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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世龙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经世龙城(以下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株洲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二条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规约的内容。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规约为准。第三条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赋予新的物业继受人。第四条本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五条本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2物业名称:经世龙城座落位置: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47区总建筑面积:66万平方米物业类型:住宅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栋建筑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2、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讯视网络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景观、监控设施等。第七条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名称: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丽君邮编: 412000联系电话:9第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由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规定配置,属全体业主所有,由该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期限内与业主委员会共同无偿使用。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3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含相邻业主、本栋、非本栋业主、物业公司能证明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取收益归业主共有,业主可以约定将该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其它合理用途。第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应交纳装修保证金,装修验收完毕且入住3个月后房屋无违约之处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专有部分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或采取防范措施。经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修缮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修缮或采取防范措施,其费用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业主应在指定的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9:00时其它时间(含午休期间)不得有噪声装修作业,以免噪音扰民。第十五条
4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当按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重超高使用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仅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区域停车库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车库,可以向业主出售。对于车位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或以外的单位、个人,并收取一定的停车管理费用。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株洲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本物业管理区不得饲养以下动物:狗、猫、鸡等。如依照有关规定饲养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第十九条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相关业主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貌;2、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拦、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业主/住户不得占用地上或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擅自加层增层,如自行强建后果自负。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5、严禁高空抛物;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超标噪音;7、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私设摊点;8、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上方;9、在外墙上私开门窗或乱安装、乱张贴、乱涂画;
510、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11、利用物业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活动;12、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或本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禁止施工人员进入小区;②禁止施工材料进入小区;③禁止施工工具进入小区;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因上述行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章物业的维护第二十条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修复,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委托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十一条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6第二十二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三条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请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四条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需要,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本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并应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第二十六条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中支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他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统一在购买物业时同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株洲市房管局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收款收据是业主办理入住条件之一。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因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业主大会或上级部门未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免除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
7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法规规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经居委会出具证明后,直接向株洲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大会书面申请预先拨付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抢修。维修费用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第二十八条物业所有权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更改时,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第五章物业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同意由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物业管理中代行业主大会的以下职责:1、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2、选聘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3、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4、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第三十条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公共物业经营等等。第三十一条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业主同意在管理服务工作中授予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权利:1、根据本规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2、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3、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
84、对欠费业主停止特约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第三十二条全体业主同意,在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可免除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2、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4、因非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任造成损失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第三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标准缴纳。业主向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后,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按前期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物业服务费用由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按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公共区域清洁、保洁费用;4、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折旧;8、法定税费;9、利润;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当全部用于本规约约定的支出。第三十四条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专业审计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争议方承担。第三十五条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独立计量核算,据实向业主分摊计收。第三十六条业主同意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承担其所拥有物业的服务费用或服务资金。物业的服务费用或服务资金按年交纳,各业主应在每年前三十日内履行交费义务。
9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未经相关业主和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第三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第三十九条关于停车位(场)的约定: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停车位(场)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业主使用公共停车位(场),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2、车位产权人(含业主自行购置车位的)应按50元/月向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纳车位管理费。第四十条因破旧、地震、火灾、水灾、风灾或其重大变故致使建筑物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拆除或重建。第四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重建、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四十二条个别业主违反本规约,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由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授权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第七章违约责任
10第四十三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按3‰/天的标准支付滞纳金。拖欠费用3个月以上的,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据本规约,向违约业主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制止,也可依据本规约自行向株洲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第四十五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的,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全体业主可授权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处理,必要时可向株洲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本规约第二十条规定的,业主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还可向株洲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规约中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物业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单体建筑物所有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和设备。第四十九条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1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地方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根据本规约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及布告。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相关通知外,在公告栏上张贴通知手续48小时 (时间)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知。第五十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 7天 (时间)书面通知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规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本临时规约。第五十一条本规约由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规约,临时规约作废。第五十二条本规约附件为业主签署的承诺书。第五十三条本规约正本壹式叁份,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执壹份。本规约副本若干份,每个签署承诺书的业主各执壹份。第五十四条本规约自株洲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承诺书本人为经世龙城小区栋号(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一、确认已详细阅读《经世龙城业主临时管理公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公约”);
12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该临时管理公约;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该临时管理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该临时管理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临时管理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五、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书壹式贰份,由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和本人各执壹份。业主(签章):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