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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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业主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屋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及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约。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ه建筑区划名称:XXXX建筑区划了座落:XXXXX88号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楼栋、商铺间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本建筑区划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用部分进

2、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一)有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3、(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公用场地修建的临时商铺等。第五条建筑区划的调整对本建筑区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相关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区划要求。第六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4、、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七条业主大会本建筑区划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市房产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

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解聘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并由业主大会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比例共同负担,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

6、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第十二条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设施的维修责任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由业主本人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

7、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贸易结算表户名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

8、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四条物业的使用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建筑区划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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