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系统吹洗工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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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系统吹洗工艺标准1、适用范围1.1本工艺标准适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所指工业管道工程的系统吹扫、冲洗(简称吹洗)。1.2现场组装的机器或设备所属管道,凡系统吹洗施工应按制造厂的技术文件要求执行,但质量标准应不低于本施工工艺标准的要求。1.3工业管道系统吹洗除应执行本施工工艺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标准、规范的规定。1.4工业管道系统吹洗包括人工清扫,水冲洗,空气吹扫,蒸汽吹扫,油冲洗,化学清洗等内容,其中化学清洗另见《管道化学清洗工艺规程》(QDICC/QB133-2002)。1.5本工艺标准不包括石油化工装置中超高压管道和核工业管道的吹洗。2、施工准备2.1材料要求2.1.1用于管道吹洗施工的钢管、钢板、阀门各种型钢等临时材料,均应具有制造厂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并经外观检验合格。2.1.2用于管道吹洗施工的其它临时材料(如橡胶软管,消防水带,木板等),均应采用质地良好,外观无缺陷的材料。2.1.3采用蒸汽(2.OMPa以上)吹洗方法使用的临时配管材料、管材应用无缝钢管;密封材料应用钢垫;紧固材料应使用合金螺栓。2.2主要机具

12.2.1设备常用的有:用于水冲洗、油洗的离心泵.用于空气吹扫的空气压缩机,氩弧焊机、电焊机等。2.2.2工具常用的有:用于除锈的角向磨光机及轮盘钢刷磨光机、手提电钻、扳手、无齿锯、氧乙炔切割炬及焊炬、笤帚、碎棉布、铁锹、木锤、钳子、拉铆枪、护目镜、防毒面具、耳塞、塑料桶、盆、手电筒及应急灯等。2.3劳动组织2.3.1按装置配管工程量大小划分。1)配管量在50Km以内,应有12-16名管工,2名电焊工和1名气焊工组成吹洗专业班组进行实施。2)配管量在50Km-100Km之间,应有20-26名管工,4名电焊工和2名气焊工组成两个吹洗作业班组,并配备适当辅助工。2.3.2吹洗工作应按装置工艺系统划分,并以吹洗方法、类别分工组织,按工序计划有序实施。2.3.3吹洗应由项目经理组织,施工员指导班组全面实施。2.4作业条件2.4.1管道在压力试验合格后,在吹洗前编制完成吹洗方案,并经审查批推。2.4.2施工技术人员应根据装置系统吹洗方案制定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各系统吹洗工艺、管路阀件、附件及仪表部件拆除和临时配管计划,并组织班组完成吹洗准备。2.4.3特殊工艺管道吹洗施工前,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向参与管道吹洗施工的有关责任人员,按吹洗方案要求进行一次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向参与管道吹洗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二次技术交底。一次交底由建设单位施工管理部门组织,二次交底应由施工单位施工管理部门组织。

22.4.4吹洗方法应根据管道的使用要求、工作介质及管道内表面的脏污程度确定。对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600mm的管道,宜用人工清理;对公称直径小于600mm的管道,液体工作介质管道宜用水冲洗或空气吹扫,气体工作介质管道宜用空气吹扫,蒸汽工作介质管道宜用蒸汽吹扫,不具备条件的也可用水或压缩空气吹扫。对有特殊要求(如禁水,禁油,机器或设备内部管道等)管道,应按设计文件或制造厂文件要求,采用相应的吹洗方法。2.4.5班组在管道吹洗前,对不应安装的孔板、法兰连接的调节阀、安全阀、防爆膜、节流阀、重要的阀门、喷嘴、滤网、特殊管道组成件、在线仪表等,按系统或装置单元划分组织拆除,并妥善保管。对于焊接的上述阀门和仪表,应采取流经旁路、卸掉阀头或阀座加保护套等保护措施。2.4.6对不参与吹洗的设备及管道,用临时盲板或断开加跨越管的方法,使其与吹洗系统隔离。2.4.7空气吹扫,蒸汽吹扫的管道系统,其搭设的临时管线及其支撑应检查确认,连接端密封和焊缝质量不低于正式管道要求。管道系统的支架应牢固可靠,必要时应在入口、排放口,转弯处加设临时支撑预以加固。2.4.8对采用蒸汽压力为2MPa以上的管线吹扫,当被吹扫管径小于DN100时,应采用加大管径方法将临时短管安装在吹出口处,其长度不小于1米,当被吹扫管其管径大于DN1OO时,应在吹扫口加装消声器,以降低噪音污染。2.4.9管道系统中的弹簧支架、膨胀节等,吹洗前应检查确认其锁定牢固可靠。

