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冲刺模拟(含标准答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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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冲刺模拟(含标准答案)1.新华钢厂以华泰贸易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泰贸易公司支付所拖欠的钢材款120万元。新华钢厂在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华泰贸易公司的两辆奔驰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后来人民法院发现,华泰贸易公司在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时已将这两辆奔驰汽车抵押给甲银行。此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 人民法院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甲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B. 人民法院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但是甲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C. 人民法院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甲银行的同意D. 人民法院不能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汽车已抵押给甲银行【答案】: B

1【解析】:《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2.刘某和杨某因为经济纠纷,当日同时来到当地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要求法官进行审判。法官认为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的以下做法中错误的有()。A. 法官认为必须经过起诉、受理阶段,不能即时进行审判B. 法官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简便起见法庭笔录可以不记C. 最后的判决中,法院在判决书上盖派出法庭的印章D. 如果双方当事人当时要求调解,法院也不能立即进行调解【答案】: A|B|C|D【解析】:

2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B项,《简易程序规定》第24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C项,如果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最后应该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而非派出法庭的印章。D项,《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可以当即审理,当即调解。3.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权?()[2007年真题改编]A. 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B.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C. 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D. 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

3【答案】: C【解析】:A项,《环境保护法》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据此,只有省级政府有权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B项,《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C项,《环境保护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D项,《环境保护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4.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2008年真题]A. 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原合同价与转卖合同价之间的价差B. 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合同价与市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其他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C. 守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D. 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受的、违约方缔约时理应预料到的所有损失获得赔偿【答案】: D

5【解析】:A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B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6CD两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受的、违约方缔约时已知到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获得赔偿,而并非所有损失。5.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真题]A. 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B. 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C. 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D. 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答案】: B|C|D【解析】:

7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名誉权属于人格权,权利人王某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应当适用中国法律。BCD三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题述案情均为通过网络侵犯权利人的肖像权等权利,故通过网络侵权救济均应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律。6.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真题]A. 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B. 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C. 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D. 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答案】: D【解析】:

8ABC三项,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书面请求。即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的,也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而利害关系人可能为案外人。所以,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D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书面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在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中,案外人、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希望通过诉讼对相关标的的权利重新确认的,有两种救济手段:①原判决、裁定对执行标的的处分结果本身有误,则当事人或案外人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②原判决、裁定并未直接涉及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则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即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7.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9)[2006年真题]A. 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B. 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理由C. 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 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答案】: B|C|D【解析】: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只需对该异议进行形式审查,而无须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C项,《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0D项,《民诉解释》第43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因此,如果是向本院起诉,可视为债务人提出了支付令异议,即支付令失效。8.某甲未取得相关许可即在自家住宅前搭建停车库,占用了公共道路。某乙系某甲邻居,多次要求某甲拆除未果,后某乙将该车库强行拆除,并且毁坏了某甲原有房屋的外墙。就此下述选项正确的是()。A. 某甲搭建的停车库属于非法建筑,某乙有权拆除B. 某乙无权拆除,应恢复原状C. 某乙无权拆除,拆除行为侵犯了某甲的占有D. 某乙应赔偿某甲房屋外墙损失【答案】: C|D【解析】:

11AC两项,停车库属于违章建筑,某甲只有占有权,没有所有权。某甲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属于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私人不得对其进行强拆,某乙的强拆行为侵犯了某甲的占有。B项,停车库属于违章建筑,没有恢复原状的必要性。D项,某乙毁坏某甲自住房屋外墙的行为属于侵权,应当赔偿某甲房屋外墙损失。9.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万元。夏某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某将这笔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榴风公司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B. 榴风公司可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C. 榴风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D. 榴风公司的债权人得知此事后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答案】: A|B|C【解析】:

12ABC三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夏某抽逃出资,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夏某补足出资。马某违规协助抽逃出资,存在一定的过错,榴风公司有权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榴风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夏某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其债权不能获得公司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但债权人无权要求夏某补足出资。10.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真题]

13A. 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B. 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C. 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D. 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答案】: B【解析】:ABD三项,《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德凯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德凯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但其损失是由自己造成的,不可主张抵销。

