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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写作话题:法与情、法与德【话题聚焦】(一)央视网评莆田命案:暴力不该被鼓励,更不该被赞美10月10日,福建莆田市平海镇上林村村民欧金中行凶致邻居一家五口2死3伤,之后携带凶器出逃。案件甫一爆出,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邻里挟恨”、“旧房翻新起纠纷”等情节,行凶者欧金中全家无家可归、5年间曾多次求助、之前曾跳海救小孩等相关信息,都为此事的舆论热度加了“杠杆”,也让舆情变得异常复杂。不少人生出“哀其不幸,悲其不法”之感,将此事塞入“底层互害”或“弱者反抗”的叙事框架下。无论真相如何,一个基本共识是,暴力不该被鼓励,更不该被赞美。尤其是5名受害者中还包括10岁儿童,这更逾越了“祸不及童孺”的底线。舆论审视与评判这起悲剧时,不宜用“合理化同态复仇”的逻辑将其轻描淡写成“快意恩仇”,将事情纳入法治轨道内解决,当是社会共识。虽然莆田警方“不存在涉黑涉恶情况”的回应否认了欧金中求助帖中的“村霸”描述,但事发地秀屿区政府对当事两方的土地问题争议予以了证实;该村村主任也表示,村委会在双方中间多次调解,可见效甚微。从多方交叉印证的信息可知,冲突是因盖房子问题而起,之后久拖难决。此刻,许多细节尚未厘清,我们不宜臆断先行。人们同情“被欺负者”可以理解,但这份同情不宜延展为对暴力的认可。有两点常识有必要重申:第一,即便是私力救济,也不该诉诸暴力,暴力本身的非正当性不能被罔顾;第二,判断是非好坏的前提,是真相悉数浮出。与“山东辱母杀人案”和“昆山龙哥被反杀案”类似,大多数人反应强烈,指向的并不是赞同暴力,而是希望案件得到兼顾情理法、经得起时间检视的公平公正处理,让所有不法行为都能得到法律一体适用的公正评判,而不是只看到“果”没看到“因”。它投射的,更多的是公众内心深处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巨大期许。这种期许应该得到及时的回应。不止如此,有关方面还应尽快行动,及时回应那些未竟之问:欧金中此前网帖反映的多次反映诉求无果情况是否属实?这里面是否存在基层干部不作为的情况?村委会的多次调解是否充分顾虑了欧金中“有房子可住”的基本诉求,进而尽早着力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一定就会导向基层不作为的结论,恶性事件经常有其突发因素,但那些合理追问当被正视和直面。事实上,查清悲剧之“果”背后的现实之“因”,弄清来龙去脉与杀人动机,也能在依法惩治暴力之外,追求更深层次的求解,继而尽可能地避免“下一起”。(二)违法收养:“买家父母”值得同情吗?买卖儿童,人人喊打,人人痛恨。但舆论场上又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一部分网友对“买家父母”不仅恨不起来,反而抱以谨慎同情的态度。在他们看来,“不养儿不知父母恩”,这些“养父母”对孩子倾注的心血,丝毫不逊色于亲生父母。甚至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些被卖掉的孩子,如果待在原生家庭大概率就毁了,被“卖”才有新生的可能。
1如此一说,似乎是给买婴行为加上了“做善事”的滤镜。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当前一种较为盛行的观点,即“如果结果是好的,或者初衷是好的,违法就是可以原谅”。不过,违法就是违法,所谓“良性违法”只是听上去很美,实际上会衍生出更多社会问题。近日,澎湃新闻记者暗访发现,湖北建始和江苏常熟有两户人家涉嫌以“捡拾弃婴”的方式报假警,为违法收养的孩子办理落户。靠着这样的方式,两对夫妇顺利将买来的女婴“合法”收养。两起事件中,都出现了“辅警”亲戚的身影。其中一位辅警甚至爆出了报假警上户的捷径,即“寻找所在辖区派出所的人脉关系,如负责区域治安的社区民警。”以辅警之名,行“辅助”犯罪之实,这是知法犯法。更重要的是,此类违法收养案例再次把养父母和孩子的伦理难题推到了前台——如果孩子真的在违法收养的家庭里成功长大了,他该如何面对自己的人生?还记得电影《失孤》原型郭刚堂,寻亲24载,重获团圆的故事令无数人动容。可是,一面是重拳打击拐卖儿童行为,“天下无拐”渐成现实,一面却是找回来的孩子到底该和谁一起生活的艰难选择。近年来,我国不孕率不断提高,已从2007年的12%上升至2020年的18%左右。不少收养者,是想圆一回为人父母的梦。另一方面,一些原生家庭无力抚养或非婚生育,不想养孩子,也存在“送养”意愿,很容易与违法收养或买婴者一拍即合。加之个别地方收养细则过于复杂等……这些问题都亟待引起重视和解决。但是,情感不能代替法律,一些家庭的“幸福”更不能建立在另一些家庭的苦难之上。只要买卖婴儿还有所谓“市场需求”在,就可能造成更多社会和家庭的悲剧。据公开数据统计,在2009年到2014年间,福建省侦破的被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亲生亲卖”占到了总数的72.4%。另据媒体报道,“亲生亲卖”犯罪现象的多发地区,有人将出卖亲生子女作为一种赚钱牟利的手段,甚至出现了“要致富,怀大肚”的说法。“大道不畅,小道必猖”。对有收养需求的家庭而言,及时提供政策性保障和福利,才是有效救济的正途。正如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张善根所言,“良好的公共政策和社会福利,其实是阻却违法犯罪的最佳利器,一味依赖法律高压来打击,难以真正化解儿童买卖的困局。”