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象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所有证据包括法庭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上述说法体现了哪一刑事审判原则?A.审判公开原则B.直接言词原则C.辩论原则D.集中审理原则答案:B解析: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故B选项正确。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但适用民事诉讼有关程序审理的一些案件则依法实行一审终审,下列不适用一审终审的案件是:A.认定财产无主案件B.宣告婚姻无效案件C.宣告票据无效案件D.离婚案件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两审终审制。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与裁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在我国两审终审是基本的制度,但以下案件则实行一审终审。(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4)调解书;(5)小额诉讼程序案件;(6)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因此,ABC不当选,D选项实当选。3.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甲市A区公安分局侦办,张某委托的辩护律师赵某指使他人将本案关键证人李某打成重伤。对于赵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以下可以办理的机关有:()A.甲市公安局B.甲市A区公安分局C.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B区公安分局D.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A区公安分局下辖某派出所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对辩护人的人身保障权。对于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涉嫌犯罪的,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角度给予辩护人相应的人身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B项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A项、C项正确。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D项错误。4.天南有限公司的董事胡某挪用公司大笔资金投资艺术品损失惨重,其他的董事和监事因为和胡某私交甚好对此一直置若罔闻,股东秦某对此非常气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秦某可以公司的名义向胡某提起代表诉讼B.秦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向胡某提起代表诉讼C.如果秦某持股不到1%就没有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D.秦某提起的代表诉讼如果胜诉则将赔偿归秦某所有答案:B解析:【解析】B。本题考查的是股东代表评讼。《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该是股东.A项错误,B项正确。有限公司股东充当原告没有持股比例要求,所以C项错误。代表诉讼是股东进行的公益诉讼,所以胜诉利益应该归公司,D项错误。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债的效力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之一是( )。A.债务人有拒绝给付的意思表示B.债务未届履行期C.给付须为可能D.给付标的物已经灭失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给付迟延。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债务已届履行期;给付须为可能;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6.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属于证券法律制度禁止其增发股票的有()。A.公司在3年前曾经公开发行过可转换公司债券B.公司现任监事在最近36个月内曾经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C.公司在前年曾经严重亏损D.公司现任董事因涉嫌违法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答案:B,C,D解析: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此选项B构成障碍;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因此选项B构成障碍;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此选项D构成增发股票的障碍。7.关于民事诉讼和民事仲裁的区别,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仲裁不适用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民事纠纷B.民事诉讼判决书可由审理案件的部分审判人员签署,仲裁裁决也可由部分仲裁庭成员签署C.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调解书,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D.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必须在判决书中予以写明,但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答案:B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仲裁法》第51条,C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32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仲裁法》第54条前部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在诉讼中,只规定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而不是一概可以依申请而不予写明,D项正确。8.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追回权和取回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缴纳出资C.对因《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D.权利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有权以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E.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交债权人会议前提出答案:A,B,C,E解析:本题考核追回权和取回权。选项D中,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而不是以“管理人”为被告。9.下列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B.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C.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D.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答案:A,B,C,D解析: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购销化工原料的合同,约定8月5日交货。8月1日,甲公司听说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于是决定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乙公司,要求其提供适当担保,乙公司答复上述说法纯属谣传,拒绝提供担保,并要求甲公司如期履行合同。甲公司坚持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因急需货物,无奈之下,向甲公司提供了银行出具的保证书。甲公司于8月10日办理了铁路托运手续。当日发货。8月11日,特大洪水袭来,载货列车脱轨,车上所载化工原料全部报废,后经证实乙公司并未濒临破产。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B:货物灭失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C: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不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学理上认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四个,分别为:(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之给付义务;(2)须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3)须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于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4)须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若当事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其债务的情形,那么其拒绝自己履行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陷入破产,甲公司只是道听途说因此不能成立不安抗辩权,故甲公司处于违约状态,即迟延履行其债务,因此C项正确而D项不正确。货物的灭失是由于甲公司迟延交付而造成的,而且货物还没有交付给乙公司,因此,该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故A项正确而B项不正确。11.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领导人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A、国务委员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C、最高人民法院院长D、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答案:A,C解析:《宪法》第87条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该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2.★明代九卿会审的九卿有、()A.通政使B.工部、吏部尚书C.大理寺卿D.都察院左都御使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査的是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明代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巳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13.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戊、丙、丁、乙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戊、丁、丙、乙C、乙、丁、丙、戊D、丁、戊、乙、丙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戊为第一顺序);(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先于丁支付价款,丙为第二顺序,丁为第三顺序);(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为第四顺序)14.张三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关于本案的审理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如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B.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C.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和解,自诉人撤诉D.本案由于案情清楚,被告人认罪并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意见,适用了简易程序答案:A,B解析:《高法解释》第269条规定,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故A项错误;依据《高法解释》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调解。故B项错误;《高法解释》第272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故C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8、209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故D项正确。15.下列哪个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A.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而产生的形状作为立体商标B.以勋章的图形作为平面商标C.以“红新月”作为文字商标D.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商标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禁用标志问题。《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但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故A正确。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B错误。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C错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故D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下列有关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有:()A.赔偿委员会审理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予准许B.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C.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应当在15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复议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D.除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外,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答案:B,D解析:。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8、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4、16条。17.将面粉误作毒品进行贩卖的,按照司法解释,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A.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B.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C.构成诈骗罪D.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不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对于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把假毒品误作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的,应以本罪(未遂)处罚。18.小王与小卫是同村的邻居,2008年4月,小王向小卫借款4000元,并写了借条,言明2009年4月底之前还清。2009年7月,小卫向小王催要欠款,并请隔壁的小刘共同来劝说小王。在小卫出示借条时,小王将借条夺过撕毁,小卫将被撕借条夺回,并用胶水粘贴修补好,但借条上小王的签名已经模糊不清。小卫于2009年8月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返还借款,法院开庭时传唤证人小刘到庭作证,小刘以农忙为借口拒不到庭,而被告小王则在法庭上嘲笑和侮辱审判人员。法院经笔迹鉴定,确认破碎的借条上的字迹为小王所写,判决小王败诉。小王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小王找法庭原案审判员纠缠,并顺手将审判员桌上的该案案卷材料撕毁2页。问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A:小王撕毁借条的行为B:小刘拒绝作证的行为C:小王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D:小王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答案:A,B,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详解: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程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小王撕毁借条的行为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小刘拒绝作证的行为未引起妨害诉讼的结果;小王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发生在诉讼结束以后,因此,这三个行为都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小王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构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本题应选A、B、D项。19.章某作为马某的债权人,对马某的债务人林某提起代位权诉讼。马某作为第三人对章某的债权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章某起诉B.判决驳回章某起诉C.裁定对章某起诉不予受理D.继续审理,作出判决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20.甲委托乙采购茶叶,并给了乙1份无期限限制的授权委托书。10月,甲通知乙取消委托,并要求乙交回授权委托书,乙因故未交。11月,乙以甲的代理人的名义与丙订立了1份价值10万元的茶叶订购合同,在这一实例中,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乙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有效,甲应履行与丙的合同B.如果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若经甲追认可发生效力C.如果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丙可以催告甲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若甲在此期限内未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D.若丙明知乙的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之订立该合同,由此给甲造成损失,则只能由丙对甲承担责任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问题。本题A选项涉及表见代理问题。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造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故A选项是正确的。本题BC选项涉及狭义的无权代理问题,依《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杈、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擻销的权利。擻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故BC选项是正确的。本题D选项涉及无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问题。依《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敖的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巳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故D选项是错误的。本题正确选项为ABC。21.下列关于盗窃罪的认定,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唆使一10岁的小男孩到金店盗窃,小男孩将一串金项链(价值3万)带出店外,尚未交到甲的手上时,被店员发现并抓获。由于甲尚未取得项链,因此应成立盗窃罪的未遂B、乙见张某拿一新款的苹果7S,便起占有之念。于是向张某借打电话,边打边借口“信号不好”而向门外移动,趁张某不注意溜走。乙成立诈骗罪。C、丙在火车上趁身边的乘客熟睡,在下车之际将该乘客放置在行李架上的皮箱一并拿走,丙的行为属于“扒窃”D、丁潜入他人家中盗窃,但分文未得。虽然刑法规定了“入户盗窃”这一行为类型,丁依然只成立盗窃罪的未遂答案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是盗窃的间接正犯。对于间接正犯而言,被利用人盗窃既遂,间接正犯就成立既遂。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盗窃与诈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是因为“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的处分”。显然,本案中张某并没有处分自己手机的意思。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可见,扒窃的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入户盗窃”的既遂标准与普通盗窃相同,即获得财物。如果未获取财物,则成立盗窃的未遂。答案: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是盗窃的间接正犯。对于间接正犯而言,被利用人盗窃既遂,间接正犯就成立既遂。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盗窃与诈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是因为“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的处分”。显然,本案中张某并没有处分自己手机的意思。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可见,扒窃的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入户盗窃”的既遂标准与普通盗窃相同,即获得财物。如果未获取财物,则成立盗窃的未遂。2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的原、被告举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B.原告应当提供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C.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D.原告认为被告持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答案:A解析:(1)选项B: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2)选项C: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3)选项D:原告“有确切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本题22分)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问题: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本题22分)1.【参考答案】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考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详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由此可见,村长并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但是村长确实实施了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参考答案】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考点】受贿罪;共同犯罪【详解】《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但是,国家工作人员韵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私自收取他人钱财的,如果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前有通谋或事后可以证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已知晓收受财物行为的,则不以本罪论处,而是成立受贿罪的共犯。本案中,赵某的父亲收取李某的钱财,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在得知父亲收钱后确实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因此赵某的父亲与赵某成立受贿罪的共犯。3.【参考答案】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共同犯罪;犯罪数额【详解】贪污罪的主体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本案中黄某、李某在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黄某利用其作为镇长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的职务便利,租赁荒山,以骗取补偿款,虽然李某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但是他伙同黄某,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犯罪数额应当以共同犯罪所得计算,即50万。4.【参考答案】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考点】共同犯罪【详解】本案中,由于陈某的言行教唆使得李某产生犯罪意图,并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得逞,因此成立盗窃罪的未遂,二人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双方共同故意的内容并没有提及砸坏车辆的事宜,因此李某超过共谋的范围,实施故意砸坏车辆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应单独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5.【参考答案】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考点】不作为犯罪;放火罪【详解】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火灾。具体而言,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是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根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3)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不履行这种特定作为义务的事实。从义务的来源来看,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3)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行为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帘上,引起窗帘着火,行为人就负有扑灭窗帘的义务。具体到本案,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这属于《消防法》赋予的道德义务,而未被《刑法》认可,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因此,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6.【参考答案】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考点】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详解】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条件说”,即若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则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前者是实行行为;后者是现实、具体的结果样态。由此,本案中黄某实施了放火行为,范某被烧断的房梁砸死,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的中断是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条件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虽然黄某实施了放火行为,但范某已经从屋中逃出,并没有死亡。只是后来范某选择再次返回极度危险的屋中取回钱财,该行为导致了范某被烧断的房梁砸死,从而导致黄某放火行为与范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中断。范某死亡的原因在于明知道着火的房子存在巨大危险的情形下,仍选择进入该房屋。按照正常理性的分析,生命的价值更高,并且范某是被火势所惊醒,对屋内的危险程度应当有更深切的认识。因此,范某的轻率行为是导致其被烧死的最重要原因。24.关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说法正确的有:()A:级别较低的军人冒充级别较高的军人招摇撞骗的也属于假冒军人身份B: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骗取内容包括名誉、爱情、资格和巨额财产等等C: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同时构成伪造公文、证件罪的,数罪并罚D:如果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另一段时间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应该数罪并罚答案:A,D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详解:冒充军人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的,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因而应该认定为诈骗罪,故B项错误。选项C,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同时构成伪造公文、证件罪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普通的招摇撞骗罪在认定上有相似之处,但分属独立罪名,同时触犯时应数罪并罚。因此,AD项正确。25.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答案:A解析:A选项中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第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A选项正确;B选项中只有重大涉外案件由中院管辖,重大和涉外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般的涉外案件仍然由基层法院管辖,B选项错误;C选项中高院只能管辖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而没有管辖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的权力,这个权力只有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中最高院除了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外,还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26.杨某、张某绑架案2009年11月2日晚8时许,杨某、张某以到首都机场接人为由,骗租赵某驾驶的奥迪车。车行至首都机场高速路,距“3号航站楼”标牌600米处时,杨某、张某以需要等候为由,让赵某停车。杨某、张某趁机用胶带捆绑赵某头部和手腕,向家属索要钱财。后因捆绑不当赵某被勒死,杨某、张某驾车千里抛尸黄河,并在抛尸过程中意外撞毁奥迪车。杨某、张某在驾车送到维修厂维修时,因形迹可疑被交警盘问,二人交代犯罪事实,交警对杨某、张某控制后送交公安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张某怀孕三个月。由于案件复杂,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市二中院在6个月内才审结此案,以绑架罪判处杨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并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应当对杨某限制减刑。【问题】1.被害人赵某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什么?2.评析人民法院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做法。3.如果张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理?4.一审人民法院在6个月内才审结此案,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某的上诉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在审理杨某的上诉中,高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认为应当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一审人民法院可否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答案:解析:1.被害人赵某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人民法院可以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3.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张某及时收监。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及时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4.一审人民法院在6个月内审结此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5.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应当对杨某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6.一审人民法院不能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关于审判期限,要学会对这一类的知识点的梳理,才能从整体上记忆和把握。要注意它们的差别之处,比如对于三类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涉及《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四类情形之一的案件,在一审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二审时,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27.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伟、张英、张杰与张强遗产继承纠纷案张伟、张英、张杰三兄弟为继承父亲张继业在甲县所遗留下的一栋房屋和家具发生纠纷,由于张继业生前一直与张伟生活在乙市,张继业死后,其在甲县留下的一栋房屋和家具一直为张伟占据和使用。张英、张杰和张继业的侄子张强提出要求作为张继业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该遗产,但是张伟始终没有答应,并一直占有该房屋及家具不愿搬出或分割。张英与张杰遂于2011年10月起诉至甲县人民法院。张伟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称他们在协商纠纷的过程中曾约定由丙市人民法院管辖,甲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予以驳回。2012年1月甲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伟继承房屋的1/2,张英与张杰各继承房屋的1/4,家具由3个人平分。张英和张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在2012年4月作出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关于家具分割的判决,而将房屋部分改判为:张伟、张英和张杰各继承房屋的1/3。2013年5月,死者张继业的侄儿张强从海外出差回来,听说此事后,便向甲县人民法院出示了张继业的书面遗嘱:“因侄儿张强对我尽了赡养义务,我死后他应与我的三个儿子张伟、张英、张杰同样分得一份遗产。”经查实,张继业的遗嘱属实。甲县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张强的请求,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建议,由甲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重新进行了审理。【问题】1.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2.甲县法院院长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张强申请再审符合法律程序吗?如果你是张强的律师,你打算如何申请再审?假设:本案重新依法定程序经过再审作出判决后,张伟仍坚持占据房屋及家具,张英、张杰、张强无奈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强制执行应由哪个法院负责?5.如果张英在执行程序中死亡且有合法继承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张伟在执行程序中死亡且没有合法继承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甲县法院院长的行为不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程序提起的规定,仅有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以及其上级法院才有权提起再审,因此,甲县法院无权就上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决定再审。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从时间上来看,张强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要求,但其不应向甲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甲县人民法院不但无权决定再审,也无权接受再审申请。如果作为张强的律师,可以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4.应当由甲县人民法院负责本案的执行。5.如果张英死亡且有合法继承人,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如果其有合法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应裁定中止执行。6.如果张伟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法院应当继续执行,将其生前占据的财产予以返还。本案全面考查了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内容,考生要厘清以下两个要点:第一,明确法院决定再审的情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可决定本院裁判的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高级、中级和基层法院裁判的再审,上级法院可以决定下级法院裁判的再审。第二,明确已决定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情形。这是《民事诉讼法》修订涉及的内容,对于一般的案件,法院决定再审后应裁定原裁判中止执行,但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除外。28.对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类犯罪分子不能实行社区矫正?()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C.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D.被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答案:D29.下列事项为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内容是:()A.处罚的依据B.处罚地点C.处罚的履行方式D.不服处罚决定,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39条第1款。30.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为注册地在中国的演艺经纪公司,乙公司为注册地在H国的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在中国S市建设影视拍摄基地。现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S法院。法院由3名陪审员和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如果航运主管机关拟作出吊销余某的航运许可证处罚,余某要求听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余某可以在航运主管机关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3日内提出听证B.航运主管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余某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C.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主持D.余某必须亲自参加听证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31.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下列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的有( )。A.城镇集体企业B.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C.社会团体D.城镇私营企业答案:A,B,C,D解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32.依《反倾销条例》,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的情形是下列哪几项?()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B.倾销幅度低于3%的C.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D.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答案:A,C,D解析:。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3)倾销幅度低于2%的;(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厲于可忽略不计的;(5)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ACD均正确,B倾销幅度应为2%,不正确。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对下列哪些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执行先行拘留?A:为投毒而买毒药的甲B:在其住处发现被盗金项链的乙C:被举报挪用公款企图逃跑的丙D: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答案:A,B,C,D解析:【考点】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详解】《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为投毒而买毒药的甲属于第1项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故A正确。在其住处发现被盗金项链的乙,符合第3项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故B正确。被举报挪用公款企图逃跑的丙,符合第4项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故C正确。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属于第6项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故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34.下列选项中属于高效便民原则要求的有:()A.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B.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C.行政机关应遵守法定时限D.行政机关应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真实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而知情权保护是程序正当的要求。35.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答案:B,C,D解析:【考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详解:A项显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是涉外刑事法律关系,应首先排除;B、C项的主体一方均是外国人,属于主体具有涉外因素;D项中侵权行为发生在印度,属于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故此,B、C、D三项都具有国际因素,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应选项。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票据债务人依下列哪些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张某因为重大过失取得一张票据B.李某约定交付10万元货物给王某,王某签发一张10万元的汇票给李某。但是李某一直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货物。现李某向王某追索时,王某提出抗辩C.韩某以背书方式取得汇票,但该汇票背书不连续D.刘某接受万某赠与的一张票据,刘某没有给付相应对价答案:A,B,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故应选ABC。37.王红委托赵律师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其在法国留学多年不回的中国籍丈夫魏胜离婚,魏胜委托李律师代为诉讼与接受诉讼文书。在诉讼过程中,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下列哪些方式,向魏胜送达诉讼文书?A.由中国驻法国使、领馆代为送达B.向魏胜的代理人李律师送达C.向王红的代理人赵律师送达,并转交魏胜D.向王红送达并转交魏胜答案:A,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故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38.“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合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关于该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A.适用法律必须面对规范与事实问题B.当法律的字面含义不清晰时,可透过法律体系理解其含义C.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和历史上曾经有效的法构成D.法律的字面含义有时与法律背后的意义不一致答案:C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故C项错误。39.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 )的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A.强制企业合并B.作出干部免职的人事处理决定C.变更、中止许可证D.变更土地承包合同E.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答案:A,C,D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受理案件范围。(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所以选项C正确。(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所以选项A正确。