14C项,《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未订立合同,德凯公司也不应将缔约过程中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11.甲国公司在乙国投资建成地热公司,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了保。1993年,乙国因外汇大量外流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使地热公司虽取得了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仍无法进行货币汇兑并汇出,甲公司认为已发生了禁兑风险,并向投资担保机构要求赔偿。根据相关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乙国中央银行已批准了货币汇兑,不能认为发生了禁兑风险B. 消极限制货币汇兑也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畴C. 乙国应为发展中国家D. 担保机构一经向甲公司赔付,即代位取得向东道国的索赔权【答案】: B|C|D【解析】:

15AB两项,导致货币汇兑风险的行为可以是东道国采取的积极行为,如明确以法律等手段禁止货币的兑换和转移,也可以是消极地限制货币兑换或汇出,如负责业务的政府机构长期拖延协助投资人兑换或汇出货币。C项,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4条关于合格的东道国的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D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在对被保险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后,本机构应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东道国和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兑投资的权利或索赔权。担保合同应包括关于代位的条款。12.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 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B. 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C. 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D. 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16【答案】: C【解析】: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①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要求行为人是对民事行为的重要事项,如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②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A项,甲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B项,属于事实行为,构成不当得利。D项,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为无效民事行为。C项,甲误将有偿提供茶叶当无偿的使用,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3.村民王某创办的乡镇企业打算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一间农产品加工厂,就有关审批手续向镇政府咨询。关于镇政府的答复,下列哪些项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2010年真题]

17A. “你应当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B. “你的加工厂使用的土地不能是农地。如确实需要占用农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C. “你必须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然后才能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 “你必须在规划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绝对不允许作任何变更。”【答案】: A|B【解析】:A项,《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8B项,《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C项,《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4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由此可知,建设规划许可先于用地审批。D项,《城乡规划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14.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 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C.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答案】: B

19【解析】:B项,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但我国《宪法》并未对生命权进行明确规定。A项,《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C项,《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D项,《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15.甲国人罗得向希姆借了一笔款。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张五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罗得开立账户的丙国银行。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因甲国战乱,希姆和罗得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罗得,要求其支付五万美元。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真题]A. 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 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甲国法律

20C. 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D. 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答案】: C【解析】:AB两项,《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故本题中支票的追索应适用乙国法。C项,《票据法》第97条第2款规定,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在本题中,支票的出票地是乙国,因此,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D项,《票据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故出票人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甲国法。

2116.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海王星号,运输一批小麦前往欧洲,但在启航前,发现该海王星号存货的冷库失灵,但由于当时正值冬季,于是对冷库失灵的现象未予理会,遂开航前往欧洲。但在经过中东地区之时,由于当地战乱频繁,附近海域不安全,海王星号船长临时决定改道绕行好望角,不料这一绕行耽误了时间,而且当地属热带气候,当海王星到达鹿特丹港后发现小麦已经部分严重变质,则该由谁来承担责任?()A. 货主自行承担B.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C.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承担冷库失灵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绕航造成的损失D. 海王星号船长【答案】: C【解析】:

22《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据此,海王星号冷库失灵,承运人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应承担此部分责任。《海商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据此,绕航好望角属于合理绕航,对此部分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17.有关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 股东在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时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不能再行使股东知情权B.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不能要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C. 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有权拒绝该股东的查阅D.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经进行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不能再要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答案】: A|B|D【解析】:

23A项,《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BCD三项,《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33第2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④

2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没有禁止性规定,仅仅在特殊情形下给予公司拒绝权。18.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2006年真题]A. 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 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发回重审C. 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D. 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答案】: A【解析】:

25《民诉解释》第329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本题中,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中法院认为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判决来处理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只能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与离婚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以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19.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B. 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C. 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允许上诉,有的不能上诉D. 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都有执行力,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答案】: A|B【解析】:

26A项,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实体性问题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职务判断,而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对于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所作出,但少数裁定,如先予执行的裁定则涉及实体义务的履行。B项,判决应当采用书面判决书的形式作出,而裁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和第164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作出的判决不得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D项,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具有执行力,而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不一定都具有给付内容。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但少数涉及给付内容的裁定也具有执行力。20.下列有关保险合同的解除的说法错误的是()。A. 张三经妻子安娜同意,以妻子安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已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后二人吵架,安娜向保险公司发送了书面通知,告知保险公司撤销其对张三为其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同意表示,则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该保险合同被撤销B. 