买、卖要同治,违法收养的漏洞也必须堵上。为了不让郭刚堂失孤的悲剧再出现,严厉打击任何形式的买卖儿童,依然是当务之急。话题:法与情、法与德一、【金句参考】1、法不责众:指某种行为即使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很多人都那样干,也就不好惩罚了。2、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肯3、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4、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黑格尔5、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以法治安定天下,以道德温润人心。)6、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没有价值内核支撑,难言良法、难图善治,而脱离了现代法治语境,心中的道德律也难以自行。
27、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8、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依法依规行使可以造福人民,违法违规行使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9、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情感和理智的完美融合,法律的温情,需要人性的光辉去爱护、去播撒。10、法在左,同情在右,一路花开,一路芬芳。法在左,所以纵使路旁枝繁叶茂杂草丛生,行人也可免去穿枝拂叶之苦;情在右,所以纵使路上阴风怒号泥泞难行,行人亦可感受阳光普照之温暖。二、【语段参考】1、我很喜欢法律。我认为法律是人类发明过的最好的东西。你知道什么是人吗?在我眼里,人是神性和动物性的总和。就是它有你想象不到的好,更有你想象不到的恶,没有对错,这就是人。所以说,法律特别可爱。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儿,就限制你不能恶到没边儿。它清楚每个人心里都有那么点脏事儿,想想可以,但做出来不行。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它不像宗教要求你眼高手低,就踏踏实实的告诉你,至少应该是什么样儿。又讲人情,又残酷无情。——《烈日灼心》2、法与情并非水火不容 我们平时说“法不容情”,似乎法律就是死板教条的,事实上,“法”与“情”并非水火不容,它们之间也有平衡点。公正的司法,不是毫无变通地蛮干,而应“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3、河南内乡县有一个我国保存最完整的封建县衙,县衙内悬挂着一个匾额,上书“天理国法人情”六个大字,意为循天理、遵国法、念人情,这折射出中国古代某些开明官吏的执法理念。县衙虽成古迹,但“天理国法人情”的理念却穿越时空,至今仍不失启迪意义。如今已是法治社会,但“国法”之外,亦有“人情”,这才经常有法与情的碰撞与磨合。4、无须讳言,这种“倾斜”不仅无损法律的公正,反而会增强法律的人情味。事实上,“法”并不绝对排斥“情”,法律本身就是民情民意的反映,就包含着对“情”的包容和融合,法律规则的构建也必须基于情理的认同之上。比如,我国的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等,均是“法”与“情”融合、互动的结果。5、法与情的交融非但不会有损法律公正,还能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我们平时说“法不容情”,似乎法律就是绝对的、死板的、教条的,事实上,“法”与“情”并非水火不容,它们之间也有平衡点。公正的司法,不是毫无变通地蛮干,而应“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正如法谚有云:“法乃善良公正之术。”或许正因如此,河南内乡县衙匾额上“天理国法人情”这六个字至今引人注目,为人所津津乐道。
36、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二者分别用“依”和“以”,用语准确,不能换位。道德与法律是有界限的。道德重在化民、教民,有道德的人会自觉遵法守法。个人主义者或利己主义者容易突破道德底线做违法的事,但有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思想并不违法。法律要论迹,提供犯罪事实;道德要论心,提倡慎独慎微。我们应当用道德教化民众,用法律厘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这样,才能从道德与法律两方面治理好国家和社会。7、在现实生活中,道德要求往往高于法律规定。比如,法律没有规定不孝敬父母是犯罪,但子女不赡养父母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孝不只是赡养和义务,而且是敬,是一种对父母的敬爱之情。只依法交赡养费而不敬爱,不能算孝。正如孔子所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我们不能用法律条款反对道德教化,也不能用道德观念绑架法律。就社会功能而言,法律主要是事后处理或惩罚,而道德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自觉。