(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所以选项D正确。(2)行政复议对规章的设定是没有审查权的,所以选项E错误;另外,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所以选项B错误。40.关于支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现金支票在其正面注明后,可用于转账B.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C.支票上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否则该记载无效D.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该支票无效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支票的有关规定。A项:《票据法》第83条第2、3款规定:“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故A项错误。B项:《票据法》第87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故B项正确。C项:《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故C项正确。D项:《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票据法》第86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所列必备事项不包括收款人名称,当支票缺少收款人名称信息时,并不导致支票无效,故D项错误。41.关于法官职业道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对象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法警,也包括退休的法官B.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完全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C.法官的一些非职业活动不受法官职业道德的拘束D.除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外,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也是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答案:B,C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7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第2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正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所以A项正确。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同时与法官职业形象直接相关的其他的司法以外的活动也受到法官职业道德的拘束,所以BC项不正确,D项则是正确的。42.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A:应延期审理B:应中止诉讼C:可以拘传乙到庭D:可以缺席判决答案:A解析:人民法院对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等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本题中,对乙只进行了一次传票传唤,不符合拘传条件,因此C错误。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止诉讼情形和缺席判决情形均不包括本题的情况,因此B、D项排除。本题选A。43.某电器销售公司甲与某电视机厂乙因货款纠纷而产生隔阂,甲不再经销乙的产品当客户询问甲的营业员是否有乙厂的电视机时,营业人员故意说:“乙厂的电视机质量不好,价格又贵,所以我们不再卖他们的产品了。”下列有关该事例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B.甲的行为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C.甲的行为因未通过宣传媒介诋毁乙的商业信誉,故不构成诋毁商业信誉D.甲侵犯了乙的荣誉权答案:B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B选项正确。属于诋毁商誉的行为。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A选项错误,法人没有名誉权。C选项错误,诋毁商誉并非必须通过宣传媒介。D选项错误,不可能侵犯荣誉权,与荣誉权无关的。44.曲某因涉嫌爆炸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曲某的犯罪行为虽然使公私财物遭受了重大损失,也没有法定减轻裨罚情节,但根据案件概情况,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于是判处曲某有期徒刑8年。曲某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该案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A.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复核B.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在改判后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最高入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縱书答案:A,B,D解析:。《刑法》第63条第2款,《刑诉解释》第268条。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而不是改判后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选项C错误。45.某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村民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收回问题。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村民属于可以被收回承包地的情形?()A、张甲全家已迁入小城镇落户B、李乙全家迁入省会城市,并转为城市户口C、王丙家庭人口已经由过去的7人减为3人D、赵丁最近提出申请,自愿将承包地交回答案:B,D解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2和3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46.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中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下列哪个机构?()A: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考点】证据保全的管辖。详解:《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本题选A项。47.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哪些经营者宋能被推定为占市场支配地位?A.明星公司生产的电熨斗占此类产品市场份额的1/2B.蓝华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占此类产品市场份额的1/12C.红湖公司与丰格公司均主要生产体育服装,实力相当,其在体育服装市场份额合计为2/3D.芬河公司与另两个公司均主要生产装修漆类产品,三者在装修漆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但芬河公司产品只占三公司总份额也1/9答案:B,D解析:BD《反垄断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二因此,A,C项不符合题意。该条第2款又规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D项芬河公司占市场份额的3/4x1/9=1/12因此,B、D项为本题正确答案。48.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A.构成走私毒品罪B.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C.构成贩卖毒品罪D.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答案:C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甲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明知其捡到的是毒品,仍然卖给他人,所以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实到这里本题的答案:就可以选出来了,因为甲的年龄只有15周岁,只对贩卖毒品罪负刑事责任,所以本题选C项。排除甲的年龄因素,仅仅考虑其行为,也是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只不过因为甲年龄为14周岁到16周岁之间,故此对走私毒品罪不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所以B是错误的。49.甲公司与乙商场签订一份月饼买卖合同,约定甲于农历2010年8月12日前向乙交付月饼若干。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致合同不能履行,则甲得解除合同B.若甲公司在农历2010年8月12日之前明确向乙商场表示不交货,则乙得解除合同C.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致甲只能如期交付60%的月饼。则乙得解除合同D.若甲公司迟延至8月15日尚未交货,则乙得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问题。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因迟延交货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50.甲公司欲购买1批仪器,委托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甲公司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在此情况下,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A.甲公司应当向刘某预付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B.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甲公司应当承担其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C.在刘某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D.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居间合同的费用承担问题。依据《合同法》第426条、第427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据上述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D。5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B.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C.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50%的惩罚性赔偿金D.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答案:A,B,D解析:根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在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52.★但某、高某、孔某三人在学习法理学后对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发表了以下看法,但某认为、“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高某认为、“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孔某认为、“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下面四个选项是对但某、高某、孔某三人意见的评价,正确的是哪一项?()A.但某的意见是正确的B.髙某的意见是正确的C.孔某的意见是正确的D.三者的意见都不正确答案:D解析:。对法律体系、法系的理解。但某的说法"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明显错误,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高某的说法“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其错误之处在于法律体系和法系是同义语。孔某的说法:“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指出了两者的差别,但是差别之所在却不正确,并不是包不包含国际法的问题,而在于构成标准的不同。5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安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之间可以相互委托送达与取证B.受托法院应优先处理受托事项,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送达文书最迟不超过3个月C.送达费用一般由委托方支付D.受托方可根据其本辖区法律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拒绝接受委托答案:A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区域法律问题____区域司法协助。依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安排》,协助机关内地为各高级人民法院,澳门是终审法院;送达文书的期限为两个月;送达取证费用一般互免;受托方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54.下列有关保险利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B.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D.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答案:A解析:。考查保险利益原则。法律依据为《保险法》第12条、第31条。55.2008年8月8日,甲公司将一辆卡车出租给刘某使用,约定租期为3年。一年前,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抵押合同,将此卡车抵押给乙公司,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租赁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刘某将卡车交给自己,以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尽管抵押权设定在先,并且办理了登记,但是抵押权实现后,刘某在租期内仍然有权继续承租B.对于刘某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C.如果甲公司曾经口头告知刘某已经抵押的情况的,损失由刘某自己承担D.如果甲、乙公司协商将卡车折价归乙公司所有,乙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据此,当租赁与抵押并存时,只有当抵押设定在前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之时,实现抵押权时方可打破租赁关系,在拍卖后,新的所有人可以直接解除租赁合同且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本题是抵押设定在前并且办理了登记,一旦实现抵押权,可以直接打破租赁关系,故A错误,D正确。那么,在打破租赁后,承租人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呢《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据此,关键要看在设定租赁之时,抵押人有没有书面告知已设抵押的情况,已经书面告知的,承租人自己承担损失,没有书面告知的,抵押人承担损失。由于C项中说甲公司曾经口头告知刘某抵押的情况,据此,B正确,C错误。56.共用题干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于原告的下列起诉,人民法院应该作出予以受理的是哪个?A: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45天,原告又来到一审法院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B:案件二审判决作出后10天,上诉人又来到二审法院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C:原告在审理中无故撤诉,被批准以后在诉讼时效内又到同一家法院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D:原告由于管辖权原因被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其提出管辖权异议又来到同一家法院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57.甲公司生产“幼儿聪”食品,在广告中宣称该食品能提供给婴幼儿成长所需的营养,并请当地的消协乙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该食品,后来发现销售业绩不是很理想,于是又聘请当地小有名气的主持人丙为其代言。丁购买食品食用后造成孩子头部发育畸形,经查,该食品不仅不具有宣称的营养,而且含有过量的不宜食用的物质,丁欲追究甲乙丙的法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向丁承担赔偿责任B.乙和甲对丁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C.如果丙证明其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不承担赔偿责任D.丁可以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购买该食品价款十倍的赔楼金答案:A,B,D解析:A、B、D考点:推荐者责任、惩罚性赔偿讲解:《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A、B、D正确。58.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C: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D: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答案:A,B,D解析:【考点】起诉与受理【详解】《民诉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原告虽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但是在6个月之后起诉的,或者是被告起诉的,法院都应当予以受理。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都应当受理。因此,D选项说法是正确的,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D。59.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后来甲与乙因合同发生纠纷,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同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达成协议,并制成了调解书,但经送达,双方都已经签收后乙反悔了,此时,人民法院应当:()A:不予理睬B:及时判决C:重新调解D:告知当事人如确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协议内容违法的,才可以申请法院再审答案:D解析:【考点】调解书的效力。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所以,D正确。60.甲、乙、丙三人为邻居。甲取得了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在原地基的基础上扩大建筑面积的建房许可证。由于其院落面积扩大,阻碍了乙、丙两家的正常通行,乙在与甲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管理局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丙乐于坐享其成,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虽然是利害关系人,但由于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所以不能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B:丙是利害关系人之一,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行政诉讼的共同原告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C:丙是利害关系人之一,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D:丙即使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但如果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不能提起上诉,只有甲或乙能够作为本案的上诉人答案:C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诉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即具有原告资格的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应由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原告型第三人。本题中,丙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未行使其诉权,根据《行诉解释》的规定,法院应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乙提起的行政诉讼,因此A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行诉解释》第24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因此,D项错误。61.哒哒公司的专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后悬架断裂发生车祸,后查明系达重公司将本应强制召回的车辆销售给了哒哒公司致使车祸发生。在事件发生后,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对达重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市质监局工作人员田某向该厂送达决定书时,遭到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达重公司以市质监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通知达重公司变更被告B.市质监局可以对田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诉C.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D.若法院追加且达重公司同意,市市场监管局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答案:D解析:(1)共同行为“告漏了”,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法定步骤如下:第一步,尊重原告诉权,通知原告追加被告。第一步为必经步骤,不能跨越。第二步,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当追加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注意此处追加的是第三人,而不是追加为共同被告。在本案,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对达重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应是本案的共同被告。达重公司以市质监局为被告起诉,属于“告漏了”,而不是“告错了”的情况,法院应当是追加被告,而不是变更被告,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2)行政诉讼只能是“民告官”,不会出现“官告民”,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两造当事人是恒定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所以,在行政诉讼制度中自然不会出现反诉制度,B选项错误。(3)田某是市质监局工作人员,其被打伤发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此时,他的人格已经被所属的行政机关吸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故田某不得充当本案第三人,故C选项错误。综上,62.共用题干不得被裁减的企业人员有、A、管理层、技术骨干和劳动模范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D、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答案:B,C,D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关于A,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B,认为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也是不正确的。关于D,法律规则的要素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该条文没有具体规定法律后果,故D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C,现役军人的配偶的义务只是对军人而言的,因此它只是一种相对义务,不是绝对义务。因此C正确。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治安状况不同,对于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应有所不同,这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故C正确。关于A,这一标准不同的前提是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它同样也体现了法的普遍性的特征。由于有这一前提,同时并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这并非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反,而是体现了这一原则,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故B也不正确。D与本题无关。根据《宪法》第67条第(四)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故D项正确。依法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因此,A、B、C、D四种情况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劳动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因此,正确答案应为A、D。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故A是正确的。另外,为保证社会稳定,应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故B也是正确的。根据《劳动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故C也是正确的。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B、C、D都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被裁减的人员。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因此A、B、C都是正确的。63.家住甲市A区张某在甲市B区某医院就诊,因治疗效果不好发生争议。双方前往C区的医疗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过调解人员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请回答如欲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由张某向法院提出申请B.只能由张某向法院提出申请C.可以由张某或者某医院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D.只能由张某和某医院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选项D正确。64.A市B县人民法院受理王海诉邹天名誉侵权纠纷一案,判决邹天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赔偿王海1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并在该市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日后不得在任何场合有侵害王海名誉的言行。邹天不服,提起上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决于5月12日送达后,邹天到法院交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履行其他义务,王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由哪个法院负责执行:()A.A市B县人民法院B.A市中级人民法院C.A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B县人民法院执行D.既可以由B县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也可以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答案:A解析:此题考查执行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作答。65.自觉接受监督是政法机关的职责。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实行依法治国,要求构建“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B、政法机关既要接受国家监督,又要接受社会监督C、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D、建设法治国家,首先是公民要遵守法律答案:A,B,C解析: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建设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因此D项错误,A项、B项、C项正确。66.共用题干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已经进行了四次修正。关于四次修正案的内容下列选项中组合正确的是、()①1988年增加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②1999年修正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③1993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④2004年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A、①④B、②③C、②④D、③④答案:A解析:我国现行《宪法》有138条正文,31条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1988年修正案的规定。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参见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该次修正案有9条,涉及了A、D两项。B、C项分别是1988年和1999年修正案的内容。宪法原则是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在人权原则上,社会主义宪法有自己的特点,它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并通过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所以选项C错误。在权力制约原则上,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项是宪法基本理论问题,都是正确的。《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此可见,C项是错误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此可见,D项是正确的,故选A、B、D项。一般说来大多数宪法典由三部分构成:序言、正文和附则。但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有序言和附则,故A项错。宪法典三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B项正确,C项错误。宪法典只存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以单行的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并不存在一部宪法典,故D项错。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最高性并不仅仅表现在正文,序言和附则也具有同样的效力。特别注意宪法附则,其虽然具有一般性和临时性的特点,但其效力仍然和正文部分相同,并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惯例的特征有三:(1)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其内容并不明确地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而是散见于一些报刊、政治家的演说、法院的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之中。(2)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3)它主要依靠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据此,A、B、D三项均正确。C项是宪法判例的含义。A项中,宪法典并不是各国都有的宪法渊源,如不成文宪法国家就没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的效力相同,不具有最高性,之所以将其称为宪法性法律,不是因为其具有最高效力,而是其内容应是一国宪法应规定的内容。所以B项不正确。D项中,国际条约能否成为一国宪法的渊源,关键在于该国的参与与认可。还须注意的是,并不是一国参与或认可该条约,该条约即成为该国宪法渊源,因为国际条约在本国是否具有宪法地位,各国的实践是不同的。所以,只有C项正确。宪法规范与一般的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根本性;二是最高权威性;三是纲领性;四是原则性;五是相对稳定性。因此,选项A、B、D正确。由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所决定,可以引申出它的较强适用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在宪法的条文中没有违反宪法的具体惩罚性规定,但是,无具体惩罚性并不等于无制裁性,宪法自身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中类似对违宪的法律、法规的宣告无效或撤销这样的宪法规范实际上就是一种制裁。因此,选项C错误。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已经不仅仅是法条的考查,开始向理论的方向倾斜。这是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当引起注意的。宪政是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宪政的主要特征: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条约和宪法的关系上,我国宪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对我国所加入的条约,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但并没有坚持条约高于宪法的原则之说。故D项说法错误。67.孙明与周大风自小就是好朋友。孙明为人老实,性格内向;周大风很是机灵,颇有经济头脑。改革开放以来,各大、中、小城市都致力于规划建设’改善市容。周大风看到建材市场前景很好,就约孙明一起做建材生意。由于两人齐心合力,勤奋吃苦,加之机会好,开始几趟生意都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又加上竞争激烈,状况越来越差。为此,两人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了不少债。周父认为孙明没有头脑,连累了他儿子,对孙明时有怨言,坚决不让其儿子再和孙明合作。孙明从此没有了着落,又欠了许多债,心中异常苦闷。一日借酒消愁,思前想后,觉得今日落到如此地步,都怪周父不好,越想越气,于是怒从心生,趁着酒意拿了一把匕首要找周父算账。孙明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孙明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手被划伤,孙明见状,赶紧逃走。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后,公安局认为后果影响极小,孙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受理。周父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也没有受理。周父气愤至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大风之母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周父死后,下列哪些人可以提起诉讼?()A.杨某B.周大风C.周父所在的单位D.周大风的妹妹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自诉的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68.甲、乙为夫妻,育有一女丙。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乙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乙因病去世。下列关于本案后续程序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因上诉人死亡无法到庭参加审理,应当视为撤回上诉B:法院可以根据上诉材料缺席判决C:法院应当通知其女儿丙参加诉讼D: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答案:D解析: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故本题选D。69.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凡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环境污染的,均应免责B、第三者责任造成污染损失的,排污单位免责C、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责任引起,排污单位也要承担责任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排污单位积极采取减排措施,虽减少了污染损失,仍不可以免责答案:A,B,C解析:(原答案为AC)【考点】环境民事责任【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A项未强调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故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规定,第三人的原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排污单位也不能免责。故B项错误,受害者自我致害,排污单位可主张免责。故C项错误。70.孔某诉聂某归还房款案2011年7月20日,家住本市东城区的孔某与西城区的聂某订立合同,将孔某位于西城区的一栋刚装修好的房子低价转让给聂某,聂某于一周内付款。10天后孔某见聂某仍不付款,于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后来法院查明7月23日聂某已不知去向,故驳回了孔某的申请。后因孔某出外做生意,所以暂时将此事搁置。2013年8月孔某回乡,见聂某仍未回来,于是以该住房由聂某夫妇共同使用为由,以聂某之妻刘某为被告起诉要求偿还所欠房款。与此同时.刘某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聂某离婚,法院将两案分别受理。审理的过程中,聂某的父母来到法院声称聂某有间歇性精神病,签订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所以无法对自己的买卖行为负责任,而且刘某在婚前并不知道聂某患有该病。同时聂某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聂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审理的过程中刘某辩解说,两年来该房子的墙壁已不同程度地发生涂料脱落现象,目前已面目全非。经查明,刘某所称属实。孔某反驳说该房子当时为东方装修公司负责装修,所以应当由装修公司承担一部分责任,故请求法院将东方装修公司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接受了孔某的申请,在案件继续审理的过程中,东方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1.孔某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假设聂某并未离开住处但对法院的支付令拒不接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聂某针对该支付令提出异议,法院如何处理?3.孔某是否可以刘某为被告提出偿还欠款的诉讼?为什么?4.孔某能否向法院申请宣告聂某失踪?刘某直接向法院提出的离婚之诉法院是否应当受理?5.对于聂某父母提出的申请,法院从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聂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与刘某协商同意调解,则法院可以哪些方式结案?7.东方公司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孔某无权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通知不予受理。2.如果聂某不接收支付令,可以使用留置送达。如果债务人是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针对债务本身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秩序,支付令失效,除孔某不同意提起诉讼外,直接转入诉讼程序,如果债务人提出的是口头异议,则不产生任何效力,法院应当继续督促程序。3.可以,因为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刘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孔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聂某失踪。法院应当受理刘某提出的离婚之诉。5.法院应当中止正在审理中的孔某诉刘某偿还欠款之诉和刘某诉聂某离婚之诉,将聂某的父母提出的申请按特别程序立案审理。6.法院的结案方式共有三种:根据双方离婚与否的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结案;以调解书结案,调解离婚或者不准离婚;调解和好但不制作调解书而结案。7.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东方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督促程序是一种迅速简便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序,近年司考中经常涉及,其中的重点和难点是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支付令的申请和异议。考生要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之诉,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参加调解,并作出离婚与否的调解表示,这一点与普通的离婚之诉不同。另外,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调解之后还可以请求法院发给判决书,这一点很特殊。在调解程序中,只有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用判决书结案,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二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7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A、县级以上B、市级以上C、省、自治区、直辖市D、国家税务总局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税款的缓缴。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72.关于公证代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张大妈要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她因为腿脚不灵活不方便出门,所以就委托她的小儿子代理办理B、高华股份有限公司要申请办理股份持有公证,应当由该公司的董事长代表公司去办理C、老李想办理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公证,但是因为山路塌方,他不能到市里的公证处去,于是打电话给公证员小魏,小魏答应代理老李在自己所在的公证处申办公证D、高先生常年居住在香港,欲委托其代理人宋先生申办财产处分公证,高先生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当地公证人公证或者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答案:A,B,C解析:本题考点是公证代理程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故A项错误,当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B项中的董事长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故B项错误,应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故C项错误,当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故D项正确,不当选。73.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有权申请回避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D: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2项和《高法刑诉解释》第26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89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无权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故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ABD均正确,应选C。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公约,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权公约,关于该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公约不保护精神权利B.该公约不保护演绎作品C.作者在转让经济权利时不影响作者继续行使其精神权利D.该公约采用自动保护原则答案:C,D解析:C、D考点:《伯尔尼公约》保护对象讲解:该公约保护两项精神权利:主张自己是作者的权利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以A错误。该公约保护的作品有:文学艺术作品、演绎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所以B错误。公约规定精神权利不受经济权利的影响,经济权利转让后不影响作者继续主张精神权利。例如,某作家将自己创作的小说版权出售给出版社后仍可主张自己是作者和保护作品完整,不允许擅自删改其内容。所以C正确。公约实行自动保护的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即自动受公约保护,不以登记或公开发表为前提。所以D正确。75.王山与刘星系一起长大的近邻。二人本都生活于穷困潦倒之中,但突然有一天,王山发现刘星已今非昔比,便向其请教致富秘诀。刘星坦言自己正从事贩毒活动,并进而向王山鼓吹了一通“马无夜草不肥”之类的思想。于是王山决意从事贩毒活动,遂从刘星手中低价购得50克纯度为60%的海洛因。为了增加数量多卖钱,王山灵机一动又在海洛因中掺入50克西药“头痛粉”,并转手以每克12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获利近万元。其后,王山索性以“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并邀请不知情的李某帮助贩卖。当二犯携带250克假毒品准备贩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查李某并不知道假毒品一事。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王山的行为构成:()A.贩卖毒品罪(未遂)B.贩卖毒品罪C.诈骗罪(未遂)D.诈骗罪答案:B,C解析:王山贩卖掺入西药的海洛因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已达到既遂。王山以西药冒充海洛因进行贩卖的行为,厲于隐瞒真相以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诈骗罪的未遂。76.甲因为生意需要向乙借钱,债务到期后甲一直躲避不见乙。在乙欲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乙得知甲有大量转移存款和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遂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关于本案的保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只能向甲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B.