27王五经妻子贝尔同意,以妻子贝尔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已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2016年4月1日,王五经济状况恶化,无法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中止,直到2018年4月5日,张三经济恢复,遂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保险公司告知其保险人要解除合同,退还现金价值,保险人的做法合法C. 投保人李四因拖欠分期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的保费而致使其保险合同于2017年4月1日中止,2018年4月1日,李四经济能力恢复,遂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但保险人在收到该申请后40日仍未明确答复,应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D. 赵六以其汽车作为保险标的,投保某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赵六的汽车有时被弟弟开去上班。赵六按照约定通知保险公司此事,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答案】: A|C|D【解析】:

28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规定,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34条第1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故被保险人书面撤销其同意的意思表示到达保险人处的法律效果为保险合同解除,并非撤销。B项,《保险法》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C项,《保险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36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30天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据此,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的申请后,30天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而非解除合同。

29D项,《保险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据此,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才可解除合同,并非增加即可解除。21.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B. 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 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D. 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答案】: C【解析】:

30A项,不管是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都具有语言的依赖性,都必须借助“法律语句”的形式表达出来。B项,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较为笼统、模糊,灵活性较大,法律规则通过预先设定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项,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目的是为了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还关注它们的个别性。D项,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而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22.某商场在销售某品牌电脑时做出显著提醒:该产品因储存时受潮,以5折处理。消费者李某见后,以1000元购买原价2000元的电脑,该电脑使用不久,便出现图像显示不清的情况。李某要求商场退货,被拒绝。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 商场应当承担退货责任B. 商场不承担退货责任C. 商场可以不退货,但应当对该电脑进行调换D. 商场可以对该电脑进行修理并收取适当费用

31【答案】: B|D【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商场已经提前告知消费者瑕疵,故不再承担退货、换货的责任。2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民族自治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监督B. 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首长负责制C. 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D.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本地区人口政策,不实行计划生育

32【答案】: A|B【解析】:A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B项,《宪法》第114条的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包括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也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C项,《宪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D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据此,民族自治地方不能自主决定本地区的人口政策,仍然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但其可以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计划生育办法。

3324.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B. 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C. 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D.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答案】: C【解析】:

34AB两项,《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自动扶梯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先付款,乙公司后交货。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先履行义务一方无论是甲公司还是后来的丙公司,均未履行付款义务,即不得要求乙公司履行交付自动扶梯的义务。C项,《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乙公司销售的同品牌自动扶梯已经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介入调查。故甲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发生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甲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合意,将甲公司的付款义务转移给丙公司。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因此,丙公司作为义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权,即不安抗辩权。D项,《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达成的债务转移,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明确约定了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就付款义务而言,甲公司已经退出了这一法律关系。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35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补贴?()A. 出口国政府出资兴建通向口岸的高速公路B. 出口国政府给予企业的免税优惠C. 出口国政府提供的贷款D. 出口国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转而向企业提供资金【答案】: B|C|D【解析】:《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该条第1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①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移资金或者债务;②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③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④

36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26.某市汽车修配厂厂房漏雨,遂请房地产维修中心维修,双方商定维修费用为3000元。房地产维修中心派了几个工人携带维修工具前来维修。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工人先将拆下来的建材运到地面堆放,但汽车修配厂监工为了尽早完成维修工作,让维修工人将拆下来的建材放在厂房顶边沿上,嗣后,厂房边沿的檐板断裂,堆放的建材从房上掉下来,将从房下经过的李某砸伤,经过抢救治疗,李某成为植物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 汽修厂和房地产公司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B. 维修工人应该对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 应该由房地产公司单独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D. 汽修厂应该对其指示过失对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答案】: A|D【解析】:

37A项,《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汽修厂请维修中心修理厂房并支付报酬,属于承揽合同。BCD三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汽修厂和房地产公司之间虽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则上汽修厂不承担责任,但由于它作出了错误的指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因而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7.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2011年真题]A. 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B. 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C. 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

