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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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孝昌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营业地在中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法国的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乙公司本拟向西班牙转卖该批货物,但却转售到意大利,且未通知甲公司。意大利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其专利权。关于甲公司的权利担保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承担依意大利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B、甲公司应承担依法国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C、甲公司应担保在全球范围内该批货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D、甲公司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不适用于该批货物依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生产的情形答案:B,D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负有权利担保义务。但有限制,一为第三人对货物提出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但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向不知明的转卖地转卖的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在以上这种情况下,只能适用第二种限制,即为第三人应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故B是正确的。关于D,是对知识产权担保的又一例外情况。2.甲婚后丧偶,独自一人将一双子女乙、丙抚养成人。甲去世前留有遗嘱,表示甲的某处房产将在甲去世后由丙继承,甲去世前该房由乙借用。后甲去世,丙因当时在外地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三年后,丙回来并要求乙搬出该房,乙拒绝,丙遂将该房屋卖与丁。就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去世后,依照遗嘱,该房屋的所有权归丙所有B.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丙无权要求乙搬出C.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丙要求乙搬出不受到法律保护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该房屋所有权现归丁所有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物权的变动问题。《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故丙在甲死亡时依据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继承享有不动产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答案为BCD。3.周某、吴某、郑某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的三名有限合伙人,企业向2012年5月成立以来发生诸多变故,对这些变故所导致的后果以下哪一叙述是正确的?A.周某因一场大火焚尽家财而当然退伙B.吴某被流氓殴打成为白痴而当然退伙C.郑某目睹周某和吴某的不幸遭遇后惊恐之下转为了普通合伙人,那么他对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如果周某、吴某、郑某全都退伙,那么该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答案:C解析:【解析】C。《合伙企业法》第75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D项错误。该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项正确该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传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法第7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48条第1款第1项、第3项至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综上,A项错误,因为其中情况属于第48条第1款第2项。该法第79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B项错误。4.郭某与蔡某是多年的商业伙伴。一次生意合作中,双方发生纠纷,郭某把蔡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返还5万元,蔡某收到开庭通知后不见了,法院最终以缺席判决的方式作出裁判,判决蔡某返还5万元给郭某。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蔡某家送达判决书,蔡妻均拒绝接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邻居转交B.书记员将判决书留置在蔡的住所,并拍照记录送达过程C.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所在地居委会转交D.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所在地派出所转交答案:B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可见,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可见,转交送达针对的是军人和被监禁的人,所以ACD项错误。5.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对人大代表的罢免与补选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罢免B.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参选选民的过半数通过C.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D.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实行差额补选答案:A,C解析:。B项错误,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D项错误,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故选AC项。6.牛博朗研习书法绘画30年,研究出汉字的独特写法牛氏“润金体”。“润金体”借鉴了“瘦金体”,但在布局、线条、勾画、落笔以及比例上自成体系,多出三分圆润,审美价值很高。牛博朗将其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羊阳洋公司从该网站下载了九个“润金体”字,组成广告词“小绵羊、照太阳、过海洋”,为其从国外进口的羔羊肉做广告。关于“润金体”及羊阳洋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字体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故羊阳洋公司不构成侵权B.“润金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认定为美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C.羊阳洋公司只是选取了有限的数个汉字,不构成对“润金体”整体著作权的侵犯D.羊阳洋公司未经牛博朗同意,擅自使用“润金体”汉字,构成对牛博朗著作权的侵犯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著作侵权行为的概念。《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4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润金体虽然借鉴了“瘦金体”,但是有独创性,并且可复制,因此可以认定其为作品。故A项错误,B项正确。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牛博朗将其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羊阳洋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润金体”汉字的行为,构成牛博朗著作权的侵犯。故C项错误,D项正确。7.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B: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D: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产品责任【详解】《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对于因电视机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甲有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项A正确。本题中,给甲造成损害的原因是电视机的缺陷,与乙、丙要求看电视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甲无权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项B错误。根据前述条款规定,因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并不局限于购买者,凡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均应予以赔偿,选项C错误。乙、丙所受损害乃是电视机缺陷所致,与甲没有因果关系,其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8.田某为在校大学生,以从事研究为由向某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局2012年度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拒绝公开。田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田某不具有申请人资格,拒绝公开合法B:因行政处罚决定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公开违法C:田某应先申请复议再向法院起诉D:田某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答案:D解析:【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详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至12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所以B说法错误不选。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可知,田某从事研究符合该条的科研的特殊需要,有权申请公开,具有申请人资格。所以A说法错误不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不属于复议前置的范围,因此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C说法错误不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D说法正确应选。9.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县工商局与该县一家具厂签订了购买办公桌椅的合同。家具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工商局所购买的桌椅送上门,但县工商局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家具厂降价,家具厂不同意。而后县工商局以家具厂从事非法经营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家具厂不服,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民事合同,双方的所有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B.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行政合同,对工商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C.家具厂对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D.因县工商局为行政机关,其与公民、组织发生的争议均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县工商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对其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应视其身份而定。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不服家具厂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桌椅合同,是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在该合同中,县工商局以普通的民事主体身份实施了购买桌椅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行为。10.C市D区人民法院对某离婚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夫妻共用的房屋、汽车、珠宝等为男方陈某婚前财产,归陈某所有,女方肖某提出上诉,认为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财产则在上诉中未提及。对此,上诉审人民法院应:()A.只就一审对该系争汽车的归属的事实认定予以审查B.对全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应进行审查C.围绕上诉人肖某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D.告知肖某只能全案上诉答案:A,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同时《民事审判改革规定》第35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11.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双方可以签订口头劳动协议,且不得约定试用期B.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1个或者1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对此没有限制C.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答案:A,C,D解析: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张村村民张三拖欠税费,乡政府干部在夜里破门而入强行将其带到乡政府礼堂教育了一夜,随后还通知村委会看管张三,如果不交税费就不能让张三随意离开村子。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乡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人身自由B、乡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住宅权C、乡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平等权D、张三可以对此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答案:A,B,D解析:《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13.李某与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对区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李某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本案为民事诉讼B.本案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C.本案的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D.本案可以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协议诉讼。参照《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项,《行诉解释》第68条第1款第6项。14.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答案:B,C,D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共同犯罪;对向犯【详解】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刑法》规定的对向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犯罪中的行贿与受贿;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前两种都构成共同犯罪,第三种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错误,B、C正确。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D项中王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丁帮助其招募、运送卖淫女,是对王某组织卖淫行为的帮助,构成帮助犯,按照刑法理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因此D是正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35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陷阱】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刑法明确将某些帮助犯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但是从刑法理论上,仍成立共同犯罪,只是不按共同犯罪处罚。15.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曱公司无权抗辩答案:B,C解析:B、C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者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16.★来自A市的农民工徐某等40人在B市某建筑工地打工。年底到了结算工资的时候,却发现包工头从开发商那里结算了农民工工资后,已不告而别。农民工眼见一年的血汗钱打了水漂,无法回家过年。B市政府经多次与开发商协调,开发商最终同意先垫付农民工工资,但要求农民工必须到公证处办理承诺书公证,保证不多领、不冒领工资。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因为纠纷发生在B市,徐某等人只能在B市公证机构办理公证B.由于金额巨大,徐某等人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必须本人到场C.承诺公证不符合公证业务范围,不应给予办理D.徐某等人由于生活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公证机构应当减免公证费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17.下列哪一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A:根据省政府的征用土地的决定,某市政府确认田某为某块林地的所有权人,林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B:刘某不服农业部的处罚行为,向农业部申请复议后对农业部复议决定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C:赵某不服税务局对其企业确定的纳税数额,提起行政诉讼D:钱某不服县公安局的罚款决定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撤回复议申请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距离钱某知道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答案:B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项A为复议前置事项,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选项A不选。该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对农业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故选项B应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选项C也为复议前置事项,故选项C不选。《行诉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D中钱某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故选项D不选。18.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妇女和丈夫不能成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B.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一重罪处罚C.行为人偷看妇女洗澡的,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D.在公共场所做淫秽动作,即使不强迫妇女观看,也以强制猥褎、侮辱妇女罪论处答案:B解析:考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讲解:关于A项。首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女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这一点与强奸罪不同;其次,丈夫仍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例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然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妇女罪,因为丈夫的这种行为明显伤害了妻子的性的羞耻心和性的决定权。故A项错误。关于B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并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故B项正确。关于C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因此,偷看妇女洗澡的行为,不能成立本罪。故C项错误。关于D项。解释同上述C项,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强制”的行为,在公共场所做淫秽动作,只有强迫妇女观看的,才可以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故D项错误。19.有关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的关系,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调解行为如有违法,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纠正B: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C: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D: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范围,人民法院均有权审理,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受理。20.根据《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2万元,将8000元用于购买股票,4000元用于赌博,在1个月内归还1.2万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应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甲实施了两个挪用行为,对两个行为不能综合评价,甲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B:甲虽只实施了一个挪用公款行为,但由于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也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要求,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C: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故应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D: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故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答案:A,B,C解析:甲购买股票的行为属于营利活动而不是非法活动,赌博的行为则属于非法活动,对于甲这次挪用的行为应当综合评价。如果将非法活动评价为营利活动,并将数额相累加,不会对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不利评价,也未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因此,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进而认定挪用公款罪。D正确,ABC错误。故应选ABC。21.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 )。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试用期用工B.非全日制用工C.固定期限用工D.无固定期限用工答案:B解析: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2.下列有关会审公廨的说法,错误的是、A、会审公廨是西方列强在中国取得的观审制度B、会审公廨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张和延伸C、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D、观审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答案:A解析:会审公廨是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并不是一种制度。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在华取得领事裁判权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BCD的说法都是正确的。23.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请回答。A公司与B公司就该批货物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产生争议,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商标权有关争议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A.93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B.归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C.转让争议应适用甲国法D.转让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知识产权法律适用。A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知识产权有三个条文,涉及知识产权归属、交易和侵权责任。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本案中商标权争议发生在中国,原告主张对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进行保护。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归属争议适用中国法,故A正确,B错误。CD项,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以,D正确,C错误。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査取证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安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北京市髙级人民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之间可以相互委托送达与取证B.受托法院应优先处理受托事项,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送达文书最迟不超过三个月C.送达费用一般由委托方支付D.受托方可根据其本辖区法律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拒绝接受委托答案:A解析:。依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安排》,协助机关内地为各高级人民法院,澳门是终审法院;送达文书的期限为两个月;送达取证费用一般互免;查托方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25.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答案:C解析:【考点】所有权的取得【详解】《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A项错误。《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2012年8月,法院仅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非因判决导致房屋物权变更的情形,导致物权变更的是2012年3月甲、乙和丙之间的协议,因此本题中的情形不适用《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据此B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虽然甲、乙、丙三方达成协议,且法院也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丙一直没有办理,即是说房屋仍登记在丙名下,所有权仍归属于丙,丙死亡后,丁法定继承该房屋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2012年12月,丁将房屋赠给戊仅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未先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再办理转让登记至戊的名下,因此戊并未取得所有权,D项错误。【陷阱】本题命题人的陷阱设置就在于题目中的法院判决是否构成物权变更。其实,这里法院的判决只是确认了2012年3月甲、乙和丙之间的协议,从而要求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此外,如果因判决导致物权变更,则此判决必须是生效判决。然而,根据题目,并不能判断出2012年8月法院的判决是否为生效判决,如果不是生效判决,那么这个判决生效时期是否为8月也就无法肯定了。26.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企业流动资金匮乏,一直拖欠缴纳税款。为恢复生产,该企业将办公楼抵押给某银行获得贷款。此后,该企业因排污超标被环保部门罚款。现银行、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均要求拍卖该办公楼以偿还欠款。关于拍卖办公楼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银行贷款优先于税款B.税款优先于银行贷款C.罚款优先于税款D.三种欠款同等受偿,拍卖所得不足时按比例清偿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税款征收。A、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据此,因该企业所欠税款在其以办公楼抵押获得银行贷款之前,税款应优先于银行贷款。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据此,企业所欠税款应当优先于罚款受偿。故C项错误。D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所欠税款优先于银行贷款和生态环境部门罚款,三种欠款并非同等受偿。故D项错误。27.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答案:D解析:【考点】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详解】《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作者的论文被投稿刊登后,其仍然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按该规定,出版社出版或者他人复制该论文集,仍需征得作者的同意,所以,选项A、C错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本题中,出版社将学术论文集进行公开出版,需支付报酬,所以,选项B错误。《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论文集,在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所以,尽管其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构成侵权,但其对该学术论文集享有著作权,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A市的甲厂将货物托运给B市的乙厂,与铁路运输部门办理了货物运输手续,现设甲与乙的合同发生了变化,甲拟向承运人提出变更运输合同,在铁路部门将货物交付乙厂之前,甲可以提出哪些变更合同的请求?()A.中止该批货物的运输,返还给甲厂B.该批货物的中途站变更为最终到站C.先将货物到变更为C市,后又变更为D市D.在运输终点站将该批货物全部交付给丁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变更权问题,该变更权为形成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上述选项均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29.某公安局发现刘某胁迫他人乞讨,决定对刘某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6个月C.此案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负责人D.刘某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答案:B,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根据该款第1项,本案不属于法院可以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故A项错。《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B项对。《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C项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2款,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故D项对。30.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及其相关说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在某一涉及众多消费者案件的公益诉讼中,身为原告的某M消协因更换了协会主席,打算退出诉讼,其申请撤诉后法院并未通过。则由于M消协是原告,法院不能够对相关负责人适用拘传措施以查明案件真相B.陈某在法庭中因对对方当事人不满而大肆喧闹,后被审判人员阻止并训诫。由于训诫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则训诫的过程无需计人庭审笔录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彭某在旁听某社会热点案件时,不断用微博对案件进展和当事人情况进行事实更新,并在评论中添加容易煽动情绪的评论:对此,法院可以没收彭某的手机并要求其删除相关微博D.小葛与小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小葛由于疏忽大意丢失了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的合同。对于小葛这种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小葛的行为进行处罚答案:A,B,D解析:A项错误,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1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对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可以依照《民诉解释》第174第2款规定适用拘传,本案中,如果M消协不到庭就无法查清事实,其又属于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法院可以对相关负责人适用拘传;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77条的规定,适用训诫措施的,训诫的内容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被训诫人签名或盖章;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D项错误,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过失而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的,如因为大意或疏忽而丢失了证据等,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本题ABD项当选。31.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拟共同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拟订的下列合同条款中,哪一条是违法的?A.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用美元表示B.中方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其作价在合营期间不得调整C.合营企业编制的财务与会计报告以美元为计算和表示单位D.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的决议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答案:C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8、21、48、75条。32.在行政诉讼中,下列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A.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B.行政机关通过利诱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C.行政机关通过窃听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D.行政机关拒不提供原件,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复制件答案:A,B,C,D解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7条。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为股份,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是( )。A.前一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盘价B.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C.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D.证券交易所的决定答案:B解析: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34.关于假币犯罪正确说法是:A: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是“伪造货币”B: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是“变造货币”C: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D: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答案:A,B,C,D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D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之“货币”包括:(1)中外流通货币;(2)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不包括停止流通的。35.郭某应聘到天天饭店做厨师,双方于2008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包食宿,不支付工资,不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不予录用,合格则录用为正式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天天饭店称由于是餐饮行业,为食品安全卫生考虑,郭某必须穿饭店统一发放的制服,每套制服向郭某收200元,并为防止郭某系到饭店偷艺,向郭某收取5000元押金。郭某在饭店工作半年,厨艺大长,暗中与月月红酒店接洽,月月红酒店同意只要郭某从天天饭店辞职,即聘用郭某。郭某通知天天饭店自己要辞职,天天饭店同意,但是要扣除郭某的押金,郭某不同意。?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本案郭某与天天饭店的争议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方式解决?()查看材料A.调解B.协商C.仲裁D.诉讼答案:A,B,C,D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劳动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ABCD选项。36.下列关于抵押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抵押权是价值权B.主债权消灭,抵押权随之消灭C.抵押权仅能在不动产上设立D.同一物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留置权人受偿E.同一物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所以选项A正确。抵押权是从物权,主债权消灭,则抵押权随之消灭。所以选项B正确。抵押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所以选项C错误。同一物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所以选项D错误。同一物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所以选项E错误。37.下列行为中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有:()A:县政府拆迁环城公路两旁建筑的拆迁通告B: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C: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D:市政府对全市发布的不得使用某企业生产的产品的通知答案:B,C解析: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人,且针对可反复发生的事项;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人或一次发生的事项。在本题,A、D项的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人,故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B、C项的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人,且针对可反复发生的事项,故属于抽象行政行为。38.商品房现房销售应具备的条件有( )。A.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B.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已通过竣工验收D.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E.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答案:A,B,C,D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8号)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的条件中,不包括“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39.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创举,被西方国家誉为法治的“东方经验”。关于人民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人民调解员不属于法治工作队伍,但仍然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B.法院应当重视已确认效力的调解协议的执行,防止调解过的纠纷再次涌入法院C.人民调解制度能够缓解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国家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D.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主要优势是不拘泥于法律规定,不依赖专业法律知识答案:B,C解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工作队伍包括法治专门队伍(如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和法律服务队伍(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故A项“人民调解员不属于法治工作队伍”说法错误。调解主要优势是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调解也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故D项错误。40.小贾是独子,其父母过世时为其留下祖宅一间。小贾很早就搬出去自己单独住,很少回去。房屋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经人介绍,小贾将房屋出租给小史,供其经营服装加工厂。两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万元,一次支付一年的租金,2年起租。小史很快投人生产,因为生产需要,需要厂房扩建,在征得了小贾同意后,小史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建。小史与小王签订了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由小王向其提供布匹(可供制作成衣200套,价值总额为60万元),12月5日交付。由小史先支付定金1万元,布料完全交付后付清余款。后小史又与小薛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约定12月27日交付。小王由于库存不足,于合同签订后12月17日才开始委托承运人小李运货,结果路上遭遇山洪爆发,该批布料全部毁损。而小史因为没有原料也无法履行与小薛的服装买卖合同,共计损失3万元。小林曾经将一批布料暂放在小史处,小史为了能履行与小薛的合同,将此布料拿来进行了应急,制作出成衣,减轻了部分损失,事后小林知道了此事,便向小史主张成衣的所有权。问题:1.对于小贾继承的祖宅,是否享有所有权?小贾可否出卖此房屋,为什么?2.小贾和小史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对于布料的灭失,其损失由谁承担?4.小史可以向小王提出何种赔偿请求?5.承运人小李能否请求承运人小王支付运费,为什么?6.小史用小林的布料加工的成衣,其所有权归谁?答案:解析:1.小贾对祖宅享有所有权。但处分该物权时,即如果小贾要出卖该继承房屋的,应先办理登记,即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否则,其处分行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2.有效。因为《合同法》规定租金约定及交付方式和租期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对于布匹的损失,应当由小王承担。因为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交付前由出卖人即小王承担。4.小史和小王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定金,应适用定金罚则。此时小史可以向小王提出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其损失,包括请求其赔偿因不能履行与小薛的合同造成的损失3万元。5.承运人小李不能请求支付运费。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货物基于不可抗力灭失的,承运人是不能主张收取运费的。6.用小林的布匹制作的成衣其所有权应属小史所有。41.某县公安局以某甲嫖娼为由对其行政拘留处罚15日。某甲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县公安局改处罚款500元。某甲未请求撤回复议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公安局无权改处B:市公安局应当审理罚款500元C:市公安局应当审理拘留15日D:市公安局应当终止审理答案:C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从该条可以得出下列推论:(1)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错误。(2)复议申请未撤回的,案件审理不受影响,即案件还需继续审理。故D项错误。(3)案件审理不受影响,还意味着:原先审理什么,还继续审理什么。故C项正确,B项错误。42.某甲因犯强奸罪被A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生效后被送至B县监狱服刑。其间,某甲越狱脱逃,并在C县抢劫某乙人民币50元,后被捕获。