乙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提供担保C.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D.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乙在30日内不起诉,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答案:D解析:考查诉前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据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77.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申请对甲企业进行了破产宣告,并指定李律师为其管理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李律师制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李律师执行B: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李律师依法律规定的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返还给甲企业C: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李律师应当提存,并且视为该债权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D: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李律师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李律师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答案:A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5条和第116条的规定可知A,选项是对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7条的规定可知,B选项中李律师依法律规定的提存的分配额返还给甲企业是不对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C选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118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D选项也不对,因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9条的规定可知,对于D选项的情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的主体是人民法院。78.下列事项中属于法院审理前的准备内容的有:()A.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B.确定举证时限,举证证据交换,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C.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D.追加当事人答案:A,B,C,D解析:。考查审理前的准备,ABCD全部当选。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解析:【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用人单位责任;职务行为【详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本题中撞伤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甲和乙之间的责任承担,从《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4条的精神看,原则上由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承担责任,他人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题中的四个选项均由乙一方承担责任,故选项A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B、C选项中的乙均为执行职务行为,其给丙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用人单位承担,因此B、C均正确。选项D中,虽然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且乙是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但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对外仍应由出租车公司对丙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乙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过错,待公司对丙赔偿之后可向乙追偿。故D项错误。但是我们对此持有异议,因为乙超出了用人单位的授权,且为自己获取报酬而代驾,具有为自己而非公司的利益的意思,其行为显然不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80.下列关于犯罪分类的表述,错误的是:()A:一般主张,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为重罪,其他犯罪为轻罪B: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C: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的犯罪D: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答案:A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犯罪的分类。详解:犯罪的理论分类包括:重罪与轻罪、自然犯与法定犯、隔隙犯与非隔隙犯等;犯罪的法定分类包括: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和基本犯、减轻犯与加重犯等。重罪一般是指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其他犯罪为轻罪。A项说的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而非法定刑,因此,A项不正确。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因此,B选项正确。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的犯罪,为隔隙犯;否则,为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为隔地犯,因此C项正确。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分为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发生严重结果,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发生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情节加重犯。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因此,D项正确。81.根据民法理论,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侵权行为B.先占行为C.代理行为D.无因管理行为答案:C解析: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消灭的行为。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其他三项都是事实行为,即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导致的。82.甲公司收到其老客户乙公司的一份传真,表示乙公司欲向采购出售办公文具,并列有各类拟采购文具型号及采购价格,要求10日内到货。甲公司回复传真一份,上面注明A型号复印纸无货,其他有货,B品牌无线鼠标价格每只售价加5元,收到乙公司回复后10日内到货,不同意就采购事宜做任何变更。乙公司遂回复称同意,另外,本次合作如有任何争议,争议解决方式为乙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未成立,因为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B.合同已成立,因为双方已就除争议解决以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C.合同未成立,因为争议解决条款虽然属于非实质性内容,但甲公司明确拒绝任何变更D.合同已成立,因为乙公司最后同意了甲公司的要约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承诺对要约的变更。承诺的内容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否则承诺将被视为新要约。另外,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8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交付设备,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担保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设备价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自行变更了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条款,将设备价款减至95万元,并将甲公司支付价款的履行期延长了6个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B:丙公司应按照变更后的买卖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公司应按照原买卖合同承担保证责任D:丙公司应按照变更后的买卖合同的价款,原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答案:D解析:依据《担保法》第24条、《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变动了主合同的价款,减轻了甲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保证期间应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所以D选项正确。84.小马与小王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小马未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小王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可以作为小马的法定免责事由的有( )。A.自然灾害B.政府行为C.交通事故D.战争的爆发答案:A,B,D解析:《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常见的不可抗力有:(1)自然灾害(选项A);(2)政府行为(选项B);(3)社会异常现象(选项D)。85.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R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贸易救济措施____反倾销。《反倾销条例》第2条规定:“进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倾销构成要素中给进口国产业造成的损害,不仅包括实质性损害,也包括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A正确。依第41条的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故B选项中关于反倾销税税额征收采取同一标准的说法错误。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建议做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可知执行机关为海关,C错误。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D正确。86.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该执法人员及行政机关签章B.对当事人认错态度不好,无理强辩的,应加重处罚C.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7日内将决定书交付当事人D.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E.执法人员应当场收缴罚款答案:A,B,C,E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无须行政机关加盖印章,仅须有执法人员签章。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且不因申辩加重处罚。所以选项B说法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执法人员不一定当场收缴罚款。所以选项E说法错误。87.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有:A:权利申报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B: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C: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D: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再次公告的答案:A,B,C,D解析:选项ABC理由分别依次见《民诉意见》第232、230、235条。要注意的是,选项D中的情形属于程序的自然终结,因而也是属于终结的情形。88.甲、乙、丙、丁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但乙,丙,丁均坚决反对。乙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甲,丙,丁的署名。小白未经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乙的博客阅读小说。小黑报社未经甲、乙、丙、丁许可,但支付了合理的费用,在报纸中转载了该小说。小红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侵害了甲、丙、丁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B.小黑报社侵害了甲、乙、丙、丁的复制权与发行权C.小白侵害了甲、乙、丙、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D.小红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①关于A选项,甲、乙、丙、丁作为合作作品的作者,且作品为小说,是不可分割的作品,因此四人共同享有著作权,未经其他人同意,乙擅自发表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均不侵犯其他作者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A错误;②关于B选项,小黑报社,虽然享有转载的法定许可权,但这一法定许可的前提必须是在报纸、期刊发表过后,在本题中,该小说在网上、出版社进行了发表,并未在其他报纸和期刊上进行发表,因此小黑报社不能进行转载,故B正确;③关于C选项,小白的行为,仅是设置了一个链接入口,并未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C错误;④关于D选项,小红复制和发行的行为,经过了合作作者甲的同意,因此并未侵犯乙、丙、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89.按照《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或者机构具有制定规章的权力?A.国务院办公厅B.国家体育总局C.国务院法制办公室D.审计署答案:B,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71条第1款。90.A商场合同纠纷案A商场欲利用“十一”假期以表演和送礼的方式进行促销。2011年8月25日,A商场与B演艺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2011年10月1日上午9点,由B演艺公司的艺人王飞飞到A商场前的露台演唱3首歌,或者唱2首歌跳一支舞。2011年8月26日,A商场与C水果批发市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A商场向C水果批发市场购买优质苹果1万个,用来赠送给10月1日到A商场购物的前1万名顾客。C水果批发市场最迟在2011年9月28日交货。苹果3元1个,一共3万元,货到后3日内由A商场一次付清。甲是种植苹果的农户,是C水果批发市场的固定货源之一。2011年8月27日,C水果批发市场告知甲,其与A商场签订了买卖合同,要求甲今年继续向自己供货。二者约定,甲于2011年9月24日交付2000个苹果,苹果2元1个。合同生效之时,C水果批发市场即交付1000元定金。若一方违约,则支付违约金3000元。为了与甲订立合同,C水果市场共花费订约成本500元。9月13日,甲通知C水果批发市场,他已将承包的土地转让给了同村的陈某,将不履行合同。C水果批发市场于是马上联系其他种植户,为此花费各种费用1000元。由于时间紧迫,最后C水果批发市场不得不以2.5元1个的价格购得苹果2000个。2011年9月20日,B演艺公司致电A商场,告知王飞飞由于档期问题无法出席10月1日的表演。A商场当即要求B演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演艺公司见A商场态度强硬,便于2011年10月1日上午安排公司的另外一位艺人徐小蕾前去活动现场表演。A商场的负责人王某为了使活动顺利进行,且考虑到徐小蕾的人气与王飞飞差不多,于是让她上台表演。活动结束后,B演艺公司向A商场索要演出费,A商场以B演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支付。B演艺公司遂提起诉讼。在诉讼中,A商场反诉,要求B演艺公司承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B演艺公司辩称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且A商场未受实际损失,不应再承担责任。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太太于促销期间在A商场购买了一台高压锅。在使用时,高压锅发生爆炸,将当时在厨房的张太太和张先生烫伤,张太太的脸大面积受伤,即使接受整容手术仍会留有疤痕。2011年11月30日,张太太和张先生将A商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他们医药费、张太太毁容的精神损害赔偿共800万元。【问题】1.A商场与B演艺公司之间的债的关系的类型是什么?2.当甲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时,C水果批发市场对甲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3.C水果批发市场欲向甲求偿,如何求偿对其最有利?4.B演艺公司告知A商场王飞飞无法出席时,A商场可否要求B演艺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为什么?5.B演艺公司在反诉中的辩论意见是否成立?为什么?6.张太太和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中有哪些错误?答案:解析:1.A商场与B演艺公司之间的债的关系属于选择之债。2.C水果批发市场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解除合同;二是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三是等到履行期届满之后,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3.C水果公司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对其最有利。甲选择定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分别可得1800元、2500元、3000元,因此应选择违约金。4.不可以。因为该合同债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5.成立。因为B演艺公司安排徐小蕾前去表演的行为是采取补救措施的表现,A商场因此没有遭受任何损失,B演艺公司不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6.第一,张先生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要求A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张太太选择要求A商城承担违约责任,则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生要注意区分定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其次,损害赔偿金的功能在于弥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有违约金条款,而违约方没有造成对方损失,可以单独适用违约金,此时的违约金承担惩罚性功能。当有违约金条款且违约方造成了对方损失时,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此时的赔偿金适用在于弥补违约金数额之不足。在二者并用的情况下,应该以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人一般不得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91.王先生因新房装修与某地板公司签订一份购买并安装地板的合同,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的地板,并由该公司派人进行了安装。数日后,王先生发现地板的踢脚线拱起多处,遂与地板公司交涉。王先生提出的下列诉讼请求中,不应予以支持的是:()A.有权要求某地板公司对踢脚线进行重新安装B.有权要求某地板公司对整个地板进行重新安装C.有权要求解除与地板公司的买卖合同,并退回全部地板D.有权要求地板公司对整个地板进行重新安装,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瑕疵履行的责任问题。从本题的情况来看,只是踢脚线存在多处拱起的问题,不存在地板安装的问题,故王先生有权要求地板公司对踢脚线进行重新安装,无权要求地板公司对整个地板进行重新安装。本题中的瑕疵为小瑕疵,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问题,故不能行使解除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92.下列各项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我国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有、()A、被告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的B、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C、合同在我国境内签订或履行D、合同在我国境内谈判答案:D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的管辖。详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在我国谈判的情形并非属于我国法院管辖的情形。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下列属于要约邀请的有()。A.某时装店在其橱窗内展示流行服装样品B.自选商场的货架上摆放各类明码标价的商品C.某公司为了推销本公司商品,向街上过往行人发放商品价目表D.甲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答案:A,C,D解析: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94.在某上市公司工作的杨某工作年限为16年,2009年公司因盈利不佳,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杨某月工资为6400元,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杨某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 )元。A.76800B.102400C.126000D.168000答案:B解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题中杨某月工资为6400元并没有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的三倍。直接按照正常年限计算即可。所以他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16×6400=102400(元)。95.董楠(男)和申蓓(女)是美术学院同学,共同创作一幅油画作品《爱你一千年》。毕业后二人结婚育有一女。董楠染上吸毒恶习,未经申蓓同意变卖了《爱你一千年》,所得款项用于吸毒。因董楠恶习不改,申蓓在女儿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申蓓虽在分娩后1年内提出离婚,法院应予受理B.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C.董楠出售《爱你一千年》侵犯了申蓓的物权和著作权D.对董楠吸毒恶习,申蓓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据此可知,在分娩后1年内,女方(申蓓)可以提出离婚。另因董楠染上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申蓓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选项B正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可知,因董楠有吸毒恶习不改,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董楠未经申蓓同意,擅自变卖《爱你一千年》油画原件的行为,侵犯了申蓓对该油画原件享有的物权。另外,《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据此可知,《爱你一千年》油画的著作权由董楠和申蓓共同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可知,董楠可单独行使转让该作品著作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董楠将作品原件对外出售的行为,是在行使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但其应将所得收益合理的分配给申蓓。董楠未将所得收益分配给申蓓,而是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其行为侵权了申蓓的著作权中的获得报酬权。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可知,吸毒恶习不属于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选项A正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据此可知,在分娩后1年内,女方(申蓓)可以提出离婚。另因董楠染上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申蓓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选项B正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可知,因董楠有吸毒恶习不改,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董楠未经申蓓同意,擅自变卖《爱你一千年》油画原件的行为,侵犯了申蓓对该油画原件享有的物权。另外,《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据此可知,《爱你一千年》油画的著作权由董楠和申蓓共同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可知,董楠可单独行使转让该作品著作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董楠将作品原件对外出售的行为,是在行使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但其应将所得收益合理的分配给申蓓。董楠未将所得收益分配给申蓓,而是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其行为侵权了申蓓的著作权中的获得报酬权。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可知,吸毒恶习不属于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甲公司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关于甲公司是否继续营业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由人民法院决定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由管理人决定,须经人民法院许可C.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D.由债权人委员会决定答案:B解析:。考查管理人职权。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26条、第29条,管理人职权中的第5项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同时第历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所以B选项正确。97.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B.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A项,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A项错误。B项,根据该办法第9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B项正确。C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据此,本题中,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C项错误;D项,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英国法,D项错误。98.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贪污罪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诈骗罪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答案:A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贪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诈骗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详解】甲并未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此C是错误的。本案中,C公司并未真正经营同类业务,因此D是错误的。考生容易混淆的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贪污罪。根据《刑法》第166条的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甲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的目的并非为了经营,C公司也不存在经营行为,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将300万的利润据为己有,实际上甲实施的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本属于公司的300万利润通过开设虚假C公司等方式非法占为己有,由于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所以B是错误的,A是正确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99.下列关于宪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A.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不是宪法的渊源B.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不是宪法的渊源C.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判例不是宪法的渊源D.我国的宪法渊源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不包括国际条约答案:B解析:AC错:成文宪法国家也可能存在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以及宪法惯例;D错:也包括国际条约。100.以下公司债券不可以上市交易的是:A: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B:债券的期限为2年C:债券的拟发行额为6000万元,实际发行额为5000万元D: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为公司净资产的35%答案:A解析:《证券法》第57条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B、C选项中公司的情形都符合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A选项中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不符合《证券法》第16条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净资产的最低限额要求,所以A选项当选。D选项中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没有超过公司的净资产的40%,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的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所以D选项不应选。卷II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答案:D解析:【考点】拾得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详解】《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由此可见,就所有权的追回而言,手表无论在李某、王某还是郑某手中,由于手表系遗失物,只要不违反上述法条规定的两项条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给付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付费用),所有权人张某均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本题中的情形并没有违反上述条件,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手表。但是,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向所有物的直接占有人要求返还,上述的李某、王某、郑某均非直接占有人,故张某无从要求上述三人返还,因此A、B、C三项均非正确答案;D项的朱某系手表的直接占有人,题目中也没有说明其行使留置权进行抗辩,因此D项正确。【陷阱】本题陷阱较深。看起来,本题就是一道简单地考查《物权法》第107条的题目,但实则不然,在此法条的基础上,本题进一步考查了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针对主体。此外,其陷阱还在于:首先设置了一个2年的时间问题,考查考生对《物权法》第107条中2年的涵义的理解;其次,由于考生的思维惯性,一遇到维修不给维修费立刻会想到留置权,许多考生就会轻易地排除D选项,但答案偏偏就是D选项。2.★★甲国与乙国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用于乙国合并前一次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上述债务因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而自然消除B.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C.甲国南方省对丁国政府的债务不在国债之列D.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就国际法上的国家债务继承一般规则而言,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国家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本题中甲国和乙国合并为丙国,因此甲乙两国的国家债务应转属丙国承担,而不能自然消失,A错误。乙国元首个人对丁国商业银行所负之债不论目的、用途何在都不在国家,继承之列,B错误。甲国南方省对丁国政府的债务不在国债之列,不属丙国继承债务的范围,CD正确。3.公证员有下列哪一或哪些行为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的惩戒?()A.违反回避的规定的B.对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无故推诿不予受理的C.出现错误公证文书的D.故意诋毁其他公证员声誉的答案:A,B,D解析:。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3条的规定,本题的答案为ABD项。4.根据外汇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外汇收支活动中,应当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的是()。A.美国驻华大使洪某在华任职期间的薪酬B.最近2年一直居住在上海的美国公民汤姆,出租其在美国的住房获得的租金C.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在香港的营业所得D.正在中国短期旅行的美国人彼得,得知其在美国购买的彩票中了300万美元的大奖答案:B解析: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均适用该条例。对于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而言,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选项C是境外机构在境外的外汇收支,不选)。境内机构,是指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所谓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选项D是短期旅行,不选),外国驻华外交人员(选项A不选)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5.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说法不正确的是( )。A.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B.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C.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A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特殊规定。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6.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原则。责任制的原则在不同的国家机关内部,由于机关性质的不同而不同。根据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它具体表现为集体负责制和首长个人负责制两种情形。下列选项中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是、A、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B、中央军事委员会C、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D、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答案:A,C,D解析:集体负责制是指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上,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即是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机关。根据《宪法》第64条、《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1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0、45条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审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选项ACD都实行集体负责制。个人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根据《宪法》第93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因此,B不应选。7.甲、乙两国建有外交关系,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乙国为举办世界杯足球赛进行城市改建,将甲国使馆区域、大使官邸、领事区域均纳入征用规划范围。对此,乙国作出了保障外交使馆、领馆执行职务的合理安排,并对搬迁使领馆给予了及时、有效、充分的补偿。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如果甲国使馆拒不搬迁,乙国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搬迁措施B、即使大使官邸不在使馆办公区域内,乙国也不可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C、在作出上述安排和补偿的情况下,乙国仍不能征用甲国总领事官办公区域D、甲国总领事馆馆舍在任何情况下均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答案:B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使领馆舍,是指提供使馆适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所属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都不可侵犯。其不可侵犯性主要表现为:第一,接受国人员非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第二,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馆舍尊严和安宁的事情;第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的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者强制执行。故A选项错误。领馆馆舍不受侵犯主要表现为:第一,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遭遇火灾或者其他灾害需要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推定馆长已经同意;第二,接受国负有保护领馆馆舍的特殊责任;第三,领馆馆舍、馆舍设备、馆舍的财产及交通工具一般地应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如果接受国确有征用的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妨碍领事馆执行职务,并向派遣国作出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补偿,故C、D选项错误。8.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答下列问题。?某日,该银行行长卷款潜逃。事发后,大量存款户和票据持有人前来提款。该银行现有资金不能应付这些提款请求,又不能由同行获得拆借资金。根据相关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该银行即将发生信用危机B.该银行可以由中国银监会实行接管C.该银行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托管D.该银行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机构重组答案:B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接管原因。《商业银行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本题中该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请求,不能由同行获得拆借资金,已经构成信用危机,而不是即将发生信用危机,所以A选项不正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政府,所以B选项正确,CD选项不正确。9.甲乙是多年夫妻,后因性格不合而长期分居。在此期间,甲与丙共同生活,丙在甲生病住院时悉心照顾。甲感动莫名,遂立下遗嘱,将平生积蓄80万元赠与丙。甲死后,乙丙二人对该80万元的归属产生争议。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相关民法基本原则、民法规则,下来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甲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故遗嘱完全有效B:甲的遗嘱有利于婚外第三者而有损于配偶,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故无效C: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其目的在于维持不正当的婚外性关系,违反公序良俗,故无效D:甲遗嘱中所处分的80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乙同意,故部分无效答案:D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两个问题:(1)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丙,是否违反公序良俗?(2)甲的遗嘱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因无权处分而部分无效?关于第一个问题,《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在此需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需要从严判断。在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丙的情形,如果甲的目的在于感谢丙的照顾并保障丙的生活,该目的本身并无违反道德之处,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只有当甲设立遗嘱的目的在于引导丙继续与自己保持婚外性关系,遗嘱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因而无效。从题目所给信息中,无法得出甲遗赠财产给丙的目的在于维护不正当的婚外恋的结论,因此C项错误。B项则属于脱离法律的道德审判,与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悖,故错误。关于第二个问题,甲的遗嘱是否因无权处分而无效?《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题目中没有说明甲乙二人约定分别财产制,也没有说明80万元存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以甲的平生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只拥有一半的处分权,超出部分的遗嘱无效。故A项错误,D项正确。10.为解决締约国和其他締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依《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的规定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有关该公约下对投资争端的仲裁,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服裁决的可以上诉B.已同意交付中心仲裁,仍然可以给予外交保护C.中心的裁决如缔约国法院的最后判决一样,缔约国有义务履行D.在交付中心仲裁前,不要求必须用尽其他救济方法答案:C,D解析:。依《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53条,不可以上诉,因此A错误。依第27条,已同意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因此B错误。依第54条,裁决正如该国法院的最后判决一样,締约国应承认其效力,C正确。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栽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他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是公约并不要求争议在交付中心仲裁前用尽其他救济方法,D对。11.★下列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因依法交由负责保管的单位不负责任,造成查封财物灭失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B.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C.财产灭失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D.法院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参见为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7、11条相悖。12.下列有关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通知说法正确的是:()A.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除无法通知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C.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D.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答案:D解析:考点: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通知讲解:《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可见,C错误,D正确。13.★某县公安局为查明张某是否与他人打架斗殴,将其关押20天后释放,但当地对张某传言纷纷。