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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基础*核安全文化
12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理性、协调、并进”的新核安全观,落实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新要求,应对核与辐射安全形势新挑战,强化核与辐射安全从业者法规意识,全面提升核安全文化,实现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根据2014年5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局长办公会决定“加强法律法规宣贯工作,今年要组织一次大规模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宣贯活动,做到两个‘全覆盖’,即覆盖全体持证单位,覆盖所有骨干人员;落实两个‘零容忍’,即对隐瞒虚报零容忍,对违规操作零容忍”的要求,工作方针为“计划统筹,集中动员,分类部署,重点指导,分步实施,分级管理”。核安全文化宣贯方针
23通过专项行动,使核与辐射安全从业者学法、知法、用法、守法。认真学习核与辐射安全法规知识;全面、深刻知悉与其业务相关的各项核安全法规要求,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敬畏意识和守法意识;自觉应用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开展相关工作;严格守法,维护核与辐射安全法规的权威和尊严,强化核安全文化建设,提升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水平。专项行动既是法规宣贯,也是核安全文化教育;既要提高认识,又要完善机制;既要提高持证单位人员的认识水平、文化素养和工作能力,也要提高监管人员的认识水平,文化素养和工作能力。核安全文化宣贯目标
3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6、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7、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8、关于实施碘-125放射免疫体外诊断试剂使用有条件豁免管理的公告;9、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10、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核技术利用法规标准
45环境保护法噪声、大气、水污染防治法等森林、渔业、草原、水法等条例、细则环境标准管理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HJGB生物多样性公约
56“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67“两高”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78“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89“两高”司法解释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910“两高”司法解释第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1011“两高”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第十一条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112公司行政负责人公司环保主管领导单位行政负责人单位环保主管领导科室、部门负责人班长、操作工等1.责任公司和单位行政负责人是环保第一责任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一般处罚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属于特别严重污染环境的,将根据污染情况定责。2.处罚尺度按照污染程度定性(严重和特别严重),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下到上、从重到轻依次判罚。3.关键人物(keyman)还是我们(中层管理人员及岗位员工)自己。
1213“新环保法”解读修订背景《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修订呼声很高。2011年,关于《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规划重新提上了人大议事日程,先后经过四次审议,并于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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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新环保法”解读一、为什么要修订(一)应对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水污染概况:2013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和西南诸河十大流域的国控断面中,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19.3%和9%。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五日生化需氧量。2013年,水质为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的国控重点湖泊(水库)比例分别为1.6%和11.5%,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富营养、中营养和贫营养的湖泊(水库)比例分别为27.8%、57.4%和14.8%。2013年,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总数为4778个,其中国家级监测点800个。水质优良的监测点比例为10.4%;良好的监测点比例为26.9%;较好的监测比例为3.1%;较差的监测点比例为43.9%;极差的监测点比例为15.7%。主要超标指标为总硬度、铁、锰、溶解性总固体、“三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和氨氮)、硫酸盐、氟化物、氯化物等。
1516“新环保法”解读大气污染概况:2012年新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增设PM2.5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值,调整了PM10、二氧化氮、铅和苯并芘的浓度限值。2013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74个城市按新标准开展监测,仅海口、舟山、拉萨3个城市达标,占4.1%,超标比例95.9%。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前10位城市是海口、舟山、拉萨、福州、惠州、珠海、深圳、厦门、丽水和贵阳;相对较差的前10位城市是邢台、石家庄、邯郸、唐山、保定、济南、衡水、西安、廊坊和郑州。74个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60.5%。2013年,256个尚未执行新标准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对SO2、NO2、PM10三项污染物年均值进行评价,空气质量达标率为69.5%。
1617“新环保法”解读土壤污染概况:2014年4月17日环保部、国土部联合发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从土地利用类型看,耕地、林地、草地土壤点位超标率分别为19.4%、10.0%、10.4%。从污染类型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从污染物超标情况看,镉、汞、砷、铜、铅、铬、锌、镍8种无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7.0%、1.6%、2.7%、2.1%、1.5%、1.1%、0.9%、4.8%;六六六、滴滴涕、多环芳烃3类有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0.5%、1.9%、1.4%。