请问,下列关于本案管辖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是在C县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C县法院管辖B.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B县法院管辖C.如果某甲抢劫后逃至D县被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D县法院管辖D.上列选项所列的各种情况下,都由A县法院管辖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根据《刑诉解释》第11条的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选AB。43.皓天公司和强力公司同时向市规划局申请建一商贸中心,强力获批后开始筹备建设事宜,皓天公司不服该行政许可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被告市规划局不提供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强力公司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行政许可合法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市规划局应当以受理两公司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C.强力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自己无法提供的证据D.强力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行政许可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维持该行政许可答案:A,B,C解析:依据《最高院关于行政许可案件的规定》第8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由于市规划局怠于举证,所以第三人强力公司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行政许可合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自己无法提供的证据。如果强力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行政许可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A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选项,本案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市规划局依法应当以受理两公司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故B选项正确,当选。44.A市利达信用社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并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批准。2005年11月15日,该信用社主任冯某因受贿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负责日常工作。宋某在负责工作期间,擅自转股26,5万元,越权扩股8万元,私自发放股金证30万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乱。理事长肖某于2006年4月15日要求A市分行批准免去宋某的职务,未得到答复。2006年10月29日,A市分行书面通知该信用社,委派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工作人员甲主持A市利达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2008年5月29日,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以A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员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严重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为由,以利达信用合作社的名义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A市分行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A市分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判决:撤销A市分行2006年10月29日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A市分行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问题:(1)利达信用合作社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本案中,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的做法是否合适?(3)A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4)一审法院的撤销判决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答案: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实践中,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表现形式有很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决策者,随意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质上侵犯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核心。(2)利达城市信用社理事会理事长肖某代表理事会,并以信用社的名义起诉,其主体资格合法,应当准予起诉。也就是说,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以及执行机构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及理事会均能够行使属于企业的起诉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及理事会并不享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的享有者是股份制企业本身,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及理事会只是被法律允许代为行使企业的起诉权而已,真正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是利达信用社。根据《行诉解释》第16条第1款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3)A市分行能成为本案的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A市分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A市金融工作的组织,所以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独立承担责任。(4)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书面通知是正确的。因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城市信用社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不是作为银行的附属机构,只是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这种领导和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的行政行为。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管理体制是股东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信用社主任或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而本案中,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事管理和经营决策权,是违法的。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侵权行为,依法保护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是正确的。45.甲乙两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根据仲裁条款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甲乙两公司作为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当得到准许?A:发现某仲裁员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B:发现某仲裁员私自会见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C:发现某仲裁员是会计师,但是具备法律知识D:发现某仲裁员曾经做过律师,但是已经多年没有从事法律工作答案:A,B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4条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46.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一或哪些表述可以成立?()A.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B.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C.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证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之前,应当告知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D.公证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C,D解析:。《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0~31条。47.某学校一留学生宿舍内发生故意伤害案件,经查为B国籍学生甲(20岁)教唆中国学生乙(15岁)故意伤害A国留学生丙,致其死亡,且甲为该国驻华外交代表之子,则本案应如何处理?()A.不构成犯罪,但应对甲、乙二人进行教育并要求赔偿B.构成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处理C.构成犯罪,由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我国刑事法律进行处理D.构成犯罪,由联合国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依据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外交途径解决。依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注意不包括成年子女);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员;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48.关于税务登记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事业单位均无需办理税务登记B、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C、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办理税务登记D、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务登记申报之后15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答案:B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故本题答案为B。49.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雀凰投资是有限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活动。2017年3月,三江有限公司决定入伙雀凰投资,成为其有限合伙人。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须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三江公司才可成为新的有限合伙人B.对入伙前雀凰投资的对外负债,三江公司仅以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C.三江公司入伙后,有权查阅雀凰投资的财务会计账簿D.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三江公司入伙后,原则上不得自营与雀凰投资相竞争的业务答案:A,B,C,D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选项B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C说法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限合伙人可以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选项D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0.甲和乙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系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乙可不立即执行。关于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将乙改判为死缓,并裁定核准甲死刑B:对乙作出改判,并判决核准甲死刑C: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裁定核准甲死刑,撤销对乙的判决,发回重审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规定,A项的错误在于,不是“裁定”核准甲死刑,而是“判决”核准甲死刑:B项表述正确,CD两项均错误。51.某国有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被裁减人员,应当给予的待遇是:()A.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B.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C.承诺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予以优先录用D.承诺企业在重整成功后予以重新录用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52.★张某在一饭店酗酒闹事,砸碎饭店内玻璃及餐具。后经朋友劝说,张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某区公安局李某、赵某值勤到店里,李某对张某又推又打,欲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推过程中,张某跌倒,头撞在暖气片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张某之父向某公安局提出行政侵权赔偿。那么,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以什么赔偿方式赔偿?()A.公安局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B.公安局应当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C.公安局应当支付医疗费及张某之父申请赔偿的车旅费D.公安局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答案:A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4条。53.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下列案件中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有( )。A.银行卡纠纷B.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C.涉外民事纠纷D.知识产权纠纷E.需要评估.鉴定的纠纷答案:C,D,E解析:本题考核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知识产权纠纷;(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5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答案:B解析:确定的金额是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不记载的,汇票无效。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甲于3月10日将自己的1套商品房出售与乙,双方约定,房屋总价100万元,乙在7月10日前分4期付清,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5月10日,乙没有支付当期房款。5月2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丁,丁交付了部分房款,且办理了过户手续。5月15日,甲通知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未表示异议。6月1日,丙通知甲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甲未表示异议。为责任承担,各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B.乙有权主张丁的过户登记无效C.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D.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分期付款买卖、预告登记、多重买卖等问题。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办理了预告登记,未经乙的同意,甲无权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丙,但其与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故A选项正确。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分期付款合同,《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因乙未支付当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4,故甲有权解除合同。5月15日甲通知乙解除合同后,预告登记所赖以存在的偾权归于消灭,故预告登记失效。之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且丁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虽然甲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与丙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在丁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甲对丙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丙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CD。56.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其诉讼。2017年7月3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李某对解除其女儿与张男的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共有财产分割有意见,拟提起上诉。2017年7月10日,刘女身亡。在此情况下,本案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2017年)A.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件是否终结B.本案诉讼终结C.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D.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答案:B,D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一审普通程序中的诉讼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民诉解释》第322条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故B选项说法正确,A选项说法错误。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进行或者没必要进行从而裁定结束诉讼程序。法院裁定诉讼终结后,诉讼即宣告结束,一审判决不会发生效力。故D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57.甲创作了一个小品,授权乙和丙进行表演,丁音像公司经过甲、乙和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之后,将该小品表演与其他节目制成DVD。戊广播电视台购买正版DVD之后进行播放,关于戊的行为表述正确的是:A.合法使用行为B.侵犯了甲的著作权C.侵犯了乙和丙的表演者权D.侵犯了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答案:B,D解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本题中,甲作为著作权人享有广播权,戊未经其许可播放其作品侵犯了其广播权。因此,B项正确。更为直接的规定体现在《著作权法》第46条。其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题中,戊播放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甲以及录像制作者丁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本题中,戊未经著作权人甲以及录像制作者定的许可播放了录像制品,侵犯了甲和丁的权利。因此,B项和D项正确。《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未规定表演者享有广播权,因此,没有侵犯乙和丙的表演者权。58.设甲与乙、丙签订合同后,乙进行了预告登记,丙进行预告登记时遭拒绝,丁进行抵押登记时遭拒绝,丙、丁对甲享有哪些权利?()A.丙可解除与甲的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B.丁可要求甲再提供新的担保C.丁可主张甲与乙的合同无效D.丙可主张撤销甲与乙的合同答案:A,B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一房多卖”和“又卖又抵”的情况下,一方进行了预告登记后,其他权利人救济问题。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合同。因房屋所有权未办理过户转移,故甲仍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其与丁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亦为有效合同。因甲与乙进行了预告登记,在程序上阻却了丙进行预告登记和丁进行抵押登记。因预告登记后,未经乙同意,甲处分该房屋不发生物权效力,故阻却了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可能性和丁取得该房屋抵押权的可能性。丙的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故丙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丁的合同目的也不可能实现,因此有权要求甲提供新的担保。对于甲与乙的合同,因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理由,故丙、丁不能主张甲乙之间合同无效或撤销。本题正确选项为AB。59.张三在某服务器上开设了一黄色网站,张贴淫秽图片1万多件、影像资料3000多件,实行免费“注册会员”制度,网民需注册经张三确认才能获取账号、密码登录网站,但无需付款。截至案发时,注册会员已达10万多人。张三网站的运营收入主要来源于广告费用。A公司合法经营成人用品,A公司负责人李四见张三网站火爆,遂与张三取得联系,在张三的网站上投放广告,累计支付广告费5万元。曾有人向张三网站所在的B服务器托管公司举报该网站为黄色网站,要求关闭,但B服务器托管公司负责人王五认为,张三向他们每年上交3万多元的服务费,不应关闭此网站。赵六系某大学学生,注册成为张三网站的注册会员,下载淫秽图片1000件、影像资料100余件存在自己的手提电脑里,曾和女友一起观看。则对于本案,罪名认定正确的有:A:张三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B:李四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C:王五构成窝藏、包庇罪D:赵六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答案:B解析:A项,因张三收取了广告费,故属牟利。B项,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犯论。C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D项,自己及与熟人小范围的观看不属“传播”。60.(一)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请回答第86—88题。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  B.贪污数额为30万元  C.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答案:A,B,C解析:选项A、B正确。贪污罪,是指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并且非法获取的是本单位的财产。本案中,如果不是存在吴某和甲的行为,那么这些司机只有到国有收费站交费后才能离开高速公路。因此,这笔钱虽然尚未交给国有收费站,但是国有收费站必然能够获得的财产,是国有收费站确定的债权。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吴某与甲勾结,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二人均成立贪污罪。因吴某与甲构成共同犯罪,均应对总的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贪污罪的犯罪金额为30万元。选项C正确。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构成受贿罪。选项D错误。受贿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因此,对吴某应以贪污罪与受贿罪并罚。61.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答案:C解析:【考点】汇票的背书转让【详解】根据《票据法》第37条的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并不退出票据关系。选项A错误。根据《票据法》第26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出票人甲公司仍是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选项B错误。根据《票据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选项C正确。根据《票据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选项D错误。【陷阱】汇票背书转让是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记载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汇票的背书转让有很多限制,如须完整转让、不得附有条件、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票据转让的效力等。62.高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下列关于高某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要求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法庭应当准许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高某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可以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长时间的最后陈述,法庭不得予以限制C:高某有权聘请律师李某和郑某为其辩护D:高某可以对被害人陈述提出反驳性意见答案:A,B,C,D解析:被告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保障:(1)申请回避;(2)在开庭审判10日以前被送达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副本;(3)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被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4)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以后就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5)参加法庭调查,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进行发问,对法庭出示的物证,宣读的书证发表意见;(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7)参加法庭辩论;(8)作出最后陈述。63.2012年8月12日,县公安局在现场抓获卖淫女孙某。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县公安局又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张某最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2010年5月,张某当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根据上述事实,县公安局应如何处理?()A:以孙某卖淫为由给予其相应的处罚B:以张某嫖娼为由给予其相应的处罚C:追缴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D:将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退还给张某答案:A,C解析:2012年8月12日,孙某被现场发现卖淫,故A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张某嫖娼的行为已经超出6个月的追究时效,对其不得再给予处罚,故B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属于孙某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故应当追缴,因此C项正确。张某并非孙某卖淫行为的受害人,故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不得返还给张某,而应上缴国库。故D项错误。特别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追缴不属于行政处罚,故其实施不受处罚追究时效的限制。64.2008年,北京市为解决城区交通拥堵问题,开始实施汽车尾号限行政策。李某新购路虎车一辆,在尾号限行时仍多次在市区驾车出行。2012年1月1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处以李某罚款300元。2012年4月1日,李某逾期未缴纳罚款,交通管理局加处滞纳金500元。2012年4月20日,经催告后,李某仍拒绝缴纳罚款,交通管理局遂通知银行从李某的账户上划拨存款800元予以抵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交通管理局未经催告程序直接对李某加处滞纳金的做法构成违法B.交通管理局加处滞纳金500元的行为构成违法C-.交通管理局应当将加处滞纳金的标准告知李某,否则构成违法D.交通管理局在经过催告程序后通知银行从李某账户上划拨存款抵缴罚款和滞纳金的做法构成违法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不选。《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可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本身可无须催告即可作出。选项B表述正确,当选。《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选项C表述正确,当选。《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选项D表述正确,当选。《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45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本题4月1日作出加处滞纳金,4月20曰催告后直接强制执行,中间间隔不到30日,违法。65.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特别法人包括( )。A.国家机关B.捐助法人C.居民委员会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E.村民委员会答案:A,C,D,E解析:知识点:特别法人。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66.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B.显失公平,可变更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答案:C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l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依《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本题中,少交契税为真意表示,其虚假表示是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其虚假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其真意表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67.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实现权责统—。关于权责统一,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只有充分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在纷繁多变的现实生活中准确及时有效地作出应对措施,更好地服务人民B.对行政机关授权时必须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责任加以严格规定C.对行政机关加强监督,特指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D.权责统一的目的在于克服行政活动中无责任状态,置全部行政活动于法律之下,不得任意行政答案:C解析:。实现权责统一,必须加强各种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等。C项错误,ABD项正确。故选C。68.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 )。A.实施主体.范围.规则.实施结果B.范围.程序.内容.方法C.原则.范围.程序.相对人D.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答案:D解析:知识点: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四项内容。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69.★甲国爆发某种流行传染病。甲国驻乙国大使的官邸据报发现疑似患者。乙国卫生防疫人员为此赶到该官邸外做好处理患者的准备工作。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締约国,且没有其他的相关协定。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只要患者不是大使本人,乙国防疫人员即可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B.如未得到甲国大使的明确词意,乙国防疫人员不得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C.由于官邸位于城市居民区,乙国防疫人员可立即进入官邸调査处理患者D.只要甲国大使没有明确反对,乙国防疫人员即可进人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执行公务;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例外。B正确。70.关于党的领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B.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C.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D.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质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答案:A,B,C,D解析:①由于政策和法律各有优势,因此要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实现互联互动71.甲、乙、丙三国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甲国给予来自乙、丙两国的立式空调以不同的关税。根据规定,甲的行为属于违反(  )。A.平等互利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C.国民待遇原则D.互利对等原则答案:B解析:甲、乙、丙三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因此,甲国应给予乙国和丙国同一产品即立式空调同样的关税待遇。72.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所以,A项正确。B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此题属于该条第一项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所以,B项错误。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甲区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乙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故两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均可申请仲裁。所以,C项正确。D项:《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处强调的是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而题中用工单位金科公司依照约定支付费用,未给李某造成损害,因此,对于李某的损害,应当由友田公司一方承担。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73.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答案:A,B,D解析: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本题中,该住宅楼的外墙、楼顶属于用户共有,故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如果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故A项、D项正确。三、四层楼板不属于一层住户所共有,一层住户对其不享有权利,故B项正确。住户出卖其专有部分的,不需其他住户同意,其他住户也没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74.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市工商局许可某化工厂建厂投产,该厂是重污染企业,生产过程中对工厂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附近居民以相邻权人的身份对市工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居民请求法院一并解决化工厂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化工厂请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B.即使当事人不提出解决化工厂的民事赔偿问题,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C.居民请求法院一并解决化工厂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应当单独立案,一并审理,分别裁判D.居民仅对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没有上诉的行政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C,D解析:①当事人请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②行政许可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必须是当事人主动提出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请求,法院不能依职权解决,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③法院在涉及许可、登记、征收、征用等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一并审理,分别裁判,本题是行政许可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④当事人仅对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上诉选择权,对上诉的裁判进行审理,没有上诉的行政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为了便于二审法院一揽子解决争议,第一审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75.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答案:A解析: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选项A说法正确。只有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级法院管辖,选项B的说法错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选项C的说法错误。最高法院管辖两类民事案件,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选项D错误。76.《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但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A:募股期限届满时,发起人已缴足股款.但其社会公众股只募足公司股份总额的65%B:发起人在发行的股款全部缴足后,因事务繁忙,共同决议将创立大会的召开推迟2个月C:由于受国家政策变化的影响,发起人决定召开创立大会时宣布不设立公司D:发起人在缴足股款后,得知由某证券经营机构包销的社会公众股只募足应募股份的50%答案:B,C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的情形。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1条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1)募股期限届满,而股份尚未募足的;(2)股款缴足后30天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本例中,只有选项B、C符合上述情形。选项A中,因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其向社会公众募集的股份数额最多只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5%;选项D中,因包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募股期满后.会将未售出股票全部买下,因而选项A、D两种情形,募股期限届满时,股份是募足的,发起人在这种状况下不得抽回股本。77.★★据报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高新技术、道路交通等事业的发展,在客观上使人民群众日常面临的风险更多。以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为例,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75万件,比2010年上升了27%,占侵权类案件的50%左右。这些案件的审理涉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处理不当,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生计难以维持,矛盾容易激化,更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损害司法权威。为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下列措施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民事审判应更加注重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B.应更为坚决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C.应加强法律信仰教育D.发挥联动效应,建立健全类案化解机制答案:A,B,D解析:。本题干主要涉及的是法与政治、经济、道德等如何保障民生的问题,属于法与社会的内容。C选项过于宽泛抽象,与题干无关。78.乙持刀抢劫妇女,骑车路过的甲骑车撞伤乙,将乙撞成重伤。见乙受伤,甲送乙到医院治疗。由于护士的疏忽,导致乙因药物过敏而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意外事件B.过失致人死亡罪C.过失致人重伤罪D.正当防卫答案:A解析:乙持刀抢劫妇女,属于正在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了避免妇女被抢,甲当时即便将乙撞死,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也构成正当防卫。何况当时仅是将乙撞成重伤,死亡结果是由于护士的疏忽造成的,不能因此认定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79.关于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之间的区别表现为,内部证成是针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的论证,外部证成是针对法律规范问题进行的论证B、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不解决法律决定的前提是否正确的问题C、内部证成主要使用演绎方法,外部证成主要使用归纳方法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离不开支持性理由和推理规则答案:D解析:“证成”即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过程。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法律证成的过程。一项合理的法律决定总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其一,它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其二,推导它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从这一角度出发,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从前提中被逻辑地推导出来,但不涉及前提是否正当、合理;外部证成解决的则是法律决定的前提的正当性、合理性问题。由此可以判断,A项说法有误。同时,由此亦可判断B项错误。法律适用的过程整体而言是一个三段论,而且是大三段论套小三段论。也就是说,在外部证成的过程中也必然地涉及内部证成,即对前提的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推理规则。故D项的说法正确,当选。内部证成由于是从大前提、小前提到结论这一司法三段论式的逻辑推导过程,故其推理方法主要是演绎方法;而外部证成的过程必然涉及内部证成,且往往亦是三段论形式,故其推理方法亦主要是演绎方法。可知C项错误。80.下列有关矿产资源的说法正确的是:()A.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B.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C.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D.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资金缺乏,可以按照市价将采矿权转让于其他有资质的企业,但需要经依法批准方可答案:A,B,C解析:考查矿产资源权利的转让。A选项正确,依据为《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B选项正确。依据为《矿产资源法》第4条规定,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C选项正确。依据为《矿产资源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D选项错误。依据为《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除法定情形外,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81.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甲系地税局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代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B.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l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李某收过钱,点了点头。但事后,在行长办公会上,由于其他领导极力反对发放此笔贷款,丙未获取分文贷款资金。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D.丁系工商局长,1995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在某些主要材料难以补齐的情况下,赵某多次找到丁,希望高抬贵手。