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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招投标定义: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对于联合体投标可作如下理解: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的联合体。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5、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6、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对此《建筑法》第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第四十二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第四十三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第四十四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第四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
2第二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第二十八条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第二十条 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三)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的;第四十条……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总结:1联合体的法律性质: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3 不属于《民法通则》第51条规定的“法人型联营”,因为“法人型联营”必须在“联营"后成立新的法人,并应以新法人自身的资质条件承担工程。根据现行和《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体各方负连带责任的规定应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2特点:自愿组成、各自均应具备相应条件3责任承担: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承担连带责任对内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4注意事项: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