1718“新环保法”解读旧环保法存在的一些不足:“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缺失调整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缺乏调整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形同虚设,无法执行到位。其结果是,在一些地区,地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层皮”现象比较严重,地方政府在决策时,一遇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冲突的问题,经常是环保让位于发展,使得地方保护主义有机可乘。缺少新的有效制度实践中,政绩考核、生态补偿、污染责任保险、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证、跨界环境管理、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公众参与等方面有不少制度创新,实施效果明显。
1819“新环保法”解读旧环保法存在的一些不足:《环境保护法》自1979年以“试行法”的形式公布后,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及海洋等专项环保法相继制定或者修订。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在环境监管实践中,实际上主要适用的是各专项环保法律,而作为一般法的《环境保护法》,长期以来基本上处于被“束之高阁”的尴尬状态。与单行法重复:环保法全部条文47条,被其他环保专项法律重复的条款达31条之多,重复率高达66%。与单行法不一致:共7个条款,涉及排污收费、限期治理、处罚主体等。
1920“新环保法”解读一、加大处罚力度,扭转违法成本低难题1、按日计罚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2021“新环保法”解读一、加大处罚力度,扭转违法成本低难题2、限产、停产、停业、关闭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3、未批先建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4、连带责任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2122“新环保法”解读一、加大处罚力度,扭转违法成本低难题5、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223“新环保法”解读二、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均衡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324“新环保法”解读三、推动公益诉讼加快发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2425“新环保法”解读三、推动公益诉讼加快发展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2526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2015年3月18日)为整改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有效遏制新出现的“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627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建设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要求,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建设项目基本建成的;(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开工建设的;(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或严重生态破坏的;(四)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在责任追究完成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通过其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728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时,应当首先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整改、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审查。对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应当要求建设单位主动、如实在申请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三、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对于通过隐瞒环评违法行为进入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审批或验收程序,退回环评文件或验收申请,在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对建设单位予以曝光。对于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评批复或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2829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四、对新发现的环评违法项目不及时予以查处的,对按规定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环评违法项目不移送的,对未实施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未按规定追究责任的环评违法项目通过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责任。五、环评违法项目的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适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2930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四、对新发现的环评违法项目不及时予以查处的,对按规定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环评违法项目不移送的,对未实施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未按规定追究责任的环评违法项目通过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责任。五、环评违法项目的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适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30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3年6月28日(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132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233(1989年2月24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学校周围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禁止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3334建设项目分级审批
