些原则间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韩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接受被告人范某的委托担任范某的辩护人,韩某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是被法律允许的?()A.为范某作无罪辩护B.提出有利于范某的证据和主张C.拒绝为范某继续辩护D.帮助范某隐匿一些证据答案:A,B,C解析:。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65.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在公园陪伴幼子的秦医生因为在网上公开发表了质疑红毛药酒的文章,突然被便衣警察带走,在附近的邻居王阿姨主动代为照看秦医生的孩子,王阿姨行为中有和秦医生订立民事合同的意思B.一次甲听到路人乙、丙在聊天,乙对丙说,这iPhone手机真结实,能把核桃砸开,甲信以为真,回家用自己的手机砸核桃,导致手机损坏,甲与乙、丙之间产生侵权关系C.甲与龙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由于该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故此合同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D.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答案:D解析:A项中王阿姨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构成民事合同关系,但是如果在事后照顾过程中,因为过错造成孩子的伤害,则会构成侵权法律关系,不当选。B项中甲造成的损害与乙、丙的聊天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应该有自己的判断,不当选。C项中的律师事务所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律所作为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是《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的一类主体,故可以与甲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不当选。D项中甲乙之间的约定,从形式上看虽然有限制双方自由的嫌疑,但是,这种限制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及社会主流道德,非但不违反公序良俗,反而还有利于公序良俗原则所追求价值的实现,故为有效,甲违反约定,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依约赔偿,正确,当选。66.我国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而后经历了3次全面修改,和数次部分修改。关于我国宪法修改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宪法修正案以主席令的方式,由国家主席签署后公布C.至今为止,我国宪法最后一次全面修改是在2004年D.修改宪法的过程中,只有1/5以上代表联名,才能提案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宪法的修改。我国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大,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议案。2004年是对宪法的部分修改,而非全面修改。67.有关委付的说法正确的是:()A.委付以实际全损为条件B.委付可仅就部分标的提出请求C.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回D.委付可以附带条件答案:C解析:。《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第250条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委付以推定全损为条件,A项错误;委付应主张全部标的提出请求,B项错误;C项符合第249条第2款规定,正确。委付不可附条件,故D项错误。68.王某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李某。双方约定汽车交付后第90日付款,付清全款之前汽车的所有权归王某所有。王某将交付给李某后一个月,张某得知王某在卖车向王某提出愿意以18万元购买,王某当即答应并与张某办理了过户手续。就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提出购买前王某享有汽车的所有权B.张某提出购买前李某享有汽车的所有权C.该汽车现归属李某D.该汽车现归属张某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物权的变动问题。王某和李某之间存在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即在李某付清全款之前汽车所有权归王某所有,现在尚没到付款期限,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王某将汽车卖给了李某但所有权仍由王某保留,后王某将汽车卖给了张某,这一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当王某将汽车交付给张某并办理过户登记后,张某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69.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4年联大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标志着国际社会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方面开始确立普遍性的统一规则。中国已签署了该公约,但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关于条约的缔结与签署,及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因中国已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具有拘束力C.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均优先适用国际条约D.虽中国已签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即表明全国人大有义务批准公约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依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需出具全权证书,A正确。我国虽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之,公约本身迄今也未生效,因此,该公约对中国尚不具有拘束力,B错。我国《宪法》《立法法》《缔结条约程序法》等法律对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与地位并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仅在具体的中国法律对此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具体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冲突时何者优先适用;此外,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也须排除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因此,C错。依据条约法,一国签署了公约,不表明该国立法机关有义务批准该公约,D错。70.下列有关判决和裁定的区别的表述正确的是:()A:判决是用以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既可以解决实体问题,也可以用于解决程序问题B:在一个案件中,能够成立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C: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D: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或抗诉期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期为5日答案:A,B,C,D解析:【考点】判决和裁定的区别。详解:裁定和判决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用以处理案件的一种形式,但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1)判决是用以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既可以解决实体问题(如减刑或假释的裁定),也可以用于解决程序问题。(2)在一个案件中,能够成立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法律允许裁定以口头宣告后记入笔录即可,而无须专门写成裁定书。(4)法定上诉期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或抗诉期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期为5日。因此,本题应全选。71.中国甲公司与西班牙乙公司签订了一进出口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在食品数量、外汇管制等方面产生争议,并诉诸某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涉及外汇管制的问题只能适用中国法B.双方应在一审开庭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C.因法院地在中国,本案的时效问题应适用中国法D.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问题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D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强制适用、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意思自治、时效的法律适用、强制性规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3)涉及环境安全的:(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涉及中国环境安全的问题属于强制适用的范围,应适用中国法。AD对。关于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时间,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法院应予准许。B错误。关于时效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而不是法院地的法律,C错误。72.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产生于人类社会自身的需要,但是通过法律的施行和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也会对社会的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法律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法律对社会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下列哪些方面?()A.法律直接导源于人性需求,产生于人的本质需要,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社会化需要B.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规范一旦规范化、确定化、制度化后就必然落后于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社会关系的变革能够改变这种状况,法律能够推进社会变迁C.法律能够通过强制力进行制裁或者补偿,解决社会矛盾,处理社会纠纷,从而解决社会冲突D.法律本身的生成特征决定了法律是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存在,因而法律能够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答案:A,B,C,D解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主要表现如下:法律形成社会共同目标和价值;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满足社会成员社会化的需要;法律推进社会变迁;法律解决社会冲突。四个选项的表达都是正确的。73.某央企位于某省的一家工厂,因严重污染环境,被责令限期治理。该厂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业。关于对该厂污染治理的行政处理的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由所在市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省政府责令停业B、由省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国务院责令停业C、由省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省政府责令停业并报国务院批准D、由国家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国务院责令停业答案:C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限期治理制度【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9条的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根据第39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故C项正确。74.在某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对一刑事自诉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但当法院向自诉人送达调解书时,自诉人发现调解书中的内容发生了不利于己的重大变化。该自诉人下列何种做法是正确的?A.接受调解书,然后提出上诉B.接受调解书,然后重新起诉C.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D.要求法院判决答案: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刑诉解释》第200条。75.在一国居住的外国人、()A、必须履行其作为国民对其国籍国的有关义务B、当其权利在居住国受到任何侵害时,其国籍国都应立即给予其提供外交保护C、他处于居住国的管辖下,应遵守居住国的法律D、在民事权利方面,他可以要求与居住国国民完全等同的权利答案:A,C解析:外国人仍处在国籍国的属人管辖之下,负有效忠国籍国的义务。当外国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在居留国受到侵害时(不是受到任何侵害),有权请求国籍国的外交保护。外国人处在居留国的属地管辖之下,须遵守居留国的法律、法令。外国人在居留国居留期间,依法享受该国给予的待遇,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享受的待遇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互惠原则和普惠制。76.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之外,下列应当适用属地原则确立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情形是:()A:仅行为的一部分或仅结果的一部分发生在中国的B:英国人布朗在美国洛杉矶劫持德国飞机的C:在未遂犯的场合,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结果发生之地在中国的D:在共同犯罪场合,共同犯罪的行为或者共同犯罪的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中国的答案:A,C,D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刑法的适用范围。详解: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人.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采取属地管辖原则,要求以一定的具体标准确定犯罪是否发生在本国领域内。我国刑法采取的标准是,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仅行为的一部分或仅结果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也适用我国刑法。在未遂犯的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在共同犯罪场合,共同犯罪的行为或者共同犯罪的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故ACD选项正确,应入选;B选项应当按照普遍管辖的原则适用我国刑法,而不是属地管辖原则,故B选项不应入选。77.下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甲从某村村民委员会处承包该村农业用地的,该承包合同成立时,甲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B.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指示随时调整承包地C.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连续承包D.某村村民乙和丙互换承包地的,应当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仅具有对抗作用。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26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期限届满的可以继续承包。故C项说法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130条的规定,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故B项说法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29条,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D。78.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制定规章?()A.广州市政府B.教育部C.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D.国家信访局答案:A,B,C解析:考查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根据《立法法》第80条、第82条的规定,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其中,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不过,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国家信访局属于国务院办公厅管理的国家局,不具有部门规章的制定权,因此D项不符合题干要求。79.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在行政法上属于( )。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依职权的行政行为B.行政强制C.行政征收D.损益性行为E.依申请的行为答案:A,C,D解析:知识点:行政征收。征税是因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纳税义务而引起的行政征收,是损益性行为。80.甲、乙、丙、丁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但乙,丙,丁均坚决反对。乙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甲,丙,丁的署名。小白未经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乙的博客阅读小说。小黑报社未经甲、乙、丙、丁许可,但支付了合理的费用,在报纸中转载了该小说。小红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侵害了甲、丙、丁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B.小黑报社侵害了甲、乙、丙、丁的复制权与发行权C.小白侵害了甲、乙、丙、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D.小红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答案:B解析:①关于A选项,甲、乙、丙、丁作为合作作品的作者,且作品为小说,是不可分割的作品,因此四人共同享有著作权,未经其他人同意,乙擅自发表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均不侵犯其他作者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A错误;②关于B选项,小黑报社,虽然享有转载的法定许可权,但这一法定许可的前提必须是在报纸、期刊发表过后,在本题中,该小说在网上、出版社进行了发表,并未在其他报纸和期刊上进行发表,因此小黑报社不能进行转载,故B正确;③关于C选项,小白的行为,仅是设置了一个链接入口,并未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C错误;④关于D选项,小红复制和发行的行为,经过了合作作者甲的同意,因此并未侵犯乙、丙、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81.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触犯侮辱罪B: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不以诽谤罪论处C: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D: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答案:B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侮辱罪、诽谤罪。详解:A选项:由于车站属于公共场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这种行为同时损害了妇女的名誉,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选项A错误。B选项: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在于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骂妇女为“狐狸精”是一种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诋毁、谩骂,使其当众出丑的言词侮辱行为,并不属于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构成侮辱罪,而不构成诽谤罪,因此选项B正确。