可以说,道德是一种自觉行为,甚至是一种勇气。见义勇为、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这些行为都是道义力量使然,而不是法律条款的规定。8、在社会主义社会,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可以形成强大合力,释放强大正能量。道德角度说我们提倡国家、民族利益高于一切,这种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并不违反法律中有关个人权利保障的条款。维护个人合法权利属于法律范畴,为了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并非法律规定,属于道德范畴,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社会所需要的。相反,如果将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对立起来,则是有害的,其实质往往是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不同功能。9、道德规范不能脱离时代和社会制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树立正确价值观,出于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的考虑,在对公众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时,有分析地强调责任优先于权利等道理是正确的。相反,将权利置于责任之上、将自由置于国家安定团结之上、将个人置于集体之上,在实践中会带来许多危害。社会主义法律应当维护个人权利,社会主义道德应当倡导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提倡无私奉献。这就是法律与道德相得益彰的辩证思维。10、“情”字很复杂,大体来说,中国人讲的“情”有四种。一是情理,二是情感,三是情节,第四个“情”很有中国特色,叫做“情面”,其实是一种社会关系。中国古话有涉及法与情的两种相互矛盾的说法,即“法本原情”和“法不容情”。这是怎么回事呢?因为这四个“情”在法律上地位不同,情理和情节是法定的,所以叫“法本原情”;而情感和情面是非法定的,所以叫“法不容情”。11、冰心曾有言,让穿枝拂叶的人们有泪可落而不尽是悲。而让人心中少些悲凉之感,我们需要人情。人情,一个普通的字眼,却蕴涵了人间百味。它是一剂创可贴,可抚平心中的创伤;它是逆境时的一盏明灯,给予你导向;它是无助时的一缕幽烛,让你摆脱黑暗。可它同时也是心灵的砝码,人情的深浅不同,砝码的轻重亦不同,它或许是感恩戴德,甚至会让你奋不顾身。然而,人情固然重要但却不能让人情伤了世之公平。在人与人构成的以息吹的生命之林中,人情交往无往不在。微信和QQ上的拉票信息已是人情之体现,然而,孩子参加的评选活动是有规则及标准的,此种拉票是否伤了活动的公平性。莫让人情伤了公平,小事当中亦有公平,切莫让人情之票伤了公平之义。
412、法律职业伦理要求法律人在思考问题的时候必须清清楚楚地给出一个结论,不能模棱两可。对于案件的思考往往是“一刀切”的,即要求说出“黑”或是“白”、“曲”或是“直”、“是”或是“非”,给出最后的明确说法。法律人不能受大众思维的影响,对案件“和稀泥”。13、无论立法者还是执法者都应看到,法律的背后还有一个大写的“人”字。失去了人文关怀精神,法律也将瞬间失去存在意义。 法治社会一切都应该依法行事,但法治精神未必就是刻板僵化的代名词,它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往往兼顾灵活性,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所以,执法者、司法者不但要具备精准理解法律专业能力,还要具备人性化的人文情怀。 三、【好文参考】(一)道是无情却有情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标准,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所以法律,不仅仅是白纸黑字的条文,还包含一种正义、自由、秩序的精神。安提戈涅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不容情的“情”指的是个人私情和物欲;是阴暗角落的腐败与关系。而法也容情的“情”指的是公情,也系大众之情,恰恰是阳光下的真情厚意,是法律无处不在的人性光芒。就是说法容公情而不容个人私情。事物是变化的,社会是发展的。法律也需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当某项法律或法律条文不能适应大多数人意愿,我们的立法部门就应该迅速组织做出修正,使其时刻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法律必须公正,它要时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体现其“公情”性。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犯罪,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因此法律在执行中充分体现了情的因素,它对罪犯进行惩罚,符合公平原则,合乎情理;它查明事实,据情裁量,是对违法者的有情,合乎情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他们重新做人。