3435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分类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制定本放射源分类办法。 一、放射源分类原则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3536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分类注:1.Am-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105贝可。2.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险度最大的核素分类,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非密封源分类:上述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18871-2002)。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Ⅰ类放射源。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Ⅱ、Ⅲ类放射源。
3637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分类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制定本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一、射线装置分类原则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按照使用用途分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 (一)Ⅰ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放射损伤,甚至死亡,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二)Ⅱ类为中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照人员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大剂量照射甚至导致死亡; (三)Ⅲ类为低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一般不会造成受照人员的放射损伤。
3738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分类
3839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45号为及时有效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的辐射事故分类和分级处理原则,需要明确建立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
3940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一、本通知所指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二、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三、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情况下,可以同时向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和卫生部报告。
4041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四、省、地(市)和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在接到各类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五、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确认该辐射事故属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及时通报省级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公安部和卫生部。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无需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六、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分别将上一年度和上半年辖区内发生的所有辐射事故情况汇总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4142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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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核安全文化核安全文化
4546主要内容一、核安全与核安全文化的发展二、推动安全文化的背景三、安全文化的定义和内容四、《政策声明》介绍核安全文化
4647核安全发展初期:这个阶段的特点是重视设计的保守性和设备的可靠性--实施纵深防御、固有安全性和故障安全原则、单一故障准则和安全系统的多样性与多重性等安全基本原则。三哩岛事故后的核安全: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开始加强人机接口,考虑严重事故的预防和缓解--概率安全评价技术在核能界的广泛应用;人们对超设计基准事故分析和安全壳行为研究的关注。关注安全工作中的非技术因素,如组织、管理、程序、人员培训、通信、宣传、应急准备等问题。一、核安全发展的历史--1核安全文化
47切尔诺贝利事故后: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开始大力倡导培育核安全文化--一、核安全发展的历史--2福岛事故后:抵抗极端自然灾害的能力;事故预防与缓解并重;从实际上消除大规模放射性释放;进一步推动安全文化;核安全文化
48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美国核管会(NRC)美国核动力运行研究所(INPO)世界核电运营组织(WANO)日本核技术协会(JANTI)核安全文化
4950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发生之后,为总结此次核事故的经验教训,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核安全咨询组(INSAG)在1986年提交的《关于切尔诺贝利事故后审议会议总结报告》(INSAG-1),首次提出了核安全文化(SafetyCulture)这个术语。核安全文化
50511988年,IAEA出版的《核电厂基本安全原则》(INSAG-3)对核安全文化作了进一步阐述,并将其强调为核安全基本的管理原则。1999年,INSAG-3升版为《核电厂基本安全原则》(INSAG-12)。2006年,INSAG-12主要内容由IAEA、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等9个国际组织重新出版为《基本安全原则》(SF-1)。核安全文化
5152切尔诺贝利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该电厂所采用的堆型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直接原因是运行人员执行的试验程序考虑不周和违反操作规程,但追溯其根本原因应归于前苏联核电主管部门缺乏安全文化。核安全文化
