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 察

监 察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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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察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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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第一条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每半年对公司下属各企业进行一次法纪检查,主要检查各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及董事会决定的情况。第二条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进行考察、监督。对优秀者予以表扬奖励,对不合格或行为不良者予以批评处罚,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第三条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审查。审查应经董事长批准。审查后应及时作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不服监察委员会处理意见的职员,可在接到处理意见后10日内向董事会申诉,由董事会另行审查处理。第四条监察委员会负责受理员工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的申诉。监察委员会接到申诉,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15日内作出决定。原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正确的予以撤销或变更。监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应通知申诉人和监察部执行。第五条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对总经理聘任的员工进行监督、考察。对优秀者予经表扬奖励,对不合格或行为不良者予以批评处罚,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监察部负责对总经理聘任的员工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审查。审查应经总经理批准。审查后应及时作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不服监察部处理意见的员工,可在接到处理意见后10日内向监察委员会申诉,由监察委员会审查处理。第七条监察委员会、监察部查处员工违法违纪问题时,各单位及接受调查的员工有义务按要求予以协助,如实在提供情况及材料。第八条对员工的审查必须公正、客观,作出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第九条党员员工违犯党纪应受党纪处分的,由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处理。第十条员工违法应负法律责任的,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应将案情转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员工不服公司处分决定的,可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向上级主管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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