C选项: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了诬告陷害罪,但其同时向媒体告发,将捏造的事实予以散布,损害了他人的名誉,也触犯了诽谤罪,选项C错误。D选项: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因此不是绝对的亲告罪,选项D错误。82.2008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1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港币8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如果国际银行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根据新的证据审理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则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无须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B.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需要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C.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D.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答案:B,D解析:。《民事审判改革规定》第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对案件改判或者发回重亨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83.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甲乙丙三国都是一项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当甲国对该条约的某项条款提出了保留,乙丙均未提出保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如乙国接受该保留,则甲乙两国之间适用保留后的条约规定B.即使丙国反对该保留,在甲丙两国之间也应适用保留后的条约规定C.乙丙之间也应适用保留后的条约规定D.如乙国反对保留,而丙国接受保留,则乙丙之间该条约整体不再适用答案:A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査条约法____条约的保留。条约保留的法律效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A对。84.(四)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本案后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应当不公开审理B、甲女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的费用,法院应给予补助C、甲女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乙男赔偿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医疗费D、公诉人讯问乙男后,甲女可就强奸的犯罪事实向乙男发问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据此可知,有权要求补助的是证人,不是被害人。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85.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童某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A:根据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在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的B: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C: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D: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答案:A,B,C,D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详解】《刑事诉讼法》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该规定,B、C、D项均符合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法定情形。附条件不起诉是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1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制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8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据此,选项A中发现有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本身就违反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应当是未成年人的规定,故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选项A正确。本题选ABCD。86.甲乙两国因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端。两国均为联合国会员国,甲曾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任择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两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因甲国曾作出接受国际法院任择强制管辖的声明,因此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该法院B.甲乙两国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C.因岛屿产生的争端只能由海洋法庭管辖D.甲乙两国可自愿协议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法院。A错,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中自愿管辖方式的规定,联合国法院可基于双方的协议取得争端的管辖权。但不能单方将争议提交该法院,B对。C错,海洋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D对。87.关于破坏交通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多次窃取公共交通工具零部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即使该行为没有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也要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B.在砸毁火车的重要部件时,砸掉的金属击中行人头部致人死亡的,属于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C.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被破坏的交通工具处于正在行驶(飞行)的过程中,故对于维修中的交通工具不可能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D.甲将十字路口的交通信号灯由红色改为绿色,可能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答案:D解析:①该行为仅成立盗窃罪,要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要有使得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为危险。A选项错误。②该行为不属于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只能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基本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B选项错误。③若交通工具处于已经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或者不需要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但维修人员破坏交通工具的,仍然可以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C选项错误。④破坏交通设施罪中的破坏行为包括使交通设施本身遭受损毁和使交通设施丧失应有功能的行为,而不限于对交通设施本身物理性的毁坏。D选项正确。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刘某赴美国留学毕业后在美定居并工作,在美国有房产、现金、股票等,刘某之父为刘某对其扶养的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也属于扶养关系B.如美国法对刘某之父更有利,则适用美国法律C.只能适用刘某之父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律D.只能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答案:A,B解析:。依《民通意见》第189条的规定,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扶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该解释表明扶养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A对。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B正确,CD都限定“只能”适用某法律不正确。89.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物权问题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地法律B.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C.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行为地法律D.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答案:B,D解析:。《海商法》第270~272条。90.下列犯罪属于继续犯的是:()A.非法拘禁罪B.遗弃罪C.盗窃罪D.窝藏赃物罪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对继续犯的理解。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继续;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出于一个罪过。盗窃罪的盗窃行为不具有持续性。91.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坐火车期间,与旅客许某搭话。期间,王某利用为许某泡方便面之机,投放了安眠药,许某食用后不久昏昏欲睡。王某趁机拿走许某价值3000元的财物,后王某被抓获。对于王某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法官产生了争论。甲法官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王某的抢劫行为发生在火车上,应以“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论处;乙法官认为,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应注意探求法律的精神,本案中王某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但并没有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也没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会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下列评论正确的是?A.《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正式解释,与所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B.甲法官的解释侧重实现法律的可预测性,乙法官的解释侧重实现法律的可接受性C.在法律规则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适用法律原则D.该案的处理表明,语言具有开放性,法律解释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过程中答案:B,D解析:A错:只有立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错:即便有法律规则,具体案件的处理也应符合原则。92.在刘某杀人一案中,办理该案的侦查员小李是被害人的表哥,而另一位侦查员小王后因工作调动,进入检察院,成为该案的审查起诉人员。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如下:审判长甲,为刘某辩护人的表哥:审判员乙,曾担任过本案的勘验人;审判员丙,是刘某的岳父。本案一审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院长考虑到原合议庭对该案案情熟悉,决定仍由甲承担本案的重审工作。关于侦查员小李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小李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B.小李不是被害人的同胞哥哥,故其回避理由不成寺C.决定小李是否回避的主体为该公安机关负责人D.决定小李是否回避的主体为同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侦查人员等如果本身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应当回避。至于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的小李不是被害人的同胞哥哥,但结合《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小李与被害人的这种表兄弟关系,可能会影响其公正处理案件,所以小李应当回避。注意:关于小李回避的理由,A、B项的说法均不正确,故不选。还需要注意《回避规定》第1条对“审判人员的近亲属”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在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B.行政诉讼的标的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C.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的期间,不受行政诉讼法第57条、第60条规定的限制答案:A,B,C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92条,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据此,A项正确。根据《行诉解释》第44条第1款第10项,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B项正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复议申请人不服的,若能以原机关为被告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则会导致“复议前置程序”虚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也指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C项表述正确。《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含涉港澳台)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错误。94.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B.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触犯强迫交易罪C.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D.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A项,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本罪打击双向走私,所以行为人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应当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故A项正确。B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226条第2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正确。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C项正确。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向公众违法揽储的,才可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处的“公众”指不特定的自然人和单位,如果行为人向特定范围的对象揽储的,不成立此罪。故D项错误。95.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货物检验和交货不符合同约定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3年)A.甲公司有权依自己习惯的时间安排货物的检验B.如甲公司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在货到后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再发运的安排,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C.甲公司在任何时间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均可要求卖方赔偿D.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在风险转移后才显现的,卖方应当承担责任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买方的验货义务。A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1款,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A项错误。B项,根据该条第3款,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B项正确。C项,《公约》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可见,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具有时间限制,C项错误。D项,《公约》第36条第1款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D项正确。96.某县公安机关收到甲控告乙抢劫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乙没有抢劫的犯罪事实。县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A.不予立案B.要求甲撤回控告C.撤销案件D.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题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甲。故选项A正确,B、C、D项错误。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下列各项中,属于起付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是( )。A.5%B.10%C.20%D.30%答案:B解析:起付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98.★关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职权,下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选项?()A.甲某的确认发明专利权一案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B.乙某被B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由B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C.丙某在火车上抢劫一案,经C地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丙某不服,上诉至C省铁路运输法院D.丁某系外国人,其盗窃一案由D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答案:C解析:。99.以下关于工伤保险的理解中,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有、()A.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B.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C.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D.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答案:A,D解析:A、D考点:工伤保脸讲解:《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36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故B选项说法不完整,不当选。第37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故D选项正确,当选。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违法性认识错误。A项,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首先取决于该行为是否被刑法所禁止。如果某行为事实上不违反刑法,不为刑法所禁止,则该行为就是无罪行为,而不是犯罪未遂,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心态在刑法学上也不能称之为犯罪故意(当然,在犯罪学的意义上,将该心态称为“犯罪故意”是可以的)。