但是法律有情不是滥情,不是徇私情,它作为一条准绳,是一种社会意识,它的情是公正的理智的情。法律有情,是指它使正义得以声张,她对对犯法者有情,闪烁着人文关怀的光芒。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国家机器,它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举起这杆天平,你会感受到法律蕴涵着深深的情感。作为一位公民,我享受着法律温情的呵护;更应该深谙法律情意的真谛。法律的最高境界不是无情,却是情与法的完美结合!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到现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从民诉的证明责任倒置,到刑诉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法律体现的恰恰是人文关怀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当看到几个死有余辜的极刑犯被绳之以法,而大叹法律无情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恰恰是法律对被害者的告慰之情;当对方因为又一批罪大恶极的不法之徒受到法律正义的审判,而大呼法律无情的时候,我们想到的恰恰是法律对更大多数人们的呵护之情。
5于欢辱母案,昆山宝马案阳光下终结,邪不压正,显示了法律与公情的完美结合,法顺民情民心。法律具有动态性,蕴含人情味,使之成为守护正义的倚天长剑,在这昭彰公允剑锋之下,处处将是一个充满真情的美好人间。其实在现代法制理念中,恰恰要做到“人有情法亦有情”。法与情的结合减少了法律的滥用,柔化了法条严酷的外貌,便于民众接受。以德化民使民心向善,遏制了犯罪的动机,有利于避免法繁刑酷的虐政。德法情互补互用,使道德法律化,遵守法律的义务和遵守道德规范的义务相一致,既止恶,而又劝善同时,德法情互补又使法律道德化人性化,使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道是无情却有情,有情的人岂能创造出无情的法?(二)法律与道德,应有各自的坚守在中国,网络與论常常是针砭时弊、激浊扬清的力量。说办事群众“不是人民”的社区党总支书记,被网民怼得不再是书记了;堵住高铁门不让开车的彪悍女教师,也在网民的指责下黯然收敛了气焰。但对于两年前曾经在医患冲突中殴打医护人员的女老师参评正高职称,是否“宜将剩勇追穷寇”?对于疑因不堪压力而结束生命的寒门博士生的指导教师,是否一定要撤职砸饭碗?离开了社会和集体,人很难再为人。因此,人类对道德规范有着内在的需要和呼唤。尤其是作为礼仪之邦的中国,对高洁道德君子的呼唤,对失德败德行为的抨击,几千年来始终是维持社会纲纪和人们心灵秩序的重要维度。因此,我们一方面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诚实守信、急公好义、见义勇为、乐善好施等传统美德大力提倡和褒奖;另一方面,也应顺应时代的要求,努力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之中。以法治安定天下,以道德温润人心。一般而言,法律是针对大众所作出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要求。有时候,可能会有一些失德败德行为,没有受到法律的处置;也可能会有一些在道德上值得推崇的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特别优待。这是因为那些达不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失德败德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侵犯一般并不严重,所损害的往往是难以客观量化的社会道德感,法律很难对这些行为作出硬性的处罚规定。而某些道德上值得推崇的行为是否应予特别支持,法律也经常顾及不到。但我们也必须同时认识到,法律这样的处理方式,是一种无奈,也有其道理。因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本来就是法律上极富争议的地方,对语意模糊的“社会公众”及其难以客观量化的社会道德感的侵犯就更难讲清楚了。法律对这种情况的“宽容”,体现了一种极其重要的严肃和审慎,是一种惩罚与行为相适应的重要理念。刑法上讲惩罚与犯罪相适应原则,行政法上讲处罚与违法相适应的比例原则,民法上也讲救济应该与侵权相当。对于违法犯罪,畸轻畸重的处罚都不是好的选择,更重要的是惩罚的及时性和必然性。法律当然要惩恶扬善,但它决不是情感宣泄的工具。只有惩罚规定清楚、程序正当,才能确保法律是我们的守护者,而不会沦为操之于情绪的喜怒无常的暴君。法律与道德的完全匹配,始终是人类社会不懈追求但很难臻至的理想。我们在疾恶如仇的同时,不应失去宽和敦厚的品格。在法律作出惩罚之后,道德虽然可以继续谴责,但“治病救人”或许更加重要。明乎此,也许我们在审视文章开头那一连串问题的时候,能够得出更为理性的答案。四、【写作参考】