张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县公安局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张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市公安局应为复议机关B.张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90日C.张某申请复议时不能一并梃出赔偿请求D.张某可以要求某县公安局为自己恢复名誉答案: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非法拘禁或其他方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故D正确。14.检察院审查起诉冯某(17岁)故意伤害戴某(16岁)案时,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的下列哪种行为是合法的:A、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不仅应当听取公安机关、戴某、冯某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而且还应当听取戴某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B、如果冯某在押,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释放冯某C、戴某不服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D、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冯某进行监督考察的主体是社区矫正机构答案:A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按照《检察规则》第49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可见,A表述正确。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4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因此,B表述错误。按照《检察规则》第494条的规定,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C表述错误。按照《检察规则》第496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是检察院,可见,D表述错误。15.鱼美人公司是一家生产减肥茶的公司,该公司委托红太阳广告公司为其产品制作广告。鱼美人公司提供的材料中声称服用该产品2周内可减肥5公斤,红太阳广告公司的广告制作人员询问该产品是否具有此种效果,鱼美人公司宣传部经理张某告知他们、“现在的减肥产品有几个是真正有效果的,只要吃不死人就行,你们按我们说的宣传,出了问题也找不到你们。”红太阳公司制作了广告,明确宣称服用该减肥茶2周后可减肥5公斤,并在各大报纸上刊登整版广告。广告刊登后,购买者云集,但是服用者发现该产品没有任何效果,经鉴定,该产品根本不具有减肥疗效,只是普通的绿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哪个选项不正确?A、鱼美人公司与红太阳广告公司共同构成虚假宣传行为B、其他经营同类产品的经营者有权要求鱼美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鱼美人公司停止刊登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红太阳广告公司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答案:B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红太阳公司从鱼美人公司工作人员的回答中应当能够知道该产品不具有减肥效果或者不具有鱼美人公司宣称的效果,但是仍然以此为主要卖点代理制作了该广告,致使消费者误解,所以红太阳公司与鱼美人公司共同构成虚假宣传行为,A选项的说法正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CD选项的说法均正确。虚假宣传行为虽然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一般不涉及特定的竞争对手,所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只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其他经营者不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16.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入住后面临下列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事实予以解答。对小区其他业主的下列行为,蒋某有权提起诉讼的是: A.5栋某业主任意弃置垃圾B.7栋某业主违反规定饲养动物C.8栋顶楼某业主违章搭建楼顶花房D.楼上邻居因不当装修损坏蒋某家天花板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选项A、B、C错误。《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薛某为6栋业主,5、7、8栋业主的行为没有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不能提起诉讼。选项D正确。天花板为蒋某个人合法财产,邻居不当装修损坏其财产的,蒋某可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17.甲诉乙侵权一案,由某人民法院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审判员赵某是甲的舅舅,合议庭陪审员钱某是乙诉讼代理人的姐姐,证人孙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案件翻译人员李某曾私下接受过乙诉讼代理人的请客。本案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是谁?()A.赵某B.钱某C.孙某D.李某答案:A,B,D解析:考查回避的适用对象和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3条,A、B项属于当事人的近亲属;C项是证人,不属于回避范围;D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18.6月1日,甲省乙市房管局出台《关于乙市商品住宅项目公证摇号销售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称7月1日起,乙市商品住宅项目,实行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实施意见》要求即日起乙市商品住宅已办理预售许可证未公开销售的楼盘暂不销售,违者处罚。某房企德利公司为回笼资金,在此期间仍然组织楼盘销售,被市房管局依据《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20万元处罚。德利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和《实施意见》,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德利公司对《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起诉B.法院在审查中发现《实施意见》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市房管局的意见C.法院经审查发现《实施意见》不合法的,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房管局提出处理建议,市房管局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D.法院认为《实施意见》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答案:A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错误,当选。《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可知,规章以下(不含)的规范性文件,即红头文件,可以附带行政行为提起法院审查。直接起诉红头文件的,裁定不予立案。B选项正确,不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C选项正确,不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可知,红头文件不合法的,需要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制定机关应当书面答复。D选项正确,不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可知,红头文件不合法的,需要报上一级法院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涉及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19.李老汉因房屋租赁纠纷将房客王某告上法庭,案件立案后法院通知李老汉预交150元的诉讼费。李老汉提出申请减免诉讼费,结果法院认为李老汉虽然是孤寡老人,可是在京城有两处房产出租,生活并不困难,遂驳回了李老汉的申请。李老汉坚持不交诉讼费用,却依然开始准备证据出庭。对于此案,法院应如何处理?A:再次劝说李老汉交纳诉讼费,否则将驳回起诉B:直接按李老汉撤诉处理C:受理案件并审理,最后再令败诉方补交诉讼费用D:向被告方要求预付诉讼费用答案:B解析:《民诉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可见,本案如果李老汉坚持不肯预交诉讼费用,那么法院将按照其撤诉处理。实际上,撤诉的原告还是要交纳一半的诉讼费用的。20.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B: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C: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D: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答案:A,B,D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起诉与受理【详解】《民诉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原告虽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但是在6个月之后起诉的,或者是被告起诉的,法院都应当予以受理。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都应当受理。因此,D选项说法是正确的,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D。21.某工厂擅自向河流中排放未达标的污水,被当地环保局处以5万元的罚款。该工厂与环保局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下列哪种法律关系?()A.绝对法律关系B.隶属性法律关系C.第一性法律关系D.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B解析:。工厂与环保局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在此关系中,环保局相对于工厂处于命令地位,所以B项隶属性法律关系正确。本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所以属于相对法律关系,故A项不正确;此法律关系是由于工厂擅自排放未达标的污水引起的,属于由非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所以CD项不正确。22.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丁,公安机关对丙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对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答案:C,D解析:依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此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主要是指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者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其具有选择性,不是必须。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共用题干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回答91-93题。假设甲所养的鸡并未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所灭,但当地政府为防止疫情爆发,自3月21日起对甲的养殖场实行管制,禁止鸡鸭外运,一旦发现疫情即全部扑杀,乙知情后没有支付首期价款,关于甲、乙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虽然乙公司在3月21日前没有付款,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B:甲有权以乙未付首期价款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交货义务C: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甲应当适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乙公司应当适当赔偿甲的损失答案:A,B解析:本题中乙公司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延迟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A项错误。甲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是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B项错误。甲的鸡棚失火被焚毁,构成《合同法》第117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因而甲可以依照该条免除违约责任,C项正确。乙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D项正确。除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外,任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履行合同,也无权单方解除合同。A、C项显然错误,D项正确。甲取消交易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B项正确。故选BD。政府对疫区的管制构成交易上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此情形下,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甲也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A、B项正确。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赔偿事宜应当自行约定,并不存在某一方应当“适当”赔偿另一方之法律依据,C、D项错误。选AB。24.甲为年满22周岁的青年工人,乙为年满15周岁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一日乙之父正与甲聊天,甲问乙是否敢拿1块石头砸丙,乙便捡起1块石头向丙扔去,将丙砸伤,对此乙之父未予阻止,花去医药费2000元。对此损失,应由:()A.甲承担B.乙的监护人承担C.主要由甲承担,乙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D.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甲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因教唆行为而导致的共同侵权问题。依《民通意见》第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亊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亊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本题中,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甲的教唆下,乙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丙的损害,甲、乙之间形成共同侵权,但甲应承担主要的民亊责任,乙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5.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11个方面的权利。下列哪种权利在这些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A、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的权利B、提出新证据的权利C、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D、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答案:D解析:在《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本题要特别注意上述前三法在修改后新的变化。本题的答案为D。26.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是:A.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B.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C.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困倦睡着,导致仓库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D。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谎称在与偷袭的敌人交火时受伤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434条,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在战时自伤的,才构成本罪。选项CD都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不可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45P条,预备役人员只有在执行军事任务时才可能构成本罪。27.东星公司新建的化工生产线在投入生产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违反《劳动法》规定?A、安排女技术员参加公司技术攻关小组并到位于地下的设备室进行检测B、在防止有毒气体泄漏的预警装置调试完成之前,开始生产线的试运行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试运行期间,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员已经接受了专门培训,但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D、试运行开始前,未对生产线上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答案:B,C解析:【考点】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详解】根据《劳动法》第59条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A不属于矿山井下作业,故不违反法律;B项行为违反《劳动法》第53条2款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C项违反《劳动法》第55条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根据《劳动法》第5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可见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在试运行之前就要对相关生产人员进行体检,而是要求进行定期体检,故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28.依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是?()A.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将甲公司的房屋进行拍卖,王某拍得了一栋房屋B.张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后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离婚,并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C.赵某在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D.孙某设立了一份遗嘱,孙某死亡后,孙某的孙子孙亮取得了孙某的房屋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物权取得的生效要件问题。选项A,法院判决将该房屋拍卖,王某通过拍卖取得该房屋,王某的所有权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选项B,法院判决房屋为李某所有,则李某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效力。选项C,赵某自建房屋的行为,自房屋建好即取得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要件。选项D,孙某的孙子孙亮在孙某死亡后继承开始时即取得孙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要件。故答案为A项。29.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丙可以乙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D: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答案:A,B,D解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故A项错误。尽管合同无效,但丙可以基于其完成建设工程的事实以乙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丙与甲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丙不能要求甲支付工程款。故C项正确,D项错误。B项内容没有法律依据,故也错误。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争吵激烈,甲欲泼乙,但情急之下甲未能拧开杯盖,后甲追乙离开教室。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未遂B.犯罪预备C.犯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甲欲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说明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完全具有既遂的可能性,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既遂,因此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31.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甲市A区公安分局侦办,张某委托的辩护律师赵某指使他人将本案关键证人李某打成重伤。对于赵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以下可以办理的机关有:()A.甲市公安局B.甲市A区公安分局C.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B区公安分局D.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A区公安分局下辖某派出所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对辩护人的人身保障权。对于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涉嫌犯罪的,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角度给予辩护人相应的人身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B项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A项、C项正确。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D项错误。32.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B、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C、“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所表述的是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D、从生活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需要一个证成过程,从法治的角度看,官府的行为符合证成标准答案:B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今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和政策,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不能视为法的非正式渊源。选项B正确,设证推理是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本题中邻居通过崔宁携带的15贯钱进行假设推论,运用的是设证推理方法。选项C错误,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不是假定条件。选项D错误,法律证成可以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本案中,官府的行为不符合证成标准。33.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对此,该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A.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B.将盗窃案和诈骗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C.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D.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公诉案件开庭审判的条件。根据《刑诉解释》第178条的规定,C项正确。34.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是:()本案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为诉讼代理人?()A.朱某系甲市A区当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B.陈某系当事人张某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C.王某系天虹公司的工作人员D.沈某系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答案:A,B,C解析:A、B、C考点:诉讼代理人讲解:《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A项中朱某系甲市A区当地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符合第1项规定;B项中陈某系当事人张某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符合第3项规定;C项中王某系天虹公司的工作人员符合第2项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剔除了,因此D项答案错误,选择A、B、C。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刘某刚推开自家的房门,与入室盗窃笔记本电脑的王某撞个正着。刘某一眼便认出王某是楼下的邻居(成年人)。刘某出手抓住王某不放,王某拼命挣脱,最终携带偷盗的电脑逃跑了。刘某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刘某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A、报案B、控告C、举报D、扭送答案:B解析: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A、C不是正确选项。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可见,D不正确。36.张三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份,同时是该公司的董事长。张三经常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司进行交易签订合同,这些合同一般是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公司的财产出售给张三或者是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买进张三的个人财产。其结果导致公司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连带责任B: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C: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张三赔偿公司的损失D:在公司的董事会决定不对张三提起诉讼时,任何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都可以请求监事会对张三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该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张三提起诉讼答案:B,C,D解析:【考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详解:《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张三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其股东权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股东并没有滥用股东权的行为,所以其他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的说法正确,不能选。而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是应选项。《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依据该条规定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而不是直接提起诉讼。可见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还必须满足相应的前置程序,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是应选项。另外,提起代位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天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才可以,因此D选项的说法也不正确,也是应选项。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在某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据下列哪些情形可享有优先权?()A.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B.该外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C.该外国同中国相互承认优先权D.该外国同中国有外交关系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的优先权。《商标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由法条直接得出,A、B、C项内容表述正确,当选。38.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由党派团体和界别代表组成,政协委员由选举产生B.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的各种会议C.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地方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答案:C解析:政协委员并非选举产生的,而是采用邀请制。故A项“政协委员由选举产生”表述错误。全国政协委员可以列席全国人大的会议,但并非各种会议,故B项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故C项正确。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地方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故D项错误。39.刘某被宣告死亡后,其所遗留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妻王某分得房屋2间,其父母分得养鸡场1个。刘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即改嫁他人,并搬出刘某所留房屋。该房屋一直出租给张某居住。不料,刘某于数年后返回家乡,并因财产返还与王某等人发生纠纷。经查,在刘某被宣告死亡期间,王某所得租金为2万元;刘某父母经营养鸡场所得收入为1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王某应返还2万元房屋租金给刘某B.因王某已经改嫁,王某无需返还房屋及租金C.刘某父母应返还经营养鸡场所得收入1万元D.刘某父母只需返还养鸡场,无须返还所得收入答案:A,D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自然人宣告死亡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民法总则》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刘某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依据《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人应将所取得的财产返还,返还财产包括原物和孳息,房屋租金属于房屋的孳息,故应予以返还。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养鸡场的所得属于劳动所得,应归刘某父母所有,故刘某父母只应返还养鸡场,而不返还收益,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40.董仲舒解说“春秋决狱”:“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关于该解说之要旨和倡导,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断案必须根据事实,要追究犯罪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B.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C.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不给予刑事处罚D.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当时传统司法审判有积极意义,但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答案:A,B,D解析:董仲舒解说“春秋决狱”:“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故A项正确);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既遂、未遂(故B项正确)。《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若犯罪入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责(而非“不给予刑事处罚”,故C项错误);相反,犯罪入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若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故D项正确。41.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拒付?A.付款人拒绝承兑B.付款人破产C.付款人死亡D.付款人避而不见答案:A,B,C,D解析:。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拒付是指付款人的拒绝承兌和拒绝付款行为。拒付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的拒绝,还包括付款人破产、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等情况。这一题目设置得比较偏,但是根据《票据法》的常识应该能选出。42.有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治的实现受到政治文明的制约,也相应离不开政治文明的支撑B.执法为民不仅是党的根本宗旨,也体现出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只能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同内容是一个科学有机的整体答案:C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讲解:A项正确。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而法治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基础,其实现程度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B项正确。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彻底的人民性,因此,执法为民也是社会主义法治(而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C项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这一表述错在逻辑关系颠倒,正确的逻辑关系是“艰难的中国法治化进程”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D项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分别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它们同时构成一个科学有机的整体。43.关于简易程序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共同犯罪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B.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只要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都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D.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20曰答案:A,B解析:A、B考点:询间证人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査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A错误。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B错误。可以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C正确。本案是盗窃案,负责侦查的是公安机关,因此传唤到公安机关是正确的,故D正确。44.共用题干由于国际非政府组织日益重要的作用,联合国组织不断加强与一些重要的非政府组织间的联系与合作。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包括以下哪几种?()A、普遍咨商地位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特别咨商地位C、注册咨商地位D、登记咨商地位答案:A,B,C解析: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分为如下类型:(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2)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且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特定物。属人管辖权分为主动属人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指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故选项A、B正确。(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杰克多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一般情况下,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故D项错误。国家主权豁免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实践中,国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管辖作出回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对豁免的默示放弃。A、B选项正确。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只有前三种,并没有规定登记咨商地位。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选行管辖的权利。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双重归罪原则)。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即双罚原则。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各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故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议定书规定可以采取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温室气体排放量;(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将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只需集团总体上完成减排量即可。故选项D正确。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与实践,一般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此,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逃避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层面,国内法可以排除国际法的适用,但国家要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于三权分立的国家,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均属于国家行为。由此可见,甲国立法机构不是绝对无权通过与条约不一致的立法,只是甲国的这种做法将会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如果甲国政府做出违背条约的国内立法,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综上所述,C项为正确选项。国家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其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主观要件,是指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必须能够归因于国家从而构成国家行为;客观要件,是指违背国际义务。即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按照所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国家不当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A项所说情况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情况,不构成国家不当行为。45.甲国公民杰克申请来中国旅游,关于其在中国出入境和居留期间的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如杰克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中国签证机关不予签发其签证B.如杰克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不准许其入境C.杰克入境后,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48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D.如杰克在中国境内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出境入境管理法》。A项,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1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1)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2)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3)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4)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5)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6)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A项正确。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根据该法第25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具有本法第21条第1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情形的;(3)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B项正确。C项,根据该法第39条第2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C项错误。D项,根据该法第28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3)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D项正确。46.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B.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定存在冲突,则有权改变或撤销《婚姻登记条例》C.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向潘某反馈审查研究情况D.潘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立法法》第88条第1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故A项对。《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仅享有撤销权,不享有改变权,故B项错,应选。《立法法》第10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故C项对。社会监督与国家监督相对。社会监督是非国家机关的单位、个人所进行的监督。故D项对。47.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决议,具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的效力B、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C、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相同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答案:D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详解】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常设性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它们都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由大会通过。据此,A项表述是错误的,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相关问题的提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其作为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的工作机构,其决议的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B选项是错误的,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所以并非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C选项是错误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临时性调查组织,其任期是由问题的查证情况决定的,而不是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相同。D项是正确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48.