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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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甲系作家,经常发表文学作品,某日甲与乙在乙家探讨甲的新作,谈毕,甲对该作表示很不满意,并说要弃之重写,临行时便将其新作弃之于乙家的垃圾桶内。后来乙将甲的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名为自己后发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B: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因为甲的作品还没有发表C:乙的行为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因为甲已表示弃之重写并已将作品扔掉D:乙的行为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因为乙已经将作品进行了修改答案:A解析:《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选项A,甲对古文的注释是演绎作品,演绎人对演绎出版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甲对该古文的注释本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乙经甲同意将该古文翻译成法语也是演绎作品,因此也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乙不是该古文原作的著作权人,因此无权禁止他人再将其译成外国文字。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出版社要出版乙的书应征得原古文注释作者甲的同意和其翻译者乙的同意,也就是说任何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取得演绎者的许可,也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合作作品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由单个作者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则是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为两种,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的方式也因此有两种:第一种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如歌曲和歌词,一部学术著作中几位作者分别撰写的不同的章节。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二种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如两个人合作撰写一篇学术文章,共同讨论提纲,共同创作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和行使。《著作权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的合作作品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正确的选项为ABD。《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王某与张先生没有约定,该画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张先生,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同样选项B也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等权利。因为该画的著作权人是张先生,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与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依据上述规定,《希望》的保护期限应至2016年12月31日,故A选项是错误的。选项B,江某的子女依法继承和享有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正确的。选项C,江某的子女对该作品依法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某对《希望》进行改编应征得著作权人江某的子女的许可,电影出版社应向江某的子女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甲的作品尽管还没有发表,但甲仍然是著作权人。乙将甲的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名为自己后发表,侵犯了甲的著作权。2.关于民事判决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案由B、诉讼费用的负担C、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D、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个人信息答案:A,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因此,正确答案为ABC。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甲乙是多年夫妻,后因性格不合而长期分居。在此期间,甲与丙共同生活,丙在甲生病住院时悉心照顾。甲感动莫名,遂立下遗嘱,将平生积蓄80万元赠与丙。甲死后,乙丙二人对该80万元的归属产生争议。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相关民法基本原则、民法规则,下来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甲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故遗嘱完全有效B:甲的遗嘱有利于婚外第三者而有损于配偶,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故无效C: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其目的在于维持不正当的婚外性关系,违反公序良俗,故无效D:甲遗嘱中所处分的80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乙同意,故部分无效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两个问题:(1)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丙,是否违反公序良俗?(2)甲的遗嘱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因无权处分而部分无效?关于第一个问题,《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在此需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需要从严判断。在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丙的情形,如果甲的目的在于感谢丙的照顾并保障丙的生活,该目的本身并无违反道德之处,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只有当甲设立遗嘱的目的在于引导丙继续与自己保持婚外性关系,遗嘱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因而无效。从题目所给信息中,无法得出甲遗赠财产给丙的目的在于维护不正当的婚外恋的结论,因此C项错误。B项则属于脱离法律的道德审判,与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悖,故错误。关于第二个问题,甲的遗嘱是否因无权处分而无效?《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题目中没有说明甲乙二人约定分别财产制,也没有说明80万元存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以甲的平生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只拥有一半的处分权,超出部分的遗嘱无效。故A项错误,D项正确。4.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准则的有:()A.行政法规B.行政机关的惯例C.学者的理论学说D.法院的判决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我国行政法法律渊源实行成文法制度,行政机关的惯例、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学者的理论学说尚不能成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5.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哪一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A: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在途货物,但尚未支付货款B: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C: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D: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两部分: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本题中,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以及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均不属于甲公司的财产,且其负有返还的义务,故该两项错误。至于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尚未支付货款的在途货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因此,该类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不具有确定性,取决于出卖人是否取回以及管理人是否支付全部价款,故A项错误。C选项中的一处厂房虽然被设定了抵押,但抵押权是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都具有不确定性,将其列入破产财产有利于债务人财产的妥善保管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项。6.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通过。A.过半数过半数B.半数以上半数以上C.半数以上过半数D.过半数半数以上答案:A解析: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7.共用题干科达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红庙小区5号楼前。5号楼住户们认为规划图中的办公楼高达14层,且与本楼距离过近,建成以后势必影响本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遂要求市规划局不予批准。但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请回答下列1~3题:若只有两户提起行政诉讼,其他住户没有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通知其他住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因是必要共同诉讼,应当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C:有义务通知其他住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实际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D:科达公司有权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答案:C,D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原告并不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个人或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综上所述,A项错误。科达公司建楼是规划许可允许的,故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B项错误。只要权益受到影响,至于该影响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均可以,故C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行诉法解释》第13条第1项明确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规划许可证,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据此,C项正确。既然必须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故并非所有住户均有权参加诉讼,故他们并非都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只能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该条“应当通知”字眼,A项“可以通知”字眼错误。根据该条“通知……作为第三人”字眼,B项“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由其自己确定,故C项正确。科达公司是获得规划许可的单位,其自然是利害关系人,故D项正确。8.中国于2069年6月完成了一项条约的缔结谈判工作,该条约中的某些条款与中国国内法律的规定有冲突,该条约目前尚未生效,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B.由于该条约尚未生效,我国不得缔结该条约C.我国在缔结条约时,有义务对与我国法律冲突的条款作出保留D.我国在缔结条约时,有义务先行修改与该条约相冲突的我国法律答案:A解析:依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A对。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目前国际法中尚无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从国际实践看,首先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同时,国际法不得干预一国国内法制订,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如一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由于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其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目前我国宪法没有统一的规定,存在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转化适用的情况,CD错。9.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但是秘书长和委员连选连任无此限制B.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C.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均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大会表决决定D.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国务院的工作计划、报告都必须以议案的形式提出答案:A,D解析:A、D考点:国家领导人任期、人大代表权利、人大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工作讲解:A项正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但是秘书长和委员连选连任无此限制。B项错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这里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不包括“乡级人大代表”。C项错误。一般情况下,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大会表决决定,但是少数人选比如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任命。D项正确。国务院是具体管理和组织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最高行政机关。为了完成宪法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定的各项任务,国务院必须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国家的预算和预箅的执行情况,等等,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批准,使之变成指导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法律性文件。这些计划、报告都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这是法律授予国务院的权责合一性质的议案提案权。10.冯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张某向冯某提出能否转租给翁某,冯表示同意。张某遂与翁某达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头协议?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冯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冯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冯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C.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D.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解析:。《合同法》第215、224条。11.李某因强奸罪在甲地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越狱而逃,后来在乙地作案被公安机关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乙地公安机关不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则办理逮捕手续B.如果乙地公安机关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则也应重新办理逮捕手续C.如果乙地公安机关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即使其行为又该逮捕的,也无须办理逮捕手续D.如果李某在脱逃期间其服刑期届满,即使其犯新案又符合逮捕条件,也无须办理逮捕手续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这是关于服刑罪犯脱逃后又犯罪是否需要办理逮捕手续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第1条、第2条的规定,如查明查获的犯罪分子确为服刑期间脱逃的劳改犯,可由捕获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羁押,不必再办逮捕手续。其中,对于未发现有其他新罪的,通知原羁押劳改单位解回处理;如果在捕获地发现犯有其他新罪的,即由捕获地公安机关将新的犯罪事实侦查核实后,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在人民法院判决后,通知原押劳改单位解回执行。当时没有查明犯罪人系脱逃的劳改犯,其所犯罪行又应该逮捕的,可依法办理逮捕手续,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处理。12.英国艺术家布朗在中国采风期间失踪,其妻中国人张彩云向中国某法院申请宣告布朗失踪,经查布朗受雇于一法国艺术品公司,布朗在法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处房产,他的工作则主要在法国,因此经常住在法国。关于布朗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法国法律,因为布朗在法国有经常居所B.适用加拿大法律,因为他的父母主要在加拿大居住C.依英国法律,因为布朗具有英国国籍D.依中国法律,因为布朗是在中国失踪的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布朗经常居所是法国,因此,应当适用法国法律,A正确。13.下列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说法,正确的是:A.伯尔尼公约对文学艺术作品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B.伯尔尼公约规定了自动保护原则,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不以申请为条件C.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将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程度进一步提高D.伯尔尼公约规定了独立性保护原则,各成员间给予的保护相互独立答案:A,B,D解析:《伯尔尼公约》对文学作品实行双国籍的国民待遇:(1)作者国籍标准,公约成员国民或在公约成员国内有惯常居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不论其作品发表与否,在一起成员国内享有国民待遇。(2)作品国籍标准,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则在一切成员国也享有国民待遇。A项正确。伯尔尼公约规定了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的享有和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也不论作品在其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B项正确。TRIPs协议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不是伯尔尼公约,C项错误。伯尔尼公约规定了版权独立原则,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著作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来源国受到保护,D项正确。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若本案中,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则当事人可以:()A.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B.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C.根据原有协议再次提起仲裁D.根据原有协议提起诉讼答案:A,B解析:《仲裁法》第9条第2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A项,B项正确,15.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査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甲市公安局补充侦査,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甲市检察院后,该检察院认为应该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以上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区检察院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将该案退回甲市公安局B.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C.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同意D.对于二次补充侦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公诉的条件和适用。《高检规则》第385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23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所以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D选项正确。16.下列哪些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C:外国人犯罪的案件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答案:A,B,D解析:【考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详解: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已经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作为特殊程序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明确规定由犯罪地、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答案为ABD。17.甲乙均为美国公民。甲定居中国,乙定居日本,双方在大阪订立了一份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日本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关于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当事人在大阪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日本法律B、当事人都是美国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美国法律C、当事人选择日本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日本法律D、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答案:C解析:【考点】时效的准据法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95条的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本题中当事人选择日本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日本法律,故选择C项。18.下列哪些情形下公务员应当回避?()A.王某为某交通运输局局长,其儿媳蔡某欲调入该交通运输局财务室担任会计一职B.刘某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其外甥孙某为该市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C.田某为司法局一部门的科员,其妻周某在该局另一部门工作D.赵某为一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其子为该局人事部门负责人答案:A,B,D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参见《公务员法》第74条。19.杨=三才、李建、刘强、左贺是大学同学,毕业以后他们分别去了中国驻外公司、中国驻外使馆工作和出国留学,现就各位经常居所地的确认,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属于经常居所地的情况?()A.刘强在法国求学毕业后找到了工作,在巴黎居住1年以上B.李建赴美国就医1年以上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杨三才受雇于中国某建筑公司,被派往非洲某国1年以上D.左贺赴中国驻新西兰使馆工作1年以上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经常居所。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5条的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A项正确。20.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在履约中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乙公司决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乙二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B.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公司损害赔偿的责任C.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因宣告合同无效而归于无效D.如甲公司应归还价款,它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违约的救济。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所以A正确,BC错误。根据《公约》第84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甲公司为卖方,所以D正确。21.★★王富贵家的水牛吃了同村人田里的红花草,乡派出所以王富贵违反乡规民约为由,将其关押3天。王富贵出来后不服,要求派出所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富贵不能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必须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B.王富贵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C.王富贵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D.王富贵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答案: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项不正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所以A项不正确。CD两项符合法律规定。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在行政法上属于( )。A.依职权的行政行为B.行政强制C.行政征收D.损益性行为E.依申请的行为答案:A,C,D解析:知识点:行政征收。征税是因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纳税义务而引起的行政征收,是损益性行为。23.以下选项中,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裁定有:()A.驳回起诉的裁定B.不准许撤诉的裁定C.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D.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答案:A,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第12条。24.国内某产品生产商向我国商务部申请对从甲国进口的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厂商共有100多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任何一家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均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B、商务部可以强迫甲国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C、如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轮式反倾销税,甲国出口商应当补足D、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答案:D解析: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7条,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因此A选项错误。同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而非逼迫,所以B项错误。第43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因此C选项错误。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共用题干下列属于破产案件中的共益费用的有: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C: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D: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答案:B,C解析:B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C选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规定。刘某因为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假,但是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非故意犯罪。所以只要刘某其他条件符合要求,就可以担任管理人。A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所以正确。D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可知,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论其上是否有担保物权,均为债务人财产,所以AC选项正确。根据第33条,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该财产自始为债务人财产,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第31条,D选项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在管理人申请撤销并经法院判决撤销前,不属于甲公司财产,所以D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根据以上条款可知,AD选项中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BC选项中的费用属于共益费用。《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只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都属于破产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有担保物权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根据该款规定,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并不享有确定的债权,当然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即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如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劳务或不作为为内容,也不属于破产债权。B选项中虽然未明确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付款),不过不论乙公司是否付款,乙公司对湘江公司的债权都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加工服务为内容,都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B选项不正确。破产债权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起和解程序,债权人不能提起,因此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可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因此B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不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提起破产重整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重整;重整期间,发生法定条件的,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发动后,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不能申请破产清算。所以C选项不正确。26.甲与乙有仇,指使丙寻机报复。一日,丙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被一卡车撞伤,报复计划失败。丙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答案:A解析:本题中丙持匕首前往乙家的途中被卡车撞成重伤,此时丙尚未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如购买某种物品、租借他人物品、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或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到来,排除实施犯罪障碍,拟订实施犯罪计划以及其他犯罪预备行为等。27.田某,男,21周岁,因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在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在组成合议庭的时候,下列正确的说法是:()查看材料A.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B.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参加C.合议庭人数只能是3人或者5人D.合议庭人数可以是3人或者7人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陪审员只能在一审参加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应该是由审判员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庭。28.下列何种表述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A.郭某感觉到中国法官的腐败行为越来越少了B.贾某因卡式炉爆炸而毁容,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C.梅某认为偷几本书不构成盗窃罪D.进城务工的农民周某拿不到用人单位报酬,自认倒霉答案:A,C,D解析:。选项B贾某因卡式炉爆炸而毁容,向法院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起诉要求酒店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典型的诉讼法律行为,也许在此之间贾某确实有法律心理阶段,但此时,法律心理巳经外化为诉讼法律行为而不再是法律意识,因此选项B不应选。29.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协议规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租与乙居住。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B:已成立,但未生效C: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D: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答案:B,D解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或然性的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是必然性的事实,因为期限是肯定要到来的。本题中,双方约定,甲父死亡,甲将房租与乙居住。甲父死亡应为期限,因为甲父是肯定要死亡的,该事实是必然到来的。甲父死亡作为所附期限,该期限属于始期,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其生效条件就是期限的到来。30.春来公司与喜来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春来公司为卖方,喜来公司为买方,标的物为1万斤鲜鱼。双方约定由春来公司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春来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输。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因遇山洪暴发,道路冲毁而被迫改道,致使运到目的地喜来公司时1万斤鲜鱼多数死亡。对此风险损失,应由谁承担?()A.春来公司B.喜来公司C.顺达公司D.春来公司、喜来公司和顺达公司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由于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与承运人的关系中,依《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因此本题中的风险损失应由春来公司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3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D、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32.张某从甲商场购买一电热毯,电热毯为乙厂所生产。使用中电热毯发生漏电,致使房间着火,烧毁价值5000元的财产,张某本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甲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B-张某因身体伤害要求f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C.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张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答案:A,C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3~46条33.甲因出差委托邻居乙照看自己花园里的牡丹,乙经甲的同意转委托给丙,并告诉丙怎么照看牡丹。丙擅自将甲花园里的花卖到了花店。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委托事务处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经委托人甲同意,受托人乙可以转委托B.受托人乙对丙卖花的行为承担责任C.委托人甲可以就照看牡丹直接指示丙D.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答案:B解析: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本题中,就丙卖花的行为乙不承担责任。34.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注册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B.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C.甲公司使用“善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商标权D.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35.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B.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以及第227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的规定,AB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书面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项错误。36.叶某是发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12%。同时叶某担任恭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顾问,恭喜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发财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发财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以不盈利为由拒绝向股东分配红利。叶某请求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叶某需提出书面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并说明目的B.叶某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C.发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董事会提出查账请求D.发财有限责任公司无权以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叶某查账请求答案:A解析:①A项正确,当选。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需书面提请,并说明理由。②B项错误不当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本题中叶某持股12%,故有权提起召开临时会议。③C项错误不当选。法律并未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先向董事会提出查账请求。④D项错误不当选。叶某担任恭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顾问,恭喜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发财有限责任公司相同,此时发财有限责任公司有理由以其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叶某查账请求。37.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康某是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明知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但是康某自信多年的运输经验,以致发生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B.廖某明知承运人吴某不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仍委托其运输危险化学品,并且在运输中发生火灾,二人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对危险物品的装卸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运输车辆超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D.康某在运输爆炸性物品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答案:A,B,C,D解析:参见《刑法》第136条的相关规定。38.毛某诉张明房屋纠纷一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毛某不服,但没有上诉,而是于收到判决书20日后,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其再审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作出生效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决定按二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同时,要求毛某在接到通知一周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毛某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B:中级人民法院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该再审案件C:该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再审指令之后,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裁定撤销原判决D:再审案件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所以再审法院要求毛某交纳案件受理费没有法律依据答案:A,B,C解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所以A正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是一审审结的,再审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提审除外),所以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所以C正确。不是所有的再审案件都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的情况正好属于按规定应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所以D项错误。39.以下关于妇女、未成年人就业保障表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是、()A、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B、劳动行政部门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解除与童工的劳动关系即可C、所有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D、平等就业是我国劳动就业的一项原则答案:A,B,C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妇女、未成年人的就业保障。详解:《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A项的表述不符合规定。该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故B项表述错误,应选。《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故C项入选。该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故D项正确,不选。40.★某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将何某刑事拘留,3个月后决定撤销案件并将何某释放。何某向某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何某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县公安局拘留侵犯其人身权之日起2年内提出赔偿请求,但被拘留3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在内B.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给予何某45日的赔偿C.因对何某不属于错误拘留,不应给予赔偿,但可以酌情给予补偿D.如县公安局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送达何某答案:A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3、39条。41.中国公民李某在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内犯故意伤害罪,下列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A.李某离境前的居住地法院B.李某原户籍所在地法院C.李某工作单位所在地法院D.美国有关法院答案:B,C解析:。《刑诉解释》第11条规定:“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记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2.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当授予专利权的是:()A.甲发明了某农作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B.乙经过10年临床诊疗发明了对艾滋病的特有治疗方法C.丙在核聚变_验过程中制造了某种新物质D.丁利用业余Bt间发明了某种可以使电表读数少于实际用电度数的“节电器”答案:A解析:考点:不得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讲解:《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D选项的发明即属于此种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B、C选项分别属于该条第(3)项和第(5)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只有A选项可以授予专利权。43.关于人类社会的法是如何发展变化的,西方不同法学家有不同的归纳和看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德国思想家韦伯认为法的发展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B、英国法学家梅因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不合理走向合理、从实质合理性走向形式合理性的发展过程C、美国法学家诺尼特和塞尔兹尼克认为法的发展经过压制性法、自主性法和适应性法三个阶段D、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从一个历史类型向另一个历史类型依次更替的过程答案:C,D解析:英国法学家梅因认为法的发展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德国思想家韦伯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不合理走向合理、从实质合理性走向形式合理性的发展过程。