6(一)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60分)(2015·全国卷1)因父亲总是在高速路上开车时接电话,家人屡劝不改,女大学生小陈迫于无奈,更出于生命安全的考虑,通过微博私信向警方举报了自己的父亲;警方查实后,依法对老陈进行了教育和处罚,并将这起举报发在官方微博上。此事赢得众多网友点赞,也引发一些质疑,经媒体报道后,激起了更大范围、更多角度的讨论。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给小陈、老陈或其他相关方写一封信,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要求综合材料内容及含意,选好角度,确定立意,完成写作任务。明确收信人,统一以“明华”为写信人,不得泄露个人信息。【范文参考】亲情·生命·法律——写给小陈的一封信小陈同学:你好!我从网上看到你举报父亲开车接电话的事,为你对亲情的呵护、对生命的敬畏、对法律的认同而深深地震撼,并发自内心地佩服你!很多司机都知道,虽说开车接电话属于交通违规行为,但因为其隐蔽性较强,警方往往查无实据,无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如此一来,一些司机也就不把这条交通法规放在眼里,时常一边开车一边接电话。这样做,无疑给自己的生命安全埋下严重隐患。现实生活中,不少车祸就是因为开车接打电话引起的。众所周知,驾车拨打或接听电话,会分散驾驶者的注意力,这时人脑的反应速度比酒驾时还要慢30%,导致交通事故风险比平常高4倍。此外,还会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加剧路面车辆拥堵,极易造成交通事故,甚至酿成车毁人亡的惨剧。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行为。”我从网上得知,你获得了警方的表扬,但一些网友却对你的举动持否定态度,认为你违背了“亲亲相隐”的传统伦理,举报父亲是对父亲的不孝。亲亲相隐,是中国封建社会刑律的一项原则,指亲属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确实,亲亲相隐有助于家庭和睦,但我们必须看到,亲亲相隐毕竟是封建时代的产物,在现代社会其负面性不容小觑。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一旦违法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就意味着,接受处罚是违法者改过自新的必经之路。面对违法者,亲人若是“亲亲相隐”,违法者就不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受到更大的惩罚。就此言之,“亲亲相隐”不是爱,而是害。
7面对开车接电话的父亲,你的选择只有两种:一是“亲亲相隐”,对父亲的所作所为保持沉默。如果你选择沉默,可以说就是对父亲的纵容,日后开车接电话就会成为父亲的一种习惯。有此习惯,就可能造成车毁人亡的可怕后果。果真如此,你的沉默就是对父亲的伤害。二是果断举报,让警方依法处罚父亲,让父亲醒悟过来,养成良好的开车习惯。有了良好的开车习惯,父亲的人身安全就多了一份保障。你选择举报父亲,才是对父亲的负责之举,才是对父亲真正的爱。这种举报,值得肯定。你用法律维系了真正的亲情,你用法律保护了父亲的生命,我由衷地佩服你。情、理、法三个方面,完全可以并行不悖。作为大学生,你给我们带了个好头。作为即将叩开大学之门的学子,我们应该向你学习!祝你学业有成!明华2015年6月7日【点评】本文构思巧妙,正副标题规范、精当;正文部分,情文并茂,紧扣现实,入情入理,思路明晰;摆事实,讲道理,旁征博引,谈古论今,论证有理有据;语言既通俗亲切,又振聋发聩,如“你选择举报父亲,才是对父亲的负责之举,才是对父亲真正的爱”,思辨性强,发人深省,给人教益。(二)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60分)2018年1月初,G1747次列车在合肥站准备开车时,旅客罗某以等丈夫为由,不听劝阻,用身体强行扒阻车门,造成该次列车延迟发车。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罗某的行为扰乱了车站、列车正常秩序,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同月,重庆北开往潼南的动车上,一婴儿突发昏厥,急需送医,列车员与司机沟通后决定延迟6分钟发车,为孩子打开生命通道。同样是延迟发车,这次没有乘客抱怨,网友也纷纷点赞。以上文字引发了你怎样的联想和思考?请综合材料内容及含义,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少于800字。【精彩语段】1、情法相融,鱼水相依1月两次发车的延迟所呈现的结果大相径庭,一个是违法,强行耍赖;一个是关情,情与法融,获得点赞,为孩子打开生命通道。法是理治的坚定的硬性的,情是感性的温和的柔软的,而二者相互理解,相互融合则会相得益彰。 情与法有着自己的含义,有所长,也有所缺,当其相融时,社会才会别有温情。 2、法理在左,温情在右法与情,并非水火不融,也不是非黑即白,实际上,它们更像天平两端的砝码,需要人们根据现实情况增减调整以达到微妙的平衡,才能解决现实社会的问题。汪曾祺曾言:“我在黑白里爱彩色,在彩色里朝圣黑白。”法理犹如黑白,需要斩钉截铁,一丝不苟,才能描摹出世界的轮廓;而人心温情犹如彩色,在黑白底稿上挥洒色彩,才能让世界鲜活起来。法理在左,温情在右;携手并进,方见天地之景,正义人心。【范文参考】1让情与法和谐共绽