甲买卖黄金的行为不为刑法所禁止,因此甲不成立犯罪。故A项错误。B项,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性,只是对于自己的行为归属于哪一个罪名有错误认识(“刑法没有学好”),该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甲成立其行为所满足的盗窃枪支罪。故B项错误。C项,甲知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对方的行动自由,有侵犯对方行动自由的故意,该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成立非法拘禁罪。故C项正确。D项,当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产生疑问时,依照执法者的指引行动,仍然触犯法律的,属于可以阻却故意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但是甲咨询的不是执法者,而是不负有解释法律职责和未经法律专业培训的语文老师,因此不阻却故意,甲仍然成立故意犯罪。故D项正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关于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法院的判断,错误的有:()A.在某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涉案债权的担保物包括一栋A市B区的房屋和一辆C市D区的汽车,由于房屋价值更高,因此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是A市B区法院B.甲与乙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经A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后,在B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成功达成协议,现双方欲申请司法确认渊解协议,仅B区法院有管辖权C.丙欲申请认定某公司所占用的一所房屋无主,应向该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D.丁欲申请宣告其已下落不明两年的丈夫戊失踪,应向戊最后出现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查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和《民诉解释》第364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54条第1款,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选项A、B、D满足题意。2.张某、李某、孙某、高某涉嫌共同盗窃,侦查人员在张某的住处搜到一份书面的分赃协议,其内容为:张某取得出售金额的40%,李某、孙某、高某各得20%。经过笔迹鉴定,确认此分赃协议系张某所写。本案中的分赃协议属于下列何种证据?()A.物证B.书证C.勘验、检査、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D.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答案:D解析:。本案中,分赃协议一方面以其记录的分赃计划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书证属性,另一方面又通过笔迹的外部特征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物证属性。3.王某、李某奸淫幼女、盗窃案王某、李某奸淫幼女、盗窃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李某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3月1日,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公诉。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李某奸淫幼女、盗窃案情重大,于是请求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因李某是本市市长近亲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前,向市政府汇报并请示。市政法委书记作出指示,对李某应从轻判处。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4月5日,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判决宣告当日王某以“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李某服判没有上诉。3日后,王某因患病行动不便,不愿再进行一次法庭审理,又撤回了上诉。在亲友的劝说下,王某于4月17日再次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因患病死亡,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仍应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认为王某犯奸淫幼女罪、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人民法院对王某的判决。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对李某的量刑畸轻,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对李某的判决,改判李某有期徒刑14年。【问题】1.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是否正确,为什么?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是违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请说明理由。3.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王某的上诉,请说明理由。4.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审理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5.王某患病死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应继续审理此案,对王某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6.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李某有期徒刑14年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解析:1.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做法是正确的。法律规定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2.(1)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前向市政府请示是不合法的。这违反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2)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不正确。这违反了公开审判原则。因为本案涉及奸淫幼女的案情,属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应不公开审理。3.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被告人是否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王某在上诉期内最后一次意思表示应为其在4月9日的撤诉。其4月17日的上诉已过上诉期。4.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用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审理此案是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了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5.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继续审理此案,但对王某的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二审人民法院若查清被告人无罪,应宣告其无罪,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本案中,对于王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而非维持原判。6.二审法院改判的做法是错误的。在只有被告人王某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将李某的刑期由7年改判为14年,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4.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涉外票据的争议时,可以适用出票地法律的事项是、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票据的记载事项B、票据的承兑、付款C、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D、票据的提示期限答案:A,C解析:《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A项中的“票据记载事项”和C项中的“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都适用出票地法律,B项中的“票据的承兑、付款”适用行为地法律,D项中“票据的提示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5.★★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员享有选举权?()A.小王、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B.陈三、去年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C.张一、因练“法轮功”,执迷不悟,被判劳教1年D.方六、涉嫌重大走私案已被某公安机关逮捕答案:A,C,D解析:。我国《宪法》第34条。6.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双方通过协商,就已经提交仲裁的争议达成和解协议,随后申请人甲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后甲公司反悔,此时甲、乙两公司的纠纷应如何解决?A.甲公司只能另外通过诉讼解决纠纷B.甲公司只能与乙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C.甲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D.乙公司可以申请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强制执行答案:C解析:【解析】C。根据《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这里的仲裁协议是指元仲裁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仲裁裁决因为当事人的申请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7.关于检察官责任,以下说法哪一项或几项是不正确的?()A.曹检察官利用公款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情节较轻,被给予记过处分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某院检察长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将部分财政拨款发放给本院的检察官,情节较轻,被给予警告处分C.何检察官在办理某案中消极履职,拖延办案,致使被害人丧失希望跳楼自杀,被给予记大过处分D.张某系某检察院助理检察官,为避免王某与其竞争检察官职位,诬告陷害王某,被给予警告处分答案:A,D解析:考查检察官违反廉洁从俭及财经纪律,失职渎职责任,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责任等。8.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2011年)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特点。A选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简易程序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B选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C选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A、B、C选项都是由《简易程序规定》直接规定的,不符合题意,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9.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授权行为B:遗嘱行为C:撤销行为D:买卖行为答案:A,B,C解析:双方法律行为是必须有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本题中,选项A、B、C三项均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何某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但又因故耽误上诉期限。障碍消除后,何某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必须满足什么条件?A:何某耽误期间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B:何某应当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申请C:何某的辩护人有权为其提出申请D: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裁定允许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04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1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盗走铁路上钢轨10米,因铁路巡道员发现钢轨被盗,采取紧急措施,才避免了火车颠覆事故的发生。对甲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适用法律B:乙为15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后,因勒索财物未成而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追究乙的刑事责任C:丙是某国有仓库保管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其保管的物资价值2万元。后听说单位要来盘点物资,担心事发,遂将所盗物资送回仓库,丙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D:丁设立一家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对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答案:A,B,D解析:【考点】犯罪构成。详解:A项,根据《刑法》第117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险犯,即只要该行为足以危害社会,就构成既遂。因此,虽然甲盗走铁轨的破坏行为被发现并且进行了补救,但仍然属于既遂。B项,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5周岁的未成年人乙绑架他人并不构成绑架罪,但因其实施了杀人行为,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C项,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丙利用职务便利盗窃所保管物资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其后来的返还行为并不能改变其贪污罪既遂的构成,但该情节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因此C项错误。D项,可能会被误以为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必须是为了单位利益而为的犯罪行为,如果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结果是为了个人利益,则不是单位犯罪。丁成立单位的目的即为了犯罪,结果也是为了其个人利益,实际上是个人犯罪,因此D项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BD项。12.某地青年吴某乘坐地铁时,不小心掉下站台,被进站的地铁轧断双腿。关于吴某的受害,说法正确的是:()A.吴某自己不小心掉下站台,地铁公司不承担责任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吴某有过失,应当减轻地铁公司的责任C.地铁公司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D.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答案:B,C解析:B、C考点:高速运输工具致害责任讲解:《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该条规定确认了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故地铁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吴某自己也有过失,可以减轻地铁公司的责任。故B、C两项正确。13.周某和陈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周某名下。2015年2月1日,法院判决周某和陈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陈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陈某将该房屋出卖给邹某,邹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周某又就该房屋和杜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杜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周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假设在上述例子中,杜某系在5月9日得知法院判决房屋归陈某所有,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杜某主张善意取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受让人杜某交易该房屋时候,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B.受让人不能够认定为善意C.本案中只要杜某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D.本案中,杜某即使最终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且支付了市场价格也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答案:B,D解析:根据2016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因此AC错误,BD正确。14.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A.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损失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拖,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同约定支付乙报酬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410条。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B: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C: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D: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答案:B解析:【考点】询问证人的地点【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因此,A项在现场询问、C项到丙的住所询问以及D项到证人丁提出的地点询问都是正确的。B项“传唤”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错误,因为传唤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题选B。16.下列关于养老保险的说法正确的有:()A.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B.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C.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适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D.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答案:B,C,D解析:。参见《社会保险法》第10、11、14条。17.《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但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A:募股期限届满时,发起人已缴足股款.但其社会公众股只募足公司股份总额的65%B:发起人在发行的股款全部缴足后,因事务繁忙,共同决议将创立大会的召开推迟2个月C:由于受国家政策变化的影响,发起人决定召开创立大会时宣布不设立公司D:发起人在缴足股款后,得知由某证券经营机构包销的社会公众股只募足应募股份的50%答案:B,C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的情形。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1条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1)募股期限届满,而股份尚未募足的;(2)股款缴足后30天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本例中,只有选项B、C符合上述情形。