AB两项颠倒了。44.共用题干石某在A市甲区的某栋住宅楼3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A:住宅的户主石某B: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C:荣发装修公司D:石某与荣发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答案:C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的被告。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其职务行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装修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考点】移送管辖。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甲区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乙区的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故C项正确。受移送的甲区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D项错误。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这里的“主张”不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全部主张,而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所以,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本案中由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B项错误。侵权事实应当由张某承担证明责任,荣发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无需负责举证,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D项正确。【考点】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对于新增加的请求或者反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因此本题B选项是正确的。45.★罗马国家制定了一整套系统、复杂的诉讼制度和程序。有关表述正确的有、()A.最古老而又原始的诉讼形式是法定诉讼B.特别诉讼早于程式诉讼C.最高裁判官凭借权力,发布强制命令采取特殊保护方法,不按一般程序进行审理,这种诉讼程序称为特别诉讼D.程式诉讼早于特别诉讼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诉讼制度。罗马诉讼法主要是规定保护私权的法律。与人法、物法相比,虽不如前两者那样发达完备,但它所涉及的内容很广泛,许多方面的规定也比较详尽,提出的一些诉讼原则具有独特特点,对保证司法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起了很大作用。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公诉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理。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在私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复杂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先后呈现为三种不同的形态:第一,最古老而又原始的诉讼形式是法定诉讼,在共和国初期颇为盛行。第二,随着经济的发展,罗马人与外来人之间商业来往的加强,过去实施的旧式诉讼程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客观的需要,于是最高裁判官采用了新的诉讼程序来弥补上述缺陷,出现了程式诉讼。第三,后来随着阶级斗争的日趋加剧,时常发生值得保护的利益不能用一般司法方式来保护或者案件要求迅速处理的情况,于是最高裁判官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性命令采取特殊保护的方法,而不按一般程序来进行审理。这种诉讼程序称为特别诉讼。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项。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陈某起诉某县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诉讼中,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该诉讼应当终结B:诉讼中,某县劳动局与某县人事局合并为县人社局,该诉讼应当终结C:诉讼中,陈某患传染病被某传染病防治医院强制隔离治疗,该诉讼应当中止D:庭审中,陈某申请通知某证人出庭,该诉讼应当中止答案:A,B,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诉法解释》第51条第1款第1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故A项“该诉讼应当终结”说法错误,应选。根据该款第2项,在诉讼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B项中,应由县人社局继续诉讼,在县人社局尚未继续诉讼前,诉讼中止,而非B项所称“该诉讼应当终结”,B项应选。根据该款第4项,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陈某患传染病被某传染病防治医院强制隔离治疗,构成“不可抗力”,故C项正确。《行诉证据规定》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据此,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准许,也可以决定准许并延期审理。故D项“该诉讼应当中止”错误。47.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实物证据?A:杀人案中现场勘验笔录B:贪污案中证明贪污数额的账册C:强奸案中证明被害人精神状态的鉴定意见D:伤害案中证明伤害发生过程情况的监控录像答案:A,B,D解析: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因此选项C即属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以各种物品的特性、存在的状态和变化以及各种物品之间的联系形成的,它是以物理状态、自然现象表现出来的。这里所说的实物证据是广义的物证,既包括犯罪的工具、赃物和有犯罪痕迹的物体,也包括对案情有证明意义的书面文件。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对所观察的情况的客观记载,也属于实物证据之列。48.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A: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B: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C: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答案:C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当事人以欺骗性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禁止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因此选项A、B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依法决定证据的取舍,而不得任意进行证据的取舍与否定,因此选项D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9.甲市某公司与乙市某公司在丙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合同于丁市履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设立于丙市的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现两公司因合同发生争议,甲市某公司欲申请仲裁却得知丙市并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但甲、乙、丁市均设有仲裁委员会。在此情况下,甲市公司欲解决纠纷。应当如何做?()A.向设立于甲市的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设立于乙市的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向设立于丁市的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的选定。《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未经约定的可以通过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方式再次就原纠纷进行仲裁。50.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关于税务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单位名称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从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C.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20年D.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最长可在5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答案:A,B,D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故A项正确。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故B项正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M条第2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C项不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第2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故D项正确。51.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这一原则相呼应,《宪法》第27条明确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关于上述两项宪法原则的理解,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执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执法机关的权力同样属于人民B.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法治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C.“执法为民”中的“执法”仅仅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D.执法为民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答案:C解析:。“执法为民”中的“执法”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执法行为或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52.A为普通公民,B为国有公司出纳(国家工作人员),二人关系甚密。A谎称购房需要首付,唆使B将公款挪给自己使用,并承诺两周后归还。B信以为真,便将50万公款挪给A。A用该公款贩卖毒品获利后,于两周内将50万公款归还给B。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A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B.A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C.B构成挪用公款罪D.B无罪答案:B,D解析:A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和挪用公款罪(教唆犯),实行数罪并罚。共犯只是从属于正犯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无须从属于正犯的故意。本案中,A引起了B实施挪用公款行为的意思,且B的行为是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虽然B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但A依然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A并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在真正身份犯的场合,只有具有身份的人才可能成立正犯。本案中,A虽然具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和利用行为,但因为缺乏间接正犯的身份,从而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只能认定为教唆犯。53.关于行政许可的特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颁发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B.行政许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C.行政许可是对外的外部行政行为D.行政许可是事先控制的管理性行为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特征。行政许可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需要经过有权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这种审查的结果,可能是准予许可,也可能是不予许可。54.老妪刘某无子,但在京有一所房子。为了维持生活,刘某将房子的一间长期对外出租给了郊区来市内打工的小强。由于几年来的接触,刘某觉得小强为人可靠,遂跟小强说,如果小强承担刘某生养死葬的义务,则将该房赠与小强。经过几天思考后,刘某与小强签订了相关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协议约定刘某将房子过户给小强,小强承担刘某的生养死葬义务。但后来,小强拒绝扶养刘某,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强返还房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B.该协议在刘某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C.法院应判决小强向刘某返还房屋D.法院应判决小强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遗赠扶养协议。《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是遗赠扶养协议自依法签订时生效,所以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A是错误的。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双重属性,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遗赠方和扶养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B是错误的。《继承法》第21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法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由此,本题中,小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经过刘某诉请,法院应该判决小强返还刘某的房屋,C是正确的,D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D。55.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没收财产。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甲受贿的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200万元属于违法所得的财物,不是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予以追缴。至于如何确定对甲没收财产的数额,与这些违法所得数额没有直接关联。故A项错误。B项,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甲抢劫他人的汽车,该汽车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而不是上缴国库。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赌债是非法债务,不适用该规定。故C项错误。D项,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其中的合并执行是指并科,也即罚金、没收财产各自分别执行,并不是没收财产吸收罚金。这也符合《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即“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故D项正确。56.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进口设备合同。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把障碍及其影响及时通知甲公司B.乙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乙公司不交货,无论何种原因均属违约D.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賠偿答案:A,D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第4款的规定,虽然乙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符合免责的条件,但它有通知的义务,A正确。依公约的规定,解除合同并不解除赔偿责任,B错。本题在合同订立后,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因是遇到了其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陣碍,符合公约规定的免责的条件,其不交货不厲于违约,C错。因乙公司没在合理时间内将陣碍及其对它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甲公司,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所以乙公司对由于甲公司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应付赔偿责任,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D对。57.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A.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税款B.查封扣押C.代履行D.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E.冻结存款账户答案:B,E解析: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査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所以选项B、E正确。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所以选项C错误。强制执行税款和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所以选项A、D错误。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致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B.强迫他人捐献器官,具有致人死亡危险的,应当认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C.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致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D.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致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组织人体器官买卖罪的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欺骗、强迫、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以及摘取未成年人器官四种情况,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处罚。因此B选项有误。59.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一般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只实行“单罚”的,依照规定B:从刑法现有的规定看,在单罚的场合一般只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C:妨害清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属于实行单罚的单位犯罪D: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强迫职工劳动罪属于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这类犯罪未必只处罚单位、不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60.根据《宪法》规定,关于行政建置和行政区划,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年)A.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B.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C.国务院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D.省、直辖市、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答案:A,C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据此,A项正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据此,B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错误,C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据此,D项“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错误。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要约的撤销问题。依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D。62.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B: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C: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D: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而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对证据种类的规定,专家辅助人的陈述不是法定证据,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因此,其他当事人有权对专家辅助人提问,选项C是正确的。此外,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专家辅助人是当事人为维护其自身利益而聘请的专业人士,因此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故选项D是不正确的。63.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便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单位能够构成该种犯罪,仍能够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B.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当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能够构成这种犯罪时,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C.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有自然人能够构成该种犯罪,就能够对单位定罪处罚D.我国刑法规定的四百多种犯罪,大多数犯罪都能由单位构成答案:B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对单位犯罪的理解。《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就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因此,选项A、选项C不正确。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选项B正确。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四百多种犯罪中,只有少部分犯罪能够由单位构成,这是刑法常识知识。因此选项D也不正确。64.共用题干2012年1月1日,某甲与某乙订立一个租赁合同,由某甲租赁某乙的一头驴子1年,用来托运货物上山,年初时支付全年租金。某甲支付了全年的租金并将驴子牵走了。使用了5个月后,某甲觉得这头驴子非常好用,决定自己买下来,于是找某乙商量,某乙也同意将驴子卖给某甲,双方于2012年6月15日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某甲于2个月内将驴款付给某乙,所有权在驴款付清之前属于某乙,付清之后起转移给某甲。请回答问题:关于所有权保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双方当事人所有权保留的条款排除了因交付转移所有权的规则,即交付后所有权仍没有发生转移B:如果某甲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付款义务,某乙得解除该合同C:在某甲拒绝支付剩余驴款时,某乙可以将驴子取回D:某甲在付清款前又将该驴卖给他人的,某乙可以要求该第三人返还,不管第三人是否善意答案:A,C解析:《合同法》第140条针对简易交付作出了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因而C项正确。对于多付的租金,某甲可以依照不当得利请求某乙返还。故A项正确,B、D两项错误。《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但不符合法定解除权条件时,出卖人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当买受人尚未支付价款或尚未充分支付价款或者陷于破产时,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出卖人对标的物有取回权。当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又将标的物转卖第三人,出卖人有追回权,但第三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的,应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故A、C两项正确,D项错误。《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驴子已经交付,风险应该转移给买受人,故应为B项。65.甲某是解放军某部军械库的司库员,与部队炊事员乙某合谋将库中的军用物资偷出来变卖。二人趁甲某值班的机会共盗出军用皮大衣、毛皮鞋、军服等价值5000多元的军用物资。一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A:甲、乙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某构成贪污罪、乙某构成贪污罪的共犯C:甲某构成贪污罪,乙某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D:甲某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乙某构成盗窃罪答案:B解析:【考点】军职人员监守自盗财物行为的定性。详解: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自己经手、管理的军用物资的,符合贪污罪的基本特征,以贪污罪论处,从重处罚。所以甲某利用司库员的身份监守自盗,构成贪污罪,乙某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另外要注意的是《刑法》第438条第2款规定了军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即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处罚。66.腾飞公司对区工商局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开庭后,腾飞公司经两次传票传唤皆没有到庭应诉。对此行为怎样处理?A:法院应判决腾飞公司败诉B:法院应视之为申请撤诉C:法院可以裁定继续审理,缺席判决D:工商局的决定自然维持答案:B,C解析:《行诉解释》第49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题中,腾飞公司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做法应视为申请撤诉;但由于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撤诉,法院有裁定是否撤诉的权力。因此,若法院裁定不予撤诉,当然可以继续审理,缺席判决。故本题选BC。67.甲将自己的1套房屋赠与好友乙,双方定有赠与合同。对于甲的任意撤销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如甲已将房屋过户给乙,但未交付,甲享有任意撤销权B.如甲未将房屋过户给乙,但已交付,甲享有任意撤销权C.不论过户或交付,甲均享有任意撤销权D.不论过户或交付,甲均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问题。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在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擻销权。特别注意此处所指是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而非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对动产和不动产而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言是不同的。动产一般为交付,不动产为登记。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68.下列有关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表述,哪些不正确?()A、不成文法大多为习惯法B、判例法尽管以文字表述,但不能视为成文法C、不成文法从来就不构成国家的正式法源D、中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没有不成文法答案:C,D解析:成文法是指由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法,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法,不成文法主要为习惯法。在判例法国家,往往编纂有判例集,是文字表述,但它是法院的判决,并非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不能把它视为成文法。在法产生和发展的早期,法的渊源大多表现为习惯法,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法至今仍然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是也存在习惯法,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的习惯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相抵触的,经国家认可部分就成为法的正式渊源。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D。69.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这条规定,下列哪项理解正确?()A、此条的内容是法律规则B、一切民事案件均可以优先适用这一条文C、这一条的内容所反映的是正义的价值D、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可以采取“个案平衡原则”适用这一条文答案:D解析: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的规定是具体明确的,它着眼于各种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设置的基础,是对法律规则具有本源性、综合性指导意义的价值准则。《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没有预先设定明确、具体的假定条件,不具有法律规则的“法律后果”这一要素,因此其不属于法律规则,而是一个重要的民法原则。法律原则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是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二是除非为了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三是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A、B项理解是不正确的,D项理解是正确的,同时该条原则的内容反映的是法的利益价值和秩序价值,而不是法的正义价值,因此,C项也是错误的。70.某科研单位安排甲进行某科学项目研究,甲将研究成果汇集成册并由某出版社出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著作权由甲所在的单位享有B.甲所在的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对甲的成果进行使用C.作品完成两年内。甲可以不经单位同意许可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与其单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同时,甲和其所在单位还可以合同的方式约定著作权由其单位享有。此时,作者甲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甲所在的单位享有,其单位可以给予作者甲奖励。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71.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2010年)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只有15周岁,只为上述犯罪承担刑事责任。A项,内容为过失侵权,15周岁的人不为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B项,内容为诈骗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故意重伤害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意味着对于此年龄段的人,其行为若符合上述规定,则不再遵循《刑法》第269条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不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选项中甲承担故意伤害罪的责任。C项,甲的行为涉及保险诈骗和故意毁坏财物,都不属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因而甲不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D项,甲偷拿苹果的行为,由于没有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属于小偷小摸,不是盗窃行为,其抗拒抓捕的行为自然也不能转化为抢劫。暴力行为本身造成他人轻伤害,不符合《刑法》第17条第2款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72.关于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缺席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A.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答案:A,B,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中存在两个诉,本诉中。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而反诉中,本诉原告为反诉被告,被告不到庭,反诉缺席判决,A选项正确。2015年《民诉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B选项正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所谓“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也就是意味着缺席判决,D选项正确。有独三在有独三之诉中相当于原告,所以其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有独三之诉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不是缺席判决,所以C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73.下列哪些属于常见的结果加重犯?A: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B: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C: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D: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死亡的答案:A,B,C,D解析:常见的结果加重犯主要有:(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5)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死亡的;(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7)绑架致人死亡的;(8)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10)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74.甲国某公司与乙国驻甲国使馆因办公设备合同产生纠纷,并诉诸甲国法院。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如合同中有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则表明乙国放弃了其管辖的豁免B.如乙国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不意味着其默示接受了甲国的管辖C.如乙国在本案中提起了反诉,则是对管辖豁免的默示放弃D.如乙国曾接受过甲国法院的管辖,甲国法院即可管辖本案答案:A,B,C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家主权豁免。A和B项,根据该公约,下列行为不构成放弃豁免:(1)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2)一国出庭主张豁免或主张对有待裁决财产的权利;(3)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4)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A项错误,B项正确。C项,本题考查国家主权豁免。根据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一国在他国法院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视为对国家主权豁免的默示放弃,C项正确。D项,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是特定和明确的,一国对某一特定案件或事项放弃豁免权,并不意味着在今后所有案件或事项中都放弃豁免权,D项错误。75.下列有关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各国法律对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在效力规定上是相同的B、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C、中国法律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D、法律对在不同空间活动的人所规定的效力有一定差异答案:C,D解析:人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和群体(团体、集体等),而公民权的主体是拥有一国国籍的公民,二者是有差异的,那么一国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对他们的适用肯定是不同的,一国公民可以享有的政治权利,作为人权主体的外国人就不能享有。“保护主义”原则是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它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为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我国《刑法》第8条就规定了“保护主义”的原则,而且该条适用于我国领域外的外国人犯罪,与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犯罪的第6条有一定的差异。由此可知,答案为C、D。76.关于宪法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我国宪法对境内的外国公民不具有效力B.我国宪法对条约与宪法的关系有明文规定C.宪法的地域效力决定了我国公民一旦出国便不再受宪法的管辖D.宪法空间效力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答案:D解析:考查宪法的效力。宪法对境内外国公民和国外的本国公民据具有效力,我国宪法并未规定条约与宪法的关系。77.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诉马某居间合同纠纷案2012年下半年,上海市E区的马某欲在北京购房,其在北京工作的弟弟马小某自愿为其从事代购事宜。期间,北京市A区的龚某在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其在北京市B区的一套三居室。2012年1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月25日,北京市D区的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带马小某看了该房屋,马小某对房屋甚是满意,遂与其签订了《房屋求购确认书》,甲方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乙方为马小某,甲方对该房屋的报价为160万元人民币,同时双方约定了禁止“跳单”条款,即乙方在验看过该房屋后6个月内,乙方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所有与乙方有关联的人,利用甲方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甲方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行为均属无效,且乙方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屋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12年12月10日,北京市C区的某房地产顾问公司亦带马小某看了该套房屋,并且积极与卖方龚某协商价格。同年12月21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马某与卖方龚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为155万元。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得知此情况后,于2013年1月18日一纸诉状将马某起诉至某法院,请求判决马某与龚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支付违约金1.4万元,由于该案的诉讼标的额低于该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法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该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问题】1.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2.在诉讼过程中,马某主张马小某为无权代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反驳该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马某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发送的关于授权马小某从事买房事宜的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属于何种法定证据种类?在学理上,该证据属于本证还是反证?3.法院为查清马小某是否为无权代理这一事实,通知马小某参加了诉讼,马小某为何种诉讼地位?如果法院判决马小某承担法律责任,马小某应如何救济其权利?4.如果法院为节约诉讼资源,经原、被告双方同意,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该行为是否合法?5.如果龚某在出卖房屋后即出国旅游,回国后发现其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龚某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6.判决送达后的第14天,马某不服该判决,应采取何种司法救济途径?答案:解析:1.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可以向上海市E区人民法院或者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房地产公司与马某之间为居间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电子邮件是电子数据,属于本证。电子邮件的载体为电子文件,在证据的法定分类上应属于电子数据;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对马小某有代理权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提出的证据电子邮件应属本证。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马小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法院判决马小某承担责任,马小某可以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结果与马小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马小某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马小某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上诉。4.不合法。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5.龚某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该判决。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龚某因出国未能参加诉讼。法院判决龚某与马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损害了其民事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只能通过再审的途径救济权利。本题不但考查了管辖、当事人和证据等传统重78.甲乙两国因政治问题交恶,甲国将其驻乙国的大使馆降级为代办处。后乙国出现大规模骚乱,某乙国公民试图翻越围墙进入甲国驻乙国代办处,被甲国随员汤姆开枪打死。根据该案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因甲国主动将驻乙国使馆降级为代办处,根据相关公约的规定,代办处不再受到外交法的保护B.随员汤姆的行为是为了保护代办处的安全,因此不负任何刑事责任C.乙国可以因随员汤姆的开枪行为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D.如果甲国明示放弃汤姆的外交豁免权,则乙国可以对汤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答案:D解析:使馆馆长是使馆的最高首长,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使节。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代办三级。以馆长的级别不同,使馆相应地分别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很明显,代办处仍然为使馆,受外交法保护,享有特权和豁免。A项错误。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随员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人员。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故C项错误。但外交人员的豁免权并不表明其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只不过是接受国对之不能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一般来讲,派遣国为之不法行为要承担国家责任,且有可能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因此,B项错误。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必须是明示放弃。一旦派遣国放弃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则外交人员不再享有相应权利。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张某因打伤李某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久,受害人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判决拘役2个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调查中,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检查张某的住所B:如果在法院判决时张某的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则对其拘役的期限为一个半月C:如果张某之父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安机关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D:由公安局将张某送到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答案:B解析:A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检查公民住所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而不仅仅是“工作证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除了担保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外,“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也是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缺少这个条件就不能暂缓执行。所以C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D说法错误。80.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事件中,应当立即公告的有(  )。A.公司经理发生变动B.公司40%的监事发生变动C.公司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D.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董事会决议答案:A,B,D解析:选项BC: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不包括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81.某日某村养牛场往屠宰场运送一批黄牛屠宰,结果路上颠簸,一头牛摔下来,当日村民甲在田间见到,因当时无法找到主人,于是牵回家饲养并请来兽医治疗,同时四处打听,寻找牛的主人。半个月后,甲向乙借钱4000元为儿子交付学费,乙担心甲无力还钱,看到黄牛,遂要求甲以牛提供担保。甲左右为难,但是最终还是用牛作为质押担保以解燃眉之急,只是没有告诉乙该牛不是自己的,准备借款返还后再寻找牛的主人。后借款到期,甲无力还款,乙于是将牛卖给邻村丙。岂料该养牛场正好在该村,见到该牛,于是要求丙返还,双方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捡到牛并饲养的行为为无因管理B:乙能够取得该牛的质权,理由为善意取得C:丙能够取得该牛的所有权,理由为善意取得D:丙应将该牛返还给养牛场答案:A,D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甲捡到丢失的牛,并牵回家中饲养,等待失主来认领,应为无因管理行为,故A选项正确。遗失物通常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特别规定,《物权法》原则上否认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因此,对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质权。