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外派人员住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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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金鹰国际购物集团行政管理部2007年1月8日外派人员住宿管理规定(试行)GER-01-02-2007第1页共1页1、根据购物集团连锁发展及外派人员住宿管理需要,特制订本规定(试行)。2、本规定所指的外派人员为:2.1由购物集团总裁室委派,需在当地长期工作的管理人员(在当地招聘的管理人员不在此列);2.2由购物集团董事会或总裁室同意特派的人员。3、外派人员的住宿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由集团或当地连锁店(公司)利用原自有住房安置;(2)由当地连锁店(公司)为其租房;(3)由本人自行落实,当地连锁店(公司)给予补贴。4、外派人员的住宿费用

2、(房租)参考标准:各地标准(元/月)参考人员级别套型苏中苏北南京苏南地区上海西安昆明地区副总经理以上中套1500-25001000-15001500-20003500-40001500-25001500-2500副总监以上小套1200-1800700-9001100-15002800-35001000-15001100-1500副经理以上小套1000-1500500-700900-11002000-2800700-1000800-1100普通管理人员小套800-1000350-500600-8001500-2000400-600600-80

3、05、当地连锁店(公司)为外派人员租房的,应由连锁店(公司)行政部以公司名义与房屋出租单位签订租房合同,在满足套型等基本要求前提下,实际租金可以适当低于上列标准。6、连锁店(公司)为外派人员指定的房屋应保障基本条件,具备日常生活必须的家俱及电器设备,尽量做到便捷、舒适。7、外派团队中,同性的经理级(含)以下人员由当地连锁店安排合住,住宿费用原则上不超南京金鹰国际购物集团行政管理部2007年1月8日外派人员住宿管理规定(试行)GER-01-02-2007第2页共2页过合住人员住房标准总和。副总监、总监、副总经理在短期派驻期间(3个月内)可由连

4、锁店统筹安排合住。8、当地连锁店(公司)同意外派人员自行落实住宿的,可由当地店(公司)按上述标准的下限按月发放住宿补贴,个人所得税自理。9、地连锁店(公司)不承担外派人员的其他日常生活费用(如:水费、电费、固定电话费等),如需添置其他生活用品,费用由个人承担。10、况房租超出标准的,需书面报请购物集团总裁室审批,并按总裁室批示标准执行。1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外派人员住宿管理规定(GER-01-01-200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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