选项A中,因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其向社会公众募集的股份数额最多只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5%;选项D中,因包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募股期满后.会将未售出股票全部买下,因而选项A、D两种情形,募股期限届满时,股份是募足的,发起人在这种状况下不得抽回股本。18.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乙公司欠我公司60万元货款,贵局不如行使代位权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现金。”该局遂通知乙公司缴纳甲公司的欠税,乙公司不配合;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乙公司逾期未缴纳;该局随即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关于税务局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只要甲公司欠税,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该局就有权行使代位权B.如代位权成立,即使乙公司不配合,该局也有权直接向乙公司行使C.本案中,该局有权责令乙公司限期缴纳D.本案中,该局有权向乙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答案:A,B,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税收代位权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局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合同法》第73条所规定的条件,故A项错误,当选。B项:税务局行使代位权必须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行使,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来实现债权,而不能直接对次债务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故B项错误,当选。C、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据此规定,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或者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只能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而不能是纳税人的债务人,故C、D两项错误,均当选。19.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五万元的苹果,甲公司以乙公司提供的苹果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为此,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在支付令异议期间,甲公司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下列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A: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使支付令失去效力B: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不能阻止支付令的效力C: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产生债务人异议的法律后果D:甲公司起诉后,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答案:A,C,D解析:依据《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C: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D: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答案:A,B,C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项应当选。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叔侄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B项应当适用任职回避。根据《公务员法》第70条规定,C项当事人属于近姻亲关系,应当回避。21.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改进法律起草机制,重要的法律草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B.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C.完善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D.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答案:A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故A项错误,应选。22.某甲为一私营企业的老板,其朋友某乙对其钱财垂涎已久,一日趁某甲家人疏忽之际,将其不满2周岁的幼儿偷走,然后向某甲勒索现金10万元。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遂追捕某乙。某乙见勒索未成,将幼儿杀害。对于某乙该如何处理?A:按故意杀人罪论处B:按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二罪论处,数罪并罚C:按绑架罪论处D:按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答案:C解析: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依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论处,杀害被绑架人是绑架罪的一个加重结果。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市城管执法局委托镇政府负责对一风景区域进行城管执法。镇政府接到举报并经现场勘验,认定刘某擅自建房并组织强制拆除。刘某父亲和嫂子称房屋系二人共建,拆除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此案的被告是镇政府B:刘某父亲和嫂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为二人共建或与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C:如法院对拆除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D:被告应当提供证据和依据证明有拆除房屋的决定权和强制执行的权力答案:B,C,D解析:【考点】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调取证据【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该案中委托机关市城管执法局为被告,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刘某父亲和嫂子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房屋为二人共建或与拆除有利害关系,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被告行政机关应当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即表现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权拆除房屋的决定权和强制执行的权力,D选项正确。24.共用题干甲国与乙国均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乙国国内F省的石油开发使用签订了一项文件,以保障甲国国内石油的稳定供应,请回答下列问题、在没有经过乙国国内法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下列乙国哪一类缔约机关将会使得该文件最有可能成为有效成立的国际条约、()A、乙国的缔约机关为该国司法部B、乙国缔约机关为F省的国有石油开发公司C、乙国缔约机关为F省省政府D、乙国缔约机关为该国总统,但乙国国内法规定签订石油资源方面的国际条约前需要由国会多数通过,乙国总统签约前未履行该项手续答案:D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因此,主权国家拥有完整、全面缔结条约的能力,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缔约权,则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缔约权是由各国通过国内法规定的,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缔约机关违反国内法规定的权限为由主张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的行为非常明显以至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对于缔约代表超越对其授权范围的特殊限制所签订的条约,除非事先把该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本国不得以该理由主张条约无效。对于一个进行石油开发的条约,A选项中没有经过特别授权的司法部、B项中的国有企业、C项中的地方政府显然不具备签订国际条约的缔约能力与缔约权,D项中的国家总统虽然没有率先履行手续,但由于这种特殊限制并没有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甲国不能以该理由主张该条约无效,因此,D项为正确选项。条约生效除了缔约方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外,还要求缔约国的自由同意以及需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其中错误、欺诈和贿赂以及强迫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这种情况下,该国可援引该理由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欺诈或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强迫包括对乙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性规则相抵触者无效。油田的储量足以进行开发应构成乙国缔结石油条约时假定存在并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该事实的不存在构成错误,可以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B项中甲国进行贿赂以及C选项中甲国对乙国进行强迫均可构成乙国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D项的规定违反了国际法强行法规则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原则,条约是无效的。因此,A、B、C、D项均为正确选项。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包括: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按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善意解释,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包括: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等,但这些材料仅仅作为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对于两种以上文字的解释,对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按约定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在各种文字的作准文本中,条约的用语应推定具有相同的意义。A、B选项属于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的内容,是正确的。C项认为根据条约解释的辅助资料包括会谈纪要等来决定条约如何进行解释,是错误的。D项对两种以上的文字约文的解释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是正确的。一般来说,条约不能单方面被废除,但在下述情况下,单方面可以终止条约。其一是一方违约,《条约法公约》规定,如果缔约一方废弃条约或行使了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的重大违约行为时.双边条约当事国的另一方有权援引违约为由终止该条约;多边条约的其他当事国有权一致协议,在该国与违约国之间或在全体当事国之间终止条约。其二是情势变更。25.某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一年后,该案再审。该所的下列哪一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A.在代理原告案件时,拒绝与该案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B.在拒绝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承诺可在其他案件中为其代理C.得知该案再审后,主动与原告张某联系D.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该所遂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答案:D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7项规定,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故D项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在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某甲抢劫案时,甲的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在此情况下,律师可以进行什么诉讼活动?A.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査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B.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但不得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C.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D.申请公安机关提供该证据材料答案:A解析:。《六机关规定》第13条第2款。27.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在裁决书作出时,可以选择的做法是:()A.在仲裁书上签名B.不在仲裁书上签名C.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对裁决书的裁决进行审查D.要求仲裁庭在仲裁书中补充说明自己对案件的裁决意见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书。《仲裁法》第54条规定,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28.下列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论述,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B、大二生甲因担心考试挂科,于是在期末考试时让其学长乙替自己参加考试,甲乙成立代替考试罪C、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该网站上的违法犯罪信息放任自流,致使大量违法犯罪信息传播,成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D、乙对医生的工作不满,而将死者的遗体抬到医院,在医院设灵堂,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答案:D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第八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理(从一重罪论处)予以处理。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刑法284条之一规定的代替考试行为需要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而学校的期末考试不属于“国家考试”的范畴。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86条之一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见,成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前提之一是“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90条的规定,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闹”)成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答案:A解析:(1)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撤回是指“不让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比要约先到,至少同时到。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2)要约的撤销是指“让生效的要约失效”,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生效后、对方承诺之前到达。尽管选项B可以依法撤销要约、使之失效,但要约生效在先,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选项C意味着“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4)选项D意味着“使原要约失效”,但原要约生效在先,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30.2012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优质涂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优质涂料一批,共1000桶(大桶),每桶1000元,共计价款100万元;因甲公司资金周转暂时有困难,甲以其一套价值约为MO万元的古画抵押给乙公司以担保其货款的支付,办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于半个月内发货,乙公司交付的涂料的质量应当与其在订立合同之前交给甲公司的样品(一桶涂料)的质量相同,货到甲公司后,甲公司在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2005年11月,甲、乙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乙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发了货,2005年12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的1000桶涂料,经甲公司检验发现,乙公司交付的涂料中有100桶的质量低于样品的质量水平。2005年12月2日,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60万元,借期3个月,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于是将其抵押给乙公司的这套古画又质押给了丙银行,并将这套古画交付丙银行占有。2006年4月1日,甲公司仍然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欲行使抵押权,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承担因履行不适格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此同时,丙银行又向甲公司主张贷款债权的偿还,甲无力偿还,丙也欲行使其对甲的这套古画的质权。甲、乙、丙三方争执不下。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更换不合格的涂料,乙公司将其交付的与样品质量不符的100桶涂料更换成与样品质量相同的以后,乙公司主张抵押权的,其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包括:A.100万元价款B.90万元价款C.违约金D.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1.《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C: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答案:D解析:【考点】教唆犯。详解:本题考查教唆犯的刑事责任。选项A:本选项的意思是:(1)如果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那么教唆者和被教唆者成立共同犯罪;(2)如果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那么教唆者之间也成立共同犯罪。无论是教唆者和被教唆者之间,还是教唆者之间,只要存在共同犯罪,都可以“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种观点显然是正确的。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法条仅规定:“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由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既可以是主要作用,也可以是次要作用。所以,即使是教唆犯,如果仅起了次要作用的,也可以按照从犯处罚。所以,选项B也是正确的。选项C:不满18周岁的人包括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如教唆13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即使肯定这种行为成立间接正犯,但由于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当认为这种情形的间接正犯也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故应当对其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这种间接正犯其实也是教唆别人犯罪,只不过由于对方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教唆者被作为间接正犯论处。故,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教唆犯是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所以,选项D是错误的,该款中的“犯罪”不能包括过失犯罪。