32.4.10冲洗前装置界区外公用工程已投用,并能向界区内输送冲洗用水、工厂风、仪表风、氮气、蒸汽等清洗用介质,其供给量应满足施工要求。否则应自行设置、并满足施工需要。3.1操作工艺3.2.1施工程序管道系统吹洗的原则程序为:按主管、支管、疏排管,分段按吹洗介质流向依次进行。对管道系统内的局部低点,应加设吹洗排放口,确保吹洗干净。管道系统吹洗施工工序如下:上道工序→施工准备→吹洗→检查确认→系统封闭→下道工序3.2施工工艺3.2.1人工清扫a)对DN≥600mm的管道,宜采用人工方法对管道系统进行清扫。人工清扫的管段应在其两端设置通风口,用轴流风机强制管内空气对流。作业人员应佩戴必要的护目镜,耳塞,防尘口罩,使用轮盘钢刷磨光机,笤帚,破布,铁锹等工具将管内的铁锈及其它污物清理干净。b)对管道输送氧气、氮气、醋酸、浓硝酸、引发剂、接触氧和强氧化介质的管道清扫,以及石油化工管道清洗质量等级要求较高的管道,应采用抛丸或喷砂方法进行清扫。3.2.2水冲洗3.2.2.1管道系统水冲洗应根据工作介质情况使用洁净水(如:工业水,生活水,消防水,海水等);对奥氏体不锈钢管道,要求水中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25ppm。3.2.2.2.水冲洗时,宜采用最大流量,流速不低于管道工作介质流速或1m/S,为达到此要求可借助管道系统内的机泵或按临时泵。

43.2.2.3水冲洗应连续进行,以排出口的水色透明度与入口水目测一致为合格。3.2.2.4排放水应引入可靠的排水井或沟中,排放管的截面积不得小于被冲洗管截面积的60%。冲洗合格后,应打开必要的放空口将管道内水排净,防止抽空,并用压缩空气将管道内部吹干。3.2.3空气吹扫3.2.3.1空气吹扫应尽量利用系统内的大型压缩机和气体贮罐蓄压,对管道系统进行间断性的吹扫,每一次吹扫排放间隔一般为1O-15min,清洁要求较高的管道应不少于30min。3.2.3.2吹扫压力不得超过蓄气容器和管道的设计压力,流速不宜小于20m/S。3.2.3.3吹扫过程中,当目测无烟尘时,应在排气口处设置涂白漆或贴白布的木制靶板检验,5min内靶板上无铁锈、尘土、水分及其它杂物为合格。3.2.4蒸汽吹扫3.2.4.1蒸汽吹扫前,应先进行暖管,及时排凝液,并恒温1小时以上检查管道系统热位移,无异常后方可开始吹扫。3.2.4.2蒸汽吹扫时,应以大流量进行,流速不应低于30m/S。按加热吹扫一降温冷却排凝一再加热吹扫的顺序循环进行,一般循环吹扫不少于3次。蒸汽吹扫排放口,直径不宜小于被吹管道直径,其长度尽量短捷,并引至安全地点。必要时应采取支撑和防烫保温措施。3.2.4.3蒸汽吹扫管道,应按下列方法检查,并符合要求:

51)中高压蒸汽管道,蒸汽透平入口管道应采取连续两次更换排汽管内的铝靶板的方法(靶板宽度不小于管内径的8%,长度略大于管道内径)检查,吹洗质量应符合质量标准第4.1.6条的规定。2)低压蒸汽或其它管道,可用刨光木板检验,吹扫后,木板上无铁锈、脏物时为合格。3.2.5油清洗3.2.5.1润滑,密封及控制油等管道,应在设备及管道吹洗、化学清洗合格后,系统运转前,进行油清洗。3.2.5.2油清洗开始使用的油,可使用与工作牌号相同的再生油,最后一次清洗必须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优质新油。3.2.5.3管道油清洗前,应在轴承,密封点,控制阀等处接设旁通管,严禁循环油直接通过。临时跨接管宜采用透明耐压胶塑管,接口宜采用柔性钢带卡扣。3.2.5.4油清洗应以循环的方式进行,循环过程每8小时应在40-70℃的范围内反复升降油温2-3次,每次循环时间一般不小于48小时。3.2.5.5循环清洗过程,应在降温停泵后拆洗过滤网,对设备转速大于6000r/min的油清洗,初循环时,滤网应采用80目,中间可用120目,待最后阶段清洗,应选择200目滤网,但保证循环时间不少于48小时。3.2.5.6油清洗合格后,应放尽循环油,采取保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并在试运转前再充装合格的工作油。3.2.6检查、确认工业管道系统吹洗合格后,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共同检查确认,并及时填写吹洗记录。3.2.7复位

