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鑫农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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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家庭农场“鑫农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衢州市农业局关于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衢银发〔2013〕46号),和关于衢州农信系统加强金融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现代农业金融服务水平,积极助推家庭农场新型农业主体健康发展,提升现代农业发展层次、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实现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推进新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浙江省农村合作机构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条家庭农场“鑫农桥”贷款是指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贷款人)向本辖区内家庭农场及其家庭成员(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第四条家庭农场“鑫农桥"贷款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资金优先、利率优惠、授信管理、周转使用”的原则.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9—

1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对象是指依法登记、规范运作、企业化管理、正常经营的家庭农场及其家庭成员。第六条家庭农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具备合法的农业经营主体资格条件的家庭农场;(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三)依法从事家庭农场经营范围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实行经营主体合法化,生产经营规模化、生产技术标准化、农场管理企业化、综合效益最大化;(四)在我联社辖内网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五)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及其家庭成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家庭农场及其家庭成员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种苗、化肥、农药、饲料、土地承包流转等农业生产物资费用贷款;(二)大、中、小型农业机具贷款;(三)家庭农场农产品营销渠道、产销链接所需的各类贷款;—9—

2(四)家庭农场建设钢构大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贷款;(五)家庭农场及其家庭成员用于本农场生产经营的其它贷款。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第八条贷款期限。家庭农场“鑫农桥"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含)以内,最长不超过三年(企业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借款人还需符合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要求)。以大型农机具农业设施抵押的,贷款期限同时还应遵循以下规则:以大型农业机具抵押的,机具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钢架大棚等设施农业设备抵押的,设施农业设备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第九条贷款利率.家庭农场“鑫农桥”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政策以及联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制定的相关优惠利率规定执行.(一)对家庭农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粮食、棉、油、蔬菜、毛竹、茶叶、蚕桑、畜禽等种养业生产经营的贷款在规定额度内(承包土地50亩以上,每亩600元的标准)原则上实行基准利率,超过部分根据家庭农场不同信用等级实行优惠利率。(二)对家庭农场实行信用评级管理,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家庭农场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具体标准为:对AAA级信用等级的—9—

3家庭农场贷款利率在利率定价基础上优惠30%;对AA级信用等级的家庭农场贷款利率在利率定价基础上优惠20%;对A级信用等级的家庭农场贷款利率在利率定价基础上优惠10%;对B级信用等级的家庭农场贷款利率在利率定价基础上优惠5%;对C级信用等级的家庭农场贷款利率按照联社利率定价利率执行。第十条贷款额度。除家庭成员可采用阳光信贷公议授信外,家庭农场“鑫农桥”贷款采取“集中评定、一次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确定。其中信用贷款额度按家庭农场等级配套最高可达到30万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控制在剩余承包经营期限匹配承包款的50%以内;粮食购销订单质押贷款额度以交纳的合作资金和财政配套资金的5倍计算,不超过订单最低收购金额的70%,且每亩不超过600元;大型农机具农业设施抵押贷款额度控制在大型农机具农业设施资产市场评估价值的40%以内;其他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投资总额的60%以内。第四章贷款担保规定及业务管理第十一条贷款担保方式家庭农场“鑫农桥”贷款可采用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组合担保等方式。其中保证贷款可采用多户联保方式;抵押贷款可采用林权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业机具及设施抵押等方式;质押贷款可采用粮食购销订单质押方式。—9—

4第十二条以抵质押方式申请家庭农场“鑫农桥"贷款的,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本联社抵(质)押担保操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并在发放贷款前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手续。(一)林权抵押财产: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的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宜林荒山、荒地等使用权。3、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其他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森林资源资产.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用作抵押财产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是易于处置变现的森林资源资产。但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森林资源资产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2、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3、营造时间不满五年的用材林,没有产出能力的经济林、薪炭林、竹林;4、属于生态公益林、国防林、名胜古迹、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采伐、流转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5、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9—

