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融案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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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融案分析1国际法学

1仰融其人仰融,47岁,安徽人,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年轻时当过兵,在越南打过仗受过伤。十年前进入商界,靠资本运作起家。他是第一个让社会主义国家的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的人,也曾是300亿资产的"主人"。然而,过去一年中,他陆续经历了资产清查、职务解除、出走美国……直至被中国辽宁省政府刑事批捕。他越洋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政府和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资产侵权,成为新中国历史上我国地方政府首次在国外被起诉的案例。2国际法学

2仰融案始末(略)3国际法学

3仰融案引发的国际法问题仰融案在中美法律界引起极大关注,该案涉及众多法律问题,特别是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等方面的问题,如涉外案件的域外送达问题、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等。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国外特别在美国面临多次被诉。在以往的案件中,中国政府坚持绝对豁免论,并且美国国务院也会出面干预此类案件中。可在近年来的案件中,美国国务院基本不再插手此类案件,而让中国直接出庭应诉,例如,在仰融案件中,美国国务院就没有对美国法院提供有关意见。4国际法学

4仰融案问题思考通过仰融案我们如何思考国家主权及国家豁免问题5国际法学

5涉及的国际法知识国家管辖国家豁免6国际法学

6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它包括:领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1)领土管辖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辖的权利。其主要以领土作为管辖的对象和范围。7国际法学

7管辖权注意领会:领土管辖是国家管辖权中最基本的管辖,在管辖冲突时具有优越权,但属地优越权并非绝对,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境内的外国国家财产和国家行为。领土管辖权的行使还要受国际法的限制。例如,对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在领海内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并允许它们无害通过;利用边界河流时,应不损害邻国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对于国际河流,负有开放流经其领土河段的条约义务;经允许入境的外国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不受属地管辖权的制约等等。8国际法学

8管辖权(2)国籍管辖又称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利。其主要以国籍作为管辖的标准,国家管辖在领土外的适用主要是针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或其他获得国籍的特定物。但国家对其在外国的本国人的管辖要受所在国的属地管辖限制。(3)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进行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其适用的范围一般是世界各国法律中公认的犯罪行为。9国际法学

9管辖权(4)普遍性管辖指对于国际法规定的违反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各国普遍有权实行的管辖。行使这种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条约。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隶、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等行为也已被有关的国际条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的罪行。10国际法学

10国家主权豁免1、国家主权豁免的概念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与国家的管辖权一样,国家享有的这种非经自己同意,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同样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11国际法学

11国家主权豁免2、国家主权豁免的表现(1)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2)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12国际法学

12国家主权豁免3、《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鉴于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应有统一而明确的规则的必要,按照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自197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着手起草有关公约的工作。经长期磋商,2004年12月16日第59届联大通过了公约草案并开放签署,截至2005年9月17日已有15个国家签署该项公约。公约将于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后第30天生效。2005年9月14日李肇星外长代表我国政府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该公约。13国际法学

13国家主权豁免公约主要内容:A重申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序言中指出它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并在条文中首先规定“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B对“国家”作广义解释。C采限制豁免主义(相对豁免主义)。即国家的商业行为一般不应享有豁免。此前一些区域性条约及国内法均有涉及。例如,英国(1978)、加拿大(1982)、澳大利亚(1985)的国家豁免法和1972年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14国际法学

14国家主权豁免4、限制豁免主义相对传统的绝对豁免主义,主权豁免内容变化的标志是限制豁免主义理论(又称相对豁免主义)的出现和发展。该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非主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主权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15国际法学

15国家主权豁免5、主权豁免的放弃A.明示方式: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B.默示方式: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16国际法学

16国家主权豁免四、国家主权豁免注意领会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就是说,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压、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17国际法学

17仰融案引发的思考18国际法学

18美国是否有管辖权美国之外的主权国家在美国境外的行为能否受美国法律管辖,美国在处理有关国家主权及财产豁免问题时依据的是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依该法,美国法院对外国国家所从事的行为具有管辖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该外国国家不享有管辖豁免权;第二,该外国国家所从事的行为与美国存在足够的联系关系,也就是说,一个国家不享有管辖豁免并不代表着法院地国就必须拥有审判管辖权,该国的行为必须构成“商事活动”,而且与美国之间必须满足该法“关联要件”的要求,美国法院才能当然地行使管辖权。19国际法学

19限制豁免论“仰融事件”法律途径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正确理解和运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理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已被国际法承认为一般规则。从其发展上看,有绝对豁免论和相对豁免论两种不同的学说和实践。一般说来,社会主义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坚持绝对豁免论,西方发达国家主张限制豁免论。自从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张限制豁免论。20国际法学