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向赵某提出:6年前自己帮助了赵,希望赵给2万元作为丁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脱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答案:A,B,C,D解析:。A选项中甲利用地税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王某谋取利益,同时获得免除债务的好处,免除债务仍然属于收受他人财物的范围。甲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应定受贿罪。B选项中教育局局长黄某利用自己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收受他人1万元钱,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乙是否构成行贿罪,取决于他将在乡村小学教书的妻子调往县城的行为是否属于获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是不该调而调,则乙构成行贿罪,如果是该调,但不送礼、不找关系无法调动的,则乙谋求的是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公安局长胡某如果在某些事项上对黄某有经济上或人事上的制约关系,则胡某的打招呼为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认定为斡旋受贿行为,定受贿罪。如果没有这种制约关系,则胡某接受乙的请托,替乙向黄某打招呼送礼的行为应认定为行贿罪的帮助犯,而不是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的帮助犯的区别在于:行贿罪的帮助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行贿一方,因而其行为主要是为行贿者服务;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因而其行为主要是促成双方的行为内容得以实现。本案中是“乙请县公安局局长胡某给教育局局长黄某打招呼”,胡某的地位并不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为乙和黄某牵线搭桥,介绍贿赂,而是帮助乙完成行贿的行为。所以应定行贿罪的共犯。C选项中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虽然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得逞,但不影响构成受贿罪。受贿罪要求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指的是一种行为,不需要出现谋取利益成功的结果。所以李某构成受贿罪。选项D中国家工作人员丁为赵某谋取利益的原因是“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并且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没有权钱交易的内容,因而不构成受贿罪。6年后丁已退休,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又向赵某索要钱财的,由于主体不合格,所以不构成索贿。丁的索要理由虽然是以6年前帮助赵某的行为为理由的,但并不是事前约定等退休后再给钱的情况,不属于所谓的“事后受贿”。给钱和办事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各自独立。丁的两个行为都不能构成受贿罪。82.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査,侦查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下列有关甲监视居住期间聘请和会见辩护人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聘请辩护律师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B.甲聘请她的父亲为辩护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C.辩护人会见甲,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D.辩护人会见甲,不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答案:C解析:考点: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会见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聘请辩护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故A错误;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该规定。故C正确,D错误。83.某镇政府正在编制本镇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下列哪些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时予以优先安排?()A.镇政府办公楼、招待所B.供水、供电、道路、通信设施C.商业街、工业园、公园D.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文化站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据此,B、D两项为优先安排的项目,应选。本题通过常识也容易判断出来,B项属于公共基础设施,无疑要优先。D项属于公共服务项目,也可以优先安排。至于A项属于政府用地,C项多为商业用地,法律不可能规定这些项目优先安排。84.星辰商贸中心与宇明旅行社买卖合同争议由仲裁机构进行了仲裁,仲裁裁决由某区人民法院执行。星辰商贸中心派人围攻法院执行人员,造成执行人员一人轻伤一人重伤。对星辰商贸中心的行为可以进行何种处理?()A:人民法院有权对星辰商贸中心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B:由仲裁机构裁决星辰商贸中心进行赔偿C:依法追究星辰商贸中心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D: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对星辰商贸中心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答案:A,C,D解析:【考点】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制裁措施。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选项A、D是正确的。由于造成执法人员重伤一人,已经构成犯罪,故选项C也是正确的。仲裁机构裁决的范围只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故选项B是错的。85.王大卫在广东佛山一玩具厂打工之前,签了一张招工协议,招工人员特意指着一条说:“这一条说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包括重伤、死亡,工厂概不负责。”王大卫觉得自己年轻机灵也不会有什么事,就说:“那是当然,都是自己的命。”后来王大卫在工作时被切割机切断手指,王大为请求工厂支付医疗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招工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工厂已经尽到了提示注意义务,应当有效。B.王大卫已经签了免责条款,工厂不用支付费用。C.王大卫同意招工协议条款。且口头认可该条款,属于受害人承诺,工厂不用支付医疗费。D.以上说法均不对,工厂需要支付医疗费。答案: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第53条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因此AB错误。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容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己自愿承担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的招工协议应当属于免责条款,而不是允许工厂侵害其权利的被害人承诺,另言之王大为所签订的协议和口头认可,本意是希望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让对方伤害自己,因而C错误。本案中免责条款无效,王大卫在工作工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6.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关于法律对生产力作用的说法是正确的?()A.—旦法律所保护的是落后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它就起着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作用B.法律总体上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C.法律通过保护适应生产力水平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D.法律对生产力的作用既可能具有进步性、积极意义,也可能具有反动性、消极作用答案:A,B,C,D解析:。87.下列关于代理权利义务的承担说法正确的有(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B.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C.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D.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E.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答案:C,D,E解析:知识点:代理的相关制度。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所以选项A错误。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罪状的描述需要根据其他法律或者刑法其他条文加以补充,这种立法体例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对明确性的要求B:严格的罪刑法定要求对刑法的适用应严格适用,而不能类推适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但合理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不属于禁止之列C:事前的罪刑法定仅限于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由于行政法律法规属于体现国民意志的规范性法律性文件,因此可以创设刑罚法则答案:A,D解析:【考点】罪刑法定原则。详解:罪刑法定原则对明确性的要求是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而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罪状的描述需要根据其他法律或者刑法其他条文加以补充的情形属于引证罪状,能够保证意思明确,符合明确性的要求,选项A错误。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解释,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是因为这样对被告人有利),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因此,选项B、C都正确。由于刑罚是剥夺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惩罚,极其严厉。所以,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能(代表人民)通过制定、修改刑法创设刑罚法则。故,只有刑法才能创设刑罚法则,行政法不能创设刑罚法则。因此选项D错误。89.刘律师出身建筑世家并曾就读建筑专业,现主要从事施工纠纷法律服务。开发商李某因开发的楼房倒塌被诉至法院,欲委托刘律师代理诉讼。关于接受委托和代理案件,刘律师的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律师职业有关规定?A、接受委托,了解并运用建筑和房地产知识分析案件,寻求对李某有利的理由B、接受委托,告知李某楼房倒塌系建筑风水原因,使其接受败诉结果C、明知不懂房地产开发业务会影响代理效果,但为经济效益极力宣扬建筑世家背景并接受委托D、考虑到不懂房地产业务会影响代理效果,决定不接受委托答案:A,D解析:【考点】律师职业道德【详解】《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35条规定,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A正确。第32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而且,B项中告知接受败诉结果的原因是建筑风水原因,与诉讼无关。所以,B项不符合。C项不符合,盲目追求经济利益不符合律师的专业精神,故D项正确。90.下列有关法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法系是根据法的经济基础不同而作的分类B、影响法系形成的因素很多,除了经济因素外,还包括宗教、传统等因素的影响C、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D、英国法系的结构中有普通法、衡平法,但没有成文法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因此A项错误。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法的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判例法,如普通法、衡平法。20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开始重视制定法,因此,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法系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的结果,因此B项正确,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因此C项正确,B、C为应选项。91.下列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是:()A.持卡人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额透支,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B.乙某借用好友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C.丙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后使用,消费人民币2000元D.丁某隐瞒将作废的信用卡作为抵押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信用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根据《刑法》第196条关于信用卡诈骗之规定,其中被告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定罪处罚。92.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实体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法性,下列违背民事诉讼证据程序合法性而不能作为证据的证据材料有:()A:以秘密方式安装窃听器材而获取的证据材料B:某人为获取侵权事实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购买侵权产品所获得的证据C: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D:未经对方当事人知晓而制作的录音材料答案:A,C解析:【考点】不能作为证据的证明材料。详解:A项不合法,因为取得的方式是国家禁止的;C项不合法,因为程序不合法,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答案B、D项中证据的取得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93.某男甲在2007年23岁时与18岁的某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相称,同居生活。2010年甲的二叔从国外赠与甲10万元人民币,2011年的时候甲意外身亡,则该10万元的财产应如何处理?()A:甲乙形成事实婚姻,该财产由乙全部继承B:甲乙已形成事实婚姻,该财产由甲的合法继承人法定继承C:该财产由甲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但乙排除在外D:该财产由甲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但应给乙保留适当的份额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且也没有办理结婚补充登记,所以两人关系按同居处理,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可见,选项A、B项应被排除,而D项没有法律根据,C项为唯一正确选项。@##94.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C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据此可知,乙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的,法院不得撤销,且乙可以请求法院将合同的价款变更为市价16万元。选项C说法错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可知,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该种撤销权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行使。选项D说法正确。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据此可知,甲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乙可以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关于行政处罚设定的说法,正确的是:A.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创设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外的行政处罚种类B.行政法规可以创设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C.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D.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创设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答案:A,B,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据此可知,A项正确;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B项正确;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C项正确;第13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2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D项错误。96.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承包给乙公司施工,双方经备案的中标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为5000万元。甲、乙双方私下约定的合同总价为4800万元。无论是双方的中标合同还是私下的约定,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后全部工程竣工并通过甲公司验收,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工程价款与支付发生争议。就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双方应当以5000万元作为工程价款B.双方应当以4800万元作为工程价款C.工程通过甲公司验收之日为甲公司应付工程款之日D.乙公司将工程交付甲公司之日为甲公司应付工程款之日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题中工程以实际交付,故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本题答案为AD。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协议管辖不正确的是:A.协议管辖适用于财产权益纠纷B.协议管辖只能采用书面形式C.协议管辖只能选择法律规定的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五个联系地D.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协议管辖增加了两点内容:1.适用范围上,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在选择管辖法院的连接点上,在原有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扩大了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据此,AB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98.谢某诉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区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谢某是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材等)零售的个体工商户。2007年4月12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区分局(以下简称C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谢某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同年4月13日,C区分局对谢某经营的重庆市珍阁连锁大药房永川邦秀加盟店进行检查,发现谢某库存有大量的三类医疗器械,C区分局当即对其库存的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了清理,向谢某出具了物品清单,并向其送达了先行保存物品通知书。2007年7月10日,C区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了谢某,7月13日,谢某进行了陈述申辩。同年10月29日,C区分局作出了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谢某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罚款10000元,并进行了送达。谢某对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07年11月9日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书。谢某收到后不服,于2008年1月5日向重庆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购进大量的三类医疗器械,并存放于仓库中,因为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器械是用于其他用途,所以应被认定为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这种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依照此条例对原告进行处罚符合法规规定。故法院作出了维持被告处罚决定的判决。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谢某仍然不缴纳罚款,某区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问题】1.C区分局在对原告药房进行检查并对违法医疗器械进行先行保存时,要遵循什么程序?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C区分局在作出罚款决定后,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3.在符合上述第2题答案的情形下,C区分局应向哪个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按什么程序处理?4.本案中,谢某提起了行政诉讼,若在诉讼过程中,C区分局申请法院执行其行政行为,法院应如何处理?5.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被告可否提出补充证据申请?请说明理由。6.若谢某在提起上诉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C区分局在对谢某经营的药店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谢某出示证件。对检查和询问要制作笔录。对违法医疗器械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先经过C区分局的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2.如果谢某在法定期间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缴纳相应罚款,C区分局可以在谢某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3.应向C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非诉执行案件应由申请人C区分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受理后,应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C区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4.原则上,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不会受理C区分局的申请,但若不及时执行就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时,法院可以先予执行。5.可以。“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6.若谢某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谢某自动撤诉处理;若谢某提出了申请并获得了批准,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的执行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行政诉讼执行。首先,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其次,申请执行人既可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能是行政机关;最后,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如果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种是非诉行政执行。首先,执行的依据是行政行为;其次,申请执行人一般是行政机关;最后,执行机关是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考生要注意的是,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法院在受理申请之后,要先组成合议庭对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99.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权制定规章的是( )。A.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B.省人大常委会C.最高人民法院D.司法部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主体的判断以及有规章制定权的机关。判断行政主体的主要依据是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题的四个选项中,选项B是地方权力机关,选项C是司法机关,所以应排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是国务院的办事机构,原则上属于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选项A不选。司法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且具有规章制定权。100.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他们共同商定由张某设法搞来毒药,由杨某伺机下毒。张某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钱某问张某干什么,张某讲出真情,钱某拒绝。张某便以揭发钱某的隐私相要挟,钱某无奈,给张某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某将药交给了杨某。某日,杨某在王某的饮食中下了药,王某吃后呕吐,十分痛苦,杨某观察了一段时间,见王某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某到医院抢救,王某很快恢复了健康。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钱某在本案中处于胁从犯的地位B:钱某在本案中处于主犯的地位C:杨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D: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答案:A,B,D解析:【考点】犯罪中止及犯罪未遂的认定。详解: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钱某故意给张某一包不会致命的硫酸铜,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所以钱某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胁从犯和主犯问题。因此AB选项错误。由于钱某给张某的是不能致死的硫酸铜,因此杨某、张某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硫酸铜可能致人伤害,所以杨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中止犯,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公司计划向乙公司转让一项产品发明的专利申请权。2月10日,两公司签订转让合同;2月15日,该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3月10日,两公司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3月15日,专利行政部门对两公司转让专利申请权事项予以登记。根据《专利法》,该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 )起生效。A.2月10日B.2月15日C.3月10日D.3月15日答案:D解析: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根据破产法理论,下列关于破产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破产是一种偿债程序B.破产是一种法律行为C.破产是一种事实状态D.破产宣告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而依人民法院职权主动做出E.破产申请只能由债权人提出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特征。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所以选项A正确。破产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法律行为;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做出破产宣告;所以选项D正确。破产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依法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以及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所以选项E错误。3.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关于管理人职责及债务人财产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B.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C.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D.债务人的董事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职责及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B说法正确。(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基于下列哪些情形,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A.丁某所在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3个月工资,言明3个月后一次性发放B.邓某所在单位某果品批发公司因处于旺季,为完成收购而延长职工劳动工作时间,但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C.某公司支付给公司临时雇用的农民合同工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D.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答案:A,B,C,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麵、加班费或者经济朴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本题ABCD四项情形下,劳动行政部门均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5.下列关于刑事赔偿复议机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B.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C.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答案:B,C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5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注意识记。6.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做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问题: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5.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答案:解析:[考点]行政诉讼程序[答案及解析]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在本案,提起诉讼的原告有205户被拆迁户,达到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标准,因此,需要依照该款规定确定诉讼代表人。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1)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2)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3)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分为两种情形:(1)在复议机关作为的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2)复议机关不作为,且原告对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这里,所谓的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做复议决定,还包括复议机关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两种情况。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即一审法院认为,如果复议前置,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如果非复议前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只能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规定并未区分复议前置与否,而是统一把复议不作为看作一项独立的诉讼事由,无论复议前置与否,当事人对复议不作为不服,都可以对复议不作为本身提起诉讼。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本案中,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因此,人民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判决复议机关受理该复议申请。5.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被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故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的合法性。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因此,二审法院法院也应当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审查对象,而不能仅仅审查一审裁判本身。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是可以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的,其条件要参照该规定第2条的规定,即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1)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2)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4)第三人无异议。7.甲向女青年乙赠与10万元以后,欲强奸乙,乙随手捡起手边的榔头,敲向甲的头部以自卫,使甲成痴呆。甲的监护人欲行使撤销权。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甲的监护人享有撤销权B.甲的监护人不享有撤销权C.甲的监护人欲行使撤销权,应在6个月内行使D.甲的监护人欲行使撤销权,应在1年内行使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赠与人的监护人或继承人的撤销权问题。依照《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只有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本题中,受赠人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违法性,故赠与人的监护人不享有撤销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8.关于仲裁规则和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说法错误的是:()A.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当事人无选择权,仲裁法、仲裁规则的适用当事人可自主选择B.仲裁法是规范仲裁活动的总则类规范,而仲裁规则是规范仲裁活动的细则,因此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内容都可以由当事人约定C.民事诉讼法属于国家强制性法律,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D.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仲裁规则则是由仲裁协会或仲裁委员会制定的答案:A,B解析:。《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乃国家强制性法律,当亊人不得拒绝适用;而仲裁规则系各仲裁委员会自设的办案规则和流程,国际通行做法是允许当事人选择是否适用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共用题干清代,两个人在京城街上发生口角,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打伤,按律应处以杖刑,请问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是、A、刑部B、大理寺C、都察院D、案件发生地所在县衙答案:A解析:人犯“翻异”的,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此外,宋代还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这样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体系而改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是清代的主审机关,其职权主要有:(1)审理中央百官犯罪;(2)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3)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4)处理地方上诉案件与秋审事宜;(5)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按此职权,A是正确的。与其区别的是唐代的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民国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最后一部宪法,即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比较好记忆,所以可以排除CD。易混淆的是另外三个宪法。(1)“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在北京天坛起草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2)“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1914年公布,因受袁世凯一手操纵而得名,它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3)“贿选宪法”是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布的宪法,本质上还是军阀专制,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故本题选B。通过对各个宪法性质的了解,可甄别每个宪法的内容。除了上述四项的变化外,还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10.对下列立案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A.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B.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C.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D.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参见《行诉解释》第69条。11.甲公司为注册地在中国的演艺经纪公司,乙公司为注册地在H国的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在中国S市建设影视拍摄基地。现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S法院。法院由3名陪审员和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如果航运主管机关拟作出吊销余某的航运许可证处罚,余某要求听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余某可以在航运主管机关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3日内提出听证B.航运主管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余某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C.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主持D.余某必须亲自参加听证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12.有关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B.平等对待当事人是其要求之一C.其要求的理性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法律专业人士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D.其要求遵循考虑相关因素原则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理行政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选项A错误。合理行政要求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故选项C错误。13.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规则表述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是人际冲突规则的体现B.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是解决同级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C.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冲突实际上是一种违法性冲突,应选择适用效力等级高的行政法律规范D.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并不一定适用新的法律规范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A项是人际冲突,是不同民族、种族的人之间的法律适用不同,所以少数民族应该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项是相同等级的规章之间的冲突,应报共同上级决定。C项是层级冲突,所以适用效力等级高的法律。D项是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如果行政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前,则应适用旧法。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下列有关承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B.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C.承诺自要约人看到承诺通知时生效D.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答案:A,B,D解析: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15.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同法律所禁止或无效?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答案:B解析:B。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军19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人员负责企业管理,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专人因此,AC选项虽然超越万某对陈某的授权范围,但该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气人,AC选项的行为仍然是有效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由此可知:《个人独资企业法》禁止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人员有"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因此B选项为法律所禁止,为本题正确答案。D选项聘用企业销售主管,既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也不违反万某与陈某之间的内部约定,当是有效的。16.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所以,A项正确。B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此题属于该条第一项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所以,B项错误。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甲区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乙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故两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均可申请仲裁。所以,C项正确。D项:《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处强调的是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而题中用工单位金科公司依照约定支付费用,未给李某造成损害,因此,对于李某的损害,应当由友田公司一方承担。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17.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请求甲去办理更正登记,甲不同意,于是申请了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乙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判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个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房屋应归乙所有,即使在异议登记后的第20天起诉的,法院也应当受理B.若甲书面同意更正的,可以直接申请更正登记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能设立D.如果判决生效后,甲将房屋以合理价格卖给不知情善意第三人丙,在过户登记后,丙可以善意取得房屋答案:A,B,C,D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中的判决直接改变了物权关系,故此判决一旦生效,乙可基于法院判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物权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据此,虽然在异议登记之后超过15天再起诉的,法院依然应当受理,对于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确认权利归属,故A正确。