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仰融案中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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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仰融案中的国家豁免问题内容提要案例——”仰融案”国家豁免的概述豁免主体问题豁免范围及标准问题案情简介华博财务有限公司于1991年2月在香港注册为私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港币。华博于1991年7月与沈阳金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海南华银信托有限公司在沈阳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为谋求上市,华博于1992年初在百慕大设立一个项目公司——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简称CBA),原告100%控股,并将原告在中国沈阳金客的股权之资产注入CBA公司。合资各方决定把所持有的CBA股权

2、调整为基金会持股,以适应纽约规范上市。于是,1992年5月,原告和海南华银、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中国金融学院四家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除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出资10万元人民币外,其余资金全部由原告投入。经此调整后,CBA的控股股东在名义上置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下,CBA公司于1992年10月在美国纽约成功上市,而后,华博先后设立了上海华晨实业公司、香港华晨汽车控股公司、珠海华晨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公司的股权也置于被告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下,但该基金会实际亦未出资。仰融在美

3、国的诉讼活动2003年8月7日,原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主席仰融,向美国哥伦比亚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辽宁省政府违反国际法,征收中国教育基金会替华博财务公司信托持有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其依据是《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商业行为和违反国际法的征收行为不得享有主权豁免。2005年2月28日,哥伦比亚联邦地区法院以不具备《外国主权豁免法》所规定的不能享有主权豁免的情形为由,裁定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目前此案二审结果也已经出来,上诉法院维持了哥伦比亚地方法院的判决,驳回了仰融的诉讼请求国家

4、豁免的概述国家豁免泛指国家的财产和行为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通常是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任何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国的行为或财产为标的的诉讼不得对于国家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国家豁免的主体国家及其政府各机关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授权行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的国家政治区分单位国家机构或部门和其他实体,只要它们授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为的国家代表国家行为及财产豁免的范围在国家管辖权豁免问题上,国际上一直

5、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和实践,即:绝对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豁免限制豁免——相对豁免,根据国家行为和财产的不同性质,由法院裁量是否豁免两种理论的根本区别绝对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豁免限制豁免(相对豁免)——主张将国家的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亦称统治权次年改为,公法行为和非商业行为)非主权行为(亦称管理行为,私法行为或商业行为);同样,把国家的财产分为:用于政府目的的财产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则区别视之:对于国家的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目的的财产给与豁免对于国家

6、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不给与豁免绝对豁免原则遭到多数国家的抛弃1976年美国公布了《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对于外国的商业行为不予豁免类似比较典型法律还有:英国1978年《国家豁免法》加拿大1982年《国家豁免法》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至少在目前看来绝对豁免主义在国际实践中遭到一般性抛弃。限制豁免得范围和标准问题虽然限制豁免已经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但是在什么范围内限制,以什么标准来规范国家不得援引豁免,在国际上并未达成一致做法通行的做法是将国家行为分为:统治权行为(主权行为,公法行为)——

7、给与豁免管理权行为(商业交易行为,私法行为)——不给与豁免如何判断一个国家行为的属性实践中: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的立法均以行为的性质作为判断其是否属于商业行为以美国为例,其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3条规定:“一项行为的商业性质应根据该行为或特殊交易或行为的性质决定,而不是根据其目的”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主张以行为的目的作为判断标准:例如国家为救灾目的向外国购买粮食,就应该排除这种行为属于商业交易行为。国家行为豁免范围:根据《国家管辖豁免草案》以下8种诉讼不得援引豁免: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从事

8、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人生伤害和财产损失财产的所有权,占有和使用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参加公司和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和经营的船舶仲裁协议的效力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节第a款第2项规定了商业行为的排除适用:如果诉讼是以外国国家在美国进行的商业活动为依据,或以与外国国家在其他地方的商事活动有关而在美国实施的某种行为为依据,或以与外国国家在其他地方的商事活动有关而在美国境外实施且对美国造成直接影响的行为为依据,外国国家在美国法院不能享有主权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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