522002年,美国DavisBessee核电厂发生了压力容器顶盖被硼酸腐蚀后严重减薄的事件,该事件引起了北美核电业界的高度关注。美国核动力运行研究所(INPO)以此为契机,于2003年提出了《卓越核安全文化原则》。2006年,世界核电运营组织(WANO)将INPO的文件以其名义发布了《卓越核安全文化原则》(WANOGL2006-02)。核安全文化
5354核电界将发生这次事件的根本原因归结为以下几点:(1)电厂仅满足于符合最低标准要求,而不是追求高标准要求;(2)长期的良好运行业绩(假象),使电厂管理层产生自满情绪;(3)随着时间推移,失去了对核安全的敏感性和警惕性;(4)对异常状态和指标总是试图自圆其说;(5)固步自封,沾沾自喜;(6)未能有效使用核电界和设备厂家的经验反馈。归其根本原因,是核电厂的组织(管理)层核安全文化意识出了问题,是良好运行业绩假象下的核安全文化弱化导致的。核安全文化
54552011年,NRC最终正式发布了《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联邦公报76-FR-34773)。核安全文化
5556中国大力提倡安全文化的背景:核电发展的形势;福岛核事故事故后,公众对安全的诉求;国内发生的放射源事故和设备质量事故;二、推动安全文化的背景核安全文化
56IAEA在INSAG-4中指出:“除了在人们称之为‘上帝的旨意’以外,核电厂发生的任何问题某种程度上都源于人为的错误。然而人的才智在查出和消除潜在的问题方面是十分有效的,这一点对安全有着积极影响。正因为如此,个人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因此,人为因素在核与辐射安全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推动安全文化的背景核安全文化
57“人的可靠性很差”;核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人的非理性“失误”与“违章”;按正确的行动去做的问题;在核安全重要活动中形成一种带有普遍性的、重复出现的、相对稳定的有利于核安全的行为心理状态,从而减少人为错误带来的核安全问题。二、推动安全文化的背景核安全文化
5859通过对我国截至2011年底所有核电厂运行事件的统计和分析,发现引起核电厂运行事件的主要因素是人员差错、设备缺陷和设计不周。其中,人员差错是导致运行事件发生的第一因素,约占60%左右。在其他原因导致的运行事件中,人员差错往往起到促进作用。2009-2013年,我国共发生辐射事故69起,其中62起为管理不善导致的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反映出核技术利用领域核安全文化的严重缺失。二、推动安全文化的背景核安全文化
59核安全文化弱化的征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组织问题、管理问题、雇员问题和技术问题。①组织问题a.解决问题不恰当。表现为反复的出现危机,纠正措施被大量积压,纠正行为不能保证优先,对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论证失误等。b.观念狭隘。表现为管理者骄傲自大,缺乏自我进取和学习的机会。c.开放性差。表现为管理者拒绝交流,不愿分享经验,不利用别人的经验改善自己的安全状况。核安全文化
6014.07.2022②管理问题a.纠正行为不力。表现为安全有关的纠正措施被大量积压、纠正行为不能保证优先。b.难题的解决模式不佳。表现为难以发现重复发生的问题和识别问题的发展趋势;对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论证失误。c.程序的不完善。d.分析和改正问题的质量差。表现为方法不对、对问题的鉴定不恰当以及缺乏知识、资源或时间受限导致改正行为不适当。核安全文化
6114.07.2022e.独立安全审评的不足或失效。f.真实性不符。表现为单位的配置和状态与其安全状况的说明不一致。g.违章。h.反复申请不执行管理要求。核安全文化
6214.07.2022③雇员问题a.过长的工作时间。b.未受过适当培训的人在岗。c.在使用适合的、有资格的和有经验的人员方面出现失误。d.对工作的理解差。e.对承包人的管理差。核安全文化
6314.07.2022④技术问题企业的技术状况是安全文化的直接反映。不好的表现:技术方面的记录和存档材料贫乏或缺乏管理、设备维修不及时、对安全事件的收集、监督和处理不当,自我检查和自我评价体制不健全等。核安全文化
64文化:根植于内心的修养;无需提醒的自觉;以约束为前提的自由;为别人着想的善良!。核安全文化
6566IAEA:安全文化是存在于单位和个人中的种种特性和态度的总和,它建立一种超出一切之上的观念,即核电厂的安全问题由于它的重要性要保证得到应有的重视。NRC:由领导层和个人共同承诺的核心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它强调安全超越其他与之相比的目标,以确保保护公众和环境。WANO:核安全文化是一个组织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它以领导为楷模,并内化为员工的行为,致力于使核安全处于最高优先的地位。核安全文化
6667小结:大多以几个原则、几个特征或几个特质等提法,阐述核安全文化所应遵循的原则或所应具备的特征。考虑到不同历史、文化、体制结构组织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培育核安全文化。核安全文化
6768核安全文化是指各有关组织和个人以“安全第一”为根本方针,以维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最终目标,达成共识并付诸实践的价值观、行为准则和特性的总和。核安全文化
68美国核管会(NRC)核安全文化
6970美国核动力运行研究所(INPO)&世界核电运营组织(WANO)核安全文化
7071日本核技术协会(JANTI)于2008年3月发布了《核安全文化七大原则》及评估方法。日本核技术协会(JANTI)核安全文化
71722.通过梳理IAEA核安全文化5个主要特征、NRC核安全文化9个特质、WANO卓越核安全文化8个原则、JANTI核安全文化7个准则,可以发现以下要素:关于领导层的安全价值观和行为(4条)关于安全第一的价值观(3条)关于责任心、责任界定或全员责任(3条)关于学习(3条)关于沟通和交流(2条)关于质疑的态度(2条)核安全文化
7273关于相互尊重或信任的工作氛围(2条)关于可提出忧虑或有朝气的工作环境(2条)关于可落实的可确保安全的措施(2条)关于潜在安全问题的识别和解决,或对潜在风险的警觉(2条)关于有计划和受控制的工作过程(1条)关于评估和监督活动常态化(1条)关于认识核技术特殊性(1条)关于经验反馈(1条)核安全文化
7374核安全领域,大亚湾核电厂和秦山三期核电厂等单位,以IAEA和WANO的核安全文化理论为指导,开展了核安全文化评价活动。其他有关单位的核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也是开展的有声有色,逐步深入。但总体上,目前我国核工业界的核安全文化建设仍处于自发、摸索的阶段,缺乏明确、有效的指导和监管。核安全文化
7475导语出发点、目的、涉及的组织、用途、态度;一、核安全与核安全文化核安全的定义核安全文化的定义核安全观与核安全文化的关系。核安全文化
7576二、核安全文化的培育与实践八个要素三、核安全文化的持续推进结束语核安全文化
7677导语核能与核技术利用是人类社会现代科技文明发展的成果,给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核安全是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始终坚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能与核技术。核安全文化
7778目的为贯彻国家安全战略,落实“理性、协调、并进”的中国核安全观,履行国家核安全责任和国际核安全义务,大力培育和发展核安全文化以提升核安全水平,保障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发布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核安全文化
7879目的、涉及的组织、用途政策声明旨在阐明对核安全文化的基本态度,培育和实践核安全文化的原则要求。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各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单位、工程和服务单位及利益相关单位应共同遵守和践行本政策声明中的态度、立场和原则,强化法治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营造重视核安全、守护核安全、珍惜核安全的文化氛围。核安全文化