《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据此,B正确。乙虽然通过法院判决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如果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乙将房屋抵押的行为,合同有效,但是抵押权不能设立,C正确。判决生效后,甲若再处分房屋,是无权处分,由于D项中丙是善意第三人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在办理过户登记后,丙可以善意取得,D正确。18.中国的A公司与甲国的B公司签署了一份合作勘探开发位于我国西部铁矿的合作合同。关于上述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A公司与B公司可以协议选择甲国法作为准据法B、因为涉及合作勘探开发,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应不依据冲突规范直接适用我国法律。C、A公司和B公司可以书面约定该协议的纠纷由甲国法院管辖。D、A公司和B公司可约定选择位于甲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答案:D解析:该题考察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A选项错误。但是这并不属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的5种不通过冲突规范直接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形,本质上属于单边指向我国法律的情形,因此B不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1条第2款的规定,C错误而D正确。19.2005年甲国新政府通过政变代替了原有政府,新政府决定向乙国贷款用于灾区地方政府重建。2008年甲国决定和丙国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国家丁国。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甲国的承认属于对政府的承认,甲国和丙国的合并是发生国家继承的前提B.甲国政府向乙国的贷款属于地方债务,不应由丁国予以继承C.如果甲国和丙国之间互负债务,则成立丁国后甲国和丙国之间的债务自然消除D.原对甲国和丙国生效的条约继续对丁国生效,效力及于成立后的丁国全境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判断究竟是国家承认还是政府承认有一个简单的口诀:国家承认必然伴随着领土变更,政府承认必然伴随着非正常更迭。本题中通过“政变”产生新政府,当然属于非正常更迭,应当为对新政府的承认。国家继承的起因为领土变更,所以A选项中“甲国和丙国的合并是发生国家继承的前提”表述正确。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错误。题目中的债务准确说应该属于“地方化”债务而非地方债务。简单而言,二者的区别在于债务人。“地方化”债务的债务人为国家,只不过用于某地方。“地方”债务的债务人就是地方。题目中是甲国新政府出面贷款,债务人为国家,所以属于“地方化”债务。根据国际法,“地方化”债务和国家债务都应予继承。选项C正确。甲、丙两国互负债务,合并后当然归于一体,自然消灭了。这里要注意虽然国际法规定国家合并时的债务继承规则是“全部转属继承”,但这是对外部主体而言,选项C中则是相互合并的内部主体。详见本题[陷阱提示]。选项D错误。条约的继承规则将条约分成两大类进行规定。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应当继承(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等),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则不予继承(和平友好、同盟互助等)。D选项中没有做任何区分,显然不正确。20.某日晚11时许,周某约其母亲倪某及朋友等人到家中捉其丈夫钱某与别人通奸,周某等人冲进房后,见钱某与妇女林某正睡在一起,即上前掀开被单,抓住林女的头发往客厅拖,边拖边用手抽林女的脸部,用脚踢林女的身体。倪某在帮忙拖林某的过程中,剥光了林女的衣服,致其全身赤裸。钱某从二楼跳窗逃走。十分钟后,周某让其母倪某用塑料绳和包装带将赤裸的林女捆绑起来,置于客厅内,又在客厅里装上灯泡并点亮。期间,林女被全身赤裸捆绑的时间长达2个小时,围观村民达十余人。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经众邻居的再三劝说,周某才让林女穿上衣服。后经他人干预,周某才将林女的绳子解开。针对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妇女罪B.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C.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与非法拘禁罪,属于牵连犯,以侮辱罪定罪论处D.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所触犯罪名的法定刑相同,应以目的行为定罪量刑答案:C,D解析:本案中,周某捉奸后使用暴力将全身赤裸的林女捆绑在客厅里,让10余名村民围观,既有侮辱性质,同时又剥夺了林女的人身自由。犯罪目的与犯罪手段牵连构成不同犯罪,应当以目的行为定罪处罚。21.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假设丙现在想转让自己的份额,案外人戊愿意出价250万,甲乙丁三人均愿意按照250万元价格予以购买,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丙决定到底卖给甲、乙、丁、戊B.甲、乙、丁决定丙的份额谁购的C.甲、乙、丁三人平均购得丙的份额,戊无权购得丁的份额D.甲、乙、丁三人按照自己份额的比例购得丙的份额答案:D解析:2016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了多个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候的解决方式: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提醒考生注意结合上述司法解释思考:按份共有中转让的范围包括哪些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如何界定共有人内部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共有人为三人以上,其中两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22.甲生前立遗嘱将一件古玩赠给乙,甲死后乙表示接受遗赠,在遗产分割前乙死亡,应如何处理该古玩?A.该古玩由甲子女继承B.该古玩由乙子女继承C.将古玩出售,由甲、乙子女共同继承价款D.如甲子女同意,可让乙子女继承答案:B解析: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子女或受遗赠人的子女继承的继承方式。故本题选项为B。23.共用题干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乙收下该款。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还我15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你还必须付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请回答91-94题。关于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构成受贿罪既遂B:乙构成受贿罪中止C:乙犯罪以后上交赃物的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D:乙不构成犯罪答案:A,B,C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牵连犯【详解】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本案中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由此可见甲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公款的主观目的,故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挪用公款罪。至于甲之后所谓“去把公司钱款补上”的说法并不能影响行为当时的主观故意。故D项错误。本案分为两个阶段,即贪污阶段和行贿阶段。在行贿之前,甲客观上已实际控制了20万元财物,虽然甲在主观上对于其中的15万元在实施贪污之前并非是出于为已占有的目的,但是贪污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非法占有”并不等同于“非法占为己有”,“为他人占有公共财物”仍然可能构成贪污罪。因此,至甲从公司取得20万元之时,其行为已具备贪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贪污数额为20万元。另外,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甲为竞争财务部主任职位,通过采用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行贿15万元的方法,意图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为15万元。对于甲所犯贪污罪与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故C正确,A、B项错误。答案为ABD。【考点】受贿罪;犯罪停止形态【详解】一般地说,国家工作人员一旦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就已经具备了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又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有关部门的,只是对赃款赃物的处置,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罪。可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是否及时,关系到对收受财物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而关于及时性的判定,应当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综合考虑其他各种情况。本案中,尽管乙收受了甲15万元的钱款,但并未给甲或丙任何许诺,并在八天后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日常生活中的标准,乙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及时上交”,不构成受贿罪。D项正确,A、B、C项错误,所以答案是ABC。【考点】共同犯罪;介绍贿赂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92条的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介绍贿赂”系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牵线搭桥”,创造条件让双方互相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作中间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起媒介作用,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交易。至于行贿人与受贿人所追求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本案中丙并未在甲与乙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的实现,只是按照甲的委托将钱款交付给乙,因而丙的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故B项错误。根据刑法理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所谓“意思联络”就是指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丙接受甲的委托答应将15万元转交给乙,至此丙明知其所实施的行为系行贿行为,也明知甲与其存在行贿的意思联络,二人已经形成行贿的主观故意,而客观上丙将15万元转交给乙,丙答应甲“美言几句”,其行为已经成为共同行贿行为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由此可见丙与甲已经构成行贿罪的共同犯罪。C项正确,D项错误。本案中,丙与乙并无事先通谋,主观上没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客观上丙接受的是请托人甲的委托,为甲谋取利益,因此二人也没有共同受贿的客观行为。因而丙与乙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故A项错误。【考点】放火罪;敲诈勒索罪;罪数【详解】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构成放火罪。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应当主要把握以下特征: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的恐惧,使其不敢反抗。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通常包括以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以栽赃陷害相威胁;等等。本案中甲是在行贿目的未达到的情形下要求乙返还已经给予的15万元,并给付10万元的精神赔偿,声称如若不然则要告到检察院。需要注意的是,诚然乙在此时已经将收受赃款上交,即使甲将乙受贿一事告到检察院也并不会对乙构成伤害,但甲自始至终并不相信乙已将赃款上交,因此在甲看来“告到检察院”足以对乙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因此对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故A、B项错误。另外,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为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后者为数行为触犯数罪名。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后者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本案中,甲在数日后携带汽油桶闯入乙办公室纵火,从案情来看,甲之所以放火烧毁乙的办公室,主要是因为其不相信乙已将钱款上交,希望通过继续给乙的精神造成压力,让乙返还钱款,并支付给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本案中,甲的放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但是二者之间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系,因此构成牵连犯,而不是吸收犯或想象竞合犯。故C、D项错误。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下列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有哪些?()A.甲和乙虽然约定发生纠纷须通过仲裁解决,但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发生争议后达成补充协议B.各继承人之间就财产继承发生争议,经协商决定交由本市仲裁委裁决C.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后被告提出由仲裁协议D.签订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25.减刑、假释的具体适用情形李某,男,1977年3月18日生。2009年6月12日,因非法集资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期间,李某悔罪态度明显,认真遵守监狱各项规定,积极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在一次集体劳动过程中发生劳动事故,李某奋不顾身,舍身救人,身受重伤,后医治痊愈。周某,男,1970年12月7日生。2003年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被刑满释放。2012年5月13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陈某,男,1989年4月21日生。200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被刑满释放。2012年8月3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十三年。杨某,女,1967年7月9日生。于2005年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八年有期徒刑。【问题】1.对李某是否适用减刑?李某最早可于何时被刑满释放?为什么?2.法院对周某做出限制减刑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如果周某2003年未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法院是否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3.如果法院没有对周某做出限制减刑的决定,且周某在二年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新的犯罪,那么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不少于多少年?4.陈某在刑罚执行七年后,是否可以假释?为什么?5.杨某在刑罚执行十五年后,+是否可以假释?为什么?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对其实施何种刑罚执行制度?该制度还可以在何种情形下适用?答案:解析:1.对李某应当减刑;李某最早可于2022年6月13日被刑满释放。因为李某舍己救人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应当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所以李某最早可于2022年6月13日被刑满释放。2.法院的决定正确。周某构成累犯,且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如果周某2003年未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则不构成累犯,周某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法院仍然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3.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4.陈某在刑罚执行7年后,可以假释。陈某犯盗窃罪时不满18周岁,因此不构成累犯,2012年两罪并罚虽然超过10年,但是每一个罪都没有超过10年,刑罚执行7年,达到原判刑期13年的1/2以上。所以,可以对陈某假释。5.对杨某不得假释。因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6.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还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犯罪分子。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假释的修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具体内容。要具体区分可以减刑的情形与应当减刑的情形,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期限,以及假释的适用条件,不得假释的情形。还有《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限制减刑和社区矫正的内容,都是考试的重点内容。本部分的内容容易混淆,切不可似是而非、蒙混过关,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准确记忆。2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缴费部分由失业人员自行缴纳。( )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错解析: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7.下列行为中,实施哪一个行为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A.将外国现代法学著作译成中文后,编成教学参考资料出版发行B.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上引用已发表的作品C.报纸刊登其他报社采写但尚未登出的时事新闻D.电视台播放其他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或名称。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28.刘某对市辖区自然资源局依据省自然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审查该规定的合法性。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无权对省自然资源厅的规定进行处理B.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自然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政府处理C.省政府有权对该规定进行处理D.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审查省自然资源厅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本题涉及复议中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和程序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曰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本题中,复议机关应为区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府不能成为复议机关,因而A项不对。区政府转送该规定必须遵守行政的层级性,不可越级转送,所以B项正确。而省政府对此规定显然有权处理,所以C项正确。而D项也是完全符合程序的,省自然资源厅当然可以对自己作出的规定进行改变或者撤销。所以,此题选BCD项。此题的难点在B项。市政府虽无权处理此规定,但区政府也不可直接转送给省政府,必须由市政府转送,这是行政组织的“层次性”要求决定的。29.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关于这条规定,下列哪一或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习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经国家认可而具有正式的法律渊源地位B.交易习惯不能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强制性规定,否则不得适用C.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可以按照以往类似的判例确定D.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可以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确定答案:C解析:。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为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不作为审判依据,因此C项错误。30.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C: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D: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答案:B,C,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刘某不可能有权利人的书面更正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所以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会导致更正登记难以实现,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据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根据《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选项C、D正确。31.依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的送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B、公告送达的内容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C、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既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同时其所在国又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则根据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相关司法文书的送达应当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D、人民法院委托外国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需要提供译文的,可以委托国外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答案:B解析:依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邮寄送达只有在受送达国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因此,A错误。B符合上述规定,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第1条规定,不再坚持双边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便捷、高效的原则确定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或者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对外提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故C错误。根据上述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委托外国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和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提供译文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因此D错误。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1992年初,甲艺术学院新建的美术作品展览馆落成,委托乙工艺美术研究所在1年内完成该馆的壁画创作,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委托合同,乙研究所指定本所丙负责该壁画的创作,丙于1993年完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壁画的著作权属于甲艺术学院B:该壁画的著作权属于乙工艺美术研究所C:该壁画的署名权是乙工艺美术研究所D:该壁画的署名权是丙答案:B,D解析:本题中壁画是乙工艺美术研究所接受甲艺术学院的委托指定丙进行创作的,所以该壁画是一件委托作品。但是上述二单位在委托作品中并未约定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受托人即乙工艺美术研究所,所以选项A不正确,选项B显然是正确的。乙工艺美术研究所指派丙进行壁画创作,该壁画是职务作品,但是职务作品这一性质并不影响到作品的署名权问题,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作者享有。所以署名应该是丙,故选项C是不正确的,选项D是正确的。33.某证券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些违反《证券法》规定?A:经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B:为其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C:对其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承诺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客户决定证券买卖的种类与数量答案:A,C,D解析:【考点】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详解】根据《证券法》第130条第2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这是强制性规范,股东会决议也不得做出例外规定,故选项A错误。根据《证券法》第14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但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选项B正确。根据《证券法》第144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选项C错误。根据《证券法》第143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故选项D错误。【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选项A。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证券公司虽然也是公司的一种,也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但关联担保方面,《证券法》做出了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因此要优先适用。34.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二审案件中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根据《民诉解释》第82条之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如果一审法院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便不能上诉。本题中,乙没有被判决承担责任,所以乙不能上诉。丙是上诉人,丙的上诉对甲是不利的,则甲是被上诉人;丙的上诉并没有造成对乙的不利,故乙不是被上诉人。综上所述,A选项是正确的,当选;BCD选项错误,不当选。35.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B.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用工单位C.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低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D.被派遣劳动者不能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答案:A,B解析: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故选项C错误;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选项D错误。36.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示提单,下列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提单正面载明了收货人的名称B.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C.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D.提单中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而是载明“凭指示”的字样答案:C,D解析:。根据收货人的抬头为标准,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三种。指示提单是指提单正面载明“凭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故又称“可转让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使用。提单正面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是记名提单,一般不能转让。提单正面未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是不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空白不填或填写“持有人”的字样。不记名提单由于未写明收货人的名称,因此转让十分简便,无须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制定发布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A法官开庭时发现一方的律师沈某是其过去的同事,没有主动回避B律师裘某约请主办法官童某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C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所刊发表法官彭某的文章D某律师事务所举办法律实务研讨会,邀请法官周某出席演讲答案:A,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第七条规定:法官不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38.某造纸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但环保局检测发现,造纸厂所排污水中多项污染物指标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厂拥有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所排污水虽然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未超过国家标准,故不违法B、该厂应缴纳超标排污费,并治理污染C、环保局有权对该厂进行罚款D、环保局有权责令该厂停业或关闭答案:B,C解析:【考点】排污收费制度【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0条第2、3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环境保护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故如果该造纸厂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话可以对其进行罚款,但是根据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对企业责令停业、关闭,只能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而不是环保主管部门。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BC。39.张某、李某为甲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65%与35%,张某为公司董事长。为谋求更大的市场空间,张某提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发展战略。关于甲公司的合并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只有取得李某的同意,甲公司内部的合并决议才能有效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甲公司须通知其债权人C.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对甲公司的合并行为提出异议D.合并乙公司后,甲公司须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合并。A项:《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必须取得李某同意,甲公司内部的合并决议才能有效,故A项正确。B、C项:《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故B、C项错误。D项:《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故D项正确。40.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自然人买彩票多倍投注,所获一次性奖金特别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B.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取得的商业保险赔款,应缴纳个人所得税D.夫妻双方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合并计算,减除费用7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答案:B41.甲家具厂为了扩大生产经营,法定代表人张某以企业的名义向丁借款50万用于购买木材。到期未归还借款,丁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丁只能起诉张某B.丁可以起诉家具厂C.丁可以起诉家具厂和张某D.丁可以要求家具厂和张某共同承担责任答案:A解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答案:A解析:【考点】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在主观上是出于杀死乙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杀乙的行为,在拿刀刺死乙的过程中,虽然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但此时乙已经受伤,如果甲想继续杀乙的话,完全可以继续实施其他杀死乙的行为。但是甲选择了放弃,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未遂。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主观上放弃了继续杀乙的想法,并将乙送往医院,经过治疗,乙的生命得以保全,即甲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故B选项正确。但是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A,笔者认为值得商榷。43.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A项:《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日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张某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A选项错误。B项:《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因而,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本题中,张某持有红叶公司5%的股份,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故B选项错误。C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律并未要求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故C选项错误。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为枫林公司经营与红叶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因此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目的”,D正确。44.“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关于这条规定说法不正确的是?()A.这是一条冲突规范B.这是一条单边冲突规范C.这条冲突规范的系属是“经常居所地法律”D.这条冲突规范的范围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答案:B解析:考点:冲突规范讲解:这是一条冲突规范无疑,A正确。“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要解决的问题,是范围;“经常居所地法”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是系属。故C、D正确。“经常居所地法”并未说明到底用哪国法律,法官只能结合案情判定到底适用哪国法律。故B不正确。45.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行为?()A: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B: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C: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D:参与他人建立的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答案:A,B,C,D解析:【考点】开设赌场罪的认定。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正确,当选。46.张三和李四筹划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设立方案产生了不同意见,其中可行的有:A.张三赞成发起设立方式,并且主张再联系白云公司共同作为发起人B.李四赞成募集设立,两人先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30%,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C.张三的设计方案里,3个发起人先缴纳公司注册资本15%的首次出资,其余部分5年内缴足D.李四的设计方案里,要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因此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答案:A,C,D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人;出资规则《公司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A为正确选项。《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B选项30%的认购比例不符合本条35%的规定。《公司法(2013)》取消了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股东首次出资比例的限制,现采取“认缴资本制”。即第80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因此,C选项的15%的首次出资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D选项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47.关于全国人大所享有的人事职权,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选举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最高人员检察院的检察长B.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C.选举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D.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答案:B,C解析:本题要求考生准确把握《宪法》第62条规范内容,充分理解选举和决定的区别。一般而言,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均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而国务院总理则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副总理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由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所以,B、C项错误。48.张某、李某侵权纠纷一案,某县法院于6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欲提出上诉,关于本案上诉期间表述正确的是A.李某赴法院提交上诉状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上诉期间内B.李某在6月16日将上诉状交邮,上诉状于6月18日寄到法院,本案上诉有效C.如果李某在提交上诉状的路上发生车祸昏迷至6月17日,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顺延期间D.在上诉期内有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予以扣除答案:B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首先分析本案,6月1日送达一审判决,上诉期自6月2日开始计算15天,即6月16日为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关于在途期间不计算在期间内的规定仅仅指诉讼文书在途期间不计算在期间内,只要在期间届满前将文书交邮的,均不算过期,故B选项中刘某在6月16日将上诉状交邮的,不算过期,其上诉行为有效,表述正确;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应当计算在期间内,故A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考查期间的耽误与顺延,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可见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限而顺延期限的需要经过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顺延,故本题C选项错误。D选项关于节假日的问题,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期间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是期间开始或者期间中有节假日的不能予以扣除,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49.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盗走铁路上钢轨10米,因铁路巡道员发现钢轨被盗,采取紧急措施,才避免了火车颠覆事故的发生。对甲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适用法律B:乙为15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后,因勒索财物未成而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追究乙的刑事责任C:丙是某国有仓库保管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其保管的物资价值2万元。后听说单位要来盘点物资,担心事发,遂将所盗物资送回仓库,丙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D:丁设立一家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对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答案:A,B,D解析:【考点】犯罪构成。详解:A项,根据《刑法》第117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险犯,即只要该行为足以危害社会,就构成既遂。因此,虽然甲盗走铁轨的破坏行为被发现并且进行了补救,但仍然属于既遂。B项,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5周岁的未成年人乙绑架他人并不构成绑架罪,但因其实施了杀人行为,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C项,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丙利用职务便利盗窃所保管物资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其后来的返还行为并不能改变其贪污罪既遂的构成,但该情节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因此C项错误。D项,可能会被误以为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必须是为了单位利益而为的犯罪行为,如果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结果是为了个人利益,则不是单位犯罪。丁成立单位的目的即为了犯罪,结果也是为了其个人利益,实际上是个人犯罪,因此D项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BD项。50.汉代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系统性改革中,制定《箠令》的目的之一是、()A.规定适用的具体地点B.规定适用的刑具规格C.规定适用的男性对象D.规定适用的禁止时间答案:B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刑罚改革。景帝进一步完善刑罚改革,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刑具的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51.万法官是某中级法院的法官,他担任法官20多年,法学知识渊博,为人清正廉明。朋友觉得他能力很强,人品又很好,建议他兼任其他职务。则下列职务中,万法官可以兼任的是、()A.无偿兼任某律师事务所的节假日咨询律师B.某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的秘书长C.该市法学会秘书长D.某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答案:C解析:考点:法官的兼职禁止讲解:根据《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A选项违反了不得兼任律师的规定,D选项违反了不得兼任事业单位的职务的规定。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7条的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B选项该社团是营利性质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只有C选项正确。52.在某县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李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县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李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李某的申诉,李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如李某在选举日前3日起诉,法院应及时受理并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B.