56、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其他不得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7、其它难于处置变现的森林资源资产.(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财产: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流转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的。(三)大型农机具农业设施抵押财产:1、100马力以上的大型拖拉机、大型综合收割机、播种机、烘干机、插秧机、水果分级机、网箱养殖设备、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奶年挤奶机械、家禽全自动孵化设备等使用寿命较长且价值相对较高的大型农业机械、机具,使用年龄在三年(含)内且纳入省政府农业机械购置财政补贴范围的;2、钢架标准大棚设施使用年龄在五年(含)内且纳入省政府设施农业设备财政补贴范围的。其中单体钢架大棚规模原则上为:连片建设10000平方米起,连栋钢架大棚规模原则上为:建设2000平方米起,同时钢架大棚设施须符合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建设标准,但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各类绿化练苗大棚不受面积限制.单体钢架大棚需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农用单体钢架大棚安全技术规范》(DB33/T865—2012);连栋钢架大棚根据招投标确定的建设标准,验收部门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要求附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和发票等。3、连栋温室设施农业设备纳入省政府设施农业设备财政补贴范围的—9—

6,包括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过滤、水质软化、灌溉施肥一体化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加温、加湿系统。不能用于抵押的大型农机具农业设施:1、未经依法办理农机具所有权登记的;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3、被依法查封、扣押的;4、大型农机具农业设施价值在5万以下(含)的;5、无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的;拖拉机等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无号牌、行驶证的;6、大型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年限的;7、大型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的;8、钢架大棚设施或连栋温室设施用地存在纠纷未解决的;9、自建钢架大棚,未经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验收的。要确保用于抵押的设施农业设备在正常使用年限内的正常运行,未经区农业部门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大型农机具农业设施抵押财产采用协议评估方式,大型农机具农业设施评估价值可参照农机具原始购置发票金额减累计折旧或所抵押农机具农业设施的市场参考价,以低者为限,也可由由区级以上农业部门所指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四)粮食购销订单质押财产:—9—

7以财政部门的种粮直补资金、粮食部门的粮食订单收购和奖励资金、保险公司的种粮政策性农业保险等资源进行整合,综合作为质押财产。办理粮食购销订单质押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参加种粮协会并交纳合作资金;签订土地流转种粮协议粮食订单收购合同;参加种粮政策性农业保险;并承诺同意将粮食订单收购和奖励资金、粮食生产直补资金、理赔款等优先用于归还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第十三条贷款抵质押率。以林权抵押的,最高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流转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最高抵押率不得超过流转价值的50%;以大型农机具农业设施抵押的,最高抵押率不得超过市场评估价值的40%。第十四条贷款抵质押登记。以林权抵押的,须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登记;以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或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须到县农业部门登记;大型农机具农业设施抵押的,须到县级以上农业局或工商局依法办理抵押财产登记;粮食购销订单质押的,须到县级以上有关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并需向上述相关部门提供下列登记资料:(一)抵质押登记申请表;(二)抵质押合同;(三)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经营合同等;(四)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9—

8第十五条家庭农场“鑫农桥"贷款发放程序按《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对积极开展家庭农场信用评定活动的,信用等级被评定为B级、A级、AA级、AAA级的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对超过30万元的,可采用该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担保形式发放。第十六条贷款人要加强对家庭农场“鑫农桥"贷款管理,简化手续、优先及时安排信贷资金,推动家庭农场社会化、专业化生产。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家庭农场“鑫农桥”贷款档案,建立“一对一"服务机制,每个家庭农场由一名客户经理负责对接,为其提供业务咨询、产品介绍、用卡及电子银行操作指导、反假币宣传等金融服务,并落实专人管理,做好跟踪记录,加强与当地政府、林业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定期上门走访掌握基本信息和抵质押财产有关情况,确保抵质押资产安全,共建信贷风险防范联动机制。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和解释。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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