所以,尽管乙是善意的,也不能善意取得质权。同理,丙也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故B、C错误。丙对牛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应当返还给养牛场。D项应选。82.随着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落实,当事人诉权得到进一步保障。关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解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立案登记制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更有助于强化司法的应然功能B.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存在的欠缺和错误,法院应主动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C.如不能当场判定起诉是否符合规定,法院应接收起诉状,并口头告知当事人注意接听电话通知D.对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但不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司法的应然功能,除法院组织法对司法职能的规定外,我们通常所说的“定纷止争”、“惩奸除恶”、“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等,都属于人们对司法功能的应然期待和理想要求。而司法的实然功能是司法实际上能够发挥的功能。由此可知,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也有助于强化司法的实然功能。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83.依《反倾销条例》,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的情形是下列哪几项?()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B.倾销幅度低于3%的C.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D.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答案:A,C,D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3)倾销幅度低于2%的;(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厲于可忽略不计的;(5)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ACD均正确,B倾销幅度应为2%,不正确。8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以公安部部令发布。该办法属于哪一性质的规范?A:行政法规B:国务院的决定C:规章D:一般规范性文件答案:A解析:《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该条确立了两种发布形式。依此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虽然《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本身已经废止,但根据该暂行条例制定的行政法规目前有可能还在继续生效。因此,A选项正确。85.李某(具有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在甲国,一年前移居乙国并取得当地住所。现李某去世而未立遗嘱。李某生前在中国有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现李某的丙国籍的儿子和女儿为继承李某在华的股权和存款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哪项是正确的?A、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李某去世时居住在乙国B、应适用甲国法律,因为李某长期居住在甲国C、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李某的儿子和女儿均具有丙国国籍D、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李某具有中国国籍,且争议的遗产位于中国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而李某具有中国国籍,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为动产,故应按照《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乙国的法律。所以本题答案为A。86.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2010年)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准据法的选择。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它是一种间接规范,不是实体规范,必须借助它所指向的实体规范才能为当事人解决权利义务纠纷。所以A错误,当选。BCD均为正确说法,属于概念性考查。87.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但两者在制度上有所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A.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仲裁不适用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民事纠纷B.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C.民事诉讼判决书需要审理案件的全体审判人员签署,仲裁裁决则可由部分仲裁庭成员签署D.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由法院负责执行,而仲裁机构则不介入任何财产保全活动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区别。A选项中民事诉讼解决财产和人身权利纠纷,即各类民事纠纷,而仲裁只解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并不解决人身纠纷,表述正确。B选项中诉讼两审终审,而仲裁中则实行一裁终局,表述正确。C选项中民事诉讼合议庭成员对判决持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合议笔录中注明,但是判决书应当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署名;而在仲裁中,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的意见可以记入笔录.同时,该仲裁员还可以拒绝在裁决书中签名,故C选项正确。D选项中当事人在仲裁中申请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该申请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可见,虽然仲裁委无权作出保全裁定,但当事人依然是向仲裁委提出申请,故不能说仲裁机构不介入保全的任何活动,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88.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杀戊,甲、乙用铁棒打,丙徒手,丁拿着刀在一边助威呐喊。最后造成戊死亡,尸检报告表明,只有一处头部致命伤,且是遭利器所致。无法证明是甲、乙二人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肯定不是丙、丁的行为导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丁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甲、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四人系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D.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答案:C,D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均对法益侵害结果起到帮助或促进作用,因此,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本案中,四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均对被害人死亡具有物理或心理上的支配力,均需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这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因为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由四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的,在这一点上并不存在疑问。89.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不应包括()。A.对方因此实际利益的减少B.对方因合同履行后可得的利益C.对方因此所受精神痛苦的补偿D.对方其他交易的损失答案:C,D解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90.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示催告的审理可由审判员一人进行,但除权判决必须由合议庭作出B.公示催告的公告期间可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为了尽快结束权利不确定的状态,最少不得少于60日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C.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当事人无需承担相关费用D.在申报期限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仍可申报权利答案:A,D91.刘某于2015年1月18日被授予专利权并进行公告,2015年9月20日刘某与甲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于当天履行完毕,2019年2月11日乙公司发现该项专利权不符合授予条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自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时专利权转让给甲公司B.乙公司可以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C.专利权授予满3年,故乙公司不能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D.该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甲公司无权要求刘某退还专利权转让费答案:D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故A错误。根据《专利法》第45条、46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乙公司不能直接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应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故B错误。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故C错误。根据《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故D正确。本题答案是D。92.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B.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是指禁止除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C.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A项,国际法基本原则,指被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故A项正确。B项,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但该原则并非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两种情形下的武力使用是允许的:(1)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2)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即安理会授权动武),故B项错误。C项,民族自决原则,指被殖民统治和压迫的民族具有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故C项正确。D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争端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或行动,D项正确。93.下列哪一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外国人依《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B.有关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C.某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甲的政府信息申请的决定D.某行政机关拒绝延续一公司行政许可的行为答案:A解析:考查不予受理的案件。参见《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行政许可规定》第1条。94.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为山西某煤矿老板,财力雄厚,有甲、乙、丙、丁4个儿子,2001年,王某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2002年,甲意外身亡,王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邻居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2004年,乙的朋友赵某看望王某时称,乙经常将企业的资金恣意挥霍,王某放心不下,则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的方式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三儿子丙所有;2008年王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巡房时,王某对护士称将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身亡。则:()A.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B.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C.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D.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本题中王某先后订立了4份遗嘱且内容不一致,在无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后遗嘱优于前遗嘱的原则。王某所订立的第四份遗嘱为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除适用于紧急情况外,还必须要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由于该口头遗嘱只有一名见证人,故该遗嘱无效。王某所立的第三方遗嘱为录音遗嘱,录音遗嘱也需要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此处存在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赵某虽然是乙的朋友,但是朋友与继承无利害关系,仍可以作为见证人,故该份遗嘱有效,应以第三份遗嘱为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95.小陶是一起抢劫案的辩护人,在该案的侦査阶段,小陶申请某侦査人员回避,但被驳回。对此,小陶可以有何选择?()A.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一次B.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一次C.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D.向人民法院申诉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辩护人既可以要求回避,也可以申请复议,注意,申请复议只能向作出决定的机关进行。A正确。96.甲、乙、丙三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甲国对进口的某类药品征收8%的国内税,而同类国产药品的国内税为6%。针对甲国的规定,乙、丙两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经裁决甲国败诉,但其拒不执行。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国的行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B.乙、丙两国可向上诉机构申请强制执行C.乙、丙两国经授权可以对甲国采取中止减让的报复措施D.乙、丙两国的报复措施只限于在同种产品上使用答案:A,C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及WTO争端解决。A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指外国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本题中,甲国对进口产品所征税率高于国内同类产品,显然违反国民待遇,A项正确。BC项,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如被诉方未能实施裁决,双方应就双方均可接受的补偿进行谈判,如未能达成满意的补偿,申诉方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C项正确,B项错误。D项,报复首先应在受损的相同部门实施(平行报复);如对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可以对同一协议项下的其他部门实施(跨部门报复);如对同一协议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可寻求在另一协议项下实施(跨协议报复)。D项错误。97.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则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适用的范围限于下列哪一项?A.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B.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C.与专利技术转让有关的投资措施D.与商标权转让有关的投资措施答案:A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1条“范围”的规定,“本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故A项正确。98.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是( )。A.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没有委托辩护人的B.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C.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D.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指定辩护。(1)选项BCD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2)“可以”通知指定辩护的情形①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④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99.甲是某侵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之一,其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想撤回上诉,下列关于上诉的提起和撤回上诉的方法、后果表述正确的是:()A.甲欲提起上诉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B.撤回上诉无须经法院审查同意C.甲撤回上诉后如反悔,在上诉期内不可再次上诉D.甲的上诉一经撤回,一审判决即行生效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撤回上诉后,撤回上诉的当事人便不能再次上诉。甲的上诉撤回后不必然导致一审判决生效,因为根据题意尚不清楚是否有其他当事人提起上诉。100.交警李某将违规停放在路边且影响通行的丁某的轿车拖移至附近停车场后,丁某发现车不在原地,就问仍在执勤的李某。李某告知停放地。丁某到停车场将车开走了。李某的拖车行为属于:()A:行政强制措施B:行政处罚C:代履行D:直接执行答案:C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据此,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财物或者行为的暂时限制或控制。李某的拖车行为,并没有控制丁某的轿车,故排除A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罚。李某拖车,是为了丁某的轿车不影响交通,不是为了惩罚,故排除B项。《行政强制法》第52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丁某违规停放的轿车,显然属于该条所称“需要立即清除道路的障碍物”。李某拖车行为,属于该条所称立即代履行。故C项正确,D项错误。特别注意:立即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特殊情形。普通的行政强制执行,是先有作为执行根据的基础行政决定,再有行政强制执行。在立即代履行情形下,无作为执行根据的基础行政决定。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下列哪几项措施是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投资措施?()A、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B、将企业进口产品的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C、将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规定企业出口销售当地生产的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答案:A,B,C,D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任何一成员方不得实施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措施,与前者不符的措施有:(1)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国用品或来源于国内渠道的产品。(2)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同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联系起来。与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的投资措施有:(1)企业进口产品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一般以其出口当地产品的一定数量或价值进行限制。(2)企业获得外汇与其使用外汇收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3)企业出口或出口销售产品或是规定其在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2.以下有关申请撤诉的说法,错误的是:()A.申请撤诉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第三人B.撤诉申请必须是自愿的、明确的C.撤诉申请必须在判决、裁定宣判前提出D.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问题,比较简单。参见《行政诉讼法》第51条。3.下列有关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实行不公开审理B.对简单的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立作出赔偿决定C.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D.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答案:C,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7、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7、11条。4.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哪些方式予以纠正?()A.在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B.在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发现错误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C.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发现错误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D.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证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3条。5.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应该解散B:公司经持有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C:反对公司继续存续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D:公司不收购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C,D解析:《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公司应该解散,所以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81条规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应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拒绝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CD选项正确。6.甲有限责任公司在某地设立了办事处,办事处领取了营业执照,执照中表明办事处是甲公司的分支机构。办事处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由于逾期履行,办事处需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办事处拒不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办事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B.办事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C.办事处与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连带责任D.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答案:A,B,D解析: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最终由法人承担责任。分支机构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使用和支配的财产或经费,通常情况下,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本题中办事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人依法没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诉讼主体资格,所以B选项正确。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实施的民事行为的责任由法人承担,所以D选项正确。@##7.赵某从商店购买了一台甲公司生产的家用洗衣机,洗涤衣物时,该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发生爆裂,叶轮飞出造成赵某严重人身损害并毁坏衣物。赵某的下列哪些诉求是正确的?A.商店应承担更换洗衣机或退货、赔偿衣物损失和赔偿人身损害的违约责任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商店应按违约责任更换洗衣机或者退货,也可请求甲公司按侵权责任赔偿衣物损失和人身损害C.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因洗衣机缺陷造成的损害D.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可知,赵某可向商店主张更换洗衣机或退货、赔偿衣物损失和赔偿人身损害的违约责任。选项B正确。洗衣机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属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对此,赵某只能请求商店承担违约责任。洗衣机叶轮飞出造成的赵某人身损害和衣物损害,属于产品缺陷责任,对此,赵某可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只能选择其一进行主张。选项C正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据此可知,赵某可向商店或甲公司主张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本案中,赵某的人身受到了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8.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纠纷是:()A:涉外合同纠纷B:涉外财产权益纠纷C:涉外婚姻纠纷D:涉外人身关系纠纷答案:A,B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涉外民事诉讼中,只能对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管辖,因此,A、B项正确。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事先通谋的盗窃案被告人石某:男,30岁,个体餐馆业主。被告人田某:女,27岁,被告人石某之妻。被告人李某:男,29岁,被告人石某的朋友。盗窃犯粟某(另案处理)多次去石某的餐馆吃饭,彼此之间相处较好。2010年11月14日下午,粟某在石家对石某说:“今天晚上我去城南一家商场拿点东西,到时先放你家,也给你一半。”石某表示同意,说:“我们家晚上大门虚关一扇,到时你直接进来就是。”次日凌晨3时许,粟某与另一盗窃同伙把盗窃来的价值二万五千余元的赃物带到石某家,此时石某之妻田某正好也在,于是石某把情况告诉了妻子。在石、田二人的指引下,粟某与另一盗窃同伙隐匿好赃物。两天后,盗窃犯粟某被抓获,田某、石某闻讯后心中害怕,于是急忙找来朋友李某,请李某帮忙把赃物转移并低价卖掉,得利六千余元。后因知情人举报,为争取主动,石某、田某赶在公安机关传讯他们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石某只供述了自己窝藏、销售赃物的事实,对粟某的犯罪事实不予交代。而田某则除供述自己的所有罪行外,还举报了粟某和李某的犯罪事实。石某到案后,还主动交代其在经营餐馆期间,为招揽顾客,连续一个多月在火锅中添加罂粟壳,累计使用罂粟壳约1公斤。但是在庭审过程中,田某又辩解其行为只构成窝藏赃物罪。【问题】1.石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对石某的罪行应当如何处罚?3.田某的行为构成何罪?4.田某有哪些量刑情节?5.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如果不是,为什么?6.石某、田某与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7.假设石某、田某闻讯粟某被抓后,李某不仅帮忙转移并低价卖掉赃物,而且为石某、田某提供藏身的房屋,李某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答案:解析:1.石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欺骗他人吸毒罪。2.石某的盗窃罪和欺骗他人吸毒罪应当数罪并罚。其中欺骗他人吸毒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田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田某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自首和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5.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6.石某与李某不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田某与李某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共犯。7.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包庇罪,数罪并罚。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盗窃罪的共犯的界限关键在于看事前有无通谋。如果事前通谋,事后按照约定为犯罪人犯罪所得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按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特定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而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考生容易错误地认为田某交代自己所有罪行及粟某和李某的盗窃由于属于同案处理,就应当认定田某仅属于自首。但是,根据案情田某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田某对粟某与李某盗窃的交代属于揭发,而不属于对同案犯行为的供述,应当构成立功。《刑法修正案(六)》、《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对象增加了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行为主体——单位。没有侵害新的法益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另行成立新罪。10.共用题干甲国欲铺设一条海底电缆,根据《海洋法公约》,该海底电缆不得经过下列哪个区域?A、乙国领海的底土B、丙国专属经济区的底土C、丁国大陆架D、公海答案:A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领海属于一国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范围之下,因此甲国无权在乙国领海的底土铺设海底电缆。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内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甲国可以在丙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大陆架也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范围。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在征得丁国同意的前提下,甲国有权在其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之外的全部海域。作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公海自由原则是构成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六项,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时,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如果因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题应选择A项。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不大于12海里宽度的海水带,毗连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海水带。从题干可知,甲国领海的范围为从领海基线量起至12海里的海域,其毗连区为领海外至从领海基线量起24海里的海域。A项错误。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内行使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方面的管制措施。故而B项正确。C项中的检疫措施属于卫生方面的管制措施,甲国有权在其毗连区范围内进行,因而C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是不包括其上空的,故而D项错误。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是各自独立的,又是密切联系的。首先,正如A项所表述的那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它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二者的范围有所不同。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从领海基线起不得超过200海里。大陆架的范围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B项正确。最后,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所享有的权利是以勘探开发为目的,对其矿物和非生物资源所享有的主权权利。C项正确。D项错误,因为大陆架是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性质也不属于沿海国领土。过境通行制度所适用的海峡比较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航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是专为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也包括以合法地自海峡沿岸国驶入驶出为目的的通过。过境通行应毫不迟疑地迅速通过;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得从事其通过所通常附带发生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并应遵守船舶、航空及无线电有关的国际规则,遵守沿岸国有关防止捕鱼、防污、航行安全、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法律和规章。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是对有关沿岸国主权的某种限制,但它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根据《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实体从事。非政府实体的外空活动,应得到其他国家的批准和连续监督。所以A项错误。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则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是对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国外空物体或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的,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B项正确。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列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由此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11.某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室的法医王某一天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李某故意伤害案的经过。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王某既不能作鉴定人,又不能作证人B:王某应当作鉴定人,不能作证人C:王某应当作证人,但不能作鉴定人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答案:C,D解析:证人和鉴定人都属于诉讼参与人,但由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当证人的身份与鉴定人的身份冲突时,证人优先。12.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下列哪些情形符合纳税人权利的规定?A、张某要求查询丈夫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税务机关以保护纳税人秘密权为由予以拒绝B、甲公司对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笔增值税计算方法有疑问,要求予以解释C、乙公司不服税收机关对其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申请行政复议D、个体工商户陈某认为税务所长在征税过程中对自己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控告答案:A,B,C,D解析:【考点】纳税人权利【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故A项说法符合纳税人权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故B符合纳税人权利。C、D项符合纳税人权利,同样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3、4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13.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关于该临时搅拌站建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在该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批准B.如该搅拌站影响该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不得批准C.如该搅拌站系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拆除D.如该搅拌站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答案:B,D解析:AB项考查临时建设的审批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A错误,B项正确。C、D项考查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拆除。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C、D项错误。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甲、乙、丙、丁四人报名参加四季旅行社的七日六夜国外旅游活动。行程开始前15天,甲想要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王二;行程开始后第二天,乙发现其不喜欢旅游地点,想要解除与四季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丙擅自离队攀爬所住旅馆附近荒山,并从山崖跌落,丁在自由活动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据此,请回答以下问题: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只有经四季旅行社同意,甲才可以将旅游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王二B.若甲与四季旅行社约定旅游合同权利义务不得转让给第三人,甲仍然可以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将旅游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王二C.因行程已经开始,故乙不得单方解除合同D.乙有权单方解除旅游合同,但不得请求四季旅行社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答案:A,B,C,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有权行程开始前合理期间将旅游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故A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选项CD均错误。15.甲和乙之间签订了一份原料采购合同,约定甲2017年1月1日交货,乙于同年2月1日付款。2017年1月1日甲正准备向乙交货时,听说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在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的情况下,甲停止了向乙交货。关于甲的做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C.甲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D.甲虽没有确切证据但是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答案:A解析: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6.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答案:A,C,D解析:周某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将王某打昏,构成抢劫罪,此时犯罪行为尚未结束,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二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属于事中共犯。事中共犯即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实行着手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因此二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在共同犯罪中周某发挥主要作用,是主犯,高某仅提供帮助,属于从犯,因此CD正确。17.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哪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A、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B、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C、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部分无偿服务、部分为“缓交费”或“减费”形式有偿服务的制度D、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辩护而没有通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答案:C解析:【考点】法律援助对象;法律援助范围【详解】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故D项说法成立。我国法律援助是“无偿”的,不存在“缓交费”或“减费”形式的有偿服务,故C项说法不成立。18.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通过信用证支付方式支付货物款项。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卖方在发运货物之后,买方失去了支付能力。依UCP600的规定,有关该汇票的下述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A.买方失去了支付能力,开证行即可不对受益人承付B.该汇票的出票人是开证行C.该信用证只有在没有注明的情况下才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该汇票的出票人是信用证的受益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____信用证。A错,依UCP600,开证行的信用证下的付款义务独立于作为基础合同的买方的付款义务。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独立付款义务,并不因为申请人的失去支付能力的原因而拒付,也不能应申请人的拒付要求而拒付。依UCP600第6条(:项,信用证不得开成任何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中,开证行审核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包括汇票,因而汇票不可能是由开证行自己出具的。汇票的付款人应当是开证行,因为是银行信用。B错,出票人应当是受益人。C错,依UCP600,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D正确。19.汪某为某知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负责人。该公司经常在重要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免费公开发布咨询报告,并向公众推荐股票。汪某多次将其本人已经买入的股票在公司咨询报告中予以推荐,并于咨询报告发布后将股票卖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汪某的行为涉嫌( )。A.虚假陈述B.内幕交易C.操纵市场D.欺诈客户答案:C解析: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20.甲某是解放军某部队排长,在战争期间,抓获一名俘虏,因俘虏回答不出问题,甲某将其枪杀。甲某的行为:()A:构成虐待俘虏罪B:构成故意杀人罪C:构成虐待罪D:构成刑讯逼供罪答案:B解析:【考点】杀死俘虏行为的定性。详解:随意杀死俘虏的行为属于严重侵害俘虏人身权利的犯罪,已超出虐待行为的本意,不应再以虐待俘虏罪论处,构成故意杀人罪。21.上海市××区某高校教师甲与北京市××区某研究所研究员乙于2008年12月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户口未迁出各自的工作所在地。结婚不到半年,二人先后被派往美国和加拿大进修。2010年1月,甲欲起诉与乙离婚。请问对本案无管辖权的法院是:()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上海市××区人民法院B:北京市××区人民法院C:美国法院D:加拿大法院答案:C,D解析:【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C、D项符合题意。22.下列商家采取的促销行为合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是:A、某超市将快要过期的可乐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B、某餐厅在门口明确公布,凡不索取发票者可以八折用餐,餐厅亦未将折扣入账C、某皮具城城因经营不善,而濒临倒闭,因此将全部剩余皮具降价销售D、某手机公司在举办新产品发布会时公布了其新产品与市场上其他同类产品对比的真实数据,之后造成其他同类产品滞销答案:A,C,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由此可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故A、C选项行为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因此,不索取发票者可以八折用餐且不入账,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故B选项行为合法,当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此条,商业诋毁行为法定的构成要件是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的事实,D选项中对比数据是真实的,因而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故D选项合法。23.张聪慧发现夏娃服装厂生产的“夏娃”牌衬衫畅销,遂在百货大楼租赁一柜台用于销售“夏娃”牌衬衫,并采取了以下行为,其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A、以明示的方式给购买者折扣,但没有入账B、所雇用的销售人员都身着百货大楼的工作服,佩戴百货大楼的营业标志C、以夏娃服装厂厂家的名义直销“夏娃”牌衬衣D、举办抽奖式销售活动,最高奖为价值2000元手表一块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点】商业贿赂行为、混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可以以明式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A项表述中的情形虽以明示的方法给购买者折扣,但没有入账,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应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B项中让销售人员都身穿百货大楼的工作服并佩戴百货大楼的营业标志,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B项应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C项表述中的张聪慧擅自以夏娃厂的名义直销“夏娃”牌衬衣,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C项应选。