试想:如果接受别人的教唆去犯罪,那他犯的罪还能是过失犯罪吗?32.甲诉乙返还所欠借款,关于本案的审理程序,下列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为尽快拿到欠款。甲申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A区法院审查后告知甲,因诉讼金额超出本辖市上年季度就业人员人均工资的30%,不符合适用条件B.律师告诉甲,甲如果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以先按照该程序要求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欠款提起诉讼,之后再增加诉讼请求即可C.律师告诉甲,小额诉讼程序“一锤定音”,不得上诉和再审,甲要提前准备好举证材料,确保万无一失D.甲诉乙借款一案,法院审查后发现符合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当即告诉甲开庭事宜,审理法官下班途中碰巧遇到乙,也一并告知甲诉乙欠款诉讼开庭时间答案:D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80条第1款,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使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26条的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D项正确。33.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排除适用于下列哪些民商事案件的判决的认可和执行?()A.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案件的判决B.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的判决C.货物买卖合同案件的判决D.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判决答案:A,B,D解析:依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本安排暂不适用于就下列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1)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2)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3)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以及有关本安排第5条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4)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ABD正确。34.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B: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C: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D: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答案:D解析:A项中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应属于类推解释。故A不正确。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显然缩小了此处人的外延,属于缩小解释。B项说法错误。我国现行刑法明文禁止类推解释,另外变造货币是独立罪名,无须类推解释。C项说法错误,故本题应选D。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根据破产法理论,下列关于破产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破产是一种偿债程序B.破产是一种法律行为C.破产是一种事实状态D.破产宣告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而依人民法院职权主动作出E.破产申请只能由债权人提出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特征。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所以选项A正确。破产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法律行为;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作出破产宣告;所以选项D正确。破产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依法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所以选项E错误。36.共用题干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97-100题。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答案:D解析:小龙未满18周岁,属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故其书写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发生效力,李某仍为小龙的法定代理人,而非委托代理人。故排除选项A、B。司机张某是寰宇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因此本案应由寰宇公司为被告。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故选AD。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选B。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一审上诉权。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第三人,都有权以其他当事人或第三人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B项错误。一审判决后,小龙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除非取得小龙的授权,李某不能以自己的身份提起上诉。故李某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选项A错误,C正确。未承担责任的第三人陈某无权上诉,D项正确。选CD。37.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但下列投资者中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限制的有( )。A.发行人的董事B.发行人的监事C.发行人的高管D.发行人的持股10%的股东答案:A,B,C,D解析: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38.鑫源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鑫源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鑫源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鑫源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答案:C解析:【考点】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犬的行为。本案中甲、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给丙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丙10万元,为丙牟利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丙也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39.甲发明出一种超长时间待机的游戏机并将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后乙的专利申请被驳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乙的专利申请被驳回,故乙可以解除与甲的合同B.若乙的申请被驳回发生在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则乙可以解除合同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若乙的专利申请系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则乙可以请求撤销合同D.甲和乙的合同在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日生效答案:B,C解析:依照《技术合同解释》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技术合同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选项C正确。甲和乙的合同从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故选项D错误。正确答案为BC。40.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B.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C.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D.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管辖和侵权的法律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财产权益纠纷中,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处的,可以由包括合同履行地等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A项,本题中,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中国法院可以管辖,A项正确。BC项,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可予受理。因此,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即便他国已经受理,我国仍可受理,BC项正确。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D项错误。41.关于罚金和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犯罪人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财产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予以追缴,属于没收财产这一刑罚方法在分则中的特殊表现B:没收财产的对象包括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并用于犯罪的合法财产,但不包括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C:如果没收全部财产.根据案件情形,可以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D:对同一犯罪行为,不能既判处罚金又判处没收财产;对同一犯罪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可以既判处罚金又判处没收财产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点】罚金、没收财产。详解:《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选项A:这是根据《刑法》第64条对非法所得的追缴,不属于没收财产的特殊表现。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的个人合法财产。选项B:如果是用于犯罪的个人合法财物,应当根据《刑法》第64条进行没收,不属于没收财产的执行对象。选项C: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不是“可以”,而是“应当”保留必要的生活费。选项D:对同一犯罪行为,一个人只能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一人犯数罪的,则可以同时被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综上,本题的答案为ABC。42.甲公司委托李某和刘某共同处理和外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后由于李某的过错,造成委托事务没有处理好,给甲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关于该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和刘某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由李某承担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C.由甲公司自己承担该损失D.由李某和刘某对甲公司各承担一半的责任答案:A解析: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43.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以下哪个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D.社区矫正机构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44.某县公安机关收到甲控告乙抢劫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乙没有抢劫的犯罪事实。县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A.不予立案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要求甲撤回控告C.撤销案件D.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题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甲。故选项A正确,B、C、D项错误。45.张某诉季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关于法院的处理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法院继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再审B.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并裁定是否再审C.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如不成立,再继续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D.法院直接裁定再审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的启动方式与检察院抗诉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可见,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法院经过审查后会作出再审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但是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作出再审裁定,不得驳回抗诉。如果既有再审申请又有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裁定再审。这一做法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所以,本题应当选择D选项。46.某法学院校的四位同学张、王、李、赵就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应如何解决展开讨论,下列哪一位同学的表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张同学认为,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现,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B.王同学认为,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现,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C.李同学认为,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D.赵同学认为,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查环保污染赔偿的程序。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对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解决,当事人可以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不是必经程序。据此,CD项的表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对环保部门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47.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关于本案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案件由A县法院管辖B.A县法院的移送是错误的C.B县法院的移送是错误的D.B县法院的移送是正确的答案:A,B,C解析:《民诉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见,A县法院有管辖权,不得将案件移送,A、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B县法院不得再次移送,所以C正确,D错误。48.关于法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被告人张某在刑事审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B.主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保证之债赖以存在的基础消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自然归于消灭C.李某持刀故意伤害王某,并致其重伤。王某如果以公开方式声称同意免除其责任的,李某的法律责任得以免除D.徐某为军队高官,被控贪污罪、受贿罪等重大罪名。在审判开始前,徐某患病去世。此时,徐某的法律责任自然消灭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法律责任的消灭。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故意赔偿责任,但是司法机关依然需要追究其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因此,C项错误。49.★★据报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高新技术、道路交通等事业的发展,在客观上使人民群众日常面临的风险更多。以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为例,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75万件,比2010年上升了27%,占侵权类案件的50%左右。这些案件的审理涉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处理不当,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生计难以维持,矛盾容易激化,更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损害司法权威。为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下列措施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民事审判应更加注重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B.应更为坚决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C.应加强法律信仰教育D.发挥联动效应,建立健全类案化解机制答案:A,B,D解析:。本题干主要涉及的是法与政治、经济、道德等如何保障民生的问题,属于法与社会的内容。C选项过于宽泛抽象,与题干无关。50.某剧院为增加其票房收入,与当红歌星李某签订演出合同。双方约定,剧院应于12月30日向李某支付出场费1万元,李某则须于元旦晚上为该剧院举办的联欢会演唱歌曲。12月29日,李某喉咙发炎,医生诊断须立即手术,预计住院10天。则剧院:()A.不得解除合同,也不得中止履行B.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中止履行C.既可解除合同,又可中止履行D.可解除合同,但不得中止履行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和其他请求权的关系问题。剧院负有先支付出场费的义务,但李某存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对此,剧院可享有不安抗辩权。由于李某履行合同巳不可能,因此,剧院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51.依据刑事诉讼法,下列选项中,当事人有权对其申请回避的诉讼参与人有哪些?A:证人B:鉴定人C:公诉人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翻译人员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31、82条。52.关于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都适用从一重处罚的原则B.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都是两个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C.法条竞合可能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D.想象竞合实行数罪并罚的原则答案:A,B,D解析:法条竞合是静态的法律条文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一般遵循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适用原则,但是也有重法优于轻法的情形,如我国《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是实质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53.