81月初,某罗姓旅客以等丈夫为由用身体强行扒阻车门,造成列车延迟发车,因此被认定违反铁路管理法律条例,处以罚金,此事一出,引发网友热议,多为指责之声。而同月一婴儿因病急需就医导致列车晚点却得到了网友的点赞,同样是因故使列车出发晚点,为何人们反应不同?究其原因,其实是人们对于人情与法律规则的不同认识。人情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重要纽带,亲情、友情均是其组成部分,在中国社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法律是一个国家规范公民行为所使用的具有强制力的手段,以其普遍约束力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当情理与法理冲突时,究竟该维护谁?还是二者可以得兼?在我看来,正确处理二者关系,情与法之花也可和谐共绽。让情与法之花和谐共绽,前提在于社会公众对法律抱有敬畏之心,莫让情绑架了法,旅客罗某无视列车运行规定,以“亲情”为借口施压,扰乱列车正常秩序,其行为即是漠视法规的表现,单纯因为一己之私利,置全列车其它乘客于不顾,这样的情理论实在是令人难以接受,有专家表示,一列车几分钟的延迟,可能导致整个交通路网的大规模调整,甚至造成列车相撞的严重后果,既然“蝴蝶效应”人尽皆知,那么公民在以“情”为借口违反法规前,就应该想到其可能后果,只有公民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自觉遵守规定,情法之花才可能和谐共绽。情不能绑架法,法也不应伤了情,当情理要求合乎实际时,法也应为情打出绿灯,同样是发生在列车上,一婴儿因突发昏厥急需就医,列车员与司机沟通后决定延迟发车,为孩子打开生命通道。这一举动赢得网友纷纷点赞。这一次,我们看到的不再是“延迟”带来的批评,而是法规为生命让路的温暖,法律法规本身即是保障人民幸福的藩篱,那么在必要时刻法“礼让”一下情又有何不可呢?法尊重情,让冰冷的条例透露出亲切的人情味,不是更符合法律条例的制定初衷吗? 情莫伤了法,需要每个人都能约束自身行为,为法律留一丝敬畏,法莫伤了情,需要立法更多一些人性关怀,执法更多一些人情温度,用理解与互谅架起情与法沟通的桥梁,我们会看到情与法之花的和谐共绽。 让法多一点温度,让情多一点理性,情法互谅,情与法便会成为社会枝头的一朵双生花! 【范文参考】2法在左,情在右 法在左,同情在右,一路花开,一路芬芳。法在左,所以纵使路旁枝繁叶茂杂草丛生,行人也可免去穿枝拂叶之苦;情在右,所以纵使路上阴风怒号泥泞难行,行人亦可感受阳光普照之温暖。 旅客罗某以等丈夫为由,不听劝阻,用身体强行扒阻车门,造成列车延迟发车。她的行为就是缺少法度制约的典型表现。罗某无视法度的存在,恣意妄为,不仅给他人带来不便,给自己带来性命之虞,更是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一人不守法尚且如此,那么徜若整个社会都缺少法度,又该成为什么样子?黑暗弥漫,暴力滋生,一言不合就加以拳脚,一意不顺就施以打杀,这样的社会民不聊生,百姓又何来幸福安康之说?由此观之,法之于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缺少情的社会,是一个充斥着冷漠与麻木的社会。 固然,人情,交情大行其道的社会令人感到不公,但一个缺少温情的社
9会则更加令人寒心恐惧。劝阻市民在电梯吸烟,仅因对方患有心脏病且随后不久就病发身亡便要求劝阻之人赔偿损失。而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劝阻之事确有诱病之因就判处劝阻之人赔偿,如此行事,岂不令社会上的好人心寒,令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成为人们避之不及的猛虎?不可否认,公民劝阻老人吸烟确实使老人情绪激动并造成严重后果,但毕竟老人在电梯吸烟也违反了公共秩序,造成安全隐患,公民劝阻乃人之常情,也是公民自觉践行社会价值观的表现,法院却惩罚有功之人,这不仅令劝阻之人心寒,更滋长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不良风气。在情与法的较量中,此时情不应处于下风,而应成为温暖社会的春风。 情与法并存的社会,才是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 延迟发车,为孩子打开生命通道,此举不仅是法在情前的让步,更是法情相生的生动体现。在情前,法的弹性救了孩子一命;在法前,情的包容彰显社会美好风尚。唯有情法相依,情法并重,社会才能真正成为和谐有序的社会,人们才会真正享受到法的有序和情的温暖。 法在左,情在右,携手并进,共创中国美好未来。三、【时评精选】(一)男子帮血癌病友代购药品被抓【事件】陆勇是一位慢粒白血病患者,他发现印度仿制瑞士的“格列卫”抗癌药,可增加中国慢性白血病患者的生存希望,且能使患者每月省2万多元药费,遂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这种药。为帮助千余名白血病病友向印度制药公司汇款购买廉价药,白血病患者陆勇从网上购买信用卡提供给外国公司。2014年7月,他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起诉,案由是妨碍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罪。随后,300多名病友写下联名信,称陆勇未从中牟利,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抓理由】因这种仿制药品并未获得国内药监部门的审批,属于“假药”。