D项不应当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D项表述中情形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B、C项。24.甲、乙为中国人,居住在A市,两人一同前往日本留学。在留学期间,甲伙同外国人丙绑架了乙,并以此要挟乙的家属赎金。案发后,甲和丙在中国B市进入中国国境,并居住C市。乙从D市入境。本案中,对甲和该外国人的犯罪行为,哪一法院没有管辖权?A.A市法院B.B市法院C.C市法院D.D市法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特殊管辖的内容。《刑诉解释》第8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9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是中国人甲与另一外国人对中国人乙实施的犯罪,因此,对甲而言,有权管辖的法院有B市法院、A市法院。对该外国人犯罪而言,有权管辖的法院有B市法院、C市法院以及A市法院。25.深圳天宝出口贸易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海龙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方式采取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天宝公司接受海龙公司指定的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宝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必要的商业发票委托中国银行通过代收行汇丰银行向海龙公司收取货款,但是货到香港后,海龙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绝付款赎单,导致货物滞留码头,汇丰银行应当如何处理?A.汇丰银行有义务去码头提货,并妥善安置B.汇丰银行有义务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收款人天宝公司,并且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天宝公司知悉并采取有效措施前妥善安置货物C.汇丰银行并没有提货义务,也无须通知托收行和收款人D.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收款人天宝公司去处理答案:D解析:在托收付款这种方式下,付款人是否付款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只能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托收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本题中的方式是跟单托收中的付款交单(D/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本题中在海龙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并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银行无义务受领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也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但是代收行负有通知义务,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收款人天宝公司去处理。所以,选项A、B、C错误,选项D是本题的正确答案。26.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无需举证B: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乙仍不予回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C: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因此而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D:被告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其在庭审过程中的承认即无效答案:A,D解析:涉及身份关系的问题不适用自认,A项中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赡养纠纷,不适用无需举证的规定,因此A项说法是错误的。B项属于默示自认,是正确的。D项中,被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如果未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撤回,因此是错误的。27.设立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出让方式的有:()A.甲公司为建设百货大楼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B.乙公司为建设游乐场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C.丙开发商为建设高档别墅区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D.丁文化公司为开发旅游区而取得某片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答案:A,B,C,D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问题。上述用地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均应采取出让方式,而不能采用无偿划拨方式。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28.关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承诺人世后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包括国家专营商品B、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选择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C、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包括中国对所有国有企业的补贴D、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基本相同,在实施程序上相对简便答案:B解析:【考点】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详解】依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5条“贸易权”的规定,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所以A选项错误。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规定,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此项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所以B选项正确。反补贴措施连同反倾销、保障措施一起,被视为世贸组织允许的对本国产业实行保护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在第10条“补贴”中规定,(1)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属《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1条含义内的、按具体产品划分的任何补贴,包括《SCM协定》第3条界定的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具体,并遵循《SCM协定》第25条所提及的关于补贴问卷的要求。(2)就实施《SCM协定》第1条第2款和第2条而言,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况下。(3)中国应自加入时起取消属《SCM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所以C选项错误。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任何此种请求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有所差别,在实施程序上也不简便。所以D选项错误。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王某是一家小饭馆的老板,由于王某的小饭馆经常营业到深夜,影响了楼上吴某的休息。吴某与王某为此经过多次交涉、争吵均没有结果。吴某于是雇了一些人到处散发小广告,说王某的饭馆由于食物不干净,很多人吃了以后都食物中毒进了医院。由此,王某的饭馆生意非常冷清。相反,与王某隔一条街的赵某的饭馆客人大增,从此红火起来。关于本案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中哪一项是正确的是:A.吴某的行为构成诋毁商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B.吴某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C.赵某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D.王某有权要求吴某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答案: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限制竞争以行政机构和公用企业为行为主体,吴谋和赵某不符合主体要求,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B、C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诋毁商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同一竞争领域中的经营者,而吴某与王某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因此,吴某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只是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A错误,D正确。30.在审判阶段,有关部门对王某因涉嫌受贿罪执行逮捕后,下列哪个机关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王某的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王某的家属或所在单位?A: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B: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C:负责羁押的部门D: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答案:A解析: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31.我国某核基地高级工程师谢某,在国外进修期间接受境外间谍机构任务,回国后多次秘密非法侵入某核基地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核技术秘密送往国外,后被我国安全机关查获。谢某的行为构成:()A: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B:间谍罪C: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答案:B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间谍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谢某秘密侵入某核基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与执行间谍机构委托的任务之间构成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按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其行为构成间谍罪。间谍罪与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加入间谍组织和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有此中行为构成前者,否则构成后者,因此谢某的行为构成间谍罪。3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该规定体现了行政复议的( )。A.公正原则B.禁止权利滥用原则C.保障相对人权益的原则D.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答案:D解析:知识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含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该行政处罚或者该具体行政行为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所以选项D正确。33.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决定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下列有关该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由人民法院指定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B.由公司的股东组成C.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D.由主管部门指定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34.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证人证言的审查【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6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77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据此,ACD选项皆为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B选项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采用的规定。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35.关于国务院的职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制定一般性法律和行政法规B.国务院依法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C.国务院依法管理对外事务,批准参加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D.国务院依法决定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答案:B解析:考查国务院的职权。《宪法》第89条规定。36.甲、乙二人共同盗窃金融机构,第一审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甲上诉,乙表示服判,未上诉。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死亡。关于第二审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上诉期满后,对乙的判决生效,可以交付执行B.第二审法院应当对甲、乙的案件一并进行审查、处理C.第二审法院认为甲构成犯罪,但量刑过重,应当改判D.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对乙量刑过轻,应当改判加重其刑罚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栽定。由此,选项B是正确答案。37.甲公司欠乙公司300万元,2016年3月2日到期,由丙公司、丁公司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5月3日,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并征得丙公司、丁公司的口头同意,将其中100万债务转由戊公司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丙公司、丁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B.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也可以按照份额比例向丁公司追偿C.2016年5月3日后,丙公司、丁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D.2016年5月3日后,丙公司、丁公司仅就剩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答案:A,D解析:《担保法》第25条第1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A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有顺序限制,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因此B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29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38.某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某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某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A: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B: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D:报请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D解析:【考点】审判监督中抗诉的提起。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不能直接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应报请上级,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本案中即应由某区人民检察院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其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故D项正确。39.美国纽约公司向意大利购买一批智利产的鱼片,价格条件为CFR纽约。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内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运费已付的,品质证明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但在议付时,受益人提交的是不可转的提单,也未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明书仅证明含蛋白质为67%。发票内所有商品名称是鱼片。单据寄到开证行后,遭到拒收。后来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并要求开证行付款,但到开证行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因此,开证银行再次拒收。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开证银行有无付款的义务?()A.开证银行无付款义务B.开证银行有付款义务C.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后,开证行必须付款D.开证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必须保证付款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信用证支付银行的责任讲解:银行审单付款的原则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本案中,单证不符,银行没有付款义务,应及时通知交单人或者寄单行,故本题应选A项。40.某公安局巡逻大队人员蒋某在夜间巡逻时,看见戴某从一户人家院墙里跳出来,怀疑其为小偷,即把戴某带回到巡逻大队值班室讯问。戴某不承认其有盗窃行为。蒋某便命令戴某蹲下不许站起来,直到其交代情况为止。戴某几次忍不住想站起来,都被蒋某打倒在地。最后一次戴某被打倒时其头部撞在桌角上,导致严重伤残。蒋某的行为构成:()A:刑讯逼供罪B:暴力取证罪C:非法拘禁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D解析:【考点】刑讯逼供的转化。详解:《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暴力取证的行为对象是证人,为的是逼取证人证言.。因此,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暴力取证罪。蒋某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致戴某严重伤残,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属于转化犯,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构成刑讯逼供罪。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选项。41.关于唐律与明律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唐律对贼盗、钱粮,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窄,明律则相反B、明律对贼盗、钱粮,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窄,唐律则相反C、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犯罪行为,唐律重于明律D、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犯罪行为,明律重于唐律答案:A,C解析:A、C项是对“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的正确解释,也反映出了两朝法律的不同特色。注意《大明律》和《唐律疏议》一样,也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42.河南某列车临检站在列车临检的过程中,发现几节标明“空车回运”字样的储油车中,有剩余的机油2万公斤,经过党委研究,他们卖掉机油,把价款以奖金形式发放给站里职工。经查,根据规定,“空车回运”的车厢中的剩余物资应当上交给铁路分局统一处理。本案中,列车临检站构成:()A:私分国有资产罪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贪污罪C:侵占罪D:挪用公款罪答案:A解析:【考点】私分国有资产罪。详解: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列车临检站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43.在下列关于国际条约以及我国关于条约的法律规定的说法中,错误的有:A.对于一个已经生效的条约,我国如果想加入该条约,需要履行加入手续还是接受手续取决于条约的规定而与我国的国内法无关。B.国际条约中的规则对没有签署和批准它的国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C.国家如果对条约进行了保留,在撤回保留时,该撤回是否能够生效需取决于该条约其他缔约国的态度。D.对于接受一个已经生效的国际条约需由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而对于加入一个已经生效的条约,则只可能由国务院最终决定。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条约的生效与批准的规则。A不当选,因为,对于一个已然生效的条约,究竟是履行加入手续还是接受手续,不是我国国内的规定,而是要看条约本身的要求,因此A正确。B错误当选,注意区分,条约本身只对加入他的国家产生拘束力,但是条约中的原则和规则是完全可能转化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将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产生约束力。C错误当选,撤回保留不需要其他国家同意,只需要单方面撤回就可以。D错误当选,根据我国《条约缔结程序法》第11条的规定: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定。第12条规定: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选项正好弄反了。44.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A: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B: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红苹果》并制作成DVD销售,向甲寄送了报酬C: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D: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答案:A,D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0条的规定以及《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除了《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以及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外,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均需经过许可且支付报酬,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为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行为。A项中某公司的行为系复制行为,未经许可,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8条的规定,A项中某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表演者丙的表演者权,A项中某公司的行为同样也侵犯了乙公司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因此,A项当选。依据前述第40条的法律规定可知,选项B中的某公司未侵犯甲的著作权。因此,B项不当选。选项C中的某商场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C项不当选。而选项D中的某电影公司违反了前述第42条规定,构成侵权行为。因此,D项当选。45.共用题干李大民(男)与张小丽(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00年2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请回答以下97-100题。假设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许李大民与张小丽离婚,李大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直接依法改判离婚B:只能将案件发回重审C: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依法改判答案:C解析: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题选C。调解可以法院主动进行,A正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BC正确。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调解离婚的要制作调解书。D错误。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选C。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A项正确。离婚诉讼中一审二审财产分割事项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进行再审,而原审没有处理的,只能另行起诉,法院不得再审。C项正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D项情况不得申请再审,应选。46.下列关于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内容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人数B.政府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C.推进多头执法,增加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D.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有关C选项的正确说法应当是推进综合执法,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这是当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相对集中执法资源,高效行政。其余选项含义正确。47.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2014年)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抽逃出资。2014年《公司法解释(三)》对抽逃出资的认定作了修订,删去了“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这一项。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A项:该项行为属于上述规定删除的内容,不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当选。B项:该项属于上述规定第(2)项规定的内容,是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当选。C项:该项属于上述规定第(3)项规定的内容,是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当选。D项:该项属于上述规定第(1)项规定的内容,是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当选。本题为选非题,因此A项为正确答案。48.★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领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A.《权利法案》B.《雅各宾宪法》C.《人权宣言》D.《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宪法》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宪法的发展。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国民会议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宣言》。它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领,被视为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49.甲诉乙侵权一案经某市东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6万元。乙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乙居住在该市南区,家中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但其在该市西区集贸市场存有价值5万元的货物。甲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申请执行?()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该市东区人民法院B:该市南区人民法院C:该市西区人民法院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A,C解析:【考点】执行法院。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50.王某与赵某因相互斗殴被某区公安分局调查。后王某和赵某分别被罚款3000元和1000元。王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通知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申请复议期限为90日B.复议机关为某区政府C.如赵某被通知后不参加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D.复议机关应撤销对王某的处罚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的决定。参见《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3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51.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答案:A,B,D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经济性裁员【详解】本题主要考查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故A项说法错误,并不需要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只需要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B项说法错误,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是经济性裁员的唯一情形。C项说法正确,职工丙属于优先留用的人员。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D项说法错误,职工丁虽评为优秀但不是法定不能予以裁减的理由。【陷阱】经济性裁员根据规定要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但并不意味着需要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关键字眼“批准、同意、备案、许可”。52.《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规定属于法律要素中的确定性法律规则B、该规定对于具有物权孳息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起到很明确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C、该规定事实上允许法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以习惯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D、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重要法律概念含义的解释应该首先采用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答案:D解析:【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的作用;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详解】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题中规定内容明确肯定,属于确定性规则,A正确。相应地,B也正确。同时它也赋予交易习惯一定条件下的法律效力,故C正确。需要对法律概念的含义加以解释时,应遵循一定的解释位次。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语义学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即一般来说,文义解释优先,即首先应当按照概念本身的语义加以解释;只有使用其他解释方法不能得到满意的结论时,才使用客观目的解释。故D错。53.李明于2013年9月8日在某商厦购买一部手机,但在使用中发现,该手机存在缺陷,电话号码本中文快速查找功能不存在,这极大地影响了手机的正常使用。而在该手机所附的用户手册中却明确标示着电话号码本中文快速查找功能。李明多次与商厦交涉,先被告知需要系统升级,后又被告知无法解决该问题,要其找手机生产商解决。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该商厦侵犯了李明的知情权B、该商厦应当与手机生产商一起对李明承担责任C、李明可以以欺诈为由,要求商厦给予双倍赔偿D、李明如要求退货,商厦有义务满足答案:C解析:【考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详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的规定,商厦作为经营者,手机生产商作为生产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真实信息的权利。因此A、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3条、第45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D项正确。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构成要件有:(1)主观恶意;(2)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3)客观上达到欺骗、误导功能,使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害;(4)发生在消费交易过程中。本题中并没有体现商厦故意采取虚假手段欺骗李明,因此,商厦不构成欺诈,C错误,是符合题意的选项。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汤某设宴为母祝寿,向成某借了一尊清代玉瓶装饰房间。毛某来祝寿时,看上了玉瓶,提出购买。汤某以30万元将玉瓶卖给了毛某,并要其先付钱,寿典后15日内交付玉瓶。毛某依约履行,汤某以种种理由拒绝交付。毛某诉至甲县法院,要求汤某交付玉瓶,得到判决支持。汤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在该判决执行时,成某知晓了上述情况。对此,成某依法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2017年)A.以案外人身份向甲县法院直接申请再审B.向甲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C.向甲县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D.向甲县法院申诉,要求甲县法院依职权对案件启动再审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对执行行为异议的处理与救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只有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才可以申请再审。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在早年前的民诉法中有规定申诉制度,但现行民诉法已经不存在申诉的说法,取而代之的是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刑事诉讼中则存在申诉的提法,但刑诉中没有规定申请再审。从宪法角度来说,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我们只能从这个角度来理解D选项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D。55.甲、乙相识恋爱1年后,为同居准备购买1套房屋。为此,甲、乙各出资8万元,甲之父母也资助4万元,双方购买了1套二手房屋。后甲、乙经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因乙有婚外情致婚姻破裂,双方协商离婚。但对房屋分割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甲所有,属于甲个人婚前财产B.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甲、乙共有,属于甲、乙夫妻共有财产C.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还甲之父母D.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由甲、乙及甲之父母共有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夫妻财产问题。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里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故本题应选A。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司法人员恪守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与公信的基石和防线。违反有关司法廉洁及禁止规定将受到严肃处分。下列属于司法人员应完全禁止的行为是:(2016年卷一98题,不定项)A.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B.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C.在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D.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借用交通工具答案:A,B,D解析:法官、检察官不得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这并不完全禁止法官、检察官按照有关规定在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故C项不应选。57.李伍为惯常居所地在甲国的公民,满成为惯常居所地在乙国的公民。甲国不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乙国和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作品在中国的国民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李伍的文章在乙国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B、李伍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C、满成的文章无论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D、满成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答案:A,C,D解析:【考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详解】《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又称为“双国籍国民待遇”,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这称为“作者国籍标准”或者“人身标准”;(2)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这称为“作品国籍标准”或者“地理标准”。李伍的惯常居所地为甲国,由于甲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属于第(2)种情况,其作品只要在作为缔约国的乙国发表,就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中国是该公约的会员国,故选项A正确。如果李伍的文章未发表,则不能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故选项B错误。满成惯常居所地在乙国,属于第(1)种情况,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享有在一切成员国中的国民待遇,故选项C、D正确。58.共用题干作家江某所著的小说《希望》出版于1951年,1966年江某去世。剧作家刘某将《希望》改编成电视剧本,并经某电影出版社出版。2001年3月,江某的子女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刘某、某电影出版社告上法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希望》已经公开发表超过50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B:江某的子女依法继承和享有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C:因江某已经去世,刘某对《希望》进行改编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D:电影出版社应向江某的子女支付相应报酬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选项A,甲对古文的注释是演绎作品,演绎人对演绎出版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甲对该古文的注释本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乙经甲同意将该古文翻译成法语也是演绎作品,因此也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乙不是该古文原作的著作权人,因此无权禁止他人再将其译成外国文字。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出版社要出版乙的书应征得原古文注释作者甲的同意和其翻译者乙的同意,也就是说任何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取得演绎者的许可,也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合作作品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由单个作者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则是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为两种,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的方式也因此有两种:第一种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如歌曲和歌词,一部学术著作中几位作者分别撰写的不同的章节。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二种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如两个人合作撰写一篇学术文章,共同讨论提纲,共同创作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和行使。《著作权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的合作作品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正确的选项为ABD。《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王某与张先生没有约定,该画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张先生,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同样选项B也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等权利。因为该画的著作权人是张先生,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与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依据上述规定,《希望》的保护期限应至2016年12月31日,故A选项是错误的。选项B,江某的子女依法继承和享有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正确的。选项C,江某的子女对该作品依法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某对《希望》进行改编应征得著作权人江某的子女的许可,电影出版社应向江某的子女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甲的作品尽管还没有发表,但甲仍然是著作权人。乙将甲的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名为自己后发表,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关于村民自治机关,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哪—项?()A.根据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机关包括村民会议、村民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B.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C.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D.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答案:C解析:。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所以C项错误。60.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答案:A解析:【考点】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变更和撤销【详解】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据此,甲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的行为,不能被视为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乙有权依照遗嘱的内容继承财产。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本题中乙因盗窃被判刑并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因此,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61.王某是有权要求国家赔偿的受害人,在请求国家赔偿期间突然死亡。下列关于王某请求国家赔偿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A.因死亡而自然消失B.转移给他的近亲属C.转移给他的继承人D.转移给他的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参见《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62.甲公司将其拥有著作权的一系列自然风光图像作品,通过自有的网站进行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采取技术措施防范未经许可的下载。后甲公司经过检索网络服务提供者乙的网络平台发现,平台商家丙在其网店宣传里存在对前述作品的大量使用,经了解.系丁网站开发出专门规避甲公司网站技术防范的软件,丙通过免费下载使用从而获取甲公司的图像作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网站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B.商家丙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C.甲公司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乙删除该作品D.网络服务提供者乙应先将通知转送商家丙,丙未能提供合法证明的,才可以采取措施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6项规定,未经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构成侵权。选项A、B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因此选项C正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C。63.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赵某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八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十二年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仍为十一年D.维持一审判决答案:D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内容。《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最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综上可知: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考点包括:(1)只有在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范围之内,二审法院才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2)数罪并罚情况下,二审既不得加重合并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本题中,很明显,由于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所以二审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包括不得加重合并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B项加重了原合并执行的刑罚,错误;C项加重了诈骗罪的处罚,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根据该条,可以直接看出: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选D。64.共用题干依国际法,在实践中国家实施保护性管辖权一般应满足一些条件,下列哪项不属于应满足的条件?()A、该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的重大利益B、该外国人在领土外侵害该国重大利益的行为构成该国刑法规定的罪行C、该外国人在领土外侵害该国重大利益的行为同样必须也侵害了行为地国的重大利益D、该行为依行为地法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答案:C解析: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分为如下类型:(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2)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且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特定物。