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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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保证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工作公平、公正、有序,维护债券发行各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银发〔2002〕第19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是指由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

2、限于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债券招标发行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并对发行人申请招标发行债券进行备案管理。第五条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将派出观察员进行现场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的职责是:监督现场人员执行《管理规则》和本细则,保证债券招标发行现场工作公平、公正、有序。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3—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为债券招标发行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及信息安全管理。第七条发行人、投标参与人等相关各方在招标发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禁

3、止欺诈、串通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第八条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现场(以下简称发行现场)包括发行室、密押核对室、值守室三个区域。发行现场只允许发行人的工作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技术支持部门的系统操作人员进入。其他人员在债券招标发行期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不得进入发行现场。第九条进入发行现场前,所有人员应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并存放于专用保管箱,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发行现场。第十条债券招标发行期间,发行现场内的所有人员不得离开发行现场。第二章债券招标发行备案第十一条发行人招标发行债券的,应与投标参与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招投标权利义务关系。第十

4、二条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招标发行债券的,除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4—以下备案材料:(一)准备公开披露的文件目录;(二)债券招标发行承诺函(具体格式见附1);(三)债券招标发行工作人员名单(具体格式见附2);(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非金融企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招标发行债券的,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主管部门批准本期债券发行的文件;(二)本期债券发行办法和招标书,发行办法应至少包括招标方式、招标量、招标标的、中标

5、确定方式、应急招投标方案和缴款方式等具体内容,招标书应包括本期债券情况和招标条件;(三)投标参与人名单(附根据本细则第十一条签订的协议);(四)准备公开披露的文件目录;(五)债券招标发行承诺函(具体格式见附1);(六)债券招标发行工作人员名单(具体格式见附2);(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发行人不得变更已备案的文件。如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重新备案。第三章发行现场基本要求第十五条发行现场应与其他区域保持隔离,不同发行室—5—之间应保持隔离。第十六条发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无线电信号屏蔽功能。第十七条发行现场应建立进入登记制度并配备相应设施,发行室应建立进出登

6、记制度并配备相应设施。发行现场进入登记记录和发行室进出登记记录均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第十八条发行现场应安放具备录音功能的专用联系电话,债券招标发行期间,发行现场所有拨入和拨出电话录音记录均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第十九条发行现场应配备存放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的专用保管箱。第二十条发行室应安放发行系统的发行人终端、观察员终端、技术支持终端,配备专用打印机和应急投标传真机。第二十一条债券招标发行期间,发行现场须保持发行系统、专用联系电话、应急投标传真机等设备通讯线路畅通、运行正常,并切断任何其他对外通讯线路。第四章发行人注意事项第二十二条发行

7、人使用发行系统前,应就严格管理所属工作人员不泄露债券投标相关信息、服从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监督等事项签订承诺函(具体格式见附1),并将其列入公开披露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开披露。发行人应在每期债券招标发行前签订承诺函。债券招标发行—6—频率较高的,可按年签订承诺函。第二十三条发行人使用发行系统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本年度债券招标发行工作人员名单(具体格式见附2),并将报备后的工作人员名单提供给技术支持部门。工作人员名单报备后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并重新报备。未经报备的人员不得进入发行现场。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应对所属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加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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