20美国定义的“商业行为”《外国主权豁免法》商业行为例外规定下列情形不能免予美国法院的管辖:被指称的行为“是该外国国家在美国进行的商业行为,或在美国发生的与该外国国家在别处的商业行为有关的某行为,或者在美国之外发生的与该外国国家在别处的商业行为有关,并且该行为对美国产生了直接影响。”在确定是否适用“商业行为”例外时,法院考查外国国家行使权力的性质而不是其效果。如果外国国家行使的“仅仅是那些公民私人也可行使的权利”而不是那些“主权独有的权利”时,则外国国家从事的行为是商业行为;如果主权者“不是作为市场的管理者,而是作为市场内的私营者”行事,主权者即从事了商业行为。问题在于“外国国家的特定行为(无论其背后的动机如何)是否在类别上属于当事方据以进行贸易、运输或商业活动的行为”。21国际法学

21辽宁省政府行为是否在美国造成了直接影响?上诉法院在前面一个问题中否定了辽宁省政府的行为是商事行为。但仰融一方在上诉状中声称工作小组征收了华晨中国的股份,解除了他在华晨中国的行政和管理职务,还中止了华晨中国股份在纽约证交所的交易,剥夺了他的财产、补偿、股息和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在美国造成了直接影响。本案的主审法官卡伦·拉卡夫特·亨德森法官认为本案所谓的直接影响仅涉及一名定居在美国的中国公民的金钱损失。此外,华博作为一外国公司的身份并不能改变无“直接影响”的判断。所以,美国居民纯粹财产上的损失不构成在美国的“直接影响”。至于仰融对直接影响的其它主张,上诉法院认为《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节(a)(2)款的文字是将管辖限制在对美国有‘直接影响’的案件”,无论是仰融的财产损失还是丧失对华晨中国的控制权,均不能在美国产生使他可以对辽宁省政府提起诉讼所必须的直接影响。由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停牌一天而使第三方投资者在美国遭受损失也不足以构成直接影响。22国际法学

22中国辽宁省政府的行为是主权行为还是商事行为?如果诉讼所涉及的行为依其性质只有国家或以国家名义才能从事,就是主权行为;如果国家从事了私人也能从事的行为,无论其目的如何,都是事务性行为。从某些方面来看,工作小组接管基金会及其对华晨中国股份的所有权似乎是商业性的——例如,解除仰融华晨中国的董事职务,将工作小组成员安排在这些职位上。但所有这些行为是随着工作小组将上述资产宣告为“国有财产”而发生的——而这一宣告只能由主权者作出。仰融与省政府之间没有关于基金会的合同关系。省政府没有像一个私营方那样,通过从华博购买华晨中国的多数股权而控制华晨中国;相反,省政府宣布基金会持有的华晨中国的股份是国有财产,并像主权政府一样获得了这些财产。市场的私营方不可能采取省政府在本案中的作法——成立一个工作小组,如仰融的诉状所说的,该工作小组的目标是“通过告诉仰融基金会名下的所有股本权益……是国有财产,并要求将这些财产转让给“省政府”,控制基金会,获取基金会为华博托管的华晨中国股份”。由省长助理发起、工作小组实施的这些行为,是典型的主权行为,而不是公司接管。23国际法学

23美国的宣判。在本案中,美国两级法院均认为,辽宁省政府宣布华晨为“国有资产”的行为是一个主权者(sovereign)或监管者(regulator)才能作出的“征收”行为(sovereignexpropriation)。政府并没有象私人企业一样通过市场进行合同性的公司收购,而是以主权者的身份直接宣布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所持的华晨股份为国有。据此,该行为不是商业行为而是政府行为,应当享受主权豁免。24国际法学

24仰融案给我们带来的启发我国政府最后决定赴美应诉,就角逐个案的胜负而言,这是一个正确的选择。此类财产纠纷一经演变成跨国法律问题,并无多少政治因素牵涉在内,应当首先从法律技术的层面去思考对策。即使可能有政治因素,也应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立于不败之地。中国境内一家企业产权的归属并不是一个国际法问题,完全可以并且应当在我国法院根据国内的私法来解决。25国际法学

25仰融案给我们带来的启发外国法院对一国所涉行为是主权行为还是商事行为的认定并不是随意做出的,而是有一定的法理依据,我国应当学会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公约生效实施后,并且涉诉双方皆为缔约国),以及法院地国的相关法律,并结合法院地国的相关实践,提出适法的抗辩,以解决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问题。26国际法学

26谢谢27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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