属人管辖权分为主动属人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指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故选项A、B正确。(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杰克多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一般情况下,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故D项错误。国家主权豁免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实践中,国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管辖作出回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对豁免的默示放弃。A、B选项正确。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只有前三种,并没有规定登记咨商地位。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选行管辖的权利。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双重归罪原则)。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即双罚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各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故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议定书规定可以采取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温室气体排放量;(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将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只需集团总体上完成减排量即可。故选项D正确。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与实践,一般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此,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逃避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层面,国内法可以排除国际法的适用,但国家要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于三权分立的国家,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均属于国家行为。由此可见,甲国立法机构不是绝对无权通过与条约不一致的立法,只是甲国的这种做法将会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如果甲国政府做出违背条约的国内立法,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综上所述,C项为正确选项。国家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其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主观要件,是指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必须能够归因于国家从而构成国家行为;客观要件,是指违背国际义务。即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按照所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国家不当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A项所说情况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情况,不构成国家不当行为。65.甲新买一辆汽车,尚未投保交强险,便将该车借给乙使用。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丙,须对丙承担赔偿金50万元。因该车出现过事故,发动机报废,甲将该车拼装后卖给知情的丁,丁开车将戊撞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无须对丙承担赔偿责任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无须对丙承担赔偿责任C.丙可要求甲、乙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D.甲、丁对戊承担按份责任答案:C解析:《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析》第19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丙可要求甲、乙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丁对戊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故D选项错误。66.甲国公民阿什拉被乙国沙特尔公司雇佣,沙特尔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阿什拉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中国、韩国、日本、中国的港澳台地区等进行产品的售后服务,后阿什拉因与沙特尔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本案在中国审理,应适用中国法B.因阿什拉是甲国人,应适用甲国法C.因沙特尔公司是乙国公司,应适用乙国法D.因沙特尔公司的主营业地在丙国,应适用丙国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本题劳动者阿什拉工作的内容为巡回于中国、韩国、日本、中国的港澳台等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地难以确定,依该法第43条的规定,应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的法律,即丙国法律。只有D正确。67.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答案:A,B,D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判决【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据此,市工商局在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时应由二名以上人员参加,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市工商局维持取缔决定,被告应为县工商局,B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复议机关未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县工商局所在地法院管辖,C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3条第1款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据此,D选项正确。68.下列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是、A、规定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届满的技术支付使用费B、规定许可方必须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C、规定受让人不能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D、规定将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答案:A,C解析:国际许可证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是在国际许可证协议中由技术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施加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选项A和选项C都是限制性商业条款。而选项B是专利许可证协议中的维持专利有效性条款,选项D是交叉许可证协议的内容,不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所以应当选择A、C。69.刘某、陈某拐卖妇女案被告人刘某(男,38岁)伙同陈某(男,40岁)自2008年至2010年先后5次从安徽等地以帮助找工作为名,将王某、马某、郑某等13名妇女拐卖到山东,以5000元、4000元不等价格卖与当地农民为妻,刘、陈二人从中计获赃款6万余元。后来案发,刘某、陈某被抓获归案。刘某之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决定刘某之父需缴纳3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为防止刘某擅自逃离,公安机关又作出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并告知刘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其聘请的律师李某。A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年底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年,陈某有期徒刑8年。在上诉、抗诉期限内,被告人刘某提出上诉,陈某未提出上诉,A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法院针对刘某的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没有明确的理由。2010年12月,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确实太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人民法院只好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2011年省人民检察院发现刘某、陈某拐卖妇女一案的判决确有错误,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刘某一案案情简单,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只是量刑不当,于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法院原合议庭,对刘某一案再次开庭审理,最后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5年。【问题】1.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县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抗诉过程中有哪些做法不当,为什么?3.刘某可以如何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做如何处理?4.本案审判中,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5.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为什么?6.若刘某对再审判决仍不服,是否可以上诉?为什么?答案:解析:1.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不能要求刘某同时缴纳保证金和提供保证人,两者只能取其一。公安机关告知刘某未经批准不得会见其律师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不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其律师。2.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没有明确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抗诉是以“认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为前提的。3.刘某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4.(1)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2)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仅有被告方上诉的情况,对于同时有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则不受此原则的限制。(3)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指令再审时,由原合议庭进行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5.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由二审人民法院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量刑不当的应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6.刘某对再审判决不服的,不能再提出上诉。本案重审是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是终审判决,被告人不能再提出上诉。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难点在于向谁提出抗诉。二审程序的抗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而再审程序抗诉应直接由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有权提出抗诉再审的人民检察院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法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所以,二审抗诉提出后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接受抗诉的同级人民法院审理。只有将二者对比记忆,才便于掌握。70.关于数罪并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丙三种罪,人民法院判决甲罪11年有期徒刑、乙罪12年有期徒刑、丙罪13年有期徒刑,最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应在13到25年之间B: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丙三种罪,人民法院判决甲罪11年有期徒刑、乙罪12年有期徒刑、丙罪11年有期徒刑,最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应在12到20年之间C: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两种罪,人民法院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乙罪12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对被告人应在12年以上25年以下量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6年D: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两种罪,人民法院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乙罪12年有期徒刑,没收财产10万元,对被告人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量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10万元答案:C解析:【考点】数罪并罚制度。详解:《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据此,A选项中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丙三种罪,人民法院判决甲罪11年有期徒刑,乙罪12年有期徒刑,丙罪13年有期徒刑,则此次并罚的“数刑中最高刑期”就是13年。因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故最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应在13到25年之间。A选项正确。B选项中,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丙三种罪,人民法院判决甲罪11年有期徒刑,乙罪12年有期徒刑,丙罪11年有期徒刑,则此次并罚的“数刑中最高刑期”就是12年。因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故最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应在12年到20年之间。B选项正确。C选项中,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两种罪,人民法院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乙罪12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则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应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即12年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即22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因其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下,故最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应在12年到20年之间。同时对甲乙两罪均被判处附加刑,且附加刑种类相同,皆为剥夺政治权利,故应合并执行,即在判处主刑的基础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6年。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中,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两种罪,人民法院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乙罪12年有期徒刑,没收财产10万元。则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应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即12年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即22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因其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下,故最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应在12年到20年之间。同时因甲罪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乙罪同时被判处没收财产10万元,因其附加刑种类不同,故最终只能分别执行。即在判处主刑的基础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同时没收财产10万元。D选项正确。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根据《行政许可法》,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正确?()A:申请人取得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B: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但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视为不准予延续C:数个申请人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且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D: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经营自主权,可自行决定是否停业、歇业答案:C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1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据此,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还必须满足“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条件,故A项错误。《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据此,B项“视为不准予延续”的说法错误。《行政许可法》第57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受理在先为原则,申请在先为例外。该例外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故C项正确。《行政许可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据此,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得自行决定停业、歇业,须经许可决定机关批准才可停业、歇业。故D项错误。72.甲企业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某发明专利。甲企业认为乙企业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请求某市知识产权局处理。该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乙企业侵权成立,责令乙企业立即停止实施该专利。乙企业不服起诉。下列选项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属于行政确认B.若专利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的,乙企业不服起诉的期限应按该法确定C.若乙企业不起诉,也不停止侵权的,该市知识产权局可采取措施强制执行D.若乙企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甲企业专利无效的,乙企业提起的诉讼应中止答案:A,B,D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获得发明专利前,发明创造人是可以实施该发明的,也可以允许他人实施。而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故A项对。《行政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第1款允许法律对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专利法》第60条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起诉期限作出了特别规定,故B项对。根据《专利法》第60条,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无权强制执行,故C项错。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51条第1款第(六)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须以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行政诉讼。专利是否无效的案件影响乙企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故D项对。73.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化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6、37条。74.北京奥组委为2022年冬奥会征集吉祥物形象。5岁的小马擅长画面,其父马某在朋友圈晒出小马绘画的冰雪小人形象,被马某的同事孙某窃取后稍作修改,投稿冬奥组委会并被选中。现马某欲起诉孙某,追究其抄袭小马画作的责任。下列关于小马和马某诉讼地位说法中错误的是:()A.由于小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父马某是本案的当事人B.马某在本案中可以代小马实施所有诉讼行为而无需得到小马的同意C.在诉讼过程中,马某不幸遇车祸死亡,则本案应当裁定终止诉讼D.马某聘请律师胡某参与诉讼,则胡某是马某的诉讼代理人答案:A,C,D解析:考查法定代理人的概念和权限。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诉讼代理人,其不能取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当事人地位;B项正确,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已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以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诉讼等。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C项错误,法定代理人马某并非当事人,若其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一定中止或终结诉讼;D项错误,法定代理人可以为当事人聘请诉讼代理人,但其仍然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而非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本题A、C、D项当选。75.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枉法罪。A项,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系密切”既包括友好关系,也包括制约关系。故A项正确。B项,甲能够用隐私要挟国家工作人员,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制约力的“关系密切的人”。甲收受请托人财物,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B项正确。C项,司法工作人员丁利用职权对明知有罪的人而不再追究的,成立《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甲成立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故C项正确。D项,行为人因贪贿型犯罪而进一步犯渎职型犯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依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或者枉法仲裁的,从一重),都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对甲应该按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进行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76.某县开展扶贫资金专项调查,对申请财政贴息贷款的企业进行核查。审计中发现某企业申请了数百万元贴息贷款,但其生产规模并不需要这么多,遂要求当地农业银行、扶贫办和该企业提供贷款记录。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审计署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B.只有经银监机构同意,该县审计局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C.该县审计局经上一级审计局副职领导批准,有权查询当地扶贫办在银行的账户D.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故该县审计局无权对其进行审计调查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审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据此可知,对当地农业银行进行审计监督的应当是审计机关,而不是审计署。选项B错误。《审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据此可知,县审计局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不需要经过银监机构的同意。选项C正确。《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选项D错误。《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据此可知,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情况向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不以该单位为国有企业为前提。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某市市长的哪些意见是错误的?A、某县为了大力发展科技,请市政府选派1名博士来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有人提出,副县长应通过人大选举。市长答复、县长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而副县长可以由上级委派B、某县刚被确定为民族自治县,市长指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应当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C、某县地域宽广,为了便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县政府请示市政府、拟设立5个区公所,分别管辖所属的30余个乡镇。市长答复、此事经县人大通过即可D、市长指示、为了提高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市里抽调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答案:A,B,C,D解析:副县长也必须经过选举产生,A项错误。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是民族自治机关,院长和检察长不是必须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B项错误。设立区公所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78.甲乙丙三国均为南极地区相关条约缔约国。甲国在加入条约前,曾对南极地区的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乙国在成为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丙国利用自己靠近南极的地理优势,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根据《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甲国加入条约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B、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C、乙国上述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D、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答案:C,D解析:【考点】《南极条约》【详解】《南极条约》第4条规定:1.本条约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a)任何缔约国放弃它前已提出过的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权利或要求;(b)任何缔约国放弃或缩小它可能得到的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任何根据,不论该缔约国提出这种要求是由于它本身或它的国民在南极洲活动的结果,或是由于其他原因;(c)损害任何缔约国关于承认或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权利、要求或要求根据的立场。2.在本条约有效期间发生的任何行动或活动不得成为提出、支持或否认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根据,或创立在南极洲的任何主权权利。在本条约有效期间,不得提出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任何新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所以A、B错误,C、D正确。79.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由3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进行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C.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D.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A项的说法错误。第3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故D项的说法错误。80.甲区公安局乙派出所以汪某向体育比赛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为由,处以300元罚款。汪某不服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对汪某当场作出罚款决定B.被申请人为甲区公安局C.汪某可以向甲区政府申请复议D.如汪某申请复议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罚款处罚时,无权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罚款答案:C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复议的决定。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项。A项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BD与《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9条规定不符。81.甲向乙购买一台价值1000元的电器设备,乙将该设备交给甲之后,甲却迟迟不交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设备的货款1000元。结合以上案情,下列关于反诉的做法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A.在第一审开庭审判时,甲提出乙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自己的电路损坏,要求乙赔偿损失,甲提出的此请求可以形成对乙的反诉B.在诉讼过程中,甲提出乙上次向自己借款800元,至今没有归还,要求抵销,甲提出的此请求可以形成反诉C.在应诉答辩状中,甲提出乙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自己的电路损坏,要求乙赔偿损失,甲提出的此请求可以形成反诉D.第一审法院判决甲败诉,甲上诉后在二审中提出乙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自己的电路损坏,要求乙赔偿损失,法院可以就此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一并判决答案:A,B,D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反诉时间具有特定性,《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后提出请求的,不能形成反诉,A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选。在诉讼中要形成反诉,一个重要条件是反诉请求需要与本诉请求具有一定的牵连性。这种牵连关系可以表现为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也可以表现为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相互牵连的两个不同的、而且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实体请求。在本题B选项中,甲提出乙上次向自己借款一事,与其欠乙货款并不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实体请求,而C选项中甲提出的乙供货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即符合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具有牵连性的要求,能够形成反诉。由此,B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在D项中,甲于二审中提出反诉请求,二审法院不能将此请求与本诉请求一并判决、否则势必剥夺了甲对反诉请求的上诉权。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D。82.甲国和乙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营业所位于甲国的丙公司和营业所位于乙国的丁公司进行货物买卖,对于该双方当事人是否适用公约的规定以及是否适用公约所选择的法律,下列说法中符合公约规定的是、()A、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丙和丁之间的合同自动适用公约的规定B、丙丁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其他的法律从而排除公约的适用C、丙丁公司在合同中可以选择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从而排除公约的适用D、丙丁双方可以对适用的公约的内容进行修改,没有任何限制答案:A,B解析: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就是说,即使在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两个缔约国,本应适用公约,但是如果他们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其他的法律,则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如果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因此,A、B两项正确。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了国际惯例,如某一国际贸易术语,则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因此,C项错误。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但当事人的此项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如果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经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排除或改变。因此,D项认为当事人对公约的修改是无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A、B两项正确。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A.涉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B.民事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C.按照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D.公司分配利润纠纷,可以由股东住所地或者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涉外不动产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正确。高级人民法院只能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D错误。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对于共犯人的表述,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对于主犯应当从重处罚B.对于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胁从犯包括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情形D.被胁迫参加犯罪者可能成为主犯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规定。A项中主犯本身不是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仅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犯罪直接处罚即可。B项中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项中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这种情形。刚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继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该定为主犯,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85.某县环保局根据举报,对某造纸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违法排放有毒废水到长江中,责令停止生产,并查封了排放设施,后又作出了罚款20万的决定。该公司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多次拒绝履行罚款决定。对于该公司拒绝履行罚款决定的行为,某县环保局可以采取下列哪项措施: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加处罚款C、通知银行将造纸公司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D、将被查封的排放设施变卖抵缴罚款答案:A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3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A项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故B项“5%”错。根据该条第2项,将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即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此种划拨权,该行政机关才具有此项执行权。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环保局此权,故C项错。《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该条赋予查扣机关拍卖权,但并没有赋予其变卖权,故D项错。86.关于宪法表现形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均具有内容完整、逻辑严谨的特征B.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具有“遵从先例”的司法传统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宪法判例在美国只能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才能推翻D.宪法判例在英国有着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的决定性作用答案:B,D解析: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有宪法典,比如英国就不存在统一的宪法典。故选项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的表述错误。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由于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同时,根据普通法原理,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宪法问题作出的判决自然也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故B项正确。在美国,宪法判例除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推翻外,还可通过宪法修正案予以推翻,故C项“只能……才能”的表述错误。英国法院具有实际上的解释宪法权,因此宪法判例在英国具有“决定性作用”。故D项正确。87.美羊羊参加灰太狼的生日party时很想吃比萨饼。美羊羊在借用灰太狼的手机打电话时,又偷偷地以借用的手机给必胜客打电话,并以灰太狼的名义订购了3个比萨饼,要求必胜客送到灰太狼家中,必胜客如期送至。关于美羊羊叫外卖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构成表见代理,必胜客有权要求灰太狼支付价款B:构成无权代理,灰太狼有权拒绝支付价款C:构成间接代理,必胜客有权选择要求美羊羊或者灰太狼支付价款D:构成自己代理,美羊羊应承担全部责任答案:B解析:美羊羊不具有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此处对于美羊羊借用灰太狼的手机,以灰太狼的名义订购比萨饼,必胜客是否有理由认为美羊羊具有代理权是关键。一般认为表见代理有三种形态:一是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即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盖有公章的合同书等,此处显然不属于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二是特定关系的表见代理,即表见代理人具有某种商业上的身份关系,如客户经理等,此处也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三是容忍的表见代理,即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不表示反对,此处也不属于此种情况。因此本题所涉及的是一般的无权代理,依照《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88.董仲舒解说“春秋决狱”:“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关于该解说之要旨和倡导,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断案必须根据事实,要追究犯罪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B.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C.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不给予刑事处罚D.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当时传统司法审判有积极意义,但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答案:A,B,D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董仲舒解说“春秋决狱”:“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故A项正确);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既遂、未遂(故B项正确)。《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若犯罪入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责(而非“不给予刑事处罚”,故C项错误);相反,犯罪入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若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故D项正确。89.某大学中文系英籍留学生马克用汉语创作了一篇小说,发表在《文学新星》杂志上,发表时未作任何声明。以下哪些行为是侵犯马克著作权的行为?A.甲未经马克同意将该小说翻译成英文在中国发表B.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翻译成藏语在中国出版发行C.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改编成盲文出版D.丁未经马克同意也未佝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收录进某网站供人点击阅读答案:A,B,D解析:。《著作权法》第10、22条。90.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其附件中。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构成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B、中国只根据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承担义务C、该《议定书》规定了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D、中国与其他成员在加入谈判中作出的具体承诺,不构成该《议定书》的组成部分答案:A,C解析: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其附件中。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它除了确认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般规定外,还针对中国具体作了规定。另外,中国与其他国家成员进行谈判的结果和中国作出的承诺,也是该议定书的组成部分。该议定书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按以上内容,A、C是正确的。91.在某刑事案件的侦办过程当中,为加快案件处理进度,尽快提起公诉、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检察院派专人进驻公安机关的专案组。对于这种做法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这种做法体现了法律职业人员间的相互配合B.这种做法不违背法律职业道德C.这种做法是不遵守职业纪律的行为D.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职业道德答案:C,D解析:。法律职业人员的互相配合是要求其严格执行行业纪律,依法执业;不能超越职权干预和妨碍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正常办案。本题中检察院的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未遵守其职业纪律,所以选择CD项。92.共用题干关于行政诉讼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主体具有恒定性B: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完全对等C: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D: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方面限制适用调解答案:A,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据此,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有权审理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故D项“只能”二字太过绝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法院不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是否明显不当。故A项正确。从《行政诉讼法》第70条看,选项B、C正确。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且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因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则,国家职能分工的平衡状态将被打破。故D项正确。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作为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故B项错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有权对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此处的“行政行为”是指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内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本题应选C项。93.成都卫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卫士)2016年度向西部希望小学捐款500万元,关于该公司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成都卫士的捐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完全扣除B.成都卫士的捐款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C.成都卫士的捐款属于不征税收入D.成都卫士的捐款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答案:D解析:根据2017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根据有关捐赠性支出享受的税收优惠措施,只有D项正确。94.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二审一律实行书面审理B.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C.