法院应该驳回李某的起诉,因李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需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4月10日为选举日,人民法院在4月11日作出判决答案:A,B,C,D解析:考查选民资格案件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故C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故D选项错误。53.军人田某经常对新兵说:“现在当兵没有意思,将来转业也不好安排工作,你们不如早点逃离部队,下海挣钱。”战士章某听了田某的“说教”后,终于趁值夜班之机逃离部队,致使部队重要军事行动无法完成。田某的行为构成:()A:逃离部队罪的共犯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C:不构成犯罪D: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答案:D解析:【考点】逃离部队罪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详解: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鼓动、唆使、怂恿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煽动,应该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鼓动、唆使、怂恿不特定军人擅自离开部队的行为。因此,本题中田某的行为构成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54.甲公司获得一项用于自行车雨伞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自行车使用了该技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0万元。甲公司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向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B:起诉时未向受理法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该专利书面评价报告C:将仅在说明书中表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D:举证期届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答案:B,D解析:【考点】专利权侵权诉讼及其保护范围【详解】《民诉意见》第2条第1款: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选项错误。《专利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据,但在起诉时并非当然应该提供。所以,B项正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所以,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变更其权利主张,所以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D。55.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2012年)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答案:B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20t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监外执行方面,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了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范围、强化了检察监督程序、增加了监外执行决定的撤销情形、变更了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996年《刑事诉讼法》也允许暂予监外执行,但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的罪犯。2012年《刑事诉讼法》只不过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列入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据此,A选项错误。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即决定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后才抄送给检察院由其监督。2012年《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事前监督机制。第266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据此,B选项正确。第267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该条基本内容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均已规定,据此,C、D选项不选。本题选B。56.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A.自由权B.生存权C.请求权D.胜诉权答案:A,C,D解析:。具体分析一个完整的法律杈利的结构,其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胜诉权)的统一。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而生存权则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是权利的种类之一而不是法律权利的要素。57.关于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辩护人依法享有收到起诉书副本和判决书的权利B.辩护人在侦查终结前、在检察院审查批捕以及审查起诉时依法享有发表辩护意见权C.辩护律师对于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一切情况,有权予以保密D.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检察机关。答案:A,B,D58.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出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4年4月20日装船。”对此,日本方面未作回复,中国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发货,日本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中国公司认为日本公司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并未成立B、合同已经成立,日本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C、中国公司应于2004年4月10日至15日期间装船D、中国公司应于4月20日装船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根据该条规定,中国公司的回电并不构成承诺,而是构成一项新的要约,日本公司对于这项新的要约并未承诺,因而合同并未成立。所以,A正确,B错误。由于合同并未成立,所以卖方的装船日期无从谈起,故C、D项错误。59.北京市某大学的三名学霸级学生甲乙丙,成立了一家从事中学生辅导业务的个人合伙,但是该合伙并没有注册登记。由于辅导效果不错,很受欢迎,某中学生丁和该合伙签订合同,约定辅导时间为半年。但是由于业务繁多,负责辅导丁的丙经常迟到,并且辅导效果大减折扣。于是丁的母亲戊打算起诉该辅导机构。甲乙丙的住所地分别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某大学所在地为海淀区,丁的住所地为石景山区,那么下列关于本案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是:()A.由东城区的法院管辖B.由西城区的法院管辖C.由朝阳区的法院管辖D.由海淀区的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考查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案件的管辖。《民诉解释》第5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甲乙丙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ABC正确,D项错误,60.某从事粮食加工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不善,投资人张某决定将其解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除张某自己担任清算人外,还应聘请中介机构人员担任清算人B.清算期间企业不能继续从事粮食加工业务C.应通知债权人或进行公告D.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先于企业债务清偿答案:B,C,D解析:。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A选项不正确,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条规定;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甲、乙两公司各自独立发明了相同的节水型洗衣机。甲公司于2013年6月申请发明专利权,专利局于2014年12月公布其申请文件,并于2015年12月授予发明专利权。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该种洗衣机。另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拆解分析该洗衣机,即可了解其节水的全部技术特征。丙公司于2014年12月看到甲公司的申请文件后,立即开始制造并销售相同的洗衣机。2016年1月,甲公司起诉乙、丙两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关于甲公司的诉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甲公司的专利有效,则丙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使用甲公司的发明构成侵权B.如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则法院应中止诉讼C.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在甲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制造相同的洗衣机、且仅在原有制造能力范围内继续制造,则不构成侵权D.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洗衣机在技术上与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的洗衣机完全相同,法院应认定丙公司的行为不侵权答案:C,D解析:选项A错误。《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38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题中,甲公司于2015年12月获得发明专利权,2015年12月之后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构成侵权。而丙公司是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使用甲公司的发明,因此不构成侵权,但是应当向甲公司支付适当的费用。选项B错误。《专利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被申请宣告无效,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不是中止诉讼,而是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后,直接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有证据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被撤销的,专利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选项C正确。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选项D正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据此可知,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洗衣机在技术上与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的洗衣机完全相同,则不构成专利侵权。62.2018年1月1日,天现异象,李佳佳脑洞大开,后创造出一系列技术及设备,逐一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哪些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客体?A.李佳佳发明了一台仿真伪钞机B.李佳佳发明了一套加速记忆英语单词的方法C.名贵茶叶新品种正水小种的生产方法D.促进种子发芽的红外线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专利法》第5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项的仿真伪钞机明显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可授予专利,A项错误。第25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B项属于上述第(二)项的智力活动规则,D项属于上述第(一)项的科学发现,均不可被授予专利。C项属于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所以答案为C。63.下列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不论是讯问,还是开庭,有关办案机关都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不论是讯问,还是开庭,有关办案机关都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C、在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许可,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D、未成年被告人放弃最后陈述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代为陈述答案:A,C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这些人无法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可见,A表述正确,B表述错误。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在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许可,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因此,C表述正确。按照《高法解释》第486条的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可见,D表述错误。64.共用题干张某主张,拍卖公司本次拍卖的车辆中有本公司职员的车辆,本次拍卖无效。下列关于这一问题的何种判断是正确的?A、拍卖公司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包括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B、拍卖公司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但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不在此限C、拍卖公司如果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了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则本次拍卖无效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拍卖公司如果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了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则该物品的拍卖无效,但不影响拍卖其他物品的拍卖结果答案:B解析: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65.共用题干边疆某省下辖的一个县由于国外势力的挑拨,一些武装分子发动了分裂国家的武装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骚动,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该县进入紧急状态B、国务院决定该县进入紧急状态C、该省决定该县进入紧急状态D、国务院决定该省进入紧急状态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3条第1款,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该法第2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据此,进行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只能是全国的或者省级的,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选项D正确。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A项正确。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故B项错误。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C项错误。第11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D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所以,B、C项不需要中央任命。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所以,A、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成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据此可知,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项错误。由此可见A、B、C三项正确,合题意。我国现行《宪法》第9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据此,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也应是5年,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可设工作部门,故B项不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据此,C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并不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故D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针对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当然也不接受质询。另外,国家主席也不接受质询。《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该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故本题选A、B。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我国《宪法》第65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务院总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别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所以A、B、C三项入选。根据《宪法》第67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根据《宪法》第89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我国《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据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是中央军委主席,而非中央军委,且中央军事委员会无需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故选项A、B、C错误;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选项D正确。66.医生甲悄悄溜进病人乙的病房,手里藏着毒针,准备给乙打,欲杀害乙。甲看到乙背对门口侧身躺在床上睡着了,轻手轻脚来到床边,朝着乙裸露出来的一只手臂正准备注射,突然,乙翻身用刀刺向甲,致甲重伤倒地。原来,乙对甲的前期治疗很不满意,认为自己的后遗症就是甲的疏忽造成的,一直伺机报复,知道每到此时甲会进来给自己打针,便实施突然袭击。但乙不知道甲这次要打的是毒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B.乙的行为不属于偶然防卫C.根据结果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D.根据行为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答案:A,C,D解析:A、B项,偶然防卫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C、D项,(1)根据结果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结果无价值论认为防卫人不需要具有防卫认识,即使防卫人实施的是危害行为,但从事后的结果来判断,只要制造了好结果,就仍然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虽然乙没有防卫认识,但由于其刺伤甲的行为,偶然阻止了甲对其自身的杀害这种不法侵害,制造了好结果。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2)根据行为无价值论,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行为无价值论认为,防卫人需要具有防卫认识,但因不具有防卫认识从而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的好坏会影响到危害行为构成的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本案中,乙因不具有防卫认识,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由于其刺伤甲的行为,偶然阻止了甲对乙自身的杀害,制造了好结果。因此,乙将甲刺成重伤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本题答案:ACD。67.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遗失的票据可以是不记名公司债券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公司应当向票据出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C.甲公司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D.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答案:C解析:考查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和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票据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而不记名公司债券不记名、不挂失,经交付即可转让,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A项错误。公示催告程序的管辖法院应当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D项错误。68.★★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王某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收集一项证据,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王某可以向法院口头提出申请B.王某应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C.若法院拒绝调取的,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D.若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王某应直接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答案:C解析:。依据为《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5条。AD选项的说法与该规定第24、26条相悖,B选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与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69.甲以迷信方式恐吓刘某有灾祸,刘某一时慌乱,请甲帮助自己。甲让刘某带10万元现金作“镇邪物”,找法师“消灾”。途中,甲趁帮刘某拿包之机,用书本调换了10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盗窃罪B.诈骗罪C.侵占罪D.敲诈勒索罪答案:A解析:偷梁换柱、移花接木、掉包计等,均属盗窃而非诈骗。因此,A项当选。70.张村村民张三拖欠税费,乡政府干部在夜里破门而入强行将其带到乡政府礼堂教育了一夜,随后还通知村委会看管张三,如果不交税费就不能让张三随意离开村子。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乡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人身自由B、乡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住宅权C、乡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平等权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张三可以对此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答案:A,B,D解析:《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71.2008年2月起,赵某与钱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2008年10月赵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2009年3月案发后,赵某主动交代曾在1998年1月单独作案,窃得摩托车一辆,价值1800元。对于赵某和钱某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赵某盗窃合计31800元,钱某合计盗窃25000元B.赵某盗窃合计30000元,钱某合计盗窃25000元C.赵某盗窃合计14000元,钱某合计盗窃9000元D.赵某盗窃合计11300元,钱某合计盗窃4500元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赵某1998年1月盗窃他人价值1800元摩托车一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按照盗窃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此案的追诉时效应为5年。应到2003年1月止。因此,此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盗窃的数额不能再算入赵某应负刑事责任的盗窃数额。盗窃数额,应当按照盗窃的财物价值算,不能按照销赃的数额算。共同盗窃的,每人都要对盗窃财物的总价值负责。72.杨某与户籍在甲村的村民王某登记结婚后,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入户协议”。此后,杨某将户籍迁入甲村,但与王某长期在外务工。甲村村委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杨某和王某要求参加选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因未在甲村居住,故不得被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B.杨某因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入户协议”,故不享有村委会选举的被选举权C.杨某经甲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之后方可参加选举D.选举前应当对杨某进行登记,将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答案:D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由此可知,王某和杨某都应当被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选项B、C错误。《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知,杨某不因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入户协议”,而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杨某无需经甲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直接参加选举。73.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关于本案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案件由A县法院管辖B.A县法院的移送是错误的C.B县法院的移送是错误的D.B县法院的移送是正确的答案:A,B,C解析:《民诉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见,A县法院有管辖权,不得将案件移送,A、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B县法院不得再次移送,所以C正确,D错误。74.2017年2月1日甲从乙处借用耕牛一头,甲十分喜欢该头牛。2017年2月4日甲决定从乙处购买该头牛。2017年2月5日乙表示同意出卖耕牛,2017年2月8日甲和乙签订了购买耕牛的合同。那么该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为()。A.2017年2月1日B.2017年2月4日C.2017年2月5日D.2017年2月8日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合同一般是依法成立时生效。75.原告李某到A区法院起诉被告张某房屋所有权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张某居住地位于A区,而房屋所在地位于B区。A区法院接到此案应该如何处理?A:直接立案审理,因为A区法院也有管辖权B:首先立案,等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再移送管辖C:明知自己没有管辖权,但还是立案,如果被告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就等于默认了管辖权,最后作出的判决有效D: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所以直接不予受理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可见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此时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4款的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所以D才是正确的选项。前面的选项说的是A区法院不知道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情形,即等待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才移送,如果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理过程中并不知道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最后判决作出以后被告才提出管辖权异议,该异议无效。76.下面关于法律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的理解,正确的是哪一项?A、法律意识同法律文化关系密切,与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等因素没有关系B、在同一国家内部法律文化是统一的C、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法律文化不会有很大差异D、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中的基本组成要素答案:D解析: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中的基本构成要素,法律意识与其他的法律现象,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等,既有有机的联系,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在同一国家的同一时期,由于地域的差异、风俗的不同,因而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所形成的法律文化也是不同的,“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法律文化自不相同。因而ABC三个选项是错误的。77.下列哪一项信息是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均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A: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B:社会公益事项建设情况C: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D: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12条,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均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选项A正确。选项B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选项D属于乡级人民政府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选项C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78.当事人甲、乙分别于4月16日、4月19日收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当年国家规定5月1日至5月3日放假,关于甲、乙的上诉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上诉期至4月30日届满B:甲的上诉期和乙一起从4月20日起计算C:乙于5月3日将上诉状寄出,法院5月5日收到,过了上诉期D:甲、乙的上诉期均是5月4日届满答案:D解析:【考点】上诉期限。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甲的上诉期从4月16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到5月3日届满,而5月3日是节假日,所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即5月4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而乙的上诉期从4月19日开始计算,到5月4日届满。所以,D项正确。79.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我国宪法作了重要修改,下列哪些内容是这一修正案包括的主要内容?A.明确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B.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C.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立法,完善宏观调控”D.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答案:A,B,D解析:。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13、16条,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80.甲想与妻子乙离婚,但乙一直不同意。甲便产生杀乙的念头,但苦于没有机会。一天,甲与乙约定上山打猎,甲在出发前一边检查猎枪一边与乙交谈,不经意地将枪口朝向了乙,正好枪支走火击中乙致其死亡。关于甲的主观心态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主观上是故意B.甲在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C.甲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D.甲在主观上没有罪过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甲虽然起意想杀死其妻乙,但案发时甲没有杀乙的念头。所以。甲不具有杀人的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疏忽大意是无认识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行为是否已经认识或者预见,一般要在案件中用相关的事实表述出来。本案中,甲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此,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本题中并没有相关事实表明甲已经认识到枪口朝向了乙,相反是在与乙交谈的过程中不经意地将枪口朝向了乙,这表明甲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属于无认识的过失。81.关于法律的现代化,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内发型法律的现代化产生的一般是比较稳固的、与社会相协调的现代法体系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过程往往受到某个或某几个既存的现代法体系的影响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大多经历传统与现代的激烈对抗D.为了保证法律发展的结果,防止新旧法律的对抗,我们应该放弃自上而下推动式的法律现代化答案:D解析:。82.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B: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法院所有的审判活动C: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应当从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D: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应当接受法官的指导答案: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第4款规定,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上诉审或者再审的审理,也不能进行独任审判,因此B项表述错误。根据该条第6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A项说法正确,不人选。根据该法第14条第2款规定,C项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无需接受法官指导,这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不同,因而D项说法错误。所以本题应选BCD。83.以下公司债券不可以上市交易的是:A: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B:债券的期限为2年C:债券的拟发行额为6000万元,实际发行额为5000万元D: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为公司净资产的35%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证券法》第57条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B、C选项中公司的情形都符合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A选项中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不符合《证券法》第16条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净资产的最低限额要求,所以A选项当选。D选项中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没有超过公司的净资产的40%,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的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所以D选项不应选。84.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发生合同纠纷时不适用我国法律的是、A.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B.中国公司向印度公司出售一批化肥,合同在中国签订C.美国公司出口一批成套设备给予韩国公司,韩国公司将该批设备安装在其设在中国的工厂,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D.中国公司将一批玩具零件送往越南某公司组装,后因合同纠纷,越南公司在中国提出诉讼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_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房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房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选项B、C分别符合上述(一)、(三)项的规定,均应适用中国法律。D项中的玩具在越南组装,根据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应适用越南法。根据该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A项符合第(一)项的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故本题答案为D项。85.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不起诉B.撤销案件C.宣告无罪D.移送法院处理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86.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阮某和李某的经常居所均在中国上海,故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87.2010年12月24日,众合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众合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人众合公司后,众合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物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众合公司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改了“印押相符”章,众合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众合公司账户。众合公司见欽已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元港币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1年8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中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本票,并向香港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成该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24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众合公司在甲中国银行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关于该本票适用法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为诉讼发生在中国内地,所有的票据行为和法律关系都使用中国内地的法律B.因为出票地在香港,故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示期限适用香港的法律C.背书行为发生在中国内地,背书的票据法律关系应使用中国内地法律D.关于该案的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答案:B,C,D解析:。本案票据的初手倒卖,两次背书均发生在大陆境内,持票人、背书人为中国的银行和公司,而本票所记载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为香港某银行,具有涉外因素。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兌、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教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故本案中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示期限应使用中国香港的法律,而有关背书以及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则应适用中国大陆的法律。故B、C、D项正确。88.甲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经法院裁定并予以公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重整期间,对甲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一律暂停行使B:重整期间,甲企业的出资人乙公司和丙公司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C:甲企业转移、隐匿其财产,债权人遂向人民法院请求终止重整程序,则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甲企业破产D:甲企业提交的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答案:C解析:【考点】重整程序。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权利的除外,因此,A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因此,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8条第(2)项规定: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C项说法正确。根据该法第89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D项的说法错误,故本题应选C项。89.对于法院的裁判,当事人针对下列哪些选项不可以提起上诉:A.王小毛起诉小明返还借款300元,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B.王某向A县法院起诉赵某侵权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发现赵某已死亡,遂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C.甲县法院在判决书中把11.1万写成111万,后法院以裁定的方式补正判决D.杨某诉王某买卖纠纷一案,王某对法院的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答案:A,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之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不得上诉。A选项应选。《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可见,B、D可以上诉,C项不得上诉。90.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郭某应聘到天天饭店做厨师,双方于2008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包食宿,不支付工资,不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不予录用,合格则录用为正式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天天饭店称由于是餐饮行业,为食品安全卫生考虑,郭某必须穿饭店统一发放的制服,每套制服向郭某收200元,并为防止郭某系到饭店偷艺,向郭某收取5000元押金。郭某在饭店工作半年,厨艺大长,暗中与月月红酒店接洽,月月红酒店同意只要郭某从天天饭店辞职,即聘用郭某。郭某通知天天饭店自己要辞职,天天饭店同意,但是要扣除郭某的押金,郭某不同意。?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关于天天饭店收取制服费和押金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收取制服费的做法合法,收取押金的做法违法B.收取制服费的做法违法,收取押金的做法合法C.均不合法D.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天天饭店处以罚款答案:C,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D选项正确。91.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下级机构编制工作之间的关系为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B.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经协商一致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D.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主要依据答案:A,C解析:考查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而非批准。故B的说法不正确。定期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而非主要依据。