宏远机械厂是一国有企业,该厂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①第1号房产价值300万元,全部用于对A银行的债务抵押;②第2号房屋价值160万元,属于租用B公司的房屋;③对外投资140万元;④专利评估作价70万元;⑤破产案件受理之日前6个月玻产企业主动放弃对G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①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3年贷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60万元,尚有1年到期;②B公司拥有到期债权700万元;③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350万元;④D公司因管理人解除合同造成损失140万元;⑤欠税务机关税收罚款90万元。请回答如下问题:该案件中哪些属于抵销权,金额为多少?()A.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的贷款,本息共40万元B.宏远机械厂对B公司拥有债权190万元C.C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350万元D.D公司因清算组解除合同造成直接损失140万元答案:B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了破产抵销权。B公司欠破产企业债务190万元,可以抵销破产企业所欠B公司的债权,属抵销权。49.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犯抢劫罪,所适用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故对甲不得判处缓刑B.乙犯故意伤害罪与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拘役与1年管制。由于管制不适用缓刑,对乙所判处的拘役也不得适用缓刑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后又犯帮助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丙不得宣告缓刑D.丁17周岁时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2年。对丁不得适用缓刑答案:A,B,D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据此可知,若甲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是可以适用缓刑的。选项B说法错误。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此时,对拘役是可以适用缓刑的。选项C说法正确。《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和“帮助恐怖活动罪”属于特殊累犯的范畴。《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选项D说法错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据此可知,丁犯前40罪时17周岁,不构成累犯。50.从2011年开始到2012年年底,全国县乡两级人大进行了换届选举。参加这次全国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达9亿多人,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达6亿多人,共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次重要实践。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的李某想竞选该区人民大会代表,他应该满足下列哪些条件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A.在选举开始前宣布自己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即可B.仅需在选举委员会处登记成为候选人C.获得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联合或者单独推荐D.获得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答案:C,D解析:考查选举制度。参见《选举法》第31条。51.M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市A县人民法院就李某盗窃案的判决确有错误而提出抗诉,M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下列说法正确是:()A: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M市检察院依法决定B: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M市法院依法决定C:M市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D:M市法院应当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答案:A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审判监督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是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故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故A正确。B错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故CD都错误。52.属于《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无效合同的类型有(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答案:B,C,D解析:知识点:合同的效力。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所以选项A错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是无效的合同,所以选项E错误。53.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答案:B解析:【考点】不当得利【详解】不当得利指一方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利益。在A选项中,借款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A选项的利息过高,过高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在B选项中,已届诉讼时效的债务为自然债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在C、D选项中,甲获得利益而使得乙遭受损失,都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正确答案为B。54.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A.甲故意非法开启实验室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致使多名实验人员遭受辐射B.乙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之外的其他有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C.丙欲制造社会恐慌气氛,将食品干燥剂粉末冒充炭疽杆菌,大量邮寄给他人D.丁在食品中违法添加易使人形成瘾癖的罂粟壳粉末,食品在市场上极为畅销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选项A、B正确。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甲乙均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选项C错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知,丙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选项D错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可知,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关于法院调解的说法错误的是?A.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结案B.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承认的事实,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C.在赡养费的诉讼中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愿意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原告申请撤诉时,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D.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答案:A解析:《调解规定》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错误。调解中自认的事实不能产生免证的效果,选项B正确。《调解规定》第17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选项D正确。56.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梁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考虑到梁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B.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C.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D.梁某要求派出所出具已明令不再出具的证明,其法治意识不强答案:B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会减损公民合法权益。选项B正确。“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本题中民警的附言起到了普法的作用,是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了普法教育,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选项C错误。文明执法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保障。由此可知,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正是文明执法的要求。选项D错误。梁某按照学校的要求到派出所要求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可以看作是遇事找法的表现,因此不能认为其法治意识不强。57.关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语言,下列说法不成立的是:A.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法律语句”的形式表达出来,即法律规范具有语言的依赖性B.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C.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法律原则允许法律人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D.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只能是一种规范语句,规范语句包括命令句和允许句答案:D解析:表达法律规则的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此外也可以是陈述句。因此D项错误。58.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A.公民甲某认为被告的不作为侵害其财产权,该行为属于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B.公民乙和丙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民政机关提出今年结婚指标已经没有了,要求他们明年再结婚,乙和丙都提起诉讼的C.公民丁因生活困难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生活补助,有关部门拒发生活补助,丁不服,提起诉讼的D.某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发某资质证书,该部门逾期未作任何答复。由于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原告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答案:A,D解析:考查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59.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B: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C: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D: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答案:D解析:【考点】专利申请【详解】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签订书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之后,即可以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专利,所以A、B选项错误。《专利法》第9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所以,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同时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可以提出申请。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60.★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不包括、()A.“赀钱”B."赀戍”C.“赀徭”D.“赀甲”答案:A解析:。本题考査的是秦代的刑罚制度。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赀”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人民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一是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二是“赀戍”,即发往边地做戍卒;三是“赀徭”,即罚服劳役。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6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双方交付完毕。设备投入使用后,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提出该设备属于丙公司的专利产品,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设备,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经查,乙公司侵权属实,但甲公司并不知情。关于此案,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B.判令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C.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判令先由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再由乙公司赔偿甲损失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专利侵权及救济。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专利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甲公司并不知道乙公司的侵权事实,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并投入使用,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该解释规定的不知情且已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形,因此甲可以继续使用该设备,无须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所以,法院应当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A项正确,B、D项错误。《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项错误。62.某甲自有城市房屋1间,2013年3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愿以60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登记抵押。就房屋买卖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因甲已将房屋租与乙,甲若将房出售,应事先征得乙的同意B.因甲丁之间已办理房产登记,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即使签订在先,丙也无权主对该房屋的所有权C.因家丙之间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生效D.甲虽与丙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有权再将房屋出售给丁答案:B,D解析:B、D考点: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讲解:本题考查了《物权法》上的许多重要问题。关于A选项,《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虽然房屋承租人对于房屋有优先受让权,但出租人出卖房屋时事前通知即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租人出卖房屋须提前取得承租人同意。故,A项错误。关于B、C、D,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巳经签订,该合同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已经生效;尤其注意,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其合同本身的生效,可参见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但是,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决定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到丙的手中,这说明房屋所有权仍然在甲的名下。所以,甲虽与丙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丁就在法律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丙不能以其对房屋的债权效力来对抗丁的所有权。所以B、D项正确,C项错误。63.下列哪一事项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给第三人?()A.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B.实施冻结行政强制措施C.要求当事人履行恢复原状义务的行政决定D.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参见《行政强制法》第50条。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让被害人辨认B.让被告人辨认C.听取辩护人意见D.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调查核实证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65.下列选项中,属于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的是:A.有悔罪表现B.犯罪情节较轻C.没有再犯罪危险D.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A、B、C、D均应当选。66.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审查理由C、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答案:B,C,D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督促程序中对支付令的异议。根据《民诉解释》第43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之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33条之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由此可知,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向其他法院起诉,则不影响支付令效力;如果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因为起诉本身就是一种提出异议的方式。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67.在仲裁中,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应当如何处理?()A.给该当事人顺延一定的期间,在该期间内选定仲裁员B.由对方当事人选定仲裁员C.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D.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仲裁员答案:C解析:考点:仲裁员的确定讲解:《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因此,C项正确。68.甲、乙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省江城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乙公司上诉,江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已生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A.江城市该基层人民法院再审B.江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C.江城市该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江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D.A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只能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下级人民法院。凡是经过两审终审的案件,既不能指令原一审法院再审,也不得指令第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再审。69.某商场发特快专递给某电视机厂说:“急欲以每台1500元的价格购某品牌的彩电,请即发货。”电视机厂立刻将电视机交付运输,后另有人出更高价格买这批彩电,电视机厂立即派人中途取回运输中的电视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电视机厂的行为撤回了承诺B:电视机厂的行为撤销了承诺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商场和电视机厂间的彩电买卖合同成立D:商场和电视机厂间的彩电买卖合同不成立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商场的要约中要求电视机厂立即发货,故电视机厂按要约的要求将电视机交付运输时承诺生效。另《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故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而本题中承诺已经生效,已不能撤回。因此,A、B两项错误,当选。《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商场和电视机厂间的彩电买卖合同成立。因此,C项正确不选,D项错误当选。70.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30万元,乙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对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实行扣押并拍卖。此时,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机器设备为丙公司所有。经查,丙公司所言情况属实,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B.甲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C.甲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丙公司应当对享有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承担举证责任D.甲公司未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答案:A,B,C,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06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11条的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16条的规定,D项正确。71.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哪一项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A:要求税务机关公开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信息B:要求区政府公开该区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信息C:要求县卫生局公开本县公共卫生费用使用情况的信息D:要求市公安局公开办理养犬证收费情况的信息答案:A解析:【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详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A选项属于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的信息,当选。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D、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答案:D解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73.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答案:B解析:【考点】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详解】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是传来证据的对应概念;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是直接证据的对应概念。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关键是证据是否来自原始出处,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关键是证据能否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这里的“主要事实”是指“谁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能够单独证明丁某实施了犯罪,因而是直接证据,丁某是案件亲历者,其供述来源于原始出处,因而是原始证据,选项A不正确。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直接来源于证人的亲眼目睹,是原始证据,但是该证据并不能单独证明丁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是间接证据,选项B正确。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该证据是经转述得来,属于传来证据,而且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丁某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属于直接证据,因而选项C不正确。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是由原始证据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并且精神病鉴定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判断是否直接证据,如确认丁某在行为过程中无辨认控制能力的鉴定结论,属于能单独否认“犯罪性”的直接证据,因而选项D不正确。74.甲国元首、乙国首脑、丙国外交部副部长参加一多边贸易条约的谈判。甲国对某条款提出了保留,乙国接受了甲国的保留。条约生效后,甲国又撤回了其保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三人均无须出示“全权证书”B.该条约约文的起草必须由参加谈判的各国共同提出约文草案C.甲国撤回其保留无须经乙国同意D.如该条约未在联合国登记,则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条约的缔结和保留。A错误,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谈判代表一般须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等则无须出示“全权证书”,而外交部副部长则无此特权。B错误,依该公约的规定,条约约文的起草可以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对方提出意见,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C正确,依公约的规定,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的撤回无须经接受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同意。D正确,依《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当事国对于未经第1项规定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之。75.关于级别管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由自己审理更为合适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来自己审理B: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C: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直接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D: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C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76.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见证人可以在场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10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B错误。《高检规则》第211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12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集体进行辨认。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关于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源于刑法对犯罪手段的规定B.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是由于犯罪对象而形成了法条竞合关系C.军人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的行为不会与其他罪名产生法条竞合的情形D.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条会产生法条竞合的情形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C项错误,军人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的行为既符合《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刑法》第432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78.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作证。下列人员中,属于这一规定适用范围的是( )。A.被告人的兄弟姐妹B.被告人的配偶C.被告人的父母D.被告人的子女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法庭调查阶段可以强制到庭的人员。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79.(二) 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 请回答第89—91题。关于朱某100万元财产的来源,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这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B.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说明100万元的来源,故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C.在澳门赌博,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赌博罪 D.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澳门赌博,应依属人管辖原则追究其赌博的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客观行为表现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但是,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只是本罪的前提条件,也可以说是行为状况,即在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被责令说明来源的状况下不能说明财产来源。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并非“不能说明”,也不是“持有”巨额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而是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实施了资产增加的行为。选项B正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此处已经说明是赌博所得,因此不再是来源不明。选项C错误。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当地法律而不再适用《刑法》,按照澳门当地法律,赌博行为是合法的,因此不构成赌博罪。此外,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朱某去澳门赌博的行为并不是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以朱某的行为不成立赌博罪。选项D错误。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因此,应依属地管辖原则追究其赌博的刑事责任。至于属人管辖,适用于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情形。80.甲大量生产劣药并销售,共销售100万元。该劣药导致3名儿童双目失明。关于甲的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甲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C.对甲应数罪并罚D.对甲应择一重罪答案:C解析:【解析】C。请注意这种题目中,其余三个选项都是正确的。81.甲、乙、丙三人分别认缴出资150万元成立联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IT产品的分销业务。甲按时缴纳出资,乙自己出资100万元,和丙约定,由丙为其垫付出资50万元,丙以一套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完成了自己和乙的出资,但该房屋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2015年5月,联强公司增资扩股,丁认购10万元,但并未将股款划入公司账户。下列说法合法的是?A.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丙应该向公司补足,同时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B.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丙应该向公司补足,同时甲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C.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应该由乙向公司补足,同时对甲丙承担违约责任D.丁应该向公司补足出资,同时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中,关键要确认乙、丙之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其实是二者的借款协议。丙的房屋作价200万元为了完成自己的出资并满足对乙的借款,因此乙也能完成出资义务。但丙的房屋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用此房屋,丙只能完成自己的出资,乙的借款则无法满足(因为丙向公司出资为义务,丙借款给乙是换取债权,所以应优先满足自己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所以乙认缴150万元出资,实际出资只有100万元,另50万元的现金出资不足。则三出资人的出资情况为:甲:缴足出资;乙:出资不足,不足金额50万元;丙:缴足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应该由乙向公司补足,同时对甲、丙承担违约责任。A、B均错误,C项正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丁在公司增资阶段没履行出资义务,应该向公司补足,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并不连带发起人,D项错误。82.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若本案仲裁庭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对本案重新进行了仲裁,并作出仲裁裁决,地方公司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如何寻求救济:()A.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B.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C.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撤销D.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撤销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重新仲裁的救济。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83.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A: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B: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D: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答案:A,B,C,D解析: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继承请求权。本题中,A项是形成权;B项是诉权;C项中,公共维修基金为业主共有,业主大会对该项基金的使用拥有决策权,其请求业主缴付维修基金是业主赋予业主大会的权利,是一种业主自治性的权利,具有社员权的属性;D项则是支配权。因此均不适用诉讼时效。84.某电影作品导演为王卿,制片人为徐佳,主题曲词曲作者为辛立,主演为方华,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徐佳B.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为王卿C.该影片应当为王卿、徐佳、辛立、方华署名D.辛立可以单独行使对主题曲词曲的著作权E.该电影的著作权人是玉卿、徐佳答案:A,C,D解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85.共用题干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95-97题。如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B: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C:对王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D:如王某减刑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改为十五年答案:A,B,C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核准、执行【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据此,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0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据此,本案死刑立即执行命令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故选项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7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据此,王某应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执行,选项C正确。根据前述规定,死刑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3款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但执行主体并未发生变化,故选项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C。【考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故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选项A正确。该法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选项B正确。《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应根据这一规定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选项C正确。《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选项D的做法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B、C。【考点】财产刑的执行【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据此,选项A不正确。该解释第44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据此,选项B正确。该解释第440条规定:“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据此,案外人仅提出异议的,不构成应当中止执行的充分条件,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1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的债务限于被执行人案发前所负正当债务,而非所有债务。选项D错误。正确答案为B。86.原告张三根据借款合同起诉被告李四要求归还借款10000元,被告李四提出如下主张构成反诉的是A.李四主张该笔借款已经归还B.李四主张该借款合同无效C.李四主张半年前卖给张三一块玉石,要求用玉石货款折抵借款D.李四主张该笔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提出时效抗辩答案:B,C解析:反诉VS.反驳 1.首先找出被告对原告的主张。2.假设没有原告对被告的起诉,被告能否就自己的主张单独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能——被告的主张为一个独立的诉,是反诉; (2)不能——被告的主张不是一个独立的诉,是反驳。A选项中,李四的主张是借款已经归还,假设没有张三起诉其归还借款,李四不可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张三主张借款已经归还,故李四的主张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不是反诉,而是反驳。B选项中,李四的主张是合同无效,假设没有张三起诉其归还借款,李四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张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是一个消极的确认之诉,故李四的主张是一个独立的诉,是反诉。C选项中,李四的主张是基于玉石买卖合同向张三主张玉石货款,假设没有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李四也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张三要求给付玉石货款,故李四的主张是一个独立的诉,构成反诉。D选项中,李四主张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假设没有张三起诉其归还借款,李四不可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张三而主张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故李四的主张并非一个独立的诉,不是反诉,是反驳。综上,本题答案为BC。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下列关于盗窃罪的认定,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甲唆使一10岁的小男孩到金店盗窃,小男孩将一串金项链(价值3万)带出店外,尚未交到甲的手上时,被店员发现并抓获。由于甲尚未取得项链,因此应成立盗窃罪的未遂B、乙见张某拿一新款的苹果7S,便起占有之念。于是向张某借打电话,边打边借口“信号不好”而向门外移动,趁张某不注意溜走。乙成立诈骗罪。C、丙在火车上趁身边的乘客熟睡,在下车之际将该乘客放置在行李架上的皮箱一并拿走,丙的行为属于“扒窃”D、丁潜入他人家中盗窃,但分文未得。虽然刑法规定了“入户盗窃”这一行为类型,丁依然只成立盗窃罪的未遂答案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是盗窃的间接正犯。对于间接正犯而言,被利用人盗窃既遂,间接正犯就成立既遂。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盗窃与诈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是因为“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的处分”。显然,本案中张某并没有处分自己手机的意思。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可见,扒窃的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入户盗窃”的既遂标准与普通盗窃相同,即获得财物。如果未获取财物,则成立盗窃的未遂。答案: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是盗窃的间接正犯。对于间接正犯而言,被利用人盗窃既遂,间接正犯就成立既遂。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盗窃与诈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是因为“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的处分”。显然,本案中张某并没有处分自己手机的意思。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可见,扒窃的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入户盗窃”的既遂标准与普通盗窃相同,即获得财物。如果未获取财物,则成立盗窃的未遂。88.某国有企业拟与国外投资者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为某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正确的是:A: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B: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C: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绝对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D:合营各方一般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如果合营企业合同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答案:B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并不是绝对不得低于25%,所以A选项不正确。合营者的注册资本转让的,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所以B选项正确。