严某贪污、挪用公款案2009年5月初,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严某贪污本公司30万元财产。检察院经立案侦查认为,严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逮捕,即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严某当庭拒绝辩护人王某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赵某为其辩护。合议庭允许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合议庭在质询中发现,严某还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合议庭便建议公诉人补充起诉,公诉人当庭表示拒绝。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贪污罪和新发现的挪用公款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严某挪用公款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担心对此罪不能认定,检察院可能会提出抗诉,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但贪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根据此决定,作出了判决:判处严某犯贪污罪处5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严某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为尊重被告人意见,未经审查就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2010年3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又发现了严某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检察机关据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对抗诉审查后,作出了再审决定书。经再审审判后,法院认定严某犯有挪用公款罪,处以相应刑罚,并将此刑期与原判贪污罪之刑期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决定了执行刑期。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请说明理由。2.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3.若严某当庭拒绝赵某为其辩护,要求委托某知名律师辩护,合议庭如何处理?4.若一审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审阅法庭笔录后盖章,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为什么?5.法院在二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请说明理由。6.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案卷后认为此案不需要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则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形:(1)公诉人对法院作出的补充起诉的建议,不应当庭表示拒绝。是否补充起诉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经审查后决定。(2)检察院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后,不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2.法院在一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1)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不应决定中止审理。合议庭对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可以延期审理。(2)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挪用公款的事实时,检察院未补充起诉,法院不应对该事实进行审判。法院只能就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3)合议庭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只有对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能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3.合议庭可以准许严某拒绝赵某为其辩护,但严某不能再另行委托辩护人。4.这样做不合法。法庭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5.法院在二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有关法律规定的做法:(1)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要求,不应未经审查就准许撤诉。其正确做法是,应当对该要求进行审查后以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要求,不应以决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而应当用裁定。6.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不能再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54.下列关于法律规则的分类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我国《刑法》第2l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此规定为授权性规则B、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为禁止性规则C、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D、我国《选举法》第5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此规定是委任性规则答案:A,B,D解析:(1)按照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或内容的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A项即属于此种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①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②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B项即属于此种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C、D项均属于此种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该规则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故应选A、B、D项。55.下列有关搜查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B: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C: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D: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也必须有搜查证才能搜查答案: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搜查的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可见,B项不选,D项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可见,A项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可见,C项不选。因此,本题答案为D。56.下列有关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D.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已经支付排污费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可酌情予以支持答案:A,B解析:考查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A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C选项错在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只有在单行法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57.对下列法院的处理结果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复议的有哪些:()A.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B.张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经审查驳回其申请C.甲以仲裁员王某在仲裁该案时应予回避而未回避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经审查作出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D.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陈某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答案:A,C解析:考查可申请复议的裁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上述民事裁定中,除了前三种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裁定、《民诉解释》第171条规定的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的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外,对其他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由此可见答案是A、C项。对于比较容易混淆的法律规定,考生要注意加以归纳总结。58.原则上条约只对当事方有拘束力,不能约束第三方。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条约会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例如,关于苏伊士运河的1888年《君士坦丁堡公约》中规定,苏伊士运河对所有的国家开放。关于这种为第三方创设权利的条约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第三国只有在加入或批准该公约后,才能享有此项权利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只有在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后,才能享有此项权利C、若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则可以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D、由于第三国非条约当事方,此项权利可以由缔约国任意取消或变更答案:C解析:关于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了如下的规定:(1)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2)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3)条约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项义务一般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项。59.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下级机构编制工作之间的关系为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B.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经协商一致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D.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主要依据答案:A,C解析:考查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而非批准。故B的说法不正确。定期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而非主要依据。D的说法错误。60.(2010年)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人河中。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答案:解析:对于第一问,关于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盗窃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可能有些考生认为构成该行为构成计算机犯罪。但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犯罪行为都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犯罪目的为“入侵”或者“破坏”,而不是为获取具体的财物。在本题中,赵某利用计算机技术秘密地把被害人账户的钱款转移到自己账户上,造成了自己账户上存款的增加和被害人存款的减损,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成立盗窃罪。在考试中,出题人经常把一件简单的事物包裹上一层迷惑性的“外衣”,考生在做题时一定要看透问题的本质,不要被题目表面的现象所迷惑,本题属于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的盗窃罪,“利用计算机技术”只是盗窃罪的新犯罪方法。对于第二问,考核的知识点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的出现。这部分内容属于刑法理论范畴,在教材上有比较详细的论述,因此,只要考生在复习时阅读教材,并通过练习题加强记忆,本题可以很轻松地作答。对于第三问,一些考生可能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但绑架罪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作为威胁,向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提出不法要求,这里的人质应当是被犯罪人实际控制的“活人”,而在本题中,行为人是在杀害被害人后临时起意实施勒索财物行为的,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赵某在实施完杀人行为之后,向被害人家属“谎称钱某被绑架”进而勒索财物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通过威胁使被害人的家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交付财物,构成敲诈勒索,同时,行为人虚构绑架钱某的事实,向被害人家属骗取钱财,构成诈骗。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即可。关于被害人妻子孙某的行为,材料中提示其具有特殊的身份(国有企业的出纳),看到这个条件时,考生应当立刻联想到可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孙某“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这里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进一步分析材料,并对照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判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孙某挪用公款不是为了从事违法或营利活动。也不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孙某虽然挪用的数额较大,但其在3个月归还了钱款,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上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3.赵某向孙某勒索20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61.张某根据与刘某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裁决作出后,刘某拒不履行其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刘某则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中止执行,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B:终结执行,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C:继续执行,不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D: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然后决定后续执行程序是否进行答案:C解析: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正确答案为C。62.据报载,49岁的妇女周某在单位工作时,因其他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被重物砸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去世,目前其家人正在进行索赔、继承等事宜。下列有关这一案例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行为B.周某被重物砸伤致死这一事件导致其婚姻关系、劳动关系的消灭C.按照法律规定,周某的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D.整个案例中,既存在法律事件,也存在法律行为,组成了“法律事实构成”答案:A解析:。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下列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自专利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B.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C.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D.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E.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宣告之日起不再发生效力答案:A,B,C,D解析: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64.领事裁判权最早规定在、()A.《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B.《中美望厦条约》C.《中英天津通商章程》D.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制度。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其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得以确立,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65.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答案:A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它的性质是自然债权,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它所对应的债务也是自然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本题A项表述正确。由于乙公司仅放弃了10万元中3万元的时效利益,因此D项表述错误。C项的问题在于,乙公司的书面回函中“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的表述在法律上对甲公司是无效的。因此,C项表述错误。要约是欲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乙公司的书面答复因不具有缔约意图而不构成要约,因此B项错误。66.甲市某公司与乙市某公司在丙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合同于丁市履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设立于丙市的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现两公司因合同发生争议,甲市某公司欲申请仲裁却得知丙市并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但甲、乙、丁市均设有仲裁委员会。在此情况下,甲市公司欲解决纠纷。应当如何做?()A.向设立于甲市的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设立于乙市的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向设立于丁市的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的选定。《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未经约定的可以通过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方式再次就原纠纷进行仲裁。67.武昌起义爆发后,清王朝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关于该宪法性文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缩小了皇帝的权力B.扩大了人民的权利C.扩大了议会的权力D.扩大了总理的权力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故B项说法错误。68.关于法的规范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道德虽然也是规范,但不具有社会规范性B.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C.