D的说法错误。92.关于以下危害公共安全罪,说法错误的是:A:甲使用暴力劫持航空器并危及飞行安全,构成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数罪并罚B: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认为是犯罪C:甲为了泄愤报复乙,于深夜卸除了乙的汽车轮胎,扔到河里,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D:甲同意乙烧毁自己建在鱼塘旁边的仓库,乙果真放了一把火将仓库烧毁,经查仓库中仅有少量养鱼饲料,没有其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A,甲使用暴力劫持航空器并危及飞行安全,构成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B,有劫持船只、汽车罪,对于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不成立该罪,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C,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仅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不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成立本罪。D,被害人承诺对自己的建筑物等放火的,如果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则该承诺无效,构成放火罪。如果放火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则承诺有效,不成立放火罪,本题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不成立放火罪。93.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答案:C解析:【考点】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详解】在中国,判例的重要性被人们普遍承认。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但是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而存在,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只具有法律说服力。故C正确,AB错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里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力。故D错误。94.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巳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杨某决定对羁押和追缴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逮捕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区法院承担B.逮捕是由区检察院批准的,故对该逮捕,应当由区检察院承担陪楼义务C.对杨某的拘留不属午国家赔偿范围D.对追缴赃物行为,李某可要求区法院返还拍卖所得15万元答案:A,D解析:A、D考点:刑事赔偿范围及义务机关讲解:根据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1条,二审改判无罪的案件,由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若刑事拘留和逮捕依法需要赔偿的,均由该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审法院赔偿。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杨某与某公司发生的纠纷属于合同履行纠纷,不存在诈骗犯罪嫌疑,故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的拘留属于违法拘留。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该违法拘留属于刑事赔偿范围。故选项C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5项,财产巳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据此,选项D正确。95.吴某,15岁,因涉嫌强奸罪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在讯问他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B:讯问时应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C:讯问应于吴某被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D:吴某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答案:A解析:【考点】讯问犯罪嫌疑人。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A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可见,B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可见,C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可见,D不选。96.甲地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吴某,但吴某已经逃至乙地,甲地公安机关决定到乙地去执行拘留,那么在执行程序上有什么特别之处?()A: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B:应当通知乙地公安机关C:拘留后的讯问时限从吴某被押解回甲地开始计算D:应当通知吴某单位派人一起去乙地执行拘留答案:B,C解析:【考点】异地拘留的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可见,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是异地执行拘留的必经程序,可见,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可见,出示拘留证是所有拘留的必经程序,而题干所问的是异地拘留的执行程序上的特别之处,故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3项的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可见,C项正确,D项于法无据,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97.甲国分立为“东甲”和“西甲”,甲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东甲”继承,“西甲”决定加入联合国。“西甲”与乙国(联合国成员)交界处时有冲突发生。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甲”的承认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西甲”认为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其不产生效力C、“西甲”入联后,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在秘书处登记方能生效D、经安理会9个理事国同意后,“西甲”即可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答案:A解析:国际法上的承认被视为主要是一种政治行为。但同时,承认一经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它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所以,A选项正确,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就是正式投票支持其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是一种默示的承认。98.甲在高速公路休息站开店经营汽车补胎业务,故意在靠近经营点附近的高速公路上撒钉子,长达数百米。造成很多汽车爆胎,足以导致车辆倾覆的危险,很多车主经常抱怨。司机问甲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钉子在路上,甲闭口不谈,只是按照市场价格补胎收费。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故意毁坏财物罪B.破坏交通工具罪C.破坏交通设施罪D.诈骗罪答案:C解析:甲在高速公路上撒钉子,长达数百米,造成很多汽车爆胎,足以导致车辆倾覆的危险,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由于破坏交通设施导致交通工具也被破坏,足以导致车辆倾覆的危险,也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爆胎财物损失达到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三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法定刑相同,但是甲的直接行为是破坏交通设施,因此,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选项C项正确,当选。A、B两项错误,不当选。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甲只是按照市场价格补胎收费,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司机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D项错误,不当选。99.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A.公民在年老时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公民在疾病时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D.公民茬丧失劳动能力时答案:C解析:。《宪法》第45条第1款。100.★某派出所以田某违反治安管理为由作出罚款300元处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派出所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罚B.派出所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处罚的执行期限C.如处罚决定书无法当场交给田某,派出所应在7日内送达田某D.派出所对田某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答案:A,B解析:。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96、97、100条。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邹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邹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邹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邹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丁。而邹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邹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C.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答案:A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正确。依《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B.错误。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C.错误。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D.错误。该《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2.孙某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案件的裁定申请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孙某可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B.孙某应当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年内提出C.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的,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D.如法院驳回孙某再审申请的,孙某可以检察院申请抗诉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再审。参见《行政诉讼法》第90条,《行诉解释》第110条。3.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以下判断中,哪一个是不正确的?()A.强制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B.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有权允许他人实施C.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D.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本題涉及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相关问题。依《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故本题A选项正确。《专利法》第54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額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故C选项正确。依《专利法》第55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选项正确。依据《专利法》第53条的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故B选项不符合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B。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月6日,甲与乙达成一致将自己的电脑以1000元卖给乙,乙当天就付清价款。但由于甲还有论文尚未完成还需用电脑一周,所以乙当天并没有把电脑搬走。乙于周末(6月12日)去搬电脑时,甲对乙说:“这样吧,这电脑已经是你的了,现在我还得急用电脑,你就把电脑租给我用一段时间吧,租金好说。”乙碍于情面就答应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电脑的所有权于6月6日转移于乙B:电脑的所有权于6月12日转移于乙C:电脑由于未交付所有权始终还归甲D:电脑所有权只有在乙把电脑搬走时才转移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本题选B。5.未成年人甲(17周岁,还有两个月满18周岁)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被A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A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两日后甲满18周岁。A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甲犯新的盗窃罪,A区人民检察院对甲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区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公开审判,但不得组织人员旁听B.A区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征得他的父亲同意才能适用C.本案中A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违法的D.A区人民法院立案时甲未满20周岁,本案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答案:A,D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A.选项,《刑诉解释》第467条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本案中,甲在移送审查起诉两日后己满18周岁,不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本案依法应当公开审判。另外,《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本案中,由于甲犯罪时不满18周岁,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因此,公开审理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A选项正确。B.选项,《刑诉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不仅要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还得征得辩护人的同意才能适用。据此,B选项错误。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本案中,甲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对其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故C选项错误。D.选项,《刑诉解释》第46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1)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2)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本案中,尽管甲在犯新的盗窃罪时己经满了18周岁,但其在实施故意伤害罪时未满18周岁,且法院立案时未满20周岁,本案是针对甲故意伤害罪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的,符合少年法庭审理的条件,由少年法庭审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司法解释并没有使用"应当"二字,但根据共同犯罪案件及其他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决定可以推断,前面符合条件的案件是"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的。据此,D选项正确。6.共用题干某国有事业单位领导司马一,在正式账目外私设内部账目,并截留事业经费、预算内资金购买高档小汽车,还指示会计伪造会计账簿、凭证,遭到本单位会计肖华的抵制,司马一恼羞成怒,寻找借口停发肖华的工资、奖金,并进一步强迫其提前退休,使肖华的生活陷入困境,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司马一的行为构成了:()A: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B:报复陷害罪C:虐待罪D:滥用职权罪答案:A解析:【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7.2015年原产于甲国和乙国的汽车轮胎以低价在我国市场销售。对于该销售行为,我国相关部门所采取的措施,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我国商务部决定对该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只需通知轮胎的出口商和进口商以及其他与该轮胎销售和购买的企业。B、如果甲国和乙国的出口商作出了价格承诺,商务部应该接受该承诺并终止反倾销调查。C、如果甲国和乙国的出口商作出了价格承诺,但商务部发现真实的倾销幅度小于2%,则该价格承诺自动失效。D、对于原产于甲国乙国轮胎低价行销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应分别予以评估。答案:C解析:该题目考察我国关于反倾销的规定。A选项错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B选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33条规定: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因此,商务部并不是必须接受价格承诺。C选项正确,《条例》第27条规定,如果倾销幅度小于2%,应当终止调查解除反倾销措施。又根据《条例》34条规定: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D选项错误,见《条例》第9条的规定。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陈某是一名网络黑客,其经常非法侵入腾飞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进行修改、删除和干扰,同时盗窃腾飞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在网络游戏中肆意挥霍。这些行为都导致腾飞网络系统经常不能正常运行,给腾飞网络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陈某的定罪处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陈某只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B.陈某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仍然只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C.陈某既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构成盗窃罪。但应从一重罪处罚D.陈某既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构成盗窃罪,对于二者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的具体适用。《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罚。9.下列哪些合同发生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答案:B,D解析:【考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本条规定的是单边法律适用,即只能适用中国法律。该条9项规定都有一个前提,即合同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因此A项错误。第5项规定除是在中国领域内履行外,承包的还必须是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此C项错误。B项和D项分别符合第3项和第8项规定,因此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10.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D.《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答案:A解析:《法经》共六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故A项正确。《北齐律》是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它在中国法律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北魏律》不具有承先启后的作用,故B项错误。《宋刑统》确实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但其内容除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外,还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宋刑统》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故C项“仅含刑事内容”的表述错误。《大明律》的律文按唐律取舍,依《元典章》体例按照六部顺序编定;而《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故D项称“《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的说法错误。11.某县公安局和县文化和旅游局在联合执法中认定陈某构成违法行为,共同决定没收了其全部财物,并处罚款8000元。陈某缴纳罚款后,向法院起诉撤销没收财物和罚款决定。法院生效判决支持陈某请求。陈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没收财物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罚款为行政处罚B.如陈某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H{赔偿要求,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先予赔偿全部损失C.如陈某提出申请的材料不齐全,赔偿义务机关应在1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D.对陈某的赔偿应包括返还罚款8000元和被没收的财物及其总额的同期存款利息答案:B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程序和赔偿的计算标准。参见《国家赔偿法》第10条、第12条第4款、第36条第7项,12.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答案:D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简易程序【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D选项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故A选项不应选。该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二)劳务合同纠纷;……故B选项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而《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民诉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限制,可以少于30日。因为并没有直接规定于《民事诉讼法》,故C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13.李某是我国公民,跟随其父母在某太平洋岛国A国生活。2008年9月,刚满15周岁的李某进入A国公民吉姆家窃取了价值3000多元人民币的财物。根据A国的法律,凡盗窃他人财物者,将被剁去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事实一)李某知道A国的法律规定后,心里害怕,就以想回国上学为由,央求其父母将其送回国。2009年1月,李某的父亲为李某购买了机票,让李某独自回国投靠其叔叔李某明。临行前,李某的父亲将300克海洛因交给李某,让李某放在内衣裤里捎回国交给其叔叔李某明。李某的父亲将李某送到机场,李某到国内下飞机后,其叔叔李某明将李某接回家。到家后,李某将300克海洛因交给了李某明。(事实二)李某在国内上学的业余时间,其叔叔李某明教会了李某开大型拖拉机,并教会了李某简单的拖拉机修理技术。李某明经常让李某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干农活,还经常让李某干一些超过其体力承受范围的重农活。李某稍有不从,李某明就对李某打骂,李某对李某明心生怨恨。2011年2月27日,李某知道李某明第二天要开着拖拉机去城里买化肥,就事先将家里大型拖拉机的一个关键零件卸下。第二天,李某明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去买化肥的过程中,因李某卸下了关键零件致使大型拖拉机遭撞毁,一位行人被撞死,李某明也身受重伤。2011年3月10日,李某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破坏家里的大型拖拉机一事和以前的所有违法行为,并揭发了李某明和魏某经常合伙贩卖毒品的事实,司法机关认为李某行为构成了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事实三)请回答下列题。如A国的刑法规定:凡盗窃者,一律剁去一只手的3根手指,即拇指、食指和中指。这项法律规定违反的刑法基本原则是:()查看材料A.罪刑法定原则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责任主义原则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解。题中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原则,所以也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盗窃财物,一律剁去3根手指,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只要盗窃财物,一律剁去3根手指,不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因为对盗窃行为可以要求有主观方面的故意,并且只处罚盗窃者本人,所以没有违反责任主义原则。14.潘恩曾言:“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这句话体现的是A.人民主权原则B.基本人权原则C.法治原则D.权力制约原则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历史概念,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可见,法治原则强调的是法律至上,任何人都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活动。这也正是潘恩这句话的核心意义。C项入选。15.甲厂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以自有的一套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担保,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厂因经营不善,将该套设备出租给丙公司。丙公司谎称该机器属自己所有,将其出卖给善意的丁公司,丁公司支付了部分价款,丙公司将该机器交付给丁公司。因甲厂无力还款,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厂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B.丁公司对该机器设备的权利优先于乙银行的权利C.丁公司取得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D.甲厂有权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B,C,D解析:B、C、D考点:无权处分行为的责任承担讲解: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2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丙公司无权处分该机器,丁公司善意有偿取得了该机器,故机器所有权已归丁公司,C、D选项正确。乙银行的抵押权未经登记,故不得对抗了公司的所有权,故B选项正确。A选项的错误有二:一是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已不需要办理登记;二是即使是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本题的观点在于:当事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后,动产上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能否对抗权利人的所有权应根据抵押权是否办理登记加以确定:登记的,则优于所有权,依据是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此时,所有权人可行使消除权,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从而取得完整的所有权;未登记的,则不得对抗所有权,理由是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16.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杰夫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B.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C.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D.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A项,《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A项错误。B项,《民诉解释》第545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处理。”B项错误。C项,该《民诉解释》第544条第2款规定:“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项正确。D项,该司法解释第54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D项错误。17.甲见住在对面房间的邻居乙(女,20岁)的房门虚掩,即起歹念,持刀进入乙家,用刀抵住乙,索要现金。在发现乙没有钱后,不甘心,便要求发生性关系。乙极力反抗未果,便假意答应,说:“我现在身体不舒服,下午你再来。”甲便停止暴力行为。等到下午来时,已经人去楼空。甲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既遂B.抢劫罪未遂C.强奸罪中止D.强奸罪未遂答案:B,C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本案中,由于乙没有钱,所以甲的抢劫行为没有实现强取乙的财产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构成抢劫罪未遂。C项正确。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之一是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属于“能为而不为”。本案中,甲要求与乙发生性关系,在乙极力反抗未果假意答应但需要等到下午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甲是能够不顾乙的承诺而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的,但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应当认定为甲的行为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D项错误。如C项所述,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而答应乙的要求,下午再与乙发生性关系的,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不构成强奸罪(未遂)。本题答案:BC。18.下列不属于税务管理内容的是:()A.税务登记B.账簿、凭证管理C.纳税申报D.税款征收答案:D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知,税务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管理是税款征收的基础性、前提性工作,包括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的管理以及纳税申报3项内容。故D选项当选。19.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试分析此处的“拘留”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有何异同,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这两个“拘留”没有区别,都是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有关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只不过适用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B.这两个“拘留”不同。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临时性的羁押措施,目的是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本条规定的“拘留”是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实施的惩罚措施,是对其违法责任的追究,其性质更接近于行政处罚中的拘留C.这两个“拘留”相同,都是为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采用的,本条规定的拘留适用于行为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情形,此时行为人应当被追究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D.以上说法皆错误答案:B解析:。考生应当注意把握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拘留”。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不带有惩罚目的,只是为了控制犯罪嫌疑人以便侦查活动顺利进行,是临时性措施;对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人适用的“拘留”,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终局性惩罚措施。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本条规定的“拘留”并不是为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构成该罪一般要求行为人对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因此C项也错误。20.共用题干甲国与乙国均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乙国国内F省的石油开发使用签订了一项文件,以保障甲国国内石油的稳定供应,请回答下列问题、两国在文件签订后发生的下列何种事宜将会使得该文件不能成为有效的国际条约?()A、乙国发现F省的油田储量实际上很低以至不足以进行开发B、在谈判过程中,甲国对乙国的谈判代表进行了贿赂C、在谈判过程中,甲国在甲乙两国的边境集结大量的军队进行武力威胁D、该文件规定,F省油田开采权归甲国所有,而甲国将与丙国交界的边境地区提供给乙国对丙国进行侵略之用答案:A,B,C,D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因此,主权国家拥有完整、全面缔结条约的能力,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缔约权,则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缔约权是由各国通过国内法规定的,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缔约机关违反国内法规定的权限为由主张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的行为非常明显以至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对于缔约代表超越对其授权范围的特殊限制所签订的条约,除非事先把该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本国不得以该理由主张条约无效。对于一个进行石油开发的条约,A选项中没有经过特别授权的司法部、B项中的国有企业、C项中的地方政府显然不具备签订国际条约的缔约能力与缔约权,D项中的国家总统虽然没有率先履行手续,但由于这种特殊限制并没有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甲国不能以该理由主张该条约无效,因此,D项为正确选项。条约生效除了缔约方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外,还要求缔约国的自由同意以及需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其中错误、欺诈和贿赂以及强迫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这种情况下,该国可援引该理由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欺诈或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强迫包括对乙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性规则相抵触者无效。油田的储量足以进行开发应构成乙国缔结石油条约时假定存在并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该事实的不存在构成错误,可以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B项中甲国进行贿赂以及C选项中甲国对乙国进行强迫均可构成乙国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D项的规定违反了国际法强行法规则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原则,条约是无效的。因此,A、B、C、D项均为正确选项。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包括: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按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善意解释,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包括: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等,但这些材料仅仅作为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对于两种以上文字的解释,对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按约定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在各种文字的作准文本中,条约的用语应推定具有相同的意义。A、B选项属于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的内容,是正确的。C项认为根据条约解释的辅助资料包括会谈纪要等来决定条约如何进行解释,是错误的。D项对两种以上的文字约文的解释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是正确的。一般来说,条约不能单方面被废除,但在下述情况下,单方面可以终止条约。其一是一方违约,《条约法公约》规定,如果缔约一方废弃条约或行使了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的重大违约行为时.双边条约当事国的另一方有权援引违约为由终止该条约;多边条约的其他当事国有权一致协议,在该国与违约国之间或在全体当事国之间终止条约。其二是情势变更。21.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攻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王某的用人单位是:()查看材料A.甲公司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企业C.丙公司D.玫园公司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认定。《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该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在劳务派遣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而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是用工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本题中,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王某的用人单位是丙公司而不是玫园公司,故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22.某市地税局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李某向该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受理后按法定程序通知了地税局,地税局一直推托未提供证据,市政府应作何种处理?()A.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B.撤销地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C.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D.给予地税局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实行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举证原则,即被申请人要在行政复议机关要求的时限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能提供的,就面临着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或不当的危险。地税局推托不提供证据,可以推定为没有证据,可以撤销该处罚决定。23.下列不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有:()A.军人甲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军事演习时自伤身体B.公民乙战时自伤身体,以逃避应召入伍C.军人丙为了立功,在战时自伤身体,谎称被敌人袭击D.预备役人员丁在执行军事任务时自伤身体,以逃避军事义务答案:A,B,C解析:战时自伤罪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且主体必须是军人,所以A和B不构成。战时自伤的目的应该是逃避军事义务,所以C不构成。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宪法在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世界各国宪法序言都是揭示制宪权的来源、制宪机关、制宪的基本原则、制宪的目的和价值体系,因此他们篇幅的长短大致相当B.我国宪法附则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两大特点C.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正文之中D.我国宪法的附则主要介绍了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答案:C解析:①各个国家历史发展不同、社会背景不同,当然其宪法序言的长短也就不同。故,A选项错误;②我国现行宪法未规定宪法的附则,故,B、D选项错误;③宪法正文是宪法典的主要部分。正文中规定的内容一般包括:社会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公民与国家的相互关系,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等。社会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国家性质、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的结构形式、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针等。这些内容一般都规定在正文。故,C选项正确。25.共用题干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请回答94~97题。关于乙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B:乙与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C:乙归还30万元公款的行为导致甲犯贪污罪,故乙成立贪污罪的帮助犯D:对乙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答案:A,D解析: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A项正确。甲虽然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但是二人有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又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B项错误。根据该解释第6条的规定,甲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此C正确。根据《刑法》第388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D选项正确。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乙将挪用的公款用于非法贩卖毒品,属于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A项正确。乙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取得公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因此B项错误。乙归还30万元公款只是为甲的贪污提供了条件,并不具有为甲提供帮助的意图,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C项错误。乙为达到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非法目的,送给甲5万元好处费,构成行贿罪。之后乙利用所挪用的公款贩卖毒品,应当另行构成贩卖毒品罪。综上所述,对于乙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因此正确答案为AD。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甲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成立自首。至于甲投案自首出于何种动机在所不问。因此A项错误。甲投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成立立功,B项正确。乙归案后主动交待的行贿,属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乙的交待构成坦白而不是自首。但对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乙对此交待应当成立自首。因此正确答案应为BCD。乙得到巨款以后才告知丙款项的来源,说明丙未参与挪用公款的共谋和实施,因此并不能与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A不正确。丙明知该款为挪用的公款仍然为乙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构成《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而不是赃物犯罪,C项正确,D项错误。丙虽然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但是并不知道乙将该款用于贩卖毒品,因此,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26.