【点评】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父亲的医药费,离婚后儿子的归属,电影一开始就以激烈的矛盾展现了一个被生活压弯了腰的小人物程勇。打破一潭死水的契机来自于白血病人吕受益。他的到来使程勇甘愿冒着走私和贩卖假药的风险,为生活博一线生机。从金钱驱使到共同进退,程勇也被这些善良、坚强的白血病人改变了。所以,在已经全身而退的情况下,吕受益的死,小黄毛的牺牲使他不计成本也要帮助这些被高价药捆绑住的病人。最后,在戏里戏外无数人的眼泪中,电影人将主人公送进了监狱。可电影的无情正是因为电影人的有情,他必须通过铁窗的无情引发共鸣、发人深省。法律人有情必须让现实更有情。生活不是艺术,生命、自由比艺术作品更宝贵。作为一个法律人或者说检察官,不能以一个案件的悲惨结局和不公待遇,才换来深思和觉醒,我们必须保证每一个案件的公平公正。所以现实中,检察官对电影主人公的原型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有身患重病的偷盗者,无法正视生活困顿和疾病折磨让他走上歧途;也有疏忽的驾驶员,一时大意不当酿成事故致使至亲之人死亡。旁观者可以议论后附一声叹息,可检察官必须考虑如何罚当其罪不失公平,又不失人情。我们对遭受损失和伤害的被害人提供及时司法救助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考虑犯罪背后深层次的原因,让犯罪人认罪悔罪,又罚当其罪。因为,法律研制不出神药,但是可以守护良善的心不受伤害;检察官研制不出神药,但是可以保护良善的人不被偏待。
10(二)男子为救妻子无奈偷药被抓意大利某城市有个名叫海因茨的人,他的妻子得了癌症,危在旦夕。该市有个药剂师,研制了一种治癌特效药,配制这种药的成本只有200美元,但他要价极高,每剂要价2000 美元。为了买到这剂药,海因茨变卖家产,并且到处借钱,但最终只凑得1000美元。海因茨恳求药剂师说:他的妻子快要死了,能否将药便宜点卖给他,或者允许他赊帐。药剂师拒绝了他,并且还说:“我研制的这种药,正是为了赚钱”。海因茨没别的办法,于是在一个晚上潜入药剂师的仓库把药偷走了,结果被警察发现,抓进警察局。【点评】1、在社会法中,法不容情,似乎是一个不容改变的亘古的命题。法律,本就是一套维护社会、保证多数人利益的运行机制,容不得一丝的纵容默许,海因茨固然情有可原,可终是犯下大错,有所处罚似乎无可厚非,警察局的本质就是暴力机关,具有惩处一切犯罪行为的职能,这种处罚在那本冰冷的律条中写得清清楚楚不容辩驳。然而,我们毕竟都是有血有肉的鲜活个体,毕竟,人性不能只靠无情的规则强加束缚,我们的生活不能只靠冰冷的法律条款来运行,否则,只会让人情在挤压下变得扭曲,只会让我们的社会成了雨果笔下那个让冉•阿让因为了挨饿的孩子去偷面包,而被饱食终日的法官判处19年的苦役的悲惨世界!2、纵有情被天下,更待法网众生若以爱为名,我固愿让情被天下,让原本冷漠的药剂师,能动情于海因茨对罹患癌症的妻子的不离不弃,舍弃利润,挽救生命。可事实是,并非是医者都有仁心,在药剂师的心中,“赚钱”两字便高于了一切。若以义为念,我更想有法网众生,让被迫偷药的海因茨,能坚守住爱情的冲击下心中那道法律的底线,另寻他途,渡过难关。而结果是,固然是善心亦入歧途,因海因茨的执念,法律在此便失去了意义。大多数时候,我们都希冀着故事能有一个美好的结局。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痛恨药剂师的冷漠就无端要他锒铛入狱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同情海因茨的善良就刻意替他隐瞒罪行,甚至用道德与真情为他辩白。诚然,每一条生命都值得尊重,每一次冷漠都令人心痛,每一份真情都让人动容,有时情与法却不能两全。但一个恶人的冷漠,不会让生命的延续从此失却希望的光芒,我们依然可以看到,纽约市长拉古迪亚在旁听一起老妇人为喂养孙子偷面包的庭审时“为冷漠付费”的善良。这又何尝不是一种情与法的平衡?法律又何曾铁面无私到不给人留下活路?我们总是习惯于用所谓的道德的崇高和情谊的深重来衡量法律的公正,以为道德所赞赏的,感情所趋向的,便也应是法律网开一面的。于是我们把那些“身负血海深仇,手刃杀父仇人”的无理举动叫做“侠义”,为那些“丈夫刻伪章救妻”、“官员挪公款救猫”的非法行为“正名”为“真爱”。可我们忘了,忘了社会制定法律的初衷正是以一纸契约守护不为人之贵贱变更的公正,让“惩恶扬善”的人心所向成为现实。唯有法律,能以凌驾于道德与感情之上的姿态,冷静地推知事件的前因后果,公正地决断人间的是非善恶。我们正是仰仗法律镇守山河,保民安康,护国无恙。而可笑的是,我们现在却是一面渴望着法律来伸张正义,一面又抨击着法律的不近人情。
11事实竟是这样:在道德独大的体系下,我们的爱也鲜明,恨也鲜明,往往置中肯的劝慰于不顾,灭真实的公正于无形。人心易变,由爱入恨可能就只在一瞬间,到那时,我们评判的标准都已更易,是对是错,又该是怎样可笑的结果?我们向往的光明,不就在我们过分的呵护下被隔绝了真实的空气,被一点点消耗,直至一片黑暗吗?我们希望“好人有好报”的善良本意毋庸置疑,只是在“人间自有真情在”的时候,要想驶生命之舟,入社会之海,还要请法律稳坐船头,才无私心误事之虞。顾四方,纵有情被天下,以心论,更待法网众生。(三)“勿需让座”的硬核大爷,让代际和解充满可能近日,辽宁大连一位老人别着“勿需让座”LED胸牌乘地铁的照片,刷爆朋友圈,被称为硬核大爷。据了解,老人名叫刘增盛,今年76岁。老人表示,此举是怕给其他乘客增加负担:“现在的年轻人不易,我身体还可以,站着也没有问题。”实际上,老人挂着“勿需让座”的牌子已有两年时间,只是这次被网友拍了下来。相较于动辄“抢座”“要座”的老人,“勿需让座”的硬核大爷,倔强中透着一丝可爱,着实算一股清流。老人为他人着想的通情达理,应该可以让公众讨论起“让座”议题时,势必会多一份平和、多一点思路。