《民法通则》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人D.某市人民法院针对某一刑事案件所作的民事判决书是可以反复适用的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道德虽然也是规范,具有社会规范性,故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的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故选项C错误;某市人民法院针对某一刑事案件所作的民事判决书只能针对该特定案件适用一次,故选项D错误。69.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请回答题。关于事实一,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是依法被关押的人员,其逃出戒毒所的行为构成脱逃罪B.甲购买少量毒品是为了自吸,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C.陈某出卖毒品给甲,虽未收款,仍属于贩卖毒品既遂D.乙收留甲的行为构成窝藏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脱逃罪、贩卖毒品罪、窝藏罪。A项,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甲是被关押戒毒的人员,不符合脱逃罪的主体身份要求,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脱逃罪。故A项错误。B项,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如果毒品数量较少,没有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要求,不构成犯罪。故B项正确。C项,贩卖毒品的行为完成就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收受毒赃与否没有关系。陈某出卖毒品给甲,虽未收款,仍属于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故C项正确。D项,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收留的,成立窝藏罪。甲的脱逃行为和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的行为都不成立犯罪,甲不是“犯罪的人”,所以收留甲的乙不成立窝藏罪。故D项错误。70.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中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是哪些?A.正在取保候审者B.正在被监视居住者C.正在被劳动教养者D.正在受拘留处罚者答案:A,B,C,D解析:1983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规定……三、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西、因反革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五、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曰回原选区参加选举。”故应选A、B、C、D四项。71.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A: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和丙列为原审原告B: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是被上诉人C:报社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被告D:报社和甲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答案:B解析:题中,报社的上诉既对自己与共同被告甲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了异议,又对与共同原告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了异议(要求仅以甲的名义登报道歉,实质上是意图免除自己对原告的赔礼道歉义务),因此应将甲、乙、丙均列为被上诉人。选B。72.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B.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C.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建置答案:A,C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根据该条第(4)项,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5)项,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均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非“选举”产生,故B项“选举”的表述错误。根据该条第(8)项、(9)项,C项正确。从《宪法》第62条第(13)项、第(14)项表述看,宪法区分“建置”、“设立”的含义。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从该第6条的规定来看,《宪法》第62条第(13)项所称“建置”,包括“设立、撤销、更名”。也就是说,“建置”除包含“设立”外,还包括“撤销”、“更名”。若严守《宪法》第62条第(14)项字面含义,全国人大只能决定特区的设立,而不得“更改特区名称”,更不得“撤销特区”。从此意义上讲,D项“决定特别行政区的……建置”的说法错误。73.合伙人被宣告死亡财产分割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餐馆,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2万元并以自有房屋做店面使用,丙以祖传烹饪秘方入伙,约定如果盈利甲乙丙按照5:3:2方式分配,如果亏损,则丙不承担亏损责任,甲乙共担亏损风险。后为方便经营,该餐馆依法注册成为合伙企业。甲因执行合伙事务需到A国出差,其间恰逢A国爆发内战,下落不明,战争结束两年后仍音信不明。合伙人乙丙主张向法院宣告甲失踪,但是甲的妻子主张宣告死亡,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3月2日宣告死亡。甲有一子,16周岁,欲继承甲的餐馆合伙人身份,甲妻亦希望加入餐馆经营。乙同意甲子成为合伙人,不同意甲妻入伙。丙无意见。后经证实,战争一开始,甲即从A国返回,并一直在B省打工。一日,由于工友丁操作机器有重大过失致甲受重伤。住院期间,由于注射了不合格的血液,治疗无效死亡。死前,甲在医院护士及工友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将珍藏多年的和田玉送给好友戊,另从遗产中拿出10万元留给甲的私生女庚。甲死后,甲的邻居已到处散布谣言,说甲系在外寻花问柳得病而死。甲子一怒之下,将己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已停止散布谣言,为甲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甲子赔礼道歉。【问题】1.甲乙丙有关合伙出资方式及利润分配方案的约定效力如何?2.法院宣告甲死亡的做法正确与否?3.甲妻和甲子谁能成为合伙人,要经过什么程序?4.甲受伤的医药费由谁承担?5.注射不合格血液导致死亡,甲或甲的继承人可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6.若戊和庚在知晓遗嘱内容后,2个月内均未作表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7.甲子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若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合伙的出资方式和盈利分配方案合法有效,但是有关丙不承担亏损责任的约定无效。2.正确。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同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3.甲子。加入合伙企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不同意甲妻入伙,故甲妻不能成为合伙人。甲子未满18周岁,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依法由普通合伙转为有限合伙。4.甲是在工作期间被工友所伤,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5.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6.好友戊视为放弃遗赠,甲女庚视为接受继承。7.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己承担。合伙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形式。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合伙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74.法官的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A.民庭段法官加班加点,春节前及时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B.刑庭范法官拒绝承办案件辩护律师的宴请C.立案庭刘法官将收案材料细化分类整理,方便群众查询D.执行庭肖法官多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成功执行赡养费支付判决答案:A,C,D解析:执法为民就是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充分关注民情,着力改善民生,切实保障民权,努力扩大和发展民主。A、C、D项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否清楚、道义分明。B项体现了公平正义的要求,故不选。75.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乡级人大接受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经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C、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D、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答案:A,B解析:【考点】选举制度【详解】根据《选举法》第52条规定: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选举法》第47条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选举法》第50条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是错误的,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即可,而非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选举法》第54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所以,D选项表述是错误的。76.关于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B:案由C:诉讼请求D:证据和证据来源答案:A,C,D解析:【考点】民事起诉状的内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D。77.共用题干某县卫生局局长田某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对田某的处分,可由某县人民政府决定B:田某自立案调查起,不得再履行职务C:对田某的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时生效D:对田某作出处分的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答案:A,C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应由省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订,故A项错误;应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故B项正确;应由省政府发布,故C项正确,D项错误。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首先应由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故A项的说法错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故D项的说法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故选项B说法错误。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D项说法错误。《公务员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该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可见有些公务员是可以聘任的,但合同签订时间没选项A那么长,所以选项A错误,当选。该法第8l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所以选项B错误,当选。该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所以选项C正确,不当选。该法第91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当选。78.甲与乙的承包地相邻,甲地靠着排水沟,而乙地排水则需流经甲地才能人沟,某日因天降大雨乙地的水稻需要排水,而甲地种的是棉花。甲因担心乙地排水造成棉花涝死故不同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纠纷是地役权纠纷B:甲乙之间的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C:甲完全可以拒绝乙的排水请求D:甲应允许乙的排水请求,并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答案: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84、86、92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故应选B。79.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法院需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关该审查,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审查的行政决定已具有确定力B.审查标准是该行政决定是否存在“重大明显填法”C.进行该审查需要公开开庭D.进行该审查须组成合议庭答案:A,B,D解析:A、B、D考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讲解:行政决定因不得再提起行政争议程序而具有确定力。《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二。”据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均须等待该行政决定具有确定力,故A页正确。《行诉解释》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据此,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査为“重大明显违”的审查,故B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5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发有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据此,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原则上书面审查,例外地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但绝无公开开庭审理的问题。故C项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93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故D项正确。80.于某为甲省乙市丙县的民营企业家,是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应将于某逮捕,于是便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对此,如果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应当报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B.应当层报甲省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C.应委托乙市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D.应当分别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和层报至市、省人民检察院报请市、省人大常委会许可答案:D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人大代表的逮捕程序。《高检规则》第1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报请许可手续的办理由侦查机关负责。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1、2、3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因此D项正确。81.公民小李出生于湖北荆州,在某外企工作两年后旅居美国,某次小李去往香港的过程中途经厦门,厦门是小李出国前的居住地,当时厦门市的一个区正选举区人大代表,则小李、()A、可以参加厦门的选举B、不可以参加厦门的选举,但可以参加荆州的选举C、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参加厦门的选举D、经全体选民过半数同意可以参加厦门的选举答案:A解析:根据《选举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故A选项正确,当选。B、C、D选项错误,不选。82.共用题干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但是在经营过程中,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合伙人的观点不一致,或者有一些问题没有搞清,于是他们共同向律师进行咨询。请根据这些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该合伙企业为了扩大宣传,准备将合伙企业的名称进行一下变动,以下()想法是可行的。A:合伙企业的原企业名称不够引人注意,计划再登记一个新名称B:合伙企业的原企业名称改为长城公司C:合伙企业的原企业名称变更为黄河有限责任公司D:合伙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有限”的字样答案:D解析:【考点】入伙的程序及条件。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家公务员即属于此类人,故选项C错误;该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该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由此可推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故D项错误。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合伙的名称。详解:合伙企业不是公司,合伙企业和公司分别是企业的两种表现形式;合伙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使用“公司”的字样。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故A、B、C三项错误,D项正确。【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人。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合伙事务执行人有义务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而合伙人有权随时了解有关合伙事务和合伙财产的一切情况,包括查阅合伙企业账簿。该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正确答案是A、C两项。【考点】个人债务与合伙的关系。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4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其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选项B、D是正确答案。【考点】合伙人的除名退伙。详解:合伙人的退伙分为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又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了当然退伙的情形,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根据该条的规定,C项中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导致丙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D项构成除名退伙原因。B项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而并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缴付出资的期限,所以,合伙人可以在企业成立后出资,乙并未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83.★立宪价值是左右宪法实施效果的基本因素之一。你认为宪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体现和保护下列选项中的哪些价值?()A.政治制度的民主化B.人的权利与自由C.经济的发展D.社会的公共福利答案:A,B,C,D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公民的基本生活方式。它是经济宪法、政治宪法,也是文化宪法,涵盖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题中各项均为宪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体现和保护的价值。84.甲偷盗使用自己孪生哥哥乙的身份证将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处房产以乙的名义出售给了第三人丙,丙对甲乙二人的身份关系并不知情。