上诉针对的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D.二审法院可以采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答案:C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所以选项A、D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所以选项B错误。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要求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行政案件重新审理、裁定的诉讼行为。所以选项C正确。95.关于权利能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法律保护B: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户籍记载的出生时间开始C:出生时是活体的婴儿,其民事权利能力自怀胎时开始D: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所以D项正确,B、C项错误。但对胎儿法律也给予了一定的保护,比如《继承法》关于胎儿预留份额的规定。96.案情:2007年8月9日,沈阳发生一起出租车司机为救人先后连闯两红灯的事件,其将接近昏迷的病人送进医院,为病人的救治赢得了时间。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处理办法的规定,该出租车司机应被扣3分,罚款200元。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问题:试就本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秩序和正义的关系。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参考范文】这件事其实反映了法的价值冲突问题,具体来说是正义与秩序的冲突。正义是法的价值内核,秩序是法律的直接追求,二者同为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追求目标。然而,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却经常发生冲突,当秩序与正义相冲突时,法律应当坚持正义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优先,这样,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秩序的价值具有工具性和非实质性的性质,与正义如同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的秩序总是表现为某种具体的秩序,正义也只有在一定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实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正义和秩序是可以和谐共存的。同一个法律制度,人们不仅期望它力求正义,而且要致力于创造秩序。一般来说,正义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与精神需求,从而获得人们对其的认同和信赖,进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而良好的秩序有利于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稳定进步,进而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为正义的实现提供更多可供分配的资源。如果没有一个法律秩序良好的社会,正义往往难以得到保证,并且可能滋生出更多的不正义。但是,从另一方面讲,从抽象意义上来说,法的秩序价值是对法律以及社会的发展变化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确认与维护,而这种法律及社会的发展、变化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常是通过牺牲正义的措施达到的;法的正义价值是满足人们希望法律对人们以某种形式的同等对待的期望,人们对法律的这种期望可能也会造成对秩序的破坏。总之,一项法律制度可能为了维持某种秩序而牺牲正义,也可能为了达到某种正义而破坏秩序。在法的运行的具体阶段,也可能发生正义与秩序的冲突。上述案例即是出现了社会正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秩序的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处理办法的规定,闯红灯应受到扣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为了避免这种价值冲突,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一些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有: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如果说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实质性价值目标的话,法律所追求的就是正义的秩序。那么秩序只是法的价值之一,并不是法的唯一价值,也不是法的终极价值。法的秩序价值必须与法的其他价值相协调,这种秩序应当是体现人类道德正义,体现人权,自由、平等的精神,体现公共利益和人类幸福的秩序,而不应是背离人类终极价值和其他一般价值的纯粹专制的秩序。当秩序同人类道德以及公平正义准则相冲突时,片面强调秩序价值的唯一性,将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当秩序与正义相冲突时,法律应当坚持正义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优先,这样,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体到这个案例,交通管理部门不应局限于现有的法律规定,而应灵活处理,对出租车司机不但不应处罚,还应表扬,以此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97.★★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受理B.乙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向法院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丙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政府信息,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D.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法院应当准许答案:B,D解析:。选项A、C的说法分别与《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第2条不符。而B、D的说法分别有该规定第1条和第5条作依据。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乙房地产公司代为预售其正在开发的商品房,乙公司代甲公司预售商品房时,未向购房人披露甲公司而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购房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则甲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延期竣工致使乙公司不能如期向购房人交房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应当向购房人披露甲公司,购房人可以选择要求甲公司或者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乙公司应当向购房人披露甲公司,购房人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违约责任C:购房人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时,甲公司可以主张其对乙公司的抗辩D:购房人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时,甲公司可以主张乙公司对购房人的抗辩答案:A,C,D解析:《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故A、C、D三项正确。99.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原告的情形包括( )。A.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B.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C.与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D.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公平竞争权的E.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答案:A,B,D,E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在行政复议等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100.共用题干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用1万元真币换取10万元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B:扣除甲的成本1万元,甲购买假币的数额为9万元C: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假币,危害我国货币管理制度,应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审理本案D:将假币寄回国内,属于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答案:A,D解析:【考点】购买假币罪;走私假币罪;属人管辖原则【详解】甲用1万元购买假币10万元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购买假币的数额是以假币的总面值计算的,而不是扣除成本,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甲是中国人,按照属人管辖的原则,我国有权审理本案,而不是保护管辖原则,因此C是错误的。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因此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考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详解】赵某是赵氏调味品公司的员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请求其帮忙加盟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明知甲不符合加盟条件,仍为其办理加盟事宜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不具备该主体条件,因此不能成立该罪。所以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考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甲未经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即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A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销售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甲明知“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仍予以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B正确。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甲销售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的不合格调味品,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C是正确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强迫交易罪【详解】对于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明确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因此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及支付钱款的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张某到加盟店的目的是批发1万元调味品,只是因甲的态度不好打算离开,因此甲从事的是正常商品买卖。虽然甲迫使乙多交2000元,但是与合理价钱相比,二者相差并不是很大,因此应认定甲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所以D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考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详解】超过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4倍的贷款利息,超过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至于刑事方面的责任,如果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一般来说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若是扰乱了市场秩序则构成犯罪。题干显示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并未提及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因此不应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A、D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甲虚构事实,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诈骗罪,因此B、C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考点】集资诈骗罪【详解】依照《刑法》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金额为2000万元。因此A、B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99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64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苏某等人网络犯罪苏某,男,1983年10月生,精通电脑,熟练使用QQ、MSN、微信等网络通信工具。事实一:苏某在网络世界告知网友自己是女生。2013年6月有一男网友张某与苏某结识,聊了几天后,张某表示要“追求”苏某,苏某当即表示同意“交往”。在一周“甜蜜恋爱”后,苏某表示需要照一套超级写真集寄给张某,但经济紧张,张某随即汇款l万元给苏某。苏某花1万元拍下个人写真。张某之后上网每每问及此事,苏某不甚反感,随之将自己拍的写真发给张某,张某知道苏某是男的后,气不过要求苏某返还1万元,苏某说:“我也没说我就是女的,我说拍写真,这不给你写真了不是?”事实二:2013年4月苏某与其发小郭某共谋在网上以香港“六合彩”摇出的号码组织他人竞猜赌博,四处联系购买人员并约定按1:40比例进行赔付,至2013年7月5日被抓,苏、郭2人共组织“六合彩”赌博32期,涉赌金额人民币66万余元,获利人民币5.5万余元。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事实三:苏某与朋友赵某从一小批发市场购进速冻鸡,明知是一村庄病死的鸡仍开网店进行销售,邀请并告诉其同学朱某、郑某作为网店客服联系买家,1周后销售款共为7万元,之后购买者陆续出现食物中毒现象,警方介入并控制了4人。事实四:苏某是黑客,一日攻破某电信公司防火墙进入该公司的后台操作系统,对日常运作的参数进行篡改,以致该公司运营下的若干用户通讯系统瘫痪,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此外苏某还发现仇人田某在公司也有开通电信业务,于是获得田某的账户和密码后,多次用此账号上网,给田某额外增加电信资费3500元。事实五:苏某是微博大V,粉丝千万。他与李某有仇,为报复李某,他在微博声称李某多次去豪华酒店开房嫖娼,该微博发出后迅速传开,他的粉丝纷纷转发此微博,3小时后转发达6000余次。【问题】1.根据事实一,苏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苏某最后的辩称是否成立?2.根据事实二,苏某与郭某2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3.根据事实三,苏、赵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4.根据事实四,苏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5.根据事实五,苏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答案:解析:1.根据事实一,苏某构成诈骗罪,苏某的辩称不成立。2.根据事实二,苏某与郭某2人构成赌博罪。3.根据事实三,苏某与赵某的行为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过这2人所涉的3个罪名中,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苏、赵2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4.根据事实四,苏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5.根据事实五,苏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本题是关于网络犯罪的一系列小案件的综合,要注意网络犯罪的发展演变趋势,其中还涉及两高出台的新司法解释,考生一定要认真注意新的司法动向,完善备考储备。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甲乙两国因边境冲突引发战争,甲国军队俘获数十名乙国战俘。依《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B、战事停止后甲国可依乙国战俘的情形决定遣返或关押C、甲国不得将乙国战俘扣为人质D、甲国为使本国某地区免受乙国军事攻击可在该地区安置乙国战俘答案:A,C解析:【考点】战俘待遇【详解】根据《日内瓦第三公约》(简称《公约》)的规定,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战俘的个人财物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以外的自用物品一律归其个人所有;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故选项A正确。《公约》规定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选项C正确。根据《公约》规定,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选项B错误。交战方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无论何时都不得把战俘送往或拘留在战斗地带或炮火所及的地方,也不得为使某地点或某地区免受军事攻击而在这些地区安置战俘,选项D错误。3.甲国人张某侵吞中国某国企驻甲国办事处的大量财产。根据中国和甲国的法律,张某的行为均认定为犯罪。中国与甲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进人中国境内时,中国有关机关可依法将其拘捕B、中国对张某侵吞财产案没有管辖权C、张某乘甲国商船逃至公海时,中国有权派员在公海将其缉拿D、甲国有义务将张某引渡给中国答案:A解析:【考点】对外国人犯罪的管辖【详解】甲国人张某侵吞中国国企办事处的资产,构成犯罪,中国与甲国都可以进行管辖。所以B项错误。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或在公海范围行使属地管辖。所以C项错误。中国与甲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所以甲国没有义务将本国公民引渡给中国。所以D项错误。张某进人中国境内,中国可行使属地管辖权,将其拘捕。所以A项正确。【陷阱】公海自由与公海上针对海盗行为、非法广播和贩运奴隶和毒品的普遍管辖权要区分明确。4.甲、乙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自愿请求调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在二审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一审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则必须发回重审B.在二审调解过程中,可以超过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调解C.二审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D.二审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后,原一审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查二审程序中的调解。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27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根据《调解规定》第9条的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调解书自送达后,原一审判决视为撤销。C、D项错误。5.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A.公道正派B.忠于职守C.恪守职业道德D.参加培训答案:D解析:选项A、B、C属于义务。《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选项D不属于义务。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参加培训属于公务员的权利。6.2011年3月,某县一砖窑厂被发现有二十多名智障人士被强迫劳动,警方进行了解救。经调查发现:砖窑厂的法人代表为李某,但砖窑厂已经转包给龙某,砖窑厂的承包金是每年20万元人民币;龙某负责砖窑厂的经营和日常管理,法人代表李某知道砖窑厂使用智障工人一事,但李某没有参与砖窑厂的任何管理工作;智障工人在这里干活没有工钱,二十多名智障工人均是由四川省某县民政局所属的一个乡救助站送来,砖窑厂每用一个智障工人,每年需要向救助站负责人曾某(事业编制人员)支付3,000元人民币,这笔钱曾某都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曾某的儿子曾高俅(28岁,农民)负责接送智障工人,曾某知道智障工人的劳动情况,而县民政局对此事不知情。此案在2011年6月3日被提起公诉。砖窑厂或者龙某应当被判处的罪名是:()A.非法拘禁罪B.强迫职工劳动罪C.虐待罪D.非法经营罪答案:B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44条的规定,砖窑厂构成了强迫职工劳动罪。7.英国BBS公司与大地有限责任公司、大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设立中英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订立了合资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英国公司以技术和设备出资,评估作价200万美元,大地公司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300万美元。合同还就董事会的组成作出了约定。请回答以下问题:设大田公司以在该合资企业的股权设定质押,与债权人宏发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该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B.若该股权质押合同未办理质权登记,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C.若发生纠纷后,大田公司以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未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股权质押合同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股权自登记时设立答案:A,B,D解析:。考查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为《外商投资规定(一)》第13条的规定。AB正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C选项错误。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选项正确。股权质押合同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8.李根诉刘江借款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李根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扣押刘江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时质押给该公司的两块名表。法院批准了该申请,并在没有征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A.一般情况下,某小额贷款公司保管的两块名表应交由法院保管B.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质权C.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优先受偿权D.法院可以不经某小额贷款公司同意对其保管的两块名表采取保全措施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财产保全。《民诉解释》第154条第2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所以,A、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可见,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法院对质押物进行保全,并不需要质押权人的同意,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A、B、C选项当选。9.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程某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遭客管中心查处。执法人员认为程某的行为属于以“黑车”非法营运,遂依该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牟)A.当新经营模式出现时,不应一概将其排斥在市场之外B.程某受到处罚,体现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C.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D.对新事物以禁代管、以罚代管,这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答案:A,C,D解析: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A项正确。“法无授权不可为”是针对国家机关的,而不是针对公民的,故B项错误。网约车是基于网络,是科技进步的表现,如何治理网约车,对行政机关的法治体系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故C项正确。法治思维是指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它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对新事物以禁代管、以罚代管,违反服务政府的法治理念,故D项正确。10.以下关于国家领土主权和属地管辖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国家的领土是国家的主权范围所及之地,上至天空,下至地底。B.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具有管辖权,即便该船舶在他国内海。C.国家的领土范围和国家的属地管辖权的范围是重合的。D.国家对位于其领土之上的人和事具有绝对的排他主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国际法上的主权和管辖权之间关联和区别。A选项的前半段是正确的,错误在于其范围。上天入地法则是早期国际法的观点,随着太空技术的成熟太空领域并不属于国家的主权范围了。现在国家的主权范围应该是领陆领海的表面,下至地心,上及领空。B选项正确,船旗国对船舶的管辖权即便船舶在他国的内海仍然也是具有管辖权的,除非船长、船旗国的使领馆或者船舶上的行为影响到沿岸国时,沿岸国才能对船舶上的行为行使管辖权。C选项是错误的,其中一个重要例外就是外国驻内国的使领馆,使领馆仍然是内国的领土,但是对于使领馆内发生的事情内国却没有属地管辖权。D选项也是过于绝对,国家对其领土上的人和事确实具有主权,但这种主权并不是绝对的,仍然要受到国际法的限制,例如,国家在其领土上对某一民族实行种族灭绝的政策,就不再属于国家主权事项了。11.关于重复保险和再保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重复保险就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B.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C.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复保险的各个保险人应当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D.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保险法》第29、56条规定了再保险的保险费及赔付和重复保险。12.“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属于下列哪一罪名?()A.单一罪名B.选择罪名C.类罪名D.概括罪名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罪名的分类。刑法分则的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在一个条文中包含了不同的行为方式或者不同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或者犯罪对象的不同分别确定罪名,也可以概括为一个罪名使用的罪名形式。13.共用题干刘某从海塘公司购买红木家具1套,价款为3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交付后,刘某发现该家具并非红木制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退货。请回答97-100题。如果仲裁过程中海塘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双方在交付家具时签订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将纠纷处理方式变更为诉讼,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A: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是否继续仲裁审理作出裁决B: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决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C: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以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D: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以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答案:A,B解析:委托代理人是仲裁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所以A项约定无效。仲裁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因此双方不能约定即使达不成调解协议,也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故B项约定无效。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故C项约定有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故D项约定无效。仲裁程序中不存在第三人,故B项错误。红木公司与海塘公司和刘某的合同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联系,故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故D项错误。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由专门鉴定部门进行。故C项错误。故本题应选A。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A项正确,B项错误。当事人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故C项错误,D项正确。在仲裁程序中发现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但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是否继续仲裁审理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发现没有仲裁协议的,应当裁决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故应选AB。14.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答案:A,B,D解析:选项C中按法律规定处理,行为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选项A,行为人是在非正常程序下为了获得承包建筑工程这个不正当利益。选项B,乙的女儿只是进入投档线,而非录取线,是不正当利益。选项D,行为人为了谋取优先采购的不正当利益。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D。15.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违法性认识错误。A项,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首先取决于该行为是否被刑法所禁止。如果某行为事实上不违反刑法,不为刑法所禁止,则该行为就是无罪行为,而不是犯罪未遂,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心态在刑法学上也不能称之为犯罪故意(当然,在犯罪学的意义上,将该心态称为“犯罪故意”是可以的)。甲买卖黄金的行为不为刑法所禁止,因此甲不成立犯罪。故A项错误。B项,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性,只是对于自己的行为归属于哪一个罪名有错误认识(“刑法没有学好”),该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甲成立其行为所满足的盗窃枪支罪。故B项错误。C项,甲知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对方的行动自由,有侵犯对方行动自由的故意,该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成立非法拘禁罪。故C项正确。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当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产生疑问时,依照执法者的指引行动,仍然触犯法律的,属于可以阻却故意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但是甲咨询的不是执法者,而是不负有解释法律职责和未经法律专业培训的语文老师,因此不阻却故意,甲仍然成立故意犯罪。故D项正确。16.对下列哪些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脱逃罪?A:犯罪嫌疑人在从甲地押解到乙地的途中,乘押解人员不备,偷偷溜走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到外地经商,直至管制期满未归C: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组织多人有计划地从羁押场所秘密逃跑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8名犯罪分子采取暴动方法逃离羁押场所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316条规定,A项应认定为脱逃罪,不应选。根据《刑法》第39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B项是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未遵守规定的行为。由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属于“依法被关押”,不构成脱逃罪。故B为应选答案。C项为组织越狱罪。D项为暴动越狱罪。故本题应选BCD。17.徐某在火车站蹲点,见一乘客拿一黑色皮包,便怀疑内有值钱的财物,于是趁该顾客不注意之际,迅速将该皮包拿走。回到家后,兴奋地打开皮包,发现里面除了7000元“现金”外,并无其他贵重物品。徐某仔细一看,7000元“现金”实则是假币。徐某担心自己的盗窃事实被发现,并未上交假币,也没有将假币销毁,而是藏于自己的床底下。(事实一)徐某试图将假币花掉,于是小心翼翼地抽取了一张100元的假币,去一小超市购买香烟。但不料被超市老板张某认出,张某怀疑徐某是伪造假币的违法分子,于是要打电话报警。徐某见机将张某打伤(轻伤)后逃离。(事实二)徐某一计不成再生一计。徐某到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余额是0元),将7000元假币通过ATM机存入自己的账户,然后又换了一台ATM机,从自己的账户里支取了7000元真币。真币到手后,徐某心满意足地离去。(事实三)针对事实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徐某用假币购买香烟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未遂)B、徐某用假币购买香烟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未遂)C、徐某打伤张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D、徐某打伤张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答案:A,C解析:对于事实二,徐某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是用假币购买香烟的行为和将张某打伤的行为。对于第一个行为,徐某应成立使用假币罪,因为徐某的行为是将假币置于流通,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以及货币的公共信用。又由于被对方发现,因此是使用假币罪的未遂。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则是错误的。由于徐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因此即使其后续实施了暴力行为,也不成立转化型抢劫,而是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C项是正确的,D项则是错误的。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下列关于保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B.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保全措施应解除C.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D.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保全而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解析】B。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A选项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B选项情形下期间为30日,所以B选项说法不正确,C选项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故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19.①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②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D.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当然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是对法条进行解释的参照事项,又称解释理由。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是对条文进行解释的技巧。对一个刑法条文或者一个刑法用语的解释,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采用何种解释技巧,取决于解释的参照事项,而解释的参照事项是可以并用的。所以第①②句是正确的。类推解释作为解释技巧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扩大解释则被允许,但是不合理的扩大解释也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第③句是正确的。当然解释,是指在所面临的案件缺乏可以适用的法条时,通过参照各种事项,从既有的法条获得指针,对案件适用法条的一种解释。在适用当然解释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当然解释的结论必须为刑法用语所包含,否则也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第④句正确。由于①②③④句话的内容都是正确的,所以ABCD项的判断都是错误的。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关于司法的特征,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我国的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一样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B、司法的终局性仅就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言,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并不具有此特征C、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上诉、申诉、审判监督等纠错机制体制集中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特征D、在我国,司法的独立性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答案:B解析: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与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均具有终局性,就人民检察院而言,其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和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可终结,因此也具有终局性,故B项错误。21.家住甲县的张某在某大型国有银行甲县支行柜台存款50万元。某天,张某收到银行取款短信,显示其卡在千里之外的乙县被取走50余万元,张某立即前往ATM机查询情况,卡内余额确实少了50万元。张某要求银行对该笔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未果,欲起诉银行,但张某手中只有当时存款凭证的“复印件”,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张某可以将该大型国有银行总行及甲县支行列为共同被告B.关于张某是否在甲县支行存入50万元的事实,由张某承担举证责任C.张某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民法院责令银行提交存款凭证的原件,但张某应当负担银行提交存款凭证原件所产生的费用D.存款凭证“复印件”从理论分类看,属于本证、间接证据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证据。根据《民诉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当事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做被告时只能将其为被告,不能将总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案件事实成立的证据是本证;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案件事实不成立的证据是反证。“存款凭证复印件”属于本证。从证据内容看,一个证据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案件主要事实的是间接证据。“存款凭证复印件”可以单独直接证明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直接证据。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2006年3月20日晚韩某和本班同学刘某在电影院门口盗窃自行车一辆,商定各骑2个月后将车卖掉,得款均分。2006年5月19日韩某14岁生日,16岁的刘某骑自行车去韩某家参加聚会的途中,被联防人员查获,并供出自己和韩某盗窃的全过程。为此,两人所属的区公安局作出对韩、刘各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决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区公安局对韩某的处罚是错误的B.区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过于严重,应当减轻处罚C.对两人都不应该加以处罚D.区公安局对韩某的处罚过于严重,而对刘某的处罚是正确的答案:A,B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5条。23.下列情形中,行为与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是:()A:钱某与童某在无共谋的情况下,同时从不同的角度向夏某开枪,夏某中枪死亡,后经鉴定,夏某中两枪均击中要害部位B:王某知道仇人周某是血友病患者,故意辱骂周某挑衅其袭击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将周某打成轻伤,结果周某血流不止而死亡C:于某向章某的茶杯中投放某种毒药2克,章某恰巧那天醉酒回家,喝下茶杯的水后中毒死亡。经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5克,2克本不会致人死亡。但是在章某严重醉酒的作用下,发生死亡结果D:韩某与贾某有仇,某日韩某在贾某的茶杯中投放毒药,贾某喝下后感觉有些异样就去医院,谁知出门不久就被一出租车撞死答案:A,B,C解析:【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不受人们主观意志能否预见因素的影响,是负刑事责任的基础。根据条件说,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就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况属于择一的竞合。在此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A选项情形属于择一的竞合,因此钱某与童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A选项当选。王某利用了周某是血友病患者这一事实,虽然只是轻伤周某,但王某的轻伤行为与周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B选项当选。关于C选项。章某醉酒的情况和于某的投毒行为共同造成了章某的死亡结果,于某的投毒行为尽管不能单独导致章某死亡,但与其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C选项当选。在介入独立的行为或事实导致结果发生时,则例外地否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独立的行为或者事实,被称为“介入因素”,包括:自然事件、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等。判定时主要考虑:(1)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的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的。(2)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D选项中贾某的死亡结果与韩某的行为之间由于介入了出租车的行为而使得因果关系中断,韩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D选项不当选。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关于律师协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些?()A.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B.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行业组织,只有律师才能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C.律师可以自由选择加人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D.加人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需经申请方能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答案:A,B解析:。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行业组织,只有律师才能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25.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对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让被害人辨认B.让被告人辨认C.听取辩护人意见D.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调查核实证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26.当事人不服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中院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B.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中院应当依法改判C.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中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县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中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答案:B,C,D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关于二审的裁判方式,请考生熟记相关规定。(1)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用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用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而不能发回重审(即“有错就改”);(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只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不能改判(为了维护两审终审制度,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A选项中,注意是对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二审法院应当用判决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而不是裁定;当然,如果是对一审裁定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定正确,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此处在文书问题上进行细节考查。B选项对于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表述正确。C选项中,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表述正确。D选项中,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再次上诉,但是当事人再次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该规定是为了防止二审法院反复发回重审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表述正确。27.关于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提出书面答复,此处的10日指工作日B: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改变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C: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D:行政复议实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答案:C解析:【考点】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意见书【详解】《行政复议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3行政复议期间只有5日、7日才是工作日,而10日就是自然日了,所以A选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禁止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B选项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C选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才审查合理性。