38D. 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答案】: A|B|D【解析】: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注册后,股东将其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却仍然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A项,张三虚构购货合同,将自己的50万元出资转出,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2项规定的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的情形。B项,李四利用关联交易及虚报价款的方式将自己的50万元出资转出,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4项规定的抽逃出资行为。

39C项,王五擅自将贵重设备拿回家,属于盗窃或者侵占行为,不是抽逃出资的行为。D项,三人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3项规定的抽逃出资行为。28.关于股东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B.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C. 股东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D.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人民法院只能驳回其诉讼请求【答案】: A|B|C【解析】:

40AB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3条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CD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5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29.甲、乙、丙、丁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其中,甲在继承开始前表示不会继承任何遗产,但继承开始后又反悔;乙在继承开始后分割遗产前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权,当时只有丙、丁在场。甲因继承权纠纷向法院起诉,法庭上乙又表示未放弃过继承权。诉讼中,丁又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权,但法庭制成笔录后丁未在上面签字。(1)关于四人的继承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几)项?()A. 甲无继承权B. 乙无继承权C. 丁无继承权D. 甲、乙、丁都有继承权

41【答案】: D【解析】:A项,《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甲在继承开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效力,甲在继承开始后享有继承权。B项,《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C项,《继承法意见》第48条规定,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2)若乙用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诉讼中又反悔,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 对乙的反悔行为不予承认

42B. 视乙反悔的具体理由决定C. 以其他多数人的意见为准D. 根据遗产多少作出决定【答案】: B【解析】:《继承法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3)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B. 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43C. 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D. 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答案】: B【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乙为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未做意思表示,视为接受,而丙作为非法定继承人,是受遗赠人,两个月未做表示则视为放弃遗赠。30.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某地块50年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写字楼。土地使用权满3年时,甲公司将该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但将该地块上已建成的一幢楼房留作自用。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如该楼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甲公司可只转让整幅地块的使用权而不转让该楼房

44B. 甲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应由乙公司整体承受C. 乙公司若要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取得原出让方的同意即可D. 乙公司受让后,可以在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满46年之前申请续期【答案】: B|D【解析】:A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本题中,无论该楼房是否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甲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着转让。B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45C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本题中,甲公司享有该地块50年土地使用权,满3年时转让,因此,乙公司有47年使用权;应在使用年限满46年之前申请续期。31.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B. 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C. 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

46D. 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答案】: B|C【解析】:A项,《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9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据此,债务人破产之后,债权人享有的担保物权不受影响,破产法上称之为别除权。需要注意的是,别除权的行使受到破产程序的限制,至少要进行债权申报和债权确认之后,方能行使别除权。本题中,翰扬公司就其享有抵押权的债权可以行使抵押权,但必须经过破产债权申报和确认之后方能行使,而非在破产受理后直接行使。

47B项《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C项,《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此,取回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但货币本身具有占有即所有的特征,因此对货币不能行使取回权,而应当将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D项,《企业破产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据此,利捷公司的债务人茹洁公司在破产受理之后取得的对利捷公司的债权不能与其对利捷公司的债务进行抵销。32.以下哪些案件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以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A. 王某与李某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B. 

48王某与刘某收养关系案件,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维持了收养关系C. 王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调解中王某承诺判决后10天内就会全数还钱D. 张某和秦某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但张某在庭上表示可能还是会再提出离婚【答案】: A|B|D【解析】:ABD三项,《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C项,由于金额巨大而且实际上并非当场交付现金,双方约定判决后10日内还款,因此不属于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需要制作调解书。33.奔马电子有限公司为一家中美合资企业,外资方所罗门公司欲转让其一部分股权给另一美国公司。关于所罗门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真题]

49A. 须中方同意B. 不须经中方同意C. 须报审批机关批准D. 不须报审批机关批准【答案】: A|C【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4.国内某产品生产商向我国商务部申请对从甲国进口的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共有100多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真题]A. 任何一家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均可启动反倾销调查B. 商务部可强迫甲国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

