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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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招标发行服务,健全招标发行服务体系,加强管理,降低操作风险,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银办发[2011]128号)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招标发行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有序原则,保护招标发行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三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负责为债券招标发行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及信息安全管

2、理。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央结算公司、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发行债券的各类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和投标的各类机构(以下简称投标人)。第二章发行人规范第五条发行人使用发行系统前,应就严格管理所属工作人员不泄露债券投标相关信息、服从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监督等事项,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签订承诺函,并将其列入公开披露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开披露。第六条发行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前,应将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后的工作人员名单原件于招标前提供给中央结算公司。第七条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现场(以下简称发行现场)包括发行室、密押核对室、值守室三个区域。发行现场只允许经过报备的发行

3、人工作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和中央结算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其他人员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方可登记进入发行现场。第八条发行人应参加中央结算公司组织的发行业务相关培训。第九条发行人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发行批准文件(见附件1)。第十条发行人应不迟于首次招标发行前三个工作日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发行人在签署协议时,应注意以下事宜:(一)需按所发行券种领取相应版本协议,其中条款内容不得修改;(二)需填写发行人全称及注册地址,在签章处加盖公章及法人签章;(三)若协议由授权代表签章,需另提供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四)协

4、议一式两份,中央结算公司和发行人各留存一份。第十一条发行人应不迟于首次招标发行前三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开立债券发行账户:(一)“开户申请书”原件一份,加盖发行人公章;(二)处于年检有效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发行人公章;(三)处于年检有效期限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发行人公章;(四)“债券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见附件2)原件一式两份,提交一份,发行人自留一份。第十二条发行人应不迟于首次招标发行前三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招标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见附件3)。第十三条发行人应不迟于每期招标发行前三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

5、招标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见附件4)。发行人应确保提交的全部资料准确、有效、完整,投标人具备参与投标的相关资格,并提醒投标人确保账户状态正常。第十四条发行人应遵循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发行人在信息披露后应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债券代码。第十六条发行人应按照与中央结算公司约定的时间到达债券发行现场,完成在发行系统设定承销团成员、注册债券及制作标书等工作;也可授权(见附件5)中央结算公司代其完成注册债券及制作招标书等工作。第十七条符合规定的发行人工作人员进入发行现场和发行室应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并存放于专

6、用保管箱。债券招标发行期间,进入发行室的发行人工作人员数量不得超过4名,且不得离开发行现场,不得在发行室以外区域逗留。第十八条发行人应在公告的招标开始时间前发送招标书。第十九条出现应急投标时,发行人应确认应急投标书中各项要素准确、有效、完整,并签字认可。第二十条发行人中标处理后,可自行打印报表、导出电子版数据;也可授权中央结算公司代其完成相关工作。发行人应对发行结果签字或盖章确认。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于招标日提交《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见附件6)。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于缴款日15:00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见附件7),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债权确认,完成

7、债券登记。如发行人晚于缴款日15:00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应向中央结算公司说明情况,并申请特别办理。如发行人晚于缴款日16:40提交“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中央结算公司将在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办理债权确认,债券交易流通日相应顺延。第三章投标人规范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参加中央结算公司组织的发行业务相关培训。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指派熟练掌握发行系统投标、应急投标等相关操作的工作人员承担债券招标发行的投标工作。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对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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