合营各方必须按照注册资本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不得有其他约定的分配方式,所以D选项不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合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确需减少的,经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减少,所以C选项不正确。89.某市A区申某与谢某在B区共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B区公安分局辖区内某派出所对谢某处以500元罚款,把申某移送到B区公安分局处理。B区公安分局对申某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如谢某提起诉讼,关于被告与管辖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以派出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B.以派出所为被告,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C.以B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D.以B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和管辖。参见《行诉解释》第20条,《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8条。90.姚某与杨某同住一个村,两人合伙做外贸生意。在一次生意中,两人赚得50万元,后因利润分配无法达成合意而发生矛盾。5月6日晚,杨某气愤中来到姚某家中找其理论。姚某称有话好好说,随后做了几个菜假意与杨某喝酒。当杨某喝至昏迷之时,姚某拿起一把水果刀连续刺向杨某胸部,杨某痛叫几声后当场死亡。此时,恰逢邻居家7岁小孩于某爬至姚某家窗台上玩耍,看到了倒在地上血流不止的杨某。于某因惊慌害怕,赶紧跳下窗台跑回家中。其后,姚某用货车将杨某的尸体扔到村外的小树林中,并清理了犯罪现场。案发后,因杨某失踪,其家属来到公安局报案。后侦查人员在村外的小树林发现了杨某的尸体。经过初步侦查,该县公安局派侦查人员前往姚某家调查取证。侦查人员来到姚某家中对其姐姐进行了询问,后来到姚某邻居家中询问了7岁儿童于某。之后,将居民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公安机关收集到以下证人证言:(1)姚某邻居7岁儿童于某(智力发育正常,其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均达到同年龄儿童平均水平)证明:一天晚上,听到姚某家中有人喊叫,后来看到姚某屋内一人躺在地上流了好多血。(2)姚某姐姐(只有姚某一个弟弟,与姚某感情深厚)证明:姚某晚上一直在家中看电视,没有其他人到家中来。(3)村民孙某(女,25岁,与姚某同住在一个村,但平日无交往)证明:5月6日晚,从外面回家时,遇到姚某将一个大袋子扔到自己运送货物的车上。(4)村民张某(男,40岁,与杨某闹过几次矛盾后便无来往)证明:5月6日晚,在路过姚某家附近时,看到姚某神色慌张地从货车上下来,同时看到姚某衣服上沾有血迹。张某估计姚某的车应该是从小树林方向开回来的。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案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法庭要求所有证人都要出庭作证。同时,为了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法院指定了当地最好的一家医院对姚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庭审过程中,证人姚某的姐姐情绪过于激愤,在法庭上大吵大闹,于是审判长当庭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被告人姚某提出合议庭其中一名审判员与被害人是兄妹关系,申请该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当场作出了回避决定。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问题:1.试列举本案侦查及审判程序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2.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本案在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时应着重审查哪些内容?3.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试加以分析。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侦查及审判程序中有以下不当之处:(1)将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是错误的。依据法律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2)要求所有证人都要出庭作证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姚某邻居7岁儿童于某作为未成年人可以不出庭作证。(3)审判长当庭对姚某的姐姐处以2000元罚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需要对其处以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同时,罚款数额只能限定在1000元以下。(4)审判长当场作出回避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对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应由院长作出。2.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4)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5)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7)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若7岁儿童于某的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于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其看到了案发现场,且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因而具有证人资格。在认定于某证言能否作为定案根据时,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若能够与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依据。(2)当姚某姐姐的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同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姚某姐姐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具备取得证人资格的实质要件。鉴于其与被告人之间的近亲属的关系,在对其证言进行审查时还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若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3)在本案中,证人孙某与张某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根据法律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侦查机关将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法理分析】1.(1)《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2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一规定表明,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互相串通,互相了解陈述的内容。其目的是防止证人将有关案件的情况泄露后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妨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本案中将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违反了法律规定。考生还应注意,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一些案件的内容及复杂程度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故本案中法庭要求7岁儿童于某必须出庭作证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3)《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当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需要对其处以罚款时,必须经院长批准而不能由审判长当庭作出决定,同时,罚款数额只能限定在1000元以下。本案对姚某的姐姐当庭处以2000元罚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4)《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应由院长决定对审判人员的回避,而不能由审判长当场对审判员的回避作出决定。2.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其中,第74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4)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5)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7)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第75条规定,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第76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77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2)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3)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4)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第78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得证人资格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知道案件情况;二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是否能够作为证人,不受年龄等条件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2条第2款规定:“年幼的人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可以作证……”因此,年幼并不必然导致证人的不适格,正常的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才是取得证人资格的实质要件。本案中,若于某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便可以作为定案根据。(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证人资格的取得也不受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影响。姚某姐姐身为姚某的近亲属同样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因此,应结合其他证据对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判断。当姚某姐姐的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3)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6条的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侦查人员将证人孙某与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因此他们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91.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的有()。A.企业境外上市后资金结汇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从合营企业所得的利润在纳税后汇出境外C.境内企业为实施其符合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并已获得并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而将外汇汇出境外D.企业境外上市后回购境外上市股票涉及到资金结汇答案:A,D解析: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付汇,汇出境外,不受限制,因此选项B是不受限制的;只要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并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外汇管理方面,已无对境外投资金额、投资资金来源或数量的限制,因此选项C是不受限制的。92.下列有关法与政策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体现全党意志B.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C.政党政策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D.法相较于政党政策具有较高的稳定性答案:A,B,D解析:考查法与政策。C选项错误,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秦代强制男性犯人从事修城墙、女性犯人从事舂米的劳役,这种刑罚称为、()A.司寇B.鬼薪、白粲C.城旦舂D.髡钳城旦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制度。秦代的徒刑是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等。其中,城旦舂是指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这一种刑罚方式。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94.在委托人给律师的委托授权书中关于代理权限写明“全权代理”,则律师该怎么处理?()A.在民事案件中,发现审判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时,可以不经委托人同意,直接申请其回避B.不经委托人同意便提起上诉C.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撤诉D.为减少委托人的损失接受对方的诉讼请求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才可以参与对实体权利的处理,如决定是否上诉或撤诉、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在仅仅有“全权代理”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该授权属于普通授权,代理人不得处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95.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关于管理人职责及债务人财产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B.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C.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D.债务人的董事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职责及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B说法正确。(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下列行为中构成违宪的是:()A.某县共有人民代表500名,经其中的101名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届人大会议B.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该市某一失职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C.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D.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要求限期修改答案:B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101条。97.某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将何某刑事拘留,3个月后决定撤销案件并将何某释放。何某向某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何某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县公安局拘留侵犯其人身权之日起2年内提出赔偿请求,但被拘留3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在内B.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丁资标准给予何某45日的赔偿C.因对何某不属于错误拘留,不应给予赔偿,但可以酌情给予补偿D.如县公安局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送达何某答案:A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程序、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3条、第39条。98.1997年6月23日,甲故意伤害张某至重伤,一直未被发现:2010年5月7日他再次伤害王某,致王某轻伤。关于甲伤害张某行为的追诉截止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2007年6月23日B.2025年5月7日C.2012年6月23日D.2015年5月7日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追诉时效计算问题。甲故意伤害张某致重伤,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张某对应法定最高刑的刑期是10年。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是15年,此处的“10年以上”包括10年本身。所以,甲故意伤害张某致重伤的追诉时效是15年,到2012年6月23日;又因为甲在追诉期限内再次伤害王某致轻伤,再次犯罪,甲伤害张某致重伤的追诉期限应从他犯新罪时重新计算,即从2010年5月7日重新计算15年,也就是说至2025年5月7日。所以,B项正确。99.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刘某与郑某结婚后,因生活困难出外打工,在打工期间,刘某认识王某,两人情投意合,共同到王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郑某得知情况后,欲申请宣告刘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请问,下列主体中,有权提出申请的人包括:()A.郑某B.王某C.郑某的父母D.刘某住所地的村委会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刘某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构成了重婚,其与王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其配偶郑某、现在婚姻中的配偶王某及其近亲属均属于有权提出无效婚姻申请的人。《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郑某的父母有权提出此项申请。刘某所在地的村委会属于基层组织,也有权提出申请。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100.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答案:B解析:【考点】处分原则【详解】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民事诉讼中有若干方面的表现,例如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启动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司法保护的范围和司法保护的方法;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终结诉讼程序。本题中,原告甲的诉讼请求仅限于要求乙偿还本金2万元,并未涉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法院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偿还2万元本金之外还加付利息520元,显然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所以应当选B。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本案判决乙还甲借款利息520元,也没有实体法上的依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甲乙两国的全权代表对某条约的文本进行了草签。对于草签,下列表述中哪项是正确的?()A.表明对全权代表所代表的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B.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但条约对草签国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C.所代表的国家不得对约文提出异议D.表明所代表的国家可以对约文提出异议,但必须签署该约文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草签的意义是双方对约文文本的认证,不是接受拘束的一种方式。因此,草签的文本对签字双方尚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萆签也不是締结条约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国家对于草签后的条约文本也没有以后必须正式签署的一般义务。2.甲与乙有仇,遂寻机报复。凌晨2点便携带匕首到乙家寻仇,却发现乙与邻居四人打麻将,只得返回家中,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中止B:犯罪预备C:犯意表示D:不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考点】犯罪预备的认定。详解: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已经进行犯罪的准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是预备犯。本题中甲因乙与邻居打麻将,不得已返回家中,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B项当选。3.甲、乙两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了仲裁条款。后因甲厂加工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的要求,乙厂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在法院辩论过程中,甲厂提出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意见中哪些是错误的?A.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待确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B.法院应当继续审理C.法院应当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管辖权问题D.法院应当征求乙厂对管辖权的意见,并依乙厂两意见决定是否继续审理答案:A,C,D解析:。《仲裁法》第26条。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有()。A.中学B.公司经理C.公司财务部D.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分公司答案:A,C解析:A选项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能担任保证人;B选项是自然人,可以担任保证人;C选项是公司的职能部门,不能担任保证人;D选项分支机构经书面授权的,可以担任保证人。5.王京为山东省超凡职业学校的行政工作人员。2013年,王京停薪留职,在学校附近买下一处饭店准备经营:为了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王京与超凡职业学校的领导达成协议,由超凡职业学校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和办理一切手续,王京给超凡职业学校一笔“登记费”。王京和超凡职业学校均依约办事,很快便领到了营业执照,饭店登记注册为“山东省超凡职业学校餐饮服务中心”。为了对外营业,2014年12月1日,王京以饭店的名义与个体户张保签订了装潢饭店的协议,约定总价款10万元,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全款。饭店装潢好后,王京并未按协议付款,张保几次催要,王京均找借口推托。张保之妻赵霞因与王京之妻李兰有宿怨,极力劝张保去人民法院起诉。张保说王京与他多年同学,关系一直不错,王京肯定是一时经济紧张,等一段时间再说。问题:(1)如果赵霞一气之下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京还款。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张保最终明白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决定起诉。但因受其妻的怂恿,起诉时以王京之妻李兰为被告。人民法院对此是否应当受理?(3)如果张保于2018年2月10日,以王京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王京答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4)如果张保起诉时以王京为被告,在一审庭审中提出王京与本案审判长是同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该人民法院审理,而应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5)如果张保起诉时以超凡职业学校为被告,但在起诉书中指明王京与学校的关系,要求王京与学校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对此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6)如果王京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认为张保之妻赵霞欠妻子李兰5万元逾期未还,要求原告偿还其欠款及利息。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7)张保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出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此时法院该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的案由是王京拖欠与张保签订的劳务合同的酬金,而张保之妻赵霞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她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所以,赵霞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2)李兰虽并非适格被告,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项的规定,起诉人提出的被告只要明确、具体即可。因此,本案起诉条件合法,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3)根据《民诉解释》第219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人民法院应受理本案后。判决驳回张保的诉讼请求。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异议不能成立。其一,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已经进入庭审阶段,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二,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属于回避事由,而非法院无管辖权的根据。张保可以提出回避申请。(5)人民法院应当追加王京为共同被告。王京与张保签订的装潢饭店的合同,虽是以学校餐饮服务中心的名义签订的,实际是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合同。根据《民诉解释》第54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故王京与学校应为共同被告;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6)反诉不能成立。反诉须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反诉与本诉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关系。本案中,本诉与反诉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故不能成立反诉。(7)延期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第3项的规定,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6.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是成文法律局限性的体现。选项B错误,法院判案时可能选择适用旧法,也可能选择适用新法,这要看法的溯及力。选项C错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各国通例是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选项D正确,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予以适用,体现的是法的溯及力。7.赵某是某看守所的监管人员,2009年在其值班之际,为了发泄对看守所领导人员的不满,私自将在押人员钱某放走,致使钱某由此脱逃。对本案的定性正确的是:()A:赵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钱某是共犯B:钱某构成脱逃罪,赵某是共犯C:赵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钱某构成脱逃罪,对两者仍适用总则共犯的规定D:赵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钱某构成脱逃罪,对两者不适用总则共犯的规定答案:D解析:【考点】私放在押人员罪。详解:在刑法分则已经将某种帮助、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通常不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对赵某而言,其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对钱某,则直接认定为脱逃罪而不认为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8.以下关于车船税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可以是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C.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使用人所在地D.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车船税讲解:《车船税法》第7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第8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因此,ABD当选。9.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答案:C,D解析:【考点】董事的任职资格【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选项A中,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故王某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选项B中,张某仅是公司股东,并未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因此其也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选项C中,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符合第(五)项的规定。选项D中,赵某是公司董事长,且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至今未满3年,符合第(四)项的规定。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C和D。10.以下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曾因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被处以刑罚,后通过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仍有资格担任律师B.乙本科毕业后,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十二年,获得高级职称,有资格申请专职律师执业C.丙现在某律师事务所实习,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答案:A,B,C解析:A项甲为过失犯罪,仍有资格担任律师。D项正确。B项需满15年。C项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诉讼代理或辩论业务。1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答案:D解析:甲想要卖书,有想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一种要约。《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乙并没有买书的内心意思,所以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选项A、C不正确。乙并没有和甲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所以也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既然合同根本尚未成立,自然也不涉及到可以予以撤销的问题。所以,选项B也不正确。乙没有和甲订立合同的意思,乙的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答案为D。12.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秘密,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犯罪对象除国家秘密外,还包括情报B.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为境外组织、个人效力的意思,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为境外组织、个人效力的意思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安全D.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存在犯罪中止形态,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则不存在犯罪中止形态答案:D解析:考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分讲解:选项A、B、C是关于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分的正确说法,两罪的区分体现在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等等。选项D不正确,因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存在着犯罪中止形态,例如,行为人在着手实施获取国家秘密情报过程中自觉主动停止行为的情形。因此,D项当选。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当事人仍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A:在李某和单某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单某提出自己不是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发生时,自己未在现场,有出差的往返机票为证B:在王某诉谢某债务纠纷中,王某提出谢某在向其借钱时,写了借据,谢某在法庭辩论时予以承认C:在甲和乙离婚案件中,甲提出现有住房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并出示了婚前财产公证D:在李某的遗产继承纠纷中,李某的朋友提出,李某生前曾当着另一位朋友的面,表示要将其收藏的一幅明代古画赠与自己答案:D解析:【考点】无需举证的事实。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第93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选项A不需要证明。选项B属于自认的事实,不需要另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C选项属于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不需要当事人举证。D选项不属于这些情形,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本题D选项是正确的。14.根据《企业破产法》,下列有关重整计划草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制作B.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重整计划草案C.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重整程序即告终止D.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程序即告中止答案:B解析:(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A错误。 (2)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CD错误。15.关于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下列说法中哪一项不正确:A.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C.当事人双方和解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审限之内D.法院调解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审限之内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据此,AB选项正确,不选。《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所以,C选项正确,不选;D选项错误,应选。16.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C.向法院提起诉讼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A、B、C项:《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票据丧失时,失票人有三种救济途径: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故A、B、C三项正确,不当选。D项: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失票人的三种救济方式并存,任由失票人选择,挂失止付并非申请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故D项错误,当选。17.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65条。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A:2007年12月2日B:2009年12月2日C:2009年3月6日D:2011年3月6日答案:C解析:本题中,乙银行自甲公司陷于不履行以来每月催收(提出权利要求),故2年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即2007年3月6日起算。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乙银行最迟应在2009年3月6日之前行使抵押权,C项正确。19.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在公园陪伴幼子的秦医生因为在网上公开发表了质疑红毛药酒的文章,突然被便衣警察带走,在附近的邻居王阿姨主动代为照看秦医生的孩子,王阿姨行为中有和秦医生订立民事合同的意思B.一次甲听到路人乙、丙在聊天,乙对丙说,这iPhone手机真结实,能把核桃砸开,甲信以为真,回家用自己的手机砸核桃,导致手机损坏,甲与乙、丙之间产生侵权关系C.甲与龙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由于该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故此合同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D.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答案:D解析:A项中王阿姨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构成民事合同关系,但是如果在事后照顾过程中,因为过错造成孩子的伤害,则会构成侵权法律关系,不当选。B项中甲造成的损害与乙、丙的聊天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应该有自己的判断,不当选。C项中的律师事务所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律所作为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是《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的一类主体,故可以与甲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不当选。D项中甲乙之间的约定,从形式上看虽然有限制双方自由的嫌疑,但是,这种限制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及社会主流道德,非但不违反公序良俗,反而还有利于公序良俗原则所追求价值的实现,故为有效,甲违反约定,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依约赔偿,正确,当选。20.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所以,A项正确。B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此题属于该条第一项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所以,B项错误。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甲区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乙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故两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均可申请仲裁。所以,C项正确。D项:《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处强调的是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而题中用工单位金科公司依照约定支付费用,未给李某造成损害,因此,对于李某的损害,应当由友田公司一方承担。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21.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B.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C.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D.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向法院提出异议表示无偿债能力,转入诉讼程序,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答案:B,C解析: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但是可以留置送达,选项A错误,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规定,C正确。无偿债能力不产生异议的效力,因此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转入诉讼程序,选项D错误。22.关于1993年6月成立的联合国前南国际法庭,下列选项中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A.它是联合国大会设立的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B.它是联合国安理的附属机关C.它是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D.它是联合国国际法院下属的刑事法庭答案:B解析:.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是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设立的,作为安理会的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该法庭不是一个永久性的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设立的初衷只是处理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问题,在处理完前南问题以后,该机构即会解散,并且该机构跟国标法院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国际司法机构。23.某县公安局以曲某涉嫌诈骗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县检察院批准对曲某逮捕后对其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曲某5年有期徒刑,曲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县法院重审后判决曲某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曲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组合是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①县公安局;②县人民检察院;③县人民法院;④市中级人民法院。A:①②③B:①②C:③D:③④答案:C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的规定,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24.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行为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合营各方发生纠纷可按约定在境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B: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可在境外购买C:合营企业不允许向境外银行直接筹措资金D:合营企业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答案:C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营各方发生纠纷,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故A项正确。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故B项正确。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故C项错误,D项正确。25.大学生蔡某(男,22岁)晚上驾车时肇事,将市民魏某撞成重伤,蔡某为毁灭罪证,又用刀将魏某扎死。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对蔡某按照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B.对蔡某按照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C.对蔡某按照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D.蔡某的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答案:A,C,D解析:蔡某的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行为是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两个行为之间也不具有牵连或者吸收关系,因此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26.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B.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可以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C.由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共同的,它们就构成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D.