D选项错误。28.某高校大三学生刘某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顺利通过。司法部后向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司法部的行为属于()A: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B: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C: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D: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司法部向刘某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基于刘某的申请,故A项错误。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部向刘某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基于刘某符合法定条件,司法部无任何裁量余地,故B项错误。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部向刘某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授予刘某从事法律职业的权益,故C项错误。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部向刘某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必要条件的,故D项正确。29.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B、公司不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C、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进行调解D、公司如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行政复议中止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据此可知,一般情形下的申请期限为60日。选项B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选项C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据此可知,此处“不能进行调解”的说法不准确。选项D错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30.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观点: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结论:甲成立正当防卫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观点①认为,不需要有防卫认识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那么甲对乙(正在进行犯罪的人)进行的攻击,无论甲的主观想法如何,都在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保护了法益,就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②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不需要防卫意志(目的)。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使以其他目的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打击,只要在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也成立正当防卫。甲对乙攻击时,认识到了乙正在对他人进行强奸的事实,则无论甲是否有救助他人的目的,都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③认为,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按照这种观点,假想防卫也是正当防卫。甲攻击乙并不是基于对被害人的保护,而是基于“义愤”,即认为甲没有防卫的意志(目的),所以不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④认为,成立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目的)。由于认为甲没有保护被害人的目的,所以也不成立正当防卫。故A项正确,当选;BCD项错误,不当选。31.关于毒品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毒贩乙雇请甲将毒品由A市运往B市,由于B市正大力打击毒品犯罪无法出手,乙又让刚到B市的甲将毒品运回A市,甲构成运输毒品罪B.甲为了吸食而买进毒品后,由于戒毒成功将手头剩余的毒品低价出卖,由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甲不构成贩卖毒品罪C.甲居住在A地,去B地出差期间为了自己吸食购买了10克海洛因。甲将毒品带回A地,经过安检时被发现,甲构成运输毒品罪D.从甲家中查获150克海洛因,甲交代是替女友乙保管的,乙供称是她所有,是前男友丙给她供吸食之用的。乙确实有毒瘾。但无法找到丙,乙的供述不能证实。甲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共犯答案:A,D解析:【解析】AD。A:即使又将毒品运回来了,仍然成立运输毒品罪。该罪是开始运输就既遂的。B:贩卖毒品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所以甲仍然构成贩卖毒品罪。C:甲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是指与贩卖、制造、走私毒品相关的运输行为。D正确。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可以有共同犯罪。32.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院就被告人“钱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发现“钱某”并不姓钱,于是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向法院提出其冒用他人身份,但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以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B.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C.可以撤销原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D.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裁定、审判监督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90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据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33.王某与赵某因相互斗殴被某区公安分局调査。后王某和赵某分别被罚款3000元和1000元。王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通知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申请复议期限为90日B.复议机关为某区政府C.如赵某被通知后不参加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D.复议机关应撤销对王某的处罚答案:C解析:。考査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34.下列有关行政法特征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实体法律规范集中规定在统一法典之中B.行政职权与职责的适当分离C.行政法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D.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自主协商确定行政权利义务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经常更新,要求行政法律规范处于经常化的变动过程之中。35.下列哪项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李某、郑某二人向某乡政府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乡政府却不予办理。二人不服起诉B:某县工商局以丙企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为由决定罚款8000元C:某县新闻出版局以刘某私印并出版盗版图书为由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5万元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县政府根据甲的申请向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乙不服起诉答案:D解析:A项,被告为乡政府;B项,被告为县工商局;C项,被告为县新闻出版局。上述3选项的案件均非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均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据此,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应选。36.某市甲、乙、丙三大零售企业达成一致协议,拒绝接受产品供应商丁的供货。丙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经查,三企业构成垄断协议行为。关于三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执法机构应责令三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B.丙企业举报有功,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C.如丁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三企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D.如三企业行为后果极为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根据该条规定,本题中甲、乙、丙达成一致协议,已构成垄断协议。A、B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1、2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根据该条规定,故A、B项正确。C项:《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C项正确。D项:《反垄断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并未规定实施垄断者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故D项错误。37.老一代科技工作者林某因专著被某出版社盗版,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进行中,林某心脏病突发去世。则对本案:()A.人民法院应延期审理B.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C.若林某的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裁定终结诉讼D.若林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则林某生前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其继承人有效答案:B,C,D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可知应选B项,同时通过《民事诉讼法》第137条和《民诉意见》第167条的规定可得出C、D项也正确。38.★★中国甲公司以CIF价向德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选择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甲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甲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中国某港口装船,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甲公司取得单据后办理了议付。次日甲公司接到德国乙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货物全部烧毁,要求甲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甲公司退还全部货款。依国际惯例及中国《海商法》,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乙公司应向中国甲公司提出索赔B.乙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賠C.乙公司应向船公司提出索赔D.乙公司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切风险答案:B,D解析:。A错,因为货物的损失与甲公司无关。B正确,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货物的风险已从甲公司转移给了乙公司,因此,应由乙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错,依《海商法》的规定,船方对火灾是免责的,因此,乙公司不应向船公司提出索赔。D对,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CIF术语下,货物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39.关于宪法实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年)A.宪法的遵守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形式B.制度保障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C.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D.宪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宪法执行、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均是宪法实施的方式;宪法遵守既是宪法实施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的最基本的方式;宪法解释既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前提。故A、C、D项均正确。制度保障是对宪法实施的保障。为保障宪法实施而进行的活动,也属于宪法实施,但不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故B项错误。40.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想要毒死妻子,他为妻子准备了有毒的面条妻子吃饭时,甲就坐在对面他看到妻子与儿子分吃面条,甲想阻止,又怕阻止了妻子,妻子就会发现面条有毒而不吃于是甲强忍着没有吭声,结果妻子和儿子都死亡了甲对妻子和儿子的死亡都是直接故意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要成立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  C.甲知道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但不知道毒品的具体种类,甲不成立贩毒罪  D.乙在街头卖英文旧书其中一本是黄色书刊,但乙因为不懂英文,所以不知道这是黄色书刊乙仍然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答案:B,C,D解析:BCD。A:如果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行为人对此放任的,认为行为人构成直接故意。B: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是大概的认识,不要求认识到刑法的具体规定。C:只要知道犯罪对象的本质特征即可,不要求了解其细节。D缺乏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41.假设甲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生产,但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地点存在争议,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当上门取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应当送货上门。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合同的履行地点为甲公司所在地B.甲公司应当送货上门C.乙公司应当上门取货D.乙公司上门取货的运费应由自己承担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合同履行地点问题。对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履行地点为甲公司所在地。故乙公司应当上门取货,上门取货的运费应由自己承担。本题正确选项为ACD。42.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A.可以作为原告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B.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C.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D.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答案:D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有无独立请求权是对该案件的诉讼标的而言的,而不是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得到的利益而言的。诉讼标的应当是请求支付合同价款和请求解除合同,丙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所以不能作为本诉的原告也不能作为本诉的被告,同时它不能对该合同价款及合同效力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它也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是它与乙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是基于该施工合同签订的,若乙败诉,根据内部承包协议的规定,败诉的不利后果最终将由丙承担,也就是说案件的审理结果与丙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丙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它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43.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B.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是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一审法院取得管辖权。因此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不予审查,裁定驳回起诉。44.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答案:C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选项B错误。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选项C正确。在内容上,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还关注它们的个别性。选项D错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45.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入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答案:A,C,D解析:A、C选项都属于未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预备情形。而B项中甲正在撬保险柜,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为盗窃罪(未遂)。B项正确。D项中,诬告陷害属于行为犯,不以被害人受到刑事处分为必要,故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既遂)。故本题应选ACD。46.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关于宪法的制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根源性的国家权力B.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C.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D.1954年《宪法》通过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公布答案:B解析: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制宪权与修宪权,从渊源看,修宪权源于制宪权。修宪权是“根据宪法而产生的权力”,是制宪权在法律上的延伸,一般称为“制度化的制宪权”,相对始原性的制宪权而言具有派生性。其次,从制宪权、修宪权与宪法规范的关系看,宪法规范是制宪权行使的结果,而修宪权则是宪法规范的产物。由此可见,修宪权与制宪权性质是不同的,故A项错误。B项: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要求广泛开展讨论,发动人民群众提出修改意见。可见,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故B项正确。C项: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我国宪法并未规定宪法制定和通过的程序,故C项错误。D项: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47.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A:处分原则B:辩论原则C:两审终审制度D:回避制度答案:A,B,C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详解】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本题中,当事人并没有要求法院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作出裁判,因此,法院不能主动就这些事项作出裁判,否则就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A选项应选。辩论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本题中,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并没有就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提出请求,当然也就没有就这些事项展开辩论,此时二审法院对这些事项径行作出判决,显然侵犯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B选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二审法院的正确做法应当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二审判决,否则就侵犯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制度,C选项应选。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本题中二审法院并没有违反回避制度,故D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48.下列关于依法治国内涵的说法中哪一选项不正确?()A.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B.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前提C.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D.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依法治国的内涌讲解:B项错误,因为法制完备不是法治国家的前提,而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和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A、C、D项正确。49.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A.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某在民事审判中,接受了被告2万元贿赂后,故意违背案件事实作枉法裁判B.某国有企业的厂长王某,在接受一私营企业老板10万元贿赂后,挪用本企业500万元让私营企业老板使用C.某验资机构工作人员李某为一企业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然后接受该企业5万元酬谢金D.某地税局工作人员在接受了一私营企业老板1万元贿赂后,非法为其减税5万元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并因此在民事审判中故意作枉法裁判的,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依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行为人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按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贿赂,为纳税人谋取利益的,应以受贿罪论处。50.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甲有朋自远方来,甲不在,乙代为招待的行为B.甲为一香客,甲赴寺庙进香的行为C.甲殴打乙致伤的行为D.甲赠与乙1万元的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效果的行为。须具三要素:(1)其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依行为人具有民氺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乙代甲招待朋友的行为,因其不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不为民事行为;甲进香亦不产生民事法律后果,不为民事行为;甲殴打乙致伤,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不为民事行为,而为事实行为;甲赠与乙1万元,发生民亊法律效果,故为民事行为。本题正确选项为D。51.下列各项海事请求中,不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况有:()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核动力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B.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C.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D.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答案:A,B,D解析:。考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例外。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208条的几个例外。52.高中生钱某于1991年9月2日出生。2009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2010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行为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诉讼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但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53.关于简易程序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共同犯罪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B.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只要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都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D.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20日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简易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并不是所有共同犯罪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据此,只要被告人对基本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可适用简易程序,对罪名有异议可以适用,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因此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以延长至1个半月。故D错误。本题选错误的,故ABCD都选。54.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向A市B区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判决生效后,乙公司认为双方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并以B区法院违反法定管辖为由,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的是:()A.通知驳回乙公司的再审申请B.经审查该仲裁协议有效,裁定再审C.经审查该仲裁协议有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D.裁定驳回乙公司的申请答案:A,B,C解析:。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进行再审,取决于B区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管辖。虽双方间存在有效协议,但乙公司并未在一审首次开庭前提出,因而,B区法院通过乙公司的行为,取得了案件管辖权,其管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乙公司的申请再审并无理由,应予裁定驳回。注意,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驳回再审申请,应当用裁定方式。55.共用题干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说法正确的是:A:基金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担任B: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是同一人C: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相互投资或持股D: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商业银行担任答案:A解析:参见《证券法》第69条,ABCD选项中所列举的主体都是应当对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A选项中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能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冯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乙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B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谋联合买卖,操纵丁公司的股票价格,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证券法》第79条第(2)项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构成欺诈客户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D选项中甲公司和杨某的行为实际构成甲公司借用杨某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证券法》第96条第1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甲公司应该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所以A选项不正确。甲公司提出的要约收购条件,必须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所以B选项不正确。该法第93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中甲公司已经持有了乙公司全部股份的80%,根据第50条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为公开发行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因此乙公司已经不具备上市条件,乙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乙公司其余的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票,所以D选项正确。《证券法》第39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并不限于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以现货交易,所以C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D选项正确。《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C选项不正确。2005年修订前的《证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证券法》修订后该款已被删去,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该款为《证券法》修订后新增的条款,根据该款规定,D选项正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BC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故D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4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故A项说法不符合上述第5项的要求,故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符合第3项的要求,故正确。D项说法符合上述第(1)项的要求,故正确。56.自然人甲为一精神病人,因离家出走2年多,对是否申请其为宣告失踪人意见不一,下列人员及组织中,有权为申请人的有:()A.乙,某盲人按摩院的按摩师,因甲尚欠其按摩费200元而主张申请B.丙,甲之子,14岁,但很懂事,主张申请以保护甲的财产C.丁,甲之父,年80岁,为甲之监护人D.戊,甲之叔,30岁,为机关公务员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依照《民通意见》的规定,申请自然人失踪的为该自然人的近亲属和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乙和丁有权作为申请人,丙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得作为申请人。戊不为近亲属,只为亲属,也不得作为申请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57.杜某与其妻陈某经法院判决于2007年离婚,其女随陈某生活。2008年杜某为其母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经其母同意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杜某无其他亲属。一日,杜某与其母外出旅游遭遇车祸,其母当场死亡,杜某受重伤住院两天后亦死亡。对于人寿保险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无受益人,应归国家所有B.应当支付给杜某的前妻陈某和女儿C.应当支付给杜某的女儿D.因无受益人,应归保险公司所有答案:C解析:。本题中,杜某死亡时间在其母之后,杜某作为受益人,有权取得其母的人寿保险金,故排除AD两项。杜某死亡后,该部分保险金作为杜某的遗产应由其女继承,而陈某与杜某已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属于杜某的继承人,保险公司应将人寿保险金支付给其女儿,故选C。58.共用题干关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缺席判决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你认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在我国,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B:在我国,对于任何当事人,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的情况下都不能作出缺席判决C:一方当事人如果一审缺席,而上诉时对缺席判决提出上诉的,依旧拥有与一审一样的全部防御手段和证据工具D: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言,他不出庭不会构成缺席判决答案:A,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59.(20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问题: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査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答案:解析:本题围绕肖某的劳动争议纠纷展开,因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引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应当优先适用《劳动法》的规定。1.《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肖某作为甲公司的在职员工,因工伤问题与甲公司产生劳动争议,肖某可以与甲公司通过协商解决,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本案中,肖某和甲公司之间应分别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的诉求。肖某是原告,其主张的是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相关费用。对此,其应当就自己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举证证明,并对请求支付的费用和自己工伤的事实出具证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明。甲公司则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进行举证等。3.《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据此可知,肖某可以针对追索劳动报酬和医疗费用申请先予执行,因此时本案已经处于二审阶段,故肖某应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先于执行的请求,并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即本题的B区人民法院。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本案中,甲公司在二审判决后迟迟不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故肖某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甲公司的负责人可以采取罚款和拘留的强制措施。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据此可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査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本案中,甲公司以二审审判组织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影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只有在再审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才发生中止执行的效力。6.新法规必考是司法考试的一个特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在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最后一问通过评价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一些“行为”来考核《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相关内容,如: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私下会见当事人的行为等均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3)各项损失的事实;(4)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2)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人民法院执行。4.(1)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2)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和拘留的强制措施。5.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6.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人民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60.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晓在生父去世后,霸占了生父唯一留下的4间房子,并将继母梁某赶出家门。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为由,判决李晓将梁某与李晓生父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的2间返回给梁某,并将剩下的两间房子分别判决李某与梁某各自拥有一间。针对此案,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该案中,法官无论是进行外部证成还是内部证成都需要支持性理由B、本案所依据法条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且对于遗产分割没有事先约定的”是该条文的假定条件C、法官在处理此案件的过程中,运用了演绎推理断案D、法官对该案的法律适用是一个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答案:D解析:法律证成可以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者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者规律,也就是说,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正当、合理没有任何保障;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在法律证成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的。故A选项称无论进行外部证成还是内部证成都需要支持性理由是正确的,A选项正确。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上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其中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题中,《继承法》第26条是法律规则,其假定条件可以表述为“进行遗产分割时如果存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且对于遗产分割没有事先约定的”,B选项正确。演绎推理在逻辑结构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法官对房屋的处理,即是基于大前提(《继承法》第26条)和小前提(案件事实),通过论证二者的相符性,进而得出结论(李晓应该先返还属于继母的2间房子,然后就剩余2间房子进行分割继承)的推理过程,这是一种演绎推理,所以C选项正确。法律适用,是以既定的法律规范为标准,以案件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条件,从而作出具有可预测性、可接受性的合理决定。为保证合理决定的作出,法律适用者在认定案件事实、解释法律规范过程中,必然涉及价值判断,比如法律解释的过程就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所以D选项认为本案的处理只是一个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是错误的,故本题答案为D。61.艾美丽公司是意大利的一家家具生产企业。2011年6月,中国的金凤凰公司在日本东京与艾美丽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销售合同,金凤凰公司受托在中国销售艾美丽公司生产的家具,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适用意大利法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准据法。后双方就代理权限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法院。法院应适用何国法?()A、重叠适用意大利法和中国法B、中国法C、意大利法D、日本法答案:C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代理关系的法律适用。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本题中,属于委托代理,且已经说明,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适用意大利法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准据法。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62.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向选举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人民法院起诉C、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D、向上一级选举委员会申诉答案:B解析:《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63.依《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及国际习惯法,沿海国对领海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有下列哪些?()A.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B.外国船舶和飞机在领海上可以无害通过C.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D.沿海国可对无害通过沿海国领海的该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扣押以进行民事诉讼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一领海制度。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A对。外国的飞机未经允许不得飞越沿海国领海的上空,B错。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C对。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除该船在通过时违反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之外,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该船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D错。64.★★以下哪些情形属于法院再审时,应裁定将生效判决发回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重新审理的?()A.甲案中,原审合议庭陈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未回避B.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未开庭审理迳行判决C.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甲D.二审法院对当事人甲的部分诉讼请求未予裁判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行诉若干解释》第72条。65.云南黔西南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赵明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赵明富所得赃款2.2万元,没收上缴国库。赵以“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应对其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已根据赵明富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对其从轻处罚,赵明富并无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判决对赵明富退缴赃款的数额表述不当,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赵明富有期徒刑10年,并对本案赃款人民币5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关于该案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该案中法院和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在于法律推理问题,赵明富认为“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对大前提有疑问B.二审判决认为赵明富退缴赃款的数额表述不当是认为一审法院司法推理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出了问题C.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也就是认定一审判决具有正当性,回应了法律推理需要解决的问题D.该案中法院运用的法律推理属于归纳推理答案:B,C解析:对事实认定的质疑属于对小前提有疑问。因此A项错误。三段论推理属于演绎推理。因此D项错误。66.钱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同时决定予以监外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决定监外执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B.钱某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对其实行社区矫正C.如钱某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应当予以收监D.如法院作出收监决定,钱某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D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最高法解释》第43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等,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故A的表述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B的表述是正确的。《最高法解释》第433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15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2)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故C正确。关于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法律并未赋予申诉或者复议的权利进行救济,故D错误。本题选D。67.李五(弟)诉李四(兄)财产继承纠纷一案,已经经过了一审与二审,均判决李五败诉。李五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时,发现他们还有一个姐姐李二,已经出嫁多年,而一审与二审均没有提及此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A.再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判决为生效判决B.