50C. 如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甲国出口商应当补足D. 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答案】: D【解析】:A项,《反倾销条例》第17条规定,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因此,并非任何一家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均可启动反倾销调查。B项,《反倾销条例》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51C项,《反倾销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即反倾销税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D项,《反倾销条例》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35.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真题]A. 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B. 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C. 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D. 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

52【答案】: 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当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而对外订立合同时,不能当然地认定该合同有效或无效,还要结合相对人是否为善意来加以判断。A项,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违反了合伙协议约定,若甲茶农知情,则甲不是善意第三人,此时构成无权代理,该协议效力待定。B项,孙不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不能对外签约,但同样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C项,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符合合伙协议约定,合同有效。D项,赵、钱对外签约的金额超过30万,如果相对人善意,则合同有效。

5336.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成立翰林公司,协商制定公司章程时甲未出席,乙、丙、丁一致同意且于章程中签字,乙伪造了甲的签字。公司成立后,四股东协商一致共同签署一协议,就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四股东签署的协议是公司章程的一部分B. 公司章程经过四分之三的股东通过,已经生效C. 四股东协商一致签署的协议具有与公司章程相同的法律效力D. 公司章程未经工商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答案】: D【解析】:AC两项,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是彼此独立的两份契约,共性质、适用范围、效力等有所区别,并非包含或相同的法律关系。B项,《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发起设立公司,公司章程需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才能生效,不能部分决议。

54D项,工商登记产生商事外观的效力,故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37.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某大学教授在2007年6月份的下列哪些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7年真题改]A. 工资5000元B. 在外兼课取得报酬6000元C. 出版教材一部,获稿酬1.2万元D. 被市教育局评为优秀教师,获奖金5000元【答案】: A|B|C|D【解析】:ABC三项,《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③稿酬所得;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⑤经营所得;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⑦财产租赁所得;⑧财产转让所得;⑨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

55D项,《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本题中,是被市教育局评为优秀教师,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因此其获得的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说明】司法部原答案为ABC,现答案为ABCD。38.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B. 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C. 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D. 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答案】: C【解析】:

56C项,《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甲乙婚后购买住房、20万元存款,一半应分出为配偶乙所有,另一半属于甲的遗产。A项,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而不是死者,所以60万元不属于遗产。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保留特留份后剩余的遗产仍按遗嘱处理,所以“遗嘱全部无效”的说法错误。D项,遗嘱设定遗产由丁继承,所以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39.王某和张某之间由于借款纠纷而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并制作了调解书。之后,王某认为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并不是判决,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法律根据,所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以下对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A. 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57B. 调解书等同于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C. 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只有以制作判决的形式结案才具有强制执行力D. 诉讼中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中的调解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答案】: B【解析】:《民诉解释》第462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可见,调解书具有等同于判决的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之一。

5840.金某祖上为清朝八旗贵胄,家中有一块祖传清代玉佩。当地恶霸孟某甚是喜爱,多次上门求购,均被金某拒绝。2015年2月1日,孟某手下曹某带着二十名小弟再次来到金某家中,扬言:三日内不将玉佩卖给孟某,小心金某在某高中上学的女儿。金某心生恐惧,次日主动以5万元出售给不知情的孟某。2017年3月2日,女儿留学德国,金某再无后顾之忧,于3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经查,玉佩实为赝品,市值仅300元,金某对此不知情。孟某此时方知自己购买的玉佩乃赝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因孟某不知曹某胁迫金某一事,金某无权请求撤销与孟某的玉佩买卖合同B. 孟某基于金某欺诈为由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C. 金某基于受胁迫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权利因超过1年除斥期间而不予支持D. 孟某基于重大误解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权利至2017年6月10日届满【答案】: D【解析】:

59A项,《民法总则》第150条规定,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无论孟某是否知道曹某对金某实施胁迫一事,均不影响金某请求撤销与孟某的买卖合同。B项,《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金某不知祖传玉佩为赝品,属于重大误解,而非欺诈。C项,《民法总则》第152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题中,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为2017年3月2日,从此时开始起算1年除斥期间,撤销权的行权除斥期间至2018年3月2日。因此,法院应支持金某的撤销权。D项,《民法总则》第152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题中,孟某2017年3月10日方知玉佩为赝品,除斥期间为3个月,即至2017年6月10日届满。