甲丙二人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的房款并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否则房屋所有权人应以不动产权证书上的记载为准B.若乙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更正登记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若乙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更正登记D.若丙不同意乙的更正登记申请,乙就不能申请异议登记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善意取得和物权的公示问题。本题中,丙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丙已经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若乙直接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不能直接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乙此时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申请更正登记。选项B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丙不同意更正登记的,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故D项错误。故本题的答案为C。85.被告人王某,16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王某被送往当地未成年管教所服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A.被害人温某B.王某的父亲C.王某的成年胞兄D.王某的辩护人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王某是未成年人,王某的父亲当然是其法定代理人,而依据《刑亊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所以,王某的成年胞兄也是可以提出申诉的。86.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用在服装商品上。1988年3月,乙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长城”商标,使用的商品为服装。1988年4月,甲厂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长城”商标,使用的商品也为服装。那么,商标局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谁的商标?A: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甲厂的商标,因为甲厂先使用B: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乙厂的商标,因为乙厂先申请C:应由甲厂与乙厂协商,商标局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初步审定并公告D:由商标局根据双方的服装商品市场经营状况裁定初步审定并公告答案:B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辅之先使用原则。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因此,在申请有先后的情况下,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87.下列哪一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A:根据省政府的征用土地的决定,某市政府确认田某为某块林地的所有权人,林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B:刘某不服农业部的处罚行为,向农业部申请复议后对农业部复议决定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C:赵某不服税务局对其企业确定的纳税数额,提起行政诉讼D:钱某不服县公安局的罚款决定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撤回复议申请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距离钱某知道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答案:B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项A为复议前置事项,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选项A不选。该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对农业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故选项B应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选项C也为复议前置事项,故选项C不选。《行诉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D中钱某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故选项D不选。88.下列关于刑事第二审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A.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属于被害人,如果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B.在公诉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对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C.被告人是否对一审判决上诉,以其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D.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若对一审民事部分不服而上诉,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期限确定,但如果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答案:B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高法解释》第2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可见,自诉人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都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A错误,B正确。是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C错误。《高法解释》第301条第2款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89.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李法官接受受委托从事审计的单位请吃,因为不是接受当事人的请吃,所以并不属于“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形B.姚法官在一次执行工作中将执行工作的秘密泄露给被执行人,因为不是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所以并不属于“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形C.邱法官经常向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借用私家车,因为是“借用”,所以不属于“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形D.黄律师受朋友尚某之托,向正在审理尚某案件的法官说情,因为不是插手过问,所以不属于“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形答案:A,B,C,D解析:。A项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是指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破产管理等单位人员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故A项说法不正确。第6条规定,“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故B项说法不正确。第3条规定,“五个严禁”规定所称“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是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制度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行为。《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故C项说法不正确。第4条规定,“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是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辅助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故D项说法不正确。90.关于某丙的医药费承担,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幼儿园承担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C.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某甲承担适当赔偿责任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题中,乙、丙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单位有过错,所以正确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主要由某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正确答案为A、B、C、D。@##91.甲为了毒杀乙,在乙的饭碗里投放了足以致乙死亡的砒霜;丙在不知道甲已经投毒的情况下,为了毒杀乙,也在乙的饭碗里投放了足以致乙死亡的砒霜。乙吃完饭后,因砒霜中毒身亡。下列选项中,定性错误的有:()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甲、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D.甲、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答案:A,B,C解析:这种情况下,应认定甲、丙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甲、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92.承运人东宝公司,承运一批货物到达天津新港后,甲凭正本提单向东宝公司提取了货物。后乙公司同样凭正本提单要求东宝公司交付货物。东宝公司无货可交,引发诉讼至中国法院。经审查,甲所凭提货之正本提单系伪造,乙的正本提单为真实正本提单。对于该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东宝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甲所凭提货之正本提单系伪造,东宝公司作为承运人不具有审核单据真实性的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C、乙公司可以要求东宝公司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与乙公司另行达成货款赔付协议,则不得要求东宝再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否则将构成双重赔偿答案:A,C解析:直接考查司法解释的条款。A、C两项正确,符合《规定》的相关规定。依该《规定》第5条的规定,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故B项不选。另根据《规定》第13条,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收货人另行达成货款偿付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故D项不选。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以人为本B.和谐稳定C.文明执法D.便民利民答案:B解析:。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有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理性文明执法,便民利民。和谐稳定不是执政为民的基本内涵。94.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石油总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在对外石油贸易活动中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甲行为构成贪污罪B.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赵某多报房屋面积,使赵某从某私营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8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乙行为触犯贪污罪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分发救灾款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已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机动车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15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丁行为构成贪污罪答案:A,C,D解析:中国石油总公司在对外石油贸易活动中收受的回扣,属于中国石油总公司的公共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贪污罪。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分发救灾款项时,其在法律上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故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机动车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的,其性质属于贪污。在B项中,骗取的是私营地产开发商的财物,该财物不属于公共财物,故即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该财物的,也只能构成诈骗罪,不构成贪污罪。B项是错误的。95.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正当防卫的成立,有很多条件限制,其中一个重要的条件是“防卫时间”,即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施。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实施,但尚未结束。本题中,乙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逃跑,乙随后紧追。甲见状,拿起扁担将乙打昏在地上,甲的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所以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而且,我们还可以将乙的行为认定为“行凶”,从而赋予甲无限防卫权。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不是犯罪行为,D项排除。张某的行为,违反防卫时间条件(防卫不适时)。甲实施防卫行为,已使不法侵害人丧失了侵害能力,有效地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继续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并剥夺其生命,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事前加害和事后加害,由于没有实际的不法侵害,而缺乏防卫权存在的前提,自然谈不上防卫过当与否的问题。BC项理当被排除。96.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应当数罪并罚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149条规定,甲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知,本题答案是BCD。97.张某、刘某借款纠纷一案,经过甲市A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张某胜诉,刘某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归还张某借款10万元;甲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判决履行期限内,张某发现刘某正在转移财产,且刘某有一块名贵手表(价值20万元),但该表已经质押给家住甲市B区的李某。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可以向甲市A区或者B区法院申请对这块手表采取保全措施B.法院可以对该手表采取扣押措施,扣押后手表应由法院保管C.法院对手表采取保全措施后,张某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30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D.法院对手表采取保全措施后,刘某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答案:A,D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案判决已经生效,在法院确定的30天履行期限内,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前的保全,执行前的保全由执行法院(即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张某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一审法院)或者B区法院(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保全,故A选项表述正确。执行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张某应当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故C选项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表述错误。关于保全范围,对抵押物、留置物、质押物等担保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担保物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进一步而言,因为从物权法的角度而言,留置权和质押权要求留置权人、质押权人占有留置物、质押物,故对留置物、质押物采取保全措施,为了不影响担保物权人所享有的担保物权,该担保财产一般应当由担保物权人保管;如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B选项中关于法院可以对该手表采取保全措施的表述正确,但是该手表一般应当由质押权人即李某保管而不是由法院保管,故B选项错误。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故被申请人李某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D选项表述正确。98.家住甲市A区张某在甲市B区某医院就诊,因治疗效果不好发生争议。双方前往C区的医疗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过调解人员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请回答如欲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由张某向法院提出申请B.只能由张某向法院提出申请C.可以由张某或者某医院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D.只能由张某和某医院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选项D正确。99.2012年8月12日,县公安局在现场抓获卖淫女孙某。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县公安局又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张某最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2010年5月,张某当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根据上述事实,县公安局应如何处理?()A:以孙某卖淫为由给予其相应的处罚B:以张某嫖娼为由给予其相应的处罚C:追缴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D:将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退还给张某答案:A,C解析:2012年8月12日,孙某被现场发现卖淫,故A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张某嫖娼的行为已经超出6个月的追究时效,对其不得再给予处罚,故B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属于孙某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故应当追缴,因此C项正确。张某并非孙某卖淫行为的受害人,故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不得返还给张某,而应上缴国库。故D项错误。特别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追缴不属于行政处罚,故其实施不受处罚追究时效的限制。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答案:D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在经营范围内,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当然也享有以总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权利。选项B、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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