关于1982年宪法的基本特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扩大人大常委会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B.扩大了公民权利和自由范围,恢复人人平等原则,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C.确认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发展多种经济形式D.首次明确规定了修宪权答案:D解析:“八二宪法”的基本特点:(1)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2)完善国家机构体系,扩大人大常委会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3)扩大公民权利和自由范围,恢复人人平等原则,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4)确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发展多种经济形式;(5)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完善民主区域自治制度,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6)首次明确规定了修宪提案权。D项错误。27.张某被司法机关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下列哪一行为是张某不能做的?()A.在某高校担任教职B.在某地司法局为领导担任司机C.为抗议其他国家的反华行为,和群众一起游行示威D.在民主党派中担任非领导职务答案:C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在高校任教、在国家机关担任司机以及在人民团体中从事非领导职务,都不属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禁止从事的活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游行示威的自由。28.共用题干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诉李某故意伤害一案作撤诉处理。下列选项中,可能成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撤诉处理的原因的情形有:A:王某经两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且未说明理由B:王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C:王某和李某白行和解后,王某申请撤诉D:李某提出反诉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其中的第(1)、(2)、(3)项对应了本题中ACD三项所述的内容,在这三种情况下,法庭都可以依法对案件进行延期审理。B项是《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不是延期审理,所以不符合本题的题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当然可以作撤诉处理。故此,本题选项ABC均正确。刑事自诉案件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都不可能超过10个月。C选项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02、214条的规定。至于D项,《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而不是必须调解,故D项符合题意。《高检规则》第46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本题中,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故正确选项是B。根据《刑诉解释》第29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据此,选项AD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42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第二,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第三,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可以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第四,时间是否计入审理期限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198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200条第2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本题中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D的说法错误。29.张某因抢劫罪被起诉后,他可以聘请下列哪种人担任其辩护人?()A:张某的同学,审理本案的人民陪审员B:张某的叔叔,外籍华人C:张某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大学同学D:张某的正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哥哥答案:C解析:【考点】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人员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根据以上法条可知C选项当选,AD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对近亲属作出了明文界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张某的叔叔属于外国人,并且不是亲近属。因此B选项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C。30.2008年2月,为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法律条文的效力相同C.该解释属于法官造法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答案:A,B,C解析:。该解释属于司法解释,因此选项A错误;司法解释只是司法机关裁判的参考,效力等级不能与法律条文相比,因此选项B错误;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不能认为是法官造法,因此C项错误。31.王女士在某专业电商网站上购买一部手机,到货后发现不能使用,王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王女士只能向该电商网站求偿B.王女士只能向出售该手机的商家求偿C.该电商网站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王女士也可以向该电商网站求偿D.该电商网站知道销售者侵权的,王女士才能向电商网站求偿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故AB项说法片面,D项说法错误。32.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公司分立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A项:《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故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项:《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在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利益的特别保护,而在公司分立时,并无这样的规定,故B项说法错误,当选。C、D项:《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也可以在白阳公司分立之前与之签订关于债务清偿的书面协议,故C、D两项说法正确,不当选。33.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宝华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市明珠有限责任公司就一项办公软件购销合同产生纠纷,并在内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关于审理此案过程中文书的送达和相关证据的调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澳门终审法院在收到本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送达文书或者调查相关证据的委托后,应当立即将委托书及所附司法文书和相关文件转送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有权完成该委托的法院进行送达和取证工作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果澳门法院发现受委托送达的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也应该送达C、澳门方面的法院在受到送达的委托书后,如果发现对于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可以不予执行受托事项D、内地法院可以委托澳门有关法院代为询问证人、鉴定人,也可以在澳门有关法院执行调取证据时派司法人员直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答案:A,B解析:【考点】中国内地与澳门之间的送达与取证。详解:该问题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其中关于文书送达方面的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均需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在相互收到对方法院的委托时应当立即将委托书及所附司法文书和相关文件转送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有权完成该委托的法院。关于调取证据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可见,澳门终审法院在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送达文书或者调查相关证据的委托后,应该转送、转委托其他法院,A项正确。根据《安排》有关送达的规定,不论委托方法院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已过,受委托法院均应送达,故B项正确。受委托方法院在收到委托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为由,不予执行该委托,故C项错误。根据《安排》有关调取证据的规定,委托方法院可以要求受委托方法院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可见,本案中内地法院在澳门有关法院执行调取证据时派司法人员出席或者出席时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均需澳门有关法院的允许,所以D项也是错误的。34.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在公园陪伴幼子的秦医生因为在网上公开发表了质疑红毛药酒的文章,突然被便衣警察带走,在附近的邻居王阿姨主动代为照看秦医生的孩子,王阿姨行为中有和秦医生订立民事合同的意思B.一次甲听到路人乙、丙在聊天,乙对丙说,这iPhone手机真结实,能把核桃砸开,甲信以为真,回家用自己的手机砸核桃,导致手机损坏,甲与乙、丙之间产生侵权关系C.甲与龙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由于该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故此合同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D.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答案:D解析:A项中王阿姨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构成民事合同关系,但是如果在事后照顾过程中,因为过错造成孩子的伤害,则会构成侵权法律关系,不当选。B项中甲造成的损害与乙、丙的聊天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应该有自己的判断,不当选。C项中的律师事务所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律所作为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是《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的一类主体,故可以与甲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不当选。D项中甲乙之间的约定,从形式上看虽然有限制双方自由的嫌疑,但是,这种限制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及社会主流道德,非但不违反公序良俗,反而还有利于公序良俗原则所追求价值的实现,故为有效,甲违反约定,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依约赔偿,正确,当选。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法律文化对法律意识是一种包容关系,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意识,但两者不是同一的,其区别主要有下列哪些方面?()A.法律意识通常有较为明显的政治色彩、意识形态色彩;而法律文化更多表现出民族性和群体的习惯化心理特征B.法律意识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个人、群体、社会等;而法律文化的主体仅为群体C.法律意识比较抽象,是法律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因素;而法律文化则更为具体D.法律意识主要指人们的有关法律现象的感觉、态度、情感、观念、知识等心理因素;法律文化则是法律现象的全部心理因索及其外化形式(法律行为模式)答案:A,B,D解析:。“法律意识比较抽象,是法律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因素,而法律文化则更为具体”,这一说法存在问题,一般而言,法律传统比较抽象,是法律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因棄,而法律文化则更为具体。36.下列哪种情形下,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行为?A.甲受乙之托,以乙的名义与乙的女友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B.甲受乙之托,代表甲参加某商场的开业剪彩仪式,甲还临场发挥致辞一番C.丙受乙之托紧急前往外地采购某时令药材,到目的地后丙患急病住院,找到当地的大学同学甲代位采购,甲顺利完成任务D.甲受乙之托前往外地与乙的债权人丙协商分期偿还债务事宜,甲刚接触到丙即接到乙的电话通知解除授权,甲继续与丙协商相关事宜答案:D37.★★夏某偷了一部手机,被作价1200元。夏某委托沈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沈律师为了给当事人减轻处罚,故意作伪证证明手机被修理过,花去420元,即手机价值不足盗窃公私财物的判刑标准800元。检察院以辩护人妨碍作证罪起诉了沈律师。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沈律师构成了该项犯罪,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其律师执业证B.沈律师不构成该项犯罪,因为其只是违反了有关律师的执业道德规范C.因为沈律师完成了委托事项工作,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用不得被没收D.沈律师违反敬业尽职义务,其客户、律师事务所都有权向律师协会投诉和向法院起诉答案:B,C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律师法》笫49条第2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吊销其律师职业证书。故A项表述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笫2教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龎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故B项错误。律师收取费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时,对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予以没收。故C项错误。38.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甲租赁公司按照乙工厂的选择和要求从设备生产厂商丙公司购买淀粉加工设备3台。租给乙工厂使用,租期5年。甲公司购买后,设备生产产商丙公司货交承运人,设备到达天津港后甲公司通知乙工厂提货。乙工厂提取设备后投入使用并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就此,请回答下列问题:?乙工厂在使用该设备为丁进行淀粉加工时,因设备发生故障导致淀粉加工未能达到要求的标准。丁要求乙工厂赔偿。乙工厂此时想起在选择设备时,系采纳甲租赁公司的意见做的设备选型。就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设备故障时系乙工厂占有租赁物,甲租赁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B.乙工厂得以向设备生产商丙请求承担责任C.如果该设备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乙工厂得以向甲租赁公司要求减少或者免除租金的支付D.甲租赁公司对故障设备负有维修义务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融资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及融资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问题。《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题中甲租赁公司对设备的选择进行过干预,故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则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不影响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以其他方式干预租赁物的选择的,可以要求减少或者免除租金的支付。因此选项B、C正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故选项D错误。本题答案为BC。39.甲幼年时为张某收养,甲结婚后与张某夫妇不和,张某夫妇解除了与甲的收养关系。张某夫妇膝下无子女,年老体衰,生活困难,张某夫妇要求甲承担赡养义务,遭甲拒绝。为此引起纠纷,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甲不承担该赡养义务,因为解除收养关系是张某夫妇提出的B.甲不承担赡养义务,因为甲与张某夫妇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C.甲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因为张某夫妇生活困难D.甲不承担赡养义务,但负有道义义务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收养关系解除以后的贍养义务问题。依照《收养法》第30条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40.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其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律。所以A、B错误。C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琼斯系在中国发生合同纠纷,若依据经常居所地法为无行为能力但依据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法中国法律。所以,C错误D正确。41.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乙对甲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甲死后将所有遗产留给乙。后乙每天尽心照顾甲的起居。某日,乙偶然从朋友处得知甲将自己名下所有不动产无偿赠与远亲,且甲的存款也已被甲挥霍无几。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协议是双务合同B.乙可以解除该协议C.乙可以要求甲的远亲返还房屋D.乙可以要求甲偿还其已支付的供养费用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遗赠扶养协议的问题。甲与乙签订的协议系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故A选项正确。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本题中,甲恶意挥霍和转让名下财产,系根本违约行为,乙有权解除该协议,且甲应偿还乙因供养支出的费用。故选项B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BD。42.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刘某杀人一案中,办理该案的侦查员小李是被害人的表哥,而另一位侦查员小王后因工作调动,进入检察院,成为该案的审查起诉人员。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如下:审判长甲,为刘某辩护人的表哥:审判员乙,曾担任过本案的勘验人;审判员丙,是刘某的岳父。本案一审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院长考虑到原合议庭对该案案情熟悉,决定仍由甲承担本案的重审工作。假设回避事由均成立,则刘某可对不同阶段的下列人员中的哪些人员提出回避申请?()查看材料A.侦查阶段的侦查员小李B.起诉阶段的审查起诉人小王C.一审合议庭人员D.重审合议庭人员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回避适用的主体。在假设回避理由都成立的情况下,本题实际上是考查回避适用的诉讼阶段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因而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而对侦查、起诉阶段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关内容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刑诉解释》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43.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证明同一事实的不同证据之间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机关提供的现场笔录优先于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B.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公安机关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C.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与其他书证效力相同D.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E.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答案:A,B,D,E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认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所以选项A、B、D、E正确。44.下列各项中,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用途的是( )。A.用于劳动能力鉴定B.用于投资运营C.用于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用于发放奖金答案:A解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45.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B.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C.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D.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答案:C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故A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的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也就是说,村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故B项“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的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故C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据此,村民小组长不是村委会成员,故D项错误。46.某市政道路经过某小区。该小区居民李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公开道路及其地下管道规划线路图。市规划局与该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沟通、确认后,决定不予公开。李某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不予公开决定不影响李某的实体权利义务,故李某无权起诉B:市规划局为被告C:市规划局、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共同被告D:市规划局为被告,该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第三人答案:B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据此,只要申请而未获信息,即可起诉,不需要考虑不予公开决定是否实际影响李某的实体权利义务。故A项“李某无权起诉”的说法错误。该《规定》第4条第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所谓“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是指对外决定机关。据此,市规划局决定不予公开前,尽管与该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沟通、确认,但被告仍然是市规划局。故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市规划局不予公开决定并不实际影响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义务,故D项“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第三人”的说法错误。47.被告人郑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该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此时,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哪种处理?A.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B.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处刑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辟处死缓,直接改判有期徒刑15年D.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278条,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院认为事实清楚,只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时,不能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只能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48.我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甲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10日,由于乙公司租来运货的“黑珍珠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1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乙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黑珍珠号”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甲公司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若在船舶起火后,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则关于这部分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单独海损B.属于共同海损C.应由甲公司承担损失D.应由甲公司与船公司分担损失答案:B,D解析:。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故属于共同海损。依《海商法》第199条之规定,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49.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5年4月2日,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卖给乙,乙支付了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乙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3年。后甲去世,仅有一继承人丁。丁继承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将该房屋出卖给戊,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登记,因此合同尚未生效B、丁将房屋出卖给戊属无权处分C、戊因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D、戊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答案:A,B,C,D解析:《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办理登记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丁是甲的唯一继承人。《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丁因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将房屋出卖给戊属于有权处分。故B选项错误,当选。因丁是有权处分,则戊不可能是善意取得。C选项错误,当选。《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若丙是有权占有,则戊无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若丙无权占有,则戊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丙根据租赁合同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戊并无返还原物请求权。D选项错误,当选。50.1996年4月,赵大猛、赵一青、赵四好、张文军等因生意纠纷而与纪松兵、王五洋等人发生斗殴,混战中被打中头部的纪松兵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王五洋则经鉴定构成轻伤。之后,除了赵大猛逃跑外,赵一青等人都被抓获。落网后,警方对几名嫌疑人进行了审讯,试图搞清到底是谁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和受伤,但是,因为当时比较混乱,这一事实无法查清。事发后,赵四好赔了18万给受害人。而因为积极赔偿受害人,赵四好也获得了较轻的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赵一青和张文军则分别获刑三年和三年六个月。2011年11月16日赵大猛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南京建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大猛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构成流氓罪。鉴于赵大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赵大猛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地司法矫正部门愿意接受其为矫正对象,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今年5月17日,法院以流氓罪判处赵大猛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关于该案的分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问题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赵大猛“流氓罪”的判决,就是依据了这个原则B.所有国家在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均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C.“从旧兼从轻”要求“法不溯及既往”D.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在效力问题上均采用不溯及既往原则答案:A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针对减刑、假释的案件,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A.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走私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B.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C.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D.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号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1)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2)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3)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4)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5)收到控告、举报的;(6)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据此可知BCD选项均正确。A选项中,因走私犯罪并不在列举的罪名当中,且亦未限定为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犯罪,故不选。本题答案为BCD。52.甲乙两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乙国称甲国实施的保障措施违反了非歧视原则,并将争端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对于乙国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可依职权对其进行审查裁决B、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人组成上诉庭审理C、上诉机构仅可就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且不能发回重审D、若甲国拒绝执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也不能向争端解决机构上诉答案:A解析:专家组仅可就申请书中指明的诉求予以审查,A错误。上诉机构是常设机构,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上诉机构有7名成员组成,上诉案件由其中的3名组成上诉庭审理。上诉机构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但是无权发回重审,所以B、C正确。若甲国拒绝执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但是不能上诉,D正确。本题应选A。53.英国系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原则和宪政制度散见于各种宪法性法律之中。这些宪法性法律成文于1215年《自由大宪章》颁发以来的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但其中许多重要的法律都诞生于1688年“光荣革命”前后。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在英国“光荣革命”之后颁布的宪法性法律?()A.《权利请愿书》B.《人身保护法》C.《权利法案》D.《自由大宪章》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权利请愿书》产生于化28年,《人身保护法》产生于1679年,《权利法案》产生于1689年,《自由大宪章》产生于1215年。因此,正确选项为C项。54.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功能包括( )。A.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B.促进失业者再就业C.合理配置劳动力D.分散用人单位失业风险答案:A,B,C解析:失业保险功能包括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者再就业、合理配置劳动力。55.下列情形下可以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是:A.某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李某认为某贸易公司账目不清,而且在检查中该公司财会人员态度蛮横,李某顿时火冒三丈,要求该公司缴纳5000元罚款B.某区税务局桃园税务所税收人员李某在例行检查中怀疑个体户陈某有漏税嫌疑,决定对其处以400元罚款C.某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发现本区某民营企业排放污水超标,但鉴于该企业负责人陈某态度较好,又是初犯,而且该民营企业是区里的纳税大户、龙头企业,所以仅对其处以1200元罚款,并予以警告D.某区公安局学院路派出所民警李某在执勤中发现某高校学生陈某无照驾驶他人机动车携其女友兜风,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50元的罚款答案: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对公民50元以下对组织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AC选项分别对公司、企业罚款5000元、1200元,超过了1000元的限额,所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B选项对个人罚款400元,超过了50元的规定,所以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D选项对个人罚款50元,适用简易程序并不违反,故D选项正确,当选。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根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反垄断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B.《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C.《反垄断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D.《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答案:C,D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12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正确答案为C、D。57.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下列属于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的是?A.行政管理权B.立法权C.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D.根据中央授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答案:A,B,C,D58.赢鑫投资公司业绩骄人。公司拟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首期募集1000万元。李某等老客户知悉后纷纷表示支持,愿意将自己的资金继续交其运作。关于此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李某等合格投资者的人数可以超过200人B.赢鑫公司可在全国性报纸上推介其业绩及拟募集的基金C.赢鑫公司可用所募集的基金购买其他的基金份额D.赢鑫公司就其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非公开募集基金。A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7条第1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因而,A选项错误。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1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因而,B选项错误。C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因此,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基金财产可以用于买卖其他基金份额,C选项正确。D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4条第1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因而,D选项错误。59.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B: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C:管辖权转移制度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个别的调整D: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答案:B,C解析:【考点】级别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级别管辖仍然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因此,A选项说法是错误的,不应选。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因此,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不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60.下列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有:()A.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援引WTO规则起诉B.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D.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举证据仅限于记人被告案卷的证据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AC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6条规定,BD则符合第4条、第7条规定。61.★★据报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高新技术、道路交通等事业的发展,在客观上使人民群众日常面临的风险更多。以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为例,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75万件,比2010年上升了27%,占侵权类案件的50%左右。这些案件的审理涉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处理不当,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生计难以维持,矛盾容易激化,更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损害司法权威。为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下列措施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民事审判应更加注重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B.应更为坚决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C.应加强法律信仰教育D.发挥联动效应,建立健全类案化解机制答案:A,B,D解析:。本题干主要涉及的是法与政治、经济、道德等如何保障民生的问题,属于法与社会的内容。C选项过于宽泛抽象,与题干无关。62.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题。对甲的定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查看材料A.抢夺罪、故意伤害罪B.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持有、使用假币罪,交通肇事罪D.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持有、使用假币罪和转化型抢劫、法条竞合。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同时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表明行为人同时也触犯了诈骗罪。相当于甲在犯诈骗罪之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对丙使用暴力造成重伤,因此可以构成《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罪。将致丙重伤的结果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不再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认为甲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对甲也应以持有、使用假币罪与故意伤害罪论处,然后并罚。故ABCD项均错误。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某商厦为了记录自己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某照相馆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商厦的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商厦决定买下以赔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照相馆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商厦依约定向照相馆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8月15日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解答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交付的含义。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大体有两种,即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物权法》第25条对此做了规定。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以自提、送货、托运等方式直接转移给买受人而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实现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事实占有。现实交付是标的物交付的主要方式,一般适用于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标的物的交付。拟制交付,也叫观念交付,是指出卖人不转移标的物本身的占有,而是转移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房屋权属证书、仓单、提单等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是标的物交付的特殊方式,一般适用于特定情形下标的物的交付。如《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拟制交付又可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标的物,自合同生效时起视为标的物的交付,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合同生效时才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简易交付能够简化手续,节约交易成本。《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在约定的期间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而该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拟制交付就是在标的物不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单证交付与买受人而代替现实交付的方式。8月8日显然没有产生法律关系,8月9日商厦通过电话的方式发出要约,照相馆表示同意承诺即生效,买卖合同成立。摄像机所有权也同时发生转移。8月15日,商厦支付价款的行为只是合同的履行行为。64.★甲国爆发某种流行传染病。甲国驻乙国大使的官邸据报发现疑似患者。乙国卫生防疫人员为此赶到该官邸外做好处理患者的准备工作。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締约国,且没有其他的相关协定。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只要患者不是大使本人,乙国防疫人员即可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B.