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灾毁基本农田垦复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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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灾毁基本农田垦复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2日 粤财农〔2007〕300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救灾复产的精神,切实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促进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省财政设立灾毁基本农田垦复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灾毁基本农田垦复。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灾毁基本农田垦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灾毁基本农田垦复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灾毁基本农田垦复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促进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每年从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中安排用于扶持欠发达地区灾毁基本农田垦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灾毁基本农田是指遭受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田间水利设施、耕作层、田间道路等损毁,并具备垦复条件的基本农田.  第四条 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有关规定,灾毁基本农田垦复的主体责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以下简称“集体组织和土地承包者”),灾毁基本农田垦复所需资金应主要由集体组织和土地承包者自筹解决,市县人民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引导集体组织和土地承包者生产自救;省视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对欠发达地区灾毁基本农田垦复给予补助.第二章 补助范围、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补助范围  (一)东西两翼、粤北山区1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恩平市、台山市。  (二)遭受特大灾害的其他重灾区。  第六条

1 补助条件  灾毁基本农田连片面积山区县(市、区)在10亩以上,非山区县(市、区)在20亩以上。  第七条 资金用途  专项用于灾毁基本农田土地平整(土石方开挖、回填、运输等)、田间水利设施、田间道路等修复工程直接费用。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八条 申报程序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于灾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地区基本农田损毁情况,及时将灾毁基本农田垦复计划及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请示报地级市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地级市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灾情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申报材料  灾毁基本农田情况(面积、损毁程度、图件资料)、垦复计划、投资估算、市县自筹资金情况以及申请省级专项资金数额等。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拨付  第十条

2 资金的分配和下达  (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县(市、区)灾毁基本农田面积、市县财力情况等分配省级专项资金.  (二)省国土资源厅对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省级专项资金分配意见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将资金下达给有关地级市财政部门,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市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  (三)地级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会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将资金转下达给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抄送有关县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查。  (四)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的15个工作日内,制订灾毁基本农田垦复项目实施方案,并将资金分配、落实到灾毁基本农田垦复项目.  灾毁基本农田垦复项目实施方案必须明确垦复地点、建设内容、工程量、工程质量标准及完成时间要求等,选择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省级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管理。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市县,由市县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市县,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及时核实报送基本农田受灾情况,按要求组织申报省级专项资金的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2.负责组织实施灾毁基本农田垦复项目.  3.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支付资金的材料和报账凭证进行初审,对所报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4.组织灾毁基本农田垦复项目验收,验收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5.组织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开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二)省国土资源厅职责  1。对市县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省级专项资金分配意见送省财政厅审核.  2.加强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抽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

3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1.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2.分配和下达省级专项资金。  3.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二)省财政厅职责  1.对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的省级专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及时下达资金。  2.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组织资金绩效评价。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级专项资金。  (二)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职能分工对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省级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暂停安排该单位及所在县(市、区)同类专项资金。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7年开始实施.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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