就如我们此前一再重复的,“给老人让座”不是义务,而是一种道德倡议,是约定俗成的惯例,基于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只是很遗憾,现实中一些人似乎对此存有误解,各种争端也肇始于此。某些人认为“自己是老人,年轻人就天经地义要让座”,这种偏执,最终呈现出来很容易就变成为老不尊。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是,一个人想要获得尊重先要懂得自重。之于此,硬核大爷可谓教科书式示范。“勿需让座”的牌子,对同车年轻人来说是个提醒,对刘大爷自己来说是一种解脱。相比于某些人一上年纪就“放飞自我”“不管不顾”,硬核大爷的生活态度显然要健康得多。“我身体还可以,站着也没有问题”,这不仅仅是“要强”,更是对自己状况的理性评估,是对自己社会行为的合适限定。这是严格的自我管理,这是彻底的自觉自律。“是否接受让座”,是老人的权利,不同个体的选择理应得到尊重。我们激赏“勿需让座”所传递的生活态度和处世哲学,却也并不提倡老人们就一定要“拒绝让座”。是否让座、是否接受让座,都应该是特定对象基于特定场景所做的灵活决定,这没有标准答案,更没有唯一的正确答案。太久以来,“让座”成为一种强加责任,一些老人制造了裂痕,而硬核大爷则示范了一种和解的可能。(四)“老人霸座拘留五日”不因个体污名化老人群体在一个“流动的中国”里,动车让老百姓的出行更加便利。动车作为一个公共空间,也是世间万象、人生百态的一面镜子。“霸座”作为一种失范行为,暴露了一些人精神世界的贫乏与不健康;“霸座”层出不穷,说明建构与时代匹配的精神文明,依然任重而道远。明明是无座票,却非要霸占其他乘客的座位;面对乘客的批评质疑和列车长的耐心劝阻,这位乘客选择了“不管你们怎么样,反正我就这样”的自说自话。在乘客和列车长面前嚣张跋扈的
12“霸座老人”,在民警面前立即认怂;他并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无理”,只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可以不为失范行为付出代价。按票乘车是铁路企业与乘客之间建构的契约,这位老人并非不知道这个规则,而是明知故犯,揣着明白装糊涂,无畏、无理,当众撒泼。“霸座”行为不仅给其他乘客带来了不便,也扰乱了动车的运行秩序。一个缺乏群己界限、对社会规范缺乏尊重与敬畏、心中只有自己没有他人的乘客,不论他的年龄与身份,都会遭遇他人的差评。虽然动车上没有“让座给更有需要的人”这样的标语,但对于那些身体状况不佳或者孕妇、带小孩的乘客等有特殊需求却只有无座票的乘客,只要他们“有话好好说”,总会有愿意换位思考、懂得体谅的乘客愿意成全他们。那种自弹自唱、孤芳自赏的“座位谁先坐到就是谁的”,显然是一种胡搅蛮缠。在一个盛行工具理性的时代里,“霸座”表面上实现了个人利益最大化,实际上却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在不文明行为可能被随时随地“现场直播”的今天,“霸座”丑态毕露,形象尽失,为天下人耻笑,当真值得吗?有理不在声高,没有道理却强词夺理,非但不能赢得“脸面”,反而有损体面与尊严。法国哲学家福柯曾说,“一个人最好的作品,就是他自己”。在身份社会逐渐向专业社会过渡的当下,一个人的社会认同,越来越少地取决于身份标签,越来越多地依靠他自身的角色扮演。不论是老人还是年轻人,不论是博士还是小学都没毕业的人,不论是社会精英还是普通人,“你怎样做,你的评价就怎样”。面对“老人霸座被拘五日”,我们不能对老人群体进行污名化,而是要就事论事。我们不能挥舞着大棒给老人群体贴上各种标签,却忽视老人群体也是千差万别的;根据每一个人的角色扮演来进行评判,才是我们应有的态度。(五)戒尺要既有温度又有刻度日前,针对一起教师用课本抽打逃课学生的事件,山东五莲县教体局在学校处理意见的基础上,对涉事教师追加扣发奖励绩效工资、纳入当地信用评价系统“黑名单”等多项处理。恰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一事件引起公众关注。惩戒到底是不是学校教育的题中之义?答案是肯定的。现如今,为什么许多老师面对不听话的学生却“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甚至干脆在心里就把传承了几千年的戒尺置诸一边?复杂的原因中至少包括这一条,那就是个别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体罚学生,屡屡引发家校矛盾、师生对立。然而,事实证明,教师一旦扔掉戒尺,对学生来说,贻害远大于收益。学生违规,当然要管;屡教不改,必须惩戒。“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就是要把戒尺还给老师。递到老师手上的这把戒尺既要有温度,也要有刻度。戒尺上的温度来自于爱。爱是教育的起点,教育惩戒权就是“因爱赋权”,以爱学生为出发点。学校、教师和家长理应在爱孩子这一共同出发点上达成共识——必要的惩戒是为了让孩子成长得更好。戒尺上也要有明确的刻度。要让老师能够掌握它的限度和力度。什么时候该动用教育惩戒权,它的边界在哪里,力度有多大,这些不妨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得细一些、再细一些,让教师管教有据惩戒有度。
13拿起来首先感受到它的温度、用起来能明确掌握它的刻度,这样的一把戒尺恐怕才是家长和老师心目中最好的那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