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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债字[2008]8号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见附件),并已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现予以发布,从2008年2月15日起实施。有关业务联系单位见下表:业务受理单位及部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100032地址:上海市浦
2、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30栋201203发行业务联系部门发行服务部010-88087997880879598808797588088099登记托管、代理兑付业务联系部门托管部010-880879788808632588087972交易流通受理业务联系部门托管部010-8808629588086343市场二部021-68797986信息披露业务联系部门发行服务部010-88087997880879598808797588088099市场二部021-58555221PDF文件提交地址fxb@chinabond.com.cnnikki@chinabond.com.cngsz@
3、chinamoney.com.cn特此通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30号公告(以下简称“30号公告”)和[2007]19号公告(以下简称“19号公告”),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发行人首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登记托管手续的,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文件:(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书;(二)发行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
4、发行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四)债券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一)。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上述文件为发行人开立发行人账户。第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可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招标系统(以下简称“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使用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手续如下:(一)招标日前五个工作日(T-5),发行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以下文件,配发公司债券代码和简称,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公司债券招标时间:1、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发行人账户开立文件;2、主管部门核准公司债发行的批文复印件;3、发行人盖章的公司债券
5、发行章程或募集说明书;4、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该文件须同时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格式见附件二);5、招标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三)。(二)招标日前三个工作日(T-3),发行人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披露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三)招标日(T),发行人通过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招标结束后,中央结算公司进行公司债券券种要素注册,并根据发行人签署确认的《发行认购额与缴款额汇总表》,将承销商的中标额度记入其债券账户。跨市场发行的公司债券,承销商需选择登记托管机构及承销额度。第四条对于不使用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在中央
6、结算公司办理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时,具体手续如下:(一)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文件:1、主管部门核准公司债券发行的批文复印件;2、发行人盖章的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募集说明书;3、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该文件须同时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4、公司债券注册要素表(格式见附件四);5、公司债券承销额度分配表(格式见附件五)。如果公司债券跨市场发行,对于本项第5目,须注明各承销商在其他交易场所债券的发行量。(二)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上述文件,配发公司债券代码和简称,进行公司债券券种注册。(三)跨市场发行的,中央结算公司与相关交易场所进行分市场发行承销额度核对,无误后,
7、根据发行人确认的、扣除在其他交易场所发行量后的各承销商的承销额度,在承销商债券账户中登记其承销的公司债券数额。第五条在公司债券缴款截止日前,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公司债券承销商的指令办理承销商和认购人之间的分销过户手续。认购人没有开户的,应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开销户规程》办理相应的开户手续。第六条发行人应于公司债券缴款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公司债券发行款到帐确认书》(格式见附件六)。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公司债券的债券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公司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确认书》。第七条发行人可以申请将其在其他交易场所已完成发行或已上市交易的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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