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要求有不同的内容答案:B解析:。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为法律职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提供某种基础的综合性、指导性的规范,不能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职业责任应当是由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并且法律职业道德不是“法律依据”,而是理论根据。27.万里公司委托七彩印刷公司制作宣传册1000册。后七彩印刷公司按期完成宣传册的制作,但经万里公司查验,其中的100册存在大量字迹不清、图片模糊的问题。对此,以下选项正确的是:()A.万里公司有权要求七彩印刷公司重新制作全部的宣传册B.万里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双方约定的报酬C.若万里公司拒绝支付双方约定的报酬,七彩印刷公司可以留置宣传册D.因仅少数宣传册存在问题,故万里公司无权解除与七彩印刷公司之间的合同答案:C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万里公司与七彩印刷公司并无特别约定,故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万里公司仅有权要求七彩公司对存在问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100册宣传册进行重作或者减少此100册宣传册对应的报酬,A、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故选项D错误。28.林某与所就职的鹏翔航空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解决争议中曾言语威胁将来乘坐鹏翔公司航班时采取报复措施。林某离职后在选乘鹏翔公司航班时被拒载,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依《合同法》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依《民用航空法》有保障飞行安全义务。尽管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此类拒载无明确规定,但依航空业惯例航空公司有权基于飞行安全事由拒载乘客。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反映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B.若法无明文规定,则法官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C.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正式的法的渊源D.不违反法律的行业惯例可作为裁判依据答案:A,C,D29.共用题干下列哪些情形成立累犯?A:张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4年又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第3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C:王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D:田某因组织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组织刺探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的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题中卞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同时,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卞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属于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有一罪是过失犯罪或者两罪皆为过失犯罪的,不构成累犯。A选项中,前罪为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后两罪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或者两项都低于的,不构成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另外,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而非刑罚执行完毕。但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因此C项正确。D项是特殊累犯,即前后两罪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则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种、刑度不受限制,两罪间隔的时间长短也不受限制,皆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67条第1、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卞某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可以减刑,故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B选项亦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重大立功“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故D选项表述错误。A项,《刑法》第72条规定的是“已满七十五周岁”。B项,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30.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支配权的有( )。A.人身权B.知识产权C.物权D.债权E.抗辩权答案:A,B,C解析:知识点:支配权。支配权,是对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如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所以选项A、B、C正确。31.甲、乙二人在路旁违章燃放烟花,丙从此经过被烟花炸伤左眼,花去医药费5万元,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如果不能证明是谁的烟花造成丙的伤害,甲、乙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B.如果不能证明是谁的烟花造成丙的伤害,甲、乙应对丙的受害承担连带责任C.如果甲能证明丙的受害不是自己的烟花造成的伤害,甲对丙的受害不承担责任D.如果乙能证明丙的受害是由于甲的烟花造成的伤害,乙对丙的受害不承担责任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共同危险的认定和免责问题,如果不能证明是谁的烟花造成的伤害,则构成共同危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险,甲、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笫10条的规定,其免责事由是应当证明具体侵权人,而非证明自己的行为未造成伤害。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32.2011年2月2日张某被释放。2011年3月2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张某无罪。张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B.对张某的赔偿,属于2010年12月1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属于在此之后的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C.如张某对赔偿数额不满,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D.如张某认为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答案:A,D解析:考查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司法赔偿程序和赔偿的计算标准。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4条、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33.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题。(2010年)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查看材料A.持有、使用假币罪B.诈骗罪C.抢夺罪D.抢劫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持有、使用假币罪、共同犯罪。甲、乙用假币作为真货币支付修理费,是将假币当作真币纳入流通领域,成立持有、使用假币罪。使用假币的过程本身也是诈骗的过程,同时满足诈骗罪的要求。但是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成立诈骗罪,“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诈骗罪与其他犯罪出现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先,不再按照诈骗罪处理。故A项正确。34.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甲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甲撞个正着。甲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甲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问题:1.甲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2.甲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3.甲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4.对甲应当如何定罪处罚?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甲的盗窃未遂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刑法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犯罪未遂作了不同的分类。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犯罪人实施犯罪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所谓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所谓不能犯的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根据上述理论,甲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而不能将保险柜打开的行为未实行终了,即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故而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甲不能将保险柜打开,是由于其本人能力有限,而非是由于甲对犯罪事实认识的错误,因而是能犯未遂。2.甲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性质是抢劫犯罪。本题中,甲实施盗窃后,与保安员迎面相撞即将其打昏,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3.甲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本题中,甲为杀人灭口,持刀前往作案现场但并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只是为犯罪准备条件,故而是犯罪预备。4.对甲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因为甲的杀人预备行为是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出于杀人灭口的目的而实施的又一个独立犯罪行为,符合一个新的犯罪构成,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而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只能要求甲支付B.只能要求乙支付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委托合同。《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由此本题C选项正确。36.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形成的“六法”体系包括於重要法典没有、()A.《民法典》B.《刑法典》C.《民事诉讼法典》D.《行政法典》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法的内容。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37.★下列有关律师收费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哪一或哪些?()A.律师事务所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仲裁,实行协商的收费方式B.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书,实行法定方式收费C.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D.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应负赔偿责任答案:C,D解析:。A项应当实行法定的方式。B项应当实行协商的收费方式。CD项是正确的。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丙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提供了抵押担保。请根据民法原理、《合同法》《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1.设该笔借款的资金是由乙从银行中套取而来并高利转贷给甲,且甲对此知情。甲到期无力还款,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2.设该笔借款的资金是由乙从银行中套取而来并高利转贷给甲,且甲对此知情。甲到期无力还款,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3.甲到期无力还款,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仅列丙为被告。若丙为一般保证人,法院应如何处理?若丙为连带保证人呢??4.甲到期无力还款,若乙在一审中请求甲偿还本金,在二审中新增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若乙不同意在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若乙同意,法院应如何处理??5.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为某大学,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6.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其还款期限为1998年12月1日。丙为某银行。现甲无力还款,乙要求甲还款未果,便于1999年8月5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7.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其还款期限为1998年12月1日。期满,乙便将甲、丙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还款,应否支持?为什么??8.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乙将自己对甲的合同债权转让于戊,且通知了甲、丙、丁。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于戊,戊能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9.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将自己对乙的合同债务转让于乙,且取得了乙的同意,并通知了丙、丁。到期,已无力偿还乙之债务,乙能否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能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10.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乙协商延长还款期限1年,且通知了丙、丁,丙、丁未予答复。到期,因甲无力还款,乙可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11.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到期无力还款,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主张物保优于人保,其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2.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到期无力还款,丁设置抵押的房屋被洪水冲走,且未投保,丙承担保证责任以后,可向谁主张追偿权?为什么?答案:解析:1.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的原理,借款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2.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所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3.若丙为一般保证人,法院应当将债务人甲列为共同被告。若丙为连带保证人,法院应允许乙单独起诉丙。4.若乙不同意甲在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法院可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另行提起诉讼。若乙同意甲新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5.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丙不具备作为保证人的资格,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6.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丙为乙所设定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担保法》的规定,对保证责任方式未有约定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应当支持。因为丙所为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8.可以。因为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戊可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抵押权为从权利,故戊可向丁主张抵押权。9.不能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因为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脱离了债的关系,原债务人不对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负保证义务。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转移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能对丁行使抵押权,因为除有相反约定外,抵押权不受债务转移的影响。10.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期限进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乙、丙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6个月,债权人、债务人延长还款期限1年,已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丁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抵押权是为主债权而设定的,只有主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11.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物保人和保证人不存在先后清偿债务的问题,债权人可向物保人或保证人请求清偿。只有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才存在物保先于人保的问题。12.向甲主张。因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能要求丁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为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丁不为抵押人。39.甲在乙公司办理了手机通讯服务,业务单约定:如甲方(甲)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乙方(乙公司)有权暂停甲方的通讯服务,由此造成损失,乙方概不担责。甲预付了费用,1年后发现所用手机被停机,经查询方得知公司有“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规定,此时账户尚有余额,遂诉之。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知情权B.乙公司提供格式条款时应提醒甲注意暂停服务的情形C.甲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全部预付费D.法院应支持甲要求乙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请求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考点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格式条款、预付款消费、惩罚性赔偿。A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在签订业务单时,乙公司并未告知消费者甲在话费尚有余额时,“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甲的知情权,所以A项正确。B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乙公司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提醒消费者甲暂停服务的规定,所以B项正确。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乙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服务,只是没有告知消费者甲“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规定,消费者甲已经使用了乙公司提供的通讯服务1年,消费者无权请求返还全部预付款,但可以请求返还余额,所以C项错误。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本题中经营者不存在欺诈性销售的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所以D项错误。40.小刘的轿车上了交强险和部分商业三者险。某日其将轿车借给同事王某,但不知王某无驾驶证。王某驾驶轿车与他人发生事故,交警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现在对于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对此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小刘不是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候的使用人,不用承担侵权责任B:保险公司可以因驾驶人不是车主本人而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C:保险公司可以因王某没有驾驶证而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D:王某应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刘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两个因素,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是否还有不足部分、自己是否有过错。其不能仅因为不是使用人而不承担责任,因此A错误,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据此,保险公司要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BC错误。王某虽然没有驾驶证,但是他也不是承担全部责任,而是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外承担责任,因此D错误。41.领事裁判权最早规定在、()A.《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B.《中美望厦条约》C.《中英天津通商章程》D.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制度。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其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得以确立,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42.下列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有:()A.重大问题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B.总结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的经验C.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D.拟定行政复议决定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根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条。43.某家具厂向某木材供应站订购了一批木材。但约定的交货日期到来时,木材供应站未能按期交货。两天后,因该地区遭遇罕见山洪,木材供应站所储存的全部木材被山洪冲走。家具厂因此停工待料10天,造成损失5万元。对家具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A:应当由家具厂自行承担B:应当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C:应当由家具厂自行承担一半的损失,另一半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D: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家具厂因迟延交货遭受的损失,应当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其余则应由家具厂自行承担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案即属该条规定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故木材供应站不能因此而免责,故B项是正确答案。44.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会员国,现因领土争端,甲国欲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如国际法院受理该案件,发现主审法官中有甲国公民,则乙国可以申请该法官回避B.如审理案件中甲国发现法官中有乙国法官,则可以申请增加本国国籍的法官为专案法官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法院判乙国败诉又不执行该判决,则甲国可以申请国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D.如果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则该判决可以成为国际法渊源对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有约束力答案:B解析:国际法院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因此,A项说法错误。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国一国有本国籍的法官,没有的另一方当事国可以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案件的审理。双方都没有,都可以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案件的审理。因为其只担任该一案件的审理,故名曰"专案法官"。专案法官与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故B项说法正确。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国际法院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而不是申请国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故C项错误。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但其并非国际法渊源,效力不具普遍性,只是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或者叫做国际法的辅助渊源。题中判决对本案及甲乙两国产生拘束力,但并非对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有约束力,不能成为国际法渊源。故D项错误。45.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中有6件丢失。2011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些不能成为该厂不承担责任的理由?()A.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B.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答案:A,C,D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1条。46.共用题干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案件中,本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A:甲虐待其父乙,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经查甲经济困难无力聘请辩护律师B:丙因精神病发作纵火烧毁数家民宅一案C:丁因酗酒在北京饭店将服务员打成重伤构成重大社会影响一案D:戊因抢劫,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认定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答案:A,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刑诉解释》第42、43条,本案中甲和乙属于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如果其他三人均已委托辩护人,丙属于可以指定的情形,不是应当指定情形。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应选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3条第(2)项、第(7)项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果案件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B项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辩护人都有权独立进行辩护,同时由于乙是未成年人,其父亲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所以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但是,律师以外的人担任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权,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须经人民法院许可,才能行使。可以行使辩护权的主体包括辩护人(包括律师和非律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各自享有的辩护权都是独立的,不受他人制约。47.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与犯罪档案封存制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犯罪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B: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其他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员均不可旁听案件C: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D: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只有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才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根据该条规定,AB选项均错误。根据第275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CD选项均错误。48.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①宣读勘验笔录;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⑥被告人最后陈述。A.②③⑤④①⑥B.③④⑤①②⑥C.②④⑤①⑥③D.③④①⑤②⑥答案:B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的问题。法庭审理活动具体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另外,根据《刑诉解释》第228条的规定,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根据《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根据上述规定,①宣读勘验笔录;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都属于法庭调查阶段的活动,顺序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勘验笔录。而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属于法庭辩论阶段的活动,应在法庭调查之后;⑥被告人最后陈述在法庭辩论之后。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这里公诉词和起诉书不是一回事,请注意区分。49.关于审判公开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刑事审判通常情况下应该公开进行B:审理成年人案件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不得组织人员旁听C:商业秘密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D:刑事案件的评议一律不公开答案:A,B,D解析:【考点】审判公开原则。详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律应当公开审理,A正确;封存犯罪记录针对的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但审理时可能已经成年,法律规定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故B项正确;商业秘密案件是经过申请才不公开;评议的绝对秘密性要求一律不公开。因此,本题选项为ABD。50.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规定完整表达了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B.该规定主要在描述正当防卫的特征,属于非规范性条文C.该规定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到个案的D.任何人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都不应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形属于法律责任的免除答案:B,C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B错:属于规范条文;C错:法律规则以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到个案。51.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循的规则有( )。A.代履行前应送达代履行决定书B.实施代履行应事先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或者有关机构鉴证C.代履行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D.行政机关必须自行代履行,不得委托第三人代履行E.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派员到场监督答案:A,E解析:知识点:代履行。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2)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所以选项A、E正确。实施代履行无需经过公证机关或者有关机构鉴证。所以选项B错误。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以选项D错误。5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只包括现役军人B.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也属于军人的范围C.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时也视为战时D.军人违反职责罪必须是在战时才能构成答案:B,C解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必须是军人,军人包括现役军人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所以A错B正确。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也视为战时,C正确。并非所有的军人违反职责罪都必须在战时才构成,D错误。53.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与习惯、道德以及政策不同,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B.与制定法不同,判例法不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的特征C.法律具有可诉性和程序性,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的主要特征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律的实现方式表现在:以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保障,进而凸显法律的功能答案:B解析:B错:判例法属于“法律”范畴,也具备法律的基本特征,当然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54.某建筑工程队低价招用20名学徒工,合同中规定他们每天必须从事高空作业或繁重的搬运工作,否则不能结算当月工资。用工当月,工程队因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事故,致使学徒工多人伤亡。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这些学徒工均是不满15周岁的边远地区农民子弟。对此,劳动行政部门拟采取的下列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A.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徒工B.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C.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D.告知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并协助他们向雇主索赔答案:C解析:。《劳动法》第15条规定,结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可知,本题中建筑工程队不属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的范围,其雇佣15岁童工的行为违法,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建筑工程队改正,并且要求建筑工程队遣返童工,支付相应的费用。故A项“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徒工”这一措施符合法律依据。同样,B项“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的措施正确。C项由于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行为必须在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上述《劳动法》第94条明确列举了在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做出的行政处罚即“罚款”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不在此列,所以C项措施是不合法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賠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可知,建筑工程队对于学徒工的伤亡负有赔偿责任。作为劳动行政机关“告知亊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并协助他们向雇主索赔”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故D正确。55.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的情形不包括下列哪种情况?()A.相对人不按规定履行合同,行政机关作为制裁解除合同B.因政策变化该合同的履行已经没有意义,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合同C.行政机关想更换合同相对的当事人而单方面解除合同D.因客观情况的影响,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单方面解除合同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C项的做法实际上是违法的。56.在我国,下列哪些主体具有宪法修改的提议权?()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B.全国人大常委会C.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D.全国人大3个以上的代表团答案:B,C解析:。本考题主要针对我国《宪法》修改的适格的提案主体。因为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因此,BC项为正确选项。57.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关于宪法的制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根源性的国家权力B.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C.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D.1954年《宪法》通过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公布答案:B解析: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制宪权与修宪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故A项“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国家权力”说法。人民是制宪主体。人民可以直接参与制宪过程,比如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故B项对。宪法的通过人数,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甚至规定要通过全体投票、全民公决的方式批准。C项仅考虑我国宪法制定实践,不全面.故错误。1954年《宪法》通过后,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公布。故D项错误。58.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设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B、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C、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不适用《公司法》D、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点】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故C项说法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故D项说法正确。59.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下列说法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相同B.法定代理人既有可能是自然人,也有可能是单位C.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只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法定代理人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答案:A,C,D解析: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并不完全相同。当事人死亡可能会导致诉讼终止的法律后果,但法定代理人死亡可能会导致诉讼中止的后果。因此A选项说法不正确,当选。法定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父母等其他近亲属,还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B项说法正确,不选。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还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选项说法不正确,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理,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当的诉讼地位,但不是相同的诉讼地位,比如,在被代理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不是原告,而只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所以D项说法不正确,当选。60.一位住所在奥地利的挪威公民在甲国去世并在中国留有遗产。根据法院地甲国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而挪威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若甲国法院承认转致,则应适用下列哪个法律?()A.挪威法,因为被继承人为挪威国籍B.奥地利法,因为被继承人的住所在奥地利C.甲国法,因为被继承人在甲国死亡D.中国法,因为物之所在地为中国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转致。甲国法指向挪威法,挪威法指向适用奥地利法,为转致。61.在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收集的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被害人陈某度过危险期苏醒后,说是原来的邻居吕某在她身上砍了一刀,并抢走其肩上的手提包B.现场留有吕某的脚印两个C.在吕某家搜出陈某的手提包、沾血的菜刀一把D.菜刀上血的血型与陈某的血型一致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是间接证据。A项属于直接证据,B、C、D项属于间接证据。62.在下列各项诉讼中,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确定错误的是:()A.甲和乙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甲不服一审判决关于甲、乙之间赔偿金额的分配方案,但对原审被告丙没有意见提起上诉。乙为被上诉人,丙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B.甲和乙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甲对与原审原告丙权利义务关系分担有意见但不涉及乙的利益。列丙为被上诉人,乙按原审地位列明C.甲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之一,因对一审判决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提起上诉。原审被告和共同原告都是本案的上诉人D.