6041.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2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3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20万元,刘某放弃利息请求。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15万元。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真题]A. 只能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B. 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C. 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D. 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答案】: B【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39条,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有两种结案方式:①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②

61申请撤诉,终结二审程序,此时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不能再次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一审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本题中,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刘某不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一审判决已生效,刘某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42.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判决与裁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判决对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而裁定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B. 判决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而裁定只能采取口头形式C. 判决可以上诉,而裁定不能上诉D. 判决通常在诉讼的最后阶段作出,而裁定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可能作出【答案】: D【解析】: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上诉范围不同,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而一审判决均可上诉。裁定作出后,对法院也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而不仅仅对当事人有效。

6243.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6年真题]A. 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B. 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C. 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D. 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答案】: A|B|C|D【解析】:

63《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第72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本题中,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当事人就抵押权问题未有约定,因此戊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对丙和丁的房屋均享有抵押权。《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题中,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戊可以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也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房屋行使抵押权,而且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在房屋价值和债权范围内由戊自主决定。44.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15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16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

64(1)2016年底,为回馈股东多年的付出,紫霞公司决定分配利润。此时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余额仅为5万元。就此次利润分配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年真题]A. 公司应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为400万元B. 公司可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上限为税后利润的一半,即3500万元C.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积金1000万元D. 公司向股东可分配利润的上限为3605万元【答案】: A|C|D【解析】:

65《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A项,公司法定公积金余额5万元,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所以应当先将税后利润7000万元弥补亏损3000万元。剩余4000万元再提取10%即400万元列入法定公积金。B项,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数额为税后利润的10%而非50%。C项,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因此,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积金1000万元。D项,公司在分配2016年税后利润7000万之前,应当先弥补往年亏损3000万元,再计提400万的法定公积金,如此还剩下3600万利润可供分配。但是由于公司可用2016年底的5万元公积金来弥补亏损,则从2016年税后利润中用来弥补亏损的只需2995万,如此弥补亏损加上计提法定公积金之后的剩余利润为3605万元。所以,公司向股东可分配利润的上限为3605万元。(2)如紫霞公司在2016年底的分配利润中,最后所提取的各项公积金数额总计为2800万元,关于该公积金的用途,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年真题]A. 可用于弥补公司2016年度的实际亏损

66B. 可将其中的1500万元用于新款游戏软件的研发C. 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任意公积金全部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D. 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答案】: B|C【解析】:ABC三项,《公司法》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据此,公司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日后经营中的亏损,但是不可能用于弥补公司当年的亏损,因为只有在弥补了2016年当年的亏损之后,才可能提取公积金,不可能再用公积金去弥补当年的亏损。公积金可以用于扩大生产,也可以用于转增资本。

67D项,《公司法》第168条第2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本题中,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转增注册资本后其法定公积金留存不得少于1250万。因为公司2016年的法定公积金数额只有405万元,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故不能用于转增注册资本。(3)进入2017年,紫霞公司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为进一步激励员工,公司于8月决定收购本公司的部分股份,用于职工奖励。关于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年真题]A. 公司此次可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的上限为100万股B. 公司可动用任意公积金作为此次股份收购的资金C.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可在两年内完成实施对职工的股份奖励D. 如在2017年底公司仍持有所收购的股份,则在利润分配时不得对该股份进行利润分配【答案】: D【解析】:

68《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据此,公司为了实施股权激励,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第142条第3款规定,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A项,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而回购股份的上限为1000万股的5%,即50万股。B项,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是税后利润而不能是公积金。C项,公司回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给职工。D项,《公司法》第166条第6款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据此,紫霞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不得分配利润。45.甲的画作《梦》于1960年发表。1961年3月4日甲去世。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2009年10月发现丙网站长期传播作品《梦》,且未署甲名。2012年9月1日,乙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69《梦》的创作和发表均产生于我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不受该法保护B. 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胜诉权不受保护C. 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D. 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答案】: D【解析】:D项,《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本题中,1961年甲去世,甲的著作权保护期截至2011年12月31日,所以2012年9月1日起诉时已超过保护期,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传播作品。A项,《著作权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第61条规定,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在1991年6月1日之后至2011年12月31日,甲及乙继承而得的相关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70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由于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所以诉讼时效尚未起算。C项,《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乙有权要求丙网站停止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46.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B.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D. 《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反映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答案】: B