如未得到甲国大使的明确词意,乙国防疫人员不得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C.由于官邸位于城市居民区,乙国防疫人员可立即进入官邸调査处理患者D.只要甲国大使没有明确反对,乙国防疫人员即可进人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答案:B解析:。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执行公务;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例外。B正确。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我国《民法总则》的调整对象是( )。A.有隶属关系的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B.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C.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我国公民之间而非我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答案:C解析:知识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66.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法律规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驳回起诉B、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C、如果当事人采用明示约定的方式,则其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将为法院所认可D、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该合同应适用中国法答案:B,D解析:【考点】法律规避【详解】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主要构成要件是:(1)主观上需故意;(2)行为方式上要通过人为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实现;(3)规避的对象是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常是强行性禁止性规定;(4)结果是已经完成规避行为。我国《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所以A、C选项错误,B、D选项正确。67.北京甲公司与山东乙公司签订了一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青岛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C.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本院具有管辖权D.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到青岛仲裁委员会答案:D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的选定。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青岛地区仲裁委员会只有一家,为青岛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有效,所以D项正确。68.关于公共秩序保留,依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A.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排除适用B.外国法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排除适用C.国际惯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排除适用D.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后,适用中国法律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公共秩序的保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对公共秩序保留进行了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AC错,该法规定公共秩序排除的不包括国际惯例。D正确,不是驳回起诉,而是适用中国法律。69.老王户籍所在地为A县,于2005年5月搬往B县。其于2006年1月提起诉讼,向三个儿子王一、王二、王三追索赡养费。王一、王二、王三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县城。关于此案的管辖法院,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可以由老王户籍所在地A县人民法院管辖B.只能由老王户籍所在地A县人民法院管辖C.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D.应由老王的经常居住地B县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解析:考点:赡养费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讲解: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由于原告起诉时在B县居住不到1年,B县不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所以仍应以其户籍地为住所地,A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追索赡养费的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也都有管辖权。因此,B、C、D三项错误。70.甲乙两国协议将其海洋划界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依该判决所承担的义务。依《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做法哪些是正确的?()A.两国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时,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B.乙国可以申请国际法院执行庭对该判决强制执行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采取措施执行该判决D.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执行该判决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____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的判决须在法院开庭宣读,并自宣布之日起对各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当事国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时,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A正确。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如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复核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同。申请复核至迟应于新事实发现后的6个月内并在判决之日起不超过10年内提出。综上,对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规则,C正确。7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事件中,应当立即公告的有(  )。A.公司经理发生变动B.公司40%的监事发生变动C.公司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D.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董事会决议答案:A,B,D解析:选项BC: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不包括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72.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张然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阳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张然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李阳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C.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甲公司在内地设的代表机构送达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答案:B,C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依200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的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而不需要按1999年安排那样必须通过“高院”向对方送达了。A错误。2009年规定第4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B正确。2009年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C对。2009年规定第10条规定,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本题说是“包括公告送达”就不对了。D错误。73.黑土公司获得一种新型药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后,发现市场上有大量白云公司制造的该种新型药品出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白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依据新修改《专利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所有基层法院均无该案管辖权B:黑土公司不应当承担被告的药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的证明责任C:白云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法院应告知白云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D:如侵犯专利权成立,即使没有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黑土公司仍可获得一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答案:C解析:(原答案为C,正确答案应为AC)【考点】专利侵权行为【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A项表述过于绝对,故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在2013年经过修正,增加了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因此答案出现变化。《专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据此,本题中证明责任应由白云公司来承担,故选项B正确。《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据此,法院并没有告知白云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义务,故选项C错误。《专利法》第65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选项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AC。74.杜某与其妻陈某经法院判决于2007年离婚,其女随陈某生活。2008年杜某为其母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经其母同意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杜某无其他亲属。一日,杜某与其母外出旅游遭遇车祸,其母当场死亡,杜某受重伤住院两天后亦死亡。对于人寿保险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无受益人,应归国家所有B.应当支付给杜某的前妻陈某和女儿C.应当支付给杜某的女儿D.因无受益人,应归保险公司所有答案:C解析:。本题中,杜某死亡时间在其母之后,杜某作为受益人,有权取得其母的人寿保险金,故排除AD两项。杜某死亡后,该部分保险金作为杜某的遗产应由其女继承,而陈某与杜某已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属于杜某的继承人,保险公司应将人寿保险金支付给其女儿,故选C。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以下人员中,谁可以担任仲裁员?()A.甲,曾任某市检察院检察长10年B.乙,从事律师工作满6年C.丙,某大学法学院民法讲师D.丁,从事仲裁工作满9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员的资格。A项是检察长,而不是审判员;B项年限不够,必须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C项不符合条件,因为黄某没有高级职称;D项符合条件。76.我国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人华盛顿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案件的重要目击证人美国人凯西已经回国,该中级人民法院欲请求美国当地的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假设中国和美国之间已经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定,则请求美国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应当经过下列哪种程序?()A.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A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B.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C.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外交部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D.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的.方式请求答案:D解析:。参见《刑诉解释》第326条的规定。77.下列哪些事项属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A:机构的名称B:机构的职能C: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D:机构的领导职数答案:C,D解析:【考点】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详解】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机构名称、职能的规定属于机构设置管理的内容。故A、B项不当选。根据该《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是指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据此,C、D选项正确。78.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6年3月20日晚韩某和本班同学刘某在电影院门口盗窃自行车一辆,商定各骑2个月后将车卖掉,得款均分。2006年5月19日韩某14岁生日,16岁的刘某骑自行车去韩某家参加聚会的途中,被联防人员查获,并供出自己和韩某盗窃的全过程。为此,两人所属的区公安局作出对韩、刘各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决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区公安局对韩某的处罚是错误的B.区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过于严重,应当减轻处罚C.对两人都不应该加以处罚D.区公安局对韩某的处罚过于严重,而对刘某的处罚是正确的答案:A,B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5条。79.甲、乙为中国人,居住在A市,两人一同前往日本留学。在留学期间,甲伙同外国人丙绑架了乙,并以此要挟乙的家属赎金。案发后,甲和丙在中国B市进入中国国境,并居住C市。乙从D市入境。本案中,对甲和该外国人的犯罪行为,哪一法院没有管辖权?A.A市法院B.B市法院C.C市法院D.D市法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特殊管辖的内容。《刑诉解释》第8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9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是中国人甲与另一外国人对中国人乙实施的犯罪,因此,对甲而言,有权管辖的法院有B市法院、A市法院。对该外国人犯罪而言,有权管辖的法院有B市法院、C市法院以及A市法院。80.共用题干甲加油站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经乙的同意,甲在润滑油的桶上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由于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的销售情况非常好。其他一些企业得知后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这些企业认为这种行为排挤了其他润滑油生产企业的市场地位。甲认为,其行为是得到乙的许可的,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乙认为其产品已经卖给了甲,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若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那么该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哪种、()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欺骗性交易B、虚假宣传C、诋毁商誉D、限制竞争行为答案:A解析:【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五种欺骗性交易的行为,其中之一就是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因此,本题选A项。【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本题中甲加油站在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时经乙厂同意在油桶上使用丙企业的装潢,两家企业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应选A项。【考点】虚假宣传的要件。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虚假宣传的要件有下列四点:(1)主体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2)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的活动;(3)该行为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具有社会危害性;(4)主体为广告经营者则应具有主观故意,主体为经营者本身则不问其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考点】混淆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81.以下选项中,哪些构成甲公司的解散事由?()A:甲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为两部分,组建成乙、丙两家公司B: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C:甲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D:甲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10个月答案:A,D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公司解散事由。详解:A属于分立解散,B项中虽然甲通过合并成为乙的子公司,但是甲公司本身并不需要解散,因此A项应选,B项不应选。《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C项的错误之处在于,需要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7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所以D项应选。82.在下列哪种情况下,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A:发现法人以个人名义买卖股票时B: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发生时C: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D: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答案:D解析:【考点】技术性停牌措施的采取。详解:《证券法》第114条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平衡B、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C、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D、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决定了再审不加刑存在例外情形答案:A,B,D解析:选项A.B正确,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个基本目的,二者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各国基于社会现实情况的需要和对某种目的的偏好,使刑事诉讼的目的体系内部的诸目的间存在明显的位阶性。由再审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可以得知,刑事再审必须坚持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并重,对《规定》中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但例外情况必须从严把握。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除人民检察院抗诉外,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理由是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但申诉不能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时,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延伸。84.甲市乙县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本县的市人大代表时,乙县多名人大代表接受甲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贿赂。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县选民有权罢免受贿的该县人大代表B.乙县受贿的人大代表应向其所在选区的选民提出辞职C.甲市人大代表候选人行贿行为属于破坏选举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选举过程中,如乙县人大主席团发现有贿选行为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答案:C,D解析:《选举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故有权罢免受贿的该县人大代表的是选举该代表的原选区过半数选民,而非笼统的“乙县选民”。从严格意义上讲,A项说法错误。但司法部公布的答案认为A项是对的。根据《选举法》第54条第2款,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故B项“向其所在选区的选民提出辞职”错误。《选举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故C项对。《选举法》第58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故D项对。85.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A.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C.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D.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答案:B,C,D解析:《宪法》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因此A项错误。第6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B项正确。第92条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C项正确。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因此D项正确。86.下列哪些人的民事责任可由公司承担?()A:某公司会计人员帮朋友照看小孩时与自己以前的顾客发生争执将顾客打伤B:某公司业务员以自己名义与商场签订的购买电视机的合同C: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自己购买电脑而欠下的对电脑供应商的价款D:某公司的司机在执行公司任务时将他人撞伤答案:D解析:法人对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私人行为,不承担责任。A、B、C明显为私人行为故法人不承担责任。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孙明与周大风自小就是好朋友。孙明为人老实,性格内向:周大风很是机灵,颇有经济头脑。改革开放以来,各大、中、小城市都致力于规划建设,改善市容。周大风看到建材市场前景很好,就约孙明一起做建材生意。由于两人齐心合力,勤奋吃苦,加之机会好,开始几趟生意都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又加上竞争激烈,状况越来越差。为此,两人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了不少债。周父认为孙明没有头脑,连累了他儿子,对孙明时有怨言,坚决不让其儿子再和孙明合作。孙明从此没有了着落,又欠了许多债,心中异常苦闷。一日借酒消愁,思前想后,觉得今日落到如此地步,都怪周父不好,越想越气,于是怒从心生,趁着酒意拿了一把匕首要找周父算账。孙明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孙明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手被划伤,孙明见状,赶紧逃走。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后,公安局认为后果影响极小,孙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受理。周父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也没有受理。周父气愤至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大风之母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本案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查看材料A.无权直接受理B.告知杨某其无权提起诉讼C.应当依法受理D.应驳回杨某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自诉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诉解释》第260条规定,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自诉案件——编者注),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周父作为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但因周父死亡,其妻杨某是合格的自诉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88.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答案:C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定夫妻财产【详解】《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据此,A项的果实系甲婚前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选项B、D均属自然增值,不属夫妻共同财产。C项虽以婚前财产投资,但所获利益属夫妻共同财产。89.下列关于“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表述正确的是:()A.在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只适用于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并能够自行强制执行的情形下B.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准许C.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D.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答案:A,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行政诉讼中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所以,我国采用这一原则的目的是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保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如果行政机关有执行权的,则法院一般情况下不应该裁定停止执行;但原告申请停止执行,该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会损害公共利益的除外。而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话,则因为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未确定,所以法院不宜准许执行。90.下列关于人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人权与法律权利在内容上是一致的B.人权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结果C.人权的主体要比公民权的主体宽泛,不仅包括个体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D.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人权应当被尽可能的法律化答案:A解析:A选项错误,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基础,从本质上讲,人权属于一种不依赖于法律规定即可存在的道德性权利,因此人权的内容只有在被法律确认之后才能变成法律权利,而并非所有的人权都会被法律确认,因此人权的内容与法律权利的内容不可等同。B选项正确,人权具有历史性,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从起源上讲,人权的观念源于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萌发。C选项正确,人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只要是人就有人权,而公民则是一个自然人从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从主体范围上讲,人权的范围要宽于公民权的范围。D选项正确,尽管人权的存在并不依赖于法律的规定,但人权被法律化后,就意味着人权的保障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我们应当尽可能的将人权法律化。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共用题干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B、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C、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D、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答案:A,B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第58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以由林某交付定金、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同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我国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法律并未对其加以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林某父母所持理由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该理由如果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故属于法律事实。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实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价值判断是指客体对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判断。而法的价值包含利益,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必然要考虑客体承载的利益问题,故涉及法的价值评价。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D。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在立法法中有两个条文加以规定,一是第83条,二是第85条第1款:“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但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情形仅限于此一种,并非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解释。而在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需要由执法部门进行解释,而不是立法机关。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是并非属于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正式的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通过的宪法。建国以后,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安某和皮某为三等秘书和随员,属于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其中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包括: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等。而对于订阅接受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公约并未禁止。接受国对于违反相关义务的使馆及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对派遣国政府提出抗议并要求其承担国家责任,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等等。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后,接受国可以令其限期离境。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本题答案为B、C。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同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乙厂之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主张王某返还违法所得。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向生产者请求损害赔偿。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所以李某也可以向商场请求赔偿。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92.下列哪些选项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A.尹某为尽早继承其叔父的遗产,想让其叔父坠机身亡,就劝他的叔父经常坐飞机出去游玩,他的叔父听从了他的建议。一次他叔父乘坐的飞机果然发生事故,其叔父坠机身亡B.魏某傍晚在高速路上将被害人丁某推下车,丁某被后面的车辆轧死C.张某被冯某强奸三天后,自己上吊死亡D.王某将被害人邹某的衣服点燃,邹某因跳进水塘中灭火而溺亡答案:B,D解析:尹某虽然具有使他的叔父坠机身亡的主观故意,并且劝他的叔父经常乘坐飞机,但他叔父经常乘坐飞机的行为并没有使自己面临的风险显著增加,所以,尹某劝其叔父经常乘坐飞机的行为和他的叔父坠机身亡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魏某傍晚在髙速路上将被害人丁某推下车,使丁某面临的死亡风险显著增加,行人在天色昏暗中被后面的车辆撞死是很正常的事。因此,魏某傍晚在髙速路上将被害人丁某推下车和丁某被后面的车辆撞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张某被强奸后,自己选择了上吊自杀,因此张某自杀和冯某的强奸行为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将被害人邹某的衣服点燃后,邹某出于条件反射跳进水塘,因此邹某被溺死和王某点燃其衣服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93.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创举,被西方国家誉为法治的“东方经验”。关于人民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人民调解员不属于法治工作队伍,但仍然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B.法院应当重视已确认效力的调解协议的执行,防止调解过的纠纷再次涌入法院C.人民调解制度能够缓解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国家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D.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主要优势是不拘泥于法律规定,不依赖专业法律知识答案:B,C解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工作队伍包括法治专门队伍(如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和法律服务队伍(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故A项“人民调解员不属于法治工作队伍”说法错误。调解主要优势是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调解也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故D项错误。94.共用题干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条件包括下列哪些选项?()A、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B、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幅度内确定贷款利率C、应当订立书面借款合同D、期限不能超过20年答案:B,C解析:【考点】商业银行的业务。详解:《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可见A项正确。该法第39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因此B项正确。该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故C项的表述错误。该法第3条第2项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故D项正确。【考点】商业银行的贷款规则。详解:《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注意:提供担保不是银行贷款的必要条件,因此A项错误。该法第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故B项正确。该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C项正确。对D项表述法律没有如此规定,故D项错。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行业银行法。详解:《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可见,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可见,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故C选项中“自主决定”的说法不正确,当选。第23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可见,D选项中“3个月”的说法错误,当选。【考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详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故选项A、B、C、D均正确【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详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24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故B选项正确,当选。第2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故C选项中“20日”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第28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故D选项正确,当选。95.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争议中,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A.涉外合同争议B.贷款担保合同争议C.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的争议D.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答案:A解析:知识点:诉讼时效。选项A:适用4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96.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正在公园陪伴幼子的秦医生因为在网上公开发表了质疑红毛药酒的文章,突然被便衣警察带走,在附近的邻居王阿姨主动代为照看秦医生的孩子,王阿姨行为中有和秦医生订立民事合同的意思B.一次甲听到路人乙、丙在聊天,乙对丙说,这iPhone手机真结实,能把核桃砸开,甲信以为真,回家用自己的手机砸核桃,导致手机损坏,甲与乙、丙之间产生侵权关系C.甲与龙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由于该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故此合同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D.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答案:D解析:A项中王阿姨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构成民事合同关系,但是如果在事后照顾过程中,因为过错造成孩子的伤害,则会构成侵权法律关系,不当选。B项中甲造成的损害与乙、丙的聊天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应该有自己的判断,不当选。C项中的律师事务所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律所作为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是《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的一类主体,故可以与甲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不当选。D项中甲乙之间的约定,从形式上看虽然有限制双方自由的嫌疑,但是,这种限制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及社会主流道德,非但不违反公序良俗,反而还有利于公序良俗原则所追求价值的实现,故为有效,甲违反约定,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依约赔偿,正确,当选。97.A与B签订了3年期的借贷合同,C是债务人A的保证人。3年期满,由于A没有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B意欲将此事诉诸法院解决。那么,关于B想要起诉的对象和此案的被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如果B只起诉了A一人,而C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可以只列A一人为被告B:如果B只起诉了C一人,如果C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应该列A为共同被告C:如果B只起诉了C一人,如果C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则应该列A为共同被告D:如果B同时起诉了A和C两人,如果C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A和C应该作为共同被告;如果C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那么C并非共同被告,而是第三人答案:C,D解析:《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实际上,如果A和C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那么债权人B就有权分别向他们主张债权,可以不按顺序直接选择意欲起诉的债务人履行责任。可见,AB正确,C错误,D中的A和C不论是否有连带责任都应该作为共同被告处理,但是判决的结果会因为是否连带责任而大不相同。故选CD。98.《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答案:D解析:根据唐律,类推只能在“断罪无正条”时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唐律,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同于同类案件,故B、C项错误。故本题应选D项。99.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之一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功能?A、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B、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D、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答案:A,B,D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定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刑事实体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实施。然而,刑事诉讼法并非实施刑事实体法的被动的“服务器”,而是在启动或终结实施刑事实体法活动方面扮演着十分积极的角色。比如,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没有控诉机关或人员起诉,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实体法;当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时,就要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程序,而不能适用刑事实体法;对同一案件,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独立具有而非依赖于刑事实体法的功能。100.王某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申请房管局将李某的房屋过户给自己,由于房管局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履行审查责任,导致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过户,并又被出售给他人。李某要求房管局赔偿自己的损失。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因李某损失系王某行为造成,房管局不承担赔偿责任B.虽王某的行为是导致李某损失的起因,但如果房管局严格审查,李某的损失可以避免,房管局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因李某损失由房管局和王某的行为共同造成,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应当根据房管局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其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诉讼。本案中房管局未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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