再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判决后当事人均可以再提起上诉C.再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儿女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立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D.再审人民法院对李五诉李四一案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同时告知李二另行起诉答案: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11条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亊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68.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列独任仲裁员方式的描述,哪项不符合规定?()A、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B、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C、当事人不能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D、当事人不能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指定答案:D解析:【考点】涉外仲裁中仲裁员的产生办法。详解:选项A、B、C中所提到的方式均是合法的。D项中,秘书长无权指定独任仲裁员。69.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对乙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C: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D:乙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盗窃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根据题意,甲取款后未将信用卡退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谁发现,只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能够获取甲账上的钱款,乙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是恰好发现了上述事实,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甲账上的钱款。所以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定职务侵占罪。同时,乙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故BC错误,应选。根据《刑法》第196条第4款,D项错误,应选。70.(2008年)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工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民亊部分应如何处理?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杭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4.如果一审官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要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本题直接考核《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规定,比较简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坚持“全案审查”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只要发现了适用法律错误,就应当依法改正.但因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处理起来颇有差异。例如.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可能圈于“上诉不加刑”原则而不能纠正量刑过轻的问题,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处理。以下分情况予以具体介绍:1.公诉案件(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杭诉案件,刑事部分已经生效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査。①如果第一审刑事判决部分并无不当,则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②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③如果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5)二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第一审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2.自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6.(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人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71.甲公司和乙服装加工厂签订衣服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加工厂供应甲公司皮衣300件,并在合同中签订有仲裁条款。乙加工厂交货后,甲公司发现这批皮衣皮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且做工粗糙,遂要求退货。乙加工厂拒绝退货。甲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假如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为:甲公司选定A仲裁员,乙加工厂选定B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C仲裁员,当仲裁完毕后,仲裁裁决应该如何作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仲裁裁决应当由A、B、C仲裁员合议作出B:如果A、C仲裁员意见一致,B仲裁员意见不同,则仲裁裁决应当按照A、C仲裁员的意见作出,B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C:仲裁裁决应当按照C仲裁员的意见作出,A、B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D:当A、B、C仲裁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C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答案:A,C,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而非合议作出,所以A项错误。只有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而非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才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所以CD两项错误。72.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人李某定居甲国,后移居乙国,数年后死于癌症,未留遗嘱。李某在中国、乙国分别有住房和存款,李某养子和李某妻子的遗产之争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该遗产继承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甲国法B、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C、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中国法D、李某所购房屋的继承应适用房屋所在国的法律答案:B,D解析:【考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所以B、D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73.下列选项中,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是:()A.甲因为犯虐待罪被判处管制1年B.乙1995年4月因为犯走私淫秽物品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1997年5月刑满释放。2001年10月因为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2年有期徒刑C.丙2002年7月因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2004年7月刑满释放。2009年3月因为犯聚众斗殴罪被依法判处2年有期徒刑D.丁因为无钱赌博,情急之下,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一位妇女的手提包就跑(包内财物价值3000元),被当场抓获,依法应当判处2年有期徒刑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因此,A选项不得适用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B选项的乙因为后罪是过失犯罪,所以乙不构成累犯,对乙能适用缓刑。C选项中丙构成累犯,所以对于丙不得适用缓刑。D选项中对于丁能够适用缓刑。74.王某与其妻子张乙以及张乙的母亲去西南某旅游胜地自驾游。在返程途中三人不幸遭遇车祸,无一生还。且不能确定三人死亡时间。已知张乙与王某有一儿子王小明,张乙的父亲早已去世,张乙另有一姐姐张甲,同时王某的近亲属中,仅母亲黄某尚在人世。王某与张乙共有财产12万元,张乙的母亲共有财产8万元。对于本案财产的继承与分割,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甲4万元,黄某4万元,王小明12万元B.张甲4万元,黄某3万元,王小明13万元C.张甲8万元,黄某3万元,王小明9万元D.张甲8万元,黄某6万元,王小明6万元答案:B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故在本案中,应当推定张乙的母亲先死亡,王某与张乙同时死亡,互相不发生继承。张乙的母亲共有遗产8万元,张甲继承4万元,张乙继承4万元,因张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启动转继承,王小明继承该4万元。同时,王某和张乙共有财产12万元。分割后,王某和张乙分别有财产6万元。因王某的母亲黄某和儿子王小明都是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故黄某继承王某3万元,王小明继承王某3万元。同时,王小明系张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故继承张乙6万元。综上所述,王小明共继承13万元,黄某继承3万元,张甲继承4万元,选项B正确。75.鲁南水泊公司欲与某国梁山公司在阳谷市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双方初步拟定的合作框架包括以下事项,其中哪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A: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B:合资企业合同文本采用英文C: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D: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答案:A,B,C,D解析:【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设立、注册资本与出资、组织机构【详解】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选项A正确。关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因此,出资缴纳的期限由合营合同约定,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是可以的,选项C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5条的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故在合资企业合同中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是可以的。至于选项B,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合同必须用中文书写,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本题参考答案选择了B项,但B项表述实际上并不准确。76.下列情况中没有违反我国法律关于检察官任职回避的规定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夫妻二人同时在同一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B.兄妹二人同时在同一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科担任助理检察员C.父亲担任某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儿子担任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D.母亲担任某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女儿担任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答案:D解析:《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官;(3)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项。77.关于侦查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B.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均可在侦查人员指定的地点讯问或者询问,否则,所获得的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C.检察院在自侦案件的侦查中,辨认犯罪嫌疑人,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D.公安机关应当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发布通缉令答案:D解析:A选项错误,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B选项错误,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对于被害人的询问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单位、住处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其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对于被害人的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证据,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C选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的侦查中,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到10;D选项正确,公安机关应当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78.小雪服装有限公司因涉嫌违法经营,被区工商局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30万元。小雪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拟提起行政诉讼。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B.小雪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法规令有规定的除外C.若人民法院认为小雪公司的起诉状内容存在欠缺,应当裁定不予受理D.若小雪公司认为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时,则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答案:D解析:是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即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直接事关公民的救济权利的正常行使,应当予以严格限制。《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定。”据此可知,在选择救济的方式问题上,究竟是复议前置还是复议选择,只有法律法规可以作出制度安排,规章无权另行作出规定。A项错误。与选择救济方式问题一致,起诉期限也是直接关系到公民寻求救济的重要问题,同样需要严格限制。《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在起诉期限问题上,只有法律可以另行规定,法规则无权另行规定。B项错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防止人民法院任意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对此做了相应的程序安排。《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3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据此可知,C项错误。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原则上不受理抽象行政行为,但是对于部分效力层级较低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予以附带审查。《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由于区人民政府无权制定行政规章,因此无疑属于可以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由此可知,D项正确。79.2015年12月2日,李某为其母亲吴某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20年,并想把李某的父亲和儿子指定为受益人,于是在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吴某之夫和吴某之孙”。2016年2月,吴某与李父(即吴某之夫)离婚,且未再婚;2016年4月,李某儿子(即吴某之孙)不幸病故。家庭变故导致吴某脾气暴躁,2016年6月20日在与邻居争吵时,被邻居陈某杀害。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时,发现李某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A.若是陈某先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责任B.若是保险公司先承担了责任,则可以向陈某追偿C.若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前,相关权利人放弃了对邻居陈某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则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D.若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之后,相关权利人放弃对邻居陈某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则该放弃行为无效答案:A,B,C,D解析:解题的关键是注意,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没有代位追偿权;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与保险人的合同责任是分别独立的。80.以下哪些选项属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构成条件:A.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相关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B.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C.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D.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答案:A,B,C,D解析:本罪也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在互联网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本罪具有特殊的意义,尤其是在“快播”案之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被越来越多的强调,本题也是对该罪条文的直接考察。81.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属发生争议。甲称该戒指是其在2015年10月1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甲所有,现要求乙返还。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B、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D、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答案:B解析: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因此,占有的效力必有权利的推定,即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一般免除举证责任,即在其有无实体权利争议时,占有人可以直接援用该推定对抗相对人,无须证明自己是权利人。但相对人提出反证时,占有人为推翻该反证,仍须举证。本案中,甲、乙均主张自己为宝石戒指的所有人,甲能够证明其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因甲证明了其先前占有的合法性,而乙没有证明其现在占有的合法性,故推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即戒指的所有权归甲享有。82.具有特定情形的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A:视听资料的制作时间、地点存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必要证明的B:在做DNA检测时送检材料与比对样本属于同一个来源的C:证人在犯罪现场听到被告人喊“给他点厉害瞧瞧”的陈述D: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而由侦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的讯问笔录答案:A,B,D解析:【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4条的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因此选项A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A正确。第85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做DNA检测时,送检材料与比对样本属于同一个来源,属于前述第5项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而C中的情况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情况,因此选项C并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1条规定:“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因此,选项D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一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CIF价格条件,由海纳公司承运,适用《海牙规则》。运输途中,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部分货物毁损。为了修理船舶以便继续航行,该船到临近的港口进行了修理并装卸货物。继续航行后,船舱因雷击起火,烧毁了部分货物。货物延迟到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部分完全到港的货物与买卖合同规定的规格不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船舶碰撞造成的货损可以向海纳公司索赔B.碰撞后发生的修理费用由船方和货方共同分担C.与合同不符的部分货物应向海纳公司提出索赔D.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海纳公司承担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____海牙规则。依《海牙规则》的承运人过失免责的规定,对于驾驶或者管理船舶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本题中船舶碰撞是驾驶船舶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可免责,A错。本题船舶碰撞后引起的修理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应由船方和货方分担,B对。到达目的港后检验发现的部分货物与合同不符应属于卖方的责任,非运输途中产生的问题,不应由承运人承担,C错。火灾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标的直接损失,这种损失只属于特定的利益方,不涉及其他方。此部分损失应由货方承担,又由于本案CIF价格是有运输货物保险的,此项损失最终是由货方的运输货物保险人承担,而不是承运人,承运人是免责的,D错。84.共用题干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回答91-93题。假设甲所养的鸡并未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所灭,但当地政府为防止疫情爆发,自3月21日起对甲的养殖场实行管制,禁止鸡鸭外运,一旦发现疫情即全部扑杀,乙知情后没有支付首期价款,关于甲、乙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虽然乙公司在3月21日前没有付款,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B:甲有权以乙未付首期价款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交货义务C: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甲应当适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乙公司应当适当赔偿甲的损失答案:A,B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中乙公司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延迟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A项错误。甲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是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B项错误。甲的鸡棚失火被焚毁,构成《合同法》第117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因而甲可以依照该条免除违约责任,C项正确。乙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D项正确。除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外,任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履行合同,也无权单方解除合同。A、C项显然错误,D项正确。甲取消交易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B项正确。故选BD。政府对疫区的管制构成交易上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此情形下,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甲也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A、B项正确。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赔偿事宜应当自行约定,并不存在某一方应当“适当”赔偿另一方之法律依据,C、D项错误。选AB。85.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材公司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向水泥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210万元,其余责任互相不再追究。该调解书经过双方签收后,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A: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之间的货款争议消灭B: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的买卖关系消灭C: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反悔,就该货款争议再行起诉D:建材公司拒绝支付210万元货款时,水泥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案:A,C,D解析:【考点】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详解:调解书生效后,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货款争议得以解决,但是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不正确。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选项C是正确的。此外,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效力,故选项D是正确的。86.黄某倒卖文物案于2014年5月28日一审终结。6月9日(星期一),法庭宣判黄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立即送达了判决书,黄某当即提起上诉,但于6月13日经法院准许撤回上诉;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于6月12日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6月17日向同级法院撤回了抗诉。关于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6月9日  B.6月17日  C.6月19日  D.6月20日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该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本题中,撤回上诉、抗诉发生在上诉期满前,所以一审判决自上诉期满之日(6月19日为最后一日)起生效。【说明】本题司法部答案为C,但根据异议,此题选项D为正确答案。87.下列费用的征收属于行政征收范围的有( )。A.个人所得税B.行政诉讼费C.机场建设费D.排污费E.小区物业费答案:A,C,D解析:知识点:行政征收。88.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締约,双方締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A.要约已被撤回B.要约已被撤销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8条,由“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可知,“要约作废”的函件要迟于要约到达,不然董事长助理不会犯“要约作废”的函件和要约同时到达而他却只将约交给了董事长的常识性错误。本题中导致双方締约没能成功的原因应是要约巳被撤销。89.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包括( )。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B.人寿保险赔偿请求权C.劳动报酬请求权D.扶养费请求权E.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90.某年某月某日,扬子江电器厂向当地J银行借款100万元,智和投资有限公司出面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扬子江电器厂自己也提供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期满之后扬子江电器厂无力还款,和智和投资有限公司一起被告上了法庭。就证明J银行曾经借款给扬子江电器厂的事实,下列有关本案涉案证据的说法错误的有:A:扬子江电器厂提供的土地是物证B:智和投资有限公司的档案上记载某年某月某日曾经签订合约担当扬子江电器厂100万元债务的担保人,这是直接证据C:J银行听说扬子江电器厂其实已经资不抵债,账目虚假成分严重,遂在法庭上作出上述陈述,这不属于原始证据D:扬子江电器厂和J银行在某年某月某日于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的土地抵押权登记是直接证据答案:A,B,D解析:物证是以其存在、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扬子江电器厂提供的土地本身只是抵押权之标的——土地使用权所依附的实物,根本不是本案的证据,换句话说,土地本身的存在和状态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无关,故不算物证,A错误。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只能通过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智和投资有限公司的档案上记载某年某月某日曾经签订合约担当扬子江电器厂100万元债务的担保人,但是没有记载债权人是谁,所以不能直接证明J银行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借款100万元给扬子江电器厂,所以不算直接证据;扬子江电器厂和J银行在某年某月某日于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的土地抵押权登记也只能证明抵押权的存在,所以也是间接证据,故BD错误。证据以是否是一手材料被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J银行听说扬子江电器厂其实已经资不抵债,账目虚假成分严重,遂在法庭上作出上述陈述,这其实是传来证据,故C正确,不选。91.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以一台电脑作为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甲急需用钱,向戊借了3000元,并将其投资于合伙企业的电脑质押给戊,对此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中有两个以上同意的,甲的质押行为有效B: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无效C: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可以认定为退伙D:甲的质押行为给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92.王某因孩子生病住院急需1万元人民币,其找到周某借钱。周某要求其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以1万卖给自己,王某被迫答应了周某的要求。王某用周某的借款为孩子治好了病,周某将汽车卖给了刘某。后来,王某在朋友的建议下周某主张撤销汽车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买卖合同显失公平,可撤销B.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不可撤销C.如果合同可撤销,刘某应将车返还给王某D.如果合同可撤销,周某应将车返还给王某答案:B,C,D解析:周某利用王某在急需用钱的困境,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购得王某的汽车,属于显失公平德情形,王某可以主张撤销合同。选项A正确。合同已经履行不会导致撤销权消灭,选项B错误。合同撤销之后发生返还的法律效果,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周某将汽车出卖给刘某是对车的有权处分,所以刘某享有车的所有权。刘某与王某之间并无法律关系,所以刘某没有返还汽车的义务。选项C错误。因为周某已经将汽车出卖,无法返还原物,而应该折价补偿。选项D错误。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93.甲、乙、丙、丁4人合伙开了一家新愿零售商店,其中甲出资10万元,乙、丙、丁各出资3万元。4人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协议内容较简单,只约定由甲担任合伙执行人,合伙的收益和债务由4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协议未约定合伙的表决程序、合伙期限等其他内容。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合伙事项中,哪些需要4人的一致同意?()A.甲提出自己妻子开的酒厂所生产的酒质优价廉,商店可以批发一批进行销售B.乙提出将商店的名字改为心远零售商店C.丙提出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出质,以担保自己的某项债务的履行D.丁提出退伙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财产的出质以及退伙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本题考点是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财产的出质以及退伙等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知识点。从案情来分析,本题中的合伙应当是普通合伙。《合伙企业法》对上述事项均进行详细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部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甲提出合伙商店可以从其妻处购买酒,实质上是在提议合伙企业与自己进行交易,因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项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1)项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B项应当选。《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C项也当选。《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商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见,合伙人退伙并不必然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B、C项当选。94.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代履行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实施代履行,也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B.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C.代履行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D.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必派员到场监督答案:D解析:选项D: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95.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及适用说法不正确的是A.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普通时效,在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后即便超过时效,只要侵权一直在持续当中并且知识产权在法定的保护期间之内,法院应判决停止侵权B.分期付款的买卖,自最后一期付款期限届满起算诉讼时效C.如果甲对于乙的债权没有关于清偿期的约定,则必须自宽限期满开始起算诉讼时效D.合同被撤销之后,返还之债的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答案:C解析:知识产权侵权由于往往具有持续性,故其时效的适用具有特殊性。虽然适用普通时效,但是,在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3年的,对方提起时效抗辩的,依然应首先判决停止侵权,若主张赔偿的话,则是自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这3年内的损失可请求赔偿,故A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B正确,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据此,没有约定清偿期的合同之债,不一定必须自宽限期届满起算,故C错误,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据此,D正确,不当选。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A.财政B.税收C.价格D.政府采购答案:A,B,C,D解析:《环境保护法》第21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97.某男与某女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他们在协议登记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某男抚养,某女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到孩子上大学。2003年5月6日,双方依法协议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之后,某女对某男说:孩子由你抚养,我每月只支付300元的抚养费,待孩子上大学之后,孩子与我就没有任何的关系了。某男对某女说:只要你不再婚,我愿意抚养孩子。你如果再婚,我就不抚养孩子了。针对某男、某女的对话,下面谁的判断符合法律的规定?A:甲说:某男说的话是错误的。某男与某女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夫妻关系解除,双方都有再婚的自由B:乙说:某女说的话也有错误。离婚不应影响父母子女关系。在孩子上大学之后,某女与孩子之间仍然是母子关系,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C:丙说:如果某男要求某女不再婚,某女也有权要求某男不得再婚,这样就平等了D:丁说:孩子由某男抚养,孩子成年之后,则只有对某男的赡养义务,没有对某女的赡养义务答案:A,B解析:协议登记离婚与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效力一样,即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任何一方都有权依法再婚,他方不得非法加以干涉。同时,《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其父或其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而《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综上,CD选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AB选项是正确的。98.近年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出现了形式多样的“能动司法”,即法官在坐堂办案以外,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对此,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司法具有被动性,这是司法公正的保障,“能动司法”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要求B.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不断提高司法效率”相适应C.“能动司法”要求法官主动承揽案件,这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D.“能动司法”是“高效便民”的表现,这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讲解:A项错误。“能动司法"并不等于主动司法,这与司法被动性并无根本上的冲突。C项错误。题干并未指明“能动司法”要求法官主动承揽案件。D项错误。“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它与“能动司法”没有关系。B项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严格公正司法的要求之一就是“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实践的做法正是体现了这一要求。99.2012年7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框架合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其中约定:甲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乙公司交往过程中确定的合同,返款及其他涉及经济权益的所有民事行为,必须在甲方盖章后方能生效。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为:如乙公司每逾期一日,应向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12年11月期间,分4次向乙公司供货。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对账清单,根据该清单记载的内容计算,截至2013年3月31日,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27万元,乙公司在该对账清单上盖章确认。乙公司采购货物后,应甲公司要求将货物转售给丙公司。因为丙公司没有及时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故乙公司无法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并且乙公司向丙公司转售的价格低于采购价格,产生差价损失7万元。乙公司通过邮件和甲公司的职员张某沟通,张某发邮件表示甲公司可以承担差价损失7万元,则乙公司只需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的货款。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2.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如果因为货物质量问题,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丙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的货款,则乙公司是否可以据此抗辩甲公司的请求权?4.张某是否可以代表甲公司同意乙公司要求减少的7万元货款的要求?5.乙公司是否可以请求法院降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答案:解析:【参考答案】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甲公司和乙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甲公司供货,乙公司接收,并且乙公司在该对账清单上盖章确认,表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2.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因此货物质量问题,丙公司只能找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分别是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丙公司因为货物质量问题,只能找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乙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丙公司是否支付乙公司货款,和乙公司按期支付甲公司货款是没有任何关系的。4.张某不能代表甲公司做出承担7万元货款的承诺。《货物买卖框架合同》中约定:甲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乙公司交往过程中确定的合同,返款及其他涉及经济权益的所有民事行为必须在甲方盖章后方能生效。对于甲公司是否承担减少的7万元货款的问题,乙公司和张某只有邮件往来,并没有经过甲公司盖章的书面协议,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张某不能代表甲公司作出承担7万元货款的承诺。5.可以请求降低违约金。《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约定的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每逾期一日,应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远远高于实际损失,因此乙公司可以要求法院请求降低违约金金额。100.共用题干下列选项中关于治安行政调解的说法,正确的是:()A:并非所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适用治安行政调解B:所有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可以适用治安行政调解C:对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调解处理D: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公安机关不再给予处罚答案:A,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D选项中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能由市行政执法局行使。此权力专属于公安机关及具体事件中类似性质的机关。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故本题中1万元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该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可见环保局对甲厂每日加处300元罚款,是合法的。故B选项错误。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主体,科以新的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履行措施。可见本题中的300元即属于执行罚。故A选项错误,不应选。此外,从本题的题干并不能得出环保局作出的1万元罚款行为是违法行为。C选项不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l周岁婴儿的。因此,A项符合上述第1种情形,正确。胡某,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的第2种情形,因此,B项当选。对于C项,安某尚未年满70周岁,而且也不具有法定的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对于D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的第4种情形,因此,D项当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1~12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而根据该法第14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据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根据该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乡级、中央级行政机关原则上没有处罚实施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选项B中的“法规”涵盖了地方性法规,故错误。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县政府的规定不能创设行政处罚,也不能具体规定行政处罚,故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可见A、D项正确。治安行政调解的适用条件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B选项错误。对于符合适用治安行政调解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但调解处理并非公安机关的必然选择,C选项认为只要符合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公安机关就应当适用调解,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A项的没收保证金是在刑事诉讼中实施的,故不属于行政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弥补超生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故B项不属于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是为了惩罚丁某的醉酒驾车行为,且由交管局这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故C项属于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据此,D项显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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