71【解析】:A项,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只有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才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之一。B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7条第3、4款规定,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C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1、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据此,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不是批准。D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反映了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47.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甲乙两国就界河使用发生纠纷,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B. 甲乙两国发生边界争端,丙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

72C. 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专属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D. 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 B|C【解析】:国际法上的国际争端或国际纠纷,主要是指国家之间在国际关系或交往中产生的利益矛盾、权利对立或行为冲突。A项,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B项,为促进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三方可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争端解决。C项,依自愿管辖原则,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

73D项,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48.甲、乙之间的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有效合同?()A. 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B. 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C. 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D. 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答案】: A|D【解析】:A项,根据《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其不能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74D项,《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父母;(二)配偶;(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查找不到死者亲属,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是行使监护人的职责,该协议有效。B项,《物权法》第184条第2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甲将宅基地抵押给乙违反了法律规定,合同无效。C项,《合同法》第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将房屋出卖给精神病人乙,若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若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间的合同效力待定。49.职业保障是确保法官、检察官队伍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由工资保险福利和职业(履行职务)两方面保障构成B. 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C. 

75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D. 合理的退休制度也是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高度重视【答案】: A【解析】:A项,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主要包括工资保险福利保障、职业保障以及人身和财产保障等,故仅将其归纳为职业和工资保险福利两方面是不完整的。B项,为保障法官严格执法、独立公正地审判案件,需要建立法官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制度。为了完善职业保障体系,根据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建立和完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管理制度。C项,根据审判工作特点,国家规定了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由国家根据检察工作特点进行规定,检察官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劳动报酬,并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76D项,《法官法》规定,国家根据审判工作特点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检察官的退休制度,由国家根据检察工作特点另行规定。检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50.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符合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A. 某法官因病住院,甲法院决定更换法官重新审理此案B. 某法官无正当理由超期结案,乙法院通知其三年内不得参与优秀法官的评选C. 对某社会高度关注案件,当地媒体多次呼吁法院尽快结案,丙法院依然坚持按期审结D. 因人身损害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丁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全部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答案】: A|B|C【解析】:

77A项,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更换法官重新审理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B项,及时审判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对超期结案的惩治符合及时审判原则的要求。C项,丙法院不顾外界舆论压力,按期结案,体现了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独立审判原则的体现。D项,不告不理原则要求,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原告要求赔付医疗费,法院却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有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审理范围超出了诉讼请求,不符合不告不理原则。51.冯某诉陈某人身伤害一案中,下列哪些人不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A. 本案的人民陪审员马某当时路过现场,目睹了两人打架的全过程B. 冯某申请法庭传唤目击者之一孙某出庭作证,孙某为聋哑人C. 本案书记员张某目睹了陈某殴打他的父亲D. 黄某是冯某的邻居,也是冯某的委托代理人,欲证明陈某曾扬言要报复冯某

78【答案】: A|C|D【解析】:AC两项,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不能在本案中作为证人。B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D项,诉讼代理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作代理人又作证人。52.为了促进本国汽车产业,甲国出台规定,如生产的汽车使用了30%国产零部件,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B. 因含有国内销售的要求,是扭曲贸易的措施C. 有贸易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数量限制措施D. 有外汇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投资措施

79【答案】: A【解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措施,包括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的投资措施与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两项。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的投资措施包括“当地成分要求”和贸易平衡要求。其中,贸易平衡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应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当,通常体现为比例关系。本题中,甲国通过政策规定了使用国产产品的比例,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中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贸易平衡要求。

8053.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1)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9年真题]A. 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B. 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C. 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D. 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答案】: A|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每个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王某的三个子女都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尽管王某只将王乙告上法庭,但法院依法应当追加王某的另两个子女为共同被告。即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2)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81)。[2009年真题]A. Y省A县法院B. Y省B县法院C. Y省C县法院D. W省D县法院【答案】: A|B|C|D【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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