原告甲、被告乙、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丙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甲为上诉人,乙、丙为被上诉人答案:D解析:考查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317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因此,只要提起上诉的均须列为上诉人,上诉案件可以没有被上诉人,故D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319条对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处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由此也可以选出正确答案。63.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B.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C.不论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逮捕由检察院决定D.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答案:B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可见:对于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条件并无明确限制;对于检察院抗诉的,即使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也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可见,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据此直接可见,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直接看出,C、D选项错误。本题选B。64.中国和甲国准备在一些合作领域缔结条约,根据国际法和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条约中含有关于司法协助和引渡的内容,则该条约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B.如该条约以我国政府名义缔结,则委派代表的全权证书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C.如该条约以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缔结,则委派代表的授权证书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D.如该条约仅涉及友好合作问题,则该条约不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下列重要的条约和协定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2)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3)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4)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5)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6)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A项中的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选项B正确。根据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B项中涉及全权证书,外交部长有权签署。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授权证书仅在以政府部门名义缔约时使用,由部门首长签署,这里的部门首长指的是以其“名义”缔约的部门首长而非外交部长。本题中的授权证书应由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签署。选项D错误。如A项解析中所述,友好合作条约属于应当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协定。65.刘某带继子甲(5岁)一同外出,在过马路时,甲不慎被一辆飞速驶过的摩托车撞倒。刘某向来讨厌甲,看到甲倒在血泊中,心想,反正不是自己撞的,于是,径自离开。甲因无人救助而死亡。刘某被抓获后,又主动交代,2010年6月14日晚,当他务农回家时,发现路边有个影子晃动,他以为是仇人孙某,于是用钢叉刺过去,结果发现是邻居赵某,刘某当时非常害怕,为逃避法律责任,刘某将赵某的尸体丢人江中。后经尸检证明,赵某被剌时只是昏迷,其死亡的真正原因是溺水。问题:1.刘某不救助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犯罪?为什么?2.刘某误将赵某当成孙某刺伤的行为如何定性?在法理上如何认定?3.赵某的死亡与刘某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4.刘某误将昏迷的赵某丢入河中导致赵某死亡的情况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构成。因为作为甲的监护人,刘某有救助的义务。2.刘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法理上属于对象错误。因为刘某误把赵某当成孙某加以侵害,而赵某与孙某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3.有因果关系。刘某虽然误将赵某当成孙某,但是刘某的行为造成了赵某的死亡,因此可以认定赵某的死亡与刘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4.该行为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事前故意。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的实现。66.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答案:B,C解析:【考点】合同效力认定【详解】《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在A选项中,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构成欺诈,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所以,A选项错误。在B选项中,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实施的掩盖行为,即所签订的6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B选项正确。在C选项中,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违背善良风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在D选项中,乙乘甲处于父患癌症急需用钱的窘迫境地,与之签订低价买卖合同,构成乘人之危,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所以,D选项错误。67.河西村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将本村耕地全部发包,但仍留有部分荒山,此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Z企业欲承包该荒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集体土地只能以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B、河西村集体之外的人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C、河西村将荒山发包给Z企业,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即可D、如河西村村民黄某也要承包该荒山,则黄某享有优先承包权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据此可知,荒山可以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选项D正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据此可知,如河西村村民黄某也要承包该荒山的,黄某享有优先承包权。68.甲乙系叔侄关系,乙将甲收藏的一幅古画出卖于丙,后甲死亡,乙因遗赠而取得甲的全部财产。对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及丙取得所有权的性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该合同未取得甲的追认B.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乙取得了甲财产的所有权C.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善意取得D.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传来取得答案:B,D解析: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乙在处分该物时为处分权人,但其后他继承了该财产,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故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依据该合同取得该古画的所有权,合同取得为传来取得,不为善意取得。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69.2016年8月,C市D区基层法院对某轮胎厂诉某橡胶厂购销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某橡胶厂应按时足量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在判决向双方送达后的第二天,一审法院就发现了原判决有错误,在原合同法律效力问题上应认定为无效。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立即作出补充裁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B.等待当事人是否上诉,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一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C.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一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并报送二审法院D.无论当事人是否上诉,一审法院应立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答案:B,C解析:考查判决错误的处理。作出判决的法院要受到所作判决的拘束,不得自行任意变更,故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42条的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故BC项正确。由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所以D项错误。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在一场街头斗殴中,参加者甲被多人围攻,拳打脚踢,情急之下甲拿出怀揣的水果刀,将离其最近的乙捅伤。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仍对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存在较大分歧,遂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若上级检察院认为构成正当防卫,要求县检察院不起诉,则县检察院可以不眼从B.若上级检察院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要求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则县检察院必须服从C.若本案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合议庭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则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结果,合议庭可以作为主要参考D.若本案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经县法院审理宣判,则上级法院可以直接要求县法院进行二审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因此它们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故D项错误。就每个人民法院内部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相关规定,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对一般刑事案件有独立判决权,但是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而并非参考,故C项错误。与人民法院不同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工作作出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故A项错误,B项正确。71.下列有关立法监督的说法,哪些不正确?()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B.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因此国务院有权撤销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C.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D.青岛市(较大的市)人大有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答案:A,B,D解析:A、B、D考点:立法法、立法监督讲解:A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据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其批准的自治条例。B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3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据此可知,国务院只被授予了规章的改变权力或撤销权力,没有被授予地方性法规的撤销权力。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4款,“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知深圳市属于较大的市,那么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3款,“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立法法》第88条第7项规定,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故撤销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的主体只能是授权主体,据此可知广东省人大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D项错误。根据前述《立法法》第63条第3款,青岛市是较大的市,其人大无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由山东省人大来撤销。72.以下关于刑罚的执行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B: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C: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也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进行并罚D: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应当将数个附加刑合并执行答案:A,C,D解析:【考点】刑罚的执行。详解:《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因此,ACD三个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73.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职业规范规定?A、某律师事务所明知李律师的伯父是甲市中院领导,仍指派其到该院代理诉讼B、检察官高某在办理一起盗车并杀害车内行动不便的老人案件时,发现网上民愤极大,即以公诉人身份跟帖向法院建议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C、在法庭上,公诉人车某发现李律师发微博,当庭予以训诫,审判长怀法官未表明态度D、公证员张某根据甲公司董事长申请,办理了公司章程公证,张某与该董事长系大学同学答案:B,C解析:【考点】法律职业规范【详解】A项不属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51条规定的回避事项。B项违反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李律师当庭发微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职业规范,公诉人在法庭上没有训诫律师的权力,应当由法官来维持法庭秩序,故C项违反了法律职业规范。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才是禁止的,因而D符合规定。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某市专利局根据申请责令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的甲企业向发明专利权人乙企业支付使用费100万元。甲企业不服起诉。法院判决改为支付给乙企业80万元。甲企业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但甲企业拒不向乙企业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企业对一审判决不服也可上诉B.某市专利局可向法院申请执行C.乙企业可向法院申请执行D.法院无权作出变更判决答案:A,B,C解析:乙企业在本案中为第三人。法院的一审判决改为支付给乙企业80万元,减损了乙企业的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2款,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故A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B、C项均应选。本案涉及款额确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故D项“无权”二字错误。75.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故意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甲不构成遗弃罪,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乙不构成抢劫罪,仅成立绑架罪C.丙为报复周某,花5000元路费将周某12岁的孩子带至外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丙虽无获利目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D.丁明知工厂主熊某强迫工人劳动,仍招募苏某等人前往熊某工厂做工。丁未亲自强迫苏某等人劳动,不构成强迫劳动罪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准确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甲的行为同时构成遗弃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按照二者中较重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选项B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勒索型的绑架罪与抢劫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都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都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在客观方面由两部分构成:控制人质和勒索赎金,控制人质是手段行为,勒索赎金是结果行为,二者有先后顺序性和时空的不一致性。本案中,乙“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特征,可构成抢劫罪。选项C正确。《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选项D错误。《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据此可知,对丁可按强迫劳动罪的共犯认定。76.关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B、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C、构建社会律师、国家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D、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进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答案:B,C解析: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因此B项错误。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因此C项错误。77.甲知道乙打算入户盗窃,遂给了乙钥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若乙到现场后用自己携带的工具入户盗窃了他人财物的,甲不成立帮助犯B.若乙到现场后先用甲提供的钥匙,发现钥匙根本不起作用,于是乙使用自己的钥匙入户盗窃了财物的,甲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C.若乙到现场直接用甲提供的钥匙开门窃取财物的,由于甲起到了主要作用,所以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不再认定为帮助犯D.若乙到现场直接用甲提供的钥匙开门窃取财物的,甲成立盗窃罪既遂犯的帮助犯答案:D解析:①甲的帮助行为强化了乙的犯意,与乙的盗窃结果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甲成立盗窃罪既遂犯的帮助犯。A选项错误。②甲的帮助行为仅与乙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具有物理的因果性,与乙的盗窃结果既没有物理的因果性,也没有心理的因果性,甲仅成立盗窃罪未遂犯的帮助犯。B选项错误。③甲提供钥匙的行为与盗窃结果之间既有物理的因果性,也有心理的因果性,但只起到帮助作用,甲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适用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特殊规定,下列哪项表述是错误的?A、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B、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可以决定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也可以允许其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C、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受让方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D、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受让方应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转让方应当按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答案:D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由此可知,ABC选项正确。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即可,受让方不须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所以D选项不正确。79.甲学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定作一批桌椅,要约中表明了桌椅的样式,甲在要约中提出:“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乙公司回信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但在回信中指出,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根据已知条件,判断下列选项:()A: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已经达成了合意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非实质性变更C: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D: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乙的回信是新要约答案:C,D解析:《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C、D两项正确,排除A、B两项。80.甲将乙(8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父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父已经报警,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来到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和丙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B.甲和丙不成立共同犯罪C.甲和丙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和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B,C解析:甲、丙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杀害乙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杀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甲对乙的杀害行为被先前的绑架行为所包容,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不单独定罪,故甲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81.在解决国际争端和维护国际安全方面,根据《联合国宪章》,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安理会可以对任何争端的解决提出建议,该建议具有法律拘束力B.安理会可以通过采取武力行动的决议,该决议对所有会员国均具有拘束力C.安理会可以通过采取武力行动的决议,虽然该决议对会员,没有法律拘束力D.秘书长在争端解决中可进行调停和幹旋活动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____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A错误,只有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安理会才提出建议。B正确,C错误。D正确,秘书长应密切关注各地潜在的冲突或争端,提请联合国有关机关和各国重视;直接与争端当事国进行讨论及磋商、参与谈判、调停、斡旋、和解等活动。8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生命,既是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事实上,罪刑法定原则主要约束的就是司法者,使其对案件的处理完全限制在法条范围,这样才能实现法治,实现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司法者包括具有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①②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必须是被立法者通过立法的方式所表现的,又称“成文的罪刑法定”。习惯法本身没有文字的严格表述,所以③的说法是错误的。要求国民遵循尚未生效的法律,是对行动自由的侵犯。如果根据行为后才出现的法律处罚当时的行为,立法活动就变成对国民的“伤害活动”,而不是规范国民行为的活动。所以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所以④的说法是正确的。83.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定抵销权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请求权B.支配权C.形成权D.抗辩权答案:C解析:抵销分法定和约定,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就是需要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可谓非要是通知。84.下列关于我国检察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A、检察制度是指国家设立专门机关代表被害人检控违法犯罪以督促法律实施的制度B、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具体案件诉讼活动和诉讼结果的监督C、检察机关,实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和检察长负责制相结合D、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审判机关并列的国家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答案:A解析:检察是一种由特定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及维护法律实施的司法职能。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的总称。所以,A选项的表述错误,应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故B选项的说法正确。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在检察院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故C选项的表述正确。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故D选项的说法正确。85.2011年9月6日,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一》,约定甲向乙借款16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丙承担对甲向乙借入本金中的160万元及利息支付的担保。但乙并未按照约定将钱借给甲。2012年5月22日,甲和乙又签订《借款合同二》,三人约定,甲方向乙方借人人民币1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2年5月22日至2012年11月21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5%。甲方自愿用个人球磨机做质押,到期不能归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处理球磨机。甲方承诺每月按时支付月利息4万元,并保证借款合同到期时,按照合同借款金额如期返还。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甲方在合同到期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每日5%D的违约金。丙承担对甲向乙借入本金中的100万元及利息支付的担保,如甲方未能如期向乙方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丙有义务承担连带履行责任。同日,甲方出具一份借条:“今甲向乙借到人民币16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由于甲还需要球磨机,就没有将球磨机交付给乙。结果借款到期后,甲未按时还款。问题:1.《借款合同一》和《借款合同二》二者是否都已经生效?何时生效?2.甲到期未还款,乙可否对磨球机行使质押权?3.甲到期未还款,则乙是否可以只起诉丙?4.如果乙于2013年2月6日将丙告上法庭,则是否超过保证期间?5.甲可否要求法院降低借款的利息?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借款合同一》未生效,《借款合同二》生效,自乙将160万元交付给甲时生效。《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一个合同乙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因此该借款合同未生效。第二个合同中乙按照约定借给了甲160万元钱,因此第二个借款合同自乙将钱交付给甲时生效。2.乙不能行使质押权。《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据此甲未将磨球机交付于乙,则甲乙间的质权未成立,甲到期未还款,乙不能对磨球机行使质押权。3.可以只起诉丙。合同中丙约定承担连带履行责任,因此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中,一旦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据此,乙可以选择只将丙告上法庭。4.没有超过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丙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乙于2013年2月6日将丙告上法庭,并没有超过保证期间。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可以。《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国家规定自然人间借贷的利息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据此,甲可以请求法院将借贷利息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86.方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聘请某公安机关的鉴定人陈某进行鉴定,并通知陈某出庭开庭时,被告人以陈某不是高级职称为由申请其回避,并以检察院出席法庭的书记员马某曾经接受过被害人的请客为由申请其回避,对此行为的评价,下列正确的选项是:A.两人的回避均应由法庭当庭驳回 B.两人的回避均应由法院院长决定 C.马某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陈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陈某的回避由合议庭当庭驳回,马某的回避问题由检察长决定答案:D解析:D。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30条、31条及30条第2款的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D项正确。87.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一起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时发现该案件属于一起侵占案,则人民检察院:()A:应当撤销案件B:应当不起诉C:可以决定起诉D:退回公安机关答案:B解析:【考点】起诉与不起诉。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B正确。88.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B.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C.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参见《刑法》第238条对非法拘禁罪之规定、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规定以及第292条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89.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张某由于发生交通事故致残,责任完全在肇事者一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张某支付了10万元保险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偿B: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肇事者追偿C: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张某可以就保险公司未赔偿的损害要求肇事者赔偿D: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张某仍有权要求肇事者足额赔偿自己的损害答案:B,D解析:根据《保险法》第46条,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追偿,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要求第三者足额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90.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只有提高司法效率,才能既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适应诉讼案件大幅度上升的需要,又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实现司法公正B.我国的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一样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C.司法上的实体公正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D.在美国,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合二为一;在法国和德国,其检察机关虽然附设于法院,但受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挥答案:C解析:。司法上的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C选项中所述内容是指程序公正而不是实体公正。所以C选项错误。91.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及适用说法不正确的是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普通时效,在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后即便超过时效,只要侵权一直在持续当中并且知识产权在法定的保护期间之内,法院应判决停止侵权B.分期付款的买卖,自最后一期付款期限届满起算诉讼时效C.如果甲对于乙的债权没有关于清偿期的约定,则必须自宽限期满开始起算诉讼时效D.合同被撤销之后,返还之债的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答案:C解析:知识产权侵权由于往往具有持续性,故其时效的适用具有特殊性。虽然适用普通时效,但是,在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3年的,对方提起时效抗辩的,依然应首先判决停止侵权,若主张赔偿的话,则是自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这3年内的损失可请求赔偿,故A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B正确,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据此,没有约定清偿期的合同之债,不一定必须自宽限期届满起算,故C错误,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据此,D正确,不当选。92.某公司聘用首次就业的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201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9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公司据此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请回答以下题。关于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是:()查看材料A.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B.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C.8月1日起,公司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付其两倍的工资D.8月1日起,如王某拒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其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A项:《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题中,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3个月,超过了2个月的法律上限,故A项正确。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题中,约定的岗位工资是1500元,其80%为1200元,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C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C项正确。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据此,D项错误。93.李某为某村村民,因家庭贫困早过了结婚年龄却一直未婚,听说邻村王某能从外地买来妇女,于是花光了所有的积蓄5,000元,托王某从外地买来一个妇女某甲作为自己的媳妇,并强行和甲发生了性关系。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B.李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C.王某构成拐卖妇女罪D.李某构成强奸罪答案:B94.甲公司申请县法院强制被告乙公司履行欠款200万元的判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案外人丙公司的财物扣押,并因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物灭失。丙公司请求法院赔偿。下列哪项说法是不正确的?A:丙公司申请赔偿,应先要求有关机关确认法院的执行措施违法B:因无法执行回转,应给予丙公司国家赔偿C:因执行由甲公司提出,应由甲公司赔偿D:县法院应自收到丙公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答案:A,C,D解析: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丙公司的损失由法院原因造成,且无法执行回转,根据《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给予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95.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拆入的资金可以用于下列哪些用途?()A.与其他商业银行共同出资设立银行性金融机构B.发放固定资产贷款C.弥补票据结算的不足D.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规则。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46条。96.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此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则它是无效的B: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始不具有拘束力C: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D: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给善意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补偿答案:A,B,C解析: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那么它就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无效行为的构成原则表明,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和严重的法律缺陷,那么应当首先考虑的是依法行政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行政法上的其他原则的考虑则处于次要地位。故A项正确。在实体法上,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它。当事人不履行它所规定的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故B项正确。在程序法上,因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故C项正确。在后果处理上,具体行政行为被确定无效后,原则上应当尽可能恢复到具体行政行为发布以前的状态。行政机关应当返还从当事人处取得的利益(例如罚没款物),取消要求当事人履行的所有义务,赔偿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收回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此种收回给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故D项“予以补偿”的说法错误。97.中国和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两国之间的域外证据调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委托方向另一缔约方请求调取的证据不限于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B.中国可以相关诉讼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甲国调取证据的请求C.甲国可以相关事项在甲国不能提起诉讼为由拒绝中国调取证据的请求D.甲国外交代表在其驻华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向甲国公民调取证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域外取证。依据《海牙取证公约》第1条第2款,委托方向另一缔约方请求调取的证据仅限于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所以,A错误。执行国不能仅因为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拒绝执行请求。所以,BC错误。在域外取证时,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调取证据。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保证侦查活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只有侦查人员可进行勘验、检查B: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C: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D:勘验、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A项的错误在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3款规定,C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女医师”,而是“医师”。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3条第1款、第2款规定,D项不正确。99.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A.抢劫罪B.抢夺罪C.盗窃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B,C,D解析:。甲盗窃乙的财物,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逃跑,财物价值较高,甲构成盗窃罪;甲在逃跑过程中,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属于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构成抢夺罪;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抓捕甲时,甲一拳将丙打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暴力行为不是在抢夺财物的当时对抓捕者实施,行为人不构成《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转化抢劫,所以A项应予以排除。100.根据我国《专利法》,下列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是()。A.专利权人制造、许诺销售、进口的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前,其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B.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C.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所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D.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E.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答案:B,C,D,E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专利权用尽、先用权规则、临时过境规则、合理使用规则、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使用,都视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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