6工业管道系统吹洗经检查确认合格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将未参与吹洗的管道附件、仪表等复位。系统吹洗施工结束,办理工序交接记录,交下道工序。4质量标准4.1工业管道系统吹洗按清洗方式分类,其质量标准应符合如下规定:4.1.1人工清洗的管道内表面,目测无锈迹、异物、杂质并呈原金属光泽为合格。4.1.2人工喷砂或抛丸清洗的管道内表面,应呈金属色,无锈迹或油污斑迹,并经波长为2500-3200A紫外光检查无紫色油脂萤光为合格。4.1.3水冲洗检查排出口水色和透明度与入口水目测一致为合格。4.1.4空气吹扫时,凡忌油管道不得用工厂风(即含油压缩空气),吹扫应在排气口设木靶板检验,5min内靶板上无铁锈、尘土、水分及杂物时为合格。4.1.5蒸汽吹扫,一般管道吹扫不得少于三次,系统较大或管径较粗的系统吹扫应适当增加吹扫次数,其吹扫检查应目测蒸汽出口无明显铁锈、杂质即为合格。4.1.6对通往汽轮机和设计有规定的管道,应以靶板检验吹扫质量,并符合下表规定:项目质量标准靶片上痕迹大小∮0.6mm以下痕深<0.5mm粒数1个/cm2时间15min(两次皆合格)

74.1.7油清洗质量检验符合设计规定和设备制造厂家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当无明确要求时,应采用滤网检验,其合格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设备转速(r/min)滤网目数(目)连续时间(h)合格标准≥60002004目测滤网,无硬颗粒及粘稠物,每cm2范围内,软杂物不多于3个<600010044.2工业管道系统吹洗质量检验项目均为保证项目,要求如下:系统吹洗保证项目检查方法检查数量水冲洗1.检查冲洗纪录2.水质分析报告全部检查空气吹洗检查吹洗纪录全部检查蒸汽吹洗检查吹洗纪录全部检查油清洗检查油清洗纪录全部检查5成品保护5.1已吹洗合格的管道系统,不应再进行切割,开孔等修改作业,必须进行修改作业时,可采用机械切割或开孔等方法,切口部位的管内部应清理干净,并采用氩弧焊进行封底焊,否则应重新按要求对管道系统进行局部分段吹洗。5.2已吹洗合格封闭的管道系统,未经许可不得拆开,防止二次污染。6施工注意事项及要求6.1管道系统吹洗时,防止死角(如:局部低点,高点,管道附件内部等)部位吹洗不净,应在这些部位加设排放点或拆开吹洗,保证吹洗质量。

86.2空气及蒸汽吹扫的管道系统,为彻底将管内附着物吹扫干净,在停压、降温冷却后,应用木锤击打管线,再次吹扫可确保吹扫干净彻底。6.3管道系统吹洗前,加置的盲板,拆除的管道组成件及仪表等应做好记录,确保吹洗合格后,管道系统复位准确无误。7施工安全要求7.1管道系统吹洗施工作业人员,应按安全施工要求,佩戴好防护眼镜、耳罩或耳塞、劳保手套、工作服、工作鞋等劳保用品,防止施工中的人身意外伤害。7.2管道系统吹洗的排放口设置,应远离设备、仪表、人行道等,蒸汽及空气吹扫的排放口应采用架高或加防护罩等措施,防止伤害人及设备。所有的排放口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操作阀门应有禁动危险标志,防止误操作。7.3蒸汽吹扫的管道系统,人员出入频繁的地方应做必要的防烫保温。7.4DN≥600mm管道内部人工清扫时,应有专人监护,防止窒息伤害,管内作业时应有必要的照明,照明灯电压应为12V以下。管道内使用的电动工具,应设触电保护器,并一律使用绝缘良好的橡胶软线。7.5管道系统吹洗作业时间;特别是蒸汽及空气吹扫排放,应尽量避开其它施工的作业高峰时间,防止噪声污染。7.6油清洗作业时,油品应摆放在安全地点,禁止随地排放,作业区域内应禁止烟火,并设有消防设施。7.7禁油管道空气吹扫时,应加设合格的过滤器,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吹扫作业。7.8蒸汽及空汽吹扫的管道系统,应将系统上的弹簧支架及膨胀节等锁紧,防止吹扫时引起剧烈振动伤害设备及管线。

98质量记录:本工艺标准应具有以下质量记录:8.1管道吹洗(脱脂)记录8.2专业技术/工序交底记录8.3施工过程工序交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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