7980态度中国重视核安全文化建设,并在各个管理环节不断践行核安全文化的理念和原则,坚持以现行的国家核安全法规和最新核安全标准,以及国际最高安全要求对核能与核技术利用活动实施监管。面对当前中国核电发展不断加快与公众安全诉求不断增长的形势,中国将更加积极地倡导、培育和传播全社会核安全文化,持续提高核安全文化素养。核安全文化
8081一、核安全与核安全文化核安全的定义核安全是指对核设施、核活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采取必要和充分的监控、保护、预防和缓解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任何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从而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当的辐射危害。核安全文化
8182一、核安全与核安全文化核安全文化的定义核安全文化是指各有关组织和个人以“安全第一”为根本方针,以维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最终目标,达成共识并付诸实践的价值观、行为准则和特性的总和。核安全文化
8283二、核安全文化的培育与实践核安全文化需要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让安全高于一切的核安全理念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建立一套以安全和质量保证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健全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形成安全意识良好、工作作风严谨、技术能力过硬的人才队伍。核安全文化
8384八个要素(一)决策层的安全观和承诺。(二)管理层的态度和表率。(三)全员的参与和责任意识。(四)培育学习型组织。(五)构建全面有效的管理体系。(六)营造适宜的工作环境。(七)建立对安全问题的质疑、(八)创建和谐的公共关系。核安全文化
8485(一)决策层的安全观和承诺。决策层要树立正确的核安全观念。在确立发展目标、制定发展规划、构建管理体系、建立监管机制、落实安全责任等决策过程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根本方针,并就确保安全目标做出承诺。(二)管理层的态度和表率。管理层要以身作则,充分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提升管理层自身安全文化素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授予安全岗位足够的权力,给予安全措施充分的资源保障,以审慎保守的态度处理安全相关问题。核安全文化
8586(三)全员的参与和责任意识。全员正确理解和认识各自的核安全责任,做出安全承诺,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形成人人都是安全的创造者和维护者的工作氛围。(四)培育学习型组织。各组织要制定系统的学习计划,积极开展培训、评估和改进行动,激励学习、提升员工综合技能,形成继承发扬、持续完善、戒骄戒躁、不断创新、追求卓越、自我超越的学习气氛。核安全文化
8687(五)构建全面有效的管理体系。政府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严格的监管机制;营运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确保在制定政策、设置机构、分配资源、制订计划、安排进度、控制成本等方面的任何考虑不能凌驾于安全之上。(六)营造适宜的工作环境。设置适当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提供便利的基础设施和硬件条件,建立公开公正的激励和员工晋升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客观公正地解决冲突矛盾,营造相互尊重、高度信任、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核安全文化
8788(七)建立对安全问题的质疑、报告和经验反馈机制。倡导对安全问题严谨质疑的态度;建立机制鼓励全体员工自由报告安全相关问题并且保证不会受到歧视和报复;管理者应及时回应并合理解决员工报告的潜在问题和安全隐患;建立有效的经验反馈体系,结合案例教育,预防人因失误。核安全文化
8889(八)创建和谐的公共关系。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科普宣传等公众沟通形式,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决策层和管理层应以开放的心态多渠道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并妥善对待和处理利益相关者的各项诉求。核安全文化
8990三、核安全文化的持续推进核安全文化的培育是一个长期过程,应持续不断推进。从业人员要对自身严格要求,养成一丝不苟的良好工作习惯和质疑的工作态度,避免任何自满情绪,树立知责任、负责任的责任意识,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法治观念,持续提升个人的核安全文化素养。核安全文化
9091三、核安全文化的持续推进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做出承诺,构建企业自身的核安全保障机构,将良好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加大培育核安全文化的资源投入力度,定期对本单位的核安全文化培育状况、工作进展及安全绩效进行自评估,保证核安全文化建设在本单位得到有效落实。核安全文化
9192三、核安全文化的持续推进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制定鼓励核安全文化培育的相关政策,加大贯彻实施力度;继续秉持“独立、公开、法治、理性、有效”的监管理念和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坚持科学立法、依法行政,确保政府监管的独立、权威和有效。核安全文化
9293三、核安全文化的持续推进推行同行评估,鼓励开展核安全文化培育和实践的第三方评估活动,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及时识别弱项和问题,积极纠正和改进。同时倡导提升核安全文化的良好实践,开展全行业核安全文化经验交流,推广良好实践案例和成功经验,让核安全文化成为所有从业人员的职业信仰。核安全文化
9394结束语核安全文化是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核安全大厦的基石,是社会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必将随着核事业与核安全事业的不断发展进一步得到弘扬、创新和发展,为确保核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发作用。中国政府将继续深化与世界各国、国际组织在核能包括核安全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切实履行已签署的各项核能公约义务,践行核安全多边、双边承诺,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预防和化解核安全风险,为提升全球核安全水平作出积极贡献。核安全文化
94951.核安全观中国奉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它是现阶段中国倡导的核安全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是国际社会和中国核安全发展经验的总结。2.核安全文化核安全文化是指各有关组织和个人达成共识并付诸实践的价值观、行为准则和特性的总和;它以“安全第一”为根本方针,以维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最终目标。。核安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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